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限购令”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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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政策导致购房合同无效

限购政策导致购房合同无效

限购政策导致购房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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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因限购政策导致购房合同无效的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该案例中,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但在交付定金后,政府出台了新的限购政策,导致购房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要求退还定金并解除合同,但遭到了开发商的拒绝。

我们需要了解限购政策的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政策文件,限购政策通常针对特定区域或特定人群实施,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购买一定数量的房产。

这些政策旨在遏制炒房行为,稳定房地产市场价格。

我们需要分析购房者的情况。

在本案中,购房者在限购政策出台前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定金。

由于限购政策的实施,购房者无法满足购房条件,因此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我们需要探讨合同无效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

在本案中,由于限购政策属于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购房者无法履行合同并不构成违约行为。

同时,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购房者相关限购政策,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我们需要明确合同无效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双方应当恢复原状,退还已收取的财产。

在本案中,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并解除合同。

同时,开发商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地产限购政策分析

房地产限购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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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6日,国办 发[2011]1号文件《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 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 即“新国八条”,将二 次购房的贷款首付款比 例从不得低于50%调整 到不得低于60%,标志 着调控政策进入第四次
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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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0日,国务院 会议出台了《关于继续做 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 通知》,即“国五条”, 限购进一步升级,进一步 明确了统一的标准,并强 制地方政府执行,将二手 房的个调税由交易总额的 1%-2%到从严按差额的 20%征收,限制投机性购 房,标志着调控政策进入
• 2015年9月1日后,该“限购令”正式终结。
案例背景介绍——新“牛市”引发新一轮限购 潮
2016年上半年,全国房地产市场又迎来一次“牛市”,以深圳、杭州、济南等为 代表的城市房价暴涨。紧接在国庆期间,从9月30日晚到10月6日晚,多达19个城市密集 发布楼市调控新政,重启限购限贷,一度火爆的房地产市场在10月份显著降温,“楼市 四小龙”的住宅销售量也逐渐下滑,北京市商品住宅实现成交8508套,环比上月下降41%。 虽然青岛未加入此次“限购潮”,但“限购令”显然已经成为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最 常用也最见效的手段。
案例背景介绍——今年不买房,十年都白忙?
由于担心青岛出台限购者政策,购房者们也疯狂起来。十一之后商品住宅网签数量不断攀升,创下本年度网签量新高。 新房方面,根据锐理数据中心统计,国庆单周青岛市新建商品住宅成交6327套,环比上涨19.3%;成交面积71万平方米,环比上 涨19.24%。商品住宅成交均价为11243元/平方米,环比上涨7.5%。10月9日的网签量2454套创下今年以来单日网签量的新高。 二手房方面也是如此,据房天下数据研究中心统计数据,国庆单周青岛二手房网签1653套,比去年同期(391套)增加1262套, 同比增长322.76%。青岛二手房住宅周挂牌均价15186元/平方米,环比上涨1.16%。10月8日正式上班后,二手房网签量开始爆发 式增长,10月9日网签920套,也创下本年度单日网签量新高。

房地产“限购令”问题分析

房地产“限购令”问题分析

房地产“限购令”问题分析发表时间:2016-08-25T09:38:11.913Z 来源:《低碳地产》2015年第5期作者:赵柏然[导读] 本文针对房地产限购令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从理性的角度分析了限购令。

昆明赛伦房地产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市 650000【摘要】通过行政命令对投资投资型消费者购入房地产进行强行限制,使得有效需求在短期内降低,迫使房地产开发商因供大于求而降低房价是房地产限购令的基本原理。

限购令的出台对于我国房价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限购令的出现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针对房地产限购令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从理性的角度分析了限购令。

【关键词】房地产;限购令;分析一、房地产“限购令”的分析(一)房地产限购令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原理现阶段市场经济秩序在我国已经逐步确立,政府不应过多干预市场的运行。

房地产限购令的实施不仅没让市场经济得到发展,还是得市场经济发生了的倒退。

价格信号作用没有得到限购令的重视,价格机制被政府命令的产品分配所代替。

房地产限购令使得房地产市场经济作用失效,政府的行政干预手段会引发一刀切的现象,对于一部分消费者是不公平的[1]。

(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关键不在于限购提供有效地房屋供应是解决房地产问题的关键,而不是通过政策规定限制需求。

政府的调控政策不会减少民众的合理需求,随着限购时间的延长,民众的需求矛盾会越来越尖锐,当废除限购令后,房价会因积累的大量需求而发生报复性上涨。

政府出台限购令的目的在于抑制市场中的泡沫,但即使需要对泡沫进行抑制,也不是采取限购就能够解决的,增加投机的持有成本才是抑制泡沫的关键。

房地产限购令对房价的影响是通过对购房资格进行线之后的一系列传到产生的,而不是增加市场投机者和开发商的资金压力。

市场中的开发商和投机者具有完善的筹资求道和充足的自由资金,在这种情况下,限购令难以发挥作用。

由此可见,当前房地产调控最应关注的政策现实是增加投机分子和开发商的持有成本,而不是限制购房资格[2]。

【案例】限购政策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案例】限购政策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案例】限购政策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读作为调控商品房价格的主要措施之一,房屋限购政策通过对房屋受让资格设置各种限制,以达到阻碍非基于居住目的的购房者通过买卖获得房屋不动产的目的。

当被民法视为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与限购政策冲突时,对该合同效力的判定及其履行障碍的处理成为必要。

一限购政策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案例一:(2017)豫01民终7775号张熠平与石建萍、惠邻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此后,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在郑州市部分区域实施住房限购的通知》规定: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80平方米以下(不含180平方米)的住房。

张熠平家拥有2套住房,属于文件规定的限购对象。

故张熠平起诉请求判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定金。

裁判意见张熠平、石建萍、惠邻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应予解除。

合同解除,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石建萍以及惠邻公司收取张熠平的购房定金应予以返还,张熠平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评析:对于订立于限购政策实施之前的房屋买卖合同,其有效性并无争议。

但是合同履行毕竟出现障碍,且这种障碍是客观的、不可避免的。

因此会引出对合同解除规则的适用。

在通常情形下,买受人基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主张解除合同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二:(2016)琼02民初78号2012年12月9日,林宏洋与中信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半岛云邸”第1幢1单元3001号房。

因林宏洋不符合三亚限购政策中的购房人条件,无法办理商品房的销售备案,为此双方协议补充约定因办理备案导致后续房地产办证手续滞后,林宏洋不得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此后,中信公司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裁判意见商品房限购政策是针对房地产交易的宏观调控措施之一,是地方政府对房地产交易行为实施管控的的社会公共政策,属于管理性规范的范畴,故而违反商品房限购政策而订立的合同,并不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

评析:对于限购政策出台后所订立的合同,即使合同双方明知买受人没有购房资格,该合同也不会因为限购政策的规定而无效。

因限购政策签订的购房合同

因限购政策签订的购房合同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发展,各地纷纷出台限购政策以调控房价。

限购政策对于购房合同的影响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在限购政策下签订的购房合同可能面临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一、案例背景某市为了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实施了一系列限购政策。

张先生在限购政策实施前,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李女士名下的一套房产。

然而,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张先生发现自己不具备购房资格,因为他是外地户籍,无法提供连续5年缴纳社保或个税证明。

此时,张先生面临合同无法履行的困境。

二、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然而,限购政策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违反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会因为违反限购政策而无效。

2. 合同履行由于张先生不具备购房资格,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合同解除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女士返还已付房款和定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 赔偿责任若张先生因限购政策导致合同解除,李女士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先生因此遭受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应对措施1.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购房者应详细了解限购政策,确保自己具备购房资格。

2.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双方应明确约定限购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违约责任。

以房产登记为视角谈“限购令”的落实——以杭州市为例

以房产登记为视角谈“限购令”的落实——以杭州市为例
的监管
对 房地 产开 发企 业 、 地 产经 纪机 构违 反 限 房
购 规定 从事 销售 、 纪业 务 的, 经 责令 限期整 改 , 不 良记录 记 入 企业 诚 信 档 案 ; 不 整 改 的 , 拒 暂停 网
上 签约 资 格 , 按 照 住 房和 城 乡 建 设部 《 于进 并 关

规 避政 策 的 问题 若想 得 到彻底 解 决 , 必须 尽快 建 立 以个 人 信 息 为基 础 与 社 保 、 款 、 险等 挂 钩 贷 保 全 国联 网 的诚 信 档案 ,加 大 规 避 政策 的违 法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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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Ⅳ 雎 虬 E 仡 m A s
本 , 制度 上 堵塞 政 策 漏 洞 , 保“ 从 确 限购 令 ” 到 落
通 过 房 地 产 开 发 企业 购 房 或 通过 经 纪 机 构购 房

杭州 市落 实 ‘ 限购令 ” 的具 体举措
2 1 年 2月 2 01 8日杭 州 市政 府 出台 《 于进 关

步 做好 房 地 产 市 场 调控 工 作 的 实 施意 见》( 杭
政 函 [0 1 2 2 1 ] 2号) , 管 部 门积 极 部 署 、 过 后 房 通 完 善 系 统 设置 、 调整 登记 流 程 、 大 审 核 力度 等 加 方 式认 真贯 彻执 行 限购 政 策 。 1 完善 个人 住房 数据信 息 系统建 设 . 个 人 住房 数据 信 息系 统 的完善 是 “ 限购 令 ” 落 到 实处 的基础 。 局 围绍 ‘ 一信 息系 统平 台 、 我 统 统一 基 础 数据 库 、 一业 务 操 作 规 范 ” 统 的总 体 目
优秀 论
C Ⅳ E LE T m AR A s E

购房政策风险案例

购房政策风险案例

购房政策风险案例
案例一:购房政策调整导致购房成本上升
某市政府出台新的购房政策,要求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购房者需缴纳更高的首付款和利率,同时限制了购房者的贷款额度。

这一政策的出台导致购房者购房成本大幅上升,特别是对于那些计划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人来说,他们需要支付更高额的首付款和更高利率,使得他们的购房计划受到了重创。

这也导致了购房市场的冷却,带来了经济下行的风险。

案例二:购房政策收紧导致市场波动
某国家政府出台了新的购房政策,加大了对于购房投资的限制。

政策要求购房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购房资格和条件,同时提高了购房的门槛。

这一政策的出台使得购房市场出现了短期的波动,一些投资者纷纷抛售手中的房产,导致房价下跌和市场的不稳定。

同时,由于一些购房投资者因为新政策而无法再继续购买房产,使得市场供应不足,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的波动风险。

案例三:购房政策变化导致市场恐慌
某市政府突然宣布将取消购房限制政策,允许所有人购买房产。

这一政策的突然变化使得市场出现了恐慌,因为很多人担心这将导致房价暴涨和投机炒房的风险。

同时,一些抱着投机心态的投资者纷纷打算投资房产,导致市场供应不足。

然而,随着市场逐渐冷静下来,房价开始回落,一些投资者因为过度投资而损失惨重,引发了一系列投诉和争议。

这一政策的突然变化和市场的波动使得购房者和投资者面临着较大的风险。

限购令下房地产市场分析及投资策略--以昆明主城区为例

限购令下房地产市场分析及投资策略--以昆明主城区为例
限购 令 下 房 地 产 市 场 分 析 及 投 资 策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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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昆明主城 区为例
柳霁芸
摘 要 : 目前房地产市场竞争越来越 激烈,房 价居 高不下成 为人们 迫切 关注的话题 。2 0 1 0年 国家 出台限购令 ,把原本 就已热议的房地 产行业推向 焦点 ,近年来房地产调控 力度 继续加 大。本 文以昆明主城 区为例 ,结合 经济学、管理 学和 市场营销的相 关知识 ,并结合房地产 投 资理论 ,分析限购令下昆明房地产行业所处的宏观环境和 市场发展 ,并为投 资者制 定相 关策略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 :房地产 市场 ;投资策略 ;限购令
三、限购令下房地产 企业投资策 略 2 0 1 3年政府 的宏观调控得到进一步的深化及 落实 ,土地政策及楼市 调 控双管齐下 ,房地产市场逐步 由高速成长 向常态发展 回归 。尽 管昆明 房屋成交量未受到太大影响 ,市场抗风 险能力较强 ,但行业 内认 为 目前 的房地产投资依 旧面临新 的调整 与转 型。要想在市场 内寻求更好 的生存 与发展 ,房地产企业必须进行房地产投 资策略 的重新调整。 ( 一)策略一 :顺势 而为 在限购令下 ,房地产 企业 应调 整好 心态 ,从积 极 的意义 上解 读调 控 ,正视 和承担 调控的存 在。从 国家政策趋势看 ,房地产企业应 大力配 合 政府推进 当前 “ 房地产合理化运动 ” ,把投 资重心转移 到建设保 障性 安居 工程 ,与政府政策保持一致 。在 当前楼市调控的政策趋 势下 ,房地 产企业可以配合 政府建设保 障性住房 ,这将有利于投资者在激烈 竞争下 占有市场。 ( 二 )策略二 :科 学定位 房地产具有 的固定性 、适应性 、异质性的特征 ,其价值本身受 到区 位环境、配套设施 、房屋 结构 、外观装饰等影 响。限购之后 ,房 地产投 资空间受 到挤压 ,对房地产项 目进行科学定位显得更为重要 。为满足不 同投 资或置业 的需 求 ,房地 产开发 商应 制定适 合不 同 目标 客户 群 的方 案 ,来优化 市场定位 。 ( 三 ) 策 略 三 :成 本 管理 由于房地产 的长期使用性 ,开发周期长 、流程多 ,成本项 目的构成 十分 复杂 ,越来越 多的房地产企业意识到进行成本控制的重要性 。在限 购 的新形势下 ,低成本 战略成为房地产企业最基本的竞争 战略。更 新成 本 管理理念 ,有效地 实施 战略,能快速培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 四)策略四 :薄利 营销 在房地产定价方 面,还应考虑低价营销的策略。对限购后推案 的项 目 来说 ,低价人市 成为了最 为直接且有效的价格策略。除 了考虑 到成本 定 价和市场定价 策略 ,对不 同客户可采取差别定价策略 。对 于首 购置业 者 、老顾 客置业 、一次性付清全款和按揭付款 的,可按具体情况 分别给 予 l % 一5 % 不 等 的优 惠 。 一Βιβλιοθήκη 、房地产市场概述

公共政策案例分析例文(范文3篇)

公共政策案例分析例文(范文3篇)

公共政策案例分析例文(范文3篇)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共政策案例分析例文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公共政策案例分析例文3篇案例分析——房地产“限购令”内容摘要:房地产作为国家的支柱性和先导产业,对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起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高速发展,但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相对不成熟,房地产投资过热、房价收入比过高、房价涨幅过快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不少城市出现了房价增长幅度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符合、与城市居民收入水平不相协调的现象。

为此,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政策,试图抑制房地产过快上涨,而“限购令”无疑是其中调控力度最强的政策,足以体现出__政府打压房价,抑制房地产泡沫的决心。

笔者试图结合公共政策动态运行过程来分析这项政策出台的背景、原因以及效果,并就这项政策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案例回顾(一)“限购令”的出台:我国于____年出台“限购令”,通过加大对购房者购房条件的限制来打击房地产行业的投机行为,控制房价过快增长。

____年4月17日,“新国十条”出台,其中第3条明确指出要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

条例指出,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新国十条”出台后,各地根据其房地产现状陆续颁布“限购令”。

____年4月30日,北京出台“国十条”实施细则,率先规定“每户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

____年9月29日国家多部门再次出台调控新措施,其后深圳、广州等多个城市陆续公布“限购令”。

随后有上海、广州、天津、南京、杭州等16个一二线城市推出限购政策。

____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限购房屋合同纠纷案例

限购房屋合同纠纷案例

一、案情简介2018年3月,王某与开发商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甲公司开发的某住宅一套,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网签手续时,当地政府出台了限购政策,规定王某所在区域暂停办理网签手续,导致王某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王某因此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及利息,并要求开发商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限购政策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2. 合同能否解除?如能解除,双方责任如何承担?三、法院审理1. 法院认为,限购政策属于政府调控措施,具有不可预见性,且对合同履行造成重大影响,构成不可抗力。

2.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本案中,限购政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无过错,故合同应予解除。

3. 关于定金返还及利息问题,法院认为,因限购政策导致合同解除,双方均无过错,故定金应予返还。

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1. 解除王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 甲公司返还王某定金10万元;3. 双方均无过错,无需承担利息。

五、案例评析本案涉及限购政策对房屋合同履行的影响,以及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限购政策作为政府调控措施,具有不可预见性,对合同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可构成不可抗力。

在此情况下,合同双方均无过错,应予以解除。

2. 合同解除后,双方责任承担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本案中,因限购政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无过错,故定金应予返还。

3. 对于限购政策引发的房屋合同纠纷,当事人应积极协商解决,避免因诉讼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限购政策对房屋合同履行的影响不容忽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合理规避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限购政策与借名购房纠纷典型案例

限购政策与借名购房纠纷典型案例

限购政策与借名购房纠纷典型案例规则要述01 . 限购导致给付不能,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应解约因限购政策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给付不能,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一方的,合同应予解除。

02 . 借名购房诉请过户,还需证明具备过户的现实条件借名人依借名登记购房协议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需证明具备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现实条件。

03 . 借名购房合同内部约定,不足以对抗物权登记效力借名购房情形,出名人再将房屋赠与他人的,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购房合同约定不足以对抗物权登记效力。

04 . 为落户而借名购房,是否实际出资人身份认定规则认定借名购房时的实际出资人身份,应从双方书面协议,还款手续、购房发票、产权证书持有人等证据综合判断。

规则详解01 . 限购导致给付不能,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应解约因限购政策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给付不能,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一方的,合同应予解除。

标签:房屋买卖|限购政策|给付不能案情简介:2011年1月8日,李某签约购买马某房屋,并支付28万元定金。

2012年,李某以国务院及本市限购政策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

马某以2010年1月国务院出台限购政策、李某2010年10月购买房产即成为限购对象为由抗辩称不退还房款。

法院认为:①李某与马某所签房产买卖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由于2010年10月及2011年年初,本市依国务院通知陆续出台房屋“限购”政策,李某已属限购对象,其再购房不符合条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购房协议已解除。

李某在确定其已不符合购房条件时请求马某返还已支付购房款,主观并无反悔意图,故不属协议约定“中途悔约”情形。

②本市房屋限购政策出台后对执行期限存在不同解释,特别是李某系2011年1月份购买诉争房,要求其准确理解限购政策过于苛责,亦无证据证明李某在明知不符购房条件情况下仍与马某签约,故合同不能履行不可归责于李某,李某不承担违约责任。

宏观调控法法律案例(3篇)

宏观调控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房价持续上涨,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很大压力。

为了稳定房价,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

某市作为全国房地产市场的热点城市,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解读和执行不当,引发了一起房地产调控法律纠纷。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限制购房资格,对非本市户籍居民购买首套住房实施限购政策;2. 提高购房首付比例,首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3. 限制新房销售价格,新房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同区域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的备案价格;4. 限制二手住房交易,二手住房交易价格不得高于购买时评估价格。

2019年,某市民张先生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成交价格为100万元。

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张先生发现,该套二手房的评估价格为80万元,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

张先生认为,政府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导致其遭受损失,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赔偿其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政府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是否合法?2. 政府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是否给张先生造成了损失?3. 政府是否应当对张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四、法院审理1. 关于政府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是否合法法院认为,政府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是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房价,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

因此,政府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合法。

2. 关于政府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是否给张先生造成了损失法院认为,张先生购买的二手房成交价格为100万元,而评估价格为80万元,确实存在损失。

但是,这种损失并非直接由政府的房地产调控政策造成,而是由于房地产市场波动、评估机构评估不公等因素导致的。

3. 关于政府是否应当对张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政府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是宏观调控手段,旨在维护整个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并非针对特定个体。

中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案例分析

中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案例分析

中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案例分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房地产市场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过去几十年间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房价上涨、投机炒房等。

为了保障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陆续出台了多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本文将就几个典型的案例,对中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进行分析。

一、限购政策限购政策是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常见手段之一。

限购政策的核心是限制个人购买房产的数量和条件,以控制房价上涨速度,并防止投机炒房行为。

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早在2009年就相继出台了限购政策,其效果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以北京为例,限购政策规定,购房人需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五年及以上才能购买房产。

此举一方面限制了外地人购房,另一方面也降低了炒房者的投机行为。

限购政策的实施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房价上涨速度,起到了有效的调控作用。

二、限售政策限售政策是针对购房者的出售行为进行限制,以防止房地产市场中的恶性循环。

例如,政府规定购房后的一段时间内(一般5年)不能转让房产,以减少炒房行为。

在广州市,2011年出台的限售政策规定,购房后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限制,否则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转让房产。

这一政策起到了约束投机炒房行为的作用,避免了房价过快上涨以及市场的不稳定。

三、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是指根据购房者的购房需求和资质差异,采取不同的住房贷款政策。

这种政策适用于满足刚性需求的购房者,有效控制了投机炒房行为。

例如,根据购房家庭的收入、购房目的等因素的不同,上海市出台了不同的住房贷款政策。

对于首套房、改善型住房等刚性需求,政策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和贷款额度,以满足合理购房需求。

这样做不仅支持了刚性需求的购房者,也降低了投机炒房的动力。

四、土地供应控制政策土地供应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政府可以通过控制土地供应数量和方式,影响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和房价水平。

山东省就通过加大土地供给中的货币投放力度以及优化土地指标配置等措施,有效控制了当地房地产市场的投机炒房行为和价格上涨。

关于限购的购房合同纠纷

关于限购的购房合同纠纷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政府为调控房价,出台了一系列限购政策。

然而,这些政策也引发了不少购房合同纠纷。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案例,分析限购政策下购房合同纠纷的成因及解决途径。

一、案例背景2018年,张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当地政府出台了限购政策,导致张先生无法办理房产证。

张先生因此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并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能否以限购政策为由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2.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1. 张先生能否以限购政策为由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限购政策导致张先生无法办理房产证,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因此,张先生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2.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开发商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需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在本案中,若合同中未对限购政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作出约定,则开发商只需退还定金。

若合同中约定了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则开发商应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四、解决途径1. 协商解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解决退还定金及赔偿损失的问题。

2. 诉讼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五、总结限购政策下的购房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到政策法规、合同约定等多方面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条款,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当纠纷发生时,双方应积极协商,寻求合理解决方案。

限购令下借名买房案例分析1

限购令下借名买房案例分析1

物权法案例事实:1、张三欲买房,无奈受制于限购政策。

张三与李四为好友,而李四不受限购政策制约,可以买房。

张三与李四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李四出面购买房屋,由张三出资并负责还贷,房屋登记在李四的名下,但由张三实际占有与使用。

待国家限购政策取消后,李四再向张三转移登记。

2、李四以自己的名义与房屋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房屋也登记在李四的名下。

3、购房的首付款由张三实际支付,贷款的本息由张三按月归还,房屋一直由张三实际占有使用。

4、争议:因李四向王五借款,将该房屋抵押给王五。

张三提出异议登记,并请求法院确认其所有权。

案例分析:(思路探究:理清各种主体间的关系、研究委托合同的效力及借名买房行为的效力、从请求权基础进行分析)首先,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行为是一种借名购房的行为。

根据事实分析可知,张三与李四的借名购房属于名义购房人实施购房行为型借名购房行为。

所谓的名义购房人实施购房行为型借名购房行为,就是名义购房人同意或授权事实购房人以其名义与房屋出售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申请办理物权登记,然后在名义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将购得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事实购房人。

王五和李四,王五为债权人、抵押权人,李四为债务人、抵押人。

其次,对于李四与张三的借名买房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条件。

而对于案例中的借名买房的委托合同,表面上看该合同规避了限购令(限购令只是国务院的通知及地方的执行意见,不是法律法规),但是实际上这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张三与李四意思表示均真实明确,并未违反国家法律,对于规避限购令的内容,是合同的一个条件,待条件成立时,合同生效,那时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则合同应该有效。

张三与李四的借名买房合同约定待限购令取消后,房屋所有权再由李四转移给张三,也就是说在限购令取消之前,房屋名义所有权归李四所有,张三无权取得房屋的名义所有权。

“限购令”对房地产市场和住房消费行为的影响——以天津市为例

“限购令”对房地产市场和住房消费行为的影响——以天津市为例

均处 于最 低谷 。说 明在 新政 策 出台前 ,买 卖双 方均不 愿 出 手 ,处于 观望状 态 。限购 令 出 台后 ,成 交 价 格大 幅 回升 , 说 明限购政 策没有 在较 大程度 上抑 制房地 产价格 。而成 交 量在 5 月骤 升 , 月 又骤 降 ,说 明限购 令 之后 ,房 地 产 市 6 场 的热度 并不 明朗 。
1 月 单 月 的 销 售 面 积 和 销 售 额 同 比分 别 增 长 1.% 1 45
和 1.% 。 86
从本次问卷调查结果的统计分析 ( 见表 2 )可以总结 出三点 :首先 , 8 7 %的人支持限购政策,6 %的人认为应 0 该加强对限购令 的执行力度 ( 即认 为 目前对限购令执行 不到位) 。其次,绝大多数人认为房价不会下降 ( 认为下 降的只占 1.%) 65 45 ,5. %的人认为房价不会 出现拐点。
6 ,成交量又大幅下挫。市内六区和变化趋势和全市的 月 变化趋势完全一致 ,但变化幅度更大 ( 见图 2 。 )
被访者
年龄
所 占比例 ( ) O 5 % 3 .
被访者
2 1 未婚 7 7 3. 85
1 6
2 0
1. 25
婚姻状况 人数 ( ) 人

已婚 13 2 6 . 15
房屋套数 所 占比例 ( 1 %) 7 图 2 00年 7月—2 l 年 6月天津市房地产成交量变化趋 势 2 1 o1
22 “ . 限购令 ” 对住房消费行为影响统计分析 在全国范围内,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 , 00年 1~ 1 21 1 月 ,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 82 .5亿平方米 ,比上年同期增 长 98 . %,增幅比 1 0 —1 月提高了07个百分点。同期全 . 国商品房销售额 42 .3万亿 元,同 比增 长 1.%。其 中, 75

房产新政案例分析

房产新政案例分析

房产新政案例分析一. 限购篇一). 上海房产限购令细则发布时间:10月7日相关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细则:在一定时期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

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对居民家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认真执行央行、银监会的最新规定;对于上海市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房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非本市居民购房申请贷款,需提供前两年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证明;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二). 案例与解答1. 细则未实施新购不等于禁购案例:去年12月底,我在宝山买了套两房,并把25岁未成家的儿子名字写入购房合同。

按照去年10月上海出台的家庭只能新购一套房产的政策,这次买房等于同时用了我和儿子的购房指标。

今年2月“升级版限购令”规定,只要以前买过两套房,禁止购买第三套房。

按此推算,我是否可以认为儿子还有一次购房指标?解答:今年2月“升级版限购令”颁布后,上海地方细则至今未出,至今,各交易中心仍然以去年10月的限购令为执行标准。

因此,以旧版限购令来说,双方已用完购房指标.去年10月的限购令可理解为“新购一套房”政策,今年2月升级版限购令可解读为“禁购”政策。

2. 未成年子女产证加名=父母买房案例:我的父母一直住在多层房六楼,年龄越大越不方便。

我想以父母的名义一次性付款买房。

父母提出,不妨把年届10岁的孙女的名字加进去。

而我的岳母也有置换房屋的打算,同样提出把外孙女的名字加进产证。

我们夫妻已买过一套房,感觉这种方案似乎可行,既能够解决长辈将来的房产直接留给孙辈的问题,又能够避开限购政策。

解答:未成年子女跟随父母,购房指标只有一个。

如果爷爷奶奶购房加入孙女的名字,相当于使用了父母的购房额度,因为成年子女以18周岁为认定标准,外公外婆新购房产证上就不能加上她的名字。

限购令下借名买房案例分析2

限购令下借名买房案例分析2

案件分析案情发展过程:张三由于限购令(政策)而与李四签订委托合同,李四出名、张三出钱购买一套房屋。

李四以个人名义与房屋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原始登记。

用于买房的贷款由李四出面申请,实际张三出钱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并占有使用。

后李四因向王五贷款而以个人名义将房屋抵押给王五。

关系:张三:实际出钱购房,实际占有并使用。

李四:出面向开发商购房,以自己名义申请抵押贷款,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王五: 李四将房屋抵押给自己。

现需要判断该房屋所有人究竟是谁,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讨论:1.张三和李四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2.不动产登记与二人之间合同生效的关系。

3.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义务以及相互竞合。

1.张三和李四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在房屋建成后,房屋所有权依法归为该房屋开发建者即开发商。

李四与开发商订立购房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且符合法律法规,合同成立并生效。

李四在房产登记部门获得原始房产所有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这点上看此时李四应为房产所有人。

再看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委托协议:约定由李四出面购房,由张三出资并负责还债,房屋登记在李四名下,但由张三实际占有使用。

待国家限购政策取消后,李四再向张三转移登记。

要判断合同是否无效,应当严格遵守《合同法》中有关无效合同的情形而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那么根据第五十二条该合同到底是否有效?首先可以排除第一点,该合同双方意思表达一致没有欺诈或是胁迫;二、四两点放在一起看,张三和李四是否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应注意该合同为附条件合同,“李四向张三转移登记”的生效条件是“待国家限购政策取消后”。

政策对法律影响的案例(2篇)

政策对法律影响的案例(2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经历了高速发展,房价持续上涨,导致民众购房压力增大,社会矛盾日益突出。

为稳定房地产市场,保障民众住房需求,我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

这些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对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案例介绍1. 案例一:限购政策对购房合同的影响2010年,我国多个城市开始实施限购政策,规定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住房。

在此背景下,张某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购买一套住房。

合同签订后,张某因不符合限购政策,无法办理购房手续。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限购政策属于政府宏观调控措施,对合同履行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限购政策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张某无法实现购房目的,故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2. 案例二:限贷政策对房贷合同的影响2011年,我国政府为进一步调控房地产市场,实施了限贷政策,规定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在此背景下,李某与银行签订了房贷合同,约定贷款购买一套住房。

合同签订后,因限贷政策,李某无法获得银行贷款。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限贷政策属于政府宏观调控措施,对合同履行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限贷政策属于不可抗力,导致李某无法实现购房目的,故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3. 案例三:限售政策对二手房交易的影响2016年,我国部分城市实施限售政策,规定购买的新房需满两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在此背景下,王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与卖家签订了购房合同。

合同约定,王某支付定金后,卖家将房屋过户给王某。

然而,因限售政策,王某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过户。

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限售政策属于政府宏观调控措施,对合同履行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白沟限购政策的法律效力(2篇)

白沟限购政策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摘要: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部分城市出现了房价过快上涨的现象。

为抑制过热的房地产市场,我国多个城市实施了限购政策。

本文以白沟限购政策为例,分析其法律效力,旨在为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提供参考。

一、引言白沟限购政策是指针对白沟地区房地产市场,政府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而实施的一系列限制购房的措施。

自限购政策实施以来,白沟房地产市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稳定。

然而,关于限购政策的法律效力问题,仍存在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白沟限购政策的法律效力。

二、白沟限购政策概述1. 政策背景白沟限购政策出台的背景是,近年来白沟地区房地产市场过热,房价快速上涨,居民购房压力加大。

为稳定房地产市场,保障居民住房需求,白沟市政府于2017年发布了限购政策。

2. 政策内容白沟限购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限购对象: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在白沟地区购买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前两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证明。

(2)限购区域:限购政策适用于白沟市区及下辖的各个镇。

(3)限购套数: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在白沟地区购房,限购一套住房。

三、白沟限购政策的法律效力分析1. 法律依据白沟限购政策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授权政府依法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保障居民住房需求。

2. 合法性分析(1)行政合法性白沟限购政策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

首先,该政策是在白沟市政府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未超越政府职责。

其次,政策制定过程中,政府进行了充分调研,听取了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符合民主原则。

(2)程序合法性白沟限购政策制定过程中,政府遵循了法定程序。

政策出台前,政府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确保了政策的公开透明。

3. 合理性分析白沟限购政策符合合理性原则。

首先,该政策旨在抑制房地产市场过热,保障居民住房需求,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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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限购令”案例分析
房地产作为国家的支柱性和先导产业,对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起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高速发展,但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相对不成熟,房地产投资过热、房价收入比过高、房价涨幅过快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不少城市出现了房价增长幅度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符合、与城市居民收入水平不相协调的现象。

为此,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政策,试图抑制房地产过快上涨,而“限购令”无疑是其中调控力度最强的政策,足以体现出中国政府打压房价,抑制房地产泡沫的决心。

一、“限购令”出台背景及效果
我国于2010年出台“限购令”,通过加大对购房者购房条件的限制来打击房地产行业的投机行为,控制房价过快增长。

2010年4月17日,“新国十条”出台,其中第3条明确指出要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

条例指出,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限购令”出台后,一方面对各城市的成交量和成交价格均有明显的影响,房价同比和环比涨幅均得到不同程度的遏制,限购政策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从房地产行业的房价、销量等先行指标来看,中国房地产行业增速开始减缓,房价已经开始显现波动回落。

另一方面,“限购令”的实施也使得各地方政府房地产税贡献率有所下降,导致了财政收入的直接缩水。

受“限购令”的影响,房地产行业的税收下降了27%。

然而,业内人士认为“限购令”效果有限。

他们认为,限购不可能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住房制度,仅仅是临时性的行政手段干预楼市的政策。

同时他们指出有些人担心取消限购令会导致房价出现报复性反弹的想法是多余的,只要房贷和限价及货币政策等政策继续收紧,即使不再继续执行限购政策,房价也不可能暴涨。

房地产商潘石屹认为房价上涨的关键原因是供求关系。

限购政策的出台并不能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应该选择长期政策来解决“房控问题”这一长期问题。

二、“限购令”政策分析
我认为“限购令”出台的原因是为了扼制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和控制房地产行业非理性投资的泛滥。

直观原因是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

近年来,由于房价持续上涨会给中国社会造成巨大危害,房价上涨过快使得居民购房负担过重,抑制了居民的其他消费,导致社会财富向富人转移,扩大了贫富
差距,更会影响到城乡统筹发展,进一步威胁金融市场的秩序。

房地产行业非理性投资泛滥。

会造成巨大的负面效应,短期不仅会抬升房价造成更多人无法买到房子;长期来看,会对房地产业造成重创,使大量社会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对金融市场,进而对整个经济运行造成危害,将会危急到整个社会的稳定。

因此,“限购令”核心目的不是不让大家买房,而是通过打击投机买房,抑制房价,让真正需要买房的人买得起房。

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总有人钻政策的空子。

以南京市为例,自从限购令在南京实施后,南京便引发了“离婚潮”。

南京出台的限购令规定已有2套以上住房的家庭将暂时无法买房。

为了购房,一些夫妻通过假离婚将名下两套房产归于一方,再由没有房产的一方来购房,购房之后在复婚。

所以,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限购令”政策实施的监管,加强对购房条件的审查,以严厉打击这类行为,使“限购令”真正落到实处。

可以充分考虑不同级别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

根据不同级别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不同的限购细则。

同时各地的“限购令”要适时进行调整,以保障“限购令”的有效性和顺利执行。

公共政策的持续稳定是公共政策能够有效调节社会行为的一个重要前提。

政策突然终止,会导致政策的连续性和政府信用受损。

因此,限购应该实行多久,如何保证政策的
连续性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个巨大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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