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主义刑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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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本主义刑法观之探析

关于人本主义刑法观之探析
多 层 次精 神 文化需 求 , 推动人 的全面发 展 , 已经 成为 我 国现代 化建设 的一项 重大 而紧迫 的任务 。 0 2年 , 20 党 的十六 大 的召开 , 揭开 了我 国历 史 的新篇 章 , 十六
人 本 主义 作为 一种价 值观 和方法 论 ,对 近世 以来 的
各种 社会科 学都 产生 了极 为深远 的影 响 ,其 中无不 渗透 、 蕴涵着 人文精 神 。 而作 为当代社会 科学 重要范 畴 的法 学也概 莫能外 , 深受其 影响 。 观当今世 界绝 综 大多 数 国家 的法 律 , 精神 、 其 原则及 法律 制 度 的构 建 无 不 以人 的 需求和 幸福 为本位 和 出发点 ,无 不 昭示
20 0 9年 7月 第 4期 总第 1 2期 3
江 西公 安 专科 学校 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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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 主义刑 法观的现 实基础
收 藕 日期 :0 9 0 — 6 20—3 2
作 者 简介 : 李永 升 (9 4 , , 1 6-) 男 安徽 怀 宁人 , 南政 法大 学 法 学 院教 授 , 士 生 导 师 , 究 方 向 : 法 学 ; 荣飞 (9 8 , , 西 博 研 刑 陈 17 -) 男 江 西遂 川人 , 南政 法 大 学 法学 院讲 师 , 学博 士 , 究 方 向 : 法 学。 西 法 研 刑
人 本 主义 的精 神 , 如我 国有学 者指 出 的那样 , 诚 在法
治 主 义 看 来 , 律 之 所 以对 人 有 意 义 。 因 为 首 先 它 法 是

人本主义名词解释

人本主义名词解释

人本主义名词解释人本主义是一种价值观和理论,强调把人作为核心关注点和决策者,将人的福祉、自由和尊严放在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的首要位置。

人本主义视人类个体为具有独特思想、感情和意愿的主体,从而主张通过人们的自由意志和自主选择来促进其全面发展和实现个人幸福。

该理论主张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尊重个体差异,并提供公平的机会和条件,使每个人都能够充分发展和追求自己的人生目标。

人本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包括:1. 人的尊严和价值:人本主义认为,每个人都具有平等的尊严和价值,不论其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性取向或社会地位如何。

每个人都应该被视为一个独特的个体,值得受到尊重和尊严对待。

2. 自由和个人权利:人本主义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包括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信仰、追求自己的兴趣和目标、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享受相应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权利。

人本主义认为,这些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和保护,同时也必须与他人的权利和社会责任实现平衡。

3. 全面的个人发展:人本主义主张每个人应该有机会实现自己的全面发展,包括身体、智力、情感和道德层面的发展。

这意味着提供优质的教育、培养良好的品格和价值观、促进个人人格的成熟和提供适当的机会,以实现自己的才能和潜力。

4. 公正和平等的社会:人本主义倡导建立一个公正和平等的社会,消除社会中的不平等和不公正现象。

这需要提供公平的机会和条件,使每个人都能在不受歧视和不公平对待的情况下实现自己的目标。

人本主义强调社会正义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实现社会的整体进步和公民的幸福。

5. 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人本主义认为,个体和社会之间存在着紧密的相互作用关系。

个体的福祉和幸福与社会的繁荣和进步密切相关。

因此,人本主义主张通过个体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来实现社会的整体进步,同时也通过社会的正义和关怀来保障每个人的福祉。

总之,人本主义强调个人的尊严、自由、权利和全面发展,以及建立一个公正、平等和关怀的社会。

它提出了一种以人为本的自由主义,强调人的主体地位和人的福祉,追求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人本主义刑法观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人本主义刑法观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人本主义刑法观
近年来,我国宪法秉承“法治文明、人民当家作主”,在政治改革和社会发展、法治
建设上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国家治理现代化势在必行,人本主义刑法观作为政法社会生态
文明的指引,正备受重视甚至热捧。

首先,从理论上讲,人本主义刑法观从“即人”的角度探寻犯罪中存在的仁慈、怜悯
与包容;以“以人”的思路解读精神的崇高,强调人的尊严和自由;以“立人”呼唤和谐、美好的社会。

它明确提出:人是主体,法律是道德的实现,以“人”为本、“慈悲”为刑,消除了不公、残忍、排外,推动法治健康发展。

其次,从实践中看,在设立人本主义刑法观的指引下,我国实施普惠性刑罚技术以及
刑事从宽配合和担保险抗抗犯等政策,减轻刑罚力度,实现相对宽松的刑事惩罚政策。


本主义刑法观的思考使我国的实践化认罪认罚技术更加完善,有效地推动了司法工作的专
业化水平的提高,使我国法律社会更加完善和充实。

此外,人本主义刑法观还为公民宪法法律保护提供了依据。

不管实施刑罚技术,还是
实践司法配合,宪法法规都需要依赖人本主义刑法观,使公民权利得到坚实的保护,而这
一进程正确的宣传更是关键,也是保障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不可缺失的组成部分。

总之,人本主义刑法观不仅是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备理念,也是中国人道德修养
与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旦日。

承蒙党和政府重视,人本主义刑法观正助力我国实施 rul-
off-the-gray-hair 养老政策,在补充法律法规、更新法律文化形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也为构建“法治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人本主义的解读

人本主义的解读

人本主义的解读
人本主义是一种思想观念,强调人类的尊严、价值和权利。

这一思想在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表现,包括哲学、伦理学、教育学、政治学等。

以下是人本主义的一些关键特征和解读:
1.尊重人的尊严:人本主义强调每个个体都应该被视为一个独特
而有尊严的存在。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被平等对待,无论
其社会地位、性别、种族、宗教或其他身份特征。

2.关注人的全面发展:人本主义强调个体的全面发展,包括身体、
心灵、道德和社会层面。

它主张提供机会和环境,使每个人都
有可能充分发展自己的潜能。

3.人权:人本主义倡导并强调人权的普遍性。

这包括言论自由、
宗教自由、平等权利等。

人本主义主张通过法治和制度来保障
这些权利。

4.社会正义:人本主义与社会正义紧密相连,认为社会应该关心
那些处于劣势地位的人,并通过政策和制度来促进公平和平等。

5.个体价值:人本主义强调每个个体的价值,认为每个人都有独
特的贡献和价值,而不仅仅是一个整体社会的组成部分。

6.教育的重要性:人本主义认为教育是培养个体发展的关键。


主张提供全面、平等的教育,使每个人都有机会获取知识、发
展技能,以便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

总体而言,人本主义是一种强调人类尊严、权利和全面发展的思想观念,它影响着伦理道德、社会政策和教育实践。

在不同文化和社会
背景下,人本主义可能表现出多样性,但其核心理念是通过关注个体,创造更加人性化和公正的社会。

浅析人本主义刑法观

浅析人本主义刑法观

浅析人本主义刑法观摘要: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表征,是现代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蕴涵,刑法尤其应具备人文关怀的实质底蕴。

要在刑事立法中体现人本主义精神,遵循人道原则,作为部门法的刑法的精神底蕴即必不可少的包含“人本主义”的精神。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也是法的存在基础。

人本主义刑法观对于推动中国刑事法治和刑法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本主义刑法观一、人本主义的概念人本主义,也称为人文主义,泛指一种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以人为尺度或以人性、人的有限性和人的利益为主题的哲学思潮,其基本价值蕴涵就是以人为本,肯定和尊重人的尊严、价值和意义。

简单来说:(1)强调人的自主性、实践性和能动性,主张在人与世界的关系中,人占有主导地位。

(2)强调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主张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强调哲学重建的根本途径是人的回归。

人本主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和方法论,对近世以来的各种社会科学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其中无不渗透、蕴涵着人文精神。

而作为当代社会科学重要范畴的法学也概莫能外,深受其影响。

故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本主义是现代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蕴涵。

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因其调整对象(公民个人与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法秩序之间的关系)和调整方式(对公民最基本权利的剥夺)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应尤其具备人文关怀的实质底蕴。

二、人本主义在刑法中的适用从理论上看,人本主义倡导“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取向,而这种价值取向同样适用于刑法的解释。

从现实看,社会问题实质上就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个体与类的关系以及群体与群体的关系问题。

因此,人本主义精神就是主体精神,而主体精神的核心就是把人视为评判一切的标准,把人视为价值的中心和价值的创造者,强调人的尊严高于一切。

就刑法解释而言,人本主义的基本内涵包括:(1)人是刑法解释的价值主体,即人的一切行动包括制定、解释和适用刑法的活动,最终都是为了人的幸福。

人本原理的主要观点有哪些

人本原理的主要观点有哪些

人本原理的主要观点有哪些
人本主义是一种核心观念,强调人类价值和尊严,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受到尊重、尊严待遇。

人本原理的主要观点如下:
1.人的尊严至高无上:人本主义认为人类是宇宙中最具尊严的存在,
无论种族、性别、宗教、社会地位如何,每个人都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2.个体价值优先:个体的价值是不可替代的,每个人都应该被视为独
一无二的个体,而非仅仅是某个群体的一部分。

3.人权不可侵犯:人本原理认为每个人都拥有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尊严权等,不容侵犯。

4.平等和公正:人本主义强调每个人都应该被平等对待,不论贫富、
种族、性别等,公正是构建社会秩序的关键。

5.自我实现和全面发展:人本原理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寻求自我实现
和全面发展,社会应该创造条件让每个人都能充分展现自己的潜能。

6.文化多样性:人本原理尊重个体的文化背景和差异,认为文化多样
性是社会发展的一种丰富资源。

7.社会责任:每个人都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帮助他人实现自我价值,
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总的来说,人本原理强调人类的尊严和价值,提倡社会中每个人都得到平等对
待和公正待遇。

这种观点不仅影响了社会政策和道德规范,也为建设一个更加和谐、包容的社会提供了重要指导。

浅析“以人为本”的刑法理念

浅析“以人为本”的刑法理念
的亲 和 感 、 任 感 。 信
位” 的刑法理念 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发展。 因此 , “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刑法理念已成为时代的要求和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关键 词
中图分 类号 : 9 4 D 1
刑 法 理 念 作 为 一 个 主 观 范 畴 的概 念 , 有 深 层 性 的 特 点 。 刑 法 具 在 文化 结构体系中, 刑法理念总是居于深层或潜隐 的地位 , 它不一定与 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保持一致 , 却控制和影响居于表层的刑法规则和 刑法操作 系统的状态与功效 不同 的时代 , 同的社会政治 、 不 经济 、 文 化和法律制度 , 会形成不同的刑法理念 , 这种理念也会 随着时代的变 化而变化 。随着世 界人权 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以及我 国物质文明、 精 神 文 明 和 法 制 文 明 的 高速 发 展 , 国 传 统 的 以“ 我 国家 为 本 位 ” 刑法 理 的 念 已经不适 应社会 的发展 ,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刑法理念 已成 为时代的 要 求 和 我 国法 治现 代 化 的 迫 切 需 要 。 以人 为 本 ” 刑 法 理 念 认 为 , “ 的 为 稳定社会治安或国家统治秩序而适用刑法 , 只是为了达到“ 以人为本” 的 刑 事 法 治 的 手段 , 护 和 确 保 每 一 公 民 的合 法 权 益 才 是刑 事 法 治 的 维 终 极 目标 , 体 而 言 , 内容 包 括 以 下 两 个 方 面 : 具 其 市 民刑法 的刑法性质理 念 刑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 , 植于一定社会 的物质生活条件, 根 并在 此 基 础 上 发 挥 其 应 有 的功 能 。 此 , 法 的 价值 取 决 于 一 定 的 社 会 结 因 刑 构 , 会 结 构 对 刑 法 的价 值 取 向 具有 决 定性 的 作用 。 会 结 构 根 据 市 社 社 民 社 会 与 政 治 国家 是 否 分 化 , 以 区分 为一 元 结构 和 二元 结 构 。 市 可 当 民 社 会 与 政 治 国家 高 度 重 合 , 二 为 一 , 市 民 社 会 被 政 治 国 家 完 全 合 即 淹 没 时 , 个 社 会 就 被 称 为一 元 社会 结 构 的社 会 ; 当 市 民 社会 从政 这 而 治国家中彻底分化出来, 存在着 与政治 国家相对的且独立的市民社会 时 , 一 社 会 就 是 二 元 社 会 结 构 的社 会 。在 不 同 的社 会 结 构 形态 中 , 这 刑法 具有不同的使命 。 在一元社会 结构 的社会里 , 刑法 以保护 国家利 益和 社会秩序为 己任 , 以将人权保障作为价值导 向, 时的刑法是 难 这 种 政治刑法, 是单纯推行国家意志的工具 , 以残暴 、 专制为特征 。 在 二元 社会 结构里, 刑法不再是单纯推行 国家意志 、 镇压犯罪 的一种法 律 工 具 , 是 限 制 国 家权 力 滥 用 、 护 公 民 个 人权 利 与 自 由的 宪章 , 而 保 以 民主 、 道 为 其 基 本特 征 。 一 时 期 的 刑 法 称 之 为 市 民刑 法 。 民刑 人 这 市 法 的价值取 向曲社会本位主义 的偏差逐步向个人本位的方向转变 , 将 人权保 障放在 首位 , 即倡导人权保障优先的价值理念 。因此 , 民刑 市 法从本质上 说就是法治国家的刑法。 ( ) 法是 用来限制国家刑罚权, 一 刑 而非限制国民 自由的 长期 以来 , 力至上心理在我国根深蒂固 , 权 刑法被看作是用来限 制 国 民行 为 的 , 百姓 往 往 把 刑 法 看 作 是 自己 的对 立 面 而 不 是维 护 自 己 权 利 的 宪 章 。 市 民 刑 法 的 理 念 要 求 刑 法 限 定 国 家 权 力 的 范 围 。 因 为 国 家 权 力 具 有 扩 张 性 , 公 民 个 人 权 利 相 对 于 强 大 的 国 家 权 力 是 弱 小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90 .4 . 1 1 0 .5 22 0 ) 53 1 0

论我国刑法中缺乏人本主义精神规定

论我国刑法中缺乏人本主义精神规定

论我国刑法中缺乏人本主义精神的规定摘要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表征。

作为部门法的刑法的精神底蕴也必不可少的包含“人本主义”的精神。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违反人本主义精神的规定进行剖析。

关键词人本主义刑法规定“人本主义”指的就是传统文化中的人道精神,即珍惜人的生命,尊重人的价值,满足人的需要,维护人的权利,实现人的理想,并以此作为指导和检验人们思想和行动的标准。

一、我国死刑制度虽然现在世界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而我国的死刑存废之争也一直存在争议。

自两千多年前,“杀人偿命”的观点,一直伴随着中国历史的脚步延续至今,并且渗透到每个中国人的思想之中。

虽然中国人接受着越来越多的外来到先进思想,但这一思想不可能被轻易拔除。

而且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说的,“刑罚的轻缓化其实是社会治理能力提高,社会治理手段多样化的效果。

但是从中国现在的社会发展情况来看,社会治理能力的相对不足,治理手段相对简单化决定了我国目前是不可能废除死刑①”。

因此目前这一阶段,只有减少和限制死刑才是符合刑法人本主义精神。

我国刑法在限制死刑方面已经做了很大努力,但死刑立法还是偏多,核准程序不完善。

立法机关应该以人本理念为导向,调查和分析我国现存的死刑条文,结合司法实践,进一步减少死刑的适用,并且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格和完善死刑核准程序,从而使我国刑法更加科学,充满人文关怀的理念和色彩。

在不能废除死刑的前提下只能进一步限制死刑适用范围,这样才是符合现代世界刑罚发展的潮流的,也是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剥夺人的生命始终是一种罪恶。

我国在97刑法所确定的死刑罪名达58个,在这些死刑罪名中,绝大多数是配置给非生命犯罪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较少使用的罪名占三分之一,实践中基本上备而不用;经济犯罪占了三分之一;故意杀人等暴力型犯罪仅占三分之一。

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就是希望通过重判多杀来遏制这些严重违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以及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刑法学重视以人为本

刑法学重视以人为本

刑法学重视以人为本一、刑法学中的人性思考“以人为本”应以人性为基础。

“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的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与人性离的多远,他们总是会通过这样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作为社会学的刑法学当然也是如此。

刑法规范只有建立在人性的基础上,才能体现其价值,才能具有其本质上的科学性、合理性。

刑法的产生与发展进步,总与人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1.刑法的产生是以对人性的思考为前提人是社会之本,正确认识社会规范建立在正确认识人性的基础之上。

刑法的产生也是以对人性的思考为前提的,在西方人性问题上的最大争议是人性的理性与非理性问题,在中国是人性的善与恶问题,在人性上的不同认识往往导致不同法律学说的产生。

2.刑法的发展与人性的发展相互映衬人性的发展历程规制了刑法的发展历程,刑法的发展又对其具有反作用。

历经了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人性冲破了神学的藩篱,得到了张扬与尊重,与此同时,刑法对人性的束缚和压制也被彻底的瓦解了。

罪刑法定原则、刑罚人道主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这三大刑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是对人性的理解与尊重,更是刑法学的巨大历史进步。

此外,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是在对人性的深刻认识和理解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具有相当程度的人文关怀,得到了人们的普遍接受。

之后的实证学派更是以犯罪人为刑法的中心,主张刑法个别化原则、意思决定论和社会责任论,使人性得到进一步的尊重和深化,使刑法更具生命力。

对我国现行刑法人性方面的思考我国现行刑法虽然在诸多方面有了很大发展进步,但也存在一些违背人性,强人所难的地方。

笔者认为,为使我国刑法更加完善,符合人之本性,我们首先有必要借鉴西方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因为这一理论符合人性的要求,是对人性的体谅与尊重,也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的价值目标追求。

另外,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而我国刑诉法却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实回答义务,这实质上是迫使他们自证其罪,是强人所难的行为,是对人性的无视与逼迫,对此,我国应考虑借鉴西方的沉默权制度,充分尊重犯罪人权利。

刑法价值的人本化思考

刑法价值的人本化思考

刑法价值的人本化思考[摘要]对刑法价值问题的分析研究,有助于发现刑法存在的根基与哲学,同时也对刑事政策的走向和刑法运行机制的实践操作产生规制作用。

文章对我国现存的刑法的绝对工具性价值观的质疑,寻求更人本化的刑法价值观,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树立刑法作为社会正义的象征。

[关键词]刑法的价值,刑法的工具性,刑事政策国家为什么要制定刑法?国家制定刑法想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或效果?对这些问题的分析,究其刑法存在的根基和哲学,探讨刑法的价值,规制刑事政策,使刑法资源发挥到最优和最大化,将对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产生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刑法的工具性价值的质疑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的总称。

刑事规范不同于刑事法规,刑事规范是从刑事法规中抽象出来的规范,而刑事法规是刑事规范的载体,形式规范是刑事法规的实体和内容。

在本体论上刑法不仅具有使人们遵守符合社会伦理要求的积极的刑法机能,还应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消极限制机能。

现今,法益侵害说成为主流。

李斯特说,法益就是刑法规范所保护的利益。

根据法益理论,法益可以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

任何侵害法益的行为都要受到刑罚的惩处,在此刑法的工具性的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已经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人们的法制意识也取得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我国现行的刑法价值观还是法律工具主义。

刑法被看作是国家专政的工具,刑法的确立和变更都要服从于政治需要,刑法的适用要因政治而变迁,刑法学的研究以符合立法和实际需要为原则。

这种实用主义刑法观不仅阻碍了刑法理论的更新和发展,而且也使得刑事立法缺乏长远的预见。

这使得我国刑法学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只讨论刑法的任务而不研究刑法的功能,只谈刑法的保护功能却忽略了刑法的保障功能,只谈刑法服务于政治和经济的工具价值,不谈刑法作为限制国家刑罚权滥用、保障刑法适用对象的保障功能,否认刑法作为社会正义象征的独立意义。

我过刑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种刑法的使命观,确实有着很强的目的性,难免不会出现为达目的滥用刑罚,而出现重刑主义的倾向。

中国特色的人本主义慎刑观

中国特色的人本主义慎刑观
20 0 9年
《 田师 范专 科 学 校 学报 》( 和 汉文 综 合 版 )

J1 09第 Leabharlann 卷 第 六 期 u. 0 2 8

总第 6 2期
无论 足古代 中国或 西方,刑 罚最初所具有 的野 蛮、残 酷、是相 同的。它所具有 的统治者 随心所欲 的镇压 、迫 害异 己者的非 人道性 使 我们不寒而粟 。中国一向就有 “ 大刑用 甲兵 ,其 次用斧钺 ;中刑 张俊杰 用 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 这无 不说明了刑罚随便滥施 ” 给 人们带米的伤害性 。相传刑罚是苗人创造 的。古代 中国苗人是蛮 (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工程系 河南南阳 430) 700 族 ,在华夏文 明中蛮族野蛮 、落后的代名词 。对于先进的华夏族是 刑 。 L 费J 捅 人本主义思 想在中国 源远流 长, 对中 它 国社会的 是多 不用刑法 的,而是靠风俗 习惯、礼仪的 , 罚仅是针对外族的 。 随 影响 方 着 部落征战 的频繁刑罚慢慢的也实行于 自己族 内了。 秦统 一六 国后 , 面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而且影响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 价值走向。其具体表现:刑罚从随心所欲到五刑制度的确立:宽仁慎刑,爱惜人 虽然 没有 五刑之名 ,但有五刑之实,完全承袭 了以肉刑 、生命刑为 命:德主刑辅,注重教化;慎重刑狱 ,以防草管人命。以上几个层面具体体现了 特征的奴隶制五刑。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肉刑的弊端逐步得到有 识之士的批 。终于在汉文帝时逐步得以废除。到隋唐确立了封建 中国特色的人本主义慎刑观精神。 社会 的五J制度。正如马小红教授所 说 “ f _ l J 有学者认为 , l 世纪 以 在 9 L 键 1 刑罚;人 天 司j 本主义: 刑 慎 前 ,中固法律所规定的刑罚算得上是世界上最文明、最人道的。连 中国传统的人文 主义 思想历 史悠久,比起 欧洲人文主义 的产生 剑桥 中国晚清史》也承认 :‘ 与当时 (9世纪 中叶 ) 1 早两干多年。从 “ 先王何命,格谨天 服” “ , 予迓续乃命于天 ” “ 到 天 美国人写的 《 西方的观点相反, 中国法律是非常符合人道的 ’中国传统刑法思想 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 天聪 ,自我民聪 ;天明畏,自我民 ,“ J 明威”已经说明中国传统人本土义是 殷商天道观发生动摇的基础 突…人的主体地位,排斥宗教迷信的消极影响,反对客观归罪感, 提倡慎刑 ,恤刑 ,尊重血缘亲情等人类本性,这些 民族文化的优秀 上不断的形成 了。 了周朝统治者 已 从德的方面考虑政治的得 失。 到 ” 在春秋战国时期 ,经过儒家和其他 学派的广泛论证 ,比较全面地确 成果,时至今日仍是我们应当批判地加以继承的宝贵财富。 ( )奴隶制的刑罚 。夏朝有 “ 一 大辟二百 ”的记载,大辟就是 立了人在 自 宇宙中的地位和人的社会价值。 然 正如孔子说 : 未 能事 “ 人,焉能事鬼 ?” 人本 主义表现 法文化中也是悠久的 , 具有 死刑,执行方式有诛、杀、戮等。到了商朝,特别商纣时刑罚是很 。… “ E 中国特 色的人 本主义 的法文化 到了汉朝 已经成熟 ” 具体表现 : 残酷 的。夏=和 商王随时可 以用各种方式惩罚人,在商纣的所谓的 “ 醢九族 、脯鄂侯 、剖 比千 ”记载中,刑罚的滥施达到 了令人发指 立法和司法的许 多方面 。纵观古代 中困刑罚由繁到简 、由随心所欲 到五刑制度的确立 ,J是在 以人 为奉的人本主义慎刑观精神指 导下 的地 步。州朝从商 的灭亡 中吸取教训,慎刑思想以被提高到很高的 下 如 惟乃丕 考文王, 克明德慎罚” , 了穆王时期 的 《 到 吕 发展起 来的。这种人本主义 的慎刑规 的深 切关怀对我们党提 L的科 位置 , “ J l 刑》就提 到丫: 苗民弗用灵 ,制以刑 ,惟作五虐之 刑日法 ,杀戮无 “ 学 发展 观具有 重大的借鉴意义。 行 为的,符合两个不 同犯罪 的构成要件 ,因而应构成两个不 同的犯 罪处罚 ” 。 罪 。如果认为 “ 逃逸致 人死亡 ”包括行 为人逃逸 时对被害人可能 本人认为, 逃逸致人死亡” “ 与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的主 死 亡结果持故意的心理态度 ,则 故意逃逸致人死 亡的行 为与过失的 要 区别有 :第一 ,两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因逃逸 致人死亡” 的主 交 通肇事行为分别符合故意 杀人罪和交通肇 事罪 的构成要件 , 白 应 观方 面为过失,故意杀人罪、伤 害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第二, 依照这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而不是仅依交通肇事罪一罪处理, 否则, 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 因逃逸致人死亡” “ 的行为方式是不作为,故 就 违反了一罪与数罪相区别 的刑法綦本理论 。再 次,根据罪责刑相 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犯罪的行为方式是作 为;第三,两者对 法益的 适应 的刑法基本原则 ,该规定不应包括故意心态在 内。如果 “ 因逃 侵害程度不I。单纯逃逸 后,由于受害人还有 可能被 其他人 救助, | J 逸致 人死亡”包括行为人逃逸时对于被害人可能会死亡的严重后果 所 以逃逸行为只是对生命 、健康造 成危 险。所以逃逸 行为对法 益的 是 过失的心理态度, 还是故意 的心理态度 , 都适用相 同的量刑幅度 , 侵害程度轻于故意杀人、故意伤 害罪,这也是刑法对 逃逸致人死亡 这 样做 明显是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 则的。 的处罚轻于故意杀人罪 、伤害犯罪的原因。 ( 二)“ 因逃逸致人死亡 “ 的客观 方面。 笔者认为准确把 握 “ 州法实践中,行为人肇事后在逃逸 过程 中,明确 知道 自己的 逃逸致 人死亡 ”的客观要件 ,应注意 以下两点 :第一 ,逃逸与死T 驾驶行为会进一步造成受害人伤害或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不顾 I 二 结果 的因果性;即受害者的死亡 _肇事者 的逃逸之间存在刑法上的 受害人死活而继续驾驶,最后导致受害人死亡或受重伤。或者将被 卜 j 因果关系。如果受害人因肇事行为已经死亡,或者,虽没有死亡, 害人带离事故现场 后隐藏 或者遗弃 ,如将被害人放在 不易被 发现 的 但濒临死亡,即使及时救助也得死亡,E-者没有 果关系。 q % 第二, 地方,自己钙车逃跑,使被害人处于无法得到救助的环境中。对这 逃逸与死亡结果因果关系的序列性;即逃逸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必 些所情的 “ 积极逃逸”的情形,可以直接适用刑法第22 3 条或第24 3 须遵循刑法因果关系中原因在前,结果在后的规则;交通肇事后因 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之前的交通肇 逃逸致 人死亡,只应足逃逸行为在先 ,死亡结果在后 。如行为人交 事行为也构成犯罪的情况 下,则应 以交通 肇事罪和 故意杀人罪 或故 通肇事 当场致 被害人死亡而后逃逸 的,因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无 意伤害罪进行数罪并 罚。 果关系 ,不属 于 “ 因逃逸致人死亡 ,如因认识错误而认为被害人已 综一所 述,交通 肇事逃逸 的司法认定是一个 复杂 的法律 问题, I : 经死亡 ,但被害人确因行为人逃逸 ,抢救失时而死亡的, 影响认 只有对其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做到准确把握、 定为 “ 因逃逸致 人死亡 。 全面判断、不枉不纵 ,让法律更好地为办案实践服务 。 ( )“ 三 因逃逸致人死亡 ”与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参考文献: 在现实情 况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肇事 [ 高秀东. 1 ]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 M. 04 人明知发生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继续前行逃离现场;第二种是 [] 2冯方,王艳文. 论交通肇事罪之 “ 因逃逸致人死亡 ”[]山西高等学校社 J. 肇事人 明知发 生事故,查看事故具体情况后,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 会科学学报,20 1 ). 0 6( 1 现场;第三种是肇事人查看事故具体情况后,为掩盖事故、逃避法 [] 3马建文, 杜宁. 论交通肇事罪中的 “ 因逃逸致人死亡”[]辽宁警专学报, J. 律责任,将受害人转移至它处后逃离现场。如果这三种情形都导致 20 4 ( ) . 0 5 受害人死亡,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实践对前两种情况 ( 前两种情况也 ] 李英伟. 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研究【]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o J. O6 可 以称为单纯逃逸的行 为) 一股认为属于刑法第13 3条规定的 “ 因逃 ( ). 6 逸致人死亡 ” ,对第 三种 情、,根据 《 况 解释》第6 条规定 “ 为人在 行 [] 5张波. 交通肇事 “ 逃逸 ”的定性��

西方刑法学发展简史

西方刑法学发展简史

西方刑法学发展简史
西方刑法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时期。

在这个时期,刑法学主要关注的是“惩罚”和“报复”,同时也强调了罪犯的自由意志和责任。

中世纪的欧洲,刑法学主要以基督教的道德观念为基础,对罪犯进行道德教育和惩罚。

此时期的重要成果是《大宪章》和《权利法案》,它们为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奠定了基础。

17世纪到19世纪初,刑法学经历了一场革命。

人本主义思想代替了宗教道德,刑法学研究的焦点转向了“法理”和“正义”。

此时期的重要成果是“法治国家”的概念和“刑法典”的出现,它们为现代刑法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20世纪,刑法学逐渐转向了对罪犯的“矫正”和“重建”为重点。

同时,刑法学也开始关注受害人的权利和保护。

此时期的重要成果是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人权法的发展,它们为现代刑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泛的视野和理论基础。

总之,西方刑法学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演变的历史进程。

从“惩罚”和“报复”到“法理”和“正义”,再到“矫正”和“重建”,刑法学的研究焦点也在不断变化,但对于保障公平和正义,对于保护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刑法学一直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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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主义的五大观点

人本主义的五大观点

人本主义的五大观点人本主义是一种关注人性、人类价值和人的自由发展的思潮和哲学观念。

它强调个体的尊重和尊严,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有实现自己潜力、追求幸福和自由的权利。

以下是人本主义的五大观点。

1. 人的尊重和尊严:人本主义强调每个个体都有独立而不可替代的价值。

人无论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社会地位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和尊重。

尊重个人的尊严意味着不应该将人仅仅视为工具或目的地,而是将每个人视为一个有思想、感受、希望和需求的主体。

人本主义倡导追求公正和平等,并且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压迫和剥削。

它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力拥有和实现自己的意图、目标和价值观。

2. 自由和个性发展:人本主义认为个体的自由和个性发展是重要的。

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活,选择和追求符合个人价值观和兴趣的事情。

人本主义提倡个体的自主性和自由选择,认为个人可以通过自我意识和个人发展来实现自己的潜力。

个体的自由和个性发展还涉及到个人权利的保护。

人本主义主张每个人都有权利享有自由、生命、自由表达、自由思考、自由结社等基本人权。

3. 积极心理学:人本主义强调个体的主动参与和积极向上的心理状态。

它关注个体的主动性、自我价值感和幸福感。

人本主义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追寻自己的梦想、拥有积极的心理态度,并追求满意和幸福。

积极心理学的核心是个体的自我实现和成长。

通过积极思考、积极情绪、积极行为和积极社交,个体可以提升自我认知和自尊,培养身心健康,以实现个人价值观和生活目标。

4. 教育的重要性:人本主义认为教育是个体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键。

教育不仅仅是传授知识和技能,更是培养人的全面发展和批判思维能力。

教育应该注重培养个体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造力,帮助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

人本主义教育还强调培养个体的道德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

教育应该让个体明白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和他人的影响,以及为了实现社会公正和和谐而应承担的责任。

5. 社会公正和人类福祉:人本主义关注社会公正和每个人的福祉。

人本主义概述

人本主义概述

人本主义概述
人本主义是一种哲学和价值观,强调人类的尊严、价值和自由。

它是一种以人类为中心的思想体系,关注个体的幸福、自由和发展,并重视人类的情感、理性和道德。

人本主义的核心观点包括:
1.人的尊严和价值:人本主义认为每个人都具有独特的尊严
和价值,不论种族、性别、宗教、性取向或社会地位。


们应该被平等对待,并且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个人发展和
幸福。

2.个人自由和自主:人本主义强调个人的自由和自主权利。

每个人都应该被允许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追求自己的
目标,并根据自己的良知和道德价值观行事。

3.自我实现和个人发展:人本主义重视个体的自我实现和个
人发展。

个体应该被鼓励追求自己的潜能,并通过教育、
文化和机会来实现个人的成长和满足。

4.社会正义和道德价值:人本主义强调社会正义和道德价值
观。

它呼吁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包括平等、公平、
宽容和尊重他人的价值观,以实现社会的和谐和进步。

5.自由意志和个体责任:人本主义认为个人具有自由意志,
可以自主选择和承担责任。

个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和决策
负责,并尊重其他人的自由和选择。

人本主义在哲学、心理学、教育、社会学等领域都有广泛影响。

它为人类的道德、伦理、教育和社会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指导,强调人类的尊严和价值,倡导关注人的全面发展和幸福。

人本主义的精神也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和公正的力量之一。

关于中国刑法人性主义原则及体现

关于中国刑法人性主义原则及体现

关于中国刑法人性主义原则及体现二百多年前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提出了一条颇为有益的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法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暴行的工具,从本质上来说,刑法应该是公然的、及时的、必须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稍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加以规定的。

”[1]在上述公理中,包含着现代社会三大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即罪刑决定主义原则,罚款均衡原则和刑罚人性主义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至今仍然是各国刑事法律的圭臬。

然而遗憾的是,时至本日,刑法人性主义在我国仍未引起学术界和司法界的足够重视。

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认真反思和深刻检讨。

一、刑法人性主义的缘起与蕴涵人性主义一词源自拉丁文意味着人性精神。

其历史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4—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其最初形式是人文主义,它从反宗教统治和封建独裁出发,提出以人为中心,要求关怀人、尊重人性和人的尊严,尊重人的自由意志。

启蒙主义时期,人性主义进一步成为资产阶段最重要的社会价值观念之一。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性主义逐步进化成为以人为中心和目的,关于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现实生活和幸福、人的解放的学说。

[2]18世纪中期,受人性主义思想的影响,资产阶级刑事古典学派针对中世纪的严刑酷罚提出了刑罚人性主义思想,主张废除和限制死刑,取消残废性和耻辱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改良监狱,给犯人以人性待遇。

废除肉刑,减少死刑,禁止尽对不定期刑等都是在刑罚人性主义的倡导下取得的丰富成果,其至今仍为西方国家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现代刑法赖以生存的重要支柱之一。

刑法人性主义与宽容、柔和和人性等德性词汇相联系,与野蛮、残酷、恐怖、折磨等形象相对立,表现出国家在制定和运用刑法时对犯罪以及犯罪之实施者的一种宽容态度。

但是,这只是刑法人性主义的表象,刑法人性主义的蕴涵究竟是什么?对这一极具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题目,我国学者有不同看法:(一)学者曲新久以为[3]:刑法人性主义的实质命题乃是将犯罪人作为伦理主体对待,而不是物理处理。

浅谈司法社会工作的理论来源和主要议题

浅谈司法社会工作的理论来源和主要议题

浅谈司法社会工作的理论来源和主要议题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司法社会工作是司法(核心是刑事司法)与社会工作的交集,其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也必然受到这两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子系统的制约。

由于这两个领域在理论、体制以及专业定位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需要从理论上梳理二者共同的交汇点,并对其价值理念差异和专业规范冲突进行调和性纾解,进而形成司法社会工作的理论基础。

一、司法社会工作的理论渊源从目前的发展状况看,司法社会工作的基本理论虽处于形成过程之中,但其主要的理论资源是大体确定的。

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刑事司法理论中的基本观点、社会工作中的理论范式以及传统文化中的本土基因。

(一)来源于刑事司法的理论观点1. 社会福利思想与司法大社会观。

自1899年美国在伊利诺斯州建立世界第一个少年法院起,就孕育了司法社会工作的种子。

此后形成的关于青少年司法的所谓福利模式认为,应“奉行教育的理念,吸收社会工作者、心理学者和其他相关的工作者介入,遵循相对非正式的程序,为未成年人提供个体化的处置,并且为他们提供正式的联系点”。

这些基本理念和实践原则,已经成为司法社会工作的早期领域——青少年社会工作的指导思想。

20 世纪60 年代,时任美国总统林顿·约翰逊采取了一系列扩大福利范围的措施,由此演化出的所谓“司法大社会观”将人们在生存方面的各种困难纳入了国家的视野,成为整个社会的责任。

它不仅顺应了刑罚的个别化趋势,同时也更能体现对罪错者的权力救济和人权保护,从而有力地保障了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国民的生存和发展,促进了社会团结和进步。

时至今日,福利国家的思想正在从青少年司法领域逐渐深入整个司法制度,司法大社会观、司法权力救济等也已成为司法社会工作理论的重要概念。

2. 刑罚谦抑理念与人本主义刑法观。

刑罚谦抑理念主张:在众多对付犯罪的社会控制方法中,刑罚具有“最后的”意义,即对于已经被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和犯罪人,如果用非刑罚的方法即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的话,就不要用刑罚的方法,刑罚是作为一种具有补充性和保障性的控制措施发挥作用并体现其价值。

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刑事古典学派是19世纪末期欧洲刑法学的主流派别之一,强调应该根据人本主义和客观标准来制定和执行法律。

在其传统观点中,人们可以了解该流派的主要观点。

1. 罪犯自由意志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是罪犯拥有自由意志,并且应该为犯罪行为负责。

因此,他们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而且许多人认为这应该是相应的,以便作为可接受的惩罚,这是一个基于道德对待罪犯的观点。

2. 明确的法律古典学派非常注重明确的法律条文,以及法律的实施规定。

受害人、警察和法官都必须了解这些规定,以便他们可以在公正和公平的框架下工作。

由于这些规定减少主观性的影响,这也消除了在法律程序中的恶意扭曲。

3. 最小强制原则古典学派意味着刑罚必须是单一、固定和最小化的。

这意味着一旦法律确定犯罪的性质,法官就必须按照规定作出相应的裁决。

刑罚必须是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况最小的,以保护被告不受过度的法律遏制,而且不犯更加严重的错。

4. 按比例原则刑事古典学派还认为,法律应该是基于罪与罚的按比例原则。

这意味着犯罪的严重性决定了罚款的大小或程度,以便让刑罚更为公正。

尤其是对细节繁惑的罪行(如改夫的现代定义),累及多个阶段的行为和结果复杂的罪行,这一原则是非常适用的。

5. 实证主义实证主义是古典学派的一个扩展部分,它强调根据一定的研究和实验,去知道事实,确立更为准确的法律规定。

因此,这种观点认为,法律条文不应该基于道德或理论的考虑,而应该基于事实依据。

在刑事古典学派的信仰中,法律应该是公开、公正、固定、明确和按比例的惩罚。

这些观点已经成为欧洲法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已经受到了其他国家法律体系的影响。

虽然有些法学家认为这一理论的某些缺陷,例如在处罚和罚款上的限制,但是这些观点的重要性助于在千百年的刑事司法历程中维护了个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安全。

浅谈刑法人道主义

浅谈刑法人道主义

浅谈刑法人道主义作者:董盼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2期摘要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的行为规范,不能脱离人而存在。

刑法作为最具有惩罚性的法律,更应体现人道主义思想。

只有贯彻人道主义思想,才能更好地把握刑法理论的精髓,才能达到保障人权,尊重人性的价值追求。

本文从人道的起源、人道的概念出发,阐述人道与刑法联系及在刑法上的完善。

刑法只有体现出人道,才是一部善良的刑法,才能能使人与社会两受益。

关键词人道刑法谦抑作者简介:董盼利,郑州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刑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中国刑法理论与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008-02刑法是一把双刃剑,用之得当,保障个人合法权益与社会秩序的安宁;用之不当,危害个人合法权益与社会秩序安宁,因此,对于刑法的可能扩张和滥用,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

不得已的恶只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道。

豍刑法是规范和惩罚人们的犯罪行为,作为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人的强制性和惩罚性最为明显,因此刑法的制定,刑法的施行,刑罚的实施都无时无刻的需要从“人”出发,刑法只有体现人道主义原则,才能真正的发挥刑法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人的个体价值也得到体现和保障。

一、什么是人道何谓人道?人道一词经常和人道主义联系在一起。

人道主义是文艺复兴时期文化领域的一种思想,与自由、平等、博爱思想一起,是反对封建专制、刑法封闭、刑罚滥用的一种思想。

在这种思想的引导下,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西方法治世界才逐渐从中世纪的黑暗中走出来,进入文明、人道和宽和的法治世界。

当今社会人权意识觉醒、人道尊严成为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刑法人道主义也成为一种主流的刑法观念。

从古至今,从中至外,法律思想家们从各自不同角度诠释人道主义,却始终未有定论。

人道主义也逐渐发展为广义和狭义之分。

就其广义来说,人道是基于人是最高价值的博爱行为,是视人本身为最高价值而善待一切人、爱一切人、把任何人都当人看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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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本主义刑法观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1-0037-01
摘要: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表征,是现代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蕴涵,刑法尤其应具备人文关怀的实质底蕴。

要在刑事立法中体现人本主义精神,遵循人道原则,作为部门法的刑法的精神底蕴即必不可少的包含“人本主义”的精神。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也是法的存在基础。

人本主义刑法观对于推动中国刑事法治和刑法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本主义刑法观
一、人本主义的概念
人本主义,也称为人文主义,泛指一种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以人为尺度或以人性、人的有限性和人的利益为主题的哲学思潮,其基本价值蕴涵就是以人为本,肯定和尊重人的尊严、价值和意义。

简单来说:(1)强调人的自主性、实践性和能动性,主张在人与世界的关系中,人占有主导地位。

(2)强调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主张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强调哲学重建的根本途径是人的回归。

人本主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和方法论,对近世以来的各种社会科学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其中无不渗透、蕴涵着人文精神。

而作为当代社会科学重要范畴的法学也概莫能外,深受其影响。

故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本主义是现代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蕴涵。

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因其调整对
象(公民个人与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法秩序之间的关系)和调整方式(对公民最基本权利的剥夺)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应尤其具备人文关怀的实质底蕴。

二、人本主义在刑法中的适用
从理论上看,人本主义倡导“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取向,而这种价值取向同样适用于刑法的解释。

从现实看,社会问题实质上就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个体与类的关系以及群体与群体的关系问题。

因此,人本主义精神就是主体精神,而主体精神的核心就是把人视为评判一切的标准,把人视为价值的中心和价值的创造者,强调人的尊严高于一切。

就刑法解释而言,人本主义的基本内涵包括:(1)人是刑法解释的价值主体,即人的一切行动包括制定、解释和适用刑法的活动,最终都是为了人的幸福。

(2)人是评价的主体,即人是刑法解释中公平与否的评价者。

(3)人是实践的主体,即人类文明包括刑事法律制度的进步,是人类共同创造与行动的结果与结晶。

作为规则的刑法,其目的就是要保证一个作为人类的生存,对危及作为人类生存基础的行为,国家将动用刑罚予以惩戒。

由于刑法规定的惩罚措施以剥夺个人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为代价来维护人的整体利益,因此,必须以剥夺个人最小利益的方式来实现对人的整体利益最大化的保护,只有这样才符合刑法的人本主义精神。

对于国家而言,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强制性规则来维护人类和平和安全的共同生活基础。

三、人本主义刑法观的立法基础
刑法是公法的一种,公法主要涉及的是公民个人与国家质检的关系,这种关系从实质意义上说是指国家权力和公民个人权力之间的关系。

在刑事立法和刑法的构造中,如何处理国家和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往往决定着一国刑法的性质。

专制主义国家的刑法以国家为本位,一味强调国家权力而忽略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缺乏应有的人文关怀。

而法治国家的刑法规则以个人为本位,注重强调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有效地限制国家权力的行驶范围,彰显着人本主义精神,洋溢着深厚的人文关怀。

而作为刑事法治第一个层面的刑事立法,因其涉及公民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分配,因此理所当然地应该首先体现人本主义精神。

四、人本主义刑法观的司法理念
由于受传统国家本位观念的影响,重视权力而轻视权利,注重国家、公共利益而忽视公民个人利益,表现在刑法上就是强调刑法的国家保护机能而轻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具体到刑事司法领域,就是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何犯罪人的人权保障,将其视为完全消极被动的司法客体。

我认为,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人权首先当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何犯罪人得人权,而在刑事司法领域之所以强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的人权保障,原因在于他们也是人,因而应当享有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从另一角度来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给以人道待遇,也是对每一个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尊重,理由在于,我们每一个公民随时都可能成为国
家司法机关追诉的对象。

故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说,如何限制国家刑事追诉权的发动,尊重公民个人自由,使无辜者免受刑事追究,也是刑法人本精神题中应有之意。

五、人本主义刑法观的完善
1979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刑法典,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国家为本位的刑法观念已经不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因为市场经济运作的内在要求是主体的自由和法律地位的平等,即应以个人为本位,但是我国目前的现行刑法无论在体系结构、制度设计还是在具体罪的罪状和法定刑规定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不足,与刑事法治所要求的人本主义精神格格不入。

因此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某些方面还有待完善:
(一)应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置于分则之首。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在现行体系中位列第四章,立法者做出如此安排其实是国家本位主义刑法观的体现,这是与人本主义刑法观相对立的,二者的区别就在于前者偏重于秩序,后者则偏重于个人利益的保护。

(二)顺应世界死刑改革潮流,严格限制和削减死刑。

死刑作为剥夺人生命的一种刑罚,因其无以复加的严厉性使其存在的合理性历来备受人道主义者的质疑和抨击。

到目前为止,已经有相当数量的国家已废除死刑,但各国的国情不同,国民的价值观也不同,如果本着人本主义的思想,应该严格限制和一定程度上的削减死刑,采取更合理的刑法制度制裁。

参考文献:
[1]刘放桐.《“人本主义”和“人本主义哲学思潮”随笔录》[d].《学术月刊》.1999年第10期.
[2]李永升,陈荣飞.关于人本主义刑法观之探析[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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