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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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必修课程学分认定办法范文

中学必修课程学分认定办法范文

中学必修课程学分认定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设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中学阶段,必修课程是学生必须完成并取得学分的课程。

中学必修课程学分认定办法是对《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设置暂行办法》中必修课程的学分认定进行细化和具体化。

第二条中学必修课程学分的认定遵循以下原则:(一)学生根据必修课程的学习内容和要求,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并经过评估,符合要求的,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二)学分认定应该客观、公正、科学,并与学生的学习成果直接相关。

第三条中学必修课程学分的认定包括两个方面:学分的获取和学分的认定。

学分的获取是指学生通过学习并参加考试等方式取得课程学分的过程;学分的认定是指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评估,最终决定是否给予相应学分。

第四条中学必修课程学分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学生的课堂表现:学生在课堂上的积极参与、表达和回答问题的能力、合作精神等方面的能力表现应该纳入学分认定的考虑范围;(二)学生的作业完成情况:学生按时完成作业、作业质量、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方面的表现应该纳入学分认定的考虑范围;(三)学生的考试成绩:学生参加必修课程的考试,根据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将其列入学分认定的考虑范围;(四)学生的学习态度和习惯:学生的学习态度积极、上课准时、积极主动参加课外学习活动等方面的表现应该纳入学分认定的考虑范围。

第五条中学必修课程学分的认定应该采取研究性学习和综合性评价的方式进行,鼓励学生多角度的学习和思考。

第六条对于学生在中学必修课程中表现出色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额外的学分奖励。

第二章学分获取的办法第一节课程学分的获取第七条学生通过参加课堂教学、完成作业以及参加考试等方式可以获取相应的课程学分。

第八条学生在对课程学习过程中,应按时参加课堂教学,并积极参与课堂讨论、互动等课堂活动,出勤率达到一定标准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九条学生按时完成作业,并根据作业的质量和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方面的表现获得相应的学分。

云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云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云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云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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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水平标准与考试说明》命题,学业水平考试命题由省学业水平 考试管理部门组织。
(三)文化科目考试使用答题卡,直接在答题卡上指定区域 做答;信息技术学业水平考试实行无纸化上机考试;实验操作考 查、体育考查由各地按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相关规定组织 实施。
(四)学业水平考试每年开考 2 次,每次开考全部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领卷时间、领卷地点另行公布。
(试行)》主持考点工作。
(五)实行交叉监考,本校教职工不得监考本校学生。每个
考场内配备二至三名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
(六)考点应当设置相应的服务机构、安全告示、通道指示
等,公告考场布置示意图。
第八条 考试
(一)考试由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时间、统
一评阅试卷、统一通知考生成绩。
(二)考试依据各学科课程标准和云南省教育厅颁布的《学
考生监护人(签名):
考生(签名):
年月日
注: 1. 各州(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对借考管理的终审制度。 2. 本表一式三份,申请人、考籍所在地、借考地各留一份。学籍学校同意申请人的借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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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列座位的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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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附件1: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6号)、《云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云教基〔2009〕24号)和《云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课程实施指导意见》(云教基〔2009〕2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自2009年秋季入学的学生开始实施。

一、指导思想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促进普通高中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为宗旨,以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为导向,引领社会形成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和发展观;促使教育工作者树立正确的学生观、质量观和评价观;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综合素质评价既是评价过程,又是教育和学习过程。

通过综合素质评价,引导学生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客观认识自己和评价他人,激励学生努力追求目标和不断完善自我。

通过综合素质评价,努力实现普通高中教育的培养目标,为学生修身设置路径,为学生成长搭建阶梯,帮助学生规划人生蓝图,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发展性原则综合素质评价要以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

坚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注重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立足于学生的成长与发展,适当收录反映学生成长过程和发展水平的准确描述与典型实证材料,客观反映个性差异和个性特长。

将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有机结合,有效发挥评价的激励、发展功能,突出评价对学生全面发展的促进作用,使评价过程成为学生不断认识自我、发展自我和完善自我的过程。

(二)全面性原则综合素质评价要贯穿于学生知识技能的学习、良好思想品德和心理素质的培育、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个性的发展和多种潜能的开发、体质的增强等全面、和谐发展的全过程之中。

着眼于学生的成长过程和整体表现,实施动态的、综合的、完整的、全面的评价,既反映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综合素质,又彰显学生的个性、特长和发展潜能。

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

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

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新闻来源:下关一中教务处? 发表时间:2010-3-10 17:23:07? 作者: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6号)、《云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云教基〔2009〕24号)和《云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课程实施指导意见》(云教基〔2009〕2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自2009年秋季入学的学生开始实施。

一、指导思想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促进普通高中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为宗旨,以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为导向,引领社会形成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和发展观;促使教育工作者树立正确的学生观、质量观和评价观;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综合素质评价既是评价过程,又是教育和学习过程。

通过综合素质评价,引导学生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客观认识自己和评价他人,激励学生努力追求目标和不断完善自我。

通过综合素质评价,努力实现普通高中教育的培养目标,为学生修身设置路径,为学生成长搭建阶梯,帮助学生规划人生蓝图,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发展性原则综合素质评价要以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

坚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注重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立足于学生的成长与发展,适当收录反映学生成长过程和发展水平的准确描述与典型实证材料,客观反映个性差异和个性特长。

将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有机结合,有效发挥评价的激励、发展功能,突出评价对学生全面发展的促进作用,使评价过程成为学生不断认识自我、发展自我和完善自我的过程。

(二)全面性原则综合素质评价要贯穿于学生知识技能的学习、良好思想品德和心理素质的培育、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个性的发展和多种潜能的开发、体质的增强等全面、和谐发展的全过程之中。

着眼于学生的成长过程和整体表现,实施动态的、综合的、完整的、全面的评价,既反映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综合素质,又彰显学生的个性、特长和发展潜能。

2023云南学业水平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相关说明

2023云南学业水平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相关说明

2023云南学业程度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相关说明本栏目今天带来了2023云南学业程度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相关说明,供考生们参考,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本网站更新。

2023云南学业程度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相关说明1.学业程度考试2023年应届普通高中学业程度考试共11门学科〔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及通用技术〕,每个科目等第到达合格〔C或C以上〕量化为2分,量化总分值为22分。

只参加过会考的高中往届生,各科目成绩按相关规定视同普通高中学业程度考试成绩,每个科目到达合格量化为2分。

会考不合格、未参加会考或有未参加考试科目的往届生〔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三校生及社会同等学力考生,可报名参加我省普通高中学业程度考试,成绩合格那么量化为相应的分数。

普通高中学业程度考试量化成绩直接记入高考总分。

报名时,考生应准确填写“考籍号〔会考号〕”。

2.综合素质评价根据2023年高考新课改相关要求,考生综合评价信息将继续作为考生电子档案的组成局部。

〔1〕应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由学籍管理部门按照《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手册》〔2023年1月第1版〕中的“学生自我毕业评价”〔46页〕、“班主任毕业评价”〔47页〕、“家长毕业评价”〔48页〕、“身体成长评价表”〔49-50页〕、“学业程度考试成绩登记表”〔51页〕、“学分登记表”〔52页〕、“根本素质评价表”〔53-54页〕、“个性开展评价表”〔55页〕组成,系统根据考生普通高中学业程度考试考籍号,于录取前根据学籍管理部门所提供的数据,生成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电子档案。

〔2〕2023年〔含〕以后参加过高考的往届生的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由考生当年电子档案中的“自我鉴定”、“高中体育成绩”、“高一、二年级体检信息”、“学校鉴定”等四项信息组成。

其中,“自我鉴定”即考生“自我评价”,“学校鉴定”即考生“毕业学校评价”。

这类往届考生在报名时要准确填写最后一次参加高考的“往届年度”、“往届考号”,系统将根据“往届年度”、“往届考号”于录取前生成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档案。

【学分认定】学生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学分认定】学生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学分认定】学⽣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学⽣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中课程改⾰⽅案(实验)》和《省普通⾼中学⽣学分管理⽅案(试⾏)》的要求,为科学、规范、有序实施普通⾼中学⽣学分的认定和管理,促进⾼中新课程的顺利推进,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法。

⼀、学分的意义普通⾼中课程改⾰⽅案的精神阐明,学分是对学⽣在课程学习⽅⾯的经历和发展⽔平的认定,⽤以记录学⽣在相应的课程领域的成长经历和达到的发展程度。

为了更好地在新课程实施中呈现构建意义上的学习评价,在传统甄别的基础上,向评价主体的多元化,评价内容的多重性,评价⽅法的多样化拓宽,使学⽣学业评价真正成为真实描述与反映学⽣学业发展历程和状况的过程,⾃我教育的过程。

⼆、学习模块学分认定的基本内容及⽅法1、学习课时。

学校必须按照课程计划规定的课时开设课程,学⽣原则上都必须全程参加课时学习。

学⽣参加课程学习时间必须达到规定的80%以上。

全部学⽣学习课时由任课教师认真登记,2 学习过程反映(60分以上为合格)(1)听课状态。

任课教师对学⽣在课堂上的听课情况进⾏量化打分,总分为20分,实⾏扣分制,根据学⽣的表现酌情扣分。

(2)预习完成学案情况。

任课教师对学⽣的预习情况进⾏量化打分,总分为15分,根据学⽣的预习情况酌情扣分。

(3)作业情况。

任课教师对学⽣的作业情况进⾏量化打分,总分为20分。

(4)合作学习。

任课教师对学⽣在课堂上的参与、讨论等作出评价,进⾏量化打分,总分为20分,实⾏扣分制。

(5)迟到情况。

任课教师对学⽣每⼀节的迟到情况进⾏记录。

⽆迟到现象得10分,每迟到⼀次扣1分。

(6)课堂上及⾃习上的其他情况:若⽆下列现象得15分。

①课堂上睡觉。

学⽣如果在课堂上有睡觉现象,每次扣0.5分;⽼师提醒后仍然有睡觉现象,每次扣1分。

②课堂上说话。

学⽣如果在课堂上谈论与学习⽆关的事情或嘴频等现象时,每次扣0.5分。

③课堂上看与本节内容⽆关的书籍。

学⽣如果在课堂上看与本节内容⽆关的书籍或武打⼩说、⽹络⼩说、艳情⼩说等,发现⼀次扣1分,并没收。

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

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

附件2: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和《云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云教基〔2009〕24号)、《云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课程实施指导意见》(云教基〔2009〕25号)等文件精神,自2009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学生开始,对学生的课程修习状况实行学分管理。

为规范普通高中的学分认定与管理工作,促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有效实施,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地发展,实现普通高中培养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分认定的原则(一)规范性原则。

学校必须按照全省统一的标准、要求、程序对学生的学分进行认定。

(二)公正性原则。

学校对学生的学分认定必须公正、公平、公开,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真实性原则。

学校对学生的学分认定必须依据原始实证,真实、客观、可靠。

二、学分认定的条件(一)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等七个领域学分认定的条件1.学生修习该模块的学时至少达到课程标准要求修习课时的4/5及以上;2.学生在模块修习过程中表现良好,按时、独立完成作业;3.学生在模块学习结束后,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考试(考查),成绩合格;4.每个模块通常为36个学时,2个学分;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每个模块原则上18个学时,1个学分;选修Ⅱ每个模块18个学时,1个学分,也可以36个学时,2个学分。

(二)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活动学分认定的条件1.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的开题报告或活动方案和学习活动过程记录;2.学生获得的成果;3.学生自评、互评及指导教师评价记录;4.每1学分不少于18个学时,每个活动小组不超过8人。

(三)综合实践活动·社区服务学分认定的条件1.学生参加社区服务的活动计划、总结;2.学生社区服务活动记录,包括:服务对象(机构或个人)、活动日期、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或项目、访问对象的评价、联系电话、签名(盖章)等内容;3.学生参加社区服务高一至高三上学期每学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高中三年内累计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中学学生学分认定办法

中学学生学分认定办法

XX中学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根据省市新课程改革的方案要求,为有效实施普通高中学生学分的认定和管理,促进高中新课程的顺利推进,结合我校高中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学分认定的主体1.学校是学生学分认定的主体,学校认定在校学生的学分。

2.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并根据不同学习领域的特点下设若干个学分认定小组。

学分认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和骨干教师担任,校长是学分认定的第一责任人;学分认定小组成员由同学科或同课程内容的任课教师担任。

二、学分认定的基本内容学分是对学生在课程学习方面的经历和发展水平的认定,用以记录学生在相应的课程领域的成长经历和达到的发展程度。

(一)学分的基本构成要素1.学生参加学校开设的课程模块修习课时记录。

2.学生参加学校开设的课程模块修习过程反映。

3,修习完的课程模块考试成绩。

(二)学术性课程学分认定L修习课时记录认定。

学校按照课程计划规定的课时开设课程,学生原则上都必须全程参加课时修习。

学习参加课程修习的时间,必须达到规定的90%方为合格。

学生修习学时由授课教师登记。

2.模块考试成绩认定。

模块考试成绩包括阶段测试和终结测试。

阶段性测试由科任教师根据教学进程进行的过程性考核,其权重最大只能占模块考试成绩的30%o模块学习结束,由市教研室或学校根据课程标准统一命题,并进行终结测试。

测试除书面笔试外,还应包括听说能力测试、实验操作能力测试和术科测试等。

模块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为合格。

以上各方面均为合格者,才能给予相应的模块学分。

(S)综合实践活动学分认定1.研究性学习学分认定研究性学习以课题评价形式认定。

研究性学习占15学分,可以完成3个课题,每个课题5分学分。

也可以完成5 个课题,每个课题3学分。

也可完成两个课题,第一个课题5学分,第二课题10学分。

评价认定研究性学习学分主要依据5个方面的材料:(1)开题报告和学习方案;(2)每次课题研究学习活动的记录; (3)课题研究中所收集的材料(包括原始材料),处理过的资料、参考文献;(4)具体反映每一成员参与研究的感受、体会的小结;(5)课题研究学习成果(论文、研究报告、解决问题的方案、活动设计、实物设计等)。

【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办法(试行)》和《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方案(试行)》,为了推进素质教育的深入发展,规范我校学生学分的认定和管理行为,保证学分认定的客观性、真实性、严肃性、公正性,促进高中新课程顺利推进,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一、高中课程学习实行学分管理1、通过学分描述学生的课程修习情况。

学分管理是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习量的一种模式,它按照培养目标要求,规定各门课程的学习和学生应得的总分,以取得规定的最低限度以上的总学分作为学生达到毕业程度的标准。

2、学分由我校组织认定。

学校成立学分认定领导小组和仲裁委员会,并根据不同学习领域的特点设立若干学分认定小组。

学分认定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和骨干教师担任。

①学分认定领导小组组长:校长副组长:副校长、教务主任、教科室主任组员:教研组长、各学科备课组长、各班学习委员、科代表、研究性学习组长(学生)职责是负责对实施学分的认定、评定的领导和指导。

②学分认定小组成员由同学科或同课程内容的任课教师担任。

职责是依据课程标准要求,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和学分认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③仲裁委员会由学校党总支、团委、学生会、各班班长、团支书等组成。

职责是负责对学分认定过程中学生的申诉、调查、核实和纠正等。

二、模块学习评价原则1.多样性原则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等多样化的评价方式对学生进行评价,在评价主体上让学生、同伴、家长、教师等多主体参与评价,全方位、多角度地考核学生的学习状态。

2.多元性原则将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作为模块学习评价的目标,评价中要反映学生多元智能的发展状况,尤其应关注学生在探究能力、合作能力、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发展和创新意识的提升,同时注重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促进学生积极主动、生动活泼、全面和谐的发展。

3.过程性原则重视学生学习与发展的过程,用多种方式对学生的模块学习进行过程性评价,即时、动态地了解学生,同时将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有机结合,客观地评价学生个体的发展状况。

《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学业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学生选课管理办法》《学业导师制管理办法》

《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学业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学生选课管理办法》《学业导师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学生学业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学生选课管理办法》《学生学业导师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学生学业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学生选课管理办法》《学生学业导师制管理办法》已经学院党委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XXX职业学院2020年4月29日XXX职业学院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为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成果认定机制,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开放共享,建立具有临职特色的学习成果认定和转换体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1 —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和《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 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置换类型畅通不同类型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之间转换通道,使学生除学习本校课程获得学分外,还可通过学习外校课程、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换非学历学习成果等方式置换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分。

具体分为以下七类:1.职业资格类2.技能竞赛类3.综合素质类。

4.学历教育类5.非学历教育类6.创新创业类7.退伍复学(入学)类二、置换标准(一)课程学分置换标准1.资格证书类。

学生获取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国家或企业行业机构承认的、有影响力的(作为从业门槛或加薪标准)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可以置换相应或相关课程学分。

不分等级的技能资格证书计6学分,分等级的证书,从五级到一级分别计2学分、4学分、6学分、8学— 2 —分、12学分。

执业资格证书计16学分。

2.技能竞赛类。

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获得优异成绩可奖励学分用于置换相关课程和学分。

学生参加国家和省、市级的一类技能竞赛获奖,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4、12、10 学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0、8、6学分;市(院)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2、1学分。

云南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管理办法

云南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管理办法

云南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管理办法【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云南省教育厅公告第3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6.11.28【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教育厅公告(第3号)《云南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1月2日云南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教育厅2016年11月28日云南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省一级高完中)的管理,推进省一级高完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省一级高完中的优质发展,发挥其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促进普通高中教育持续、健康、科学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2〕107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普通高中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一级高完中,是指达到省一级高完中创建标准、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

省一级高完中分为一级一等、一级二等、一级三等。

第三条认定为省一级高完中的学校,其原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主体不变。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一级高完中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省一级高完中的支持,对省一级高完中教师编制、校领导职数、高级职称比例、教师培训、课程建设、内外交流、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倾斜,其中省一级高完中的高级职称比例应不低于48%。

第五条建立健全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普通高中的投入力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积极创建省一级高完中,不得让普通高中学校作为债务主体举债实施校园建设。

第六条省一级高完中应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典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努力办成办学思想端正、办学行为规范、教育质量高、特色鲜明、示范作用强的优质高中。

高中新课程学分确认及管理方法

高中新课程学分确认及管理方法

高中新课程学分确认及管理方法1. 学分确认1.1 总则根据《高中新课程实施方案》和《高中新课程设置与实施指导意见》,学生需通过课程研究、实践探究、综合素质评价等途径获得相应学分,以确保课程目标的实现。

1.2 学分认定标准- 课程研究:学生需完成课程规定的教学内容,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 实践探究:学生需完成实践探究项目,提交实践报告,经指导教师评审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 综合素质评价:学生需在道德品质、学业成绩、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秀,可获得相应学分。

1.3 学分确认流程1. 学生完成课程或活动后,向所在学校提交学分认定申请。

2. 学校组织相关教师对学生的学分申请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学分信息录入学分管理系统。

4. 学生可在学分管理系统中查询学分认定结果。

2. 学分管理2.1 学分管理职责学校负责对学生的学分进行管理,确保学分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教务处、年级组、班主任等相关部门协同完成学分管理工作。

2.2 学分调整在学分认定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需对学生的学分进行调整:1. 学生申请的课程或活动与实际参与的课程或活动不符。

2. 学生提交的实践报告、综合素质评价等材料存在虚假情况。

3. 学生在课程或活动中存在违纪、作弊等行为。

2.3 学分查询与更正1. 学生可在学分管理系统中查询自己的学分信息,如有疑问,可向学校教务处提出查询申请。

2. 学校教务处在接到学生查询申请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给学生。

3. 如需更正学分信息,学校教务处应及时修改学分管理系统中的数据,并通知学生。

3. 学分认定与管理的监督与保障3.1 监督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对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学分认定的公平、公正、公开。

3.2 保障措施1.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分认定与管理制度,明确学分认定的标准、流程和责任。

2.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学分认定工作的培训,提高学分认定的质量。

云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

云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

云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作者: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09年第07期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和《云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方案(试行)》(云教基〔2009〕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全面构建普通高中新课程体系。

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立足我省实际,大力推进教育创新,落实素质教育,努力构建具有我省特色、充满活力的普通高中新课程体系。

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的构建以《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为依据,以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以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有个性发展为目的,为学生终身学习和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积极稳妥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

坚持“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形成“国家指导、省级统筹、州(市)县组织、学校实施”的新课程改革工作格局。

在全省整体推进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的特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新课程改革,争取三年达到国家课程方案的规划目标。

二、课程结构与设置(三)课程结构。

普通高中新课程由学习领域、科目、模块三个层次构成。

学习领域包括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和综合实践活动。

学校每学年都要开设各学习领域的课程,保证学生每一学年在所有学习领域都能获得相应学分。

每一学习领域由若干科目组成,8个学习领域共设置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等)、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艺术(或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科目。

每个科目由若干模块组成。

学校要开足必修课程模块,积极创造条件,多开设选修课程模块,逐年达到国家课程要求。

(四)课程设置。

普通高中新课程由必修和选修两部分构成,具体设置如下:(五)教学安排。

严格按照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中规定的学习领域、科目和模块的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实施新课程。

高中新课程学分确认及管理流程

高中新课程学分确认及管理流程

高中新课程学分确认及管理流程1. 学分确认1.1 课程学分认定根据《高中新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学生需通过考试、考查、实践等方式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

各学科教师需对学生的研究成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认定学分。

1.2 学分认定标准- 考试课程:学生成绩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80%以上,即可认定为学分。

- 考查课程:学生成绩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60%以上,即可认定为学分。

- 实践课程:学生完成课程规定的实践活动,经教师评估合格,即可认定为学分。

2. 学分管理2.1 学分记录学校需建立学分管理系统,对学生的学分进行记录。

各学科教师在认定学分后,需将学生的学分信息输入学分管理系统。

2.2 学分审核学校设立学分审核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的学分进行审核。

学分审核委员会需定期对学生的学分记录进行审核,确保学分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3 学分查询与更正学生可通过登录学分管理系统,查询自己的学分记录。

如发现学分记录有误,可向学科教师或学分审核委员会提出更正申请。

3. 学分兑换与认定3.1 学分兑换学生可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竞赛等,获得额外学分。

额外学分可兑换为相应课程学分。

3.2 认定方式- 活动类: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经评审合格,即可获得相应学分。

- 竞赛类:学生参加各级别的竞赛,获得规定奖项,即可获得相应学分。

4. 学分管理流程4.1 学分认定- 教师评估:教师对学生研究成果进行评估,认定学分。

- 输入系统:教师将学分信息输入学分管理系统。

4.2 学分审核- 审核委员会审核:学分审核委员会定期对学分记录进行审核。

- 反馈审核结果:审核委员会将审核结果反馈给教师和学生。

4.3 学分更正- 学生提出更正申请:学生发现学分记录有误,向教师或学分审核委员会提出更正申请。

- 审核委员会处理:学分审核委员会对更正申请进行处理。

4.4 学分兑换- 学生参加活动或竞赛: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或竞赛。

- 获得额外学分:学生获得额外学分,兑换为相应课程学分。

【学分认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

【学分认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

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根据省教育厅下发的《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分认定的原则(一)规范性原则。

学校必须按照全省统一的标准、要求、程序对学生的学分进行认定。

(二)公正性原则。

学校对学生的学分认定必须公正、公平、公开,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真实性原则。

学校对学生的学分认定必须依据原始实证,真实、客观、可靠。

二.学分认定的条件(一)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等七个领域的学分认定的条件1、学生修习该模块的学时至少达到课程标准要求修习课时的4/5以上;2、学生在模块修习过程中表现良好,按时、独立完成作业;3、学生在模块学习结束后,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考试(考查),成绩合格;4、每个模块通常为36个学时,2个学分;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每个模块原则上18个学时, 1个学分;选修Ⅱ每个模块18个学时,1个学分,也可以36个学时,2个学分。

(二)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活动学分认定的条件1、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的开题报告或活动方案和学习过程记录;2、学生获得的成果;3、学生自评、互评及指导教师评价记录;4、每1学分不少于18个学时,每个活动小组不超过8人。

(三)综合实践活动社区服务学分认定的条件1、学生参加社区服务的活动计划、总结;2、学生社区服务活动记录,包括:服务对象(机构或个人)、活动日期、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或项目、访问对象的评价、联系电话、签名(盖章)等内容;3、学生参加社区服务高一至高三上学期每学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高中三年内累计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综合实践活动社会实践学分认定的条件1、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计划、记录、总结;2、学校或相关单位的证明材料;3、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可获得2个学分;4、学校组织的集中军训时间不少于5天,可获得2个学分。

三.学分认定的组织设立学分认定委员会、科目学分认定小组、班级评分小组的三级管理(一)学分认定委员会校长担任主任,教学副校长、德育副校长任副主任,成员有教务处主任、教科室主任、信息中心主任、教研组长;其职能是把握学分认定政策、管理学分档案、协调、监督;。

云南省一级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普通管理规定(试行)-云南省教育厅公告第6号

云南省一级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普通管理规定(试行)-云南省教育厅公告第6号

云南省一级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普通管理规定(试行)正文:----------------------------------------------------------------------------------------------------------------------------------------------------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第6号)《云南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08年3月20日云南省教育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云南省一级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普通管理规定(试行)总则为大力发展云南现代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省,努力推进学校现代管理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完善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管理体制,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充分发挥其示范和窗口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云南省普通高完中办学水平综合评价方案》(简称《评价方案》)的相关要求,特制定《云南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管理规定(试行)》(简称《规定》)。

第一章责任与监测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省一级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是指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审认定并授牌的一级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以下简称省一级高完中)。

本规定试行后,省一级高完中原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主体不变。

当地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以下要求履行好各自的责任。

当地党委、政府工作责任:营氛围,保投入,问绩效。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工作责任:定规划,勤协调,善参谋。

学校工作责任:抓管理,保安全,提质量。

第二条省一级高完中要形成学校自我促进、自我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依法制订和完善学校管理规程,规范学校各部门以及年级、班级管理行为。

学校要按照《评价方案》4个系统所含的11个层面、36个指标、121点要素,建立健全学校数字信息化自评管理系统,监测自己的办学行为。

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暂时管理办法

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暂时管理办法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公告2011年第3号《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1年2月7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完善高校收费管理制度,保障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和学分制收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公办和民办(含独立学院)高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本专科学生以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最低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各高校在严格遵守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收费学费总额的前提下,按各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大纲规定的学时,科学合理地划分每个专业的总学分和每门课程的学分,并将经批准的学年学费标准换算成学分学费标准。

第五条学分制收费实行备案审查。

高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备案手续,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规性审查后,方可实行学分制收费。

第六条申请按学分制收取学费的高校应达到以下条件:(一)学校具有较为充足的教学资源与相应完善的学分制管理制度和系统。

(二)学校实行了弹性学制。

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提前或者推迟毕业。

(三)赋予学生学习自主权。

学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自主选择课程、自主选择学习进度、自主选择教师。

其中,给予自主选择专业机会的学生人数不低于该年级该专业招生人数的5%;全校性公共必修课和修读人数较多的专业基础课全面实现选上课时段、选教师;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开设课程总学分数不低于该类课程每个学生应修学分数的5倍;大部分专业开设的专业选修课总学分数不低于该专业该类课程每个学生应修学分数的1.5倍;专业必修课有一定数量的课程实现选上课时段、选教师。

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云南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发布公告第5号《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4日云南省教育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原云南省教委制定的《云南省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四月四日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以人为本,确立学校自主办学地位,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中(含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学生的入学、学籍注册、升级、留级、转学、毕业、结业、肄业等事项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逐步建立以网络技术为依托的学生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对学生学籍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章入学学籍第四条学校应当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招生,超出服务区域招生,应当按审批权限相应向省、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批。

民办学校招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招生考试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学生按升学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入学。

第五条学校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上级下达的招生计划分校制定,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州(市)直属学校按州(市)计划执行。

第六条学校按照规定录取入学的学生,应当填写全省统一式样的学生花名册(附件一)、学生学籍登记表(附件二),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学生的学籍由学校建立,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管理。

学生取得学籍后,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时取得会考考籍,学籍号与考籍号一致。

学校不得为未经批准录取的学生注册学籍和会考考籍。

第七条在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在每学期开学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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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
附件2:
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和《云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云教基〔2009〕24号)、《云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课程实施指导意见》(云教基〔2009〕25号)等文件精神,自2009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学生开始,对学生的课程修习状况实行学分管理。

为规范普通高中的学分认定与管理工作,促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有效实施,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地发展,实现普通高中培养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分认定的原则
(一)规范性原则。

学校必须按照全省统一的标准、要求、程序对学生的学分进行认定。

(二)公正性原则。

学校对学生的学分认定必须公正、公平、公开,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真实性原则。

学校对学生的学分认定必须依据原始实证,真实、客观、可靠。

二、学分认定的条件
(一)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等七个领域学分认定的条件
1.学生修习该模块的学时至少达到课程标准要求修习课时的4/5及以上;
2.学生在模块修习过程中表现良好,按时、独立完成作业;
3.学生在模块学习结束后,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考试(考查),成绩合格;
4.每个模块通常为36个学时,2个学分;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每个模块原则上18个学时,1个学分;选修Ⅱ每个模块18个学时,1个学分,也可以36个学时,2个学分。

(二)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活动学分认定的条件
1.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的开题报告或活动方案和学习活动过程记录;
2.学生获得的成果;
3.学生自评、互评及指导教师评价记录;
4.每1学分不少于18个学时,每个活动小组不超过8人。

(三)综合实践活动·社区服务学分认定的条件
1.学生参加社区服务的活动计划、总结;
2.学生社区服务活动记录,包括:服务对象(机构或个人)、活动日期、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或项目、访问对象的评价、联系电话、签名(盖章)等内容;
3.学生参加社区服务高一至高三上学期每学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高中三年内累计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综合实践活动·社会实践学分认定的条件
1.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计划、记录、总结;
2.学校或相关单位的证明材料;
3.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可获得2个学分;
4.学校组织的集中军训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可获得2个
学分。

三、学生的学分要求
对未能获得学分的学生,学校要书面通知学生并告知原因。

(六)学生如对学校作出的学分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或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应在接到学生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通知学生。

六、学分认定的管理
(一)学校要建立学生的学分认定档案,记录学生修习课程(模块)的学时、过程、考试(考查)成绩、综合实践活动的相关材料、学分认定时间与结果。

(二)学生的学分认定结果要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和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任何人不得更改学分认定结果。

(三)学生因考试成绩不合格等原因而未获得学分,可以申请补考、重修、改修或放弃(必修模块不得放弃)。

(四)参加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科竞赛且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免听相应学科必修模块的部分或全部学时,但不可免考。

(五)经学校批准,学生在高校或职业类学校修习普通高中有关课程,学校应当根据修习记录和考试成绩认定学分。

(六)学校不得奖励学生学分,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表现特别突出,在评价综合素质时予以真实记录。

(七)全省普通高中认定的学分相互承认。

由省外转入我省的学生,必须提供必要的学分证明材料,由接收学校进行学分认定。

学生经学校批准外出借读,由学校参照前款规定办理学分认定。

由我省转出省外的学生,学校应将学生的学分认定材料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

学生因休学等原因造成学习过程间断,其学分及有关材料可连续计算或使用。

(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普通高中学校的学分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评估,指导学校建立授课教师及学分认定相关人员诚信档案,并纳入年度考核。

(九)对学校的学分认定工作实行诚信等级管理制度。

省教育厅将制定学校学分认定工作诚信等级评估与考核办法,学校的诚信等级向社会公布,对诚信等级不合格的学校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十)严肃查处学分认定工作中的玩忽职守、违纪舞弊事件。

对发生此类事件的学校要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报晋级升等和各类评优,已评定等级的高完中,给予降级降等的处罚。

对学校领导、教师和有关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三年内不得晋级、晋职和参加评优、评模;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撤销职务或开除公职的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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