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员工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员工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员工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员工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全体员工(包括代理合同工)。
第二章考勤管理第三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全行的考勤管理。
第四条本行各部室应按考勤制度规定,每天如实在钉钉上进行考勤打卡,综合管理部在次月通过钉钉报表数据统计考勤情况。
第五条本行各部室负责人应重视考勤工作,切实加强对员工遵守劳动纪律的教育。
对组织纪律性强、出勤率高、完成工作好的员工给予适当的激励措施。
对不遵守劳动纪律,出勤率低,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进行处罚。
第六条员工无故旷工,按天全额扣发当日薪酬,累计3次(含)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予以违纪解除合同处理。
第七条员工加班应严格控制,因员工个人原因未完成核定的工作量和指定任务,需要在下班期间加班的,不计入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各部室应提前将加班人员名单、时间、事由等报综合管理部(营业场需正常轮班的除外),填写加班申请单(附件2),由综合管理部审批后在次月的工资中计发加班工资,如未提前上报审批,一律不计发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计发标准:法定节假日加班=岗位工资/21.75×300%×实际加班天数第八条如在周末、非法定节假日或晚上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经审批后进行调休或计发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计发标准:周末、非法定节假日加班=岗位工资/21.75×200%×实际加班天数晚上加班=岗位工资/21.75/8×150%×实际加班小时数鉴于现本行薪酬管理办法将基本工资合并在岗位工资内,综合取数,加班岗位工资基数为2580。
第九条本行员工的考勤情况与个人薪酬相挂钩。
第三章假期管理第十条本行员工需休假的(含各类假期),应按休假审批程序请假,获批准后方可休假,遇特殊情况可用电话等方式请假,严禁事后补假,否则视为旷工。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二)2024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二)引言概述: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二)是为规范商业银行在授权和授信管理方面的行为,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了商业银行在授权和授信管理方面应遵守的规定。
正文:一、授权管理1. 商业银行应严格预授权的流程和条件;2. 对授权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授权行为符合规定;3. 制定授权人员权限的范围和层级,确保授权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4. 定期审查和监督授权人员的行为,严禁滥用或超越授权的行为;5. 完善内部授权管理的制度和机制,确保授权行为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二、授信管理1.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授信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权限和层级;2. 对授信对象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调查,确保合规和风险可控;3.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报告授信信息;4. 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内部授信审查制度,进行监督和评估;5. 严格控制风险,确保授信行为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三、授信额度管理1. 商业银行应设定明确的授信额度管理规定;2. 建立科学、合理的额度评估模型和方法;3. 对不同类别的授信对象制定不同的额度管理策略;4. 定期进行授信额度的评估和调整;5. 提高授信额度管理的自动化程度和建立风险控制指标。
四、授信监督管理1.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授信监督管理机制;2. 建立信用管理团队,负责对授信批后管理;3. 设立信用风险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应对授信风险;4. 加强与外部征信机构的合作,获取更全面的授信信息;5. 定期向相关方报告授信业务的风险状况和应对措施。
五、风险防范与控制1.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2. 定期对授信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的制定;3. 严格遵守风险控制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4. 建立风险分析和预警模型,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问题;5. 提高风险管理的专业水平和信息化程度。
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竞争激励、培训发展、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明确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规范人力资源管理流程和行为。
第二章招聘与配置第五条商业银行招聘员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笔试、面试、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发展和岗位需要,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条件、岗位要求和招聘程序。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员工配置制度,根据业务需要和员工能力,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第三章培训与发展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职业能力。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员工发展规划,为员工提供晋升和发展机会。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鼓励员工参加外部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四章绩效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体系,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绩效管理应当注重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建立与绩效相挂钩的薪酬激励制度。
第五章薪酬福利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薪酬福利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薪酬福利制度应当体现公平、合理、激励的原则,与员工的工作绩效、岗位责任和风险程度相适应。
第六章劳动关系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申诉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监督机制,对人力资源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员工禁止性业务规定
商业银行员工禁止性业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部管理,增强员工合规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柜面业务类(40禁)第二条现金业务(7禁)(一)严禁超越授权范围办理业务。
(二严禁违反“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原则处理收、(三)严禁离开岗位不退出业务操作界面或不加锁保管钱、章、证、预留印鉴等重要物品。
(四)严禁代客户保管现金、卡、折、单、印章等重要凭证及物品。
(五)严禁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
(六)严禁擅自处理长短款,严禁以长补短和无依据办理长短款的销账,严禁随意调整、冲正、撤销账务。
(七)严禁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时不抵制、不报告。
第三条金库(业务库)、柜员尾箱(3禁)(一)严禁单人开关金库(业务库)或单人保管钥匙、密码。
(二)严禁单人办理现金出入金库(业务库)或不执行出库审批、入库交接手续。
(三)柜员尾箱次日由本人继续使用的,严禁办理日结时由会计主管或柜员单人清点尾箱。
第四条上门收款(3禁)(一)严禁违反“双人办理、钱账分管、交叉复核”原则办理上门收款业务。
(二)严禁未经客户合法授权代客户填写或更改存款、取款、转账等业务凭证。
(三)严禁将上门收取的客户现金推迟入账或通过后账补前款等形式滚动占用客户资金。
第五条印章(印鉴)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5禁)(一)严禁超出工作和授权范围使用单位公章,严禁由同一人负责单位公章的保管和使用审批。
(二)严禁使用他人名章、操作卡、密码、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业务操作。
(三)严禁未对客户预留印鉴进行核验或达到大额标准未进行双人核验即办理业务。
(四)严禁超限额领取重要空白凭证、违反本行制度规定跳号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或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盖印鉴。
(五)严禁向加盖预留印鉴不全/不符或购买人身份不符的客户出售重要空白凭证,严禁代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
第六条账户管理(8禁)(一)严禁违反本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为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开立账户。
农村商业银行加强员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加强员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干部和员工管理,进一步扩大和延伸监督管理的视野和范围,杜绝违法违纪事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体干部员工。
第二章监督管理的内容第三条在工作以外的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不准与服务对象之间有不正常的交往和经济往来,不得在企业报支任何费用。
(二)不准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或者授意、指使、纵容包庇其他人员从事违规违法经营活动,以权谋取个人私利。
(三)不准为亲属、朋友等关系人违规办理贷款、投资、担保、融资、结算、提现等金融业务。
(四)不准泄露、出卖本行商业秘密。
(五)不准利用职权接受宴请、高档消费或收受贵重礼品、有价证券。
(六)不准参加有碍公务的宴请、旅游、出国访问、营业性娱乐等活动。
(七)不准参加封建迷信、聚众赌博、吸毒或参与嫖娼、卖淫等活动。
(八)不准违反规定参与经商办企业或伙同他人经商办企业以及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或优惠条件。
(九)不准发表、散布和传播有损本行形象的言论,参与影响社会治安、公共秩序的活动。
(十)不准有其它违反社会道德、社会公德和不廉洁行为。
(十一)不得参与或加入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第三章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四条实行分级负责制,本行董事长对全辖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负总责。
第五条本行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负督查领导责任。
第六条本行机关及中心各部门和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和网点的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监督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本行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内审等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查处违纪违规案件。
第四章监督管理的方式第八条严格实行工作时间以外的监督管理制度。
实行用权制约、公开办事程序和跟踪督查措施,防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以贷谋私、违规办理金融业务等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和延伸。
商业银行员工异常行为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异常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我行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加强员工思想和行为管理,主动预防、及早发现和有效化解案件风险,根据省联社《员工异常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全省农商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我行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全体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员工异常行为管理,是指对员工不同于寻常的表现,且可能成为操作风险隐患苗头,或诱发事故、案件的各种行为进行主动识别,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控制、化解风险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员工异常行为管理作为我行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一)主动预防,教育为先。
要加强对员工的廉洁从业教育,引导员工形成良好的职业操守,主动预防和避免发生案件。
(二)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对员工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错酿成大祸,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演变成风险事件或案件。
1。
商业银行合作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合作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有关业务合作机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与本行建立信贷业务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不包括民营担保公司和非政府财政控股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房地产或资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合作机构管理应遵循“名单准入、择优增补、动态监测、适时淘汰”的原则。
(一)名单准入。
合作机构的准入实行名单制,名单由合规风险部审查后每年核定一次,各业务部门、支行不得与准入名单外的合作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二)择优增补。
合作机构准入名单确定后,原则上年中不再增补,应业务合作需要确需增补的,须由业务部门、支行提出需求申请,由合规风险部进行审查并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
(三)动态监测。
合规风险部负责对辖内合作机构进行监测、管理,及时向有关行领导汇报监测、管理情况。
(四)适时淘汰。
合规风险部根据监测、管理结果,对存在风险的合作机构实行预警或退出。
业务部门、支行禁止向退出合作机构所推荐的客户发放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所有业务部门、支行。
第二章合作机构准入条件第五条申请准入的合作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2、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具有信用担保业务经营资质;3、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水平和业务规范程度高;4、财务状况良好,有一定资金实力;5、信誉良好,无拖欠银行贷款,无违法违纪经营记录;6、担保记录良好,无金融欺诈、逃废担保责任或恶意拖欠债务等不良记录;7、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和总经理无不良信用记录;8、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9、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担保公司还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条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第二条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三条企业成立一年(含)以上;第四条信用等级在BBB+级(含)(或同区域内国有银行BBB+级)以上,未评级的需经有权人(行长或分管行长)审批;第五条货币形式出资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第六条承诺按不低于所担保贷款余额的10%在本行存入保证金,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第七条保险公司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且相关险种已经银保监会批准经营;(2)已与本行签署全面合作协议;(3)保险分(支)公司的相关险种须经上级分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经营;(4)具备较强的赔付能力,且理赔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经济纠纷。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一)2024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一)引言概述: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是对商业银行开展授权授信业务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授权授信管理原则1. 合规性原则a. 商业银行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授信业务的合法性。
b. 商业银行应制定内部政策和流程,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运作。
2. 风险控制原则a. 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对象的信用状况,评估授信风险。
b. 商业银行应设定适当的额度上限,以降低授信风险。
3. 客户纳入原则a. 商业银行应对客户进行准确、全面的评估,确保客户符合授信条件。
b. 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的综合状况,决定是否纳入授信范围。
4. 审批程序原则a.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授信审批流程,确保授信决策的审慎性和及时性。
b. 商业银行应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防止授权授信的滥用和风险。
5. 信息披露原则a. 商业银行应向申请人提供与授信业务有关的全面、准确的信息。
b. 商业银行应在指定渠道上向公众披露授信政策和流程,提高透明度。
二、授权授信管理要求1. 授信申请要求a. 客户需提供完整的资料,并填写授信申请表。
b. 商业银行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 授信审批要求a. 商业银行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授信审批,确保决策的合理性。
b. 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抵押担保情况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3. 授信额度管理要求a. 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适当的授信额度。
b. 商业银行应定期评估授信额度,根据客户状况进行调整。
4. 授信条件管理要求a. 商业银行应明确授信条件,如利率、还款方式等,并在合同中明示。
b. 商业银行应及时告知客户授信条件的变更情况。
5. 授信风险管理要求a. 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监控机制,定期评估和控制授权授信业务的风险。
银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合规政策》及《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全行在职员工,包括正式在编人员和内退人员。
第二章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第三条董事会对本行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倡导并推行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文化;(二)审批本行制定的行为禁令及守则;(三)监督本行高级管理层实施从业人员行为管理。
第四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二)监督本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政策的实施,督促被认定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管理薄弱环节得到及时整改;(三)对本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本行高级管理层承担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董事会决议,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覆盖全面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明确相关行为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二)制定行为禁令及守则,并确保实施;(三)每年将本行从业人员行为评估结果向董事会报告;(四)建立本行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总行人力资源部为本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本行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
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党群工作部为本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关联部门,应根据本行下发《商业银行员工行为分析排查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员工行为排查操作实施细则》、《商业银行员工行为网格化管理方案》等相关制度中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对本行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测、识别、记录、处理和报告。
审计部为本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监督部门,履行本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监督职责。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
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
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商业银行总行。
受权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
受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商业银行员工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员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的治行理念,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人事管理体系,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一支适应现代商业银行需要的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员工管理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员工录用第三条员工录用采用聘用制,在市人事局办理人事关系代理手续,员工聘用应遵循的原则:(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聘用;(二)全面科学考评,严格择优聘用。
第四条聘用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会主义;(二)遵纪守法,品德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专业知识牢固,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五)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六)国家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学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七)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的岗位,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相关岗位符合银行业监督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聘用方式(一)聘用国家全日制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二)招聘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聘用程序(一)制定计划1、支行、营业部及总行各部室,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状况,提出用人申请,报行人力资源部;2、人力资源部依据各部门用人申请,提出聘用计划,报行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3、员工使用,须优先从本行内部调剂安排。
(二)组织实施1、初选。
人力资源部对所有应试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合格者,寄发考试通知书;2、考试。
面试和笔试相结合,主要测试应试者适应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考察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3、考察。
提出聘用初步人选,组织对初选人员进行考察,主要考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4、聘用。
按程序研究决定聘用人选,发送聘用通知书。
第七条员工聘用(一)被聘用人员,须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严重疾病的(含传染性),取消聘用资格。
农村商业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190号(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准确、及时处理柜面业务,保障客户和本行资金安全,提高会计工作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现根据《会计出纳基本制度》、《支付结算办法》、《储蓄管理条例》等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的实际应用情况和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柜员制是按照综合业务系统规定的处理权限和操作流程,在严密监控和严格监督下,由单一柜员或多个柜员组合,综合办理储蓄、对公、银行卡、代收代付、中间业务等柜面业务及其会计核算的劳动组合方式。
第三条实施综合柜员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营业机构会计出纳管理工作规范。
二、营业机构综合柜员熟悉会计、出纳、结算等业务制度规定,熟练掌握综合业务系统操作技能。
三、安全防范措施达标,监控系统完备,对柜员整个营业时间段进行全程录像,能通过影像回放观看柜员及客户业务处理全过程,且效果达到能看清连续点钞动作及票面的清晰度。
四、终端、打印机、点钞机、钱箱等其它工作机具配备齐全。
第四条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网点按照相互制约、业务需求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支行设置会计主管1名,综合柜员数名,有条件的支行可设主出纳或主出纳兼复核1名;分理处设综合柜员窗口1-2个,综合柜员3-4名。
一、综合柜员负责处理对公、储蓄、银行卡、代收代付、中间业务等日间柜面业务,并分管相关章、证、押.二、各综合柜员负责对指定柜员处理的业务进行事中(事后)交叉复核。
三、对部分个性化业务(如签发汇票、签发本票、发放贷款、收贷、收息、大小额支付和实时汇兑、储蓄存款挂失、止付、冻结等)可指定窗口办理。
四、各支行设一名主出纳(根据业务量大小的也可指定一名综合柜员兼主出纳),负责管理库存现金的调剂和调拨,保管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抵质押物品。
五、各支行内部管理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岗位设置及柜员休息原则上由会计主管安排,并实行全员柜员及固定上班制度。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年第号完整版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年第号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详细规范的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业务范围、相关部门职能分工、授信和融资制度、业务操作流程以及风险管控、监测和处置等政策。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评估保理业务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第二十四条保理业务规模较大、复杂度较高的商业银行,必须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或团队,配备专业的从业人员,负责产品研发、业务操作、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直接开展保理业务,不得将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等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明确各类保理业务涉及的风险类别,对卖方融资风险、买方付款风险、保理机构风险分别进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行统一的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总行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保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保理业务建立完整的前中后台管理流程,前中后台应当职责明晰并相对独立。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动态关注卖方或买方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风险信息,定期与卖方或买方对账,有效管控保理业务风险。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保理业务IT系统建设。
保理业务规模较大、复杂程度较高的银行应当建立电子化业务操作和管理系统,对授信额度、交易数据和业务流程等方面进行实时监控,并做好数据存储及备份工作。
第三十一条当发生买方信用风险,保理银行履行垫付款义务后,应当将垫款计入表内,列为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按保理业务的风险实质,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并计提资本。
[1-2]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保理业务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
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属具有不确定性的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已在其他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办理出质或转让的应收账款。
获得质权人书面同意解押并放弃抵质押权利和获得受让人书面同意转让应收账款权属的除外。
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持票人无需持有票据或有价证券产生的基础交易应收账款单据,仅依据票据或有价证券本身即可向票据或有价证券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或有价证券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受理保理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卖方和/或买方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拟做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情况,包括是否出质、转让以及账龄结构等,合理判断买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卖方的回购能力,审查买卖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或买卖双方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应当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和定价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和交易等相关情况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重点对交易对手、交易商品及贸易习惯等内容进行审核,并通过审核单据原件或银行认可的电子贸易信息等方式,确认相关交易行为真实合理存在,避免客户通过虚开发票或伪造贸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恶意骗取融资。
第十六条单保理融资中,商业银行除应当严格审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外,还需确定卖方或买方一方比照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授信管理,严格实施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估与评价、支付和监测等全流程控制。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办理单保理业务时,应当在保理合同中原则上要求卖方开立用于应收账款回笼的保理专户等相关账户。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人对保理专户资金进出情况进行监控,确保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银行融资。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虑融资利息、保理手续费、现金折扣、历史收款记录、行业特点等应收账款稀释因素,合理确定保理业务融资比例。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应当根据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期限。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工银发[1998]226号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年12月21日工银发〔1998〕226号)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直属学院: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行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安全、有效、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是一种自律行为,是为实现经营目标、防范风险,对内部机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经营活动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牵制和控制的方法、措施、程序的总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工商银行所辖各级经营机构、管理部门及全体员工,所称业务包括本、外币业务。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结构和要求第四条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在全行建立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具体如下:一、保证法律法规、金融规章的贯彻落实;二、保证全行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三、预防各类违法、违规及违章行为,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四、保证会计记录、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保证及时提供可靠的财务会计报告;五、保障内部授权、授信责任的全面落实及相关责任人员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全行要按照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完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文号:银发[1996]403号发布日期:1996-11-11执行日期:1996-11-1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权、授信的方式第三章授权、授信的范围第四章授权、授信的期限、调整与终止第五章授权、授信的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虽已实行了一级法人管理体制,但大多数商业银行的一级法人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也不够严格、健全。
特别是一些商业银行在内部授权、授信管理方面,还不够规范,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如授权、授信范围、界限不明确,各级经营者责任不清,对越权从事经营者处罚不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签约时对他方签约人缺少制约,不能使明显甚至故意越权的合约地方签约人承担应有的民事责任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每年都给各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和潜在的风险,并严重影响着商业银行机制的转换和一级法人体制的实施。
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施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加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维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现将《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商业银行应依据《办法》建立和完善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统一和规范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依照《办法》,加强对辖区内商业银行内部授权、授信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保障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和商业银行应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逐级汇总,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反映。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等有关,制定本办法。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403号)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银发[1996]403号【颁布时间】1996年11月11日【生效时间】1996年11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
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
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商业银行总行。
受权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
受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银行员工管理规章制度条例
银行员工管理规章制度条例银行员工管理规章制度条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
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帐卡是实时扣帐的借记卡。
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
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是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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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员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的治行理念,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人事管理体系,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一支适应现代商业银行需要的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员工管理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员工录用第三条员工录用采用聘用制,在市人事局办理人事关系代理手续,员工聘用应遵循的原则:(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聘用;(二)全面科学考评,严格择优聘用。
第四条聘用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会主义;(二)遵纪守法,品德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专业知识牢固,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五)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六)国家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学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七)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的岗位,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相关岗位符合银行业监督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聘用方式(一)聘用国家全日制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二)招聘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聘用程序(一)制定计划1、支行、营业部及总行各部室,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状况,提出用人申请,报行人力资源部;2、人力资源部依据各部门用人申请,提出聘用计划,报行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3、员工使用,须优先从本行内部调剂安排。
(二)组织实施1、初选。
人力资源部对所有应试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合格者,寄发考试通知书;2、考试。
面试和笔试相结合,主要测试应试者适应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考察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3、考察。
提出聘用初步人选,组织对初选人员进行考察,主要考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4、聘用。
按程序研究决定聘用人选,发送聘用通知书。
第七条员工聘用(一)被聘用人员,须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严重疾病的(含传染性),取消聘用资格。
(二)被聘用人员,如在发出聘用通知15日内不能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延期报到。
(三)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
(四)被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正式员工的同等待遇。
第三章上岗与待岗第八条员工上岗须经考试合格后,通过选拔或竞争取得岗位。
员工上岗必须具备岗位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一)岗位专业考试。
按本行规定,员工必须参加本行组织的相关岗位专业资格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各型人才上岗资格。
(二)竞争上岗。
具备资格条件的员工经选拔或竞争取得工作岗位。
选拔上岗和竞争上岗主要以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为依据。
员工竞争上岗每年进行一次,以各支行、营业部及总行为单位,未能竞争上岗的,实行待岗。
第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待岗:(一)上岗考试2次不合格的;(二)岗位选拔或公开竞争未取得岗位的;(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四)其他应实行待岗的情形。
第十条员工待岗期限为6个月,待岗期间每月发380元生活费,无岗位工资及绩效工资。
第十一条员工待岗期间要求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或转岗的,经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组织其待岗培训。
培训以自学为主。
第十二条待岗培训期满,员工须参加相关专业岗位考试,取得岗位资格,方可参加岗位选拔,竞争上岗。
第十三条员工在岗或待岗期间违反《商业银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本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交流与回避第十四条员工实行交流制度。
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尤其是防范风险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工作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十五条员工要求一岗多能,实行岗位交流。
业务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第十六条员工交流每年原则上按10%的比例安排。
员工交流可以在支行、营业部之间、总行部室之间、支行、营业部与总行部室之间进行。
第十七条员工交流由各支行、营业部、部室根据交流比例提出交流计划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经综合平衡,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交流方案,按程序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员工内部调动程序(一)各支行、营业部、部室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用人申请。
(二)人力资源部汇总审核后,提出初步方案,按程序研究决定。
(三)由人员调出部门填写内部调动人员考核意见,并填写《员工调动内部传递表》,人力资源部办理员工内部调动手续,调整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及人事档案。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作内部调动与交流:(一)本人岗位工作任务未完成的;(二)本人直接原因造成逾期贷款,尚在清收期的;(三)给本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四)处于待岗期间的;(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第二十条员工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行内同一单位和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领导的岗位,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从事人事、纪检(监察)、信贷、财务工作,执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薪酬与福利第二十一条我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行发展规模、经济效益水平,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结合员工岗位责任和实际贡献确定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我行实行岗位工资加绩效工资制。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含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为员工按国家规定比例缴纳会保险金和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培训与考核第二十四条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每年制定全员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
(一)培训内容主要是根据我行年度培训工作重点及纲要规定的理论培训、技能培训、素质培训等,本行开办新业务必须组织培训。
(二)培训方式主要采取在岗培训(自学)、定期培训、自我开发培训、及外派培训、待岗培训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对员工进行考核评价。
(一)各支行、营业部、总行各部室,按照我行年度业务考核办法考核。
(二)员工考核实行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三)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薪酬分配、职务晋升、降职、奖励惩罚和待岗、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员工奖惩第二十六条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一)敬业爱岗,积极工作,在本职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在执行政策、廉洁自律等方面起模范作用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和本行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会效益的;(四)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会和本行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五)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有功绩的。
第二十七条对员工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于受奖励的员工,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于在完成某项任务或在某次重大事件中,做出显著成绩或特殊贡献的员工,可随时奖励。
第二十八条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纪律,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惩罚:(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二)对抗上级决定和指令;(三)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四)贪污、盗窃、行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五)损害国家、会公众和本行的利益;(六)泄露本行秘密;(七)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八)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员工有上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员工的违纪行为损害国家、会公众和本行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责令其赔偿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并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第八章离岗内退、病退与退休第三十一条离岗内退与病退(一)离岗内退。
男,年满50周岁且工龄25年以上;女,年满45周岁且工龄20年以上。
(二)离岗病退。
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超过6个月医疗期,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员工,原则上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对连续工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本行批准,可为其办理行内离岗病退。
第三十二条办理程序(一)人力资源部根据人事档案记录,提前1个月通知到达离岗内退年龄的员工。
(二)员工按要求填写<<离岗内退审批表>>,所在支行、营业部、部室填写意见,人力资源部提出初审意见,报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三)经批准离岗内退的员工,应变更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签至本人正常退休年月止。
同时签订《商业银行员工内退、病退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本行离岗内退员工在离岗内退期间改发离岗内退工资,以本人档案工资体系为基础。
(一)离岗内退员工工资标准:应发工资标准=行内离岗内退前的本人档案工资(执行行员制工资档次,下同)×行内离岗内退时工龄所对应的发放比例行内离岗内退前的档案工资=行内离岗内退前的行员等级工资+行内离岗内退前的行员等级工资×4/6+住房补贴+职岗工资+地方补贴+水电费+独子费。
离岗内退员工工龄所对应的发放比例:连续工龄10年(含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连续工龄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连续工龄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连续工龄满35及以上的,按90%计发;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50%发放。
(二)离岗病退员工工资离岗病退员工应发工资按年龄发放,年龄在35岁(含35岁)以上的,按月480元发放;年龄在35岁以下的,按月380元发放。
(三)申请办理离岗病退的员工,须到本行指定的医疗机构(中心医院)进行医疗鉴定,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离岗病退手续。
(四)离岗内退员工随同在岗员工参加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符合退休条件的员工,应予办理退休手续。
(一)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
(二)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
在退休员工到达退休年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
(三)员工退休,不再列为在编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退休待遇。
(四)员工退休,工资转由市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发放。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商业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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