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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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苏人社函[2014]318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函[2014]318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管企业: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今后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时应严格按照人社厅发〔2014〕60号文件要求报备企业年金方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企业申请及时出具规范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二、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通知》(苏财税〔2014〕15号)精神,主动配合地税机关抓好政策落实,积极扩大企业年金制度覆盖面。

三、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抓紧对本地区(含所辖县、市(区))建立企业年金情况进行调查分析,重点分析已实施企业户数和职工人数及占比、企业所有制类型和行业分布、单位和职工缴费水平、年金领取水平等方面情况,以及本地区的有关做法及建议,并形成书面分析报告于8月底前报送省厅。

四、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及时掌握本地区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情况,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分析,及时与省厅沟通联系,并于每年1月20日将上年度本地区企业年金工作情况报送省厅养老保险处。

省厅联系人:徐文昭,83276056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7月29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20〕3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20〕3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正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20〕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行为,杜绝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现象,确保社会公平公正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规定,现就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制定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问题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等,以下简称职保待遇)的,暂按最高标准的待遇发放,其他待遇暂停发放,并由暂停发放待遇的经办机构通知当事人在1个月内到本机构书面确认保留其中一项待遇。

当事人在1个月内未到本机构进行书面确认的,按保留最高标准待遇发放处理,其他重复领取待遇终止发放,并终止解除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当事人重复领取的职保待遇应予退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有关规定,2010年1月1日之前已重复领取的职保待遇不再清退。

二、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问题参保人员在不同地区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按照首次领取待遇地优先的原则,确定保留首次领取待遇地的城乡居保待遇。

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

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

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员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员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亲属救济费(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席卫东搜集整理⼀、企业职⼯和退休⼈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活费⼈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亲属救济费:1、丧葬费,根据江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待遇的通知》(苏⼈社发[2012]102号),从2012年3⽉1⽇起⼀次性丧葬费统⼀调整为6000元。

铜⼭区从2012年3⽉1⽇起,丧葬费由4000元调整为6000元(徐州市由5200元调整为6000元)。

2、直系亲属⼀次性抚恤费,根据江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待遇的通知》(苏⼈社发[2012]102号),从2012年3⽉1⽇起调整为:南京、⽆锡、常州、苏州、镇江(含所辖县(市)、区)16000元,南通、扬州、泰州(含所辖县(市)、区)1500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含所辖县(市)、区)14000元。

铜⼭区⼀次性抚恤费由4000元调整为14000元(徐州市由5200元调整为14000元)。

3、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次性救济费,根据江苏省⼈社厅《关于调整企业参保⼈员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基数的通知》(苏⼈社发[2012]481号),从2013年1⽉1⽇起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计发基数调整为,南京、⽆锡、常州、苏州、镇江五市(含所辖县、市、区)2300元,南通、扬州、泰州(含所辖县、市、区)三市205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含所辖县、市、区)五市1700元。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1 ⼈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20%=340元发给;供养2⼈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30%=510元发给;供养3 ⼈及以上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40%=680元发给。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7.05•【字号】•【施行日期】2013.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劳务派遣管理,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做好相关工作,现将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依法规范劳务派遣出发,研究制定符合本区域实际的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严格依法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按照湖南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见附件1),安排专人、增加专项工作经费,做好实施工作。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本区域内登记注册单位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或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市州实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且上年度劳务派遣工平均人数达到3000人的,由省厅办理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省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规则(见附件2),省厅和市州人社局分别颁发。

各市州要充分利用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劳务派遣情况管理台账,并按照要求对取得行政许可或依照有关规定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及时予以公告。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苏人社办〔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办〔2020〕29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社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66号)精神,我省作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部级试点地区,自2015年组织省市试点地区开展安全评估工作以来,试点险种覆盖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全险种,试点地区覆盖全省各设区市,强化了基金运行状况监督,增强了基金风险管控能力,系统上下反响良好,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为使试点成果由点及面,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的监测、监管、预警、预防功能,更好地防范化解基金风险,有力保障基金安全完整,省厅决定在试点基础上全省全面推进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目标与原则(一)评估目标。

适应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要求和我省实际,构建科学、适用、量化的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指标和方法体系,监测基金安全状况,防范基金运行风险,推进基金规范管理,提供决策参考依据,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政策制定、业务经办、信息管理、基金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评估原则。

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性。

全面分析社会保险制度和基金运行面临的各类风险,形成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

2.重要性。

区分不同指标性质,加大重点指标评估分值,充分体现关键指标在基金安全中的重要作用。

3.预防性。

通过分析基金收支趋势,预测基金面临风险,既关注确保当期待遇支付,又着眼基金长期平衡,做到静态和动态相结合、定量和定性相结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函〔2018〕100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函〔2018〕100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函〔2018〕100号省公务员局,厅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处室、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评估,经合法性审查后,报请厅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请主要负责人签署。

规范性文件草案在送交政策法规处法核时,请各处室单位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XXX政策解读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6〕167号)要求,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材料。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请及时将规范性文件文本送交政策法规处,以便按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3月7日附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表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必要性和可行性(简要说明)起草部门制定时间1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必要性:为贯彻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精神,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前提下,适当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我省将制定下发《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可行性:经深入调研,广泛座谈,动态跟踪,精心测算,初步拟定失业保险金调整方案,将使所有失业人员从中获益,同时,我省失业保险基金也完全可以承受。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2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2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2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苏人社函〔2022〕139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关于2022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2〕22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38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2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分工(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共同负责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组织实施。

(二)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会同民政局业务部门负责考试报名和考前抽查及对全部科目成绩达到相关标准的应试人员进行考后资格审查(以下简称考后审查)的初审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考后审查复核工作,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人事考试中心对考后审查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会商,形成终审意见。

二、时间安排和考区设置考试原则上在各设区市设置考点。

考试时间如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将及时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另行公告,请报名成功者予以关注。

三、考试科目和作答方式(一)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分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和《社会工作实务(初级)》2个科目。

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分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3个科目。

社会工作师考试《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科目试题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社会工作师考试其余两个科目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各科目试题均为客观题,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电话咨询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电话咨询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电话咨询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10.12•【文号】人社厅发[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电话咨询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0〕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服务民生的重要手段。

为了做好公共服务工作,原人事部、原劳动保障部分别申请了12370和12333公益服务号码,并注册了网站域名。

截止到2009年底,全国已有272个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通了12333公益服务号码,其中100多个地级市依托电话咨询服务系统对外提供咨询服务,部分省市还成立了专门的电话咨询服务机构。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部门在服务社会公众、了解社情民意和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得到了各方的肯定。

按照“创建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为推进全国电话咨询服务系统建设和业务开展,充分发挥各级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的作用,进一步提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一)电话咨询服务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公共服务的重要形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包括就业服务、人事人才、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多个方面,管理和服务对象数量多、范围广,所涉业务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

电话咨询服务系统除了传统的电话、传真等服务形式外,还能提供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站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易于被社会公众所接受,应当成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重要手段。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苏人社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月29日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46号,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即《规定》第八条统称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第三条《规定》第八条所称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我省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和在我省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依照国家有关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

已在港澳台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依照国家有关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我省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事宜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在我省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就业登记地参保。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四条用人单位新进人员,在当年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起薪当月按全月计算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个 月 内开 展 岗前 培 训 的 . 据 培 训 后 继 续 履 行 劳 动合 同情 况 . 根
按 照 当地 确 定 的 职 业 培 训 补 贴标 准 的一 定 比例 .对 企 业 给 予 定 额 培 训 补 贴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毕 业 年 度 内参 加 创 业 培 训 和创 业 实 训 . 得 创 业 培训 合 格 证 书 的 . 规定 给予 培训 补 贴 。高 取 按 校 毕 业 生 在 毕 业 年 度 内通 过 初 次 职 业 技 能 鉴定 并 取 得 职 业 资 格 证 书或 专 项 职 业 能 力 证 书 的 .按 规 定 给 予一 次性 职业 技 能 鉴定 补 贴 各 地 要 高度 重 视 高 校 毕 业 生 职 业 培 训 工 作 .将 这 项 工 作 纳 入 当地 职 业 培 训 规 划 。 实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 定 培 训 计 划 . 切 制 完 善 政 策 措 施 。 实 补 贴 资 金 , 强 资 金 监 管 。 证 职业 培 tI 落 加 保 J l 工 作顺 利 实 施
的 高校 毕 业 生 都 能 享 受 到相 关 政 策 扶 持 。 六 、 供 职 业技 能 鉴 定 服 务 。各 地要 结 合 经 济 社会 发 展 的 提
两 网化 管 理 工 作 有 助 于 加 强基 层执 法 力 量 推 动 执 法 重 心 下 移 .有 利 于 扩 大 执 法 范 围 促 进 监 管 范 围从 以城 镇 为 主 向统 筹 城 乡转 变 .有 助 于 提 高 执 法 效 率 推 动 监管 模 式 从 被 动 反 应 向 主 动 预 防转 变 . 对及 时有 效 预 防 、 现 、 理 违 法 行 为 , 实 发 处 切 维 护城 乡劳 动者 的合 法 权 益 .维 护 劳 动关 系 和谐 稳 定 具 有 重 要 意义 各 级 人 力 资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要 高 度 重 视 . 极 争 取 当 积 地 党 委 政 府 支 持 .将 两 网化 建 设 列 为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的 重 点 工 程 . 实加 强 组 织 领 导 。省 厅 将 在 两 网 化管 理 国家 级 、 级 切 省 试 点 的基 础 上 . 定 进 一 步 推进 两 网化 管 理工 作 实 施 方 案 市 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为抗日战争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0.12
【实施日期】2015.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为抗日战争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的通知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直管企业: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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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3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3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中的重要支撑作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和《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中组发〔2011〕11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提高企业竞争力为根本目标,着眼于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现代服务业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等中心任务,坚持“提升能力、以用为本、高端引领、整体推动”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企业主体作用和职业院校基础作用,着力完善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重点环节的技能人才工作机制,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适应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的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为推进“两个率先”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一)建成一支适应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的技能人才队伍。

紧紧围绕我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发展目标,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门类齐全、技艺精湛、素质优良的技能人才队伍。

到2020年,全省技能人才总量达到875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达到280万人,每万名劳动者中高技能人才数达到600人,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达32%。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16•【字号】苏人社发[2012]112号•【施行日期】201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12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公务员局,厅各处室、直属单位:加快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以下简称“两大体系”)是民生幸福工程的重要内容,是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重要任务。

为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示范作用,确保“两大体系”建设每年都有新进展、五年实现大突破,决定在全省开展完善“两大体系”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典型引路、示范带动是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工作开展的有效载体和途径。

开展“两大体系”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以此为抓手提升“两大体系”整体工作水平,是进一步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迫切需要,也是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明确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两大体系”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要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强整体规划部署,确保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扎实推进,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从中得到实惠。

二、开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总体安排“两大体系”的试点项目,主要是针对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域急需重点突破的事项和存在的深层次矛盾,通过先行先试,鼓励开拓创新,为重点难点工作的突破推进提供可供借鉴、可供推广的实践经验;示范项目主要是针对已具备良好基础的工作事项,按照更高标准和更新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上攀登,为全省乃至全国提供示范。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苏人社发〔2020〕81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81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人社厅联系。

附件: 1.江苏省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建设指导意见2. 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送审表3. 标准规范评审意见表4. 评价试题评审意见表5. 江苏省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目录(第一批79个)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7月13日附件1江苏省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建设指导意见技术资源建设是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职业资格改革的重要环节,对完善多元化评价方式,树立客观公正的评价导向,促进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发挥重要作用。

当前,我省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还存在评价标准更新滞后、评价内容与生产实际脱节、开发修订机制不健全、用人单位自主权落实不够等突出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和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健全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建设机制,使评价结果更加科学、客观反映劳动者的技能水平,现就我省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评价技术资源体系(一)构建多层次职业标准。

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建立由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构成的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职业标准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国办发[2012]34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日期】2012.06.13【实施日期】2012.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企业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内在要求,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效手段,是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要求,全面提升企业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现就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以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坚持服务企业、尊重劳动、提升技能、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为促进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二)主要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的政策措施,建设技能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在企业中初步形成初级、中级、高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和比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使技能人才规模、结构、素质更好地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

杨易明、王开强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易明、王开强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易明、王开强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苏行终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齐鸣季芳陆轶群【审理法官】齐鸣季芳陆轶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易明;王开强;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当事人】杨易明王开强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当事人-个人】杨易明王开强【当事人-公司】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易明;王开强【被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本院观点】上诉人杨易明、王开强向被上诉人省人社厅申请公开《关于职工养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等三份文件,省人社厅经审查,三份文件属于其主动公开的信息,遂在法定期限内作出8号《告知书》,告知上诉人可登陆省人社厅网站查询并附网址邮寄送达给上诉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调取证据质证行政复议回避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20 22:23:52杨易明、王开强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苏行终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易明,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营山县,现住南京市鼓楼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开强,男,汉族,住淮安市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某某苏兴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元湖,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对企业招用的残疾人员办理病退问题请示的答复》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对企业招用的残疾人员办理病退问题请示的答复》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对企业招用的残疾人员办理病退问题请示的答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9.11.19
•【字号】苏劳社险〔2007〕13号
•【施行日期】2009.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
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履职依据关于转发《关于对企业招用的残疾人员办理病退问题请示的答复》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我省部分地区在受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时,遇到有关对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和办理病退等相关问题,对此我厅专题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了请示,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招用的残疾人员办理病退问题请示的答复》(劳社厅函[2007]238号)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关于对企业招用的残疾人员办理病退问题请示的答复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企业招用的残疾人员办理病退问题的请示》(苏劳社险[2007]11号)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残疾人实行按比例安置就业,对于安排进企业的残疾人员,在进入企业前已经发生的原发残疾程度,不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不能相应办理病退手续;在进入企业工作后新发生的残疾或由于进入企业工作后原残疾程度加重的,可以按照《职工非因公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为其办理病退手续。

特此函复。

二〇〇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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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人社办函[2015]2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05.07
【实施日期】2015.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
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
(苏人社办函〔2015〕2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11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组织开展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普及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切实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知法遵法守法意识,是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新修订的《江苏省实施<工
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下同),加快推进工伤保险改革发展的重要措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成立由多部门组成的工伤保险宣传活动领导小组,认真制定宣传活动方案,明确各部门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活动协调及相关材料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活动内容详实、组织有序、措施得力。

二、突出主题,统筹安排活动内容
此次集中宣传活动的主题是推进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贯彻实施《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各地要结合实际,突出主题安排宣传内容:一是以人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省人社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的政策措施为主线,侧重宣传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扩面经验和典型做法;二是以《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为核心,侧重宣传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发展成效、制度政策释义及经办服务、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对相关政策的调整,要注意舆论正面引导,把握舆论导向,确保新旧办法的平稳过度;三是持续开展以高风险行业、服务业参保为重点的宣传活动,切实提高职工参保维权意识。

三、加强协调,抓好重点活动落实
(一)组织参与工伤保险知识微信竞答活动。

在集中宣传活动期间,部工伤保险司与中国劳动保障报社将利用“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公众号,开展面向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农民工和广大群众的“工伤保险知识微信竞答”活动。

各地要通过人社门户网站、报纸、电视、宣传手册等媒体广泛发布“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及奖项设置情况,并适当增配激励资金,激发社会大众参与热情。

省厅将根据中国劳动保障报社反馈的参赛数据,及时公布各地参与微信竞答情况。

(二)抓好集中宣传日活动组织。

根据人社部统一要求,各地于5月下旬安排一天举
行工伤保险现场集中咨询宣传。

活动开展前,要认真做好活动的信息发布、宣传材料印发、协调活动地点等准备工作,并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现场影像资料的采集和活动的新闻播报。

活动既要营造好现场宣传氛围,也要维护好现场安全秩序。

对群众现场咨询要组织业务骨干耐心解答。

集中宣传日结束后要做好各项材料数据的收集统计、整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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