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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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8.29•【字号】湖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施行日期】1995.08.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于1995年8月29日经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8月29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5年8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家庭和全体成年公民,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努力做到:(一)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二)文明礼貌,尊老爱幼,诚实谦虚,艰苦朴素;(三)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物,遵守社会公德;(四)勤奋学习,掌握科学文化知识的劳动技能;(五)锻炼身体。

讲究卫生,增强体质。

第五条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应当把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六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以未成年子女是残疾、女性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而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2007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2007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文)2007年6月1日(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百色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百色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百色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29•【字号】百政办函〔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百色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百色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本市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研究审议本市未成年人保护重大事项;协调推进有关单位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规划、政策、措施、标准;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情况、各县(市、区)和各有关单位任务完成情况,督办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重大案件处置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地方强化督办问责;总结、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组织开展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组长:罗卫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彭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李正生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农李泽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韦大立市民政局局长杨序勇市教育局局长成员:陆波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李维民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罗凤远市委编办副主任姚文彬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潘洪市中级人民法院专职审委委员张晓晔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晓华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樊琳娜市妇联主席、市妇儿工委副主任陈怀德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陈诗明市教育局副局长罗碧峰市科技局副局长洪松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总工程师黄忠敏市民政局副局长谭爱华市司法局副局长黄琼市财政局副局长黄振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黄峰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陆治安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刘彩芬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吴水金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李小杰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李建文市应急委办公室专职副主任黄建初市国资委副主任廖锋安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周桂雄市体育局副局长罗德英市统计局副局长罗纯章市大数据发展局副局长何璇市医保局副局长岑化荣市总工会副主席黄振诚团市委副书记李蕾市科协副主席林丰市残联副理事长覃玉林市关工委副主任曾慧玲市工商联副主席覃国艺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任由韦大立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黄忠敏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李维民、潘洪、张晓晔、陈诗明、刘晓华、李小杰、黄振诚、覃江梅(市妇联副主席)等候同志兼任,成员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人员变动情况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调整情况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新乐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新乐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28日附件1新乐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秦振山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丁英宾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崔绍鹏市政府信息化中心副主任成员:李军市委宣传部文联主席陈军伟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王琪市委网信办副主任赵红利市人大法工委主任李伟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莉娜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田戊申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刘培山市教育局党组成员李荣杰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党组成员李正辉市公安局副局长康辉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赵巨永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尚增虎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吴朱立市人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杨玉峰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贾立新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杨利斌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副局长杨雷刚市卫健局党组成员徐玎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杨建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芳市统计局副局长牛建波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主任杜清河市总工会副主席张向向团市委副书记樊晨英市妇联党组成员杨青军市科协副主席付军杰市残联副理事长刘建芬市工商联秘书长刘娟市关心下一代工作中心副主任鞠彦辉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附件2新乐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根据河北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的通知》及《石家庄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

2024版解读最新修订版未成年人保护法PPT课件

2024版解读最新修订版未成年人保护法PPT课件

网络犯罪问题
网络犯罪日益猖獗,如网 络诈骗、侵犯隐私等,对 未成年人造成财产损失和 人身安全威胁。
政府投入不足问题
法律宣传与教育不足
政府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和教育力度不够,导致公众对该法 了解不足。
执法力度不强
部分地区执法部门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违法行 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和惩处。
救助与保障体系不完善
05
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挑战与对策
家庭教育缺失问题
家长缺乏法律意识和教育能力
部分家长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了解,无法有 效履行监护职责。
家庭暴力与虐待
一些家庭存在暴力、虐待等问题,对未成年 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留守儿童问题
大量留守儿童缺乏父母的关爱和教育,易受 到不良因素的影响。
学校安全漏洞问题
对象
主要保护对象为未满18周岁的公民,包括婴幼儿、儿童、青少 年等各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同时,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 家庭、学校、社会组织和政府等相关方面,也均有一定的约束 和要求。
修订背景与意义
修订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未成年人保护形势的不断变化,原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需 求和挑战。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我国政府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全 面修订。
意义
最新修订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制度,强化了家庭、学校、 社会和国家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更加全面、细致、有力的法律保护。这对于促进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推动文明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02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内容
政府应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财政投入力 度,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医疗 等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修正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网络保护第六章政府保护第七章司法保护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未成年人保中心主任工作职责

未成年人保中心主任工作职责

未保中心主任、副主任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和法律,负责未保中心的行政、
业务管理工作,制定未保中心的工作和学习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带领未保中心工作人员认真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
等有关法规,维护未保中心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对未保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
规和规章制度教育,遵纪守法。

四、有计划的组织未保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外
联谊、共建、宣传报道工作。

五、做好未保中心的卫生、防疫、未成年人健康检查、急
病防疫工作。

六、做好未保中心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值班制度,
确保防火、防盗安全。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副主任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主任离职期间,代
行政主任职责。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制度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制度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8•【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玉溪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好有关工作。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8日玉溪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强对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经玉溪市人民政府同意,调整玉溪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玉溪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未保委)制度。

一、主要职能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研究拟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县(市、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动部门间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单位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人大社会委、市文明办、市关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广播电视局、市统计局、市扶贫办、市妇儿工委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33个部门组成,上述单位各选派一名负责同志担任市未保委委员。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海北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海北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海北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0•【字号】北政办[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海北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通知(北政办〔2010〕4号)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省委关于“恢复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海北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现将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委员会职责、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通知如下:一、委员会组成人员:主任委员:李忠州委常委、州政府副州长常务副主任委员:拉什杰州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李旭贞团州委书记副主任委员:吴春雷州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副主任杨新民州委政法委副书记车宏州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卫振良州依法治州工作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绽忠明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安邦州人民检察院副院长潘彩霞州教育局副局长王明成州公安局副局长杨海林州财政局副局长年智海州文体广电局副局长霍均团州委副书记才晓红州妇联副主席成员:谢扬加州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安永林州民政局副局长高素萍州劳动保障局副局长王斌武州卫生局副局长韩建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阚道静州林业环保局副局长俞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冯秀娟州总工会副主席徐青一州科学技术协会主席杨海芳州残联副理事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海北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事务。

办公室设在团州委,霍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决定我州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监督、检查《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贯彻情况。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直面3亿孩子成长烦恼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直面3亿孩子成长烦恼

对地域 辽阔 、经 费紧张 、律 师资源少 的西部不发 达 地 区的律 师未成年 人维权工 作要给予特 别的 关注 ,要在 培 训 、经 费、活动 方面给予 照顾 ,要把 这项 工作 列入 对
口支援 内容之 中。 我 们相信 ,在 党 的十 六大和 “ 三个代 表 ”精 神的指 引下 .各 级律 协共 同 努力 ,广大 律 师积极 参与 和奉 献 .
并按 照有 关规 定及 时向主管部 门报告 。发生治 安案件或 者 涉嫌刑 事案件 的 ,应 当立即报 警。为预 防和制止校 园 暴力 以及 其他侵 害未成 年人合法 权益 的行为 .学校 应 当 建立校 园安全制度 。
父母外 出要委托 “ 代家长 ” ” 留守孩 子”越来越多统计显 示 ,我 国 目前约有1 5
亿农村 劳动力转 移就业 ,他们 当中约有6 % 的人将孩子 O
格 尊严 的言行 ,违者最高 可究刑 责 。 休息娱 乐 时间受保 障
因为作业 太多 、书包太重 ,只能拖着拉杆箱去 上课 。 这件令人诧异的事情 ,已经成 为某些校园的一道 ” 风景”。 目前 ,社 会各界都 意识到 ,孩子们课 业负担过重 、睡眠 严重 不足 。 然而 在 “ 考上好 学校 和 找到好 工 作” 面前 , 他们 的休息权 等依 然屡被侵犯 。 草案 保护 他 们 ” 睡好 觉 、尽情 游 戏 ”。草 案规 定 , 无特 殊情 况 ,学 校不 得延长 未成 年 学生 在校 学 习时问 。 学校 要与父母 或者其他 监护人 互相配合 ,保证未成 年人 必 要的睡眠 、娱 乐和体育锻 炼 时问。
很 多未 成年 人 ,应规 定 学校 周边 不得设 立 营业 性 网吧 。 同时 .草 案进一步 净化社 会环境 .规 定禁 止向未成 年人 出售烟 酒 .禁止 制作和 向未成年人 出售 、出租不 良文化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江苏省未成年⼈保护条例江苏省未成年⼈保护条例 为了保护未成年⼈⾝⼼健康,保障未成年⼈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在品德、智⼒、体质等⽅⾯全⾯发展,制定了江苏省未成年⼈保护条例,下⾯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江苏省未成年⼈保护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健康,保障未成年⼈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在品德、智⼒、体质等⽅⾯全⾯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等法律、⾏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省⾏政区域内未满⼗⼋周岁公民的保护,适⽤本条例。

第三条 保障未成年⼈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成长环境,预防未成年⼈违法犯罪,是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地⽅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保护⼯作。

地⽅各级⼈民政府领导本⾏政区域的未成年⼈保护⼯作,制定未成年⼈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设⽴未成年⼈保护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本⾏政区域的未成年⼈保护⼯作。

未成年⼈保护委员会由同级⼈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民法院、⼈民检察院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组成,其⽇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作经费列⼊本级政府预算。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兼)职⼈员负责未成年⼈保护⼯作。

第六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联合会、⼯会等有关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按照各⾃职责,协助地⽅各级⼈民政府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做好未成年⼈保护⼯作,维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教育和帮助未成年⼈维护⾃⼰的合法权益,增强其⾃我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教育未成年⼈⾃尊、⾃爱、⾃强、⾃信,珍爱⽣命,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处理与未成年⼈有关的事务,应当优先考虑未成年⼈的利益,并根据未成年⼈的年龄和智⼒发展状况,以其可以理解的⽅式告知未成年⼈,通过多种途径听取其意见。

《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第六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章家庭保护....................................................................................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章学校保护....................................................................................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四章社会保护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五章国家机关保护............................................................................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六章自我保护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七章法律责任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八章附则............................................................................................错误!未指定书签。

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本)

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本)

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本)(1990年9月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与特点,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未成年人有义务接受法律、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等知识宣传,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诚实守信,珍爱生命,掌握基本的生存常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抵制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在处理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事务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听取其意见。

第五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等成员单位组成,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

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沪未保委〔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为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扎实推进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现将《2022年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2022年3月21日2022年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点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是党带领全国人民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加快推动“十四五”规划实施的关键年。

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坚持人民至上理念,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各项权益,聚焦重点人群和关键环节,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和社会参与平台,加强设施载体和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水平。

一、加强法治保障,全面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未保条例》经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未保条例》)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市、区未保委成员单位要深入开展《未保条例》的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

一是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保条例》,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依法履职的自觉性。

二是利用“六一”儿童节等重要节点和重要活动,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主题宣传活动,让《未保条例》更加深入人心,增强全社会贯彻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主动性,营造保护未成年人的浓厚氛围。

三是全面梳理《未保条例》明确亟需推进落实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列出工作清单,推进相关机制、政策、措施等配套落地,强化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未成年保护工作站职责

未成年保护工作站职责

未成年保护工作站职责一、引言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我国设立了未成年保护工作站,下面将详细介绍其职责。

二、未成年保护工作站的定义和背景1. 未成年保护工作站的定义未成年保护工作站是指由政府、社会组织或者企事业单位等单位设立的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咨询、教育培训等服务的机构。

2. 未成年保护工作站的背景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我国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负面影响,如网络暴力、校园欺凌等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展。

为此,我国政府积极推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建设,并设立了一系列机构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三、未成年保护工作站职责1. 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在日常生活中,一些未成年人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如家庭纠纷、校园欺凌等。

未成年保护工作站可以为这些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包括指导其维护自身权益、协调解决纠纷等。

2. 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对其正常发展至关重要。

未成年保护工作站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他们排解压力、增强信心、提高自我价值感等。

3. 提供教育培训服务教育是未成年人正常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成年保护工作站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服务,包括学习技能、开展文化活动等。

4. 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未成年保护工作站还可以组织一些社会公益活动,如义务劳动、环境保护等,让未成年人从小就具有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5. 收集和反映社会问题未成年保护工作站是一个与社会直接接触的机构,可以收集并反映一些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问题,如网络暴力、校园欺凌等,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四、未成年保护工作站的重要性1. 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未成年保护工作站是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机构,其职责包括法律援助、心理咨询、教育培训等。

这些服务可以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作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作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及省、市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 .监督、检查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情况。

3 .制订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计划。

4 .指导、协调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5 .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控告和检举,移交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6 .研究、决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7 .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表彰奖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滁州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为充分发挥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未保委)各成员单位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做好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两法一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文秘资源网结合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职责:市委政法委:结合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为市委、市政府和市未保委提供决策依据;协调公、检、法、司等部门处理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宣传单位及相关媒体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组织报道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揭露、批评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种不良行为和现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社会教育环境。

市人大内司工委:负责督促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的实施。

市政协社会法制委:负责组织政协委员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视察,为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言献策。

市教育局: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宣传、认真实施“两法一例”。

采取多种方式对学校领导、思政课教师以及其他教职工进行“两法一例”知识培训。

指导全市中小学配备好法制副校长。

努力提高未成年人的入学率,降低辍学率,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护在校学生人身安全,防止侵占和破坏学校设施设备。

团市委:按照共青团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当代青少年的特点,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在广大未成年人中大力宣传“两法一例”。

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远大理想、培养优良品德,增强法制观念。

推动和参与有关未成年人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工作。

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1修订)

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1修订)

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1修订)【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1.09.29【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NO:SC070372)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990年9月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与特点,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未成年人有义务接受法律、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等知识宣传,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诚实守信,珍爱生命,掌握基本的生存常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抵制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

吉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

吉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作需要。

第五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等有关社会团体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第七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每年九月的第二周为本省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周。

第二章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第九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由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担任。

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

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二)研究、决定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四)接受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控告,建议或者要求有关部门查处;(五)其他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关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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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滁州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充分发挥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未保委)各成员单位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做好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两法一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文秘资源网结合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职责:
市委政法委:结合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为市委、市政府和市未保委提供决策依据;协调公、检、法、司等部门处理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宣传单位及相关媒体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组织报道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揭露、批评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种不良行为和现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社会教育环境。

市人大内司工委:负责督促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的实施。

市政协社会法制委:负责组织政协委员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视察,为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言献策。

市教育局: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宣传、认真实施“两法一例”。

采取多种方式对学校领导、思政课教师以及其他教职工进行“两法一例”知识培训。

指导全市中小学配备好法制副校长。

努力提高未成年人的入学率,降低辍学率,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护在校学生人身安全,防止侵占和破坏学校设施设备。

团市委:按照共青团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当代青少年的特点,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在广大未成年人中大力宣传“两法一例”。

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远大理想、培养优良品德,增强法制观念。

推动和参与有关未成年人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工作。

做好失足未成年
人的帮教转化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切实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专项经费,视市级财力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资金投入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人事局:参与表彰奖励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市工商局:大力宣传和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协同有关部门从严查处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生产和经营行为。

市国税局、地税局:支持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贯彻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服务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介绍、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就业的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监察。

从严把握对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就业的审批。

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进行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

加大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力度,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督促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社会救济对象中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依法做好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孤残儿童的收养安置工作。

按照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无依无靠未成年流浪乞讨者和有家不能归的未成年儿童的特殊保护工作。

加强与残联的工作配合,做好盲、聋、哑、智力障碍等残疾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工作,并为其接受教育和医疗康复创造条件。

市卫生局:做好未成年人的医疗保健服务和疾病预防控制,严格少儿食品等公共卫生的监管,努力提高未成年人的健康素质。

市公安局:逐步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办理机构,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严格依法办事,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
年人实行分管分押,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分子。

积极配合社会各有关方面,做好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教育转化工作。

市检察院:加大打击危害青少年的犯罪行为。

依法对青少年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严格执行逮捕和起诉条件,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坚持教育、挽救、感化为主的原则。

依法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有关司法单位涉及未成年人的侦查、审判、关押、改造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做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延伸帮教工作,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提出检察建议,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建立与学校、家长的联系制度。

市中级人民法院:逐步建立和完善少年法庭或少年合议庭制度,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当量刑,寓教于审。

依法审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市司法局: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两法一例”以及其它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联合相关部门建立青少年维权中心,做好受侵害未成年人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工作,并指定专门律师事务所办理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

做好未成年罪犯、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

市政府法制局:对行政机关实施“两法一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处理有关未成年人的行政争议案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工作,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

市文化局:根据“两法一例”和未保委的工作部署,广泛运用各种文化艺术形式,教育、激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支持和鼓励文艺单位、作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督促各级公共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等场所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提供优惠和方便条件。

依法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强化对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监督管理。

严厉查处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以其它形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封建迷信等内容的音像制品。

深入持久地开展“扫黄打非”工作,减少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

滁州日报社:充分发挥党报的喉舌作用和舆论引导功能,加大对“两法一例”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各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典型经验、先进事迹及未保委工作部署和有关重大活动。

加强舆论监督,曝光、批评、抨击各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社会现象、错误行为和反面典型。

市广播电视局:积极做好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广播电视宣传,协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两法一例”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各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典型经验、先进事迹及未保委工作部署和有关重大活动。

加强舆论监督,曝光、批评、抨击各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社会现象、错误行为和反面典型。

市总工会:将“两法一例”的学习纳入各级企事业单位职工思想道德文化技术培训中,教育职工依法做好未成年人子女的教育培养和保护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违法招用未成年工的监督处理工作,做好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就业的劳动保护工作。

市妇联:开展面向妇女的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和教育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

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未成年少女、儿童和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

参与未成年女性权益政策和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

市残联:积极参与残疾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残疾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受教育权和健康权。

市交通局:加强对汽车站、渡口及车船等交通工具的管理,按有关规定对儿童实行票价优惠,为未成年人创造安全、健康的交通运输环境。

市建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城市中小学和社区青少年活动阵地,确保在城市建设中不被侵占。

市环保局:依法禁止在学校、幼儿园和其它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及周围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气、废渣及产生噪音污染,禁止其它破坏未成年人活动、学习、生活环境的行为。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做好与未成年人相关的产品技术监督工作,指导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生产、销售有益于未成年人身
心健康的食品、玩具和用具等产品,及时制止企业和个人生产、销售危害未成年人安全、健康的产品,依法查处违规的有关责任人和企业。

市编办:根据“两法一例”和未保委的工作部署,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负责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工作人员编制的落实。

市人行、市建行、市中行、市工行、市农行: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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