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办法
医院门诊特殊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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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规范医院门诊特殊病管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特殊病患者及医疗机构相关人员。
三、特殊病种范围1. 恶性肿瘤放化疗;2. 肾透析;3. 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物;4. 肝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物;5. 血友病;6. 再生障碍性贫血;7. 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症;8.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9. 糖尿病及糖尿病伴并发症;10. 肝硬化失代偿期;11.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2. 精神疾病;13. 系统性红斑狼疮;14. 帕金森综合症;15. 恶性肿瘤晚期;16. 多耐药肺结核;17. 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丙型肝炎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2a注射液治疗除外);18. 类风湿性关节炎;19. 甲状腺功能亢进;20. 甲状腺功能减退。
四、管理职责1. 医院设立门诊特殊病管理办公室,负责门诊特殊病管理工作。
2. 门诊特殊病管理办公室职责:(1)负责门诊特殊病患者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待遇发放工作;(2)负责特殊病种的管理、调整及监督工作;(3)负责特殊病患者的咨询、指导及服务工作;(4)负责特殊病患者的病历、费用、待遇等相关资料的归档、统计及上报工作。
3. 医师职责:(1)对患者进行确诊,开具《疾病诊断证明》;(2)根据患者病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3)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提高患者自我管理能力;(4)负责患者病历的填写、修改及归档工作。
4. 患者职责:(1)按时就诊,配合医师进行治疗;(2)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维护医院秩序;(3)按规定缴纳医疗费用;(4)如实提供个人资料,配合医院做好管理工作。
五、申请、审核、审批程序1. 患者持《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资料,到门诊特殊病管理办公室申请;2. 门诊特殊病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审批;3. 患者持《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及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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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规定的一种社会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而设立的。
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有一类特殊病种需要门诊治疗,比如慢性肝炎、糖尿病、高血压等。
为了更好地管理这类病人,制定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一、特殊病种的定义特殊病种是指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和政策规定,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负担的疾病、疾病分类、手术操作等。
二、门诊医疗管理1. 取得资格: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需经过社保局和医保中心的审核,并在特定的社区、街道或医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才具有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资格。
2. 门诊医疗费用:基于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和个人自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目录规定的费用标准支付。
3. 疾病预防管理:对于患有特殊病种的职工,需要定期检查和治疗。
政府和医保部门可以开展一些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职工对病情的认识和意识,促进预防和早期诊断治疗。
4. 医疗机构管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应该在医保定点机构内进行,医保机构应按照政府的规定和管理要求,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部门来管理和审核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三、社保机构的监督工作社保机构应对门诊医疗经费的管理实行专项监督,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核查力度,严防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的实施,加强了对于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管理和监督,使得职工得到更好的医疗保障和服务,也为实现全民健康保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质量管理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中,医疗质量是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
医疗机构需要按照医疗质量标准和指南执行规范的医疗服务流程,确保职工得到安全、有效、及时、人性化的医疗保障。
1.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医疗机构通过推进临床路径管理、执行规范化制度、制定评估指标等方式,促进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
同时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医患合作关系,建立互信互动关系,促进职工和医生之间的沟通,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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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健康的重视程度提高,特殊疾病的发病率逐年增加,给医疗服务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针对特殊疾病的门诊管理,有利于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加强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减轻医疗机构的压力,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目的本制度旨在为门诊特殊疾病患者提供全面、专业的医疗服务,促进患者康复,满足患者对医疗服务的需求。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门诊特殊疾病患者。
四、管理要求1.特殊疾病诊断和评估(1)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首诊医生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根据患者的病情进行诊断和评估。
(2)对于需要进一步诊断和治疗的患者,首诊医生应及时转诊至专业科室进行进一步处理。
2.医疗服务计划和康复方案制定(2)医疗服务计划和康复方案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身体状况进行调整和优化,以达到最佳疗效。
3.医疗资源管理(1)医疗机构应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包括医生、护士、设备等,以满足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需求。
(2)医疗机构要做好医疗资源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资源短缺的问题,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4.医疗质量管理(1)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
(2)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制定安全预防措施,预防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五、工作流程1.患者报到和登记患者到达医疗机构后,前台人员应核实患者的个人信息,并将患者登记入系统。
2.医生接诊和诊断患者报到后,由首诊医生接诊并进行初步诊断和评估,并根据患者的病情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
3.医疗服务计划制定根据患者的诊断结果和病情评估,医生和康复人员共同制定医疗服务计划和康复方案。
4.执行医疗服务计划医生和康复人员按照医疗服务计划和康复方案进行治疗和康复,监测患者的疗效和病情变化。
5.病例管理和信息统计医疗机构应对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病例进行管理和归档,并进行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以为后续服务的优化提供依据。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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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成人社发〔2013〕226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12月5日— 1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第三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均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第四条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和治疗,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真实、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指导、协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经办和结算工作。
第二章病种分类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规定,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2 —的病种分为以下四类:(一)第一类。
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二)第二类。
1.原发性高血压2.糖尿病3.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三)第三类。
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2.帕金森氏病3.硬皮病4.地中海贫血5.干燥综合征6.重症肌无力7.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8.类风湿性关节炎9.肺结核(四)第四类。
— 3 —1.恶性肿瘤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3.血友病4.再生障碍性贫血5.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骨髓增殖性肿瘤6.系统性红斑狼疮7.肾病综合征8. 慢性肾脏病第七条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和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情况等因素,对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分类及待遇标准等进行调整。
医院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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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规范医院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诊断、治疗、费用结算、报销等各个环节。
三、管理职责1. 医疗科: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的诊断、治疗、费用结算、报销等工作,并定期向医院管理层汇报工作情况。
2. 门诊部:负责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接诊、就诊、治疗等工作,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3. 财务科:负责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费用结算、报销等工作,确保费用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门诊特殊疾病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四、诊断与认定1. 患者就诊时,医生根据患者病情进行初步诊断,若怀疑为门诊特殊疾病,应填写《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
2. 医生将《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及相关病历资料提交给医疗科,医疗科组织专家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的,由医疗科向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申请认定。
4. 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通过的,发给《门诊特殊疾病认定书》。
五、治疗与费用结算1. 患者持《门诊特殊疾病认定书》到我院就诊,门诊部负责安排就诊。
2. 患者在就诊过程中,门诊部负责对患者进行跟踪管理,确保治疗方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 患者治疗结束后,门诊部将费用结算单提交给财务科。
4. 财务科对费用进行审核,确保费用结算的准确性。
5. 费用结算完成后,财务科将报销手续提交给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六、报销与审核1. 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对报销手续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报销款项拨付至我院账户。
2. 我院收到报销款项后,及时将报销款项发放给患者。
七、监督检查1. 医疗科定期对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门诊部对患者的治疗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治疗效果。
3. 财务科对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费用结算、报销情况进行审核,确保费用结算的准确性。
医院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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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医院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诊断、治疗、报销等相关管理工作。
三、特殊疾病范围门诊特殊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病种:1.恶性肿瘤放化疗;2.肾透析;3.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4.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服用抗凝药物;5.高血压;6.糖尿病;7.风湿性心脏病;8.高血压性心脏病;9.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10.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1.脑血管意外后遗症;12.帕金森式病;13.类风湿性关节炎;14.甲状功能亢进;15.甲状腺功能减退;16.慢性阻塞性肺病;17.重度骨质疏松症;18.其他经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疾病。
四、特殊疾病认定1.患者需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相关检查报告等资料;2.具有特殊门诊认定资格的医师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特殊疾病认定条件;3.符合条件者,由医院出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书》。
五、特殊疾病报销1.参保人员在治疗期间,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享受门诊特殊疾病报销待遇;2.报销比例、起付标准等按照医疗保险政策执行;3.报销手续由医院负责办理。
六、特殊疾病管理1.医院设立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公室,负责特殊疾病患者的管理工作;2.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公室负责特殊疾病患者的登记、审核、认定、报销等工作;3.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公室定期对特殊疾病患者进行随访,了解病情变化,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七、责任与处罚1.医院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患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资格:(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门诊特殊疾病认定;(2)未按规定治疗,擅自停药;(3)擅自转院治疗,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4)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的行为。
医院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就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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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就医管理办法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国家医改政策的推进,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就医管理办法也逐渐受到重视。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是指那些需要特殊的医疗技术或特殊设备进行诊疗的疾病,而这些疾病所需门诊医疗费用较高的情况。
在医院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就医管理办法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医院需要建立健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就医管理制度。
这包括明确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诊疗范围、就医程序、费用支付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还需制定相应的医保政策和管理细则,确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能够便捷、优质地享受医疗服务。
其次,医院应加强对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预约挂号管理。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通常需要特殊的医疗技术和设备,因此需要提前做好就医安排。
医院可以通过电话预约、在线平台等方式为患者提供便捷的预约挂号服务,以减少患者的等待时间和就医不便。
第三,医院医保需要与相关保险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是由医保部门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因此医院需要与医保部门和相关保险机构进行有效的合作,明确费用支付责任和标准,提高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医院应加强对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诊疗管理。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通常需要进行复杂的诊疗过程,因此医院需要建立起一支专业、高效的医疗团队,包括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
同时,医院还需要加强对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健康管理,定期对其进行随访和复诊,确保病情稳定和康复效果。
最后,医院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就医管理办法还需要加强对医疗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医院需要建立起科学的医疗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对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就医体验、治疗效果、医疗费用等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综上所述,医院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就医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提高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就医体验和医疗服务质量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才能满足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需求,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医院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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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制度医院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制度是指对于一些特殊疾病患者,在门诊就诊时,进行医保费用报销的相关规定和管理措施。
这样的制度主要是为了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提高他们的就医便利性,同时也希望通过合理的管理,降低医保支出,并优化资源配置。
一、适用范围1.门诊特殊病医保适用范围以国家卫生部发布的特殊病目录为准。
2.门诊特殊病医保须经医院专家团队评估同意,纳入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范围的患者方可享受相关报销政策。
二、医保费用结算1.门诊特殊病医保费用结算按照国家医保政策执行,患者需按规定缴纳自付部分,其余费用由门诊特殊病医保支付。
2.为确保费用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患者需提供相关的病案资料、病历资料、费用明细等。
三、医保管理流程2.就诊时,医生会根据患者病情进行初步诊断,并与专家团队进行沟通,确定是否纳入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范围。
3.符合纳入条件的患者,将由医生向医院医保科提交相关资料,进行费用预结算。
4.医保科根据患者的门诊特殊病医保政策和费用预结算结果,审核并确认费用结算。
5.患者需按规定缴纳自付部分的费用,并将费用条款保存在就诊资料中,作为后续报销的依据。
四、医保费用事后审核1.医保科将定期对门诊特殊病医保的费用进行审核,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2.如发现有违规报销的情况,医保科将向患者进行说明并要求退回相关费用。
3.对于涉嫌医保欺诈行为的患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数据统计和信息管理1.医院将对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以便于更好地优化管理和政策的调整。
2.医院将建立科学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患者的隐私和医保信息的安全性。
通过上述的医院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制度,可以更好地为患者提供就医便利性,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同时有效管理医保支出,并优化资源配置。
这样的制度不仅符合国家医疗政策要求,也为医院和患者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医疗环境。
医院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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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制度
1、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到指定的特殊病种定点科室就诊,必须出示《特殊病种证》。
2、医院要按照签订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规定,对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进行诊治。
3、门诊特殊病患者在门诊就诊时,必须建立门诊“大病历”。
医师在“大病历”中做好相应就诊记录,即:病情变化、用药和检查治疗情况等。
4、相关科室执行特病诊疗,要按照我县关于特病诊疗的有关规定进行。
医保慢病管理制度
1、有县医保认定的慢性病病人就诊,就诊时应先进行身份认定,核对“慢病证”,确定慢性病病种,使用与该病种有关的药品,不准使用与本病种无关的药品,不得弄虚作假。
2、慢性病发生的费用按医保规定结算。
3、医师不得开与病人慢性病无关的药品,对违规处方药房不得划价,收款处不得记账、收费。
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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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的管理,保障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门诊就诊的特殊疾病患者。
1.2 特殊疾病是指病程较长、治疗周期较长、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糖尿病、高血压、精神病等。
1.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规范的治疗。
二、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2.1 患者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应当向医疗机构提交相关病历资料和诊断证明。
2.2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评估,根据病情严重程度、治疗周期、治疗费用等因素,对患者是否符合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进行审核。
2.3 经审核符合认定标准的患者,由医疗机构出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证明,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门诊特殊疾病的治疗3.1 医疗机构应当为门诊特殊疾病患者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包括药物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等。
3.2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确保治疗效果。
3.3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随访管理,及时了解患者的治疗情况和需求,调整治疗方案。
四、门诊特殊疾病的费用管理4.1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门诊特殊疾病认定证明,为患者办理医疗保险报销手续。
4.2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的审核,确保费用报销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4.3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费用审核工作,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和费用明细。
五、监督管理5.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管理和服务。
5.2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的管理,确保费用报销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5.3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的审核和监管,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六、附则6.1 本管理办法由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负责解释和实施。
医院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制度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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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为加强医院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规范诊疗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
三、管理原则1. 以患者为中心,坚持人道主义精神,关心关爱患者。
2.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医疗安全。
3. 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4.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
四、管理制度1. 诊断标准(1)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进行诊断。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进行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
2. 治疗方案(1)根据患者病情,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
(2)治疗方案应包括药物治疗、康复治疗、健康教育等方面。
3. 药物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合理用药。
(2)患者用药需经医师审核,确保用药安全。
(3)定期对患者用药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4. 随访管理(1)建立患者随访制度,定期对患者进行随访。
(2)随访内容包括病情变化、用药情况、生活质量等。
(3)根据随访结果,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5. 健康教育(1)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提高患者对疾病的认识。
(2)普及疾病预防、治疗、康复知识。
(3)指导患者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生活质量。
6. 信息化管理(1)建立门诊特殊慢性病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患者信息、诊疗信息、用药信息等资源共享。
(2)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五、责任与义务1. 医师责任(1)严格执行诊疗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2)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提高患者对疾病的认识。
(3)定期对患者进行随访,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2. 护士责任(1)协助医师进行诊疗工作,确保患者安全。
(2)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提高患者对疾病的认识。
(3)做好患者用药管理,确保用药安全。
3. 管理部门责任(1)建立健全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制度,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诊疗水平。
(3)定期对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门诊特殊病患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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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病患者管理制度1. 背景与目的为了更好地管理门诊特殊病患者,供应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我院订立了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门诊特殊病患者的医疗管理流程,确保患者得到专业的治疗和关怀。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门诊特殊病患者的医疗管理和服务工作。
3. 定义3.1 门诊特殊病患者:指门诊诊断为某种特殊疾病的患者,如艾滋病、乙肝、癌症等。
4. 预约与挂号4.1 特殊病患者的预约挂号需提前办理,患者可通过线上预约系统或电话预约。
4.2 预约时,患者需供应个人基本信息、疾病诊断报告等相关料子,并选择就诊科室。
4.3 预约系统将依据患者的疾病情况和排班情况,自动为患者调搭配适的就诊时段。
4.4 是否需要紧急就诊由医生依据患者病情审核决议。
5. 就诊流程5.1 患者依照预约时间到达医院,并准备好就诊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检查报告。
5.2 患者到达医院后,需要在接待处办理特殊病患者登记手续,并领取候诊号码。
5.3 患者按候诊号码在候诊区等待,医生按预约次序进行诊疗。
5.4 医生依据患者的病情进行问诊、体格检查和必需的辅佑襄助检查,如试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
5.5 依据患者的病情,医生供应相应的治疗建议和药物处方,并向患者解释相关治疗及注意事项。
5.6 患者可以在门诊药房购买医生开具的药品。
5.7 假如医生推断需要进一步诊疗或住院治疗,医生将向患者解释具体的治疗计划,并帮助患者办理相关手续。
6. 医生沟通与协作6.1 医生之间应加强沟通和协作,定期召开科室会议,讨论特殊病患者的治疗方案和疑难病例的诊断策略。
6.2 医生应及时与患者沟通,向患者解释病情、治疗方案和预后情况,回答患者的疑问。
6.3 医生应加强与其他科室的沟通与沟通,确保患者获得全面的医疗服务。
7. 医学伦理和保密7.1 医生应严格遵守医学伦理规范,敬重患者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7.2 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应与患者保持良好的沟通,敬重患者的意愿,不得强制患者接受治疗方案。
医院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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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制度一、特殊病的定义和范围特殊病是指以临床明确的病种、常见疾病的复杂病例、高风险的疾病、罕见病、重大传染病等为主要范围的疾病。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白血病、肝癌、肾衰竭等需要长期治疗或管理的疾病。
二、特殊病医保管理的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所有符合特殊病认定标准的患者都能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不因经济能力或其他因素造成不公平。
2.优先原则:特殊病患者在医保支付方面享受优先待遇,确保其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治疗或药物。
3.限额原则:对于治疗费用比较高的特殊病,可以设定一定的费用限额,超出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
4.监管原则:医保机构对特殊病诊疗行为进行监管,防止骗保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三、特殊病医保管理的程序流程1.申请认定:患者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和医生证明,向医保机构申请特殊病认定,医保机构审核后决定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2.认定结果通知:医保机构及时将特殊病认定结果通知患者,并告知其享受的医保待遇和支付比例。
3.门诊就医:特殊病患者在医保机构指定的门诊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并按照医保规定的支付方式结算费用。
4.报销申请:患者及时将门诊费用凭证和医疗发票等材料提交给医保机构,申请费用报销。
5.报销处理:医保机构审核决定是否予以报销,并告知患者相关费用报销的金额和方式。
6.自付部分处理:患者根据医保规定,自行承担费用的部分按规定支付。
四、特殊病医保管理的具体措施1.医保支付比例:对不同特殊病设定不同的支付比例,一般会设定较高的比例以降低患者经济负担。
2.医院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将具备相应诊疗和管理条件的医院列为特殊病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方便患者就近就医。
3.药品报销政策:对于特殊病治疗中的必需药物,设定相应的报销比例和管理措施,确保患者能够及时获得药物。
4.医学辅助技术费用管理:对于特殊病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技术治疗的患者,制定相应的费用管理政策,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和报销。
5.费用限额管理:对于治疗费用较高的特殊病,可以设定一定的费用限额,超出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
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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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规定
根据京劳社医保发[2001]129号、京人社医发[2010]192号、京人社医保发[2017]179号、京医保发[2019]28号及京医保发〔2020〕25号文件精神,“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多发性硬化、眼底病变眼内注射治疗、肺动脉高压靶向治疗、中重度过敏性哮喘生物制剂治疗及特发性肺纤维化抗纤维化治疗”十一种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如下:
一、经治医师应及时告知符合特殊疾病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享受特殊疾病相关报销待遇,并按要求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审批表》,由参保人到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批。
二、医保办咨询接待岗工作人员负责为参保人办理审批手续,告知其报销政策及注意事项,并将备案相关材料存档,以备核查。
三、特殊疾病患者需建立门诊病历,患者就医时医师需在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中详细记录有关检查、治疗、用药等情况。
四、特殊疾病患者在门诊治疗须到门诊特殊疾病专用收费窗口交费,凡属“特殊疾病药品、诊疗目录”范围外的项目不能纳入特殊疾病结算范围,需按基本医疗保险进行结算。
五、享受特殊疾病患者住院治疗时,住院处负责审核社保卡信息、进行登记,并按特殊疾病相关政策进行结算。
六、因设备或是诊疗水平限制等原因需转往其他医院门诊治疗的患者,可在我院办理特殊疾病注销手续后,到其他医院重新进行备案申请。
2023年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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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医保特别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医保特别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1、必需持有《基本医疗保险特别疾病医疗证》和处方,其医疗费用方可纳入特别病管理。
2、医保特别疾病按规定疾病。
3、特别病人必需到指定科室就诊。
4、特别病只能使用与疾病相关的医保范围的药物。
处方量严格掌握在30天以内的药物剂量。
5、违反规定造成费用纠纷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篇2: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跨市异地就医结付方法苏州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跨市异地就医结付方法一、市区转出就医1.范围对象: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因长期在苏州大市以外、江苏省内其他统筹区居住或工作,已在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妥居外医疗登记备案手续的人员。
2.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填写《苏州市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申请表》,至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申请手续。
3.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申请表》,至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省内异地就医转入接收手续。
4.异地就医人员持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异地就医卡和经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申请表》,至转入地指定的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转入市区就医1.范围对象:参与苏州大市以外、江苏省内其他统筹区社会医疗保险,持有参保地发放的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办妥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申请手续,且就医地为苏州市区的人员。
2.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和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申请表单,至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接收手续。
3.异地就医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经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申请表单,至转入地指定的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门诊特殊病管理制度
![门诊特殊病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f2ce694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2a.png)
门诊特殊病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门诊特殊病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对患有特殊病的患者进行规范管理和高效治疗,提高门诊特殊病患者的治疗效果,减轻医疗资源的紧张程度,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而建立的。
门诊特殊病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给予患有特殊病的患者更好的照顾和关注,帮助他们早日康复,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二、门诊特殊病种类及管理范围门诊特殊病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疾病: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精神疾病、癫痫、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疾病、儿童特殊病、老年特殊病等。
门诊特殊病的管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患者档案:为每位门诊特殊病患者建立详细的档案,包括患者的基本情况、病史、诊疗记录、用药情况等,方便医生及时了解患者的病情,制定更加有效的治疗方案。
2. 定期复诊:对于门诊特殊病患者,医生应根据病情的轻重缓急制定相应的复诊周期,确保患者定期复诊,遵医嘱用药,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3. 健康教育:医生应对门诊特殊病患者进行全面的健康教育,包括病因、病情发展、预防和治疗等方面的知识,帮助患者更好地了解自己的病情,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4. 药品管理:对于门诊特殊病患者,医生应严格控制用药量,避免药物滥用及药物相互作用带来的不良影响,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5. 应急处理:对于突发疾病事件或急性加重的情况,医生应能够及时处理,安排患者住院治疗或转诊到专科医院进行进一步诊治。
6. 定期统计和评估:医院应建立门诊特殊病患者的管理统计制度,定期对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进行评估,及时调整管理方案,提高患者的满意度。
三、门诊特殊病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实施1.加强组织建设:医院应当成立门诊特殊病管理工作小组,建立由主治医师、护士长、药剂师等组成的专业团队,推动门诊特殊病管理工作的落实。
2.明确工作流程:医院应建立门诊特殊病管理的工作流程图,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操作规范,确保每一步都得到有效执行。
3.设立监督机制:医院应建立门诊特殊病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对门诊特殊病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实施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dcb5060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8eb9f5d.png)
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实 施 办 法为了统一和规范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以下简称慢性病)管理服务,进一步提高参保人 员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负 担,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的意见》 (鄂人社发[2022]6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 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慢性病是指特定的一些需长期门诊治疗、费用较高而不需住院治疗的慢性疾病。
下列17种疾病病情达到准 入标准(见附件一)的可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范围:恶 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 诊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高血压(极高危) ;重性精神病;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 肝硬化;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 结核病;中风后遗症;冠心病。
成立十堰市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包括市县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与生育保险科,负责慢性病相关政策制定、调整,指导全市慢性病鉴定工作。
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具体组织慢性病日常鉴定工作。
建立全市慢性病鉴定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从市县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中具有与慢性病种相关临床专科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中选定。
患病人数较多的慢性病种适当增加鉴定专家数量。
慢性病申请。
参加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满一年以上的慢性病患者,可于每年元月向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慢性病鉴定,并提交以下资料:(一) 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二) 慢性病鉴定申请表;(三)近一年来与所申报慢性病病种有关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各县市可提供当地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诊治资料) 的诊断依据,包括相关的各种检查报告单、住院病历首页、出院小结、病历等。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531ef39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30.png)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特殊疾病指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
按病种分为下列三类,具体认定标准依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见附件):第一类:精神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第二类: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不全3、肾病综合症4、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5、慢性白血病6、再生障碍性贫血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8、系统性红斑狼疮9、血友病(限学生儿童)第三类: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2、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3、类风湿关节炎4、高血压5、肺结核6、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7、糖尿病8、帕金森氏症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10、精神疾病:焦虑症、强迫症第三条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定医疗机构、定病种、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的“三定”管理办法。
定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作为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应首先在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一所作为其定点医疗机构.定病种:明确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
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病种和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标准及范围,一个审核期内申请的病种不得超过5种。
初次申请门诊特殊疾病,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限本专科)的检查报告和6个月内疾病诊断证明.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病情提出治疗方案,确定所需药品名称(与药品目录一致)、用法和用量、诊疗项目(含物价编码及检查、治疗次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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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关于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保障我中心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我中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2016年《成都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服务协议》及我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范围)
门诊特殊疾病指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
按病种分为四类,根据2016年【门特服务协议】的规定,我中心可开展门诊特殊疾病治疗业务的病种有:
1、原发性高血压
2、糖尿病
3、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
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共计四种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
第三条(起付标准)
(一)我中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6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
(二)年满10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计起付标准;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类病种计算两次起付标准,不再逐次降低。
第四条(申办程序)
门诊特殊疾病申办实行归口管理,由经授权的(附件2: 天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人员一览表)相关医生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的申请并负责治疗方案和随访方案的确定。
(一)初次申办。
初次申请门诊特殊疾病,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限本专科)的《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
凡初诊符合门诊特殊疾病申请条件的患者,由患者主治医师对病人身份证和医保卡进行身份核实并签字确认,根据门诊特殊疾病相关材料(检验、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或出院证等)制订治疗及随访方案,并经授权复审专家组责任人复审同意后完整打印《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即治疗方案),,医保科审核所有申报资料并签章后备案存档。
(二)复诊
对已经申办门诊特殊疾病的复诊病人,由主治医师拟定治疗方案,需调整治疗方案的申请经授权复审专家组责任人复审;未
做调整治疗方案可直接打印《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医保科进行申报资料审核并签章后备案存档。
(三)变更治疗方案
需经主治医师更改治疗方案并提出申请,经授权责任人审核签字,医保科审核所有申报资料并打印变更申请表签章后备案存档。
第五条(注意事项)
(一)一个审核期内,不得新增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二)院外检查及购药,不予报销。
(三)审核期内,应做好对患者的政策解释工作,患者在办理门诊特殊疾病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应及时妥善处理,对于不能处理的问题,应主动向门诊特殊疾病领导小组提出,由中心向局上请示妥善处理,不得推诿。
(四)审核期内,使用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基本医疗保险只支付一种药品的费用;使用同种通用名的药物,基本医疗保险按同类药品低价格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五)审核期内,同一部位所做的特殊影像学检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其中一种检查的费用。
(五)审核期内,参保人员需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确因病情需要,产生的药品、检查、治疗等门诊特殊疾病费用不得与住院费用重复。
(六)延长开药时间。
参保人员如外出探亲、出差需延长开
药时间,半个月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主治医生根据参保人员具体病情,提出延长开药的时间的意见,在处方上注明原因备查。
第六条(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
我中心应根据病情提出治疗方案,确定所需药品名称(药品目录一致),用法和用量、诊疗项目(含物价编码及检查、治疗次数等)。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特殊疾病诊疗项目和药品必须符合《附件》的规定。
第七条(管理原则)
(一)门特医师对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方案的确定和审批必须遵循“循证、有效、安全、方便、经济”的原则,以成劳社办【2008】467号《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成都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2016年版)以及各种疾病的临床路径及诊疗常规为依据。
(二)授权复审责任人负责对门诊特殊疾病的治疗方案进行审核,对不符合上述治疗原则的方案有权进行修改、调整。
(三)医务科对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方案进行最后审查,对门特医师及初审责任人的治疗方案、诊疗行为进行监督。
对不严格执行上述原则的门特医师或科室负责人,将按照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取消其在本院申报、审核及开展门诊特殊疾病业务资格。
(四)应管理部门要求,医院已将门诊特殊疾病申办人名单及其医师资格证号码、执业证号码以及执业地等信息上报市医保局备
案。
因其他原因需新增申办人或发生申办人员变更,需由医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责任人审签同意、医务科复审授权。
(五)医保科负责本院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登记备案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协调与上级医保部门的关系,收集反馈意见并定期向医务科提供书面情况汇总,由医务科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诊治管理)
(一)诊治方案管理
1、城职、城居:严格按照成劳社办【2008】467号《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进行门诊特殊疾病的相关检查和开药。
处方用量最长不超过15天,治疗同一种疾病的用药不超过3种等。
(二)处方管理
2、门诊特殊疾病用药必须单独开具处方。
3、医生在填写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计划和开具用药处方时,必须规范书写,使用药品通用名。
(三)随访管理
1、原则上慢性疾病由门特医师进行随访管理,并对治疗方案进行修订。
2、随访过程中应及时完善相关随访检查项目,对检查结果进行认真分析,根据病情和治疗效果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对门诊调整治疗方案有困难或风险的病人应建议住院治疗。
3、门诊医师有权对病情稳定的特殊疾病患者进行随访观察,
并根据已确定的治疗检查方案开具门诊特殊疾病处方和检查申请。
对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应及时请相关专科会诊调整方案或收住入院进一步治疗。
第九条(违规处罚)
对违反《基本医疗协议》和本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医生和责任人,将按照《协议》相关条款和《天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工作管理办法》及省、市“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对因违反诊疗原则或诊疗操作规范导致病人投诉者,按天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管理制度处理。
第十条(解释机关)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医保科。
附件
我中心四种二类疾病的诊疗范围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发性高血压
1、抗高血压药物治疗;
2、高血压伴发靶器官损害及相关临床疾病的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二)糖尿病
1、口服降糖药和胰岛素治疗;
2、糖尿病并发症的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三)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
1、抗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治疗;
2、与该心脏病相关的原发疾病及继发疾病的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四)脑后遗
1、脑血管疾病原发疾病的药物治疗(如降压、抗凝、降脂改善脑功能缺损等);
2、后遗症及并发症的对症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