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起实施的财税新规(财税法规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3.2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本篇法规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9-01-17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0.24•【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本篇法规中“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经研究,现将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本公告所称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墙板、砂浆、砌块、水泥添加剂、建筑石膏、α型高强石膏、Ⅱ型无水石膏、嵌缝石膏、粘结石膏、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机械喷涂抹灰石膏、土壤调理剂、喷筑墙体石膏、装饰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且产品原料40%以上来自磷石膏。
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称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2“废渣”项目执行。
纳税人适用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税〔2015〕78号文件执行。
二、自2019年9月1日起,将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称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附加税减免政策2019
附加税减免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19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报不超过10万,季报不超过30万不交税,超出全额征收。
二、附加税月报月收入不超过10万和季报季收入不超过30万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在此基础上小规模城市维护建设税减按50%征收1148589924.jpg 三、企业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100万提高至300万。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年1月起实施的财税新规(财税法规类)
2019 年 1 月起实行的财税新规 (财税法例类 )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31 个城市启动商业健康保险个税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近期公布《对于实行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5〕126 号),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31个城市实行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
通知规定,对试点地域个人购置切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依据 2400 元/ 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自 2017 年 1 月 1 日履行。
研发花费加计扣除政策完美2018 年 1 月 1 日起履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日前公布《对于完美研究开发花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5〕119 号),规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展开研发活动中实质发生的研发花费,未形成无形财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据今年度实质发生额的 50%,从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形成无形财产的,依据无形财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销。
税总明确车船税管理有关事项1月1日起实行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拟订了《车船税管理规程 (试行)》,明确了车船税管理所波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事项,对纳税人因质量原由退货、被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况发生的退税,提出了退税管理的有关要求,新规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
股权奖赏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1月1日起实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公布《对于股权奖赏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告》 (2015 年第 80 号),明确了政策合用范围、计税价钱确实定及存案手续办理等有关问题,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公司或未在全国中小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公司以未分派收益、盈利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而且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能够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通告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23【实施日期】2019.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9.03.20•【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019年关于企业所得税的15项优惠政策
2019年关于企业所得税的15项优惠政策优惠政策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具体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文件规定执行。
优惠政策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文件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三:公益性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布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7年度2018年度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37号)文件规定:2017年度、201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17年度第二批和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9号)文件规定:三部门对2017年度第二批及2018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9.04.23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优惠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66号
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为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二、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
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发布前,制造业企业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可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4月23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
(简化版)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汇总
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汇总一、增值税减税降费新政1.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3、2019年4月1日起,深化增值税改革。
(1)降低增值税税率。
4月1日起,增值税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农产品扣除政策调整。
农产品扣除率调整为9%。
用于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扣除率为10%。
出口退税率调整。
原出口退税率16%的调整为13%,10%的调整为9%。
免退税生产企业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的,仍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2)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
一是4月1日起,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航空、铁路运输客票,抵扣9%,公路水路客票,抵扣3%。
二是4月1日起,购进不动产进项税额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3月前尚未抵扣的一次性转入进项抵扣。
(3)对生活性服务业等行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4)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
4月1日起,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地方税费减税政策1、免征政策。
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
2、“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2019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的,减免20%,实际税负5%;100-300万元的,减免15%,实际税负10%。
(2019)财税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发文文号:财税[2019]13号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时间:2019-1-17实施时间:2019-1-1失效时间:2022-1-1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中国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3.2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的附件1、附件2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本篇法规中附件1、附件2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定,修订并重新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三、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四、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1,相关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五、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同时废止。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9年第07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会计制度》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会计制度》2017年10月24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财政部于2017年11月9日在财政部网站了发布《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一、历史背景我国现行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基本上形成于1998年前后,主要涵盖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与事业单位会计。
(一)改革前的会计体系改革前我国会计体系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制度。
2010年以来,财政部适应公共财政管理的需要,先后对上述部分会计标准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各个行业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本满足了现行部门预算管理的需要。
但因现行政府会计领域多项制度并存,体系繁杂、内容交叉、核算口径不一,造成不同部门、单位的会计信息可比性不高,同样业务行政和事业单位的会计标准不同,会计政策不同,导致政府财务报告信息质量较低。
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必须对现行政府会计标准体系进行改革。
(二)实施会计体系改革的必要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重大改革举措,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对各级政府提出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新要求。
由于现行政府会计标准体系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主要以提供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决算报告为目的,无法准确、完整反映政府资产负债“家底”,以及政府的运行成本等情况,难以满足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信息需求。
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必须对现行政府会计标准体系进行改革。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个税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的问题及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详解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个税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的问题及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详解1.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否需要提供证明资料?为了让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更好地落实,方便纳税人享受,实行“申报信息即可享受,部门协作事后核验,严重失信联合惩戒”的征管方式。
因此,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只需填报相关信息给单位或税务机关;相关资料,既不用提供给扣缴单位,也不用给税务机关,自己留存备查就可以了。
如果税务部门事后核验时,发现您填报的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核对不上,会找您核对,这时需要您出示相关的资料,也希望大家能够支持和配合。
2.什么时点开始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各项扣除的享受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不同扣除项目,可以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子女教育。
在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在学历教育阶段,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以上两项教育类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大病医疗。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住房贷款利息。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自2019年1月起享受扣除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住房租金。
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赡养老人。
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2019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2019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概述:随着国家税收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2019年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正式出台,对我国的增值税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
本文将对这一条例及细则进行深入的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其中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一、背景和目的2019年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出台,是国家税收制度改革的重要一部分。
此次改革旨在进一步推进增值税制度的简化和优化,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平性,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该条例及实施细则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和征收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规定。
二、主要内容1. 征税范围的调整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行了调整,取消了一些行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将更多企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这一举措的目的是扩大税基,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2. 税率的调整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不同行业的增值税税率进行了调整,以适应不同行业的发展需求。
对于一些有利于节能环保、科技创新等方面的行业,税率可能会有所降低,以鼓励和支持相关企业的发展。
3. 征收方式的改变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还对增值税的征收方式进行了改变,引入了“多重”和“分步征收”的方式。
这一举措旨在减轻企业的税负,提高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4. 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还对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
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将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以支持其发展和壮大。
三、影响与挑战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实施,对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和经济发展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和挑战。
1.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公平性通过对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调整和征收方式的改变,可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平性,减少税收征管中的漏税或逃税行为。
这将有助于提高国家税收的总体收入水平,为国家提供更多的财力支持。
2. 支持企业创新和发展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为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发展机会。
2019年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_规章制度_
2019年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9〕122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9〕12号)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9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的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9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3号)中的部分申报表修改如下:(一)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及填报说明修改如下:1.“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2.“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为工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填报说明(见附件1)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2号)规定,《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说明中,删除“全球独占许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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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起实施的财税新规(财税法规类) 2018年1月1日起31个城市启动商业健康保险个税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
通知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自2017年1月1日执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完善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日前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税总明确车船税管理相关事项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明确了车船税管理所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事项,对纳税人因质量原因退货、被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形发生的退税,提出了退税管理的相关要求,新规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计税价格的确定及备案手续办理等相关问题,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且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月1日起这两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至全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
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
其中,自2017年1月1日起,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这两
项税收优惠开始实施。
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发布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5〕23号)发布,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国内需求较大的婴儿奶粉、箱包、服装、太阳镜等进出口商品的关税采取措施适当降低,同时适度扩大日
用消费品的降税范围。
方案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调整后,2017年税目数
共计8294个。
1月1日起,天津辽宁安徽等地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财政部近日发文,天津市、辽宁省、安徽省、福建省、厦门市和四川省人
民政府按《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自2017年1
月1日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2018年1月1日起,铅蓄电池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其中,自2017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税则号列:85071000、85072000)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
此外,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调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
总局、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轴流式水电机组等装备的免税政策,生产制造相关装备和产品的企业2017年度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相应取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开始执行。
2018年1月1日起荒山林地等占地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其中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
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2018年1月1日起,中韩、中澳自贸协定实施第二年税率
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15〕25号)发布,通知称,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15年12月20日起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第一年税率,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年税率。
1月1日起施行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日前,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6号文发布,海关总署制定了《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8年1月1日起澳门CEPA 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