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规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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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规范管理制度
根据政府有关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政策、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为保证用工的规范化、合法化,特别制定本制度。
一、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前必须向发包方出示下列有效的资
料原件,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证书;
3、企业诚信手册;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5、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简称:“三类人员证”)。
二、承包方在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前,必须向发包方提供务工人员“实名制”花名册,并提供务工人员下列证件复印件资料:
1、居民身份证;
2、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
3、健康证明;
4、上岗资格证书或上海市特殊工种操作证;
5、一线生产操作人员安全生产基础知识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承包方因施工需要增减人员时,应及时向发包方提供增减人员的
“实名制”花名册,并提供新增人员的相关证件复印件资料。
三、发包方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3号令规定,为所使用的外来务工人员办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手续,承包方须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方负责。
四、发包方按规定为所使用的务工人员签订上海市建筑业劳动合同、建立工资发放台帐、办理胸卡、建立信息卡等,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承包方不得私自招用社会闲散劳动力和盲流人员,不得使用18周岁以下,50周岁以上人员,严禁务工人员家属进入施工现场,发包方有权请退非法务工人员。
六、发包方和承包方应严格执行规范用工要求,不定期地组织联合检查,接受政府各部门对规范用工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