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晰又详细的巴塞尔协议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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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123的异同

巴塞尔协议123的异同

巴塞尔协议123的异同巴塞尔协议123是国际上关于银行监管的重要法规,它包括了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三个阶段。

虽然这三个协议在时间上有所间隔,但它们都旨在加强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性和风险管理,以提高全球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以下是巴塞尔协议123的异同点:异同一:资本充足性要求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都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性提出了要求。

其中,巴塞尔协议I于1988年发布,规定了资本充足性的最低要求为8%,以确保银行具备足够的资本来应对风险。

巴塞尔协议II于2004年发布,进一步细化了资本充足性要求,并引入了内部评级制度,以更好地反映银行的风险水平。

巴塞尔协议III于2010年发布,针对全球金融危机的教训,进一步提高了资本充足性要求,并引入了资本缓冲区概念,要求银行在金融危机期间保持更高水平的资本充足性。

异同二:风险权重计算方法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在风险权重计算方法上也存在异同。

巴塞尔协议I采用了简单的标准方法,将不同类别的资产分为不同风险权重,以计算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

巴塞尔协议II引入了内部评级制度,允许银行根据自身的内部评级体系计算风险权重,以更准确地反映银行的风险水平。

巴塞尔协议III进一步增加了对风险权重计算方法的要求,要求银行更加准确地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提出了更严格的风险权重计算方法。

异同三:流动性风险管理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都对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

巴塞尔协议II要求银行建立稳定的融资结构和流动性缓冲区,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流动性压力。

巴塞尔协议III进一步细化了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要求银行制定流动性应急计划,并加强监测和报告流动性风险。

异同四:监管合规和市场纪律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都强调了银行的监管合规和市场纪律。

巴塞尔协议I要求银行建立合适的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以确保银行的合规性。

巴塞尔协议123的区别表格

巴塞尔协议123的区别表格

巴塞尔协议123的区别表格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上关于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的重要协议之一,它的目的是加强银行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然而,你提到的"巴塞尔协议123"并不是一个我熟悉的术语,可能
是误解或者打字错误。

巴塞尔协议通常指的是巴塞尔协议的一、二、三个版本,它们分别是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

这些协议分别于1988年、2004年和2010年发布,它们对于
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I主要关注资本充足性要求,规定了银行资本的最
低比例,以及资本的构成和计量方法。

巴塞尔协议II则进一步完善
了对风险的监管,引入了更加细化的资本要求和风险管理框架,特
别是对信用风险的监管更加严格。

而巴塞尔协议III则进一步完善
了对资本和流动性的要求,强调了资本的质量和流动性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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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作者 :巴塞尔协议Ⅰ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1.资本的组成。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

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

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

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

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

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

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

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

谢谢!
亮点:
新规定放宽了对高流动性资产的定义和实施时间。确立了微观 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 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 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 深远影响。
巴塞尔协议Ⅰ、Ⅱ和Ⅲ的区别:
《巴塞尔协议Ⅰ》关于银行的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的 资本充足率要求是衡量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稳健性之最重要的指标。 随着积极的发展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以8%的资本充足率 为主要的1988年巴塞尔协议已明显满足不了金融监管的需要,它主要反映银 行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忽视了金融中介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且对风险的 分类较粗。
背景:
巴塞尔协议Ⅰ实行十多年来,一方面,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国际 银行业竞争规则和国际惯例,在加强银行业监管、防范国际金 融风险中发挥出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近些年来,金融创新 层出不穷,新的风险管理技术迅速发展,使巴塞尔协议日益显 得乏力和过时。尤其是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波及全 世界,而巴塞尔协议机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受到人们的 责难。 在这样的背景下,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第一次建议, 决定修订1988年协议,以增强协议规则的风险敏感性。
核心:
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 了两点: 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 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
亮点:
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 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 有关的国际风险。
巴塞尔协议Ⅱ
2.扩大资本对风险的覆盖范围和提高资本对风险的敏感度,降 低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性

巴塞尔协议ⅠII和III的对比资料课件

巴塞尔协议ⅠII和III的对比资料课件

主要内容与特点
资本质量与数量
巴塞尔协议Ⅲ提高了核心资本充足率的 要求,并引入了杠杆率作为补充监管指
标。
风险加权资产
对不同类型资产的风险权重进行更细 致的划分,以反映风险的真实情况。
流动性覆盖率
引入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 融资比率(NSPR)来衡量银行的流 动性风险。
逆周期资本缓冲
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以应对经 济周期波动对银行体系稳定性的影响 。
内容:巴塞尔协议Ⅱ包 括三大支柱——资本充 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 查和市场纪律。其中, 资本充足率要求分为最 低资本要求和监督检查 资本要求两部分。
特点
03
04
05
1. 引入了内部评级法, 允许银行使用自己的内 部数据评估风险。
2. 强调了三大支柱的重 要性,以增强银行体系 的稳健性。
3. 引入了标准化法,作 为内部评级法的补充, 以覆盖未在内部评级法 中涵盖的风险。
未来的国际合作将更加注重标准和规则的统一,推动全球监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减少 监管套利。
国际合作将更加关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的诉求
未来的国际合作将更加关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的诉求,加强对其金融体系建设的支 持和指导,促进全球金融稳定和发展。
THANKS
感谢观看
巴塞尔协议Ⅱ
背景与目的
背景
巴塞尔协议Ⅰ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显现出其局限性,如风险 覆盖不足、顺周期性等。这促使监管机构考虑制定更全面的 资本监管框架。
目的
巴塞尔协议Ⅱ旨在通过引入内部评级法、标准化法等更灵活 的风险计量方法,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性,以增强银行 抵御风险的能力。
主要内容与特点
01
02
风险管理的未来发展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巴塞尔协议Ⅰ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1、资本的组成。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

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

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

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

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

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

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

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通用课件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通用课件

02
巴塞尔协议II
背景与意 义
起源与推动
巴塞尔协议II起源于1974年巴塞 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旨在强化全 球银行体系的监管标准。
意义与重要性
它为银行提供了明确的风险管理 框架,加强了资本充足率和风险 管理能力,保障了银行体系的稳 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核心内容概述
风险管理框架
巴塞尔协议II提出了全面风险 管理框架,包括风险识别、评 估、监控和缓释等环节。
杠杆率限制
流动性监管
流动性监管要求金融机构保持足够的 流动性,确保在压力情况下具备及时 偿付能力。
为避免金融机构过度杠杆化,监管机 构对杠杆率进行限制,确保金融机构 的资产扩张速度在可控范围内。
金融机构实施情况
资本管理
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风 险状况,制定资本管理计划,确
保满足监管要求。
风险管理
基于国际金融危机的案例分析
总结词
国际金融危机期间,某国家中央银行根据巴塞尔协议,采取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成功维护了国内 金融稳定。
详细描述
该中央银行根据巴塞尔协议,对国内金融机构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审查,并采取了多项风险管理措施。 其中包括: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加强对风险集中度的限制、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监控 等。这些措施有效地降低了该国金融机构的风险敞口,避免了潜在的金融冲击。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通用课件
CONTENCT

• 巴塞尔协议I • 巴塞尔协议III
01
巴塞尔协议I
背景与意 义
20世纪70年代,国际银行间面临着巨大的信用风险, 许多大银行纷纷倒闭。
为维护金融稳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发布了第 一份巴塞尔协议,规定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标准。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
(原创实用版)
目录
一、巴塞尔协议的背景和历史
二、巴塞尔协议三的主要内容
1.资本的组成
2.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3.资本质量和要求的提升
4.更加强调流动性风险
正文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
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 1988 年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
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该协议旨在建立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如下:
1.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协议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

核心资本包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应占整个资本的 50% 以上;附属
资本包括优先股、永续债等,不应超过资本总额的 50%。

2.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巴塞尔协议三规定,全球各商业银行 5 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 4% 上调至 6%。

3.资本质量和要求的提升:巴塞尔协议三更加关注资本的构成和计算,要求银行提高资本质量,以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4.更加强调流动性风险:巴塞尔协议三对于流动性风险的评估和监控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确保银行在面临流动性压力时能够保持稳定。

巴塞尔协议123

巴塞尔协议123
债务工具和其他投资性资产的为实现收益拨备额与与其亏损固定收益养老基金资产和扩大风险覆盖范围提高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增加压力状态下的风险价值提高交易业务的资本要求提高场外衍生品交易和证券融资业务的交易对手风险的资本要求等
巴塞尔协议Ⅰ
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
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 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 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巴塞尔协议Ⅰ特点
1、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 2、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通过强调资本 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 质量等因素; 3、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 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 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协议Ⅰ的不足
2.更加灵活、更加动态化的规则 协议II允许银行实行内部评级方法 使新的监管规则有一 定的灵活性,有利于吸收现代化大型银行管理风险的各 种先进经验。新协议鼓励银行不断改进风险评估方法不 断发展更为精细的风险评估体系。
3.重视定性和定量的结合定量的方面更加精细化
新协议以三大支 柱构建新的政策架构并强调三大支柱协 调发展的必要性是定量(资本计算)和定性(对监管过程、 银行管理体制的要求和利用市场约束规则)方面的结合。
只考虑了信用风险,而事实上银行要承担很多非信用风 险性质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巴塞尔协议Ⅱ
即新巴塞尔协议,是由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 理委员会 所促成,内容针对1988年的旧巴塞尔资本协定 做了 大幅修改,以期标准化国际上的风险控管制 度, 提升国际金融服务的风险控管能力。
巴塞尔协议Ⅱ

巴塞尔协议123的区别表格

巴塞尔协议123的区别表格

巴塞尔协议123的区别表格
巴塞尔协议是关于跨境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目的是对危险废物的控制和管理。

巴塞尔协议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

以下是这三个协议的主要区别的简要比较表格:
巴塞尔协议I 巴塞尔协议II 巴塞尔协议III
签订
时间
1989年1995年1999年
目标控制跨境运输的危险废

加强控制和管理跨境转
移的危险废物
进一步限制危险废物的
转移
适用
范围
跨境运输的危险废物跨境转移的危险废物跨境转移的危险废物
主要措施签订国需要通报、审批
和控制危险废物的转移
强化和加强监督控制措

强调转移的最佳实践和
环境友好选择
禁止转移禁止无害废物转移到非
法定出口国
禁止非法定出口国接收
某些类型的危险废物
禁止非法定进口国接收
某些类型的危险废物
技术援助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
设支持
增加技术援助和能力建
设支持
加强技术援助和能力建
设支持
管理
机构
巴塞尔公约常设秘书处巴塞尔公约常设秘书处巴塞尔公约常设秘书处
成员国义务
承担国内立法责任和国
际合作义务
承担更严格的控制和合
作义务
承担更严格的控制和合
作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巴塞尔协议是一个动态的国际法律框架,随着时
间的推移和需要的调整,各个协议的细节和要求可能会有所调整和更新。

以上表格只是简要比较,具体内容应以相关法律文件和国际公约的最新版本为准。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的联系和区别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的联系和区别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的联系和区别巴塞尔协议是指国际银行业监管委员会(BCBS)制定的一系列金融监管标准,旨在加强全球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和抵御金融风险。

这些协议分别是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

下面将分别探讨这些协议的联系和区别。

这三个巴塞尔协议都是为了解决银行业面临的各种风险问题而制定的。

巴塞尔协议I于1988年发布,是第一个被广泛接受的国际银行监管标准。

它主要关注银行资本充足度的问题,规定了银行的风险资本应占其风险敞口的最低比例。

巴塞尔协议II于2004年发布,旨在进一步完善资本充足度的要求,并引入了更为细致的准则,如金融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巴塞尔协议III于2010年发布,对危机后的金融体系进行改革,增加了流动性益处和诸多流动性指标的要求。

这三个巴塞尔协议之间的联系在于它们都试图通过提高银行资本充足度来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巴塞尔协议I提出了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巴塞尔协议II进一步明确了资本计算的方法,并引入了新的资本要求,如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计算。

巴塞尔协议III强调了流动性风险的重要性,并在资本充足率要求之外,加强了银行流动性管理的要求。

巴塞尔协议III相比于前两个协议在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更加全面和细化。

巴塞尔协议III针对信用评级的问题,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规定银行应该对自己的资产进行逐笔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计算风险资产。

此外,巴塞尔协议III还加强了监管对杠杆比率和流动性风险的关注,要求银行进行更为严格的报告和监控。

巴塞尔协议I、II和III之间的区别在于不同协议对资本要求、风险管理和监管等方面的要求不同。

协议I更多关注资本充足度的问题,协议II将风险管理的范围扩大,并引入了更多的要求。

协议III在危机后对金融体系的监管要求更为严格,包括对流动性风险的关注、对资产负债表杠杆比率的控制等。

此外,协议III还在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提供了更多的指导和准则。

总结起来,巴塞尔协议I、II和III是一系列国际银行监管标准,旨在加强全球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和抵御金融风险。

巴塞尔协议Ⅰ-II和III的对比

巴塞尔协议Ⅰ-II和III的对比

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4)
➢ 4.负载结构调整与网点数量不足的矛盾。 巴塞尔协议III中净稳定资金比率计算的分母为资金流出 与资金流入的差额,在资金流出中,存款流出为重要 的一部分。由于零售存款、中小企业存款、一般企业 存款、同业存款的计入资金流出比例依次增大,分别 为15%、15%、25%、100%。另一方面,在净稳定 资金比率计算的分子中,一年以内的零售存款、中小 企业的存款计入可用稳定融资资金来源的比例为70% ,而一般企业存款、同业存款的存款计入可用稳定融 资资金来源的比例为50%。
➢ 同时,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 2%提升至4.5%,过渡 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 至4.5%。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 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
巴塞尔协议III改进的地方
➢ 《巴塞尔 III》在原有的框架下做出了新的改进:1.对于 普通股更加严格的定义;在 2015 年1月之前,银行需 要持有普通股的 4.5%,在此基础上再增 2.5%,总共达 到 7% 的 资 本 充 足 率 。 2. 引 进 了 杠 杆 率 ( leverage Ratio)指标,旨在控制资本充足率。3.介绍了逆周期 ( Counter- Cyclical )的资本缓冲框架。4.开发了针 对于交易对手风险(Counterparty Credit Risk)的衡 量 机 制 。 5. 短 期 和 长 期 的 数 理 流 动 性 比 率 ( Quantitative liquidityratios)。
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2)
➢ 2.资本补充和估值偏低的矛盾。 无论是纵向比较还是横向比较中国银行业A股估值都 偏低,A股较H股估值平均有10%-20%左右的折价 ,重要原因是投资者预期银行业近几年再融资规模较 大。一方面,因为业务发展需要,银行需要通过发行 股份补充核心资本;另一方面,因为再融资又会进一 步降低银行业的估值,增加融资成本,从而使中国银 行业陷入一个恶性循环。

巴塞尔协议 一 二 三 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 一 二 三 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巴塞尔协议Ⅰ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1、资本的组成。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

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

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

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

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

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

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

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

(完整word版)清晰又详细的巴塞尔协议1、2、3

(完整word版)清晰又详细的巴塞尔协议1、2、3

各位同学:笔试得怎么样?这是我第四次参加银行笔试,目前还未拿到offer,实在很心焦。

眼看中行笔试就来了,它是我们的下一个机会,能复习多少是多少,重新整理了一遍巴塞尔协议,供大家参考,祝大家都能找到好工作,共勉!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1、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

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

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

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

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不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

巴塞尔协议1和巴塞尔协议2的区别

巴塞尔协议1和巴塞尔协议2的区别

巴塞尔协议1和巴塞尔协议2的区别篇一:巴塞尔协议1.2.3的区别巴塞尔协议1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

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

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Herstatt 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

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

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

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

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管原则。

两个巴塞尔协议因此也就没有实质性差异:总体思路都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

但是两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

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

巴塞尔协议2(in 2004, cover market,credit and operational risk)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

三大支柱的内容概括如下: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

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

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

巴塞尔协议123

巴塞尔协议123
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规定 2、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3、市场纪律
1、最低资本规定
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 心资本充足率应为 4%。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 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 1、标准 法 2、基础内部平等法 3、进阶内部评等法
2、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 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 改进的方案。
巴塞尔协议Ⅰ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 面组成:
1.资本的组成。 2.风险加权制。 3.目标标准比率。 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内容
巴塞尔委员会将资本分为两层:一层为“核心资本”包 括股本和公开的准备金,这部分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 另一层为“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的准 备金、资产重 估准备金普通准备金或呆帐准备金,带有股本性质的债 券工具和次级债 券工具。 资本比率的标准(即资本充足率=总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巴塞尔协议规定,到92年底,所有签约国从事国际业 务的银行其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应达到8%,其中 核心资本至少为4%。 巴塞尔协议规定,从87年底到92年底为实施过渡期,92 年底必须达到8%的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目标。
3、扩大风险覆盖范围
提高“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增加压力状 态下的风险价值,提高交易业务的资本要求,提高场外 衍生品交易和证券 融资业务的交易对手风险的资本要求等。
4、引入杠杆率
为弥补资本充足率要求下无法反映表 内外总资产的扩张 情况的不足,减少对资产通过加权系数转换后计算资本 要求所带来的漏洞推出了杠杆率并逐步将其纳入第一 支柱。
5、加强流动性管理
降低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引入了流动性监管指标, 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净定资产比率。同时,巴塞尔委 员会提出了其他辅助监测工具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融资 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和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 具等。

巴塞尔协议123

巴塞尔协议123

巴塞尔协议Ⅱ的不足
1.主权风险问题 虽然国别标准的地位下降它仍然在.风险权重问题 若由监管当局确定指标则很难保证指标选择的 客观、公 正和科学若由银行自行决定这样的问题同样存在。
巴塞尔协议Ⅱ的不足
3.计量方法的适用性问题 新协议鼓励银行使用基于内部评级的计 量方法,但真正具备长期经营记录且拥有足够丰富数据、 有高效 处理这些数据的强大技术力量的大型银行毕竟属 于少数,多数银行 还是难以摆脱对外部评级及对当局建议指标的依赖。
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规定 2、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3、市场纪律
1、最低资本规定
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 心资本充足率应为 4%。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 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 1、标准 法 2、基础内部平等法 3、进阶内部评等法
2、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 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 改进的方案。
3、市场纪律
要求银行及时公开披露 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 充足比率、对资本的内 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 在内的信息。
巴塞尔协议Ⅱ的特点
1、突破传统银行业的限制 协议II从机构和业务品种方面,推广了经典的最低资本 比例的适用范围,这为银行业全能化发展环境下,金融 业合并监管的形成确立了重要的政策基础。
5、加强流动性管理
降低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引入了流动性监管指标, 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产比率。同时,巴塞尔委 员会提出了其他辅助监测工具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融资 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和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 具等。
巴塞尔协议III 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1、信贷扩张和资本约束的矛盾 2、资本补充和估值偏低的矛盾 3、监管需求和盈利能力增长的矛盾 4、负载结构调整与网点数量不足的矛盾 5、表外业务发展与业务结构调整的矛盾

巴塞尔协议123

巴塞尔协议123

只考虑了信用风险,而事实上银行要承担很多非信用风 险性质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Hale Waihona Puke 巴塞尔协议Ⅱ即新巴塞尔协议,是由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 理委员会 所促成,内容针对1988年的旧巴塞尔资本协定 做了 大幅修改,以期标准化国际上的风险控管制 度, 提升国际金融服务的风险控管能力。
巴塞尔协议Ⅱ
3、市场纪律
要求银行及时公开披露 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 充足比率、对资本的内 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 在内的信息。
巴塞尔协议Ⅱ的特点
1、突破传统银行业的限制 协议II从机构和业务品种方面,推广了经典的最低资本 比例的适用范围,这为银行业全能化发展环境下,金融 业合并监管的形成确立了重要的政策基础。
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规定 2、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3、市场纪律
1、最低资本规定
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 心资本充足率应为 4%。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 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 1、标准 法 2、基础内部平等法 3、进阶内部评等法
2、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 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 改进的方案。
巴塞尔协议Ⅱ的不足
1.主权风险问题 虽然国别标准的地位下降它仍然在银行资产选择中发 挥作用其潜在的影响力仍不可低估。 2.风险权重问题 若由监管当局确定指标则很难保证指标选择的 客观、公 正和科学若由银行自行决定这样的问题同样存在。
巴塞尔协议Ⅱ的不足
3.计量方法的适用性问题 新协议鼓励银行使用基于内部评级的计 量方法,但真正具备长期经营记录且拥有足够丰富数据、 有高效 处理这些数据的强大技术力量的大型银行毕竟属 于少数,多数银行 还是难以摆脱对外部评级及对当局建议指标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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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学:笔试得怎么样?这是我第四次参加银行笔试,目前还未拿到offer,实在很心焦。

眼看中行笔试就来了,它是我们的下一个机会,能复习多少是多少,重新整理了一遍巴塞尔协议,供大家参考,祝大家都能找到好工作,共勉!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1、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

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

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

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

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不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

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协议Ⅰ》的不足:对风险的理解比较片面,忽略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对金融形势的适应性不足;忽视了全面风险管理的问题。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巴塞尔资本协议Ⅱ是由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BCBS)所促成,内容针对1988年的旧巴塞尔资本协定做了大幅修改,以期标准化国际上的风险控管制度,提升国际金融服务的风险控管能力。

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1、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

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

新协议在原来只考虑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信用风险的计量方法:包括标准法(根据借款人的外部评估结果确定其风险权重,权重层级分为0、20%、50%、100%、150%五级)、初级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及高级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

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在量化操作风险时,提出了三个处理方案:一是基本指标法,资本要求可依据某一单一指标(如总收入)乘以一个百分比;二是标准法,将银行业务划分为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业务和其他业务,各乘以一个百分比;三是内部计量法,由银行自己收集数据,计算损失概率。

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用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再加上根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要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

在计算资本比率时,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乘以12.5(即最低资本比率8%的倒数),再加上针对信用风险的风险加权资产,就得到分母,即总的风险加权资产。

分子是监管资本,两者相除得到资本比率的数值。

2、第二大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是为了确保各银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内部评估程序,用于判断其面临的风险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资本是否充足做出评估。

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化解状况、不同风险间相互关系的处理情况、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因素进行监督检查,以全面判断该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

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如下四项原则:其一,银行应当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

其二,监管当局应当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尽管措施。

其三,银行管理者应意识到目前所处的经济周期,进行严格、具有前瞻性的压力检验。

其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匹配,监管当局可以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当银行资本低于需求水平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实施必要的干预,加强对银行的监测、限制支付股息、要求银行准备并实施满意的恢复资本充足率的计划、要求银行立刻筹措额外资本。

3、第三大支柱:市场约束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和稳定性的潜在作用,并在应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过程以及资本充足率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露要求。

对于一般银行,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披露;而对那些在金融市场上活跃的大型银行,要求它们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披露;对于市场风险,在每次重大事件发生之后都要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巴塞尔协议II开创了国际金融合作的典范,其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全球建立了统一的银行监管框架,为国际银行业的监管提供了统一标准,有利于平等竞争;;强调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对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并且对一些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计算做了有益的尝试;把表外业务也列入风险资产的衡量框架中,监管内容更全面,约束力更强;开创了国际金融合作的典范。

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协议Ⅲ的草案于2010年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在11月韩国首尔召开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

《巴塞尔协议III》于2013年1月6日发布其最新规定。

新规定放宽了对高流动性资产的定义和实施时间。

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

1、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一是严格资本定义,提高监管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

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严格执行对核心一级资本的扣除规定,提升资本工具吸收损失能力。

二是优化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

采用差异化的信用风险权重方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明确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提高交易性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场外衍生品交易等复杂金融工具的风险权重。

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将现行的两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调整为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一是明确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4.5%(原为2%)、6%(原为4%)和8%。

二是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防护缓冲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

三是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

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3%,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

合理安排过渡期:新资本监管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

过渡期结束后,各类银行应按照新监管标准披露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

2、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建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

同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多情景、多方法、多币种和多时间跨度的流动性风险内部监控指标体系。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进一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审慎监管要求,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严格监督检查措施,纠正不审慎行为,促使商业银行合理匹配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增强银行体系应对流动性压力冲击的能力。

合理安排过渡期: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分别给予2年和5年的观察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分别达到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的监管要求。

3、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贷款)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监管部门将根据经济发展不同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质量差异和盈利状况的不同,对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

经济上行期适度提高贷款损失准备要求,经济下行期则根据贷款核销情况适度调低;根据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和盈利能力,适度调整贷款损失准备要求。

过渡期安排: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将设定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并鼓励提前达标:盈利能力较强、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达标;个别盈利能力较低、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8年底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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