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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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08年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宗旨)

为规范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的管理,根据消防技术服务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技术咨询、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和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以下称“消防咨询、消防检测、消防评估),接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有偿提供消防咨询、消防检测、消防评估服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消防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咨询、消防检测、消防评估服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技术人员)。

第三条(适用)

本办法适用于为上海市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场所提供消防咨询、消防检测、消防评估服务的消防服务机构和消-------------

防技术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

上海市消防协会受上海市消防局的委托,负责对消防服务机构、消防技术人员及其消防咨询、消防检测、消防评估日常服务活动实施行业管理,并接受上海市消防局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服务收费)

消防服务机构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按照《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上海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六条(资质、资格认定)

消防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消防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上海市消防协会组成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委员会),具体履行对消防服务机构、消防技术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年度审核等职责。

第七条(机构的资质认定)

申请设立消防服务机构,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资格认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资格认定委员会对收到的书面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评审。经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

由上海市消防协会颁发《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报上海市消防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机构名称)

消防服务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消防服务机构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第九条(机构住所)

消防服务机构的住所是服务机构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资格认定委员会核准认定的消防服务机构住所只能有一处。

第十条(机构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消防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二)有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名称,有固定的住所和自己的章程。

(三)注册资金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消防咨询的消防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

2、申请消防检测的消防服务机构,一级消防检测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00万元;二级消防检测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

-------------

3、申请消防评估的消防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

(四)消防技术人员数量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消防咨询或消防评估资质的,应有5名(含)以上取得《资格证书》(消防咨询或消防评估)的消防技术人员,其中具有工程或消防专业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

2、申请消防检测的,一级消防检测机构应有10名(含)以上取得《资格证书》(消防咨询)(年龄应符合消防检测人员的要求)或《资格证书》(消防检测)的消防技术人员,其中电气或自动化、给水排水、暖通专业的人员各不少于2名,(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质量检测人员不少于5名),各专业具有工程或消防专业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人;二级消防检测机构应有10名(含)以上取得《资格证书》(消防咨询)(年龄应符合消防检测人员的要求)或《资格证书》(消防检测)的消防技术人员(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质量检测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具有工程或消防专业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

(五)是上海市消防协会的团体会员。

(六)从事消防检测的消防服务机构,必须配置建筑消防设施和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质量检测业务必需的检测器具;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单位必须取得技监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七)从事消防咨询、消防评估的消防服务机构拟增加消防检测业务的,其注册资金、人员要求应符合消防检测服-------------

务机构的要求。

第十一条(机构的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消防服务机构,应当向资格认定委员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机构的工作章程;

(四)取得《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名单、简历、个人主要业绩、身份证复印件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资格认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消防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

申请消防技术人员资格的,由资格认定委员会组织统一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经资格认定委员会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由上海市消防协会颁发《资格证书》,并报上海市消防局备案。具体考试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参加考试的条件)

申请参加消防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端正。

(二)申请消防咨询资格证书的人员: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具有高等院校工程或消防专业类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高等院校消防安全相关专业专科(含)以上学历,并有八年(含)以上工程设计或消防工作实践经历。

申请消防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年龄在60周岁(含)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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