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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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的一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甲公司(借款人)于2019年向乙银行(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6%。

借款合同中规定了甲公司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纠纷事实与理由甲公司在借款期限内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截止至2021年,甲公司仅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700万元。

乙银行多次催收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立即偿还剩余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甲公司辩称,由于近期经济形势不佳,公司经营出现困难,导致无法按时还款。

甲公司表示愿意继续偿还借款,但需要调整还款方式和期限。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数额、方式偿还贷款。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数额、方式偿还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偿还的,贷款人可以请求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计算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甲公司未能按时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支持乙银行的诉讼请求,判决甲公司偿还乙银行剩余借款本金700万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在上诉中并未提出新的证据,且未对一审判决的事实和理由提出实质性异议。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提醒金融借款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还款方式和期限、利率等条款,以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同时,借款人应当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其他内容为基础,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案件细节进行调整。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范本精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范本精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范本精选)【案号】×××××××××××号原告:(姓名、身份证号码)被告:(姓名、身份证号码)裁判日期:××××年××月××日××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庭未到但已送达诉讼材料,×××金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亦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主张事实和理由:自××年起,原告与×××金融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借款××万元,并约定借款年利率为×%。

原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并且支付了除本金外的利息,但被告××金融公司并未提供完整的借款明细记录,并存在利息计算错误的情况,导致原告无法确认具体的借款金额和利息数额。

原告请求本院判决被告提供清晰明确的借款明细记录,同时对利息计算错误予以更正并返还多收的利息款项。

被告辩称事实和理由:被告××金融公司认为在借款合同签订后,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借款款项转账至原告账户,并向原告提供了借款明细。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提供额外的借款明细记录属于变相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被告还对利息计算错误予以否认,并称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按合同约定执行。

诉讼代理人×××及被告×××金融公司的代理人×××在庭上进行了质证和辩论。

最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与李明、顺驰置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与李明、顺驰置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与李明、顺驰置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与李明、顺驰置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昌民初字第486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环路57号。

法定代表人王芳,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景元,男,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彤,女,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职员,住略。

被告李明,男,汉族,1977年2月10日出生,住略。

被告顺驰置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单颂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刚,男,汉族,顺驰置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昌平支行与被告李明、顺驰置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驰置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越、人民陪审员侯俊安、许艳平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

2019年5月7日,本院依据原告中国银行昌平支行申请和其提供的担保,对被告顺驰置地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银行昌平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刘景元、周彤,被告顺驰置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晓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中国银行昌平支行起诉称2019年10月28日,原告中国银行昌平支行与被告李明、顺驰置地公司签订2019年27字第577号《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中国银行昌平支行向李明提供人民币贷款358万元,期限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9年10月29日止,年利率504,按月结息,采用月均还款法;李明以合同项下房产作为抵押物,顺驰置地公司对因上述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李明取得顺驰置地公司以土地证及房产证所办抵押的《抵押登记证明》后止;合同签订后,中国银行昌平支行依合同约定发放了全部贷款,但李明自2019年4月20日后开始不再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履行其还本付息义务,顺驰置地公司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截至2019年2月15日,已拖欠本金人民币19879410元,利息人民币26869595元,罚息人民币4103028元。

银行信贷纠纷法律案例(3篇)

银行信贷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018年3月,XX公司向XX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用于公司扩大生产规模。

XX 银行经审查,同意向XX公司发放贷款,并签订了《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4.35%,XX公司应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二、案件事实1. 贷款发放与使用XX银行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4月10日向XX公司发放了1000万元贷款。

XX 公司收到贷款后,按照约定的用途进行了投资。

2. 贷款逾期2019年4月10日,贷款到期。

但XX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XX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过程XX银行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贷款合同原件,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

(2)银行流水,证明贷款已发放至XX公司账户。

(3)催收记录,证明XX银行已尽到催收义务。

(4)证人证言,证明XX公司存在还款能力。

XX公司则辩称:(1)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2)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导致投资失败。

(3)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院判决当地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XX银行与XX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贷款合同合法有效。

2. XX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构成违约。

3. XX公司辩称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4. 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并无违规操作。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XX公司应立即偿还XX银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2. XX公司应支付XX银行逾期还款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银行信贷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借贷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约定一方将一定数额的货币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合同。

银行跟客户法律纠纷案例(3篇)

银行跟客户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银行被告:张先生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情经过1. 基本情况张先生,男,35岁,个体工商户。

2018年5月,张先生因扩大经营规模,向XX银行申请贷款50万元。

XX银行经审查,同意向张先生发放贷款,双方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还款额为52500元。

合同签订后,XX银行依约向张先生发放了贷款。

2. 纠纷起因2019年3月,张先生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经协商,双方同意延长还款期限至2020年5月。

然而,在2020年5月,张先生仍未按时偿还贷款。

XX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3. 被告答辩张先生在收到起诉状后,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

他辩称:(1)贷款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

张先生称,他原本计划将贷款用于扩大经营规模,但后来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他不得不将贷款用于填补经营亏损。

因此,贷款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

(2)被告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

张先生表示,自贷款发放以来,他已按时偿还了部分利息,并愿意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3)原告未尽到监管义务。

张先生认为,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未尽到监管义务,导致其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关于贷款用途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本案中,张先生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未如实告知贷款用途,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贷款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

(2)关于被告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问题。

法院认为,张先生在贷款期间,虽已偿还部分利息,但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故不能认定其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

(3)关于原告未尽到监管义务问题。

法院认为,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已尽到监管义务,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张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银行偿还贷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

2019-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推荐word版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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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篇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本案原告XX银行的委托,担任该行诉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结合相关事实证据及有关法律法规,发表代理意见如下:第一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多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20XX年X月X日,被告因汽车消费贷款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借款/ 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根据证据X借据显示,原告将7万贷款发放给被告。

根据合同约定,该笔贷款期限为三年共计36期,自实际放款日起,被告按月以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偿还原告贷款本息,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对应日。

被告若未能在还款日足额偿还当期本息,即视为违约一次。

连续违约三次或累计违约六次,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全部偿还已到期和未到期的贷款本息。

现在根据证据X银行提供的被告的还款明细显示,在前十二期,被告还款的记录非常良好,能够在还款日当天或之前,足额偿还当期贷款。

但从20XX年X月开始,也就是第十三期开始,被告的还款情况就出现了不良记录。

第X期、第X期是超过还款日还款;第X期、第X期未足额还款,甚至还有第X期未还款的情况。

原告信贷部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发催收函向其催收,被告在接到催收通知后,口头表示愿意还款,但却未见实际行动。

至起诉时止,已累计违约X期,共计拖欠贷款本金XX元、利息XX元、罚息XX元。

第二、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如前所述,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若未能在还款日足额偿还当期本息,即视为违约一次。

连续违约三次或累计违约六次,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全部偿还已到期和未到期的贷款本息。

根据证据显示被告已累计违约X次,大大超过了六次,因此原告在宣布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未还的已到期和未到期的贷款本金XX元,利息XX元,罚息XX元,共计XX元。

汽车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汽车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汽车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概述:本案例涉及一起汽车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人李某因购买汽车需要资金,向金融机构申请了汽车抵押贷款。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汽车抵押登记。

然而在还款期限内,李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金融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将李某抵押的汽车拍卖变现,用以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

但在扣除相关费用后,金融机构发现仍有部分债权未能收回。

于是金融机构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同时金融机构在处理抵押物时,也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了评估和拍卖,因此对于未能收回的债权部分,李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需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同时对于金融机构在处理抵押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李某也应予以承担。

本案例提醒广大车主,在申请汽车抵押贷款时,应充分了解自己的还款能力,合理安排贷款金额和还款期限,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如遇到还款困难,应及时与金融机构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否则一旦违约,可能会面临财产损失和法律责任。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2019-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范文模板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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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者:高炜时间:201X-01-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护贷款人、借款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调整借款合同类型)本规定适用于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自主承担贷款风险的自营贷款合同和委托贷款合同。

其中自营贷款合同包括以非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自营贷款合同(含信托贷款合同)和以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同业拆借合同。

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亦按本规定处理。

第二条(非法金融活动债务处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就前款债权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贷款债权再转让及纠纷处理有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其已从原债权银行承接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其受让人可以是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也可以为外国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自债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享有对借款人依照原借款合同约定收取利息的权利。

贷款债权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至其他受让人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受让人既可以采取已有相应规定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对受让人直接将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可以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如何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范本精选)8篇

如何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范本精选)8篇

如何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范本精选)8篇篇1一、合同目的鉴于在金融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争议和纠纷,为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本处理办法旨在规范双方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程序及具体操作,以期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

二、争议处理原则1. 平等协商:双方应以诚信、互谅、平等、公正的态度进行协商,寻求友好解决纠纷的途径。

2. 依法解决: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双方应依法处理纠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3. 证据充分:双方应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确保纠纷处理的公正性。

三、纠纷处理流程1. 沟通协商阶段(1)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后,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2)贷款人在接到借款人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后,应进行核实并主动与借款人沟通,寻求协商解决的办法。

2. 调解阶段(1)如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可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2)调解过程中,双方应积极参与,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3)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应认真履行。

3. 仲裁或诉讼阶段(1)如调解无果,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若合同未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裁决后仍有异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应遵守法律程序,提供充分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具体处理措施1. 审查合同内容:双方应详细审查金融借款合同的内容,确定纠纷的性质和范围。

2. 收集证据:双方应收集、整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如合同文本、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等。

3. 协商解决: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制定解决方案,如延期还款、部分偿还等。

4. 求助专业机构: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双方可寻求专业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机构的帮助。

5. 履行义务: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避免产生其他纠纷。

五、违约责任和赔偿1. 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如因一方违约导致纠纷,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金融借款纠纷典型案例

金融借款纠纷典型案例

金融借款纠纷典型案例案例背景甲方是一家小型企业,经营多年,在市场上拥有一定的信誉和客户基础。

乙方是一家资本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专门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2019年,甲方因扩展业务需要,向乙方申请了一笔100万元的经营贷款。

双方签订了相关的借款协议,约定了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及期限等具体条款。

纠纷发生一年后,甲方因市场变化导致经营出现困难,无法按时偿还部分贷款。

乙方开始向甲方催收欠款,并要求提供担保物或增加利率等措施。

甲方认为,乙方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未充分告知相关风险,且未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导致甲方处于不利地位。

甲方主张,贷款合同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条款,应当依法予以调整或解除。

法律争议不公平条款争议:甲方认为,贷款合同中某些条款可能构成不公平协议,例如未明确的利率调整机制或未充分告知的风险因素等。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不公平条款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

审慎义务问题:乙方则主张,贷款审批过程中已充分告知甲方相关条款和风险,甲方签订贷款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乙方强调其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提供融资服务时已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

解决方案为解决纠纷,甲方和乙方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利率调整、还款期限延长、部分贷款豁免等进行灵活的讨论和安排。

如果协商未果,双方可寻求第三方中立机构或法律专家进行调解或仲裁。

最终,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甲方或乙方可将纠纷提交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法院将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双方的主张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或裁定。

结论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金融借款纠纷的复杂性和解决的多样性。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充分理解借款协议的具体条款,增强风险意识,尽可能在借贷关系开始之前明确权利义务,并在纠纷发生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和法律风险。

金融机构在提供融资服务时也应加强风险管理,维护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这个案例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教训和启示,希望未来在类似的金融借款交易中,能够更加谨慎和合法,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和平衡。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解决方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解决方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解决方案一、引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因借款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争议。

这些争议可能涉及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当纠纷发生时,双方通常会希望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本代理解决方案旨在为当事人提供一套全面、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当事人基本信息原告:xx金融机构被告:xx借款客户三、代理方案1. 协商解决在纠纷初期,建议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金融机构可以派遣专业的信贷经理与被告进行沟通,了解被告的还款意愿和能力,共同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协商解决不仅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还能保持双方的合作关系。

2. 调解处理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考虑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如仲裁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等)进行调解。

调解机构会在了解双方诉求的基础上,提出公正的调解方案。

调解的优点是程序简便、效率高,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3. 仲裁解决仲裁是一种替代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可以约定仲裁条款,将纠纷提交给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被认定应当履行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仲裁解决的优势在于程序简便、速度快、费用低,且保密性较好。

4. 诉讼解决当其他解决方式无法奏效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审查借款合同及附属文件的合法性,查明借款事实,并依法作出判决。

诉讼解决的优势在于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代理费用代理费用是指律师为委托人代理法律事务所收取的费用,具体费用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受理法院的层级、受理案件的标的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双方可以在签订代理协议时明确约定代理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

五、风险提示1. 在选择解决方式时,应充分考虑纠纷的性质、双方意愿和实际情况,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和成本消耗。

2. 在协商或调解过程中,应保持充分的沟通和理解,避免因误解或情绪化导致解决方案的破裂。

3. 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便律师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表格式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表格式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表格式判决书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合同双方信息1.1 借款方(甲方):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出借方(乙方):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借款基本信息2.1 借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2.2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3 借款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利率)2.4 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2.5 还款期限:总期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每期还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还款开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还款结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借款合同纠纷处理3.1 纠纷发生情况:纠纷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产生的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2 纠纷解决程序:初步解决:双方应优先协商解决纠纷。

仲裁机构/法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诉讼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3 判决书的执行:判决执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违约责任4.1 违约条款:甲方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约定还款,需支付乙方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金融消费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合同纠纷典型案例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甲银行诉陆某、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要旨】在书面材料上签名____,一般应视为签字人对该书面材料内容的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签字人如仅以疏忽大意、未看条款等理由对该书面材料内容不予认可或主张合同约定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不能推翻合同效力。

【案情】20__年2月14日,甲银行与陆某签订《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约定甲银行提供个人循环贷款额度117万元。

同日,陆某、高某与甲银行签订《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以自有房屋为借款作担保。

20__年2月20日,陆某向甲银行出具《委托放款授权书》,要求将贷款117万元发放至案外人沈某账户。

20__年2月25日,甲银行与陆某签订《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一份,约定陆某为个人消费向甲银行贷款117万元。

甲银行按约放款。

后借款到期,甲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陆某、高某偿付本金1,053,001.63元及其利息,并就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陆某以其签字时,《委托放款授权书》等文件是空白等理由提出抗辩。

【审判】法院认为,《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委托放款授权书》、《借款凭证》三份证据均有陆某的亲笔签名____,结合贷款办理过程等情况可以确定陆某指定放款至沈某账户。

陆某提出其是在上述文件空白的情况下签名____,后甲银行篡改来进行抗辩,未提供足够证据,故法院不予采纳。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签名____栏有陆某的亲笔签名____,但陆某以未看清合同内容,未收到合同文本等否认该合同效力,缺乏依据。

甲银行已按合同约定将117万元发放至指定账户,陆某和高某未依约履行。

法院判决陆某和高某共同支付所欠贷款本息,可就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提示】在签订抵押合同等书面文件时,合同当事人应仔细阅看合同条款,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后再进行签章,切忌盲目信赖或是存有怕麻烦的心理而不看合同条款。

虽然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合同条款不完备或在空白文件上签章的事实,但社会上不乏有不法分子以此种方法侵害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最高法院典型案例·精释精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法院典型案例·精释精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法院典型案例·精释精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法院典型案例·精释精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1. 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

2. 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质权人。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基本案情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以下简称海峡银行五一支行)诉称:原告与被告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乐亚新公司)签订单位借款合同后向被告贷款3000万元。

被告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市政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原告海峡银行五一支行、被告长乐亚新公司、福州市政公司、案外人长乐市建设局四方签订了《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福州市政公司以长乐市污水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提供质押担保。

因长乐亚新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故诉请法院判令:长乐亚新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确认《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合法有效,拍卖、变卖该协议项下的质物,原告有优先受偿权;将长乐市建设局支付给两被告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优先用于清偿应偿还原告的所有款项;福州市政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长乐亚新公司和福州市政公司辩称: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并非法定的可以质押的权利,且该特许经营权并未办理质押登记,故原告诉请拍卖、变卖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于法无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长乐市建设局为让与方、福州市政公司为受让方、长乐市财政局为见证方,三方签订《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建设经营合同》,约定:长乐市建设局授予福州市政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特许权,并就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2004年10月22日,长乐亚新公司成立。

法律金融纠纷调解案例(3篇)

法律金融纠纷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被告: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案由:金融纠纷基本事实:某企业于2015年10月向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用于扩大生产规模。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贷款到期后,企业未能按时归还本金及利息,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诉讼过程复杂、成本高昂,且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为了尽快解决纠纷,减少损失,双方同意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二、调解过程1. 调解组织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某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调解组织。

2. 调解员某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两名调解员负责本案的调解工作。

3. 调解程序(1)调解员在了解案情后,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双方在贷款纠纷中的诉求。

(2)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案件事实,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看待问题。

(3)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求,提出调解方案,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的偿还方式、还款期限等。

(4)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方案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5)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调解方案进行修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三、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1. 企业同意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归还银行贷款本金500万元。

2. 企业同意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归还银行贷款利息25万元。

3. 企业同意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归还银行贷款利息25万元。

4. 双方当事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案调解结束后,不再就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金融纠纷调解案例。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发挥了以下作用:1. 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看待问题,避免情绪化。

2. 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3. 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提高调解效率。

4. 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实现案结事了。

本案的成功调解,得益于以下因素:1. 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的认可和支持。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约定期限内负责归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同种类、品质、数量的实物的合同。

传统上称为消费借贷合同,即与使用借贷合同相对,指不是偿还借用物品原物(见借用合同),而系归还等值货币或实物的合同。

以下是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金融借贷合同纠纷相关案例。

具体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成功案例: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xx)双民二初字第某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城某大道。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男,196 3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高塘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胡某(系被告曾某之妻),女,196 5年5月1 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谢某,男,1 96 8年8月2 3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龙潭江村天竹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尹某,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印塘乡宋江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以下简称双峰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春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康某、邓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贺某、被告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谢某、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于2 01 0年9月2 8日自愿成立了联保小组共同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任一被告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方在此就原告XX银行与被告XX公司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

一、答辩事实和理由1.被告XX公司于2019年1月1日与原告XX银行签订了一份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2.被告XX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向原告XX银行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担保,并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合同到期后,被告XX公司因经营困难,未能按时还款。

原告XX银行于2020年1月1日向被告发出书面催收通知,但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4.原告XX银行在多次催收未果后,于2020年2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XX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5.被告XX公司认为,其未能按时还款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且在合同到期后,已积极与原告XX银行协商还款事宜,但原告未予理睬。

6.被告XX公司在此答辩中请求法院依法审查案件事实,公正判决。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三、证据1.原告提供的金融借款合同及其附件。

2.原告提供的书面催收通知。

3.被告提供的不可抗力因素证明。

4.被告提供的与原告协商还款的录音资料。

四、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XX公司归还原告XX银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

2.判令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XX银行借款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3.判令被告XX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敬请法院依法审理,并公正裁决。

被告XX公司日期:2020年3月1日其他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的示例,供您参考。

如有需要,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尊敬的法官:我方在此就原告XX银行与被告XX公司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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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8)仙民初字第1119号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

法定代表人凌文茂。

委托代理人杨文金,男,原告之榜头信用社信贷员,特别代理。

被告王金亮,男,1978年出生。

被告王志桑,男,1978年出生。

被告黄金亮,男,1970出出生。

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金亮、王志桑、黄金亮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绍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杨文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亮、王志桑、黄金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王金亮、王志桑、黄金亮均未答辩。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贷款申请书、三被告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证据各一份予以证实,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金亮、王志桑、黄金亮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缔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王金亮提供了借款人民币2万元,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王金亮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应当向原告承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王志桑、黄金亮作为保证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王金亮、王志桑、黄金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既不答辩,也不提出反驳意见,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金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二万元并支付自二oo九年八月十六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社贷款利率规定计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王金亮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王志桑、黄金亮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七十九元,由被告王金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绍坚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林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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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黄浦刑初字第1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

以上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某银行上海分行提供的报案书及吴某信用卡申领材料、消费明细、催收记录;某银行上海分行业务凭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吴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工作记录及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使用信用卡中恶意透支本金达人民币2万余元,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及适用法律条款正确,应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吴某有自首情节,并退赔了部分赃款,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件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吴某向法院缴纳的代管款人民币四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发还被害银行;
三、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银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吴某回到社区后,要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管
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守法的社会公民。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管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将依照《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审判员孙攀峰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彭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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