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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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八讲

刑法第八讲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指防卫明显超过
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 的行为。 二、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三、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一、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 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条件 1、避险意图: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避险 认识),并希望以避险手段保护较大合法权益(避险 目的)的心理状态。 2、避险起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危险。 3、避险时间:危险已经出现,又尚未结束。 4、避险对象:通常是针对第三者合法权益。 5、避险限度:造成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6、避险限制: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7、避险禁止: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一 般不允许避险。
刑法第八讲
正当行为
正当行为的概述
一、正当行为的概念: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 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 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的行为。 正当行为=排除犯罪性事由(行为)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阻却违法性事由 =正当化事由 二、特征: 1、形式上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2、实际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 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正当行为的种类
法定的正当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学理上的正当行为:法令行为、正当业
务行为、经被害人(权利人)承诺的行 为、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 自损行为、义务冲突、允许的风险等等。
西原春夫:正当行为可分为紧急行为和常态行
为。
1、法令行为: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
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 行为。 2、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 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观念上被认为是正 当的业务上行为。 3、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是指经被害人的请 求或者许可,损害被害人的某种合法权益的行 为。

刑法课件 正当行为

刑法课件 正当行为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 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1.危害来源不同 2.损害对象不同 3.实施条件不同 4.限度标准不同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三)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 行防卫,不能及于第三者。 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四)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
法侵害而防卫。

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就是说防卫人必须有
正当防卫意图。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正当的防卫意图,则不
二、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
பைடு நூலகம்
(一)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 紧急避险必须要有一定的危险发生,而且这种危险是现实
的、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臆造想或推测的。危险的来源可
以是多方面的。(1)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天灾)(2)来自动 物的侵袭(3)来自人为的力量(人祸) (4)来自人的生理(饥、
渴)或疾病的原因


(一)必须有实际存在的不法侵害。 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起因条件。不 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一般指具有 暴力性、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违法 犯罪行为)。不法侵害通常是指人的不法 侵害行为。 假想防卫按照事实认识错误处理。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二)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 为而实施防卫。 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在进行,是 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的 进行状态。对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不 法侵害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刑法理论上 称之为“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先防卫和 事后防卫。

刑法总论 正当行为

刑法总论  正当行为

第九章正当行为一、概述(一)概念:形似有罪,实为无罪。

是指外表上似乎具备某种犯罪的构成条件,然而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二)正当化事由的种类1、法定类型(刑法)刑法明文规定两种:正当防卫、紧急避险2、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分类(1)正当行为(2)紧急避险(3)自救行为(4)正当业务(5)履行职务行为(6)基于权利人的承诺或者自愿的损害(7)法令行为(8)其他二、正当防卫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概述1、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2、分类(1)一般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正当防卫的本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4、意义:(1)能及时有效保障各种合法权益;(2)鼓励公民积极同各种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3)震慑犯罪分子。

(二)成立条件案例: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

刑法学正当行为

刑法学正当行为

3. 防卫不适时
不适时防卫是指防卫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开始之 前,或者发生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之后的情况。
不适时防卫不是防卫行为,更不是正当防卫。它 包括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1)事前防卫。不法侵害开始之前可预防。 (2)事后防卫。 防卫不适时负正常的刑事责任。 现场可追及的盗窃等例外。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 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第二,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并不必然地 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只有“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的防卫行为才能以防卫过当论处。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包括以下情形: (1)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利益明显小于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 人造成的损害。 (2)不法侵害行为明显不具有紧迫性。防卫人却采取了急 迫的防卫手段。 (3)根据当时的情况,防卫人明显不必要采取给不法侵害 人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手段、强度即可制止不法侵害,但防 卫人却采取了这样的防卫手段、强度。
(1)依照法令的行为,又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 职务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
(2)业务正当行为,如医疗行为、竞技行为等; (3)自救行为; (4)自损行为; (5)被害人同意的行为,包括事前同意的行为, 推定承诺的行为,以及事后的同意或宽恕行为;
(6)其他正当行为,如正当冒险行为等。 四、研究正当行为的意义
第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 是并列的。
2.防卫过当的性质
防卫过当具有两个特征: (1)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一样具有行为的防卫性,具有有 益于社会的一面。 (2)防卫过当具有客观的危害性和主观的罪过性。
3.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而可能是间接故 意和过失。其中大多数情况下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极个别情 况下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刑法 正当行为

刑法 正当行为
❖ 处理:假想防卫排除故意的成立。根据行为人是 否应当认识到并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分 别认定为过失或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 只有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 防卫。
❖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尚未结束的持续状态。
❖ 关键:开始时间、结束时间 ❖ 1.开始时间
二、正当行为的种类
❖ 刑法明文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 其他正当行为的范围,包括:
(1)依照法令的行为,又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职务行 为,执行命令的行为;
(2)业务正当行为,如医疗行为、竞技行为等; (3)自救行为; (4)自损行为; (5)被害人同意的行为,包括事前同意的行为,推定承
是并列的,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超过了正 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案例:女司机遇劫撞死劫匪无罪
❖ 37岁的容女士是小有成就的生意人,居住在顺德伦教鸡洲某社区。2008年7月13 日凌晨5时许,容女士驾车驶出车库,准备出门做生意。不料,两名年轻人早已 埋伏在她家车库旁,他们手持铁制钻头,一左一右站在容女士驾驶的小车两侧, 用钻头敲打两侧车窗。
❖ 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王某将抢劫犯杀死, 属于正当防卫
❖ 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 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 防卫过当
❖ 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 故意杀人
❖ (02.卷二.单.6)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 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 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什 么性质?( )
诺的行为,以及事后的同意或宽恕行为;(安乐死?) (6)其他正当行为,如义务冲突行为、警察圈套等。
第二节 正当防卫
❖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而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刑法讲义-正当行为

刑法讲义-正当行为

正当行为正当行为是指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是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正当业务行为(医疗行为、竞技行为)、履行职务行为(履行法定职务行为、执行命令行为)、被害人承诺行为以及法令行为等。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正当行为,学习重点正当防卫(概念、条件、)防卫过当的责任紧急避险第一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沿革(一)正当防卫的由来正当防卫蜕变于私刑,萌生于复仇,其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

一切生物都具有食欲、性欲和防卫三大本能。

但是人的防卫不同于动物,即人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的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

正当防卫产生过程:氏族复仇——私刑——正当防卫氏族就是为了弥补个体范围不足而产生的。

国家不同于氏族的是建立公共权力,而刑罚权则是这种权力的最主要的内容之一。

但是刑罚并没有完全取代复仇,在某些情况下,允许私人复仇。

使私刑合法化,成为刑罚的补充形式。

但是广泛存在的私刑,势必会消弱国家刑罚权,危害社会秩序、造成社会动乱。

因此,私刑逐渐受到限制。

最终法律只是在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依靠国家的刑罚权保护公民已经来不及的紧急情况下,才允许公民以暴力的手段保护本人的认人身和其他权利。

(二)古代法中的正当防卫1.中国。

中国关于正当防卫的最早记载,见于尚书,“眚灾肆赦”。

到唐代,《唐律》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被认为是中国封建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的典范,“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

主人登时杀者,勿论”。

清朝遗留下的正当防卫案例,可以考察但是的正当防卫的概念。

如清朝张船山的《拒奸杀人之判》。

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11年的《大清新刑律》中。

2.西方。

真正为现代正当防卫制度奠定理论基础的是启蒙时代的思想家。

如孟德斯鸠、洛克。

正当防卫制度在刑法中地位的真正确立是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

第9章正当行为

第9章正当行为

第9章正当行为第一篇:第9章正当行为《刑法学》授课大纲第九章正当行为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一、正当行为的概念正当行为,又称排除犯罪性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虽然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依法排除犯罪的行为。

二、正当行为的种类我国刑法只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正当行为。

除此外,其他正当行为主要包括:履行职务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等。

第二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

二、一般正当防卫(一)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1)对“不法侵害”的理解。

作为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不法侵害是指由行为人实施的,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

(2)对无责任能力者(包括精神病人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但为全面保护法益,应尽量限制在必要场合。

(3)违反起因条件的认定与处理。

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进行所谓的防卫行为,成立假想防卫。

对于假想防卫,行为人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①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不法侵害已经”,开始通常是以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为标志。

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则无法减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的,也应认定为已近开始,即虽然没有达到着手的程度,在预备的情况下也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②正当防卫的结束时间: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

但是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停止形态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停止形态

第八章刑法上的正当行为第一节概述一、正当行为的概念■刑法上的正当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构成犯罪,而实际上没有法益侵犯性,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正当行为的种类■刑法上的正当行为主要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业务行为、法令行为、被害人的承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自救行为等。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有2 种,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第二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収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起因条件一不法侵害■ ”不法浸吿”的理解:■不法性。

不一定必须是犯罪,针对一般违法行为也可以正出防卫。

■侵吿性。

即必须威胁到法益。

■客观真实性。

不法侵害必须客观存在。

如果根木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却臆测其存在,进而实施了所谓的正、“I防卫,理论上把这种情形称之为假想防卫C假想防卫如果给“不法侵害者”造成严重伤亡.可能构成过失犯罪或屈于总外爭件。

■(二)时间条件一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尚未结束。

■不法侵害的开始.应以不法侵吿人已着于实行不法侵害为开始.但在不法侵吿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不实行防卫,就可能丧失防卫的时机•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的结束,应以不法侵害对法益所形成的现实危险已经排除作为结束的时间。

应注总. 在财产型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X防卫。

■不符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所谓防卫行为,理论上称为防卫不适时。

包括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

防卫不适时,有可能构成故盘犯罪、过失犯罪,也可能是意外事件。

(三)对象条件一不法侵害者本人■通常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者的人身,但如果不法侵害者将H己的财产作为犯罪工具或手段利用时,损毁财产可以制||・・不法侵害,则损毁财产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刑法—正当行为

刑法—正当行为

正当行为第一节正当行为一、正当行为的概念是指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而实际上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正当行为,理论界又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犯罪性行为、非犯罪事由、阻却犯罪事由等。

正,指行为的性质;当,则指行为的程度,是质和量的统一。

二、正当行为的种类1、法规行为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2、超法规的行为(1)自助行为(2)警察圈套(3)被害人承诺(4)安乐死(5)职务行为第二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刑法20条规定)二、正当防卫的本质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三、正当防卫的条件(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强度条件)(一)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发生1、不法侵害的概念侵害是指对某种权益的侵袭和损害。

不法侵害,则是指对某种权益做出违反法律规定的侵袭或损害。

注意:(1)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存在。

(2)不法侵害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违法行为,故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在内。

(3)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现实性。

本来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行为人误以为存在着该条件,进而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这种情况是假想防卫。

如,甲在商场付完款后,拉着所买的平板电视往外走,保安误以为甲是盗窃者,上前将甲打伤在地。

假想防卫排除故意的成立。

根据行为人是否应当认识到并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分别认定为过失或意外事件。

讨论:对职务违法行为能否实施正当防卫?职务违法行为与职务行为有严格的区别,职务违法行为都是不法行为,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在必要时还应当对职务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因此,职务违法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不法侵害,对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持续状态。

刑法学课件-正当行为

刑法学课件-正当行为

第二节正当防卫(5)
· 1、不法侵害开始的时间——已经着手直接 实施侵害行为
·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或 其导致的危害状态尚在继续中
· 3、防卫不适时 · A、事先防卫——不法侵害尚处于预备阶
段或犯意表示阶பைடு நூலகம் · B、事后防卫——不法侵害已经结束—4种
第二节正当防卫(5)
· ㈤防卫限度——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第三节紧急避险(2)
·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 ㈠避险意图——正当的避险意图——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有
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手段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心 理状态。 · 1、避险认识 · 2、避险目的 · ㈡避险起因——危险 · 1、自然的力量 · 2、动物的侵袭 · 3、非法侵害行为 · 4、人的生理、病理过程
· 2、不具备正当防卫意图的几种情况: · ⑴防卫挑拨 · ⑵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 · ⑶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 · ㈡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 ·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对合法行为不能 · 2、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行为——犯罪和严重违
法 · 3、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现实性——否则假想防

第三节紧急避险(3)
· ㈢避险时间——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 · ㈣避险对象——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 ㈤避险限度——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
避免的损害—保护的权益>损害的权益 · ㈥避险限制——只能是在不得以的情况下才能实
施——客观限制条件 · ㈦避险禁止——“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
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第二节正当防卫(4)
· ㈢防卫对象——不法侵害者本人 · 1、原则上,对无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行为

刑法总论第十章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

刑法总论第十章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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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第一,可以及时有效地保障合法权益,使之 免受不法侵害,从而在法律上确认了合法权益的 不可侵犯性。 第二,有利于威慑违法犯罪分子,制止和预 防犯罪。 第三,有利于鼓舞和支持人民群众同违法犯 罪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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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正当防卫的条件 正当防卫虽然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是一种正义的、合法的行为,但它毕竟是一种私 力救济,在客观上会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一 定的损害。因此,正当防卫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定 的条件才能成立。
第十章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
第一节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概述 一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的概念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是指形式上具有社会危害 性,但实质上却是为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合 法权益而实施的有益于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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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的概念 有以下特征: (一)形式上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实质上有益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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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的种类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种类较多,有法定的正当行 为,有非法定的正当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正 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行为为正当行为。但从刑法 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规定来看,事实上还存在其他一 些刑法上的正当行为,如依法律、法令而为的行为 ,正当的业务、职务行为,自损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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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 20条第 1款规定,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 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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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二)正当防卫的意义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是为实现刑法的目 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服务的。这种制 度的确立,可以及时有效地同侵害我国社会主义 社会关系的一切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以制止和 预防犯罪,保护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 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
物品,服务员劝说无效,当甲某正欲将大堂内旳水晶吊 灯砸毁时,酒家旳一保安员用警棍将某甲击倒致重伤。
❖ 参照答案: ❖ (4) 保安员旳行为是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应负刑事
责任;
❖ 问题:下列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行为,是否负刑 事责任?
❖ (5) 某甲在回家途中被一持刀男子乙拦住,乙要 甲交出所带钱物,甲不从。于是乙持刀向甲冲过 来,甲奋起对抗,扭打中甲抢过刀向乙刺了一刀, 乙被刺后伤重不治。
在渔船存在翻沉旳危险情况下,王甲持砍刀砍钢 缆绳未果,又登上该航标船将钢缆绳解开后驾船驶 离现场,致使脱离钢缆绳旳航标船顺江漂流至下游 两公里旳锦滩回水沱。17时许,重庆航道局木洞航 标站接到群众报案后,巡查到漂流旳航标船,并于 当日18时许将航标船复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 币1555.50元。同年8月19日,公安机关将王甲抓 获归案。
❖避险认识:正当权利正在发生危险 ❖避险意图:保护正当权利免受危险
紧急避险旳成立条件·对象条件
❖ 避险行为损害旳是危险起源之外旳别人或 者财产
紧急避险旳成立条件·不得已
❖采用避险行为是保护某种正当权益免受 危险旳唯一选择。
紧急避险旳成立条件·程度条件
❖不能超出必要程度造成不应有旳损害: 即损害旳利益应该不大于保护旳利益
❖二、正当防卫
❖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旳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旳不法侵害,采用对不法侵害人 造成损害旳措施,阻止不法侵害,没有明显超出必要程 度造成重大损害旳行为
❖正当防卫成立旳条件
正当防卫成立旳条件·起因条件
❖ 必须有实际旳不法侵害存在 ❖ 不法侵害旳范围? ❖ 是否涉及一般违法行为? ❖ 假想防卫及其处断原则 ❖ 假想防卫旳种类:无侵害、无不法侵害、对象错误

刑法总则第九章正当行为

刑法总则第九章正当行为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 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 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罪过形式:过失/间接故意
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共同点: 1、他们的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保
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 法权益而实施; 2、两者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3、在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 情况下,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同点:
1、危害的来源不同 2、损害的对象不同 3、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 4、限度条件不同 5、主体范围不同
1、不法侵害的含义与范围问题 一般违法行为 犯罪行为 2、假想防卫的处理
(三)防卫时间
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1、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一般情况下,是指行为人已开始着手实施某 种危害行为。 “着手”是指行为人已开始 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 的行为。有时不法侵害尽管没有“着手”, 但不法侵害的实行已迫在眉睫(不防卫会丧 失时机),合法利益即将受到侵害,也可视 作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所引 起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 生命权为最高权利 财产权利按价值大小衡量
(六)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避险行 为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七)紧急避险的主体条件——职务 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 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实行紧急避险
四、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1、概念: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 害的行为 。
2、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过 失、间接故意。
3、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应当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 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5、刑法学正当行为和故意形态

5、刑法学正当行为和故意形态

停 止 形 态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
犯意形成
犯罪预备
完成犯罪
着手实施
犯意形成
犯罪预备
×
完成犯罪
着手实施
犯意形成
犯罪预备
着手实施
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
完成犯罪
犯罪中止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不同的犯罪形态,反映出行
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距离实现犯罪意图的远近、停
顿的原因及其社会危害性的不同程度
——正确地量刑

5、防卫限度


防卫限度: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 要的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失。 例外: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
必要限度相当说

正当防卫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 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 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 的差距。
特殊正当防卫 Nhomakorabea特殊正当防卫: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 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 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 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 刑事责任。 条件:1、普遍正当防卫的条件 2、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益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权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
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
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制
避险过当必须具备条件:
(1)必须具备紧急避险的起因、时机、动机、对
象和必要性条件,惟独不具备其限度条件。
(2)必须是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即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避免的损害。
(3)必须在主观上有罪过。即明知损害的合法利
益大于保全的合法利益,仍然实施损害行为,或虽
不知损害的合法利益大于保全的合法利益,但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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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特征:紧急避险行为对国家利益、公 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但从 全局和整体利益着眼,却是保全了更大的权益, 因而是有益于社会统治秩序的行为。
二、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
(一)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 紧急避险必须要有一定的危险发生,而且这种危险是现实
的、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臆造想或推测的。危险的来源可 以是多方面的。(1)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天灾)(2)来自动 物的侵袭(3)来自人为的力量(人祸) (4)来自人的生理(饥、 渴)或疾病的原因 (二)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紧急避险行为只能在危险已经发生尚未结束之时实行。
二、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
(三)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 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遭正在发生的
危险的损害。 (四)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 只能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保全更大
的合法权益。
二、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
(五)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 紧急避险只能出于迫不得已,除了损害第三者的
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 法权益。 (六)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紧急避险对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 限度。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 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正当行为
一、正当行为的概念
正当行为/犯罪阻却事由/排除犯罪的 事由/非犯罪性行为/排除犯罪性行为
正当行为是指那些在形式上似乎符合 某种犯罪构成而实质上并不具有严重 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从而阻 却构成犯罪的行为。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第20条)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 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 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的损害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前提条件 (二)时间条件 (三)对象条件 (四)目的条件 (五)限度条件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 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不是独立的罪名。对 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四、正当防卫的特殊规定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 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了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 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例外限制
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关于避免 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 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 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避险过当应当负刑责任,但是应当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1.危害来源不同 2.损害对象不同 3.实施条件不同 4.限度标准不同
特殊正当防卫除具备正当防卫的一般条件外还有 两个特殊之处:一是针对正在进行严重危及人身 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行为;二是对防卫限度与条件 的放宽,即可以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 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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