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建设管理项目经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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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建设管理项目经理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管理,落实内控及基本建设管理流程,规范工程建设程序,确保通信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通信工程建设管理项目经理责任制。
第二条通信工程建设是指利用国家预算内投资、国内外贷款、自筹资金、地方投资、联合投资、用户集资和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电信企业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从管控的角度分为:战略性投资项目(按执行单位分为省管项目和授权分管项目)、切块管理项目。
维护用工器具、仪表、备品、备件等购置,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一)战略性投资项目
1、省管项目指由省公司各部、各分公司提出建设需求(立项请示、项目建议书),省公司审批立项,以省公司网络建设发展部为建设单位的资本性支出项目。
2、授权分管项目指由分公司提出建设需求(立项请示),省公司审批立项,以分公司网络建设发展部为建设单位并管理的资本性支出项目。
战略性投资项目以项目为管理单位,项目建设方案须经省公司审核后方能组织实施。
(二)切块管理项目
切块管理项目指由省公司切块管理,各分公司按需打包上报、经省公司核准后自行分解立项的项目。
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管理是指在通信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实施、协调等管理,包括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决算及移交等过程。
第五条本责任制根据基本建设管理流程、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的内控流程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规定编制,供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参照执行,以规范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基础管理。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主要职责
第一条项目经理是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基本建设流程及内控要求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条配合网络规划的编制,参与项目立项阶段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三条配合采购部门完成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完成合同的审审批、签订工作。
第四条负责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按时、准确地填报统计工程管理中的各项报表,避免出现工程形象进度列帐不真实、准确,转固不及时等问题的出现。
第六条实时在计划建设管理系统中录入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信息,杜绝系统外工程,实行流程管理。特别是不能只注重前期立项信息的录入,轻视项目实施及后期数据信息的录入。
第七条督促、协调相关责任单位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工程的审计/审签工作。
第九条配合财务部门编制工程决算、完成固定资产的转固工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流程的主要工作
第一节立项阶段
第一条参与项目可行性的论证、审查。
第二条参与项目建设方案的制定、审核。
主要文档:立项申请/签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可研批复
第二节设计阶段
第一条项目立项批复后,项目经理在计划建设管理系统中输入相关信息,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及预算。
(一)受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
(二)勘察设计费估算价≥50万元等达到招标条件的勘察设计,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条设计单位根据设计委托书的要求编制工程设计及预算,将设计文本交相关单位、部门。
第三条项目经理收到设计文件后,先对设计及预算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然后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召开工程设计审查会,对设计及预算进行会审。对于大型、复杂的项目,可同时召开工程协调会,协调工程实施的有关事宜。
注:设计审查要点:
1、设计及预算与立项批复的符合性;
2、勘察设计的准确性、合理性,能否指导工程施工;
3、网络组网、容量配置、设备配置、材料选用的合理性;
4、机房选择、机位确定、走线路由的合理性;
5、定额标准取定的正确、合理性;
6、设备、材料价格的准确性;
7、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设计审查通过后,项目经理将相关信息录入计划建设管理系统,草拟设计批复文件,跟踪、处理设计批复审批流程的相关事宜。
注:设计批复文件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1、建设规模、组网情况;
2、容量配置、设备配置;
3、投资预算、工期要求;
4、投资预算核定明细表;
5、建设单位、投资类型;
6、其他。
第五条设计批复的预算投资不得超立项批复投资,与竣工决算的偏差应控制在10%以内,竣工决算不得超设计批复的预算投资。
第六条对于方案及安装较为简单的项目,可只做投资预算批复,无需编制工程设计文件。
第七条如果设计预算投资超出立项批复,则需对超出部分重新进行审批,立项申请和审批程序与新项目的立项程序一致,以新批复与原项目的批复总金额控制项目投资。或提出立项变更申请,对项目的立项重新审批/变更。
主要文档:工程设计文件、设计及预算批复文件
第三节采购及合同
第一条建设项目涉及的合同主要包括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及软件开发等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条凡满足下述任何一条,需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采购。
(一)施工发包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四)单项合同估价低于以上三项,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第三条符合下述任何一条的,可采用商务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一)未达到招标条件的采购;
(二)涉及国家安全及抢险救灾等有关通信建设项目的采购;
(三)在原局采用同型号设备进行扩容升级的采购,虽达到招标采购条件,但仍可按商务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第四条集团公司、省公司已有框架协议或纳入选型范围的,不得超出框架范围进行采购。
第五条采用招标或商务谈判的采购,项目经理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采购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填写《采购需求申请表》,连同立项(签报)批复等相关文件交采购部门组织采购。
第六条在采购过程中配合采购部门完成以下工作:
(一)编制技术规范书、招标文件。
(二)参加采购部门组织的开标、评标;技术澄清及商务谈判。
第七条商务谈判(评标)结束后,将相关信息录入计划建设管理系统,对商务报告进行审批。
第八条按照省公司的合同范本草拟合同,将相关信息录入计划建设管理系统,对合同进行审批。跟踪、处理合同审批流程的相关事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的审批、签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