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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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是什么?

广州市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是什么?

⼴州市⼟地使⽤税计算⽅法是什么?⼴州市⼟地使⽤税计算⽅法是⽤⼟地实际占⽤⾯积乘以单位税额。

在⼴州市通过⼟地拍卖或者转让拿到建设⽤地的,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地使⽤税。

⼴州各区的⼟地使⽤税纳税标准不同,市区征收标准⾼⼀些。

如果使⽤的⼟地属于公共⽤地,还可以免交。

⼀、⼴州市计算⽅法是什么?城镇⼟地使⽤税根据实际使⽤⼟地的⾯积,按税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地使⽤税额=应税⼟地的实际占⽤⾯积×适⽤单位税额。

共有的各⽅,应按其实际使⽤的⼟地⾯积占总⾯积的⽐例,分别计算缴纳⼟地使⽤税。

如综合楼分属⼏个单位使⽤,按各⾃占⽤的建筑⾯积计算占⽤⼟地⾯积缴纳⼟地使⽤税。

其计算⽅法:应交⼟地使⽤税⼟地⾯积(m2)=该单位使⽤的建筑⾯积(m2)×综合楼使⽤⼟地⾯积(m2)/综合楼全部建筑⾯积(m2)⼆、⼟地使⽤税的纳税⼈怎么确定?关于纳税⼈的确定⼟地使⽤税由拥有⼟地使⽤权的单位或个⼈缴纳。

拥有⼟地使⽤权的纳税⼈不在⼟地所在的,由代管⼈或实际使⽤⼈纳税;⼟地使⽤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纳税;⼟地使⽤权共有的,由共有各⽅分别纳税。

使⽤⼟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承典⼈为纳税⼈;出租⼈、承典⼈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或使⽤⼈缴纳。

三、哪些情况下免征⼟地使⽤税?1、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税5年⾄10年。

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以⼟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件为依据确定;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所、幼⼉园,其⽤地能与企业其他⽤地明确区分的,可以⽐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的⼟地,免征⼟地使⽤税。

3、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税的,从批准征⽤之⽇起满⼀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地使⽤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地使⽤税,但是征⽤⾮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税的应从批准之次⽉起征收城镇⼟地使⽤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标 签】税收减免政策【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粤地税发﹝2009﹞19号【发文日期】2009-02-04【实施时间】2009-01-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注释:部分条款失效。

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废止,参见《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332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661号)中的“对困难减免的认定原则”部分作相应调整,以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

各级地税部门在办理困难减免审批时,应当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对纳税人按章纳税确有困难,符合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 一、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四、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六、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土地使用税具体政策【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粤税三字﹝1989﹞35号【发文日期】1989-06-02【实施时间】1989-06-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经四月份地方税工作会议讨论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主管部门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凡是由财政部门核定行政、事业经费由财政部门拨款或按规定由所属企业上缴管理费,本身没有经营业务的企业主管局,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应税单位与免税单位相互免租借用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1.应税单位免租借用免税单位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应由使用单位负责缴纳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免租借用应税单位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企业内部的消防队、保(治)安队使用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企业内部设立的消防队、保(治)安队,是企业组织的一部分,对其使用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应按规定由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各级工会所属影剧院、娱乐场等使用的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各级工会经营的影剧院、娱乐场(舞厅)、小卖部、饮食服务业等所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或经营商品房的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但考虑到其征用的土地中,有一部分是属于道路、绿化等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公共用地,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可以自开始征收土地使用税之月起,两年内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劳改、劳教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劳改、劳教单位及所属企业用地,暂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七、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使用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1.军队、武警部队办的生产民用品的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以及与地方合办的联营企业和出租房屋所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实施细则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为城镇⼟地使⽤税(以下简称⼟地使⽤税)的纳税义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地使⽤税。

近年来,⼟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城市⼈⼝的密集化,使得城市⼟地的需求变得紧张。

在⼈们从农村包围城市的同时,⼟地的需求扩张由城市扩⼤到农村。

对于这⼀系列经济发展带来的变化,国家也出台了⼀系列相关政策调整,就如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实施细则。

接下来⼩律带您详细了解!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实施细则第⼀条为了合理利⽤城镇⼟地,调节⼟地级差收⼊,提⾼⼟地使⽤效益,加强⼟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为城镇⼟地使⽤税(以下简称⼟地使⽤税)的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地使⽤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包括个体⼯商户以及其他个⼈。

第三条⼟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地占⽤⾯积的组织测量⼯作,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地使⽤税每平⽅⽶年税额如下:(⼀)⼤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三)⼩城市0.9元⾄18元;(四)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12元。

第五条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税额幅度。

市、县⼈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地划分为若⼲等级,在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税额标准,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执⾏。

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地使⽤税的适⽤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广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广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The greatest happiness in life lies not in what you possess, but in the process of pursuing something.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广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广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是按照哪些发明九元到一元的标准征收,广州目前将本市的土地一共划分成了六个级别,六级区域属于市规划引导发展区和远郊区,在远郊区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对来说,土地使用税的收费标准也很低,各区域的具体划分范围也有明确规定。

广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为合理调节土地使用的收益,有利于调控和引导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市区土地分级和适用税额标准规定如下:1、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市区应税土地,按其经济繁华程度、交通条件、市政设施、城市发展规划以及土地价值的高低等因素分为七个等级,具体划分为:特级土地、一级土地属市中心区;二级土地属次中心区;三级土地属一般市区;四级土地属近郊区;五级土地属中郊区;六级土地属市规划引导发展区域和远郊区。

各等级的标准税额(每平方米年税额):特级9元、一级8元、二级6元、三级4元、四级3元、五级2元、六级1元。

2、凡以道路、街道名称列级的,以该道路、街道两侧门牌的使用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

未列级别的道路、街道的用地,按其座落所在地(或行政辖区)等级计算。

3、调整土地分级标准如下:(一)特级土地(属市中心区一级商业地段)署前路(中山一路口至庙前直街之间路段)、北京路(新大新公司至大南路口之间路段)、人民南路(十三行路口至西堤二马路口之间路段)、西濠二马路、西堤二马路、上九路、下九路、第十甫路。

(二)一级土地(属市中心区)中山一路、中山二路、中山三路、中山四路、龟岗路、农林下路、东风东路、环市东路、淘金路、沿江东路、沿江中路、文德路(中山四路口至文明路口)、文明路(北京路口至文德路口)、中山五路、中山六路、人民北路、人民中路、人民南路、解放北路、解放中路、解放南路、北京路、北京南路、泰康路、侨光路、侨光西路、西湖路、大南路、沿江西路、长堤大马路、一德路、吉祥路、小北路、东风中路、站前路、站南路、中山七路、中山八路、沙南大街、沙面南街、东风西路、环市西路、龙津东路、宝华路、江南大道北、江南大道中、江南西路、天河北路、林和西路、林和中路、天河路。

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州市城镇⼟地使⽤税征收标准是怎样的根据《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政区域内的⼟地分级征收城镇⼟地使⽤税的标准调整如下:⼟地等级⼀级⼆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每平⽶税额27元18元10元6元4元3元。

任何地区,只要想获得就必须依法缴纳,符合减免规定的除外,⼴州对于⼴州市城镇⼟地使⽤税征收标准已经出台,并且这个标准是很明确的,什么类型的⼟地就根据标准就应该缴纳相应标准的⼟地使⽤税,这也是法律的要求,具体的⼟地使⽤税征收标准如何,可以到本⽂进⾏了解。

⼀、⼴州市城镇⼟地使⽤税征收标准穗府[2008]13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州市城镇⼟地使⽤税征收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执⾏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地税局反映。

《⼴州市城镇⼟地分级与适⽤税额标准规定》(市政府令[1997]第12号)按政府规章⽴法程序予以废⽌。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政区域内的⼟地分级征收城镇⼟地使⽤税的标准调整如下:⼀、⼟地等级及税额。

⼟地等级⼀级⼆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每平⽶税额27元18元10元6元4元3元⼆、各等级⼟地具体范围。

(⼀)⼀级⼟地。

天河体育中⼼商务区(西⾄体育西路、东⾄体育东路、北⾄天河北路、南⾄天河南⼀路);北京路(中⼭路⼝⾄⼤南路⼝之间路段);上九路、下九路。

(⼆)⼆级⼟地。

越秀区:华乐街、东湖街、梅花村街、农林街、黄花岗街、建设街、⼤东街、⼤塘街、珠光街、⽩云街、登峰街、六榕街、⼈民街、流花街、诗书街、光塔街、⼤新街、北京街(划定为⼀级⼟地的除外)、⼴卫街、洪桥街、东风街。

荔湾区:⾦花街、西村街、南源街、逢源街、多宝街、龙津街、昌华街、岭南街(划定为⼀级⼟地的除外)、华林街(划定为⼀级⼟地的除外)、沙⾯街、站前街、彩虹街。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为落实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县(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不再审批。

二、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县(区、市)实行分级审批办法:广州、珠海、佛山、江门、惠州、肇庆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在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50万元--100万元的幅度内,划分本地区市、县(区、市)审批权限标准,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汕头、潮州、揭阳、梅州、河源、汕尾、湛江、茂名、阳江、韶关、清远、云浮市,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县(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东莞市、中山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地方税务局自行审批。

三、凡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的,由各地级以上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地方税务局报省地税局备案。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661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12月18日。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都有哪些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都有哪些规定

【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都有哪些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在我们国家来说税收这个政策是非常重要的,这个是国家强制规定的,那么对于土地使用来说也是有着相关的规定,这样会使得人们的使用受到规范,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规定有哪些。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都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
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三、小城市0.3元至6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

广州市土地使用税2021年标准是多少?

广州市土地使用税2021年标准是多少?

⼴州市⼟地使⽤税2021年标准是多少?⼴州市最新规定中,对⼟地使⽤税征收标准有所调整,每平⽶3元到15元不等,⽐之前标准降低不少,这样有利于给企业减轻税负。

⼴州市将⼟地分为5个等级,其中⼀级⼟地按照每平⽶15元标准征收。

在⼴州使⽤城镇国有⼟地的企业或者个⼈,都是纳税义务⼈。

⼀、⼴州市标准是多少?《⼴州市⼈民政府关于印发⼴州市城镇⼟地使⽤税适⽤税额调整⽅案的通知》,对⼴州⾏政区域内的城镇⼟地使⽤税适⽤税额标准和⼟地分级范围调整,由原来的3-30元/平⽅⽶下调⾄3-15元/平⽅⽶。

⼟地分为五个级别,其中⼀级⼟地税额为15元/平,范围在天河体育中⼼、珠江新城、北京路、上下九。

凡以道路名称列级的,按道路两侧门牌的使⽤单位和个⼈实际占⽤的⼟地⾯积,适⽤该等级的城镇⼟地使⽤税征收标准;其他⼟地按所在地段的⾏政辖区,适⽤上述标注等级的城镇⼟地使⽤税征收标准。

⼆、⼟地使⽤税纳税依据是什么?以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地⾯积的,以测定的⾯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地⾯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地使⽤证书的,应由纳税⼈申报⼟地⾯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地使⽤证以后再作调整。

三、⼟地使⽤税纳税期限是什么时候?⼟地使⽤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为:1、企业、事业、机关、军队等纳税⼈每半年缴纳⼀期,上半年在五⽉份缴纳,下半年在⼗⼀⽉份缴纳。

2、个⼈每半年缴纳⼀期,上半年在四⽉份缴纳,下半年在⼗⽉份缴纳。

3、经批准临时使⽤⼟地的纳税⼈,临时使⽤期内的⼟地使⽤税,应在批准⽤地时⼀次缴纳⼊库。

四、⼟地使⽤税的纳税⼈是谁?1、拥有的单位和个⼈是纳税⼈。

2、拥有⼟地使⽤权的单位和个⼈不在⼟地所在地的,其⼟地的实际使⽤⼈和代管⼈为纳税⼈。

3、⼟地使⽤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为纳税⼈;4、⼟地使⽤权共有的,共有各⽅都是纳税⼈,由共有各⽅分别纳税。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1989年3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9〕39号发布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第三条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由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广州、深圳市为1.5元至30元;佛山、东莞、中山、珠海、江门市为1.2元至24元;惠州、汕头、湛江、韶关、肇庆、茂名、梅州、清远、阳江、河源、汕尾、潮州、揭阳、云浮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

第六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土地坐落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以及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或适时调整各等级的适用税额标准,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需要提高到超出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最高税额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关于东莞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关于东莞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关于东莞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尊敬的市民朋友们: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要求,我市决定从即日起,对城镇土地使用征收土地使用税,以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现将有关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告如下:一、征收税种范围和对象1.1征收范围征收的土地使用税包括城镇用地和村镇用地。

1.2纳税对象所有在我市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无论是通过购买、租赁、承包、领用或其他方式占有城镇用地和村镇用地的,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税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式2.1税费征收标准根据不同用地性质和面积大小,我市将制定相应的税费征收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和土地的使用价值等因素进行定期调整。

2.2计算方式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式为“土地面积×计税价格×税率”。

其中,土地面积指的是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计税价格为国家规定的土地价款或价格指导价,税率根据用地性质和政府部门的规定进行确定。

三、纳税申报及缴纳方式3.1纳税申报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土地使用税。

3.2缴纳方式纳税人可以选择通过银行转账、网上银行、支付宝等方式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税费优惠和减免政策4.1税费优惠对符合国家和地方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定项目和企业,可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内容将在另行公布。

4.2税费减免对符合国家和地方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定困难群体,可申请免征或减免土地使用税。

五、征收管理和监督5.1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将加强对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确保征收工作的公开、公平和透明。

5.2监督机制税务部门将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并加强对征收情况的监督,对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将依法处理。

六、附则6.1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6.2对于本通告未涉及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特此通告。

日期:xxxx年xx月xx日此次发布的东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旨在明确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对象、税费标准及计算方式,并规定纳税申报与缴纳方式。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
用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税三字﹝1989﹞36号
【发文日期】1989-06-02
【实施时间】1989-06-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了解,你们拟对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使用费,而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省局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88]财税字第260号文再次明确:上述“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的规定,是指各地制定的对内资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的用地计收土地使用费的办法”。

你们拟对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使用费而不征收土地使用税,是不符合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的。

二、财政部[85]财税字第109号“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是财政部对深圳经济特区所作的特案规定,只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你们不能参照。

三,国务院国发[1988]85号文《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中强调指出:“国家税法必须统一,税权不能分散,统一税法的原则必须始终如一地坚持而不能有所动摇和变通。

”除深圳经济特区外,各地均应按《条例》、《细则》的统一规定,开征土地使用税。

因此,省局要求你们必须按照土地使用税的《条例》、《细则》和有关规定,立即部署对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开征工作,切实把土地使用税工作抓好,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请市、县政府领导予以支持。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

付 给职 工 的平 均 工 资 不 高 于 当 地 统 计 部 门公 布 的 上 年 在 岗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且 纳 税 人 当期 货 币 资 金 在 扣 除 应 付 职工 工 资 、社 会 保 险 费 后 ,不 足 以缴 纳 税 款 的 ;
三 、纳 税 人 因政 策 性 亏损 ,造 成 纳税 困难 的 ; 四 、因 不 可 抗 力 ,如 风 、火 、水 、震 等 严 重 自然 灾 害 和 其 他 意 外 社 会 现 象 ,导
六种情形之一 的 ,可酌情 给予减税或免税 的优惠 :

26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广 东 省人 民政 府 公报
21 0 1年 第 8 期


纳 税 人 因停 产 、停 业 、歇 业 、办 理 注 销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房 产 、 土 地 闲 置 ,造
成 纳税 确 有 困难 的 ;
二 、受 市 场 因 素影 响 ,纳 税 人 难 以维 系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 出 现 较 大 亏 损 的 ,或 支
致 纳 税人 发 生 重 大 损 失 ,正 常生 产 经 营 活动 受 到 重 大影 响 ,造 成 纳 税 困难 的 ;
五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要 求 或 属 于 地 级 以上 市 人 民 政 府 扶 持 产 业 的 纳 税 人 ,纳
税 确 有 困难 的 ;
六 、其 他 经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批 准 的纳 税 确 有 困难 的纳 税 人 。 本通知 自 20 0 9年 1月 1日起 执 行 。原 广 东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 于调 整 房 产 税 有 关 关 减 免税 政 策 后 有 关 问题 的 通 知 》 ( 地 税 发  ̄ 0 4 3 2号 ) 第 二 点 和 《 发 国家 税 粤 203 3 转 务 总局 关 于 下 放 城 镇 土地 使 用 税 困难 减 免 审 批 项 目管 理 层 级 后 有 关 问 题 的通 知 》 ( 粤 地 税 函  ̄ 0 4 6 1 ) 中 的第 二 点 “ 困难 减 免 的认 定 原 则 ” 同 时废 止 。 203 6 号 对 广 东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二oo九年二月 四 日

穗地税税一函[2010]9号

穗地税税一函[2010]9号

穗地税税一函[2010]9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征税指引(2010年第一期)2010年7月1日穗地税税一函[2010]9号局属各单位:为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征税管理,根据“两税”现行法规规定,现对“两税”征收中遇到的一些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建设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规划中包含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项目(如企业内部的图书馆、体育馆等建设项目),这些项目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起始时间为该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时间的次月,核发施工许可证之前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项目范围,按《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15号)中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范围执行,如有关政策调整,则另行明确。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征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商品房开发,其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至时间为预售(销售)许可证的核发时间的当月末。

对于取得多个预售(销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以预售(销售)许可证记载的可销售面积作为计算扣除应税土地面积的依据,即:预售(销售)许可证可扣除应税土地面积,开发项目总应税土地面积×(预售(销售)许可证可销售面积,项目总可销售面积)。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之后,将商品房转为自用、出租或出借的房屋,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多层建筑房屋的应税土地面积确认问题多层建筑房屋应按房屋建筑面积占大楼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应税土地面积,即:多层房屋应税土地面积,大楼总应税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大楼总建筑面积)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大楼总建筑面积资料,按房屋建筑面积除以总楼层数确定应税土地面积。

四、关于企业未能使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由于政府规划限制等原因导致纳税人的土地未能开发利用的,如纳税人能提供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暂不允许其使用土地证明文件,可作为“尚未利用的土地”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31号)的规定处理。

中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是多少,土地税怎么收

中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是多少,土地税怎么收

中⼭市城镇⼟地使⽤税税率是多少,⼟地税怎么收中⼭市是位于⼴东省的⼀个地级市,与澳门相邻是我国著名的旅游城市之⼀,利益于改⾰开放,中⼭的经济是⽐较发达的,在中⼭利⽤⼟地时要交纳⼟地使⽤税,那么中⼭市城镇⼟地使⽤税税率是多少,⼟地税怎么收?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中⼭市城镇⼟地使⽤税税率是多少,⼟地税怎么收⼀、中⼭市城镇⼟地使⽤税税率是多少依据《⼴东省城镇⼟地使⽤税实施细则》第四条⼟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按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的适⽤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地使⽤税每平⽅⽶年税额:⼴州市为五⾓⾄⼗元;汕头、湛江、韶关、佛⼭、江门、茂名、珠海市为四⾓⾄⼋元;惠州、肇庆、梅州、中⼭、东莞、清运、阳江、河源、汕尾、潮州市为三⾓⾄六元;县城、建制镇、⼯矿、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区)为⼆⾓⾄四元。

第六条为平衡税负,保证国家财政收⼊,由省税务局根据关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各地经济发展情况,核定各市、县应税⼟地平均每平⽅⽶的年税额标准。

第七条市、县税务局按省税务局核定的应税⼟地平均每平⽅⽶的年税额标准,根据⼟地坐落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地划分为若⼲等级,在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各等级的适⽤税额,报市、且难民政府批准执⾏。

⼆、中⼭市城镇⼟地使⽤税怎么收⼟地使⽤税的征收⽅式:城镇⼟地使⽤税的申报:纳税⼈⾸次申报城镇⼟地使⽤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地使⽤税信息登记,填写《⼟地使⽤税信息登记表》。

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地使⽤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地使⽤税申报表》。

⼟地使⽤税的征收时间:按《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的规定:城镇⼟地使⽤税实⾏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如何分期缴纳应问⼀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式有偿取得⼟地使⽤权的,应由受让⽅从合同约定交付⼟地时间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从合同签订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

2021广东土地使用税是怎样进行调整的

2021广东土地使用税是怎样进行调整的

2021⼴东⼟地使⽤税是怎样进⾏调整的⼴东做为我国经济改⾰和经济发展的密集地区,对我国的经济来说有着举⾜轻重的重要意义。

我国相关政府对⼴东的⼟地使⽤税收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那2018⼴东⼟地使⽤税是怎样进⾏调整的呢,下⾯⼩编就为你进⾏详细的解答。

⼴东做为我国经济改⾰和经济发展的密集地区,对我国的经济来说有着举⾜轻重的重要意义。

我国相关政府对⼴东的收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那2018⼴东⼟地使⽤税是怎样进⾏调整的呢,下⾯⼩编就为你进⾏详细的解答。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府,各县(市、区)⼈民政府:为进⼀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东省城镇⼟地使⽤税实施细则》,经省⼈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适当调整我省各地城镇⼟地使⽤税税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在规定幅度内适当降低各地城镇⼟地使⽤税税额标准。

全省由1-30元/平⽅⽶下调⾄1-15元/平⽅⽶,其中,⼴州、深圳市由3-30元/平⽅⽶下调⾄3-15元/平⽅⽶,佛⼭、东莞、中⼭、珠海、江门、惠州、肇庆市由2.5-15元/平⽅⽶下调⾄2-10元/平⽅⽶,粤东西北12市由1-18元/平⽅⽶下调⾄1-8元/平⽅⽶。

⼯业⽤地税额标准为上述税额标准的50%左右,但最低不超过法定税额。

⼟地等级级次⼀般分为五级。

同⼀地市⼟地原则上实⾏⼀套等级划分,县城、建制镇、⼯矿区⼟地等级相应划为⼆级以下。

县级需要单独划分的,⼟地等级级次不超过四级,税额标准与地市⼆级以下税额相衔接。

各区域各级次税额调整⽅案见附件。

现有税额标准低于省此次统⼀下调幅度的,可通过减少该等级⼟地⾯积以实现减税,或维持不变。

⼆、保持⼟地等级和区域之间税额标准相对协调。

⼟地等级及适⽤税额依据市政建设状况、繁荣程度、经济发展⽔平等条件进⾏确定,条件相当的地区应保持税额标准相当。

⼟地等级划分要保持适当梯度,不得将区域过于集中在某⼀档次。

相邻地市要加强协调,保持相邻地区间税额标准平衡。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
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字号】粤财法[2007]7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6.04
【实施日期】2007.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

(2007年6月4日粤财法[2007]7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按照省政府的批复,现将我省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
根据新《条例》规定和《通知》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各市、县城镇土
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按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幅度提高2倍执行。

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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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含所属行政村);
(五)在上述征收地区范围以外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

第三条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条例》本细则规
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
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
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广州市为五角至十元;
汕头、湛江、韶关、佛山、江门、茂名、珠海市为四角至八元;
惠州、肇庆、梅州、中山、东莞、清远、阳江、河源、汕尾、潮州市为三角至六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为二角至四元。

第六条为平衡税负,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由省税务局根据前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各地经济发展情况,核定各市、县应税土地平均每
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

第七条市、县税务局按省税务局核定的应税土地平均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根据土地座落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
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各
等级的适用税额,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经省税务局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
百分之三十。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需要提高到
超出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最高税额的,经省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财
政部批准。

第九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七)财政部和省税务局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

第十条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纳税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市、县税务局审核,报省税务局批准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五至十年。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经济不发达地区的部分建制镇,以及规模较小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按规定征收土地使
用税,纳税人负担确有困难,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暂缓开征土地使
用税的,可由县税务局报省税务局批准,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十二条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十三条除本细则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外,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十五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国土管理机关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占用面积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纳税人应于本细则颁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将使用土地的座落地址、面积、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后,发生变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等事项,纳税人应在二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使用税后,各地不得再征收土地使用费。

目前土地使用税只在镇及镇以上城市开征,因此其全称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征土地使用税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使企业能够节约用地。

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作用具体包括如下:
(1)能够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2)能够调节不同地区因土地资源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
(3)为企业和个人之间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月应纳房产税额=5760/12=480(元)
月应纳车船使用税额=3300/12=275(元)
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1500×6/12=9000/12=750(元)
借:管理费用——税金1505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480
应交税金——应交车船使用税275
应交税金——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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