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合集下载

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

一、总则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业主及业主大会(一)业主权利与义务1. 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2)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等权利;(3)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事务的参与、监督和决策等权利;(4)依法享有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等权利。

2. 业主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2)按照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3)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活动;(4)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二)业主大会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自治组织,负责制定、修改和实施物业管理规约,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2. 业主大会的设立、解散、合并、分立,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3. 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召集方式、召开时间和议事规则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自行决定。

4.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应当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前期物业管理(一)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的物业管理。

(二)前期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1. 制定物业管理规约;2. 组织业主大会;3.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4. 建立物业管理档案;5. 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6. 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事务。

四、物业管理服务(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以下服务:1.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2. 公共环境卫生的维护;3. 公共秩序的维护;4. 公共安全防范;5. 公共停车管理;6. 其他约定的服务。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2. 严格执行物业管理规约;3. 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4. 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5. 依法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0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0号)《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2月31日经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22年1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月21日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12月31日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第三章业主及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一节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合同第二节物业服务收费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推动物业服务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以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委领导下的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和政府依法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2023最新版)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2023最新版)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以便规范山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物业管理的科学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⒈物业:指适用于不动产的管理、维修和服务活动。

⒉物业管理公司:指依法成立、为物业提供管理服务的组织或企业。

⒊物业管理人员:指从事物业管理的监管人员。

⒋业主委员会:指由业主自愿组成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协助物业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与管理⒈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注册,具备相应资质,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⒉物业管理公司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按照规定提供培训和考核。

⒊物业管理公司应保证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不得违法乱纪、损害业主及公共利益。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⒈业主委员会由业主自行组成,按比例选举产生。

⒉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制定管理规定,并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合作。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以下服务:⒈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物业的安全和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⒉公共设施管理:维护和管理物业公共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⒊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物业环境的清洁,定期清理垃圾,进行绿化养护。

⒋日常维修管理:及时修缮物业内的故障设施,维护物业价值。

⒌公共秩序维护:协助业主委员会维护物业内良好的公共秩序。

第七条物业费的征缴与使用⒈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规范收取物业费,并按照规定使用物业费。

⒉物业费的使用应公示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处罚第八条物业管理的监督责任⒈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⒉业主委员会、业主和居民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本条例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警告、吊销执照等。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A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A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小区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鼓励支持物业服务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引导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及收费管理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性质、服务内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内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含已改变使用性质的住宅物业)、公寓区和别墅区(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代收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物业使用人等收取管理费、保证金和各种形式的押金、工本费等(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2019年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所的使用、收益、费用分摊等事项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九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一)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议时;(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时;(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物业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对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事项进行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其管理的住宅小区、商业楼宇等。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与管理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组织结构,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层级。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公布服务规范,明确服务内容、标准和流程。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提升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和收费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费是指业主按照预算或者实际费用支付给物业管理单位的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费预算,并及时向业主公布。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应当根据实际服务情况和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标准和收费程序,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物业费用的收费明细和发票。

第四章: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设施设备的巡查维护制度,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理和更换设施设备的故障部件,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定期保养和检查设施设备,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维修。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权益保障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自行组织的,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并代表业主行使管理权益。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出合理的要求和建议。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执行《条例》规定,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人员以及物业服务行业中的其他主体及其业务活动。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登记、资质审查、从业资格认证、经营场所审批等法律手续,从事物业服务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加强业务和专业知识学习,提高服务水平,坚持服务宗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维护职业良好形象,对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人员和其他主体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物业服务管理业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物业服务资格认证,履行登记、审批等法律手续。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专职物业管理机构,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向业主充分公示价格、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业主权益、服务期限和服务投诉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满意度调查,对评估结果及时向业主公示,并采取有效措施改进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险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公司办理综合保险业务,充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和物业服务质量。

第三章物业服务人员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持有国家法定机构认证的物业服务从业资格证书,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熟悉业主的需求和权益,能够为业主提供及时、高效、优质的服务。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利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合用于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各项管理职责,并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物业管理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组建物业管理团队,担负起负责物业管理的责任。

第五条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并保障业主对管理制度的了解和参预。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应提供以下服务: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安全防范、停车管理、消防设施维护等。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要求与业主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费用、服务期限等条款。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及时、准确地向业主提供相关信息,解决业主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按照规定向业主公开财务信息,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明细账目的记录。

第五章纠纷处理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物业相关纠纷。

第十四条物业纠纷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物业纠纷处理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公正裁决的实施。

第六章执法监督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制度,定期进行自查和整改。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七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物业管理合同模板2. 物业费用收据样本3. 物业内部监督制度规定第八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物业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实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理应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潍坊市物业管理制度

潍坊市物业管理制度

潍坊市物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潍坊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管理活动。

1.3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2.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2.2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事务。

2.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活动程序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3.1 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潍坊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 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事项。

3.3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4.1 业主和使用人应合理使用物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4.2 物业管理企业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4.3 业主和使用人应按照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和维修基金。

第五章物业服务费用5.1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公开透明。

5.2 物业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服务费、维修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等。

5.3 业主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用,逾期不交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法采取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6.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潍坊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6.2 业主、使用人或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7.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潍坊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7.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7.3 本制度由潍坊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修订和完善。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行为,保障物业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监管工作,相关物业服务行业人员及消费者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注册,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证照、资质和服务项目等信息。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健全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并在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保持与业主之间的通畅联系,及时了解业主对服务的反馈和意见,并进行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保障小区内物业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安全、卫生,保持小区环境整洁,提高小区生活品质。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员工管理和教育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应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时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对业主实施不正当的优惠、附加收费等行为。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物业设施进行保养、维护和更新,做到故障及时处理,保障业主权益。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意见,对各类共有设施、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确消防安全、防盗安全、交通安全、绿化养护等管理职责和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修缮、加固和更新。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对业主所交物业服务费用进行专项管理,财务报表必须是真实、合法、准确的。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清理小区内换新、废旧物品,防止小区内的垃圾滋生细菌,妨碍小区的卫生和美观。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小区安全管理,配备安全巡逻员、闭路电视、消防设施等,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证业主对服务质量的评估意见,及时处理和落实,为改进服务和提高业主满意度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关于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五险一金”,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保障小区和住户的安全与舒适,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类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尊重业主权益,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坚持便民、环保、节能、安全的原则,推动社区和谐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依法取得资质,合法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定期进行培训,提升服务水平。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保护业主个人信息安全,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查询渠道。

第三章物业管理责任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运行,并及时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制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小区安全防范,防止火灾、盗窃、抢劫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小区环境整洁,减少噪音和污染。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供便民服务,如邮件收发、快递代收、停车管理等,满足业主的日常需求。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公示管理规费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确保费用合理、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向业主提供相关信息,如小区公告、会议通知等,保障业主知情权。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和交流。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对物业管理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评估,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合规运营。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业主与业主大会业主是物业管理的核心主体之一。

明确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是物业管理有序进行的基础。

业主拥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也有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遵守管理规约等义务。

业主大会则是业主行使权利的重要组织形式。

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成立业主大会。

在业主大会的筹备过程中,需要确定业主的身份和投票权数,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

业主大会有权决定物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如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等。

为了保障业主大会的顺利召开和决策的有效性,应当明确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有效票数等。

同时,要加强对业主大会活动的监督,确保其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全体业主的利益。

二、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专业机构。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在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重要条款。

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评价机制。

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三、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是保障物业价值和使用寿命的关键。

业主和使用人应当遵守有关物业使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用途、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等。

对于物业的维修和养护,应当区分不同的责任主体。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等方式筹集和使用。

而业主专有部分的维修和养护,则由业主自行负责。

同时,要加强对物业装修活动的管理,防止装修过程中对物业结构和其他业主的利益造成损害。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装修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业主和装修单位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潍坊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潍坊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潍坊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潍坊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潍坊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潍坊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物业服务用房管理,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项目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所有权登记、移交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用房是指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房屋,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第四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用房建设、移交、使用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局负责市区物业服务用房规划方案的审核工作,并对各县市物业服务用房规划审批进行监管管理。

市国土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用房所有权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住建局(建设局、规建局、房产管理机构)、规划局(分局)、国土局(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和市级授权,组织实施辖区内新建商品房项目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所有权登记、移交和使用等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应遵循相对集中、方便业主、便利服务的原则,配置在小区中心位置或小区主出入口附近,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与其它服务用房或商业用房结合设置,原则上不得设置在住宅楼内。

若须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有独立使用通道;(二)不带电梯建筑应在三楼以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三)门岗间、设备房、公共卫生间、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技术层、夹层等房屋不计入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四)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不计入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五)物业服务用房应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六)物业服务用房应独立成套、独立测量,不得列入公摊面积。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社区的安全、秩序和良好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具备物业管理需要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公司是物业管理的主体,负责对物业项目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和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服务社区居民、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的宗旨。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以下职责:1.组织实施物业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保洁、绿化、安保等;2.维护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修保养,确保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3.负责物业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合理;4.组织社区活动、居民培训等服务,提升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5.处理居民投诉、纠纷等事项,及时回应居民需求,解决问题。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加强员工培训,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业主和居民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物业项目的业主和居民享有以下权利:1.参与物业管理规划、决策,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2.获得公平、公正、公开的物业管理服务;3.拥有公共设施和场地的使用权;4.获得物业管理费的明细和使用情况的告知;5.共同参与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和谐。

第八条物业项目的业主和居民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2.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扰乱社区秩序;3.爱护公共设施和场地,不进行破坏;4.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共同维护社区环境;5.遵守社区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章:物业费收费与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收取物业管理费,并向业主和居民提供费用明细。

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用于物业设施的维护、保养,以及社区公共服务的提供。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物业管理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它直接影响着我们居住环境的舒适度、安全性和便利性。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物业管理条例,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出台了实施细则。

一、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是物业管理中的核心主体之一。

业主享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同时,业主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比如,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

在实际的物业管理中,经常会出现业主不按时缴纳物业费的情况。

这不仅会影响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运营,也会间接影响到其他业主的权益。

例如,物业服务企业可能因为资金短缺而无法提供优质的保洁、绿化、安保等服务。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这包括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方面,物业服务企业要定期对电梯、消防设施、给排水系统等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对于小区的环境卫生,要做到垃圾及时清理,公共区域整洁卫生。

然而,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况。

比如,小区内的路灯损坏长时间未修复,垃圾清理不及时导致异味弥漫等。

这就需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三、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对于物业管理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

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划分后的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擅自变更。

在一些新建小区,由于前期规划不合理,可能导致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不清晰,从而引发诸如服务范围不明确、费用分摊不公等问题。

四、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参与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业主委员会、开发商等。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第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符合条例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包括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专业技能和经营能力等。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经营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专业技能和经营能力的相关资料等。

第三章: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享有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权,包括但不限于查询、复制物业管理合同、会计凭证、财务报告等。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协助进行物业管理。

第四章:物业管理合同第七条:物业管理合同应当具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合同期限、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条件等。

第八条: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章:物业服务与费用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如保洁、维修、绿化、安保等。

第十条: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由业主支付。

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服务项目,也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服务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因执行本实施细则产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仅供参考,具体的实施细则可能会因地域、法律法规的变更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进行详细制定。

2020年最新潍坊市物业管理新条例_条例_

2020年最新潍坊市物业管理新条例_条例_

2020年最新潍坊市物业管理新条例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经二ΟΟ一年八月七日第二十九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潍坊市的最新消息。

20xx年最新潍坊市物业管理新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配套设施比较齐全、建设用地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要接受小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居民委员会应支持物业管理企业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经营型管理。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民政、工商、物价、公安、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有部位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人数较多的,可以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有出席会议的过半数投票权数的业主表决通过。

第八条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已超过1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年潍坊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潍坊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潍坊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鼓励、支持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通过公平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费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送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列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内容。

第十二条因政府指导价变动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变动范围内作相应调整。

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真实、完整的物业服务成本向业主公开,并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

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房产证与房屋买卖合同面积不一致的,多退少补。

普通住宅的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第十四条房屋以及车库、储藏室依法改变设计用途用于餐饮、培训等经营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物业公共服务费参照经营性用房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

经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预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物业产权发生转移的,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十六条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半收取,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其他物业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含)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确认后,其空置期间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实际执行标准的60%收取。

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普通住宅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设单位的原因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物业买受人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公共服务费自建设单位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第三章机动车停放费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费,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由承租人、使用人交纳的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

第二十条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机动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其他承租人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应当交纳车位租赁费。

普通住宅的车位租赁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租赁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二十二条车位租赁费由建设单位收取。

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收取车位租赁费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

第二十三条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普通住宅地上独立车库不收停车服务费。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车位未停放机动车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对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其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其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五条停车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长期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或者长期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月收取停车服务费或者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停放未超过2小时的免费;超过2小时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收取一定数额的临时停车费。

第二十六条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机动车,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服务临时停放的机动车,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费。

第四章其他服务收费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其他服务收费,是指除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之外,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以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其他收费。

第二十八条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协商约定;国家、省对其他服务收费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实行其他管理方式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代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

管理费可按不高于40%的比例扣除。

第三十一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存放,并承担清运费用,清运方式及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机动车实行出入管理的,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必要的出入证(卡)。

实行智能化管理的小区,应每户免费配置4张出入证(卡),对有车位(车库)的业主应按一车一证免费配置车辆出入证(卡)。

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款之外的其他通行设备的,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但应当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愿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约定,提供机动车看管、家政服务等特约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供水、供气、供电、供暖和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三十五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限内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超过保修期限的,其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制度,及时查处物业服务收费违法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