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的消防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队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二)编制消防规划,送有关部门备案,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消防规划的执行;(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核,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四)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五)依法负责消防产品的日常管理;(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责令火灾隐患的整改;(八)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进行火灾统计;(九)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十一)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消[2007]45号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消〔2007〕4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自发布之日起,《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暂行)》(沪消[2006]3号)同时废止。
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质量,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工作。
第三条[检测资质]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能力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能力、获得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实施消防设施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由上海市消防协会依照《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核发。
第四条[检测对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申报竣工消防验收前,其消防设施应经过检测。
检测的合格报告作为申报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的有关资料之一。
第五条[检测程序](一)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检测必须由建设单位(包括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下同)委托。
(二)建筑工程竣工自动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出具调试开通报告和自验合格证明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检测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应审查相关资料,并对建筑工程进行实地勘察,确定建筑工程基本具有检测条件后签订正式检测合同。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灭火救援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备检测维修机构、消防工程设计施工机构等。
三、机构设置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管理部门,专门负责消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组织工作。
2. 管理部门按照工作需要,可以设置技术、财务、人力资源等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
四、人员管理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确定人员招聘、岗位职责、考核评价、培训等制度。
2. 所有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定期参加消防技术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设备管理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设备档案,对所有消防设备进行登记管理,包括设备安装位置、型号、检测维修记录等信息。
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检测维修设备,确保能够进行准确、及时的检测维修工作。
六、工作流程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标准的工作流程,确保消防设备的检测和维修工作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进行。
2. 工作流程应当包括设备检测维修的具体步骤、工作人员的责任分工、检测维修报告的编制等内容。
七、安全管理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八、质量管理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服务的标准,确保检测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消防技术服务的整体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和提高。
九、监督检查1. 地方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地方消防部门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协助。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_办法_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经20xx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消防规范文件
上海市消防局文件沪消发〔2004〕352号关于发布《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的通知本市各设计单位、审图公司、商业集团,市消防局机关有关业务处(站、室)、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为了吸取国内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本市大中型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消防设计规范的规定,市消防局制定了《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此《规定》中的室内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灭火救援窗、疏散楼梯、消防水箱、消防电源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有条件能实施的既有建筑。
现将此《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1 -附件: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1.一般规定1.1本规定所称的大中型商场,是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含)的下列建筑和场所: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包括仓储式商店、大卖场)及服装、装潢、家具、建材等可燃物较多的室内市场(以下简称“商场”)。
1.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的商场。
展销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商场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15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且其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1.00m。
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
1.4营业厅的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晰;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的通道连接;营业厅内通道面积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30%。
商场的疏散人员数量、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进行校核。
1.5二层及二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10m的商场应设置储水量不小于18m3的高位消防水箱。
1.6商场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
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室内市场营业区与生活区应采用防火墙与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完全分隔。
1.7商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上海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是指针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运行和管理进行规范的一系列制度。
这些制度旨在保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安全和高效运行,提供可靠的消防技术服务。
首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应明确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
该机构应设有专门的管理人员,明确各岗位的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同时,还应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流程,包括项目接洽、方案设计、实施管理、验收控制等各个环节的流程指引,确保工作流程的规范性和效率。
其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还应明确各项工作的操作规范和标准。
这些规范和标准应包括消防设施检测、防火系统维护、消防设备维修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具体来说,需要规定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的资质要求,设备的检修和维护标准,安全操作程序等,以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此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还应包括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消防技术工作涉及到一定的风险,因此,机构应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在工作中能够正确处理各种突发情况,避免危险和事故的发生。
另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还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事故处理机制。
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责任、文化建设、质量目标和管理评审等。
机构应定期组织质量管理评审,对各项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同时,机构还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此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还应依法履行相关监管申报和备案手续。
机构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机构和员工的安全生产情况,确保符合法规要求和标准。
最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还应强调信息化管理。
通过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各项工作的标准化、信息化和数字化,提高信息的传递效率和工作的协同性。
同时,应做好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确保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3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遵循市场配置的发展要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不设数量限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建立完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公示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实施奖惩和淘汰机制.第二章资质申请第五条申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社会组织应符合《规定》要求的资质条件,并通过消防行业自律管理系统提交单位信息、人员信息和设备信息。
第六条网上填报资料提交后,应根据申请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类别,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五)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活动的名目.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续期申请表》(附件2)。
第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或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十日内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变更/补发申请表》(附件3)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申请补发。
(完整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公安部令第136号(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上海市地方标准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要求
上海市地方标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要求上海市地方标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要求探析1. 引言作为我国最具活力和发展潜力的城市之一,上海市一直致力于提升消防安全水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消防安全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而这些机构的质量管理要求对于保障公众消防安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探讨上海市地方标准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要求的内涵和实施效果。
2. 上海市地方标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要求的定义和内容2.1 定义上海市地方标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要求,简称《地方标准》,是上海市政府制定的消防领域有关机构质量管理的指导文件,依据国家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质量管理进行具体规定。
2.2 内容《地方标准》的内容涵盖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组织架构、运营管理、人员素质、设备设施等多个方面。
其中,要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制定和执行质量管理制度;要求机构的从业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相关资格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要求机构要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备和设施,并保持其正常工作状态等。
3. 上海市地方标准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中的实施效果3.1提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整体质量水平通过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质量管理要求,上海市地方标准有效提升了机构的整体质量水平。
在机构组织架构方面,要求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确保流程清晰、责任明确。
在人员素质方面,要求从业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在设备设施方面,要求机构配备先进和符合标准的消防设备,保障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通过这些要求,上海市地方标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质量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3.2 强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上海市地方标准要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强化了机构对于服务质量和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汇编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防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责任,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技术服务的安全、有效、便捷及公平合理。
第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其消防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服务质量。
第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并定期评估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绩效评价机制,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获得的客户信息和技术资料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体系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消防技术服务部门,明确部门职责和人员配备。
第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技术管理等部门职责和流程。
第十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权限、责任和行为规范,加强人员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信息管理等相关制度,确保经营管理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第三章服务流程与标准第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服务流程和标准,包括服务接待、技术咨询、方案设计、施工实施、售后服务等环节。
第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与执行,确保服务质量和技术可靠性。
第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意见,确保用户满意度。
第四章资质管理与技术监督第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资质管理要求,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才能开展相应业务。
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技术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技术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并对其进行定期培训与考核。
第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技术监督和检查,配合完成相关消防技术安全评估与验收。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消防条例(完整版)
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的消防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队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二)编制消防规划,送有关部门备案,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消防规划的执行;(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核,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四)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五)依法负责消防产品的日常管理;(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责令火灾隐患的整改;(八)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进行火灾统计;(九)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十一)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2019年整理】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规范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的管理,根据消防技术服务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技术咨询、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和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以下称“消防咨询、消防检测、消防评估),接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有偿提供消防咨询、消防检测、消防评估服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消防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咨询、消防检测、消防评估服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技术人员)。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适用于为上海市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场所提供消防咨询、消防检测、消防评估服务的消防服务机构和消防技术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上海市消防协会受上海市消防局的委托,负责对消防服务机构、消防技术人员及其消防咨询、消防检测、消防评估日常服务活动实施行业管理,并接受上海市消防局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服务收费)消防服务机构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按照《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上海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六条(资质、资格认定)消防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消防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上海市消防协会组成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委员会),具体履行对消防服务机构、消防技术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年度审核等职责。
第七条(机构的资质认定)申请设立消防服务机构,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资格认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资格认定委员会对收到的书面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评审。
经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由上海市消防协会颁发《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报上海市消防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2•【字号】沪府办发[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2日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进一步提升城市消防安全综合实力,确保火灾形势平稳受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市监察局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组每年1月底前,对各区、县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同时抄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1月初各区、县政府上报市政府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年度考核计分表和年初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对各区、县年度消防工作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上海市消防协会关于公布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服务机构资质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协会关于公布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服务机构资质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消防协会•【公布日期】2005.12.22•【字号】沪消协[2005]第34号•【施行日期】2005.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消防协会关于公布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服务机构资质名单的通知(沪消协[2005]第34号)经上海市消防协会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核、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具备资格、资质。
一、王枢等121人具备消防技术检测服务人员资格,仇春仙等20人具备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人员资格。
二、上海易达通信公司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中心等12家单位具备消防技术检测服务机构资质。
其中上海易达通信公司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中心等5家具备壹级检测服务资质,上海隆威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等7家具备贰级检测服务资质。
三、何方等35名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人员、上海宁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消防咨询服务机构通过2005年度年审,其资格、资质继续有效。
以上详细名单见附件一至五。
四、取得上海市消防技术咨询、检测服务资质的服务机构,待市消防协会批准后,将于近期召开专门会议发放《资质证书》。
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等另行通知。
五、2005年12月30日前,所有取得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人员资格的人员持原《上海市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人员资格证书》、本人身份证、本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一张换取新的《资格证书》;所有取得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检测人员资格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领取《资格证书》。
换领证时间:2005年12月28日至30日上午9:00至下午4:00换领证地点:上海市消防协会秘书处(河南中路280号703室)联系人:陈狄娟联系电话:63512119*8004此通知上海市消防协会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件:1、上海市消防技术检测服务人员资格审核认定名单2、上海市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人员资格审核认定名单3、上海市消防技术检测服务机构资质审核认定名单4、上海市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人员资格2005年年审通过人员名单5、上海市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资质2005年年审通过名单附件二:上海市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人员资格审核认定名单(共20人)附件四: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咨询人员资格2005年年审通过人员名单(共35。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消防部门负责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第五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设有专业人员,其中技术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资格和条件;(三)具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实验检测设施;(四)具备必要的资金和设备。
第六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制定科学的业务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并按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第七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审批等手续。
第三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管理第八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从事该项工作的专业技能和职业资格,并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职责,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国家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有关单位的考核评价,并对检查和评价结果负责。
第四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管理第十一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从事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客户的需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制定详细的服务计划和方案,提供完善的技术支持和配套服务。
第十三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物理安全。
第十四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服务合同,依法保护客户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事故和问题的报告和处理程序,确保服务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上海市消防条例》
上海市消防条例(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年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3月起施行)
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3月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监督和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八条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共同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和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2年)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龚正2021年12月21日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1年1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防火分隔设施等。
第四条(政府与管理机构责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检查,协调处置建筑消防设施安全隐患。
第五条(部门职责)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具体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
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居民住宅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
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交通、民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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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规范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的管理,根据消防技术服务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技术咨询、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和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以下称“消防咨询、消防检测、消防评估),接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有偿提供消防咨询、消防检测、消防评估服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消防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咨询、消防检测、消防评估服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技术人员)。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适用于为上海市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场所提供消防咨询、消防检测、消防评估服务的消防服务机构和消-------------防技术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上海市消防协会受上海市消防局的委托,负责对消防服务机构、消防技术人员及其消防咨询、消防检测、消防评估日常服务活动实施行业管理,并接受上海市消防局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服务收费)消防服务机构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按照《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上海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六条(资质、资格认定)消防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消防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上海市消防协会组成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委员会),具体履行对消防服务机构、消防技术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年度审核等职责。
第七条(机构的资质认定)申请设立消防服务机构,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资格认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资格认定委员会对收到的书面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评审。
经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由上海市消防协会颁发《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报上海市消防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机构名称)消防服务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消防服务机构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第九条(机构住所)消防服务机构的住所是服务机构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资格认定委员会核准认定的消防服务机构住所只能有一处。
第十条(机构设立条件)申请设立消防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二)有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名称,有固定的住所和自己的章程。
(三)注册资金符合以下要求:1、申请消防咨询的消防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2、申请消防检测的消防服务机构,一级消防检测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00万元;二级消防检测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3、申请消防评估的消防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
(四)消防技术人员数量符合以下要求:1、申请消防咨询或消防评估资质的,应有5名(含)以上取得《资格证书》(消防咨询或消防评估)的消防技术人员,其中具有工程或消防专业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2、申请消防检测的,一级消防检测机构应有10名(含)以上取得《资格证书》(消防咨询)(年龄应符合消防检测人员的要求)或《资格证书》(消防检测)的消防技术人员,其中电气或自动化、给水排水、暖通专业的人员各不少于2名,(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质量检测人员不少于5名),各专业具有工程或消防专业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人;二级消防检测机构应有10名(含)以上取得《资格证书》(消防咨询)(年龄应符合消防检测人员的要求)或《资格证书》(消防检测)的消防技术人员(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质量检测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具有工程或消防专业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
(五)是上海市消防协会的团体会员。
(六)从事消防检测的消防服务机构,必须配置建筑消防设施和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质量检测业务必需的检测器具;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单位必须取得技监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七)从事消防咨询、消防评估的消防服务机构拟增加消防检测业务的,其注册资金、人员要求应符合消防检测服-------------务机构的要求。
第十一条(机构的申报材料)申请设立消防服务机构,应当向资格认定委员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工商营业执照;(三)机构的工作章程;(四)取得《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名单、简历、个人主要业绩、身份证复印件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五)资格认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消防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申请消防技术人员资格的,由资格认定委员会组织统一的资格考试。
考试合格者,经资格认定委员会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由上海市消防协会颁发《资格证书》,并报上海市消防局备案。
具体考试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参加考试的条件)申请参加消防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端正。
(二)申请消防咨询资格证书的人员: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具有高等院校工程或消防专业类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高等院校消防安全相关专业专科(含)以上学历,并有八年(含)以上工程设计或消防工作实践经历。
申请消防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下,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含)以上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或消防工作实践经历。
具有工程或消防专业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65岁。
申请消防评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具有上海市消防协会认定的消防咨询或消防检测资格,或具有国家保险监管部门认定的保险公估资格。
工作实践经历由工作单位出具书面证明。
(三)申请消防咨询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具有工程或消防专业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请检测类、评估类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在证书的有效期内超过规定年龄的人员,可将年龄放宽至有效期满。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五条(业务范围)消防服务机构应当按《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消防技术服务业务。
(一)消防咨询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1、受建设单位委托,代理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审核申报和验收申报事宜(简称送审代理);2、受建设、设计单位委托,对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提供消-------------防技术咨询(简称技术咨询);3、受单位委托,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提供消防技术指导(简称施工指导);4、受单位委托,对单位的火灾隐患整改提供技术指导(简称整改指导);5、受单位委托,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进行评价,简称(管理评价)。
(二)消防检测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受单位委托,对建筑工程项目的自动消防设施和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质量实施检测(以下简称消防设施检测、防火喷涂检测)。
1、一级消防检测机构可承担所有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防火喷涂检测业务;所有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业务;2、二级消防检测机构可承担建筑面积20000m2以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消防设施、防火喷涂检测业务;面积50000 m2以下消防设施年度检测业务;3、党政机关、标志性建筑以及由市级规划部门批准的重要工程消防设施、防火喷涂应由一级消防检测机构承担消防检测业务;4、尚无国家、地方标准的复杂自动消防设施应由一级消防检测机构承担消防检测业务。
(三)消防评估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1、受单位委托,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火灾风险进行辨析;-------------2、对消防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六条(技术报告)消防服务机构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施工指导、整改指导、管理评价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出具技术咨询报告;提供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活动,应当出具技术检测报告;提供消防安全评估技术服务活动,应当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技术咨询报告、技术检测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由消防技术人员和消防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消防服务机构印章,并定期向上海市消防协会报送备案。
第十七条(服务依据)消防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时,应遵循国家和本市现行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对超出国家和本市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出具分析报告或建议报告,并由消防技术人员和消防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消防服务机构印章,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参考。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权利)消防服务机构从事消防技术服务,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资质证书》上载明的服务范围承接消防技术服务;(二)按照《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上海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三)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合同开展相关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四)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五)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拒不提供所需技术资料的,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消防技术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与消防技术服务有关的资料;(二)对于消防服务机构出具的虚假报告,有权拒绝在报告上签字;(三)有权拒绝提供与消防技术无关的服务;(四)对于消防服务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公安消防部门或司法部门检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义务)消防服务机构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上海市消防协会的行业管理;(二)遵循科学、客观的原则,组织消防技术人员开展消防技术服务;(三)遵守公开、公正的办事规定,出具代表第三方的报告;(四)提供本机构消防技术人员应得的报酬;(五)为本机构消防技术人员提供接受技术培训的条件。
消防技术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二)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三)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四)不得泄露在技术服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和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机构管理第二十条(年度审核)消防服务机构、消防技术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每年二月份向资格认定委员会申请年度审核。
资格认定委员会对收到的消防服务机构、消防技术人员年度审核申请及有关资料在每年三月份内审核完毕。
对于通过年度审核的消防服务机构、消防技术人员,予以登记;对于未通过年度审核的消防服务机构、消防技术人员,予以暂缓登记或注销。
暂缓登记期间,消防服务机构、消防技术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年度审核所需材料)消防服务机构、消防技术人员申请年度审核,应当向资格认定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一)消防服务机构、消防技术人员年度审核申请报告;(二)消防服务机构、消防技术人员年度工作报告;(三)《资质证书》副本、《资格证书》;-------------(四)经有资质的经济类鉴证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五)消防服务机构对其所属消防技术人员的申报年度审核意见;(六)消防技术人员的变更情况;(七)消防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教育培训的情况;(八)资格认定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