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个体户登记管理办法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3.26•【文号】国税发[1997]43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1997年3月26日)国税发〔1997〕43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精神,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我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税收实行查帐征收的需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户,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第四条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第六条成本、费用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第七条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个体户简介范文(推荐6篇)
个体户简介范文第1篇个体工商户条例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出台了个体工商户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按照_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志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 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字[1997]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1997年4月30日财会字[1997]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们。
附件: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略)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财会字〔1997〕19号,1997年4月30日颁发)一、总则(一)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按规定需要建帐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
规模较小或业务比较简单的个体户,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执行。
(三)个体户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办理个体户的财务会计工作。
没有条件配备会计人员的,应聘请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四)个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按年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个体户会计记帐应采用借贷记帐法。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解读
报告时间: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 关报送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农专社, 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报送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等同于企 业)。这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暂 行办法与个体工商户办法相比,名称中多了“ 公示”两字的原意。
4、因年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地 址失去联系而被标示为异常经营状态的, 在个体工商户改正年报内容或重新取得联 系前,一直要将其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 (注:企业未异常名录)。
七、法律责任
《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 定了三种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责任。 1、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2、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 假的; 3、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场所及个体工 商户经营住所无法联系到的。 工商部门将其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 示。
工商部门的责任:通过核实发现将农专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 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改。(注 意查实两字)
农专社的权利:《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列入、移出经营 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注意:申请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不仅限于农民专业 合作社自身享有,也不限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被移出 经营异常名录,也可依法提出救济)
(四)监督检查
《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 报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第九条规定了农民专业 合作社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组织对农专社年度报告公 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与企业抽查不同点:《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规定被抽查企业的名单由省级商局随机抽取。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由哪一级抽取,由省级工商局决 定,既可以由省级工商局抽取,也可以在省级工商 局的指导下,由下级工商局抽取。(与个体户一样 )
个体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个体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个体经济组织名称登记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以下是一般个体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名称登记申请:个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名称登记申请。
申请表格和所需材料一般会有规定的格式,包括组织类型、主要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2. 名称审查:相关部门对个体经济组织的名称进行审查,确保名称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不与已有注册的名称重复等。
3. 名称注册:符合要求的个体经济组织名称将被注册,颁发一份名称注册证书。
4. 命名规范:个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应当符合命名规范,不得含有违法、诈骗、欺骗等含义的字眼。
5. 名称变更:个体经济组织如需变更名称,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名称变更申请。
6. 名称使用期限和失效:个体经济组织的名称通常有使用期限,到期后需要申请续费或者变更名称。
名称可能会失效的情况包括申请人自行注销、法定代表人死亡、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等。
7. 其他管理要求:可能还包括名称使用范围限制、名称标识使用规定、名称登记备案管理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国家的个体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规定还需参考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个体户年度报告办法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二)生产经营信息;(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四)联系方式等信息;(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个体工商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
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核定规范参考目录》
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核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的实施意见为了加强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针对日常登记工作中存在的经营范围核定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依据国家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12号令)、《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结合我市登记注册工作的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核定经营范围的基本原则经营范围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确认市场主体资格的重要登记事项,也是对市场主体经营资格依法监管的重要内容。
依法、准确、规范地核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不仅是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的需要,同时也是对登记注册工作的基本要求。
各级登记注册部门在核定经营范围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㈠依法核定原则。
核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工商总局规章进行登记注册。
㈡用语规范、表述准确原则。
核定经营范围时,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具体类别或经营品种,使用规范用语;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表述,国家尚未统一、规范的经营项目,核定时也要做到表述准确、语义清晰。
㈢经营项目、经营方式同时核定原则。
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具体经营项目都必须有与之对应的经营方式,经营方式与经营项目在经营范围中一并核定。
㈣集中分类核定原则。
经营范围中的首项经营项目所属行业为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主要经营行业;核定经营范围时按许可经营项目类、一般经营项目类,集中分类予以表述。
如经营范围中既有许可经营项目,又有一般经营项目,则具体表述方式为,"许可经营项目:xxx、xxx、xxx;一般经营项目:xxx、xxx、xxx";如经营项目中只有许可经营项目,则具体表述为“许可经营项目:xxx、xxx、xxx”;如经营项目中只有一般经营项目,则具体表述为"一般经营项目:xxx、xxx、xxx"。
个体户名称管理规定
个体户名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个体户名称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个体户名称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体工商户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
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该名称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第四条登记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上级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
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第八条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个体户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登记申请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注册名字重复怎么办
个体工商注册名字重复怎么办个体工商户进行注册登记时,应先去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登记,而名称预先登记时,工商部门会对名称进行核准。
那个体工商注册名字重复怎么办?个体工商注册名字重复怎么办个体户注册名称在同一注册机关辖区内,同行业不能同“字号”,也就是说:同一注册机关辖区内,个体户注册名称不可以重复。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户的字号名称格式是: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个体座商或需要名称的个体摊商,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因此个体工商注册名字不会出现重复的情况。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
其中,香港居民应当提交:(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1)澳门永久性居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2)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5.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总之,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
个体工商户在进行名称注册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即可。
个体建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财务管理,规范个体建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确保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建账,使用合法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定期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依法纳税。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建账要求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以下要求建立会计账簿:(一)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会计账簿,总账应按照会计科目设置;(二)会计账簿应使用规范、统一的会计科目,科目名称和编号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三)会计账簿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登记,保证账簿的整洁、清晰;(四)会计账簿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以下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一)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二)财务报表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保证报表的真实、完整、准确;(三)财务报表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报表与账簿相符。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以下要求使用会计凭证:(一)会计凭证应真实、合法、完整,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二)会计凭证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保证凭证的整洁、清晰;(三)会计凭证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凭证与账簿相符。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以下要求保管会计档案:(一)会计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保管,不得擅自销毁;(二)会计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整理、装订,保证档案的整洁、有序;(三)会计档案应定期进行清点、核对,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三章建账程序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建账程序如下:(一)选择会计制度。
个体工商户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选择合适的会计制度,如小企业会计制度、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99号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安排》)已经分别在香港、澳门签署,将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在个体工商户领域累计开放至135个行业。
为做好《安排》的实施工作,进一步鼓励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到内地投资创业,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就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自2016年6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由经营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照内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直接予以登记。
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二、港澳居民可以按照《安排》中清单(见附件1)所列举的经营范围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涉及行政审批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无从业人员人数和营业面积的限制。
个体工商户条例2022
个体工商户条例2022个体工商户条例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的经营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个体户,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等经济活动,且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固定场所,以个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第三条个体户经营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纳税,保障消费者权益,互相协作,竞争有序,共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个体户发展,为其提供优惠政策、培训服务、融资扶持等支持。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五条个体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形式登记和经营许可登记。
第六条个体户许可管理应当遵循“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个体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基本账户,进行经济活动的收支结算。
第八条个体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并履行税收申报、缴纳等义务。
第三章经营规范第九条个体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个体户应当保护消费者权益,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不得虚假、欺诈。
第十一条个体户应当依法缴纳税费,不得偷逃税款。
第十二条个体户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及时更新经营信息,确保经营活动真实、合法。
第四章执法监管第十三条国家加强对个体户经营活动的执法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惩戒。
第十四条个体户经营活动的监管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检查、复核经营许可证及登记证件;(二)抽查、取样经营商品或者服务;(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四)采集、分析个体户经营信息,发布经营活动信息或者有关警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个体户的违法行为,由有关监管部门依法赋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赋予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
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
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
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
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3词目释义个体工商户[1]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
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但必须按章纳税,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个体工商户主要以商铺门店为经营方式,通过零售商品和提供民生服务为手段获得收入,一个注册个体工商户,背后至少有一个个体工商户主。
有的个体户在生意做大后雇佣了许多员工,甚至超过100人,年业务规模超过1000万,基本已经形成小型企业的稳定规模,但只要没有注册公司,在统计意义上他或她就依旧是个体工商户,从一些专业市场上的“大户”,如服饰市场、建材市场、家具市场、水产市场、邮币卡市场、茶叶市场等上,都可以看到经营规模大、实力雄厚的“个体工商户”,有的甚至早已有“前店后工厂”,因为有一个在专业市场上的窗口,他们可以继续享受国家给予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
个体户营业执照是否可以代办
个体户营业执照是否可以代办个体户要进⾏经营的话,必须要拿到营业执照才算合法经营。
但有些个体户忙着装修店⾯、购买设备、培养员⼯等等,⽽营业执照办理⼜⽐较复杂,所以很多⼈抽不出时间去办理它,就想要找⼈代办。
那么个体户营业执照是否可以代办?个体户营业执照是否可以代办可以。
委托他⼈办理的需要委托书和代理⼈的⾝份证复印件。
国家⼯商总局《个体⼯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个体⼯商户登记,申请⼈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商所办理个体⼯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商所登记。
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1、申请个体⼯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件、证件;办理资料:(1)申请⼈的⾝份证明或由申请⼈委托的有关证明;(2)个体⼯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件、证明。
办理地点:当地⼯商局2、申请个体⼯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件、证件:办理资料:(1)申请⼈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2)从业⼈员证明(本市⼈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簿和⾝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业⼈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还须提交计划⽣育证明;相⽚⼀张。
(3)经营场地证明;(4)家庭经营的家庭⼈员的关系证明;(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办理地点:当地⼯商局办理依据:《城乡个体⼯商户管理暂⾏条例》《城乡个体⼯商户管理暂⾏条例实施细则》关于代办营业执照还有许多不懂的话,可以在线咨询店铺律师,本⽹律师会为你详细解答。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名称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所进行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是指个人独自经营,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自然人。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合法合规:个体工商户名称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能冒用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名称,也不能冒用他人姓名。
2. 明确真实: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能够明确反映其经营范围、性质和特点,不能产生误导或混淆,不能涉及迷信、淫秽、暴力等内容。
3. 唯一性: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与已经注册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名称不重复,不能与已经注册的商标、宣传标语等相同或近似。
4. 保护公共利益:个体工商户名称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干扰社会秩序。
5. 文明守法: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符合社会公德,不得涉及低俗、恶俗、粗俗等内容,并且不得使用违法、违禁等词语。
个体工商户在名称注册时需要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提交申请。
相关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名称予以注册,不符合规定的进行退回或要求修改。
个体工商户在使用名称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私自变更名称,也不能挂靠、虚假注册、转让名称等行为,否则将被相关管理部门处罚。
同时,个体工商户也有义务进行名称年度报告,保持注册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权益,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一个身份证可以办几个营业执照怎么注销
一个身份证可以办几个营业执照?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的话根据公司法一个身份证只能注册一个。
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户的话法律没有限制。
根据营业执照类型不同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1一个身份证只能办理一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办理一人有限公司执照只能办理一个。
3办理多人有限公司此身份证作为股东或者法人代表的话可以办无限个。
4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可以办无限个。
一个身份证可以在多个地方办营业执照吗?一个身份证可以在多个地方办营业执照。
当前,国家工商总局有关办理营业执照的文件,没有限制一个营业执照可以办几个营业执照;也没有限制在几个地方办理营业执照。
办营业执照必要要两个人身份证吗?如果您是注册合资的(2个或2个以上股东),那就需要验所有投资人的身份证原件。
然后公司注册还需要一名监事的身份证,对公司起监督证明作用的,除了法人,别的人都可以当的,可以让其中一个股东当监事,这样就不需要另外提供身份证。
如果是注册独资的,只有一个法人占100%,那就是没有股东,这个时候需要另外提供一名监事的身份证。
别人用我身份证办营业执照可以吗?可以办理,但是别人用你身份证办营业执照,你会有很大的风险。
如果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是你,你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也就是说,公司的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如果公司有任何违法行为,您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国外签订的合同也必须承担履行的责任;无论是对于管理层还是贸易伙伴,公司的所有责任都由您依法承担。
建议去公安局澄清一切,让对方停止使用你的身份证办理商业登记。
否则,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
以上就是关于一个身份证可以办几个营业执照的详细介绍,更多与办理营业执照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
营业执照可以注销吗?当然可以注销,注销手续其实是很简单的,先分别到地税局、国税局部门注销《税务登记证》,带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同时到工商部门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带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如果刻有公章,带上公章,如果你还办了《组织机构代码证》,就去你当初办这个证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登记申请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
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申请开业、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四章受理、审查和决定第十八条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登记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第二十四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撤销登记决定书。
第三十条有关行政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通知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依托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数据库,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章登记管理信息公示、公开第三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以下内容:(一)登记事项;(二)登记依据;(三)登记条件;(四)登记程序及期限;(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登记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应当就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第三十三条公众查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提供:(一)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二)验照的相关信息。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四十条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变方面的便利,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四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应当缴纳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文书格式以及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7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3号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