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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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暂行办法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豫国土资发〔2011〕19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勘单位主管局、地勘单位,各有关矿业企业,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矿产勘查项目找矿效果,根据《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建〔2007〕226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承担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必须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项目终止申请:

1.受外部环境、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项目无法正常开展的;

2.开展一定地质工作后发现以往地质认识发生重大变化,根据目前所掌握的地质资料,项目无进一步工作价值、目标任务无法实现的,或主要勘查工作量无法实施的;

3.因不可抗拒力而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如有第三条情形的,应在30日内,以文件的形式向地勘单位主管局提出项目终止申请,并填报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申请表(附件1)、编写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说明(附件2)。

第五条地勘单位主管局应对项目情况进行核实,填写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专家建议终止审查意见表(附件3)。对符合第三条情况的,以文件的形式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该项目终止建议意见;对不符合第三条情况的,应提出项目变更处置建议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六条省国土资源厅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作出项目是否终止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项目批准终止后三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项目工作总结,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评审批复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第八条完成地质资料汇交的终止项目,所余勘查资金不得再动用,经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财务决算验收后,按省财政厅有关办法处置。

第九条终止后的原项目工作区,参照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进行管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附件1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申请表

附件2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说明

(编写提纲)

一、项目概况

简述项目来源、项目编号、任务书的主要内容(主要工作量、预期成果等),工作周期、设计审查情况等。

二、勘查工作进展情况

详细说明项目开工时间、已开展的主要工作、完成的工作量、取得的主要地质成果、资金使用情况等。

三、项目终止的详细原因

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详述项目终止的主要原因(应附有关图件或文件等)。

四、结论

项目处理意见。

附件3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审查意见表

主题词:国土资源 地矿 项目 办法 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1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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