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井下供电管理规定

井下供电管理规定

井下供电管理规定井下供电是煤矿等矿山项目中的必要工作,对保障生产安全和效率有紧要作用。

然而,井下供电本身存在着肯定的不安全性和风险,需要有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确保井下供电的安全牢靠。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井下供电的管理规定。

一、基本概念(一)井下供电:井下设备通过导线、开关等有线电气电气设备与电源系统相连接,以获得所需要的电能,实现照明、通风、提升、排水、通信、信号等井下工作。

(二)井下电动机:能够产生电功率的装置,井下电动机重要是由交直流电机及其掌控装置构成。

(三)井下供电系统:煤矿等矿山项目井下所设备的电气系统,通常包括高压配电室、变电室、配电间、仓库等设备。

二、井下供电管理的基本要求(一)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在井下供电设施及其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拼接、接地、绝缘、使用、检测、维护、改建等全部环节,必需严格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的原则,做好井下设施及其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电气工作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

(三)加强井下供电安全培训,使井下人员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技能,提升应对电气事故的本领,并且重视灾后应急处理的培训。

三、井下供电设施及其电气设备的设计与选型(一)井下供电设施的设计、选型和安装,必需符合国家、行业、公司的规定,并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

(二)井下供电设施及其电气设备的选型应依据合理设置,结合井下环境、生产场合或业务恳求,依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选择适当的井下供电设备和电气设备,确保达到标准和安全要求。

(三)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和修理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机构及公司的规定要求,设计方案和安装计划必需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四、井下供电设施及其电气设备的安装和调试(一)井下供电设施及其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由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装,并通过相关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的检验检测后方可投入使用。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3篇)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3篇)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一、引言煤矿井下电气管理是确保煤矿井下电力设备、电气系统运行安全的关键措施。

为了保护矿工和矿山设施的安全,制定本规定,以规范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

二、安全责任1. 矿山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气管理的责任分工。

负责电气管理的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的运行特点和维护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持有相关证书。

2. 矿山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于发现的电气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和解决,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三、设备安装与维护1.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并做好相应记录。

2.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维护记录应详细记录设备的检查情况、维修记录和更换部件等信息。

3. 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应由持有相应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操作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四、电气设备的防护与应对意外1.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防止人员误触和设备的损坏。

同时,在设备附近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

2. 矿山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以便应对电气设备故障和意外情况。

在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设备和保护人员的安全。

五、培训与教育1. 对于接触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矿工,矿山管理单位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培训内容包括电气设备的安全操作、常见故障的解决方法以及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等。

2. 现场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人员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矿山管理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应予以停工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监督与检查1.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有相应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机构应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领导带班检查等方式,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篇)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篇)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进一步深化煤矿电气安全管理,全面提高电气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夯实电气质量标准化基础,真正实现管理标准和现场实施的有机结合,从而使各矿机电质量标准化上新台阶,针对矿井实际情况,特制订《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管理规定一:供电管理规定(一).供电管理工作在矿机电副矿长的监督和领导下,由矿机电职能单位具体负责。

(二).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将全矿的电管、设备、防爆、电缆、小型电器等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到个人。

(三).涉及供电系统的调整、负荷增容、供电线路延长以及新安装大型设备供电等工作,必须先由电气技术员编制供电设计,机电副总(或机电矿长)审批通过,方可进行。

实施过程必须严格按照供电设计进行,以确保矿井供电的合理、安全。

(四).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将不定期检查各矿井上、下供电系统的运行情况,各矿机电单位应主动协助检查。

杜绝供电超长、开关甩保护、整定不合理现象。

(五).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绘制矿井供电系统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及时更改或重新绘制。

(六)。

供用电单位对分管范围的供电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对于无责任承包的供电设备出现问题,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将针对机电矿长作为责任主体进行考核处罚。

(七)。

井上、下各级变电所的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遵照《电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停电工作票,并由变电所值班人员对照工作票要求严格执行。

(八)。

矿机电主管人员负责编写每年的春季预防性电气试验计划,电气试验必须遵照有关规定按期完成。

二:电气保护管理规定(一)。

矿井35KV变电站一次继电保护定值整定由电力部门专门的成员完成,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与电力部门相关单位做好沟通,及时变更整定数据。

并作好日常的巡回检查工作。

(一)。

矿井井上、下10KV电网及变电所继电保护由机电职能单位统一管理,井下变电所以外低压电网继电保护由区队负责现场管理,矿机电职能单位监督管理。

界沟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界沟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界沟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界沟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为贯彻执行国家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加强井下电气管理工作,预防和杜绝井下电气着火和其它重大事故发生。

矿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防爆电气标准》和《煤矿井下电气三大保护细则》的要求,特制定《界沟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一、井下电气管理组织机构:(1)矿成立井下电气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机电副矿长付组长:机电副总安全副总成员:机电科长设备维修主任通风区长运输区长调度所长安全科长材料科长(2)下设井下电气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科办公室主任:孙永光(兼)二、井下电气管理职责(一)机电科是井下电气管理的责任单位,电气管理队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由矿机电副矿长分管,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业务、技术管理。

1、井下电气管理队隶属机电科,由机电科长直管。

2、井下电气管理队应设置4个专业组:防爆检查组、电气管理组、电缆管理组、小型电器管理组。

负责全矿所有的高、低压电缆、设备、小型电器领发、建帐、编号、保管、选型、调研、调拨、验收、鉴定、交接、计划编制、报废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小型电器的修理;负责井下供电设计及全矿机电设备的防爆检查、完好检查、保护检查、电气试验等机电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3、机电副矿长或机电副总必须每月召开一次井下电气管理工作分析总结会,通报当月电气设备完好检查情况,实行奖罚兑现,及时解决该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应向矿安全办公会汇报。

(二)井下电气管理队的职责1、参加审查新采区供电设计和投运前的交接验收。

2、参加审批井下供电系统变更及停送电申请,根据系统变化及时调整供电系统图。

向矿每季上报全矿高压供电系统图及全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每月上报一份月度电缆综合报表、井下电气管理综合报表。

3、负责全矿各种电气设备、保护系统、季节性试验和日常试验,以及井下保护接地系统的摇测工作,对于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杜绝失爆,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电气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以下简称《短路保护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保护接地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以下简称《检漏保护细则》)、《XX焦煤集团公司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范围是指井下高低压供用电系统、综合自动化系统、通讯照明信号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电气设备、器材、设施在选型、购置、安装、测试、使用、维护、检修和拆除过程中的综合管理及计量测量等各种电气仪表的电气安全管理。

第四条各矿机电科是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井下电气安全是矿井安全工作的重点之一,各级机电部门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定期下井深入现场,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基础管理第六条各矿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修订和完善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电气安装、检修、拆除工作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认真贯彻落实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各矿配足机电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用电负荷调整及电气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编制电气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建立井下电气设备台帐,绘制井下高低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

高低压供电设计、保护装置整定计算和绘制的各种图纸,由矿机电科技术负责人审核,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并统一存档。

新安装的变电所、临时配电点和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及采(盘)区必须有专门的供电设计,要使用统一的“供电设计软件”,确保实际与设计相符,严禁无设计施工,严禁先开工后设计。

井下防爆电气管理规定(三篇)

井下防爆电气管理规定(三篇)

井下防爆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维护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和管理井下电气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标准,并经过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测周期和方法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设备生产厂家的要求和规范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和潜在风险。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按规定进行操作,严禁擅自修改设备参数和接线。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运行。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设备的安全管理和维修工作。

第二章设备选择和安装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择应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工作环境要求,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的设备。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根据设备厂家的安装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合理设置,防止灰尘和湿气侵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线路应按照规定的容量和标准安装,严禁超负荷运行。

电缆应采用阻燃材料包埋,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具有良好的接地电阻,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措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防止火花和静电引起的火灾和爆炸事故。

第三章设备维护和保养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润滑和清洁,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前应断开电源,确保维修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记录应详细记录,包括维修时间、维修内容和使用人员签字等信息。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应有专门的计划和方案,并按计划进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附件3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电气管理,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过流保护、接地保护、漏电保护),杜绝井下电气失爆,提高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矿区井下供用电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第二条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和技术管理.第三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是井下电气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是各生产单位的机电业务技术领导部门。

第四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应有一名专职副科长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工作,并有一名电气工程师专职负责井下电气技术工作。

第五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下设电气管理队,其职责为:1。

负责采区变电所的供电设计。

12.负责生产系统供电设计(包括煤电钻、照明供电系统)的审查,并参加安装后的检查、验收工作.3.负责采区变电所的管理、漏电保护的日常试验、远端漏电试验、接地电阻的测定、过流保护整定及校验工作。

4。

负责井下供电系统拆线、接线搭火和停电申请的审批,对私自作业有权处罚.5。

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电气设备布置图,并随实际供电系统的改变调整,做到准确、及时。

6。

负责井下电气的防爆检查、完好检查,参加井下电气事故的分析、追查、处理.7.负责小型电器和电缆的收、发、修、检查等日常管理。

8.负责签发防爆电器入井合格证,对井下电气不符合规定及危及安全的情形有权停止使用.第三章井下电气基础管理第六条井下供电系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要求。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井下供电线和照明设施、电气设备不准乱拆拿作他用。

2、所有闸刀开关必须安装安全护盖;保险丝不准用铜、铝、铁线代替。

3、所有供电线必须保证接头包扎好,严禁芯线裸露。

4、所有供电线路必须整齐挂好,严禁电线落地和与风水管相缠绕在一起。

5、严禁破坏供电线路和照明设施,照明必须使用36V安全电源,严禁使用危险电源照明。

6、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电线、灯泡、保险丝和用电设备。

7、用电时必须注意安全,严防触电。

8、严禁用线挂在闸刀开关上或挂在闸刀出入口端进行接电,必须严格按用电要求进行接电用电,要持证作业。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2)是为了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组织管理:确定井下电气设备使用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权限和工作流程。

2. 设备管理: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制定设备巡检和维护计划,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记录和故障情况。

3. 电气安全培训:对从事井下作业的人员进行电气安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正确使用电气设备和掌握紧急处理措施。

4. 作业程序:制定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程序,包括开启和关闭设备、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处理设备故障和紧急情况等。

规定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程序进行操作,禁止违规操作。

5. 用电安全措施:制定井下用电安全措施,如电源与设备的正确连接、线路的绝缘保护、避免漏电和电弧等安全措施,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

6. 应急预案:制定井下用电的应急预案,指导作业人员在发生事故、故障或突发状况时的应对措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设备的完好。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以适应井下电气设备的发展和变化。

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管理制度,确保井下用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井下用电行为,确保井下用电安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指对井下电气设备、线路以及操作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井下电气工作的安全可靠进行。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维护矿山生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预防电气事故、保障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建立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规范井下电气工作,提高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水平。

二、井下电气设备管理1.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性能,必要时可以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

对新建、改建或重要设备的安装、设备改造、更新、退役和维修等工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有专人负责。

2. 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

电气设备的运行环境必须符合设备的要求,严禁在环境不适宜的地方安装电气设备。

3.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对设备的安装、维修、报废等进行记录,并确保资料真实可靠。

4.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设备的巡视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并维修。

对于设备失效或无法修复的情况,应及时更换或报废,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井下电气线路管理1. 井下电气线路必须按照规范进行敷设和维护,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要求。

电气线路的绝缘电阻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且井下线路必须与其他设备的线路隔离。

2. 井下电气线路必须进行定期检修,对破损、老化或有安全隐患的线路必须及时更换或修复。

对于容易受到机械冲击或磨损的线路,应增加保护措施。

3. 井下电气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规范和标准,应避免与易燃、易爆等物质接触。

线路的高位敷设必须做好绝缘保护,并设置防护装置,以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四、井下电气操作人员管理1.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电工证书,且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操作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电气安全培训,增强电气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操作、不规范操作以及私自改动电气设备。

对于操作规程的更新和修订,必须及时进行培训和告知。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涉及矿井、地下隧道、地下工程等地下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的安全管理,并制定了相关规定,旨在保障井下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的安全可靠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将具体介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一、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和安装规定1.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且应根据实际需求、井下环境特点等因素进行合理选择。

2. 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气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安装,并按规范进行验收。

二、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规定1. 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气工作人员进行,且必须穿着防静电服装、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具进行操作。

2. 检修和维护工作前,必须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停电确认,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设备不会重新通电。

3. 检修和维护过程中,应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进行,禁止随意更换、调整以及未经许可打开设备的盖板或防护罩。

4. 检修和维护过程中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故障,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井下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规定1. 井下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2. 井下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和技术交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安全意识。

3. 井下电气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井下电气设备的巡检和监测规定1. 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2. 对关键性设备和高压电气设备,应配备相应的监测装置,实时监测设备运行和状态。

3. 对于存在故障或异常情况的井下电气设备,应及时隔离或停用,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五、井下电气事故的应急处理规定1. 对于井下发生的电气事故,应立即停止电源,确保人员的安全,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2. 井下电气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组织救援,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了确保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矿井生产的正常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电气设备的管理1. 煤矿应建立电气设备台账,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安装地点、规格、投运时间、维修情况等内容,并定期维护更新。

2. 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巡检,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并保持设备运行记录。

3. 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维修人员进行,禁止无资质人员擅自维修。

三、电气工作人员管理1. 煤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电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 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电气安全培训并考核,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从事与电气工作相关的操作。

3. 电气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并严禁饮酒、吸烟等行为,确保工作期间的安全。

四、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1. 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并修复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维修过程中,必须断开电源,并进行安全操作,避免触电、短路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五、应急措施1. 煤矿应制定电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种情况下的救援程序和责任分工,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演练。

2. 发生电气事故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采取紧急措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并进行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

六、安全教育与宣传1. 煤矿应定期组织电气安全教育和培训,使职工掌握电气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在矿井内设置电气安全警示标志,并进行宣传,提高职工对电气安全的重视程度。

七、监督与管理1. 矿井应建立电气管理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2.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煤矿的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存在问题的煤矿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3. 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必须定期进行,对不合格的设备和人员,要进行整改或淘汰。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为切实加强井下电气管理,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过流保护、接地保护、漏电保护),消灭井下电气失爆,提高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要求》和其它相关规定,并结合井下电气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气管理机构和职责范围机电副总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的管理工作,机电科是全矿井下电气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

公司每月组织两次以消除电气失爆为重点的井下电气专项检查,机电科负责每次检查人员的召集、组织分工、检查资料的整理、联系单的签发及落实整改工作。

机电科下设电管队,其职责范围:1、负责新采区和新系统供电设计(包括煤电钻、照明供电系统)的审查并参加安装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2、负责采区变电所的管理和漏电保护的日常试验和远端试验、接地电阻的测定、过流保护验算及整定工作。

负责井下拆、接线搭火的审批,严禁未经电管队审批的接线、搭火。

3、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电气设备布臵图,并随实际情况的改变适时调整,做到准确、及时。

4、负责井下电气检查和参加井下电气事故的追查处理。

5、负责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检查工作。

6、负责小型电器、电缆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公司检修的各种防爆设备、小型电器进行验收,签发合格证。

7、负责签发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合格证,对井下电气不符合规定及危及安全的情形有权停止使用,联系有关单位限期解决。

二、电缆的维护与管理1、电管队设专职电缆管理人员,其职责范围为:负责新电缆的领取和编号,电缆的收发、调配和报废;负责电缆的检查、修补和试验;掌握井下电缆的实际分布及供电情况,负责电缆的入库和保管。

2、井下所有电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电缆安装,运行维修、管理工作细则》有关规定。

必须建立电缆的领取、发放、保管、维护、检查、回收、报废、及奖惩制度。

井下供电管理规定

井下供电管理规定

井下供电管理规定为了确保井下供电的安全运行,保证井下照明设施、动力设施等设备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井下煤矿、金属矿山等企业的供电管理。

一、供电设施维护1.井下供电设施必须有专人管理,每个生产队在轮班的时候必须由专人负责,交接班的时候要进行书面记录并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知。

2.每个使用电器设备的生产工区,必须安装配电柜和动力开关,每周进行一次维护,检查生产设备的电缆是否有电流过载,是否有安全隐患等,并及时维修更换损坏的配电箱、开关等。

3.定期检查井下供电设施的接地、绝缘、漏电情况,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确保供电安全。

4.进行井下配电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电力行业的相关安全规定和标准。

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必须确保停电后,才能进行施工维护。

在修理电缆、开关、接线等设备时,必须严格贯彻“五不开”原则,确保所有人员安全。

二、照明设施管理要求1.井下装置照明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规定,设备必须经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定期检查照明设施的运行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

3.在配电设施出现故障或停电时,应立即补充消防器材等,保障人员疏散安全。

三、应急预案制定1.每个生产队都应该有一份完整的应急预案。

2.对于常见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按照预案要求进行日常演练。

四、检查和考核1.每月进行一次井下供电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每年对供电设备管理、照明设施管理等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整改。

五、其他要求1.井下供电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仔细阅读专业资料,定期进行培训。

2.应经常开展电力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提高电气安全意识,防范潜在事故隐患。

经过长期的实践,本井下供电管理规定得到了良好的应用和效果,也希望各井下供电负责人、维护人员和使用人员都能认真执行,确保井下供电安全,防范事故的发生。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一、引言本电气管理规定适用于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旨在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工作人员和设备免受电气灾害的伤害,并规范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确保井下作业的顺利进行。

二、定义2.1 井下电气设备:指在井下使用的涉及电气能源供应或控制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井下照明设备、电动工具、控制设备等。

2.2 工作人员:指在井下进行作业的人员,包括井下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检修人员等。

2.3 井下电气工作:指与井下电气设备有关的安装、维护、检修、测试等工作。

2.4 电气灾害:指与井下电气设备相关的事故、火灾、电击等意外事件。

三、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和验收3.1 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2 井下电气设备的验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符合技术规范和性能要求。

3.3 井下电气设备的验收记录应详细记录设备的型号、数量、安装位置等信息,并保留备份。

四、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和维护4.1 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设备的操作说明进行,不得擅自拆封、改动或使用未经授权的设备。

4.2 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4.3 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记录应详细记录维护的日期、内容和人员,并保留备份。

4.4 井下电气设备的故障应及时报修,并禁止擅自进行维修。

五、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和测试5.1 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5.2 井下电气设备的测试应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5.3 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和测试记录应详细记录检修和测试的日期、内容和人员,并保留备份。

六、井下电气设备的培训和教育6.1 井下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的电气安全培训和教育,了解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知识。

6.2 井下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电气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提高电气安全意识和技能。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运行、维护、检修、改造、报废和防爆管理。

第三条电气设备的管理应坚持科学、严谨、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电气设备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进入井下的电气设备必须经过认证和检验合格,确保安全可靠。

第六条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应积极推动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提高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第二章设计与安装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八条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设计应合理确定电气设备的分类、布局和配电方式,确保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和防护措施。

第十条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连接和接地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

第十二条设备的绝缘、接头和接线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应有相应的计划和记录,并进行专业培训。

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十五条设备的运行情况应及时记录和汇报,发现异常及时排除。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故障应及时报修,并进行安全隔离。

第十七条维护和检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确保维护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应按照计划和要求进行,记录检修情况。

第十九条设备的标识和标牌应清晰可见,以便操作和维护。

第四章改造与报废第二十条对井下电气设备的改造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老化、损坏和不安全的设备应及时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报废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不能随意拆卸或私自出售。

第二十三条对井下电气设备的改造和报废应进行记录和备案,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防爆管理第二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防止火花、电弧和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井下供电十不准

井下供电十不准

井下供电十不准
井下供电十不准,是指煤矿井下供电的十个不允许的行为。


些规定是为了保障井下工人的安全和生命健康,防止电气设备发生
故障,引发火灾或爆炸等事故。

以下是井下供电十不准:
一、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不准随意修改电路。

二、不准在电缆上悬挂物品,不准将电缆直接埋入煤层。

三、不准在电气设备附近堆放杂物,不准将电气设备用作晾晒
衣物。

四、不准将电气设备悬挂在个人用品上,不准私自拆卸修理电
气设备。

五、不准使用带漏电保护断路器的电缆,不准随意更换电缆绝
缘材料。

六、不准在电气设备附近站立或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不准将电缆从井筒口进入,不准将电缆从煤层外拉到井筒口。

八、不准将电气设备用作暖手器,不准将电气设备便作电暖气。

九、不准将电气设备使用寿命达到期限继续使用,不准使用未
经鉴定的电气设备。

十、不准违反煤炭主管部门要求私自设置电站、电箱。

以上是井下供电十不准,这些规定对于煤矿井下的供电是非常重要的,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才能确保井下工人的安全和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井下电气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定,重点加强井下电气设备的日常检修、维护和安全操作。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要采取综合治理的方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

第五条本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和执行。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要求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完善的设备档案,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制造厂家和维修记录等内容,要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要定期进行,检修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设备的缺陷和故障要及时处理和修理。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状态要经常监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操作要求必须严格遵守,操作人员要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绝对禁止擅自改动设备参数和设备结构。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高温、高压等危险环境必须进行专门防护,必须配备专门防护装置,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具。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培训第十一条所有参与井下电气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培训,通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部门需负责组织安全培训工作,要保证培训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安全培训的内容包括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原理、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装置的使用和急救知识等。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要定期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井下电气设备的新技术、新装备要及时更新培训内容。

第四章管理措施的落实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要切实可行,能够从源头上保证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处罚。

2023年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管理,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包括井下用电设备、电气工具仪表、电缆线路等。

第三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设备选型和安装第四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根据矿井地质条件、采煤工艺要求和安全生产需要进行合理选择,并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第六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合理,避免安装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积聚的地方,并应设置防爆措施。

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七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必须由具备中级以上电工资格的人员操作,且持证上岗。

第八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巡视、检修和维护,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如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九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巡视、检修和维护应有专门的维护记录和维修方案,并按照规定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维修方案进行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应急预案第十一条:每个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应急职责和安全疏散路线。

第十二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确保各级人员熟悉应急程序和操作要点。

第五章安全培训和监督第十三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和维护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五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和维护人员应定期接受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重大事故,煤矿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相关责任人将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煤矿井下是一个复杂且危险的作业环境,电气管理规定是确保井下电气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井下电气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要求1. 设备安装位置:井下电气设备应安装在无易燃、易爆、腐蚀性气体的地方,以避免设备因环境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2. 设备接地:井下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接地电阻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3. 设备间距:井下电气设备之间应保留足够的间距,以防止设备之间的热量、电磁干扰等相互影响。

4. 设备防护:井下电气设备应设置相应的防护装置,以防止人员误碰、误操作或外力损坏设备。

5. 设备安全标识:井下电气设备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方便工作人员识别设备的工作状态和危险性。

二、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要求1. 设备使用规定: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范进行使用,禁止私自修改或改装设备。

2. 设备巡视维护: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巡视和维护,发现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及时报修、停用或更换设备。

3. 设备润滑和清洁:井下电气设备的润滑和清洁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操作方法和周期进行,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 设备存储和保养:井下电气设备在停用或存储期间应进行适当的保养和防潮防尘措施,以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5. 设备试运行和检查:井下电气设备在停用或维修后应进行试运行和检查,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三、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和更换要求1. 设备维修和更换计划:井下电气设备应制定维修和更换计划,根据设备的使用寿命和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维修和更换。

2. 设备维修和更换程序: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以确保维修和更换工作的安全和有效性。

3. 设备维修和更换材料: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和更换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材料的品质和可靠性。

四、井下电气设备应急措施和事故处理1. 设备应急故障处理:井下电气设备在发生故障时应按照规定的应急故障处理程序进行处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损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井下电气管理,消灭电气失爆、失保,杜绝电气火灾和触电伤人事故,减少停电事故,确保供电安全,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下电气管理工作由机电管理科负总责,具体负责井下供电的用电审批,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的管理,现场检查和电气事故追查,参与规程措施的编制、会审、贯彻及电气管理基础资料的收集保存。

第三条各单位(含井下及井下辅助单位,下同)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电气管理第一责任者,分管机电的副科(区)长对本单位电气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未设机电副科(区)长的单位必须指派一名副科(区)长分管井下电气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机电区(队)长要准时参加电管例会和机电例会。

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必须向机电矿长(副总)请假。

第五条各单位机电区(队)长要带队按时参加矿每月组织的达标和安全检查。

同时,定期组织自查,并认真记录备查。

第六条采、掘、开工作面供电系统设计由机电管理科负责。

工作面开工前,由技术部门提供巷道设计图及工作面地质资料,通风部门提供风流方向,局扇容量、安装位置、瓦斯电闭锁开关位置和控制范围,机电管理科提供供电系统图、电气设备平面布置示意图。

供电系统设计方案须经机电副总组织相关单位会审批准后方可实施,安装单位必须按图施工,机电管理科负责监督检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要立即整改。

否则,不准送电。

第七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及检修计划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逐台检修,并认真做好记录。

其中移动变电站,“三专”线路的电缆、开关、局扇每月进行一次强制性检修。

强化“双突”区域电气管理设备检修,确保检修质量。

第八条修配工区、综机工区参与电气设备进矿后的验收,对出厂入井的电气设备进行检修调试,重点对过流、漏电保护及防爆性能进行整定、校验,机电管理科负责抽查。

使用单位领用时要检查验收,不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禁止下井使用。

第九条各单位要制定实施井下电工培训计划,提高职工业务素质。

井下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条机电管理科要加强“双突”区域现场检查,定期对在用机电设备进行完好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如发现失爆、失保等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该区域供电,并及时汇报调度所及矿有关领导。

隐患整改后必须经机电管理科、安监处共同验收方准送电;“双突” 区域内发生失爆或失保的,要严格按照本文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加重处罚;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或两次检查中均出现同一安全隐患的,要给予责任单位机电区(队)长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电气设备、电电缆和小型电器交接验收制度,接收单位要在介入起5 天内办完交接手续,有争议者以机电例会或矿生产会平衡为准,对不按时交接的,机电管理科可强行划拔转账移交。

第十二条矿生产各单位质量标准化达标状况,每月对全矿井下电气管理进行评比。

评比分甲、乙、丙三个等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降低一个评比等级,并给予相应处罚:(一)发生电气失爆或明火事故的;(二)电气设备完好率,小型电器、电缆吊挂合格率均低于90%的(三)累计三次不参加电管例会或机电例会的;(四)不参加矿组织的重大机电事故调查的;(五)发生重大机电责任事故的;(六)井下三大保护装置及皮带机保护装置合格率达不到100%的。

第二章井下供电第十三条井下供电消灭失爆、失保、明火和明电,杜绝重大电气责任事故和重伤以上电气责任事故。

井下发生各类电气事故时,各单位要处理并向调度所汇报,尽可能减少事故影响范围,以便及时恢复送电。

强化井下电气事故追查、分析、登记制度,机电事故处理要实行“四不放过”原则,有事故分析、落实防范措施、责任人处理记录,并通报全矿。

第十四条井下供电系统三大保护装置、风电瓦斯闭锁装置、皮带机保护装置、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电动机综合保护装置等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保护接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九章第六节规定;保护整定做到计算值、标牌值、实际整定值三相符。

实际整定值小于计算值的为不完好设备,实际整定值大于计算值的为失保。

第十五条掘进工作面实行“三专两闭锁”供电,“双突”区域实行双局扇,双电源供电。

局扇电源电缆敷设在有新鲜风流的进风道,局扇接地,并与配电点接地网相连。

第十六条井下供电系统绝缘电阻值每月测量一次,接地保护接地电阻每季度测量一次,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每天实验一次,漏电保护每月进行一次远端模拟漏电实验。

新安装的供电系统使用前个种保护(包括远端模拟漏电)要进行实验。

各单位安全保护实验记录和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记录以及其它检修实验记录要认真填写,经队领导审查签字后,于次月5 日前交机电管理科。

第十七条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专责到人,挂牌留名。

专责牌用红漆填写。

无专责牌、有牌不填写或填写不齐全、字迹不清楚等均视为不完好设备。

备用电气设备挂“备用”牌,备用设备保持完好,防爆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短期内停用的电气设备要切断电源,挂“停用”牌,禁止使用。

停用设备保持完好,防爆性能符合规定要求,由原使用单位维护,复用前必须有申请和措施。

长期停用(三个月以上)设备必须上井维修。

第十九条电气设备上架,安设在便于检修的位置。

设备零部件齐全完整,同一部位零部件规格一致,否则均为不完好设备。

第二十条严禁开关小喇叭嘴接660 伏电源(检漏继电器或厂家说明书允许的除外);严禁开关电源、负荷侧接线柱颠倒使用;严禁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超电压使用,否则均视为失保。

第二十一条新安装的设备未移交前由原单位维护,待拆除设备未拆除前由原单位维护。

多家单位共用一条供电线路时,从变电所至第一用户的电缆、设备及小型电气有第一用户维护,从第一用户至第二用户的电缆、设备及小型电气有第二用户维护,依次类推。

以后新增的供电线路由新增拥护维护。

第二十二条防爆电气设备运行、维护和修理的各项防爆技术要求遵循《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汇编》,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

电气设备和电缆检查、调整的内容和周期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电气失爆:(一)外壳变形严重,凸凹超出正常情况的10 毫米或裂纹开焊的;(二)防爆面有油漆、杂物或锈蚀严重的;(三)防爆面有机械伤痕或砂眼,且程度超过《标准》规定的;(四)防爆面紧固螺栓或螺孔滑扣、垫圈缺损1/3 以上、弹簧垫圈失去弹性或松动的;(五)密封圈有破裂、缺口或割开套在电缆上使用的;(六)密封圈与电缆之间有其它包扎物的;(七)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金属抗圈放在挡板里边或金属抗圈放在密封圈里边的;(八)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用刀削或挫细的;(九)螺旋式喇叭嘴亲嘴或用手向上紧方向能拧动半圈以上的;(十)电缆编号进入密封圈的;(十一)闲置出线孔没有挡板者或挡板不合格的;(十二)进线装置出现松动的;(十三)观察孔透明板用普通玻璃或有裂纹破损的;(十四)隔爆面间隙超过《标准》规定的;(十五)其它未及之处,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汇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处罚:(一)发生电气失爆或明接头的,给予责任人取消当月浮动工资或离岗培训 3 个月的处理,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给予责任单位 500-1000 元的罚款,并追究区、队领导责 任。

(二)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失去保护性能的,取消责任人当月浮动工资或给予 100300 元的罚款,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给予责任单位300-500 元的罚款,并追究区、 队领导责任。

造成后果者,视情节加重处理。

(三)电气设备故障造成掉电且隐瞒不报的,给予责任单位200-500 元的罚款造成严 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取消当月浮动工资或离岗培训 3 个月的处理。

(四)电气设备不按规定交接验收的,给予责任单位 300-500 元的罚款,相互推诿扯 皮造成电气设备蹬空的,给予双方单位机电区(队)长 100-3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 后果的,给予双倍处理。

(五)电气设备和电缆不按周期进行检查调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次 100 元的罚款。

电缆管理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章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因增减负荷、变更供电线路、排除机电故障或检修机电设备而影响 其它单位或局扇运行(含例行检修时间)的停电作业要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电。

第二十五条 停电申请由各单位熟悉井下现场的电工班长以上管理人员到机电管理科办 理,停电申请单一式五份,要认真填写停电原因、停电地点及开关名称编号、影响范围 (影响局扇时注明台数) 、停电起止时间、供电系统简图、安全措施、申请单位及施工负责 人等。

第二十六条 停电申请单必须在矿调度班前会上由安监处、通风区(影响局扇的审查) 及被影响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矿当天总值班批准后方可生效。

批准生效的停送电申请单 分别报送调度所、安监处、通风区(影响局扇) 、机电管理科,申请单位自留一份。

第二十七条 从事停电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携带合格的试电笔和矿统一发放的停电 牌、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备齐防护用品和作业工具。

第二十八条 停送电操作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 《操作规程》,开关停电后要上紧机 械闭锁,挂全矿同意编号的停电牌或专人看守;严禁在开关上写字或使用其它不规范的停 电牌;必须谁停谁送,严禁约时送电或电话联系送电。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按停送电申请单审批的停电时间施工,变更停电时间要重新申请 审批;影响较大的停电作业工作前、后必须向调度所汇报,由调度所通知被影响单位。

停 电后因故不能按时完工的,要报告调度所追加时间后再进行工作,否则按照事故追查处理。

六) 不按时完成职能部门安排的工作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100 元的罚款。

不按时上交煤电钻电缆截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每根50 元的罚款。

不按时上交实验记录、资料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每项50 元的罚款。

九) 电缆有冷包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处 200 元的罚款。

开关、电机上有淋水、杂物或埋压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50 元的罚款。

十一)电气设备或小型电器不完好的, 给予责任单位每台件 20-50 元的罚款。

十二)因失修导致设备、电缆烧坏的, 取消责任人当月浮动工资, 并发设备管理和井下停送电第三十条多家单位同在一条供电线路工作时,必须分别提出停电申请,严禁多家单位共用一份申请单作业。

停电时各单位要分别在断电开关上挂停电牌,先完工、先摘牌,由最后摘停电牌人员恢复送电。

恢复正常宫殿 2 后,各单位检修人员方可撤离现场。

第三十一条以下几种情况停电作业可不办理停电申请:(一)井下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灾害等紧急情况需停电的,可先停电处理,并向调度所汇报;(二)例行检修时间不影响其他单位、局扇和安全生产的;(三)每天实验检漏器及风电闭琐的;(四)临时紧急排除影响生产的机电事故,检修人员向调度所及矿总值班汇报并得到同意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