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法学毕业论文答辩PPT: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原因和对策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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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防范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防范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防范内容摘要: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的方法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规定禁止采用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口供的手段。

然而,时至今日,这种古老而又野蛮的审讯方式依然存在,并成为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颗顽固毒瘤。

本文试图对刑讯逼供的存在根源及其危害性进行分析,并参考借鉴国外相关成熟的做法,以期提出一套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

希望本文对遏制刑讯逼供有所裨益。

关键词:遏制刑讯逼供有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刑讯逼供的根源㈠思想根源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但是人的意识有能能动的反作用于社会存在,它指导着人们的行动,所以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会有特定的思想根源作为基础,没有特定思想作为基础,这种社会现象就如没有地基的大厦,随时可能崩塌。

刑讯逼供之所以能够在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环境中具有强劲的生命力,必然有作为其生存土壤的特定思想。

那么刑讯逼供赖以生存的思想土壤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先入为主,假定有罪思想的存在。

有罪推定是封建司法的遗毒,基本含义是: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都被假定为有罪,可以不经其他司法程序而将其直接宣告有罪或作为犯罪对待;或者虽经司法程序才能够将刑事被告宣告有罪,但这种司法程序是以假定被告人有罪而设有的①。

在有罪推定思想下被指控犯罪的人即被认为是犯罪或者象对待犯罪那样处以刑罚,对其可以长期甚至是无限期羁押,为获取口供,可以对其采用刑讯逼供等不人道的方式。

况且“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竟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后绝大多数都被判有罪,无罪的只是极个别的②。

2、追根溯源,封建特权思想长期的荼毒。

中国经历了数千年的高度集权的封建专制统治,皇帝至上,国家至上天经地义。

“重官轻民”,“先国家后个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等传统文化中的权力本位主义在人们的脑海中根深蒂固。

于是有部分司法人员认为自己手中拥有权力,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随心所欲,从而出现刑讯逼供或变相的刑讯逼供。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定稿版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定稿版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钟奕摘要:回溯历史,刑讯逼供的现象都一直存在,其实,在很长一段时间刑讯逼供都是合法存在的,虽然立法者深知历代治狱之冤滥,概出于酷吏刑讯之肆虐,并对之表示深恶痛绝,但是他们又感到舍此而别无他途,认为“拷囚乃不得己之事”,对之恋恋不舍。

因而采取禁一面而开一面的含混态度,如此并不是真正禁止,只不过是期望有所限制而已。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有历史遗留的原因,也有制度的原因,以及许多其他原因。

而公安、司法机关应从刑讯逼供的本质原因入手,认清刑讯逼供的危害,提出预防其的相应对策。

近年来,中国的经济、文化、人权、法制等多方面实现了飞速发展,使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得以有效的改变,正在向着好的方面发展。

尤其是去年,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推出,尊重和保障人权越来越被立法者所重视,新增了不少条款以预防和惩罚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和实施者。

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刑讯逼供将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彻底消逝。

关键词:刑讯逼供危害产生原因预防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①或者变相肉刑①,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

①肉刑是指直接作用于认得身体上,摧残人的肉体的拷问或制裁方法。

具体方法有两种类型:一是行为人用自己身体的某一部位摧残被害人,如手打、拳击、脚踢、肘撞、膝顶等。

详见《刑法学》第二十二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论刑讯逼供成因及对策

论刑讯逼供成因及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摘要:刑讯逼供是各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它作为一种“顽症”,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应加强领导,加大对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训力度,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查处各类刑讯逼供案件,建立和完善制约、防范机制,将刑讯逼供事件的发生控制到最低限度。

关键词:刑讯逼供、成因、对策公安机关担负着大量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也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其中问题之一就是刑讯逼供,它造成的后果和影响是严重而恶劣的。

刑讯逼供,一方面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给其精神上和肉体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另一方面,妨害了司法公正,而且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也损害了公安机关的社会形象,导致公众对公安机关及整个政府产生不信任,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

这一问题的解决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关于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学术界有多种说法,有的认为“与历史上的刑讯传统流毒甚广、办案人员仍有主观主义思想以及教育处理不严有直接关系。

”有的认为是“办案人员能力差、办法少、取证手段不高明、水平低。

”还有的认为是打击不力。

这些都从某一方面分析了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客观分析并结合实习经验后,归纳出如下几个原因:第一,由刑讯逼供本身的特性决定。

刑讯逼供具有三个特性。

一是对象的特定性。

从公安机关看,对象大部分是犯罪嫌疑人,由于他们惧怕法律的惩处,在审讯过程中确实存在狡辩、抵赖现象,这是刑讯逼供得以发生的诱因。

二是行为的“效果”性。

在实际工作中常听民警反映:“某某案件嫌疑人现场抓获,证据确凿,却拒不交待,给点颜色看就交代了,”“某某嫌疑人犯罪嫌疑很大,审了几天几夜,就是不交代,要是动手的话、不用半个小时就开口”等。

这种隐藏着极大危险性的“效果”是刑讯逼供行为禁而不止的重要原因。

三是目的的“正当”性。

刑讯逼供尽管是违法的,但在有的民警看来,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事实口供,是为了惩治犯罪,有了这一“正当理由”,使少数领导对本单位出现的刑讯逼供现象制止不力,甚至美言之“出于公心”而姑息迁就,从而导致个别民警法制观念淡薄,工作中以审代侦,不依法办事。

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张德生【摘要】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相当程度的存在。

刑讯逼供不仅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

文章探讨了刑讯逼供存在的思想、制度、经济等方面的原因以及针对这些原因产生的危害的基础上,提出了预防对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原因危害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

虽然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相当程度的存在。

刑讯逼供不仅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

在此,笔者就刑讯逼供存在的思想、制度、经济等方面的原因以及针对这些原因产生的危害,进而如何遏制刑讯逼供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刑讯逼供存在原因刑讯逼供存在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受封建专制思想流毒的影响受封建专制思想流毒的影响,官重民轻、权力本位的思想仍深置与人们的脑海中,左右着人们的道德标准。

1、刑讯逼供在中国古来有之。

我国是世界上封建社会存续时间最长的国家,在封建社会里,采用的是纠问式的诉讼结构,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据之王,有时甚至还规定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定罪、结案。

在一系列的证据已经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有罪时,为获取其供述而实施刑讯逼供是在自然不过的事情了(除非其主动承认)。

于是刑讯逼供也就被公然的写进当时的律法。

2、封建的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

在封建社会,皇帝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拥有者,国家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维护皇帝的绝对统治地位,因此当时的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就是惩罚犯罪,而对犯罪嫌疑人则没有丝毫的权利可言。

浅议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及应对策略

浅议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及应对策略

浅议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及应对策略论文摘要人类文明的进步是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共同进步的历程。

然而随着阶级意识与政治团体的出现,进步的历程中出现了许多与文明相悖的行为。

本文就代表阶级意识形态的司法关系中存在的一个典型的丑恶行为――刑讯逼供进行论述。

文章就刑讯逼供产生的历史根源,现行司法体制中存在的弊端,以及司法人员主观意识的认定,认为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控诉其有罪无罪的直接的最有说服力的证据。

从执法人员的执法心理进行分析同时对社会行为的监督与司法内控监督的不到位等原因进行论述。

从主观和客观的方面研究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源。

刑讯逼供产生的社会危害从司法理论的构建形态到刑讯逼供对社会民众的现实生活中产生的危害进行剖析,得出刑讯逼供这一违法的代表司法制度倒退的司法行为应该让其在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长消失。

从维护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维护人权的核心为出发点,证明刑讯逼供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取得产生的不利方面进行表述。

得出论证的结果是刑讯逼供是违法行为,是不文明的执法行为,是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的表现,破坏了法律在公众心中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严肃性。

以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实际生活的角度对如何克服和杜绝刑讯逼供提出一些看法。

关键词:刑讯逼供、无罪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随着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依法治国国策的确立,人民群众生活中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坚持严格执法、文明依法公平、公正办案已成为时代发展的需要。

而刑事诉讼制度做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文明程度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民族整体素质的标尺。

然而就在诉讼文明化日益得到彰显的今天,刑讯逼供这一野蛮的原始司法取证行为,在各国法律规定中属非法取证行为。

尽管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中废止刑讯逼供。

但在各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仍有大量的秘密刑讯和变相刑讯存在。

在依法治国的现代中国,由于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以及现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缺位。

浅谈刑讯逼供犯罪的成因及预防

浅谈刑讯逼供犯罪的成因及预防

浅谈刑讯逼供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前言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就该条所言明的罪状分别确定为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

其中有关刑讯逼供罪的规定,是对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修订。

原法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

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

”比较分析《刑法》修订前后有关刑讯逼供罪的相关法条,有两个明显的变化,一是呈现在该犯罪构成方面,二是呈现在刑罚方面。

从犯罪构成理论角度对刑讯逼供犯罪构成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做分析,其构成主体界定为司法工作人员,而不再是宽泛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侵害对象界定为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而不再是概念模糊的“人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是涉嫌犯罪的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称谓,涉嫌犯罪者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被称为“被告人”,由于不同诉讼阶段的诉讼任务和职能不同,因而《刑事诉讼法》也赋予了涉嫌犯罪者在不同诉讼阶段以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就刑罚方面而言,《刑法》第247条还规定,(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与修订前的原法条相比较,突出强调了对致人死亡的处罚原则。

1997年《刑法》修订后,死刑罪名有68个,与修订前的刑法和单行刑事法律中74个死刑罪名相比,减少了6个死刑罪名,《刑法》分则的十章犯罪中,除第九章渎职罪以外,每一章都规定了死刑罪名。

我国关于死刑的政策,可用“不可不杀,不可多杀,防止错杀”三句话来概括,在适用死刑的问题上,我国一直保持慎重的态度。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法律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法律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法律对策作者:杨涛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09年第21期摘要: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严重干扰了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了政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我们在查找其产生的原因的同时也要从根本上铲除这一毒瘤。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刑讯逼供这一陋习终将消失。

关键词:刑讯逼供;口供;沉默权;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 刑讯逼供的概念及其危害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所谓“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肉体实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

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不准睡眠等。

以达到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让公安司法人员所期待的口供。

由于目前有些公安司法工作人员过分依赖口供,导致刑讯逼供长期存在,其危害性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

1997年10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我国政府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我国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进了《宪法》同时还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确定的罪行法定基本原则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作了规定,明确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

然而,在执法中,有的公安司法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或将其双手长时间吊铐,或采用绳索捆绑,或拳打脚踢……刑讯逼供不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都被侵犯和剥夺,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其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其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其对策在当前执法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屡禁不止,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

近来,随着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监督力度的加大,特别是随着近几年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和警务公开制度的贯彻,一系列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的事件被公开曝光。

刑讯逼供如此难以禁绝的根源何在?刑讯逼供到底有哪些严重危害?为了禁止刑讯逼供,我们又该在立法和实践中采取哪些措施?本文将试图对此进行探讨。

一、刑讯逼供久禁不绝的原因(一)思想原因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是有特定的思想和理念作为基础的。

刑讯逼供之所以在实践中久禁不止,就是因为作为其基础的思想和理念还未能得以清除。

导致实践中刑讯逼供长盛不衰的思想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有罪推定的思想影响。

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入主地推定为有罪,这是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难以禁绝的主要原因。

其次,在刑事诉讼中,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于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和推定在违反科学、不合逻辑,甚至出现捕风捉影,产生先入为主问题,由此造成误断、错判。

当办案人员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真象的时候,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做出符合自己判断的供述。

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并容易不由自主地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

再次是由于司法实践中的种种错误认识。

这又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认为真正的犯罪分子一旦交待实际情况就会受到刑罚的处罚,因而没有一定的强制力量就无法迫使其交待罪行;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消极后果,如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等,但却有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待罪行,有利于侦破丛案、串案。

只要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刑讯逼供是利大于弊的;三是“口供论”,认为在目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的原因及预防的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的原因及预防的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查玉和「摘要」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所严厉禁止的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行为却频频发生,并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权衡利弊,刑讯逼供危害较多。

因此从对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的原因分析入手,研究以预防为主、惩治为辅的预防对策,对遏制刑讯逼供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关键词」刑讯逼供危害原因预防对策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但是,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却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为什么会如此?法律规定如此严厉,但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刑讯逼供案件数量却一直居高不下,还有更多的因为种种原因而没有立案。

刑讯逼供如此难以禁绝的根源何在?刑讯逼供到底有哪些严重危害?为了禁止刑讯逼供,我们又该在立法和实践中采取哪些预防对策?本文将试图对此进行探讨。

一、刑讯逼供的危害刑讯逼供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公众都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危害,具体表现为;(一)因刑讯逼供有很多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人;(二)刑讯逼供伤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使本来有可能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不愿供述或虚假供述。

(三)模糊了有罪者和无罪者的外部差异,增加了侦查破案的难度。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复杂的信息获取过程,侦查人员不仅要注意语言信息的获取,还要注意更为复杂的犯罪嫌疑人表情、语气、语调等方面的变化,以探明案件的实际情况。

在正常讯问中,有罪的人和无罪的人的外表通常是可以看出区别的,而一旦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和强烈痛楚将使所有被刑讯者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都会全身紧张,疼痛难忍,从而导致两者之间界限的模糊,使侦查人员失去通过表情、语气和语调来探明真伪的可能。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刑讯逼供是指严重侵犯人权的一种手段,是指警方通过施加各种酷刑、虐待和威胁等手段对嫌疑人进行讯问,使其强制认罪。

它不仅是对人身自由和尊严的极大侵犯,也会导致司法错误和不公正的结果。

在世界范围内,刑讯逼供已经成为公认的违反人权的现象。

本文将对刑讯逼供的危害以及应对策略进行阐述。

一、刑讯逼供的危害1. 侵害人权:刑讯逼供是对被讯问者人身自由和尊严的双重侵犯。

被讯问者面临肉体、精神甚至性侵犯等多种形式的虐待,这不仅会造成创伤和伤害,更会对其身心健康和精神世界产生严重影响。

2. 误导司法:刑讯逼供易导致的司法错误和不公正,不仅伤害被讯问者,更会随之影响到整个司法体系。

如果误判发生,还将造成无辜者被迫承认罪名、审判强迫有罪、法律裁判不公等问题。

3. 损害社会形象:刑讯逼供不仅有损于司法公正和法制建设,更会损害整个国家的国际形象和声誉,在国际人权组织和国际社会中也容易引起强烈反响。

二、应对策略1. 加强警务培训:警务部门应引入更多以人权为基础的培训教育,提高信仰人权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及具体执行人权的技能,从而为警察和法律工作者提供更好的法律、道德、伦理支持。

2. 建立执法规范:各级法律部门必须明确和遵守行为规范、伦理标准和修身自律的制度和标准,以保护嫌疑人的人权。

在司法过程中,应相应采取各种手段,如推行录音录像和尽量减少询问时间,以及确定仅对涉及极端犯罪等极其特殊情况适当使用。

3. 加强监督机制:有监督机构需要建立及时、有效的监控、监督和反馈机构,以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并为被讯问者提供保护机制。

各级监督机关应制定相应制度和标准,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并及时揭示、纠正和惩治违法行为。

刑讯逼供不仅是对人权的一种侵害,也是整个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阻碍。

因此,应加强相关方面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以减少刑讯逼供的现象,保护嫌疑人和被讯问者的人权和司法公正。

同时,也可以通过德育、道德教育等方面来提高公民自我保护能力,共同呼吁建立法治社会,建立文明社会。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钟奕摘要:回溯历史,刑讯逼供的现象都一直存在,其实,在很长一段时间刑讯逼供都是合法存在的,虽然立法者深知历代治狱之冤滥,概出于酷吏刑讯之肆虐,并对之表示深恶痛绝,但是他们又感到舍此而别无他途,认为“拷囚乃不得己之事”,对之恋恋不舍。

因而采取禁一面而开一面的含混态度,如此并不是真正禁止,只不过是期望有所限制而已。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有历史遗留的原因,也有制度的原因,以及许多其他原因。

而公安、司法机关应从刑讯逼供的本质原因入手,认清刑讯逼供的危害,提出预防其的相应对策。

近年来,中国的经济、文化、人权、法制等多方面实现了飞速发展,使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得以有效的改变,正在向着好的方面发展。

尤其是去年,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推出,尊重和保障人权越来越被立法者所重视,新增了不少条款以预防和惩罚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和实施者。

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刑讯逼供将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彻底消逝。

关键词:刑讯逼供危害产生原因预防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①或者变相肉刑②,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刑讯逼供罪、暴①肉刑是指直接作用于认得身体上,摧残人的肉体的拷问或制裁方法。

具体方法有两种类型:一是行为人用自己身体的某一部位摧残被害人,如手打、拳击、脚踢、肘撞、膝顶等。

详见《刑法学》第二十二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条②变相肉刑是指除肉刑之外的其他肉刑摧残或者精神折磨的方法。

与肉刑不同的是变相肉刑是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如日晒、雨淋、冻饿、罚站、不让休息的“车轮战”等。

详见《刑法学》第二十二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条力取证罪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浅析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原因、危害及预防

浅析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原因、危害及预防

浅析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原因、危害及预防作者:张志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2期摘要刑讯逼供现象的存在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败坏了执法机关的形象。

本文从分析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危害性为出发点,提出了良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当事人执法机关合法权益作者简介:张志敏,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8-076-02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现象的存在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败坏了执法机关的形象。

现根据调查研究及司法实践对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原因、严重危害及预防措施略陈管见。

一、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原因1.部分司法工作人员深受传统的刑事诉讼办案思想影响,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是导致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根本思想原因。

历史上封建社会的刑事案件办理实行有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毫无地位可言。

正是基于这样的思想基础,历史上封建社会的立法中,符合既定前提条件的刑讯逼供是完全合法的,在特定情况下甚至是完全必要的。

随着法制文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已经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理念,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障也成为衡量刑诉法是否为“良法”的重要标准之一。

我国现行刑诉立法顺应潮流,制定了比较全面的保障犯罪权利人诉讼权利的法律规范体系。

但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办案人员依然深受传统思想影响,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在办案中先入为主,有罪推定,重打击轻保护,成为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根本思想原因。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弱者地位和我国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模式,是促使个别司法工作人员产生特权心理,从而肆意践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导致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深层制度原因。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民事、行政诉讼奉行不告不理,刑事诉讼实行国家追诉。

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存在原因防范对策论文

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存在原因防范对策论文

浅析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存在的原因及防范对策【摘要】最近开庭审理的谢亚龙案,因谢亚龙数次翻供引起社会关注。

谢亚龙称受到刑讯逼供而做了有罪供述。

我国的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的现状又一次引起广泛讨论。

本文试对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并结合刑诉法的修改简要阐述防范对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有罪推定沉默权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近十年来,赵作海案、杜培武案、聂树斌案等不断被媒体曝光,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出台来一些司法解释及规定,用于防范刑讯逼供。

虽然如此,刑讯逼供现象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一、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刑讯逼供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

概括起来主要有历史原因、社会原因及制度原因。

(一)历史原因我国的封建社会制度延续了两千多年,封建文化与封建思想对整个民族文化以及社会制度的构建有巨大的影响。

封建社会采用的是纠问式的诉讼模式,证据制度为法定证据制度。

国家机关主动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并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证据之王,在一般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尽管有其他充分的证据也是不能定罪的。

因此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侦查与审判者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在一系列的证据已经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有罪时,为获取其供述而实施刑讯逼供是在自然不过的事情了(除非其主动承认)。

于是刑讯逼供也就被公然的写进当时的律法。

所以刑讯逼供有着悠久的历史,对现代社会侦查人员办案有负面影响。

(二)社会原因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一直到现在,我国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

在转型阶段,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出现、冲突加剧,犯罪率不断升高。

为了打击与控制犯罪,政府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手段。

人民痛恨犯罪,且没有得到及时的思想引导,有罪推定的思想泛滥。

社会转型时期的政策与法律制度都不能尽快适应社会的变化,难免出现一些与社会进步背道而驰的现象,刑讯逼供便是如此。

(三)制度原因刑诉法修订之前并未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司法实践当中当然也并未遵从这一原则。

浅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当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为使嫌疑人供认实情,采用肉体上的强制手段,使其在不经过司法程序审查,未经过法官开庭审判而直接作出判决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产生主要是源于以下几点原因:1. 手段上的简单暴力在一些被加害者身上,仅仅一些简单的肢体折磨,便足以逼使被害人供出真相。

然而这种物理上的虐待是非常不人性化的。

尽管它可能让人对案情有更进一步的了解,但这完全是以被害者的权益为代价的。

2. 牵扯到高额奖金有一些公安这样的单位,会给予追捕“全职做底”的民警或刑警,为摆脱工作无效的“压力”,提供了一个挣高额奖金、升职加薪的方式。

在确保自己的“成功”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许多种方法,包括刑讯逼供,来获得所期望的人均破案数,以达到达到额外奖金的目的。

3. 导致不公正的司法在一些未经法官审查的情况下,判刑是不合法的。

刑讯逼供产生的后果是,被害人会在被逼供的同时接受不公正的审判。

这样的审判是不合规的,不遵守法定程序。

在不公正的司法下,案件结果可能不是基于事实的真相,而是建立在被逼供的供词之上。

为避免这种事情的出现,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对策:1. 强调司法程序的重要性我们可以通过教育公众,以及提供更为严格的法治教育,来增强公众对司法程序的重视。

这可以有效地使公众在面临权益被侵犯时不会轻易地接受任何形式的暴力。

2. 采取科技手段政府可以采取更多的高科技手段来收集证据,以支持调查。

这些证据来自公共网络和公众记录,以及现代刑侦设备的利用,可以提供有力证据,更好地维护了公众的权益。

3. 对刑讯逼供行为进行惩罚对于使用刑讯逼供的公安人员,在得到证实之后,应该严惩不贷,使用更高级别的惩罚,例如开除、判刑等来制止此类违规行为。

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很好地享有法律权利和司法公正。

4.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我们必须确保执法人员拥有积极的职业道德,并理解他们应经常保持适当的平衡和公正。

浅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浅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浅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应对措施摘要:虽然刑讯逼供已被我国法律所禁止,但在实践中这种审讯方式依然存在。

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已是当务之急。

应当分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参照国外相关立法,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等一系列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体制及证据规则,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关键词:刑讯逼供无罪推定沉默权五年前的湖北荆州的佘祥林案、去年的云南晋宁李荞明“躲猫猫”案以及今年上半年河南翻版的佘祥林案……湖北赵作海案等都被一一证明是冤假错案,也都被事实证明,这些案件都是被刑讯逼供造成的。

这些案件的曝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我国的司法部门,尤其在公安部门,刑讯逼供等侵犯嫌疑人权利的事实客观存在。

这些案例教训深刻,促人警醒,发人深思。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有罪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普遍存在。

这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刑讯逼供虽然被法律明确禁止,但仍然时有发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有蔓延泛滥的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其实,刑讯逼供的存在,并不是执法人员不懂法,而是有其历史根源和现实存在的原因。

(一)我国刑讯逼供存在的历史根源1.封建社会历史文化的影响。

在封建社会里,司法官员可以用法定的刑具和手段逼取口供,刑讯是封建司法官吏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甚至是主要手段,他们动辄对嫌疑人施以杖责、鞭笞等手段,使嫌疑人难以忍受痛苦而交代司法官员想要的口供,这也是被旧的司法官吏视为破案的最有效手段。

但是现在还有部分办案人员认为:只要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点“苦头吃”,就会开口招供,就能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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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撰写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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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文内容简介 (一)刑讯逼供概述 (二)刑讯逼供的危害 (三)刑讯逼供的原因 (四)刑讯逼供的应对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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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讯逼供概述
1.刑讯逼供的概念
狭义理解 广义理解
2.刑讯逼供的特征 3.我国刑讯逼供的现状
南京大学 本科毕业论文答辩
论刑讯逼供的 危害、原因和对策
答辩汇报纲要
一、选题动机 二、写作过程 三、论文内容简介 四、对论文的自我评价 五、写作心得体会
一、选题动机
(一)职业原因
此项研究与本人工 作领域有较密切关 系,对领导决策有 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社会原因
刑讯逼供是司法领域 的毒瘤,严重妨碍了 司法公正。在侵犯受 害者权益的同时,也 伤害了司法工作者的 社会形象。
特定的实施主体 特定的实施对象 特定的实施手段
特定的实施目的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刑讯逼供仍大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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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讯逼供的危害
1.刑讯逼供是对 2.刑讯逼供是对 3.刑讯逼供是对 4.刑讯逼供是对 公民权利的践踏 司法公正的挑战 司法效率的阻碍 政府公信的打击
(1)刑讯逼供对受害 人的人权造成了侵害
(2)刑讯逼供对受害 人的亲属造成了伤害
则的宪法地位
排除规则
(2)完善外部制约机制
(2)适当赋予犯罪嫌 (2)建立实施侦押 (3)加大对刑讯逼供的
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分离制度
查处力度
(3)完善律师帮助权 (3)确立刑讯逼供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1)提高司法工作 人员的选拔门槛
(2)加强对司法工 作人员的队伍管理
(3)完善司法工作 人员的考核标准
(1)刑讯逼供违背了 (1)刑讯逼供影响
程序正义
了办案手段的进步
(2)刑讯逼供影响了 (2)刑讯逼供造成
实体正义
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①加大了冤假错案的可能
②掩盖了案件本身的真相
(1)刑讯逼供降低了 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2)刑讯逼供损害了 司法机关的权威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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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讯逼供的原因
1.思想原因
(1)有罪推定 观念根深蒂固 (2)公民权利 保障意识淡薄 (3)特权主义 心理时有冒头
(二)社会效益 (三)逻辑结构
和应用推广
和文字表达
总评:良。
社会效应:通过对刑 讯逼供现象进行麻雀 式剖析,有益于社会 公众对此建立正确和 全面的认知。 应用推广:为相关部 门,特别是司法机关 自我审视和自我完善 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参 考。但由于许多措施 要在国家立法层面来 完成,因而应用推广 操作性存在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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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论文的自我评价(优)
(一)理论运用 和思想创新
总评:优。
理论运用:运用法学相 关知识,结合《刑法》 《刑事诉讼法》和部分 国际条约相关规定,及 部分文献提出的概念和 理论进行分析。 思想创新:一是指出了 刑讯逼供是对司法资源 乃至社会资源的严重浪 费;二是指出赋予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要符合中国国情,应建 立在一定前提之下。
“不谋全局者, 不足谋一域。” 写作前一定要有 整体思维,勾勒 出整体轮廓、主 要框架再动笔。 轮廓框架好比文 章之骨骼,文字 好比文章之血肉, 有了骨骼,再填 充血肉,文章才 会丰满,有生机。
(三) 提炼文字
“为吟一个字, 捻断三根须。” 再深刻的思想, 没有合适的表达, 也会空洞无味。 因而语言的提炼, 文字的咀嚼,就 格外重要。若能 兼顾内容的丰富 性和语言的优美 性准确性,则不 失为一篇好文章。
本文不足:受限于本人知识储备和资料来源不足,文中一些表述还不够专业和规范,
一些案例和数据时效性还不够明显,论据对论点的支撑还不够完整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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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写作心得体会
(一) 广集素材
(二) 谋篇布局
“读书破万卷, 下笔如有神。”
写作前一定要广 集素材。笔者根 据刑讯逼供主题, 依托南大网院数 字图书馆,下载 了大量的相关文 献,并仔细研读, 提炼观点,才能 为全文写作打下 坚实的基础。
4.个体原因
(1)办案人员的 法律素养不高 (2)办案人员的 业务水平不高 (3)办案人员的 道德水平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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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讯逼供的应对举措
1.完善对犯罪嫌疑 2.完善证据制度 人、被告人的合法 和审讯规则
权益保障机制
3.完善制约 监督机制
4.提高司法工作 人员整体素质
(1)确定无罪推定原 (1)完善非法证据 (1)完善内部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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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写作过程
(一) 拟定提纲
认真阅读毕 业论文写作 要求和注意 事项,并根 据初步写作 构思,拟定 写作提纲。
(二) 撰写初稿
(三) 撰写二稿
研读大量素 材和参考文 献。结合导 师提供的范 文和评语中 的修改意见, 形成初稿。
根据导师修 改意见,对 文中个别语 句表述进行 修正,并仔 细核对引用 的法律条文。
总评:优。
逻辑结构:本文从 刑讯逼供的概念、 危害、原因、应对 举措进行阐述,逻 辑严密,思路清晰, 结构完整。 文字表达:本文文 风简洁、语言精练, 行文中既有法律条 文的运用,也有典 型案例和翔实数据 的支撑,有理有据, 有结论、有分析。
(四)学术规范 和独立完成
总评:优。
学术规范:从文字 题目、目录、摘要、 一二级标题格式、 字体、字号、排版、 脚注、参考文献等, 均按照范文和导师 要求进行规范撰写。 独立完成:本文除 适当引用一部分参 考文献外,从行文 结构、文字表达、 理论运用和案例引 用均为独立完成。
2.现实原因
3.制度原因
(1)刑讯逼供的 “收益”较高
①可以直接获得口供,挖 掘案件线索
②可以快速破获案件,取 得实际战果
(2)刑讯逼供的 “成本”较低
①经济成本较低 ②手段要求较低 ③违法代价较低
(1)对定罪原则 规定有缺失 (2)对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权益保 障机制有缺失 (3)对刑讯逼供 的制约机制有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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