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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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钢材技术规格书

(一)技术要求

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

执行GB 1499.1-2008国家标准及其引用标准。

其中:牌号:HPB300;表面形状:光圆;级别:I;公称直径6~22mm。

(1)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执行GB 1499.1-2008国家标准,还应符合GB/T2101-2008有关规定。其中:按I类包装类别,盘卷状态1000Kg≤每盘≤2000Kg;直条状态2000Kg≤每捆≤2500Kg,定尺长度9米或者12米。

(2)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执行GB/T14981-2009国家标准。公称直径6-12mm 允许偏差正负0.3mm,14-22mm允许偏差正负0.4mm;外形不圆度:≤0.4mm。

(3)交货时数量验收方式:成盘卷状态包装的盘条按实际重量过磅交货(检斤);直条状态捆扎包装的圆钢按国家标准规定的理论方法计算重量(检尺)。

(4)检查及验收执行GB1499.1-2008标准,钢筋的复验与判定应符合GB/T2101-2008的规定。

(5)盘条在交货地点过磅(检斤)计重交货,买卖双方对验收时的过磅数量有异议,可找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进行复磅,具体事宜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2.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执行GB1499.2-2007国家标准及其引用标准。

其中:牌号:HRB400;表面形状:月牙肋;公称直径:6~50mm。

(1)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执行GB1499.2-2007标准,带肋钢筋表面轧上牌号标志、厂名和直径数字,直径不大于10mm的钢筋,可不轧制标志,可采用挂标牌方法;还应符合GB/T2101-2008有关规定。其中:按I类包装类别,盘卷状态1000Kg≤每盘≤2000Kg;直条状态2000Kg≤每捆≤2500Kg,定尺长度9米或者12米。

(2)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执行GB 1499.2-2007/XG1-2009国家标准。

(3)交货时数量验收方式:成盘卷状态包装的盘螺按实际重量交货(检斤);直条状态捆扎包装的螺纹钢按国家标准规定的理论方法计算重量(检尺)。

(4)检查及验收执行GB1499.2-2007标准,钢筋的复验与判定应符合GB/T17505-1998的规定。

(5)盘螺在交货地点过磅(检斤)计重交货,买卖双方对验收时的过磅数量有异议,可找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进行复磅,具体事宜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二)投标人应提供的技术资料

1. 生产和检验招标物资所执行的技术标准号。

2.投标物资的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及其引用标准的检测对比证明两份(近两年内省部级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物资合格质量检验报告)。

3. 生产招标物资的主要设备状况详细描述表(包括设备名称和品种型号、投产时间、年产能力、工艺水平、技术性能、制造工厂家等)。

4.详细具体的制造工厂生产质量保证措施。

(三)合同交货计划

合同交货期参考《物资需求一览表》,详细交货计划和具体供货时间由买方签约时提供。

(四)投标物资详细的运输和供应方案

1.投标人交付的物资应分别按照合同要求交至指定的到货地点。

2.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和了解施工地点的地理位置和运输条件,采用合适有效的运输和货物交付方式,制定保证工程所需物资按时、按量、保质供应的具体措施。

(五)验收要求

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及有关部门的质检合格证明等必要文件。

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卖方及买方或买方指定的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进行核对查验。验收依据按照技术规格书约定方式进行,并由买方收货人抽样复测,质量验收以质量证明书为依据,但质量证明书的出具并不表明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也不免除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和法定质量要求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3.买方抽样复测以买方监理部门认可的试验室检测结果为准,卖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买卖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物资。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物资,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以及因此造成延迟交货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及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4.盘条数量验收以施工现场实际过磅为准,若卖方对数量有异议时,由买卖双方共同选择第三方进行复磅(复磅应选择地方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电子地磅进行),复磅数量与施工现场实际过磅数量之差若不超过±3‰范围,以施工现场实际过磅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责;若超出±3‰范围,则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买方负责。

(六)质量保证期

自物资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

注明:每页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发电子版和扫面件。

二、水泥技术规格书

(一)技术要求

1.普通硅酸盐水泥

水泥及矿物掺和料的技术要求除满足国标GB175-2007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TB 10005-2010)中的相关规定:

水泥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

注: 1.当骨料具有碱--硅酸反应活性时,水泥的碱含量不应超过0.60%。C40及以上混凝土用水泥的碱含量不宜超过0.60%。

2. 在氯盐环境条件下,混凝土宜采用低CL-含量的水泥,不宜使用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

3. 在硫酸盐化学侵蚀环境条件下,混凝土应采用低C3A含量的水泥,且胶凝材料的抗蚀系数(56d)不得小于0.80。

2.低碱水泥

高性能混凝土用低碱普通硅酸盐水泥除满足普通硅酸盐水泥上述性能指标外,碱含量不超过0.60%。

(二)生产工艺要求

必须由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新型干法旋转窑生产线制造。投标产品可由生产厂所属的粉磨站加工生产,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粉磨站所需的全部熟料唯一来源为投标的生产厂生产,并出具该生产厂证明或承诺。

(三)投标人应提供的技术资料

1. 生产和检验招标物资所执行的技术标准号。

2.投标物资的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及其引用标准的检测对比证明两份(近两年内省部级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物资合格质量检验报告)。

(四)包装

防潮袋装交货,其它要求按国标GB175-2007执行。

(五) 投标物资详细的运输和供应方案

1.投标人交付的物资应分别按照合同要求交至指定的到货地点。

2.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和了解施工地点的地理位置和运输条件,采用合适有效的运输和货物交付方式,制定保证工程所需物资按时、按量供应的具体措施。

3. 运输:水泥在运输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应分别装运,不得混杂。

(六) 验收标准

水泥进场时,必须对其数量、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袋装质量、出厂日期等进行验收,并对其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进行实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袋装水泥数量判断标准遵照GB175-2007规定,每袋净含量50kg,且不得少于标志质量的99%,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包含装袋)不得少于1000kg。散装水泥数量验收以施工现场实际过磅为准,若卖方对数量有异议时,由买方验收单位与卖方共同选择第三方进行复磅(复磅应选择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公磅处进行),复磅数量与送货单数量之差若不超过±3‰范围,以送货单为准;若超出±3‰范围,则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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