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沙市望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解读(2019)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17•【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村庄规划和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6【案件字号】(2020)湘行终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昊锋朱志林余俊杰【审理法官】曾昊锋朱志林余俊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张某;陈新庭;杨树连;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当事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张某陈新庭杨树连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当事人-个人】张某陈新庭杨树连【当事人-公司】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代理律师/律所】谢兆佳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陈叶兰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贺志伟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兆佳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陈叶兰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贺志伟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兆佳陈叶兰贺志伟【代理律所】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被告】陈新庭;杨树连;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本院观点】本案关键问题在于望城区政府、望城区自规局将张某、陈新庭、杨树连纳入杨文户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共同被告证明维持原判确认行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1993年,杨树连申请个人建房用地,原望城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用地许可面积113.2平方米。
2013年,杨树连再次申请个人建房用地,望城区政府颁发望国土集建字[2013]第2041号《长沙市望城区建房许可证》,用地面积160平方米,该证载明的户籍人口包括杨文、张玉银、杨子瑶、杨博林、杨树连、陈新庭、张某。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印发《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印发《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8.04.11•【字号】长国土资政〔2018〕46号•【施行日期】2018.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印发《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国土资政〔2018〕46号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派出机构:为进一步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农村宅基地审批效率,根据耕地占补形势的变化和户籍制度改革等有关精神,我局对《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2018年4月11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4〕11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解决农民建房困难,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落实责任主体,严格用地报批1.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县(市、区)建设、规划、农业、林业、水利、公安等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2.严格宅基地农用地转用报批。
新增宅基地涉及农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宅基地按照每年1-3个批次打捆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市局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占补平衡、审批面积标准等方面对卷宗进行严格把关,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张某1、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某1、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4【案件字号】(2020)湘01行终2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杨廖国娟陈蔚宇【审理法官】彭杨廖国娟陈蔚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1;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办事处【当事人】张某1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张某1【当事人-公司】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周明勤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贺志伟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明勤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贺志伟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明勤贺志伟【代理律所】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原审法院确认的证据可以采信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关于涉案250.8平方米房屋户主的认定问题;二、关于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及行政赔偿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受案范围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望政办发[2016]8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家庭自然户是由夫妻双方及其子女等家庭成员构成的家庭单位,户型由区国土局会同公安局、农林局、民政局、卫计局、街道等单位结合有关规定核实确认。
张某1家庭中各成员由其父母、子女共同构成。
张某1家族中有两个公安户口,但在征拆时按政策规定及实际情况,经结合相关部门意见,按一个家庭自然户认定。
2018年9月3日,长沙市望城区国土资源局对张某1作出《关于的回复》,该回复载明,“张某1丈夫谢某1系招郎,张某1及丈夫、女儿按原有征拆补偿操作惯例需纳入父亲张某2户一并计算。
张某1达不到分户条件,不能单独立户认定补偿。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长政办发〔2018〕41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长政办发〔2018〕4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规范农村建房,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护传统文化,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建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一)科学规划。
加快制定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和镇区(集镇)规划。
根据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要求和行政村区划调整情况制定村庄规划,到2020年,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
农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
(二)合理选址。
积极引导村民在规划确定的集中居住点选址建房,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和地下采空区。
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房。
在上述范围之外的,符合个人建房条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址危房改建,由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政策进行监督。
二、控制农村建房规模(三)坚持一户一宅。
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农村住宅。
村民申请住宅建设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相关文件规定的限额标准需扩建的;现有住宅属旧房、危房需拆除新建或改、扩建的;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需搬迁新建的;住宅因灾害损毁需重建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四)控制用地面积。
鼓励各区县(市)在《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内,结合本地资源状况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确定和实施宅基地面积标准,避免资源浪费或因建房致贫返贫。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19修正)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19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16•【字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施行日期】2019.09.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19修正)(2003年7月14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6年9月15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9月16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沿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带征公共用地。
第四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中小学学校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擅自改变用途;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保护区、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控制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和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物外观和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地道应同时进行管线综合,同步设计并敷设各种市政管线,各种弱电管线应同沟敷设。
在有条件的地方,应规划建设综合沟。
在市政道路上开设道路进(出)口或市政管线的接口,架(敷)设临时市政管线,设置临时路口及施工通道的,均需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在二环线内的主次干道及其他重要地段,不得新设架空线路。
长沙市望城区建设用地报批与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建设用地报批与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WCDR-2012-01005望政办发〔2012〕110号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建设用地报批与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长沙市望城区建设用地报批与供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长沙市望城区建设用地报批与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区建设用地报批与供应管理,规范土地报批与土地供应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报批与土地供应工作。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土地报批与土地供应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土地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区土地报批与供应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副组长:主管国土资源工作副区长土地报批成员单位:政府办、发改局、监察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商务局、住房保障局、文体广电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环保局、水务局、工务局、经开区、城建投、铜官循环工业基地、农科园、各乡镇(街道)土地供应成员单位:政府办、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商务局、住房保障局、发改局、建设局、财政局、监察局、征地办、经开区、城建投、铜官循环工业基地、农科园、各乡镇(街道)。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区国土资源局内),区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分析、研究本季度用地报批与土地供应工作情况,布置下一季度用地报批与土地供应工作任务。
实行重大工业项目与招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制度,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召开重点项目用地报批与土地供应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用地报批与土地供应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望城县个人建房管理规定(试行)
望城县个人建房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个人建房管理,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建房,是指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个人住宅建设。
第三条? 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向中心村、集镇、居民点集聚;鼓励集中建设农村新村。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社区)个人申请建房户家庭情况、建房条件、宅基地选址的把关,并签署意见。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确定专职人员,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专项安排,负责本辖区内规划管理工作,对个人建房报批实施全程代办,并对个人建房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管。
第六条? 县规划局对以下区域的个人建房实施规划管理:(一)县经开区以外的先导区规划区范围、丁字镇全境;(二)其他乡镇集镇规划区、拆迁集中安置区;(三)县道以上的交通干道两厢100米范围内及其他重要基础设施两厢(如给排水管道、万伏以上电力线路、天燃气和石油管道、湘江大堤及一级支流等);(四)产业基地、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五)乡、村庄规划区占用农用地的个人建房。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乡、村庄规划区内原基改建和不占用农用地的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县规划局进行技术指导。
县经开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经开区规划范围内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国土局负责全县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县规划局、国土局联合办公,统一申请表格、统一踏勘现场、统一现场放线定位、统一竣工验收。
第三章?? 个人使用集体土地建房规定第九条? 严格执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基原则。
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居)民原基改建或异地新建住宅后,旧宅应当拆除。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住宅小区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住宅小区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望政办发〔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住宅小区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望政办发〔2014〕1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长沙市望城区住宅小区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11日长沙市望城区住宅小区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住宅小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行为,创新社会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营造和谐、稳定的人居环境,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望城区行政区划内住宅小区管理工作。
第三条区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牵头全区住宅小区管理工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共同配合做好住宅小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综合验收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竣工综合验收,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监、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区房屋产权管理局是全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的评定工作。
各职能部门依职能职责进行各项专业和单体工程验收工作。
第五条住宅小区须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将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和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区房屋产权管理局责令停止交付使用并限期整改。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关于加强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1日关于加强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的暂行规定为加强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切实保障经营场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 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湘办发电〔2022〕35 号)、《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十条措施〉的通知》(长办〔2022〕19 号)等有关要求,制定以下规定。
一、可用作经营场所的居民自建房范围。
农村居民宅基地自建房、国有土地居民自建房、留地拆迁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居民安置房等,可依法按程序登记为经营场所。
二、居民自建房禁设经营场所情形。
下列房屋不得用作经营场所:未经房屋安全鉴定的;经房屋安全鉴定为C 级和D 级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被征收房屋。
三、加强重点业态监管。
严格餐饮、住宿、网吧、影视歌厅、培训机构、托管托育、快递、足浴、体育健身、汽车维修、燃气、种子农药、废品收购和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仓储等重点业态管理,杜绝混杂经营造成的管理混乱和安全隐患。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货币安置区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货币安置区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望政办发〔2014〕172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货币安置区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望政办发〔2014〕17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长沙市望城区货币安置区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0日长沙市望城区货币安置区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加快推进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长政发[2008]30号)、《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望政办发[2014]3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货币安置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一律采取货币补助、补贴方式。
鉴于房地产市场变化较快,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在现行货币补助、补贴标准不变的基础上,区人民政府组织提供价格稳定的限价商品房源,供被征地农民选择。
本办法适用于区域内货币安置区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限价商品房建设采取政府调控、市场化运作的模式,申购、销售和管理遵循自愿申请、严格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限价商品房,是指区人民政府公开出让商品住宅用地时,提出销售价格、住宅套型面积、销售对象等附加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公开摘牌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严格执行建设标准进行开发建设的,针对货币安置区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购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房屋拆迁户)销售的商品住宅。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限价商品房指标回购调整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限价商品房指标回购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望政办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限价商品房指标回购调整方案》的通知望政办发〔2020〕9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相关单位:《2019年限价商品房指标回购调整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15日2019年限价商品房指标回购调整方案为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逐步引导征拆群众按需购房、市场购房,根据我区征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对象:2019年按照《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望政发〔2019〕12号)文件的标准实施项目拆迁的对象。
二、回购标准(一)以征拆户型为单位一次性全部回购指标的,在原回购价格1600元/㎡的基础上,另奖励1000元/㎡,在本方案实施的2个月内整户回购的再奖励100元/㎡;不全部回购的仍按1600元/㎡价格执行。
(二)2019年按《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望政发〔2019〕12号)文件已申请回购的,具体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可以申请全部回购。
三、尚有结余指标的尚有结余指标的参与购买团购商品房,享受结余指标当量人口8.8万元/人的“团购房补贴”,其购买均价为4960元/㎡,具体按《长沙市望城区货币安置区团购商品房实施方案(试行)》(望政办发〔2020〕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资金管理(一)资金筹集已按望政发〔2019〕12号文件实施拆迁的项目,属区内出资主体(财政、园区、平台、土储等)的,该项目原出资主体负责按16万元/人(具体按征拆认定的当量人口)的标准承担补缴资金,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归集;属中央、省、市重点工程等区外出资主体的,经区政府按上述标准协调后确无法补缴归集资金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报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承担。
长沙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十条措施
长沙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十条措施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经营性自建房在一些城市越来越普遍。
然而,自建房的安全问题也正成为一大隐患。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长沙市经营性自建房应当采取下列十条措施。
一、规划建设需符合土地规划、城市规划及建筑规范。
在建设阶段要按照设计成果、工程施工图纸进行规范地施工,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
二、必须采用符合建筑规范及设计要求的材料,同时要对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测,杜绝使用假冒伪劣材料,从源头上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性。
三、建筑工程必须按照当地的工程建设标准,确定具体的施工和监理单位,掌握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状况。
四、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警示牌、安全告示牌等安全提示标志,对施工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全员熟悉施工安全措施。
五、在施工现场要统一管理,制定工地管理制度并执行,对施工过程中的人员、设备、材料等进行防盗、防火等安全管理。
六、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建筑物安全的关键部位及环节进行特别关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性。
七、建筑物竣工后必须经过合格的验收,符合验收标准后方能投入使用。
同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依法办理注册、备案等手续。
八、在建筑物投入使用后,定期进行维护、修缮,及时处理因自然灾害、老化等原因引起的危险隐患,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九、长沙市经营性自建房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全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制定消防预案及应急措施。
十、对于违规、不符合建筑规范的自建房,要及时进行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物要立即停止使用或进行整体拆除。
总之,长沙市经营性自建房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及标准,从建设到使用,均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进行管理。
只有从源头上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性,才能最大程度上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以长沙市一次自建房火灾事件为例,对文章中提到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深入分析,进一步展示这些措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城乡居民建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城乡居民建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18•【字号】望政办发〔2016〕39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城乡居民建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望政办发〔2016〕39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长沙市望城区城乡居民建房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18日长沙市望城区城乡居民建房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城乡居民建房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1.城乡居民建房是指符合我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建住宅行为。
2.预拆迁安置是指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都市区重点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居民户,依程序实行的补偿(补助)安置。
3.集中居住区是指为推进城乡统筹,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按政府引导、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农村居民自愿实施建房的区域。
4.拆迁安置小区是指因土地征收、征用,由政府统一规划用于拆迁人员自建住房的生活安置小区。
第三条城乡居民扩建、新建住宅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鼓励农村住宅建设遵照城镇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向中心村、集镇、集中居住区集聚;尽量少占用耕地或不占用耕地。
第四条建立城乡居民建房联合会审制度,共同研究城乡居民建房个案问题。
第二章部门(单位)职责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并督促村(居)民小组对组内建房(含预拆迁安置)申请人的户主身份、家庭成员、建房资格和条件、四至范围等进行讨论、确认、公示、出具明确意见,并负责城乡居民建房日常巡查、监管等工作。
长沙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十条措施
长沙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十条措施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市场上涌现大量自建房。
自建房虽然价格相对便宜,但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对于大多数业主,安全是头等大事。
长沙市为此,对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管理推出了十条措施。
一、明确责任。
业主首先要对自己的房屋安全负责,要尽到良好的义务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业主要明确自己的主管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配合相关工作。
二、落实管理。
业主要加强对自建房的管理,这包括房屋的维护和保养,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完善房屋安全管理体制。
业主可建立标准化的平台,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三、建立消防安全制度。
业主要遵守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规范消防疏散预案,保证应急情况下充分救援措施的实施,确保房屋安全。
四、完善安全设施。
在自建房内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如防盗门、防盗窗、监控设备等。
同时在窗户、阳台等高空位置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五、加强卫生保障。
要加强卫生管理,防止蚊子、苍蝇、老鼠等卫生问题的滋生。
同时,定期处理垃圾,保持环境卫生。
六、严格生产安全管理。
针对经营性自建房的特点和用途,完善和落实相关生产安全措施,如危险品的储存和处置、设备定期检查和维护等。
确保员工、客人、邻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七、积极加强安全宣传。
对房屋的安全管理,业主应该积极宣传,呼吁业主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切实维护房屋安全。
同时,还要了解常见的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知识的普及。
八、加强社区管理。
社区应该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自建房的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同时,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对经营性自建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九、做好维权工作。
业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自身的维权工作,对无权侵占的地块要及时向政府部门投诉。
对房屋存在的缺陷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工作。
政府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信息的收集和处理,预防和解决安全事故。
业主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经营性自建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通知-望政办发〔2019〕9号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通知正文:----------------------------------------------------------------------------------------------------------------------------------------------------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通知望政办发〔2019〕9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长沙市望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4日长沙市望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重建安置小区和城镇国有土地个人建房管理,按总量控制、动态平衡的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18〕64号)以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长国土资政发〔2018〕46号)等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使用或经依法批准,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所称“重建安置小区”是指因征地拆迁、搬迁,对拆(搬)迁对象实施留地安置,经法定程序分配的生活安置地;所称“国有土地”是指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转征红线范围内或历史性建制镇范围内等经依法确定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并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农村居民。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建房行为,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城市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个人指自然人,包括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
第三条个人建房指个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自行建造、改建、扩建或购买已建成的房屋。
第四条个人建房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和建设标准等相关法规要求。
第五条个人建房应在土地使用权、建设许可证等相关手续齐全的基础上进行。
第六条个人建房应保障居住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要求。
第二章土地使用第七条个人建房的土地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土地利用政策,不得违反土地用途规划。
第八条个人建房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
第九条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个人建房的土地使用权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个人建房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但经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或抵押的除外。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十二条个人建房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机构进行设计,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个人建房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设计规范,保障建筑安全和居住舒适度。
第十四条个人建房的建筑设计文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个人建房的施工过程应按照建筑设计文件和相关法规要求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第四章建设监督第十六条个人建房的建设应经过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个人建房的监督和检查应包括建筑设计、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十八条个人建房的监督和检查结果应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记录并保存相关档案。
第五章房屋管理第十九条个人建房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个人建房的产权证书应保管完好,不得转让、出质或伪造。
第二十一条个人建房应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接受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个人建房的维修、改造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居民自建房,是指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经费,指导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居民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居民自建房安全建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纳入村(居)规民约内容,发现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居民自建房建设,牵头组织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依法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风险排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自建房宅基地管理。
负责消防监督管理的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决定,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许可。
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
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6号)《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30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18日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2020年10月30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引导村民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改善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住宅的规划与用地、申请与审批、施工与质量、服务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村民建设住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住宅建设,是指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住宅,或者对现有合法住宅进行改建、扩建、重建。
第三条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适度集中、一户一宅、先批后建、建新拆旧的原则,符合耕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建筑安全、实用美观等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理顺管理体制机制,解决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发〔2019〕14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发〔2019〕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县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2019年8月13日长沙县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村级工程建设行为,保障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村级负债,根据《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17〕9号)、《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长县政发〔2018〕16号)、《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长县政发〔2018〕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投资评审的实施办法》(长县政办发〔2017〕7号)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村(社区)凡有政府投资(含中央、省、市、县财政投资)的,且以村集体为主要受益对象的村级建设项目,包括村级水利、村级公路、村部(社区办公楼)建设、村级绿化、村级亮化、村级卫生室、农家书屋、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不包括以镇(街)为主的道路绿化、城乡建设一体化项目、农民集中居住安置区基础工程、敬老院、农贸市场、文化站及其附属工程、立面改造等。
第三条村级工程建设实行“县级指导,镇级(含街道,下同)监管,村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各村(居)民委员会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各镇(街)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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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市望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解读(2019)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长国土资政发〔2018〕46号)、《长沙市“五治”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长政办发〔2018〕25号)、《长沙市望城区城乡居民建房管理规定(试行)》(望政办发〔2016〕39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望城区实际,制定了《长沙市望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望政办发〔2019〕9号)。
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1、2016年5月30日实施的《长沙市望城区城乡居民建房管理规定(试行)》(望政办发〔2016〕39号)有效期为2年,现已失效。
2、2018年7月25日印发的《长沙市望城区农村“五治”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望政办发〔2018〕74号)规定。
3、2018年市国土部门出台《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长国土资政发〔2018〕46号)。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长国土资政发〔2018〕46号);
4、《长沙市“五治”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长政办发〔2018〕25号);
5、《长沙市望城区城乡居民建房管理规定(试行)》(望政办发〔2016〕39号)。
三、主要内容
《长沙市望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在《长沙市望城区城乡居民建房管理规定(试行)》(望政办发〔2016〕39号)基础上,按照从严审批、从严管理、从严问责的基本原则,对个人建房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内容更加全面
1、重建安置方面。
增加重建安置小区建房管理相关内容(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从选址、报批、规划编制、分配、审批程序、结余处置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2、国有土地个人建房方面。
改建房屋程序中增加了自然资源和住建的方案审批环节(第
二十八条),内容更为完善。
3、多规合一方面。
增加“多规合一”相关内容(第四条),规定个人建房应当服从规划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应按“多规合一”编制村庄规划,将具有鲜明山水和文化特色的古村落等纳入村庄规划保护范围。
(二)审批更加严格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标准更加规范和严格(第三条、第十四条)
农林部门负责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指导意见;村(社区)须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经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出具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材料;街镇负责审核和建立、更新数据库,并进行管理。
2、宅基地建房审批范围控制更严(第六条)
经开区、都市区规划范围内,符合建房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建房,由街镇积极引导实行预安置;非都市区范围内引导实施集中居住。
3、重要主干道旁边原则不审批个人建房(第六条)
金星大道、雷锋大道、潇湘大道、黄桥大道、湘江大道、芙蓉大道、金洲大道、319国道、北横线、长益复线、普瑞大道、长望路、旺旺西路等城市主干路两厢及其他重要基础设施两厢规划控制范围内(如千万伏以上电力线路、天然气和石油管道、铁路、高速公路、湘江大堤及一级支流等按国家规范控制)按有关要求、规定控制,如确需建房的由街镇报区个人建房联合会审定。
4、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或房屋(第十二条)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房屋的,资规局不得为其批准宅基地或办理不动产权证。
5、严格“建新拆旧”管理(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易基新建住宅时,应当向街镇作出自行拆除旧宅的承诺并上交原宅基地批准文件,房屋竣工后60日内,由街镇监督建房户将原宅基地上房屋拆除到位,在旧宅未拆除前,街镇不得组织对新建房屋进行验收、资规局不得发放不动产权证。
6、严格管理重建安置小区安置户申请加层(第二十三条)
申请加层的,住建局根据第三方检测意见对建筑加层的结构安全签署明确意见,资规局征求相邻住户书面意见后,按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批。
7、严格控制国有土地建房(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1)对已取得批准文件超过2年未建设的,需按要求重新办理审批和报规报建手续。
(2)国有土地上居民改建房屋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规报建手续。
资规局审批建房户申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住建局审批初步设计方案,再由资规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住建局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8、严禁房地产项目转让国有土地实施个人建房和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大型别墅和私人会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严禁在集体土地上砌围墙圈土地违法建设大型别墅和私人会馆等,禁止为其以项目名义报批国有土地。
9、严格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建房批后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村(社区)发现未经审批或未按审批进行建设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街镇。
街镇对建房全过程承担巡查、监管等主体责任,实行放线定位、基础完工、顶层封顶三个阶段检验和日常不定期跟踪检查登记制度,对每个阶段检查做好登记台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立即下达书面停工通知书,严格依法处置。
区人民政府对个人建房管理实行“定期调度,定期督查”制度,对巡查不力、违法建房查处不到位等行为,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予以通报和问责;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纳入区对街镇、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
(三)标准更切实际
1、调整都市区与非都市区范围(第二条第四款)
参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8〕10号)中对货币补贴和非货币补贴区域的划分,结合望城经开区范围变化,都市区范围增加:望城经开区规划范围内原乌山镇区域、望城高新区规划范围内原铜官镇区域和茶亭镇区域。
2、明确个人建房基准户型占地面积(第十条)
按照市国土局《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长国土资政发〔2018〕46号)规定,基准户型为一户4人(及其以下),每基准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1人户型占地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2-4人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3、明确建房分户的基本原则(第九条)
独生子女住户不论几代人,均认定为一个家庭户型;父母必须伴靠一名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子女建房;特殊情况由区个人建房联合会审核认定。
4、鼓励宅基地退出(第十八条)
推进非都市区范围农村宅基地复垦,建房户自愿退出宅基地或放弃宅基地申请资格的,参照长沙市望城区预拆迁安置操作规程进行补偿(或补助)。
由街镇向资规局提出复垦申请,资规局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相关资金从耕地开垦费中予以安排,节余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指标由区政府统筹使用,复垦后的土地权属不发生变化。
(四)程序更简化(第十四条)
原先办理手续时,国土和规划部门分开申请办理,需要填写二份建房申请表,机构改革后,只需要填写一份建房申请表、一次踏勘、一次核发规划许可和建房许可文件。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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