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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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规定

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规定

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提高服务质量,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储蓄银行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所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1.小额贷款:指银行向符合其规定的贷款对象发放的,金额较小的贷款款项。

2.贷款对象:指在储蓄银行进行贷款申请并符合相关审批标准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权责分工第四条领导、责任和保密制度1.储蓄银行应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小额贷款业务管理中各级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职责与资格,确保专人专管,各司其职。

2.贷款审批工作及客户信息应采用严格保密制度。

第五条贷款部门贷款部门是储蓄银行中负责小额贷款业务的部门,其职责如下:1.负责制定小额贷款的审批标准和流程,并对贷款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批。

2.负责贷款管理和追索工作,并及时将贷款余额提供给财务部门,以便核算。

3.提供有关小额贷款的咨询服务。

第六条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是储蓄银行负责会计、财务、审计等工作的部门,其职责如下:1.核算小额贷款余额,并定期向上级报告。

2.将小额贷款利息按规定划出。

3.对小额贷款的利率、弹性还款期限等进行调整,并报批后执行。

第七条监督部门监督部门是储蓄银行中独立的内部监督机构,其职责如下:1.对小额贷款业务的内部管理和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整改要求。

2.对小额贷款业务涉及到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控,并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三章业务办理第八条贷款审批1.贷款申请人应向储蓄银行提供真实的贷款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用途、账户信息、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

2.贷款部门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信审核,核实是否符合小额贷款贷款标准,并提供审批意见。

3.财务部门对贷款申请进行资金的评估和管理,并定期向上级报告。

4.监督部门对小额贷款审批和资金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和监督工作,并定期向上级报告。

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是贷款人为解决借款人临时性的消费需要而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内、金额在2万元以下、毋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

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各开办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

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一、借款人条件申请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月工资性收入需在1000元以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贷款人认可的并与贷款人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且需由贷款人代发工资;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5、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6、与贷款人签定同意从其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中扣收贷款的协议;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期限、利率(一)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

(二)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短期贷款利率执行,上浮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在贷款期间遇利率调整时,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

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计息。

(三)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额度起点为2000元,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均工资性收入的6倍,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

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予以展期一次,且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展期前的利息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

展期后的利息,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

三、贷款的申请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1、贷款申请审批表;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是贷款人为解决借款人临时性的消费需要而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内、金额在2万元以下、毋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

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各开办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

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一、借款人条件申请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月工资性收入需在1000元以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贷款人认可的并与贷款人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且需由贷款人代发工资;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5、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6、与贷款人签定同意从其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中扣收贷款的协议;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期限、利率(一)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

(二)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短期贷款利率执行,上浮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在贷款期间遇利率调整时,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

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计息。

(三)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额度起点为2000元,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均工资性收入的6倍,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

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予以展期一次,且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展期前的利息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

展期后的利息,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

三、贷款的申请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1、贷款申请审批表;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小额贷款业务管理规定(3篇)

小额贷款业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业务,促进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其他依法取得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

第三条小额贷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其他依法取得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按照规定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投资等用途的小额贷款。

第四条小额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公平合理原则;(四)服务至上原则;(五)社会效益原则。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与条件第六条小额贷款业务范围包括:(一)个人消费贷款;(二)生产经营贷款;(三)投资贷款;(四)其他小额贷款业务。

第七条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六)有符合规定的风险控制体系;(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办理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格。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小额贷款业务实行实名制管理,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贷款用途证明。

第十条小额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管理要求:(一)贷款额度管理:小额贷款业务贷款额度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10倍。

(二)贷款期限管理:小额贷款业务贷款期限应当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三)贷款利率管理:小额贷款业务利率应当合理,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规定,不得有价外收费。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的发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137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参与决策和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行业管理。

禁止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应设立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管理。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准入条件。

公司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合法住所。

小额贷款规章制度

小额贷款规章制度

小额贷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额贷款管理,规范小额贷款业务,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贷款额度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小额贷款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小额贷款业务由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开展,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二)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还款能力;(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四)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五)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当向贷款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个人信息和财务状况。

第三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应当向贷款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文件;(二)收入证明文件;(三)信用报告;(四)贷款用途证明文件;(五)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贷款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审批制度,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进行审查。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第九条小额贷款的额度由贷款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单笔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第十条小额贷款的期限由贷款机构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的利率由贷款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法定利率的四倍。

第五章贷款发放与还款第十二条贷款机构应当在审批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贷款机构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计算提前还款金额。

第十五条借款人逾期偿还贷款的,贷款机构有权依法追讨逾期本息,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计算逾期罚息。

第六章风险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贷款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小额贷款是指:向单一借款人发放的金额较小的贷款,包括向农户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农业种植、养殖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的农户小额贷款,以及向城乡地区从事生产、贸易等活动的私营企业主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主、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等,下同、个体工商户和城镇个体经营者等微小企业主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商户小额贷款;第二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小额贷款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按照“小额速贷、整贷零还、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方式开展经营,以“小额、流动、分散”为整体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总行和一级分行信贷业务部对小额贷款主要履行管理职能,按照“下管一级、监控到底”的管理原则对下级机构进行管理;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按照“扁平、高效”的原则直接经营和管理小额贷款业务;第四条各级小额贷款业务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小额贷款营业机构作为小额贷款业务的一线经办机构,其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客户咨询、贷款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发放、贷款回收、到期贷款提醒、逾期贷款催收等工作;2.协助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对本级机构信贷业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具体落实上级机构拟定的贷款业务奖励政策;3.负责小额贷款业务档案资料的整理和上报;第五条各级小额贷款业务经营管理机构内岗位设置及职责二级分行设置岗位: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经营管理岗、业务管理岗、产品经理岗和信贷会计岗;一级支行设置岗位: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审查岗、贷后管理岗、信贷会计主管岗和信贷会计岗;小额贷款营业机构设置岗位: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信贷员岗、受理岗和记账岗;二级分行直接经营市区业务的,可视同一级支行设置岗位;信贷会计主管岗、信贷会计岗由会计部门人员担任,记账岗可由县支行会计部人员或储蓄网点综合柜员担任;1.一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负责主持信贷业务部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信贷政策和信贷发展目标:(1)根据市场变化与业务发展需要,制定信用环境建设及市场拓展实施计划等;(2)负责组建审贷委员会对贷款进行审批;(3)负责组织小额贷款业务日常监控、贷后检查、逾期催收、风险分类等工作;(4)负责组织本支行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5)负责组织辖区内小额贷款资产质量管理工作,包括逾期催收、资产保全等工作;(6)负责安排部门内其他岗位人员的工作;2.一级支行审查岗1负责审查信贷员拟提交贷款审批的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2根据业务申请表中的授权,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3负责审核放款条件落实情况;3.一级支行贷后管理岗(1)对客户进行电话抽查回访,落实是否进行了现场调查,是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2)负责小额贷款业务日常监控,密切关注逾期贷款情况,建立逾期贷款催收台账,并协助信贷员进行贷款还款提示和逾期贷款催收工作;(3)负责监控小额贷款还款提醒短信,及时查看还款账户余额不足客户还款账户资金缴存情况;(4)负责组织贷后检查工作,检查信贷员贷后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监控贷后检查报告质量;(5)根据贷后检查的需要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6)负责贷款风险手工分类的初分工作和手工调整工作;(7)负责收集、整理、装订和入档保管各类信贷业务档案、贷后检查档案,执行档案归集、调阅和销毁等档案管理制度;(8)负责小额贷款业务统计、分析及各种业务报表打印;(9)负责协助一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开展人员绩效考核具体工作;(10)根据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的工作分配,进行权限范围内的资产保全、不良资产处置等具体工作;进行不良资产的移交、诉讼、清收等工作;4.信贷员岗(1)负责贯彻执行贷款业务宣传营销方案和市场拓展计划,搜集信贷市场信息,了解客户资金需求;(2)负责对借款人提出的借款申请展期申请进行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授信建议,对贷款调查全面性、真实性承担责任;(3)负责信贷系统中客户详细信息资料的录入,并跟踪监测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家庭状况等内容,根据情况变化更新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经济档案;(4)负责本人所管户贷款的贷后检查、逾期催收及风险预警等工作,协助贷后管理人员对所管户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进行保全工作;二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和信贷员岗的基本要求:1.身体健康,无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生活、工作作风正派;2.具有高中或中专含以上的学历;3.熟练掌握当地方言,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4.了解当地经济基本情况、当地主要产业状况,熟悉当地社区情况;5.具有如下胜任力特质:知识结构方面,最好能具有金融、财务、信贷相关知识或工作经验;人际沟通方面,需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包括书面与口头、倾听、逻辑推理和互动能力;工作态度方面,需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积极的工作态度;个性方面,情绪比较稳定,看重结果,工作中喜欢挑战又注重现实,具有较好的判断能力和承担高强度工作的能力;6.满足其他的用工要求;第三章业务准入退出及授权管理第六条信贷员所管户贷款的十天以上逾期贷款率不含免责范围内的逾期贷款,本条下同超过2%,且逾期十天以上的贷款金额超过20万元,连续5个工作日的,暂停其贷前调查的资格;一级支行十天以上逾期贷款率超过3%,且逾期十天以上的贷款金额超过30万元,连续5个工作日的,暂停其继续放贷资格,全力进行催收和检查、整改;第四章贷款产品、条件和贷款用途第七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对象主要为具有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具备劳动生产经营能力、能恪守信用的农户或农村个体经营户,镇个人从事农业相关的经营活动的,拥有稳定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农户贷款;商户小额贷款对象主要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产品有销路、经营有效益、经营者素质好、能恪守信用的各类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城镇个体经营者等;第八条贷款申请人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一)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和商业信用记录;(二)年龄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具有当地户口或在当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农户小额贷款的申请人必须已婚,家庭成员中必须有两名含以上的劳动力;(三)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四)农户应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从事农业种养殖的,应有本行业1年以上的经验当地政府对特色种养殖业有技术指导、集中收购等政策的可适当放宽;微小企业主所从事的生产或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工商部门规定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除外或有权部门颁发的特许经营证书从事特许经营的必须有特许经营证书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微小企业主所从事的生产或经营项目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以内,或资产总额在500万元含以内;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合伙企业合伙人贷款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应连续正常经营1年含以上,其他微小企业应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五)贷款的用途正当、合理,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六)微小企业主的微小企业必须为私人所有或私营控股,国有股份比例合计不得超过49%,且国家不能直接或间接参与日常管理;(七)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贷款的,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在5人含以内,且借款人在公司所持股份不低于20%;(八)主要经营场所或常住地址在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规定的有效经营地域范围内;第九条小额贷款担保条件;农户与商户保证小额贷款必须由一至两名自然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或商业信用记录;(二)年龄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具有当地户口或在当地居住满一年以上;(三)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家庭生活正常;(四)有固定职业或稳定收入,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相应的保证能力;(五)保证人与借款人家庭之间的经济必须相互独立,且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申请贷款时,对担保的补充规定如下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应比照执行: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或有限责任公司虽有多个个人股东,但所有股东之间经济不独立或同属一个家庭,申请商户保证贷款的,担保人数量与上一条的要求相同;二两个及以上自然人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申请商户保证贷款的,其中一个担保人必须为国家公务员、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或教师、医生等有相对稳定收入的人群,另外一位担保人必须为此有限责任公司除借款人外的最大的股东股东不在本地的可以由次大的股东提供担保,依次类推,若都不符合,则另找保证人;若其余股东股份一样,且符合贷款的其他条件,则任一股东均可;此外,有限责任公司还必须提供担保函见附件,由有限责任公司盖章,由法定代表人和所持有的股份超过除借款人所持股份外剩余股份的二分之一的股东签字;三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申请商户联保贷款的,联保小组可以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各类型的商户组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申请联保贷款时,不需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函,两个及以上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申请商户联保贷款的,有限责任公司还必须提供担保函有关要求同上;四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股东已申请我行小额贷款的,同一公司其他个人股东不得再次申请;第十一条贷款用途;小额贷款主要解决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问题;一农户小额贷款具体用途包括:1.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2.购买小型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设备贷款;3.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4.加工、手工、商业等个体经营户贷款;5.农户小额贷款用于非农业用途时,后续风险必须很小,且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农产品加工行业,其中食品行业必须具有卫生许可证;2特许经营行业,必须具有特许经营证书;3医疗卫生用品制造、餐厅经营,必须有卫生许可证;4其他不具有较大后续风险的情形;6.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贷款;二商户小额贷款资金可用于制造业、服务业、贸易和农业等领域,但必须适用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具体包括投资项目、服务业项目、营运资金、购买用于进行贸易、生产或提供服务的轿车、货车、卡车、设备或房产等;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贷款,贷款用途必须用于公司或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向其他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发放的禁止性条款:(一)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从事武器或军事设备的制造或贸易,有关濒危物种的产业或贸易,经营赌场或其他赌博设施,从事货币投机、不动产投机或任何形式的证券投资或有害环境的活动发放贷款;(二)严禁以任何形式向邮政企业或邮政企业实际控制的企业发放贷款,禁止与农资销售等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捆绑发放小额贷款;(三)禁止擅自与各地政府部门合作发放贴息贷款存单质押贷款不受此限,如确需开展合作须报经总行批准;(四)禁止擅自与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合作发放小额贷款,也不得默认上述组织介绍的客户;第十三条小额贷款申请条件补充规定:(一)单一借款人及其家庭只能在我行申请一笔小额贷款,(二)联保小组人数为3至4人时,小组成员之间不能有直系亲属关系存在,如亲兄弟姐妹、父子、夫妻关系等;小组人数为5人时,最多允许两个组员之间存在直系亲属关系,且这两个组员不处于同一家庭,经济须独立;(三)在办理商户小额贷款时,当营业执照所有人和实际经营者不为同一人时,实际经营者必须拥有证明其可以合法、合理利用该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证明,如合同或授权书,并由实际经营者来申请贷款;(四)为保护邮政和邮储银行职工,避免纠纷,符合贷款条件的邮政和邮储银行职工的直系亲属,只能办理保证贷款,不得办理联保贷款;邮政和邮政储蓄银行职工不得为我行贷款客户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邮政储蓄银行和邮政职工不得申请小额贷款;(五)与邮政企业有商业纠纷或债务关系的客户不予办理小额贷款;第五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十四条单笔贷款最低限额1000元,最小变动单位为100元;第十五条小额贷款期限以月为单位;普通小额贷款产品的期限最短为1个月,最长为12个月;联保贷款协议有效期为2年,贷款申请日与到期日必须在联保协议有效期内;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利率实行风险定价原则,总行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央行基准利率、通货膨胀率、贷款损失风险、经营管理成本及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制定全国的贷款产品利率和浮动范围;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利息分为贷款本金利息和逾期本息的罚息;贷款本金利息自放款日开始计息,计息方式有两种,即“按期计息”与“按日计息”;贷款逾期之后对逾期本息计收罚息,逾期罚息采取按日计息的方式;贷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仍按合同利率执行;第十八条小额贷款提供三种还款方式,即:(一)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即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仅适用于贷款期限3个月含以内的商户小额贷款或4个月含以内的农户小额贷款;(二)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宽限期内只偿还贷款利息,超过宽限期后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对于商户小额贷款,贷款宽限期最长为4个月;对于农户小额贷款,贷款宽限期最长为10个月,各一级分行应根据农业生产周期或资金周转情况,在最长宽限期内合理确定当地贷款最长宽限期;第十九条小贷款发生逾期的,需按照逾期罚息利率对逾期部分加收罚息,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第六章贷款业务流程第二十条建立环境档案;县域环境档案由二级分行信贷业务部和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负责建立;乡镇环境档案和行政村环境档案由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负责建立;环境档案应包括基本信息、经济发展信息、金融环境信息和其他附属信息;第二十一条业务申请受理;我行小额贷款业务申请受理方式有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受理、小额贷款营销机构受理和其他渠道受理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第二十二条受理后续处理;审查岗对已授权查询人行征信系统的客户,直接提交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进行调查任务分配;第二十三条授信调查;信贷员接到调查任务后,须到客户生产经营场所和家庭住所进行实地调查,及时撰写调查报告,对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是否同意贷款、贷款金额、用途、利率、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明确意见;信贷员对调查报告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及调查结论负责,主调和辅调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调查结论承担同等责任;第二十四条单人调查的条件;1.二级分行管理力量较强,二级分行信贷部按标准配备业务检查员开展检查,风险管理部和审计部开展了对小额贷款业务的常规检查;2.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的级别在AA级或以上,在上级的合规性检查中发现问题少、性质轻微;3.一级支行有级别在中级或以上等级的信贷员;实行单人调查的一级支行,信贷员必须执行轮岗制度;二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业务,由一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决定,可派中级或以上等级的信贷员进行单人调查:1.客户为老客户累计实际贷款期限大于12个月,且累计逾期时间不超过10天;2.贷款申请金额较小原则上为当地年人均GDP向下取整万元;第二十五条贷款审查;信贷员完成调查报告,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审查岗做审贷会准备;审查岗应对信贷员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通过电话就贷款申请和调查基本信息与借款人、保证人进行核实;审查岗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明确贷款金额、用途、利率、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条件、授信条件等内容,并提示贷款潜在风险;审查岗对审查意见负责;第二十六条业务审批;小额贷款的审批方式分为审贷会审批和有权人审批两种方式;对于贷款额度在10万元含以下的小额贷款,一般情况下,由一级支行审贷会审批,超过10万元的小额贷款,经一级支行审贷会初审后,报二级分行无二级分行的则由一级分行有权审批人进行终审;一级支行审贷会审批,是由一级支行临时组建的审批委员会通过会议讨论的方式对权限范围内的贷款或授信进行审批;一级支行审贷会由2或3人组成,实行一票否决制;审贷会成员可由一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贷后管理岗、一级支行副行长、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担任第二十七条合同签署;;借款合同必须本人签署,不得代签;第二十八条额度生效及贷款发放;联保协议生效后,借款人可依据协议约定在额度有效期内申请贷款,但是不允许循环使用剩余额度,上笔贷款结清后方可再次申请贷款;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再次申请贷款只需由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并经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审核通过后即可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第二十九条贷款偿还;系统日终自动从账户扣款和柜面交易发起还款两种方式;第七章贷款管理第三十条贷后检查;,按照“谁管户,谁检查”的原则,第三十一条还款账号及还款方式变更;申请变更还款账号或还款方式;第三十二条贷款展期和停息;贷款展期是指借款合同生效之后,客户延长贷款期限的行为,同时客户可以选择变更还款方式;贷款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因自然灾害如洪水、暴雨、干旱或台风等、家庭重大灾难如火灾、车祸、主要劳动力突然重病或死亡等等客观原因造成借款人暂时失去或降低了还款能力,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在我行此前无严重逾期记录、还款意愿良好、在可预见的未来能恢复还款能力的,方可办理贷款展期或停息;第三十三条逾期催收;贷款发生逾期,管户信贷员应及时进行电话催收并登记相关信息;逾期超过3天必须进行现场催收,对客户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明确逾期原因,并采取措施解决逾期问题;现场催收需要完成催收情况报告;小额贷款业务主管、贷后管理岗及客户营销人员有协助信贷员清收贷款本息的义务;第三十四条联保额度管理;额度注销前提是该额度下所有贷款均已结清;对于贷后管理中发现客户出现较大风险的,可以视情况对整个联保小组进行额度冻结或额度调减操作,当风险隐患消失可以进行额度解冻结操作;对于客户需要增加额度的,必须由客户提出书面申请,信贷员重新进行实地调查,编写调查报告,经审批通过以后方可签署补充协议、额度生效;第三十五条资产保全管理;对于贷款风险分类归入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贷款统称为不良贷款,可以移交一级支行贷后管理岗或二级分行资产保全人员无二级分行的报一级分行资产保全人员进行专人管理,并可采取法律诉讼、协议清收、以资抵债等手段;第三十六条贷款核销;,小额贷款采取分级审批核销制度,总行根据一级分行内部管理水平对一级分行进行核销贷款审批额度授权,并报财政部备案;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贷款满足呆账认定条件并能提供确凿证据的,二级分行应逐户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逐级上报审批核销;经审批同意核销的贷款作“账销案存”处理, 第三十七条贷款激励与约束;一贷款激励;对于本年度内还款及时、信誉好的客户,可在下一年度授予“邮政储蓄银行诚信户”称号,由一级支行颁发证书,在当地社区张榜公布,并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便、利率优惠不得低于总行规定的最低贷款利率等政策;二贷款约束;对贷款逾期或形成不良贷款的客户,将采取收取罚息、不享受利率优惠、列为黑名单客户等惩罚措施;第八章内部管理第三十八条审贷分离制,贯彻执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第三十九条信贷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维护邮政储蓄机构良好的企业形象,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守以下原则简称“八不准”:一不准怠慢、顶撞或刁难客户;二不准故意推脱、拖延、拒绝客户的业务申请;。

某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某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某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提高市场营销和风险管理能力,增强小额信贷产品线的盈利能力,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有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单一借款人发放的金额较小的贷款,包括向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农户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农业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及个体经营资金需求的农户小额贷款,以及向城乡地区从事生产、贸易等部门的私营企业主(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主、合伙企业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等,下同)、个体工商户和城镇个体经营者等微小企业主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商户小额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当地户口或在当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家庭;“微小企业主”是指年销售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内,或资产总额在500万元(含)以内,或职工人数在100人(含)以内的,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城镇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小额贷款产品设计实行“小额速贷、整贷零1还、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小额、流动、分散”为基本信贷原则,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和经营机构层级从上到下分为四级,即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县级支行;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无二级分行(或无县级支行)的,由一级分行直接管理县级支行(或集中经营管理).涉及部门包括信贷业务、风险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和会计部门(未设立单独部门的为业务团队或专部门门人员,下同)。

银行 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模版

银行  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模版

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第一节中国x银行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小额化、分散化、标准化、便利化”的业务理念,推动中国x银行小额抵押业务稳步健康发展,积极培育和巩固基础客户群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x银行授信政策,结合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是指x银行为满足小微企业客户快捷、便利的融资需求,在分析、预测企业第一还款来源可靠的基础上主要依据提供足额有效的抵押担保而办理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信贷资金用于满足小微企业客户日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

第二章业务细则第四条适用范围符合x银行授信政策要求,且能够提供x银行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担保的对公小微企业客户授信适用本办法。

分行属地以外客户或以属地以外抵押担保的授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准入标准申请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成立年限在1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有稳定的供销渠道,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信贷政策;(二)经工商管理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管理基本规范,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照章纳税等;(三)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历在3年以上,且还款意愿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通过贷款卡年检;(四)企业须满足《中国x银行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打分卡》得分不低于60分,或在我行信用评级应在B-级(含)以上;(五)x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禁入企业(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环保政策的企业;(二)经营范围属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的企业;(三)产能过剩行业企业(以x银行行业投向政策为准);(四)不符合x银行发展战略导向及信贷政策要求的企业。

第七条贷款金额经营机构应根据企业的经营水平、综合还款能力和抵押物所处位置、评估价值综合确定贷款金额,单户授信敞口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抵押物办理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的抵押物应为借款企业、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除外)拥有完全产权的物业,应具备产权明晰、能办理有效抵押登记手续、能独立处置、抵押物仅抵押给x银行或光以大银行为第一顺位抵押人等特点,具体内容包括:(一)抵押物类型1、商品房(含普通住宅、高档住宅、别墅、配套车位)商品房交付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0年(含),其中普通住宅交付使用期限可放宽至25年;产权人为自然人的普通住宅,商品房应不属于产权人及其直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

银行小额信用贷款操作管理办法

银行小额信用贷款操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小额信用贷款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适应市场需求,防范信贷风险,满足小微信贷客户合理的融资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和产品的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责指引》、《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定义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其特征是借款人无需提供抵押或第三方保证,凭借自身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现金流作为还款保证。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权益保护本制度所说的小额信用贷款适用于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

各分支经办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应严格参照本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及一般授信业务规定和要求办理,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不得放松对本授信业务的审查与监控。

办理本产品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保护消费者权益,坚持服务透明、流程透明,按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及申请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本办法的贷款对象为从事生产、贸易和服务等经营性行业,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

第五条贷款用途小额信用贷款用于借款人日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不得用于以下方面:(一)股本权益性投资;(二)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和房地产;(三)国家禁止生产、经营领域和用途。

第六条贷款申请条件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授信制度;(二)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个人作为借款人的,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借款人信誉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并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五)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股本权益性投资;(六)借款人承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配合贷款人的贷款支付管理,为本行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七)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八)企业依法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企业有稳定的还款来源,能正常归还贷款本息,履约能力较好;(九)具有真实的贸易购销合同;(十)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村镇银行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村镇银行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提升个人信贷业务的服务水平,根据我行有关业务制度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信用贷款是指我行对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商户,便捷、简约地以信用方式或以信用为主的方式对其发放的小金额(50万元及以下)贷款,用以满足借款人在综合消费和经营周转中急需性的资金周转需求。

第三条小额信用贷款坚持“标准明确、简便高效、提高收益、专业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授信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原则上应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或现企业从业半年经历;(二)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三)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要求客户信用记录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截至申请日无未结清的逾期贷款;2、近一年内逾期记录累计不超过2期6次。

(四)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符合我行要求的相应存款结算标准;(五)新都区常住人口。

第五条除上述条件外还具备如下条件之一:1、国家党政机关公务员;2、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中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正式职工;3、具有国家垄断行业性质的大型企业中高层管理和技术人员,所在行业主要包括烟草、金融、电力、石油、电信等;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认证资格及在特定领域具有专业技能的优秀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工程师、设计师、评估师、作家、书画家、演艺名人等;5、优秀的大、中型企业(包括三资企业)高层管理和技术人员,所在行业主要包括能源、交通、电力、通讯、医药、电子等;6、具有成熟商业模式和稳定盈利能力的中小企业业主和个体商户;7、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第六条贷款可以用于个人消费或经营周转。

第四章贷款要素第七条授信额度授信金额最低为3000元,最高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个体工商户授信额不超过其固定净资产的50%和其销售收入的30%,一般不得超过借款人一年可支配收入的150%.授信额度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但应坚持前不清后不贷的原则,每年应对借款人额度进行复审。

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业务管理行为,保护合法权益,提高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效率,加强风险防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业务,是指面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小额信贷服务,包括小额贷款、贴现、金融担保等相关业务。

第三条小额贷款业务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小额贷款业务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对外借款业务,需严格按照本指导定则执行。

第六条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应注重风险管理,严格控制风险,提高贷款的资产质量和自身管理水平。

第二章小额贷款业务管理第七条小额贷款业务应遵循合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参与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第八条贷款风险的定量分析和控制制度。

对于小额贷款业务的风险,应采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定量分析和控制,提高贷款业务的风险识别和控制水平。

第九条贷款利率的灵活设置。

对于不同的贷款客户,可以根据其信用评级和风险水平进行利率的差异化设置,加强风险的分散和控制。

第十条贷款资金的监督和使用。

对于贷款客户的资金使用情况应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回收。

第十一条贷款业务的风险储备。

对于小额贷款业务的风险,应提前设立相应的风险储备,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

第十二条贷款客户的信用管理。

对于贷款客户的信用情况应进行定期评估和管理,提高贷款客户的信用水平,降低贷款违约风险。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业务的违约处理机制。

对于贷款客户的违约行为应建立严格的违约处理机制,确保及时有效的处置违约行为。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业务的信息披露制度。

对于小额贷款业务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对内外进行披露,确保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对于小额贷款业务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管理的规范和有序。

第十六条资金清算的规范管理。

对于小额贷款业务的资金清算,应依法依规进行清算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健全信贷管理责任制,规范信贷业务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体制的要求,审贷分离实行“部门(岗位)分设、职能分离、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贷分离是指对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检查的职能通过分设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三个部门(岗位)进行实施,并明确各个部门职责和考核内容的信贷管理责任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审查包括对本公司经营的本外币贷款(含进出口押汇)、免保证金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及担保等业务的审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本外币借款的申请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要求本公司提供担保的申请人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贷款是指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的贷款。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根据审贷分离制度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须设置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等三个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也应实行部门三分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岗位分离,设置信贷业务调查岗、审查岗和信贷风险资产管理岗,各岗位不能交叉。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有主管经理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

信贷管理部门为贷款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九条信贷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积极拓展信贷业务,搞好市场调查,优选客户,组织存款,受理借款人申请。

二、对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进行调查。

1.调查核实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调查核实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以及产、供、销、库存等情况,掌握资金的真实用途,调查核实借款人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等;2.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合法性等;3.调查核实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资信情况。

三、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估,测算风险度,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贷款及其他业务的期限、金额、利率(费率)和方式等明确意见。

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展新兴信贷业务市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的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137号)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并经依法注册登记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专门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用于支持其对外贷款业务发展需要,以其未来综合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我行相关规定,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经营原则。

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的管理应遵循“择优准入、以资定贷、股东担保、受托支付”的原则。

-1-第二章融资业务准入第五条向我行申请办理融资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准入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公司成立经营满半年(含)以上,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含);(二)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合规从事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健全;有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及发展前景良好;(三)有审慎规范的贷款操作流程、贷后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制度和风险拨备制度,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含)以上;(四)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五)在我行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或A-级(含)以上且可提供足额有效的房地产抵押;(六)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承诺存入我行存款占其全部银行存款的比例,不低于我行贷款占其全部银行贷款的比例;其以我行融资放贷支持的贷款客户必须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七)承诺定期向我行提供月(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报告)-2-和其贷款余额50万(含)以上客户及不良贷款客户的逐户(笔)信息;(八)贷款不良率在2%(含)以内;对其同一个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含),对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0%(含);(九)未向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或其关联方放贷;(十)未向任何企业或个人提供保证担保;(十一)主要股东(指持股总计达到或超过50%以上的若干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且至少应包括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下同)承诺为该公司在我行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十二)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 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模版

银行 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模版

银行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模版银行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融易贷业务的申请、审批、发放、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依据相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融易贷业务采用小额信贷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方式,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集授信、融资、结算和风险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小额融易贷业务按照授信额度和还款期限可分为抵押类、担保类和结算类。

第四条所有申请小额融易贷业务的客户,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的信贷政策,确保业务准入条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第五条银行小额融易贷业务的申请、审核、放款,均采用线上流程,但必要时可采用线下辅助程序。

第六条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承担信息真实的法律责任。

银行将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核查信息。

第七条银行将根据客户的授信额度和风险特征设计个性化贷款方案,并严格落实贷后管理制度,确保小额融易贷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第八条银行应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业务宣传,并依法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小额融易贷综合金融服务。

第二章贷款申请第九条申请人可通过银行网站、移动应用等途径在线申请小额融易贷业务,同时应提供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联系方式、就业情况、财务状况等。

第十条申请人须如实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银行应及时审核客户的申请材料,比对客户提供的真实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各项贷款申请指标是否符合银行贷款政策和风险管理要求,如发现不符合要求之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给予说明。

第十二条银行应根据小额融易贷业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财务状况等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贷款,并拟定相应的贷款方案。

第十三条银行有权决定小额融易贷业务的授信额度和还款期限,并根据风险特征产生相应的风险溢价费和管理费等费用,此类收费应为合法的,且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列明,不得胡乱加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资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资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提高市场营销和风险管理能力,增强小额贷款产品线的盈利能力,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单一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的、金额较小的贷款。

第三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小额贷款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按照“小额速贷、整贷零还、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方式开展经营,以“小额、流动、分散”为整体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岗位与人员第四条各岗位主要职责如下:(一)分支行三农金融部门负责人1.负责主持小额贷款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制定或落实信贷政策和信贷发展目标。

2.负责对下级机构和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管理。

3.负责组织、安排部门内其他岗位人员的工作。

(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岗业务管理岗负责小额贷款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发展策略、经营计划的制定,承担业务准入、经营分析、业务激励政策制定、业务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负责个人信贷系统相关工作。

(三)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产品经理岗产品经理岗负责产品市场调研、产品设计、营销推广、销售支持、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参与业务营销策划和业务宣传等相关工作。

(四)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业务检查岗负责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业务指导等工作,并适当参与其他工作。

(五)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查岗负责独立审查贷款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批岗负责权限内的小额贷款业务审批。

(七)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作业监督岗主要负责授信业务相关管理工作,授信执行环节的操作和监督检查、征信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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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ⅩⅩ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提高市场营销和风险管理能力,增强小额贷款产品线的盈利能力,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是指中国ⅩⅩ银行向单一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的、金额较小的贷款。

第三条中国ⅩⅩ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小额贷款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按照“小额速贷、整贷零还、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方式开展经营,以“小额、流动、分散”为整体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岗位与人员第四条各岗位主要职责如下:(一)分支行三农金融部门负责人1.负责主持小额贷款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制定或落实信贷政策和信贷发展目标。

2.负责对下级机构和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管理。

3.负责组织、安排部门内其他岗位人员的工作。

(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岗业务管理岗负责小额贷款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发展策略、经营计划的制定,承担业务准入、经营分析、业务激励政策制定、业务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负责个人信贷系统相关工作。

(三)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产品经理岗产品经理岗负责产品市场调研、产品设计、营销推广、销售支持、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参与业务营销策划和业务宣传等相关工作。

(四)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业务检查岗负责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业务指导等工作,并适当参与其他工作。

(五)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查岗负责独立审查贷款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批岗负责权限内的小额贷款业务审批。

(七)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作业监督岗主要负责授信业务相关管理工作,授信执行环节的操作和监督检查、征信管理等。

(八)一级支行贷后管理岗1.负责小额贷款业务日常监控及贷后检查工作,对借款人进行电话、现场抽查回访,密切关注逾期贷款情况,建立逾期贷款催收台账,并协助信贷员进行贷款还款提示和逾期贷款催收工作。

2.检查信贷员贷后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监控贷后检查报告质量。

3.根据贷后检查的需要,查询中国ⅩⅩ银行征信系统(简称行内征信系统)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

4.负责贷款风险手工分类的初分工作和手工调整工作。

5.负责小额贷款业务统计、分析及各种业务报表打印。

(九)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档案管理岗负责接收信贷档案资料,对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并负责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业务档案。

(十)一级支行、二级支行信贷员岗1.负责权限范围内小额贷款业务的营销、宣传。

2.对借款人提出的借款申请(展期申请)进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授信建议,并将小额贷款业务档案及时移交至档案管理岗。

3.负责本人所管户贷款的贷后检查、逾期催收及风险预警等工作,并根据情况变化更新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经济档案,协助贷后管理人员对所管户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进行保全工作。

4.在授权范围内,查询借款人及相关债务人的个人征信信息。

5.负责审批通过的小额贷款业务系统内合同签署及出账工作。

6.负责小额贷款业务合同双人面签工作。

(十一)一级支行、二级支行受理岗1.负责处理客户电话咨询、贷款申请,记录客户基本信息。

2.在授权范围内查询相关债务人的个人征信信息。

3.根据同级小额贷款业务负责人指示进行调查任务分配。

(十二)一级支行、二级支行信贷放款岗负责职责范围内小额贷款业务发放条件落实审核工作;负责放款单内各要素核对、贷款发放、提前结清和提前部分还本的系统操作及相关单据的打印工作。

(十三)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信贷会计主管岗负责对信贷放款岗的操作中,需进行授权事宜进行审核并授权。

(十四)二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负责组织辖区内小额贷款业务的营销及小额贷款业务团队的管理。

二级支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也可以由二级支行支行长兼任。

第五条岗位冲突和合理兼任为了控制信贷风险,切实有效地执行审贷分离制度,各级机构在配备岗位人员时应注意:冲突岗位原则上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直系亲属不能同时担任冲突岗位,实行近亲属回避制度。

不同部门之间的岗位不得兼任,三农金融部门岗位之间的关系具体见附件1。

第六条人员管理(一)人员培训各级小额贷款管理部门应对小额贷款业务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在岗培训。

上岗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实践培训,理论培训由总行、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组织,时间不少于1周,培训结束要进行考核;实践培训可选择在业务发展较好的支行进行,也可以在各自支行进行,时间不少于3周,实践培训完成后由二级分行组织岗前考核。

考核均通过的,方可颁发信贷员岗位资格考试证书。

所有信贷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在岗培训可由各分行三农金融部门组织。

一级分行可重点组织业务规章制度、贷款分析技术、风险管理、个人信贷系统运用、信贷流程模拟等方面的培训。

二级分行可重点组织小额贷款市场营销、行业知识方面的培训。

在岗培训达到一定时间、经考核合格的,也可颁发培训证书。

小额贷款业务培训证书的颁发:在通过理论考核和实习考核后,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应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并做好备案。

小额贷款培训证书的编号规则为:XD+培训组织单位级别(以一位字母表示,A:总行;B:一级分行;C:二级分行)+培训年份(4位数字)+培训期数(2位数字,起始编号为01)+人员顺序号(3位数,起始编号为001)。

(二)年审制度对小额贷款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实行年审制度。

一级分行每两年必须对辖区范围内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和二级支行的小额贷款从业人员的信贷从业资格进行年审。

年审方式为闭卷考试,考试合格的视为通过年审。

第七条本办法中规定的岗位设置为暂行要求,各分行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岗位,并根据业务发展和全行岗位职级管理的相关要求逐步优化调整。

第三章业务准入退出及授权管理第八条小额贷款业务准入实行授权制,各级机构经上级机构批准授权后方可开办。

一级支行开办小额贷款业务,由总行或经总行授权的一级分行授权开办。

受权单位必须接受并严格遵守授权单位的授权书,并向下级转授权。

各级机构应按照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好业务报备、报批工作。

第九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分支机构,方可以开办小额贷款业务:(一)硬件条件:有专门的办公场所,配备了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数码相机等设备。

(二)人员配备:按照制度规定配备符合要求、持有上岗证书的人员。

第十条小额贷款业务采取信贷员等级管理制度,对信贷员的小额贷款放款权限进行控制和管理。

(一)信贷员放款权限根据信贷员等级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2。

(二)信贷员等级实行动态调整,中级及以上等级信贷员由二级分行至少每年集中评定一次,报一级分行审核后生效,见习信贷员不须评定,所有取得信贷员岗位资格考试证书并开始办理小额贷款业务的信贷员自动成为见习信贷员;见习信贷员工作3个月后,由二级分行评定是否可转为初级信贷员。

评定时未达到更高级别标准的,保持本等级或下降到相应等级。

(三)信贷员的管户数或贷款余额在限额内不须授权;达到相应等级管户数或贷款余额上限的,须由二级分行对此信贷员的业务营销方式、调查质量、贷后管理质量等进行详细检查后书面授权,方可超过上限继续调查新客户,信贷员的单笔放款额度上限不得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信贷员暂停及恢复贷前调查资格的规定信贷员所管户的小额贷款中,不良率超过3%(不含已经移交给资产保全部门的贷款,下同)或不良金额超过100万元、且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或信贷员发生重大违规操作、存量贷款发现较大潜在风险时,二级分行三农金融部门应暂停其贷前调查的资格。

对不良贷款进行了有效催收和科学的责任认定,并合理追究了信贷员责任后,可由一级支行(无一级支行的可由二级支行)向二级分行三农金融部门申请,恢复该信贷员的贷前调查资格。

具体标准如下:(一)不良率降至3%以下(含3%),或不良金额降至100万元以下的,可由二级分行三农金融部门抽查核实有关情况后,予以恢复。

(二)不良率虽未降至上述标准,但完成了以下全部工作的:1.对违规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认定和追究,并落实到位,经责任认定信贷员无道德问题,并且将不良贷款移交至资产保全部门。

2.对该信贷员名下不良贷款逐笔进行了严格的检查排查,查明了不良贷款成因,明确了清收责任人,采取了得力措施,清收效果明显,逾期得到有效控制。

3.对停业信贷员进行了业务再培训,经二级分行培训并且通过考试。

第十二条一级支行暂停及恢复小额贷款放款权限的规定一级支行若发生严重的风险事件,总行或一级分行有权暂停其小额业务发放权限,直至风险事件得以控制或有效缓释,可由总行或一级分行恢复其业务办理权限。

第四章贷款产品、条件和贷款用途第十三条贷款目标对象:贷款申请人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和商业信用记录。

(三)年龄在20周岁(含20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之间,具有当地户口或在当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农户小额贷款的申请人必须已婚(含离异、丧偶),家庭成员中必须有两名(含两名)以上的劳动力。

(四)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

(五)应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含1年)。

(六)贷款用途正当、合理,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

(七)微小企业主的微小企业必须为私人所有或私营控股,国有股份比例合计不得超过49%,且国家不能直接或间接参与日常管理。

(八)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贷款的,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在5人以内(含5人),且借款人在公司所持股份不低于20%。

(九)主要经营场所或常住地址原则上应在一级支行规定的有效经营地域范围内,是否可以跨地域放款,由一级分行自主决定。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业务分类。

(一)根据客户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农户小额贷款和商户小额贷款。

1.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小额贷款的目标对象为从事农、林、牧、渔业或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客户群体。

2.商户小额贷款。

商户小额贷款的目标对象为从事生产、加工、贸易、服务等活动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客户群体。

(二)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联保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2. 保证贷款:保证贷款由一到多个满足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保证,又分为普通保证贷款(保证人为单笔借款合同作保证)和最高额保证贷款(保证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作保证)。

3.联保贷款:联保贷款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联保小组成员之间需经济独立,联保小组由3户组成,在本办法下发前已经生效的4-5户联保额度继续有效,额度失效后重新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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