4.27湖南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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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促进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发展,适应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发展需要,根据《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学校博士后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湖南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学校博士后发展规划和博士后工作的相关政策。学校分管博士后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成员由人力资源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国际合作交流处、计划财务处、后勤与房地产管理处、社科处、教务处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二条湖南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的湖南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负责学校博士后管理的日常事务,对博士后进出站、考核、评估、基金资助等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监控,指导校内各单位博士后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各学院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师资队伍建设的院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本院博士后队伍建设规划、年度招收计划,建立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以及考核评价标准,统筹并协调处理博士后管理事宜,指导和督促博士后流动站的建设。
第四条各博士后流动站在学院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的
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博士后招收宣传,执行博士后招收计划,做好在站博士后的日常管理以及业务考核工作,检查、督促博士后按计划完成科研工作任务,负责校企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的有关事宜等。
第二章博士后招收
第五条各学科均可在我校已批准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招收博士后。设站单位博士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进入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开展博士后研究。
第六条我校各学院在职在岗、具有博士学位和合作指导能力的教师均可招收博士后。
第七条我校博士后招收类型有全职博士后、项目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三种类型。全职博士后指转入人事档案、全职在校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项目博士后指在职进行博士后研究、不转入人事档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联合培养博士后指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联合招收、围绕企业的研发需要开展研究、不转入人事档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八条凡已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35周岁以下符合学校以及各学院招收条件的人员,均可提出进站申请,具体申请程序及要求见附件1。我校博士后招收以全职在校从事研究工作者为主,在职博士后招收仅限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
第九条经审批同意进站者,须与流动站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并按要求在一个月内办理进站手续,否则取消入站资格。
第十条学校鼓励优秀博士后工作期满后进入我校其他流动站从事第二站博士后研究。
第三章博士后待遇
第十一条全职博士后所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为助理研究员,正常在站期(三年)内,学校按12万元/年·人的标准拨付人员经费,薪酬包括基本工资(中级九级)、薪级工资(十六级)(共25128元)、基础绩效工资(24660元)及业绩津贴(49776元),学院或导师须配套支持工作津贴不少于3万元/年·人,五险一金学校部分另行支付。非正常在站及延期在站期间学校停止拨付人员经费。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在我校所在地落户,学校安排博士后公寓住房,其子女享受我校教职工子女入托、入学待遇。
第十二条项目博士后工作经费由合作导师提供或自筹;联合培养博士后所有待遇由企业提供。
第十三条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待遇。
第四章在站管理
第十四条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三年,达到出站条件可提前出站,最短不少于两年。提前出站须经合作导师及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校博管办批准。
第十五条博士后进站签订相应协议,细化博士后在站任务,明确出站条件和要求,博士后须按协议履职。
第十六条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纳入学院教职工日常管理范畴,其他博士后原则上应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研究工作的指导者,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和思想表现负有检查、指导和督促的责任。
第十八条博士后须在进站后三个月内开题,确定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计划。开题时应组成由博士后合作导师、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参加的专家组(5-7位),听取博士后陈述研究计划,评估研究计划的可行性。
第十九条博士后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和中期考核、出站考核制度。
年度工作报告采用学术报告会形式举行,入站时间超过3个月的全职博士后均须报告研究工作开展情况。博士后年度工作报告由各招收学院制定具体的办法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报学校博管办备案。
中期考核、出站考核重点考核研究工作实绩。考核程序和要求见附件2、附件3。博士后应在进站十八个月前完成中期考核。全职博士后务必按规定时间(进站第十七个月)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博管办审定。
第二十条博士后应积极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资助以及湖南省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科研项目资助,各类资助经费严格按项目资助单位和学校科研及财务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研究需要,经合作导师和学院同意(在职项目博士后及联合培养博士后须原工作单位委托派出),学校审批,可申请香江学者计划、中德项目、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等派出项目;可申请参加国际学术会
议、短期学术交流。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见附件4。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等学术成果须以湖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学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湖南大学。联合培养博士后在站期间所获成果有关事宜按照我校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如主持国家级课题或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评估、学校批准,可适当延期,一般延期一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任务,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年。延期申请应在正常出站时间前两个月提出,经合作导师及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校博管办批准。
第五章出站及退站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出站应提交高水平的出站研究报告,在站期间至少应参加过一次本学科重要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
第二十五条学院应明确各类博士后出站条件,其中全职博士后的出站条件不低于学校以下要求:
1.主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项目,或参研国家级重大重点课题(排名前3);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湖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本学科领域公认的高水平学术期刊(ESI高被引、SCI或SSCI二区及以上,IF≧10,CCFA类会议、IEEE会刊)发表研究论文2篇;人文社会学科在学校认定的A1、A2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A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