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辽地税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9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全力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振兴的各项工作,围绕“完善政策,挖掘税源;强化征管,堵塞漏洞”的原则,确保完成全年税费收入任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和《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等文件精神,省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当前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为完成收入任务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完成收入增长目标的形势仍很严峻。
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两个不低于”的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依靠和主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争取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强化责任,确保全年任务目标的完成。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各有关部门通力配合,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调研,统筹协调,落实责任,有针对性地解决组织收入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收入督导,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漏洞,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收入攻坚,努力做到应收尽收,确保“两个不低于”目标的完成。
三、深入分析,加强调度。
切实加强税收分析与预测,全面开展税源、税收预测预警、税收管理风险和政策效应等分析,强化对重点税源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分析。
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变化,全面掌握影响税收收入变化因素,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大连地税局关于征收资源税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地税局关于征收资源税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标 签】征收资源税问题【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流﹝1995﹞14号【发文日期】1995-01-24【实施时间】1995-01-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资源税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地税局县区征管处: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94﹞45号《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589号《关于认真进行资源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精神,对我市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的资源税适用税额,请按本文所附资源税税额表执行。
二、资源税代缴义务人的税额标准;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的资源税税额,依据收购数量在收购地代扣代缴资源税。
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资源税税额表》中省级核定的税额,依据收购数量在收购地代扣代缴资源税。
三、在大连市内开采或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在开采地或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和本溪钢铁公司所属的各矿山,应由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和本溪钢铁公司划拨应纳资源税款,由各开采或生产单位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
四、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及个别企业纳税有困难的,报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适当的减免资源税照顾。
五、鉴于一九九四年,由于对“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的资源税税额未确定,各地尚未对其征收资源税的情况,请各地接到此文后,对一九九四年尚未缴纳资源税的企业进行认真清理,并及时组织税款入库。
六、各地应结合税源普查,对资源税税源分布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尤其是对重点税源及新开征资源税的产品税源调查。
并在调查中一并对资源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纳税人应纳资源税税额的计算是否准备,应税产品各等级资源适用的税额标准是否正确;应税产品的自用量是否按规定征收了资源税;2、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义务;3、是否有越权减免税的情况;4、各企业应税产品的资源税缴纳、欠缴情况、欠缴原因,各地请按文中所附的资源税税源调查表的内容与要求,集中精力,抓紧时间进行调查,并请于一九九五年三月十日底前将调查表及有关情况上报市地税局,届时,市地税局将抽查部分地区的检查情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6.28•【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将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二、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四、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五、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4]4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4〕45号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八日)按照国有资源有偿开采的原则,为发挥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资源状况,现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未列的其他非金属矿和有色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源税的单位税额鉴于我省大部分矿山处于萎矿阶段,且老企业、乡镇企业多、效益不高的实际情况,对国家规定由省核定税额的产品和企业实行从低定额的原则,即按邻近矿山或产品国家已核定税额的标准下浮20%-30%。
(一)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的单位税额对《条例》未列的石棉产品开采或生产单位和个人,单位税额为1.1元。
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未列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单位税额分为三档:即水晶、玛瑙为1.5元;其他粘土、建筑用砂石为0.5元;其他产品为1元。
(二)黑色金属矿产品的单位税额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未列的铁矿石开采或生产企业,单位税额核定为10元。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41号文件对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规定,单位税额同步下浮,独立矿山执行税额为6元。
(三)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单位税额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未列的有色金属矿产品开采单位和个人的单位税额,按下列标准执行:铜矿单位税额为0.95元,钼矿单位税额为0.4元,铅锌矿单位税额为1.4元,岩金矿单位税额为1.1元,砂金矿单位税额为1.3元,铝土矿单位税额为14元,镍矿单位税额为6.5元,其他未列的有色金属矿产品,单位税额为1元。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标 签】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辽地税流﹝1997﹞43号【发文日期】1997-02-28【实施时间】1997-02-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资源税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现将《辽宁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辽宁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纳税义务人的认定 第三条 凡在省内开采资源税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纳税义务人。
开采或者生产下列应税产品的,分别以下列单位为资源税纳税义务人。
(一)开采原油、天然气的辽河石油勘探局以辽河石油勘探局为纳税义务人。
(二)有偿出让河滩、山地由受让方开采的,以受让方为纳税义务人。
(三)无偿使用、销售应税产品的以使用或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认定纳税义务人,并以《资源税纳税义务人认定通知书》通知纳税义务人。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难以认定时,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认定。
第三章 税目、单位税额和课税数量的确定 第五条 资源税税目、单位税额按国家和国家授权省规定的内容执行。
纳税义务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适用税目难以确定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确定。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难以确定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报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二)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难以确定,报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三)对确定适用税目错误的,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有权纠正。
辽宁国税全文废止或失效文件
2001.05.05 2001.05.10 辽国税发[2001]56号 2001.06.28 辽国税发[2001]83号 2001.07.10 辽国税发[2001]88号 2001.07.27 辽国税发[2001]100号 2001.08.20 辽国税函[2001]170号 2001.10.23 辽国税函[2001]228号 2001.12.25 辽国税发[2001]189号 2002.01.08 辽国税发[2002]1号 2002.01.29 辽国税发[2002]12号 2002.02.07 辽国税发[2002]20号 2002.02.07 辽国税函[2002]51号 2002.02.22 辽国税函[2002]67号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关于下达外贸企业名单的通知 1996.11.0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6.11.22 关于国有林场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的通知 1996.11.25 关于印发纳税人自行缴税带票申报办法的通知 1996.12.11 辽宁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信访工作制度 1996.12.30 关于辽宁省消防部队所办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7.04.03 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7.05.27 辽宁省国税系统实施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试行办法 1997.06.16 关于辽宁国电节能环保开发公司销售电力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7.11.07 关于辽宁省消防部队所办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1997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1998.03.06 关于印发出口退税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1998.03.12 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03.30 关于企、事业单位劳动保护费用等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规定的通知 1998.07.08 关于对辽宁省石油总公司系统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8.07.20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管理办法 1998.10.12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规定 1998.12.30 关于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有关税政问题的通知 1999.02.26 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03.09 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1999.03.25 关于确定辽宁电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问题的通知 1999.04.12 关于同意辽宁电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公务用车车辆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1999.06.03 关于辽宁省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9.07.06 关于确定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率的通知 1999.09.07 关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09.14 印发《关于对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企业实施监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12.08 印发《关于对辽宁省电信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监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12.24 印发《关于对辽宁移动通信公司实行企业所得税监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12.24 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等涉税事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12.27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辽政办发〔2016〕177号•【施行日期】201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7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1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
2.取消营业税征收管理,保留营业税后续管理。
3.取消“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批”、“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等34项涉税审批备案核准事项。
4.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契税减免审核下放到市级地税机关。
2.耕地占用税减免由主管地税机关实行备案管理。
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车辆购置税、消费税部分税目征收管理。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涉税案件稽查工作,强化对重点人群、重点领域的税收检查,加大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力度,维护市场公平。
2.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的地方税收征纳关系,完善12366纳税服务平台。
3.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和内部审计职责,推进依法行政。
4.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加强国地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提升服务经济发展水平。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5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51号)各市地方税务局:资源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2005年以来,为充分发挥资源税调节收入,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先后对石油、天然气、铁矿石、钼矿石、锰矿石、岩金及煤炭等矿产的资源税适用税额和征收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
资源税收入稳步增长,已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之一。
为了进一步落实资源税政策,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强化税源监控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建立部门配合、信息共享、税源控管的协作机制。
一是要求对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销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特别对手续不健全,流动性较大的纳税人要依法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二是要及时取得国税部门的税务登记信息、工商管理部门营业执照信息、安全生产部门办理矿产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矿产品开采用地信息、矿管部门办理的采矿证信息、矿产资源补偿费发放信息、采矿计划信息等。
三是建立资源税户籍税源管理制度。
通过对征收机关掌握的纳税登记情况进行清理和检查,并与有关部门的纳税信息进行分析核实,对从事应税矿产品生产销售的纳税人实行动态的税源监控管理。
二、加强资源税核定征税管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对本辖区内各类应税矿产品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及时掌握应税矿产品的产、销、存及市场价格变动情况。
辽宁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选矿
4%
硼
原矿
12%
选矿
4%
膨润土
原矿
2.5%
选矿
2%
硅灰石
原矿
4%
选矿
4%
透辉石
原矿
12%
选矿
12%
珍珠岩
原矿
7%
选矿
7%
沸石
原矿
7.5%
选矿
5%
重晶石
原矿
2%
选矿
2%
方解石
原矿
3%
选矿
2.5%
蛭石
原矿
8%
选矿
2%
石棉
原矿
2%
选矿
2%
其他粘土
原矿
2元/立方米
选矿
2元/立方米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脉石英、粉石英、冰洲石、蓝晶石、硅线石(矽线石)、刚玉、颜料矿物、天然碱、芒硝、钠硝石、明矾石、砷、碘、溴、硅藻土、陶瓷土、耐火粘土、铁矾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
原矿
6%
选矿
6%
石灰岩
原矿
6%
选矿
6%
磷
原矿
3%
选矿
3%
石墨
原矿
5.5%
选矿
5.5%
萤石
原矿
5%
选矿
5%
硫铁矿
原矿
4%
选矿
3%
自然硫
原矿
1.5%
选矿
1%
天然石英砂
原矿
12%
选矿
5%
水晶
原矿
5%
选矿
5%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工业用金刚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8.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的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二、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当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三、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第38号)附件2、附件3、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几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1 / 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几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源税
【发文字号】辽地税流[1995]9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05.31
【实施日期】1995.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几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流〔1995〕9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大连分局:
根据现行资源税法规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对资源税征收管理中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省政府辽政发[1994]45号、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5.09•【文号】财税〔2016〕54号•【施行日期】2016.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为切实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以下简称《改革通知》)有效实施,现就资源税(不包括水资源税,下同)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率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4]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率的公告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率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4〕2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109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关于调整岩金矿、磷铁矿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辽地税财行便函〔2014〕6号)相关规定,对我市岩金矿石、磷铁矿等资源税税率予以调整,现公告如下:一、将国家列举名称的岩金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10元;二等矿山每吨8元;三等矿山每吨7元;四等矿山每吨6元;五等矿山每吨5元;六等矿山每吨4元;七等矿山每吨3元。
将未列入《岩金矿资源等级表》的岩金矿企业(矿区)的适用税率调整为每吨4.8元。
二、将磷铁矿资源税适用税率调整为每吨4元。
三、北方海盐、南方海盐、井矿盐、湖盐、液体盐及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的资源税税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规定执行。
提取液体盐(俗称卤水)制取化工产品的,要严格按照提取的液体盐数量作为课税数量计征资源税。
四、原油、天然气的适用税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锰矿石的适用税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8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2.岩金矿资源等级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4月17日附件1:大连市资源税税率表序号税目税额课税数量或金额备注国家核定省级核定执行时间文件依据一原油5%-10%销售额201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二天然气5%-10%销售额201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三煤炭2.80元吨2006年9月1日财税[2006]138号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一)宝石、宝石级金刚石10.00元克拉(二)硅藻土、玉石20.00元吨2008年10月1日财税[2008]91号(三)膨润土、沸石、珍珠岩10.00元吨2008年10月1日财税[2008]91号(四)萤石20.00元吨2010年6月1日财税[2010]20号(五)耐火粘土中的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和焦宝石20.00元吨2010年6月1日财税[2010]20号其他耐火粘土6.00元吨2010年6月1日财税[2010]20号(六)石墨、石英砂、重晶石、毒重石、蛭石、长石、、滑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粘土、高岭土(瓷土)、云母3.00元吨(七)大理石、花岗石3.00元立方米(八)石灰石、菱镁矿、天然碱、石膏、硅线石2.00元吨(九)工业用金刚石2.00元克拉(十)石棉1.10元吨1994年1月1日辽政发[1994]45号(十一)硫铁矿、自然硫1.00元吨磷铁矿4.00元吨2014年1月1日财税[2013]109号(十二)磷矿石15.00元吨2008年10月1日财税[2008]91号(十三)水晶、玛瑙1.50元1994年1月1日辽政发[1994]45号(十四)页岩、蛇纹石、玄武石、辉绿岩、片麻岩、泥炭岩、硼矿、砂硕岩、麦饭石、方解石1.00元吨或立方米(十五)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建筑用砂石0.50元(十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1.00元五黑色金属矿原矿(一)铁矿石15.00元吨2006年1月1日辽政发[2006]20号(二)锰矿石吨2006年1月1日财税[2005]168号(三)铬矿石3.00元吨(四)钒矿石(含石煤钒)12.00元吨2006年9月1日财税[2006]120号六有色金属矿原矿(一)铜矿石吨2007年8月1日辽财税[2008]134号(二)铅锌矿13.00元吨2007年8月1日辽财税[2008]134号(三)铝土矿14.00元吨1994年1月1日辽政发[1994]45号(四)钨矿石9.00元吨2007年8月1日辽财税[2008]134号(五)锡矿石0.60元吨(六)锑矿石0.60元吨(七)镍矿石6.50元吨1994年1月1日辽政发[1994]45号(八)黄金矿1.岩金矿4.80元吨2014年1月1日财税[2013]109号其中:一等矿山10.00元二等矿山8.00元三等矿山7.00元四等矿山6.00元五等矿山5.00元六等矿山4.00元七等矿山3.00元其他2.砂金矿1.30元50M3挖出量(九)钼矿石5.00元吨2006年1月1日辽政发[2006]20号(十)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1.00元吨七盐(一)北方海盐15.00元吨2007年2月1日财税[2007]5号(二)井矿盐、湖盐10.00元吨(三)液体盐2.00元吨注:文件中未注明执行时间和文件依据的,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31•【字号】辽政办发[2000]88号•【施行日期】2000.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8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正厅级建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省财政厅承担的起草、贯彻国家有关地方税收法规具体实施办法工作。
(二)增加的职能地方税务政策调查研究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省地方税收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开展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拟定地方税收政策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参与研究全省宏观经济改革;研究全省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经济调节的建议;制定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加强地方税收征管业务工作。
(三)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实施全省地方税及省政府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下达全省地方税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地方税收决算;负责全省地方税收会计管理、统计分析和税源监控等,根据税收管理权限,负责各项地方税收、基金(费)减免的具体事项。
(五)监督检查全省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税收计划和其他规章制度的情况;管理全系统执法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查处重大偷、逃、抗、骗税违法案件;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地方税收法规及其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是清费立税。
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二是合理负担。
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适度分权。
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四是循序渐进。
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三)主要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辽政发[2010]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辽政发[2010]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建立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机制,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现行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我省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自2003年运行以来,调动了市县(包括县级市,下同)政府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全省财政收入规模持续扩大,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不断增强,公共财政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和我省经济的发展,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各市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口径不统一、不可比,影响国家对我省市县经济发展状况的客观评价;省市共享税收市县分享比例偏低,影响市县政府组织共享税收的积极性等。
为了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科学配置财力资源,促进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有必要对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
二、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下划收入、核定基数、增长分成”的要求,建立分配合理、激励发展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
通过下划省级共享税收收入、适当向下倾斜财力、科学核定分成比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措施,扩大市县一般预算收入规模,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市县政府发展经济、壮大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增强基层政府财政保障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1.22•【字号】辽财法[2013]782号•【施行日期】2013.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财法〔2013〕782号)省直各部门,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厅内各单位: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促进法治财政建设,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我们对现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
现将继续执行的631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并就使用目录应当注意的问题明确如下:1.文件范围。
本目录所列财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程序单独制定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财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规则和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不包括在本目录之中:(1)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申请的批复、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2)分配经费指标和部署工作的文件;(3)有关会计报表和预算、决算表格的文件;(4)原文转发财政部或者财政部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时间范围。
文件目录及其效力认定截止到2013年10月25日。
3.解释权限。
鉴于财政规范性文件处于不断修订完善之中,本目录所列文件如与新发布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以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文件效力等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4.文件衔接。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省财政厅2012年12月10日发布《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财法〔2012〕983号)同时停止执行。
请转告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2013年11月22日辽宁省财政厅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字〔1996〕69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预字〔1997〕164号关于对破产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抵扣营业税影响省财政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预字〔1997〕37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适用税额的意见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适用税额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6.01•【字号】辽地税[2006]80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耕地占用税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适用税额的意见(辽地税〔2006〕80号)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最近,省政府相继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和综合平衡的通知》(辽政发[2006]1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铁矿石、钼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6]20号)。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有关政策调整的规定,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成立“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矿产品资源税政策调整领导小组”,由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张玉文任组长,省财政厅副厅长金允坤、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张德昌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张德昌兼任,负责全省政策调整的具体协调和指导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认识这次税收政策调整的重要性。
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也要按照要求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提请市政府领导亲自挂帅,具体负责同级税收政策调整的组织实施、部门协调、业务指导、税源测算、资料普查、宣传解释、情况反馈等相关工作,确保税收政策调整稳步实施。
二、加强政策宣传(一)各地要对税收政策调整的宣传工作做统一的安排和部署,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对纳税人做重点宣传。
在全省第十五个税收宣传月的基础上,进一步把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的政策调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广泛的宣传。
(二)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行政策解答和政策宣传。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8.03.10
•【字号】辽财税[2008]134号
•【施行日期】2007.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资源税
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
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
(辽财税[2008]13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省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件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4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国家未列举名称的我省铅锌矿石、铜矿石、岩金矿古和钨矿石纳税人的单位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铅锌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13元。
二、铅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5元。
三、岩金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6元。
四、钨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9元。
五、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岩金矿处理废石不予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岩金矿处理废石不予征收资源
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8.03
•【字号】辽地税函[2011]199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资源税
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岩金矿处理废石不予征收资源税的通
知
(辽地税函〔2011〕19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岩金矿处理废石“采用堆浸工艺,矿石与废石(品位低于0.5克/吨)分别堆浸,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的”,自2011年1月1日起,暂不予征收资源税。
二Ο一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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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
知
【标 签】资源税征收管理,资源税税率,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管理
【颁布单位】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财税(2016)430号
【发文日期】2016-07-06
【实施时间】2016-07-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地税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根据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备案,我省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资源税改革,现对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及征收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目、税率和计征方式
我省纳入此次资源税改革的品目共计42个,其中,14个资源品目属于《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的矿产品,由省政府在国家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并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28个未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矿产品,由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其中,铁矿等39个资源品目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粘土等3个资源品目资源税继续从量计征。
我省资源税税目及适用税率依照本通知所附《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执行。
二、计税依据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包括视同销售额);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为原矿或精矿的销售数量(包括视同销售数量)。
原矿、精矿或氯化钠初级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原矿、精矿或氯化钠初级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三、税收优惠
(一)对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目前充填开采涉及的矿种主要为金矿、铜矿、铅锌矿、铁矿、磷矿等。
(二)对大、中型开采企业所属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纳税人开采的矿产品,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使用。
纳税人在初次申报衰竭期矿山减税项目时,应将主管部门公示或出具的符合减税条件的矿企名单及有关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有关资料包括剩余可采储量、剩余可采储量占原设计可采储量的比例、剩余服务年限以及进入衰竭期的起始时间等内容。
在矿石资源可采储量增加,但仍符合减税条件时,纳税人应提供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在矿石资源可采储量增加而不符合减税条件时,纳税人应停止享受减税政策。
纳税人初次申报充填开采资源税减税项目时,应将主管部门公示或出具的符合减税条件的矿企名单及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有关资料以矿企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出具,内容包括充填开采设计的充填工艺、矿产品产量、实施周期和预期效果等。
对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另行明确。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资源税应当由纳税人按规定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并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生产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地税局决定。
(二)原矿销售额与精矿稍售额的换算。
1.以精矿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的矿产资源,纳税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原矿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换算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原矿单位价格*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2.以原矿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的矿产资源,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销售(或者视同销售)精矿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原矿销售额=精矿销售额*折算率
折算率=(原矿单位价格*选矿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3.以金锭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的金矿,纳税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金精矿(或原矿)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精矿(或原矿)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金锭销售额=精矿销售额*换算比
换算比=金锭单位价格/(精矿单位价格*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金锭耗用的精矿数量/金锭数量
(三)外购已税原矿扣减。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和外购已税原矿混合销售或混合加工为精矿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不能准确核算外购原矿或金精矿的购进金额,一律视同自采原矿加工精矿或金锭予以计征资源税),在确认精矿计税销售额时,可扣减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外购已税原矿混合销售。
计税销售额=当期原矿销售额一当期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
2.外购已税原矿混合加工精矿销售。
(1)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
计税销售额=当期精矿销售额*折算率一当期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
(2)以精矿为征税对象的。
计税销售额=当期精矿销售额一当期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换算比
3.外购已税金精矿混合加工金锭销售。
计税销售额=当期金锭销售额一当期外购金精矿的购进金额*换算比
五、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
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继续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要跟踪分析改革运行情况,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6日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