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试行)[001]
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2023年版)

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2023年版)一、委托(一)(自然人申办)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1.申请人身份证明;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3.涉及不动产处分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4.不动产权利证明。
(二)(法人、非法人组织申办)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1.申请人身份证明;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3.法人、非法人组织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4.不动产权利证明。
(三)(法人、非法人组织申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委托1.申请人身份证明;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3.法人、非法人组织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4.建设用地权利证明。
(四)(自然人申办)动产物权委托1.申请人身份证明;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3.涉及动产物权处分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4.动产物权权利证明。
(五)(法人、非法人组织申办)动产物权委托1.申请人身份证明;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3.法人、非法人组织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4.动产物权权利证明。
(六)一般事务性委托1.申请人身份证明;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3.与事务性委托相关的证明。
二、声明(一)放弃继承权声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等相关人员死亡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3.亲属关系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4.财产权利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5.有遗嘱的,需提交遗嘱。
(二)涉及法律事实的声明(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1.申请人身份证明;2.与声明的法律事实相关的证明。
(三)商标转让声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2.受让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3.商标权利证明;4.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办理公证所需的材料

办理成绩单公证需要的证明材料来源:本站整理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11-4-28 10:32:19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2、已离境的,提交护照等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一份;3、学校出具的在校学习成绩单原件和同等学历的毕业证书原件,在校没毕业的,应提供学生证原件或学校的相关证明原件;4、委托他人申请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注:成绩单丢失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供的成绩单的,可提交原学校根据档案记载出具的学习成绩证明。
成绩单应有教务处及负责人签章。
证明成绩单原件的,当事人根据本人需要再提供两份公证处存档使用,证明其复印件的,除一份原件外,提供相应的复印件份数。
成绩单要经公证处核实后才可使用。
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可能需要当事人补充提交其他证件材料。
办理(工作、学习)经历公证需要的证明材料来源:本站整理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11-4-28 10:33:36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2、已离境的,提交护照等身份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一份;3、申请人工作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原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4、根据国际惯例和使用国要求,提供本人近期免冠照片若干张;5、委托他人申请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注:照片份数根据本人需要在增加两份公证处存档使用。
不是本人需要而申请办理经历工作的不予办理。
在校学习的由学校出具证明。
经历中间间断的要写清楚。
对发生在域外的经历不予办理,但公派的要有相关单位证明。
公证处不出具宗教信仰证明公证,只对宗教活动的经历予以证明。
涉及专业技术职务的经历,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时间为准。
办理在党校工作的经历,要经党校同意。
办理演唱经历的,要有县以上文化部门出具该项工作经历证明,证明上粘贴本人二寸免冠照片,公证处证明该证明印鉴属实。
党团员证明的经历不宜办理。
办理公证需要的材料

办理公证需要的材料办理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将审查结果予以证明的行为。
公证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为公证文书所载明的事实和内容提供法律保护。
办理公证需要提供一定的材料,以下是办理公证需要的材料清单。
1. 个人身份证明。
办理公证需要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明,包括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
公证机构需要核实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以确保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个人身份证明是办理公证的基本材料,申请人必须提供清晰、完整的身份证明材料。
2. 公司营业执照。
如果是以公司名义进行公证申请,需要提供有效的公司营业执照。
公证机构将核实公司的注册信息和经营范围,以确保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司营业执照是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公证申请的必备材料之一。
3. 相关证明文件。
根据办理公证的具体事项,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例如,办理房产公证需要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等相关文件;办理遗嘱公证需要提供遗嘱文件等。
申请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以便公证机构核实相关事实和内容。
4. 授权委托书。
在一些情况下,申请人可能无法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需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这时,申请人需要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和事项。
公证机构将核实委托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确保代理人有权代为办理公证。
5. 其他必要材料。
根据具体的公证事项,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必要的材料。
申请人需要根据公证机构的要求,提供完整的材料清单,确保办理公证所需的材料齐全、准确。
总之,办理公证需要提供一系列的证明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公司营业执照、相关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申请人需要根据具体的公证事项,提供完整、准确的材料,以便公证机构核实相关事实和内容。
只有在材料齐全、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公证机构才能办理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公证机构就检查事项提交的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目录

(五)档案管理情况
公证机构是否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
公证机构是否设有专门的档案室,档案管理设备较完备并有专人负责。
公证机构是否建立公证档案借阅制度和档案借阅登记簿,是否建立公证档案统计制度,并对档案的收进、移交、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严格统计。
(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公证机构是否严格落实收费情况报告和公示制度,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或门户网站公示服务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公证机构是否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是否按时、足额交纳公证赔偿基金。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公证机构是否建立健全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
公证机构就检查事项提交的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目录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时 分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检查地点
检查方式
□查看证照 □查看文件资料 □调阅案件卷宗 □其他(需注明):
检查事项、内容及检查结果
检查项
检查内容
简要情况说明
佐证材料(文件、图片)
(一)组织建设情况
公证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或积极参加所属基层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执业活动情况
公证机构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高频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

高频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一、继承公证(一)所有继承人1.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2.继承人如有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材料;3.继承人无法亲自到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4.继承人无法亲自到场办理继承公证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二)被继承人1.死亡证明材料;2.婚姻状况证明材料;3.能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材料(亲属关系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三)财产权属(权利)证明1.房产:(1)《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等;(2)契税完税凭证或《契证》;(3)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4)属房改房的:房改协议书、交款收据及工龄使用证明;(5)房屋已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准住通知单、拆迁办出具的可证明房产信息的情况说明、房屋增加面积款收据等材料;2.存款:存折或银行存款证明;3.股票:股票余额证明。
(四)代位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供继承人的子女与继承人之间能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材料;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供继承人的子女与继承人之间能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材料。
(五)转继承法定继承人中有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供后死亡者的能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材料(亲属关系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六)被继承人有人事档案的,应提供档案存放地、联系人及电话。
(七)如需证人到场的,证人应提交其身份证件。
(八)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遗嘱公证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受益人的身份证件、与遗嘱人的能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材料;2.立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文本,若立遗嘱人书写有困难,公证员可应立遗嘱人的要求,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草拟遗嘱;3.遗嘱内容涉及的财产权属(权利)凭证;4.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苏州委托公证办理材料一览

苏州委托公证办理材料⼀览
对于苏州委托公证办理材料⼀览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当事⼈应提交以下的证件和材料:
1、委托⼈的⾝份证明
(1)居民⾝份证;
(2)户⼝簿;
如委托⼈⾮本地户籍,另需提供本地居住证明;
如委托⼈是境外⼈⼠,需提供其有效护照或台、港、澳居民通⾏证、回乡证;
如委托⼈系夫妻双⽅,需提供《结婚证;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办理卖房事宜,委托⼈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
3、受托⼈的⾝份证明(复印件);
4、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5、委托书⽂本。
附: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委托⼈与受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期、现在住址、⾝份证号码);
委托⼈与受托⼈的关系;
委托的原因;
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委托期限;
受托⼈有⽆转委托权;
委托⼈签名及签署⽇期;
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委托公证必须由委托⼈亲⾃到场办理并当⾯签署委托书。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川司法发[2022]39号)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川司法发[2022]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9771a4e0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f5.png)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川司
法发[2022]39号)
无
【期刊名称】《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0
【摘要】各市(州)司法局,省直公证处:根据司法部《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
民的意见》(司发[202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21]17号)精神,为深
化公证“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公证“减证便民”,经司法厅2022年第六次厅长
办公会研究。
【总页数】2页(P22-23)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四川省司法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84号)
2.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川
司法发[2021]62号)3.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
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司法发[2021]84号4.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细则》的通知(川司法发[2021]83号)5.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测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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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证明材料清单

司法部公证证明材料清单
1. 申请公证的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2. 申请公证的人的住址证明材料(包括居住证、房产证、租房合同等)复印件;
3. 相关证明文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如婚姻状况证明、工作单位证明、学历证明等)复印件;
4. 需要公证的原始文件(如合同、协议、委托书等)或其复印件;
5. 若需附加证明,请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照片、录音、视频等)复印件;
6.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复印件(如涉及财产的公证,需提供财产证明、财产评估报告等);
7. 公证费用支付凭证(提供相关支付账单或票据)复印件;
8. 公证申请书(包括公证事项的具体描述、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公证部门要求的内容等);
9. 需要提供证人证言的,请提供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以上是一份司法部公证证明材料的清单,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变化,请务必根据实际要求进行准备。
办理各类公证的期限及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doc

东莞市公证机构办理各类公证的期限及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出具公证书期限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因不可抗力、补充申请资料或需要核实相关情况和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二、办理各类公证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1委托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2)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人不用到场)3)涉及处分财产或相关权益的,需要提供委托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复印件)。
4)①委托事项涉及处分不动产的,提供买卖合同、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相关的产权证明及房地产查档证明(原件、复印件);涉及不动产抵押贷款的,提供贷款金额及抵押权人资料②委托事项涉及处分动产物权、债权、股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提供相关物权、债权、股权产权证明、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等(原件、复印件)③委托事项涉及购买房产的,提供认购书、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拟购二手房的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或准确的购房地址等信息④委托处理其他事务的,提供与申办该委托事务相关的证明资料5)委托书若干份(公证书留底一份)或由公证处代拟委托书6)经公证员审核后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2声明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2)①放弃继承权声明,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声明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遗产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②涉及法律事实的声明(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提供出生证、死亡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原件、复印件)③商标转让声明,提供商标注册证,受让方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如商标的注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章程及同意转让的相关决议。
④其他声明,提供与声明内容相关的资料3)声明书若干份(公证书留底一份)或由公证处代拟声明书4)经公证员审核后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3赠与(单方)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与受赠人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2)受赠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受赠人不用到场)3)赠与财产的权属证明(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凭证等,原件、复印件)4)赠与财产为共有财产的,需要共有人一起到公证处办理5)赠与书若干份(公证书留底一份)或由公证处代拟赠与书6)经公证员审核后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4受赠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本、与赠与人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2)经公证过的赠与书(原件)3)受赠财产的权属证明(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凭证等,原件、复印件)4)受赠书若干份(公证书留底一份)或由公证处代拟赠与书5)经公证员审核后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5遗嘱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2)受益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受益人不用到场)3)①处分财产的遗嘱,提供所处分的财产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如立遗嘱人表示将全部遗产遗留给受益人的,则无需提供财产凭证②遗嘱监护,提供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或相关的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③遗嘱信托,提供与遗嘱内容相关的资料以及遗嘱执行人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④处理事务的遗嘱,提供与遗嘱内容相关的资料⑤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提供原遗嘱书⑥其他遗嘱,提供与遗嘱内容相关的资料4)遗嘱所涉及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建议夫妻二人持结婚证等夫妻关系证明分别到公证处办理5)经公证员审核后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6保证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2)6.1保证书:与保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6. 2保函:与保函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6・3其他保证:与保证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3)保证书、保函等文书若干份(公证处留底一份)4)经公证员审核后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7公司章程1)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2)制定章程: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修改章程:工商行政部门查询的备案的公司章程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3)公司章程若干份(公证处留底一份)4)经公证员审核后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8认领亲子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被认领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2)被认领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3)申请人与被认领人的亲子鉴定报告(原件、复印件)4)经公证员审核后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9出生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湖北省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试行).doc

附件: 湖北省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试行)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注1: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注2:身份材料/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①申请主体为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当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证明材料。
②申请主体为法人的:法人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书(如果法定代表人未能亲自申请)等证明材料。
注3:根据实际情况的特殊性,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供其他材料的,经公证机构负责人审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
注4:公证机构通过相关数据接口可以核查到的证明材料,无需当事人另行提供。
谢谢观赏。
公证认证需要什么材料

公证认证需要什么材料在进行公证认证时,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以确保公证过程的顺利进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公证认证所需的材料清单,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首先,公证认证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有效身份证件,公证认证申请人必须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
公证处需要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实,以确保公证过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相关证明文件,根据不同的公证认证类型,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应的证明文件。
比如,如果是房屋买卖的公证认证,需要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是学历学位的公证认证,需要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文件。
3. 授权委托书,如果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认证,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信息和代办事项。
4. 其他必要材料,根据具体情况,公证处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必要的材料,以便进行公证认证。
除了以上列举的材料,申请人在办理公证认证时,还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1. 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申请人必须确保提供的材料完整、真实、准确,不得有任何涂改和造假行为。
公证处会对提供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一旦发现问题,将会影响公证认证的办理。
2. 材料的规范性,申请人在准备材料时,需要注意格式的规范性,比如文件的字体、排版、盖章等。
不规范的材料可能会影响公证认证的效率和质量。
3. 申请流程的规范性,申请人在办理公证认证时,需要按照公证处的规定和流程进行操作,不得违规操作或越权要求。
否则可能会导致公证认证无法顺利办理。
总的来说,办理公证认证需要准备的材料是多方面的,申请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准备。
同时,申请人在准备材料时,需要严格遵守规定,确保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以确保公证认证的顺利办理。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我省试行公证新制度,坚决杜绝‘奇葩证明’”等八则

“我省试行公证新制度,坚决杜绝‘奇葩证明’”等八则作者:暂无来源:《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8年第11期我省试行公证新制度,坚决杜绝“奇葩证明”近日,省司法厅发布《黑龙江省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把不该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坚决排除在清单之外,从根本上杜绝“奇葩证明” 、循环证明、重复证明问题。
省司法厅强调,全省公证机构要严格按照《清单》办理公证,加快转变工作方式,凡是能共享核查的信息,不得要求群众开具证明;凡是能交叉印证的材料,不得要求群众重复提供。
同时,明确清单未列明的公证事项或事务,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公证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公证过程中确实无法提供清单所列证明材料的,应告知办证群众证明材料的获得途径,耐心做好解释、引导工作,为群众办证提供便利。
(消息来源:《生活报》;如欲了解详情,请进入本刊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栏输入关键词“公证新规” 即可)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退伍义务兵,地方政府不再安排工作近日,省政府发布《黑龙江省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适用于2013年夏秋季及其以后入伍的退役士兵。
本《意见》实施以前入伍、实施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意见》;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省及当地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执行。
《意见》规定,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退伍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复员士官,地方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部队发给其一次性退役金。
地方政府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发给其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意见》提出,黑龙江省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具体标准为:服役期满的退伍义务兵,按照每人每年0.5万元的标准发放,并随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退役士官,按退伍义务兵标准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每多服役1年增加1000元。
《意见》要求,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属于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役时可选择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办理公证事项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四、需要办理公证的事项及提交的证明材料(一)办理合同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1、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
法人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其他组织提交相关的资格证明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人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合同原件文本。
3、标的物的权属证明、财产权利证明、有权机关的批文等相关文件。
4、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继承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死者)的死亡证明;3、被继承人遗产的财产证明;4、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且经过公证的,应提供经公证的遗嘱原件;5、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6、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来办理;7、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1.委托人身份证明;2.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材料;4.委托书文本;5.委托人为夫妻二人的需提供结婚证;6.应提供的其他材料;7.委托书公证必须由委托人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四)办理声明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明。
法人申办的,应当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办的,应当提交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2、声明人草拟的声明书;3、与声明内容有关的材料;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办理赠与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和清单;3、赠与财产属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证明及共有人同意赠与的意见;4、受赠人身份证明;5、赠与书或赠与合同文本;6、赠与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来办理(若为赠与合同双方都须亲自到场);7、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六)办理遗嘱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2、立遗嘱人所处分财产的财产证明;3、遗嘱中有无依靠其抚养生活的人员的证明;4、立遗嘱人配偶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5、遗嘱书;6、立遗嘱人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7、其他需要提交材料。
川公证证明材料清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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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户口簿。 2.自然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 议、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或声明。 3.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 份证复印件;(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 (4)处 置物权的相关决议(如有) 。 4.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 涉及转委托的 , 应提交原委托公证书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原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6.委托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 7.其他不动产物权权属证明材料(码头、林地、草原等不动 产物权的权利凭证等) 。 8.委托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1.自然人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 1、国家民航总局、各直属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区、直 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 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必要时可核 对户口簿。 2.自然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 1.5 动产物权 议、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或声明; 3.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 份证复印件;(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 (4)处 置动产的相关决议(如有) 4.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委托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级人民政府车辆登记管理部门颁 发的飞机、船舶、车辆等相关财产登记证书。 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须知: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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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涉及转委托的 , 应提交原委托公证书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原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7.动产物权权属证明材料(车辆、船、飞机等相关财产权利 凭证或证明) 8.委托事项相关材料 1.自然人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 1、当事人持有的:借款合同、还款协议、资金交易流 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 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必要时可核 对户口簿。 2.自然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 议、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或声明。 3.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 1.6 债权 份证复印件;(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 (4)处 置债权的相关决议(如有) 。 4.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委托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 6. 涉及转委托的 , 应提交原委托公证书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原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7.债权凭证,如:借款合同、还款协议、资金交易流水,其 它可以证明债权有效存在的证据材料等。 8.委托事项其他相关材料。 1.自然人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 1、证券交易登记机构:股权证、出资证明书、持股证 1.7 股权 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 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必要时可核 对户口簿。 明。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股权证明、公司章程 等证明材料。 须知:同上。 水单。 2、其他可以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明材料。 须知:同上。
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

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对于提高行政效能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制度旨在规范公证活动,明确所需材料和程序,并加强对公证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
在此文章中,我将深入探讨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的背景、实施情况和影响,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1. 背景在过去,公证活动常常存在材料不齐全、不合法、不真实等问题,给公民和企业带来了许多不便和损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应运而生。
该制度要求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业务时,向申请人提供明确的材料清单,并要求申请人按照清单提供所需的材料和证据。
公证机构负责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公证活动的准确性、合法性和效力性。
2. 实施情况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广泛实施。
各地公证机构积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规定和指导意见,明确了具体的申请材料清单,并建立了相关的审核机制和流程。
一些地方还通过推动信息化建设,提供材料清单的在线查询和上传功能,进一步方便了公民办理公证业务。
3. 影响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行政效能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材料清单明确了公证所需材料和证据,减少了因材料不全而导致的反复提交和审核延误的情况。
这有助于提高公证业务的办理效率,减轻公民的时间和精力负担。
公证机构严格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效防止了虚假和非法材料的流通,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个人认为,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创新,有助于构建公正、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
通过明确所需材料和证据,该制度提高了公证活动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避免了漏洞和滥用。
公证机构的审核职责和义务也得到了进一步强化,为公民提供了更加可靠和合法的公证服务。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行政效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构建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实施,对于规范公证活动、减少材料不全和审核延误等问题产生了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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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北省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试行)
注1: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注2:身份材料/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①申请主体为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当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证明材料。
②申请主体为法人的:法人的营业执照、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书(如果法定代表人未能亲自申请)等证明材料。
注3:根据实际情况的特殊性,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供其他材料的,经公证机构负责人审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
注4:公证机构通过相关数据接口可以核查到的证明材料,无需当事人另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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