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格式化公司章程(备案版)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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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格式化公司章程(备案版)

填写说明

1、本章程仅适用于外商独资的有限公司。

2、本章程凡加“注”的地方系填写说明,请企业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具体内容后,将标记为“注”的斜体字部分连同括弧,一并删除。除下划线处填入的文字和根据说明需要删除或补充的内容外,其余文字和条款不得作任何改动。

3、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董事会的,将“执行董事”章节删除;设执行董事的,将“董事会”章节删除。设监事会的,将“监事”章节删除;不设监事会的,将“监事会”章节删除。

4、本章程中股东自行约定的事项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5、本章程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不得手工填写。

6、本页无需提交。

附件:外商独资企业格式化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特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中文):;

公司名称(英文):;

公司注册地址(住所):。第三条股东名称/姓名:;

注册国家(地区)/所属国别(地区) ;

法定地址(住所):。第四条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投资总额为,注册资本为。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出资方式为:。

(注:如有专项规定不需列明投资总额的,则删去投资总额项。)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投资者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注: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行业外,公司股东可自行约定出资期限,并注明年月日)

第八条股东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第四章股东

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董事(或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注:可增加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权内容)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委派。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注:可以增加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权内容)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由名(注:限3-13人)董事组成。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委派。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一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注:可以增加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权内容)

第六章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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