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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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2.06.25•【文号】建总发字第112号•【施行日期】1992.06.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9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9日)废止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6月25日建总发字第112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转知所属认真执行,切实做好贷款的审查、发放与回收管理工作。

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银行分行经管地质勘探投资管理的业务部门具体负责。

本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借款合同条例》及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为进一步支持我国地质勘查事业发展,支持地质勘查单位尽快查明国家急需的矿产资源,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队伍结构调整,开展多种经营,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发放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是:1、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基金管理部门从事国家地质勘查工作或执行特定矿种储量承发包任务,由于季节性生产,材料、物资集中购置与储备等原因,出现资金周转不足时,可向建设银行申请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

2、地质勘查单位、省级地质勘查管理机构兴办的多种经营单位(含地质附属厂,下同),为完成生产经营计划所需要的正常、合理的流动资金超过单位的实有流动资金时,可向建设银行申请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4.02•【文号】财建[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规范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投资勘查涉及各方的权益关系,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号)精神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规范地勘基金投资勘查涉及各方的权益关系,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合作投资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适用本办法。

全额投资勘查项目是指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尚未登记探矿权的勘查项目;合作投资勘查项目是指地勘基金投资原探矿权人(合作方)持有探矿权(以下简称原探矿权)的勘查项目。

第三条地勘基金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应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经济规律,兼顾中央、地方、矿业权人及勘查单位的权益。

第四条地勘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包括探矿权登记、探矿权作价出资、投资合同签署、基金退出及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等相关管理。

第二章探矿权登记第五条地勘基金投资勘查项目应依法取得探矿权:(一)全额投资勘查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地勘基金管理机构为探矿权申请人。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为规范和加强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制定了《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附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工作,保证专项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主要用于加强基础性地质工作和矿产资源勘查,包括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含柴达木盆地及周边重要成矿带)。

第三条专项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共同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专项按计划项目、工作项目设置。

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审定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计划。

指导、监督专项的实施。

第六条地调局负责专项工作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地调局大区中心(以下简称“大区中心”)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立项论证、设计审查、监督检查、野外验收、成果评审等管理工作。

全国性、跨区域、综合类的项目由地调局负责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3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3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3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第一部分概述为促进全省矿产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高重要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程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9号)、《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见附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32号,见附件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见附件3),制定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

(一)矿产资源概况河南省跨华北陆块和秦岭造山带两个大地构造单元,地层出露齐全,岩浆活动强烈,地质构造复杂,成矿作用多样,是全国矿产资源较丰富的省份之一。

截至2008年底,全省已发现矿种129种(含亚矿种159种),查明资源储量的有89种(含亚矿种104种),主要矿产产地1122处,共伴生矿产产地661处。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7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7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7号)地勘单位主管局、地勘单位,各有关矿业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勘查领域,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精神和《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作勘查是指在我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地勘单位、矿业企业和矿业权人,自愿与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对某矿业权空白区或已设矿业权区进行联合投资勘查。

第三条合作勘查按投资比例分担找矿风险或未来权益。

矿业权区合作勘查资金比例根据合作方意向确定,其中省地勘基金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第四条空白区合作勘查投资单位资格限定为省属相关矿种的优势矿业企业或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主体的企业、省属国有地勘单位及其所属全资公司、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和地方财政设立的地质勘查投资公司等。

矿业权区合作勘查投资单位无资格限制,鼓励引导省优势矿业企业、国有地勘单位和社会资金参与合作。

第五条合作勘查采用申报与合同式管理。

合作勘查单位对省地勘基金设定的勘查项目或对某区域有合作投资勘查意向的,应在项目设计审定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书面申请。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合作勘查审查意见,经合作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合作勘查协议。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项 目, 地勘基 金 原则 上不再 投 资 。
第五条
对地勘 基金 全额 投 资的勘查 成 果 , 国 监 督 管理 和项 目成果 验收 。 除
家另 有规定 外 , 一律 采 用 市 场 方式 出让 矿 业 权 ; 地 对
勘基 金与社 会 资本 或其 他资金 合作 投 资的勘 查成果 , 可 以通 过项 目合 同约 定矿 业权处 置 。
股形 式上 缴所 形成 的股 权 。
本办 法适 用 于对 专 项资金 的 管理 ; 股 权的管 理 对
第八 条 国土 资源 部 主 要 负责 地 勘 基 金项 目的 管理 。具体 职 责如下 :
( ) 同财政 部 发 布地 勘 基 金 项 目年 度 立 项 指 一 会 南并 组织 项 目的审 核 、 证 ; 论 ( ) 二 依法 协调 和处 置相关 的矿 业权 设置 ;
发[ 0 6 4号 ) 有 关 规 定 , - 0] 2 的 中央 财 政设 立 中 央地 质 勘 查 基金 ( 转 金 ) 以下 简 称 地勘 基 金 ) 周 ( 。为 加 强地 勘基金 管理 , 高资 金 使 用效 益 , 据 国家 有关 法 律 提 根
法规 , 制定本 办 法 。
第二 条 地 勘基 金 是 指 中央 财政 在 一 般 预 算 内
( ) 总编报 地 勘 基 金 年度 财 务 决 算 和项 目竣 六 汇 争 、 开透 明 、 学管理 、 款专 用 、 动 发展 的原则 。 工决 算 ; 公 科 专 滚 地 勘基 金支 持 的矿 产 资 源 勘查 工 作 程 度 原则 上 ( ) 七 监督 检 查地勘 基金 项 目执行 情况 。 控 制 到普查 , 中煤炭 资 源勘查 工作 程度 可 以控 制 到 其
第一 条 为 了增 强 矿产 资源 对 国 民经济 和 社 会 可持 续发 展 的保 障 能力 , 高矿产 资源 管理宏 观 调控 提 水 平 , 大 国家财政 对 矿 产 资 源 勘 查投 入 力 度 , 励 加 鼓 和 引导社 会 资金投 入 , 建立 矿产 资源勘 查投 入 良性循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10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10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10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重要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对避免、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支撑能力,推进建设项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意义,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工作方式,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既要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又要有利于建设项目实施,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审批范围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是针对我省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附录所列34种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

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导致其不能开发利用的,要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一)建设项目压覆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不需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7.13•【文号】财建[2006]342号•【施行日期】2006.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7日)废止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42号)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水平,加大国家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

为了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06年7月13日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水平,加大国家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

为加强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174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174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174号)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了规范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10年5月18日附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重点成矿区带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青藏高原地区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及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委托国土资源部所属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财政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一)确定专项资金总预算、年度预算和项目预算编制原则;(二)审定并批复年度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三)审核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及计划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一)审定专项实施方案;(二)审定年度项目计划,提出年度项目预算安排建议;(三)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2.25•【字号】豫国土资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9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各核实评估单位、储量评审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审批原则(一)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并已通过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二)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三)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四)依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评估单位资质要求及相关程序(一)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需国土资源部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委托省内具有甲级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核实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报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书、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由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出具核实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需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委托省内具有甲级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评估报告》,报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书、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由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出具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三)不需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建设项目(含不作压覆处理情形)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省内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的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单位编制《评估报告》,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出具审查意见(编写格式详见附件1),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依据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的审查意见在用地预审、用地审批会审时直接签署会审意见。

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88.10.04•【文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10月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为了适应和促进地质勘探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加强地质勘探财务管理,提高地质勘探资金的使用效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地质勘探费管理(一)地质勘探费的来源1.国家财政预算拨款;2.专项拨款:国家为加强特定矿种地质勘探工作,专门拨付的资金;3.自筹资金拨款:地质勘探部门、单位用于地质勘探工作的自有资金;4.其他拨款:地质成果有偿转让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地质勘探工作的其他资金。

(二)地质勘探费的使用范围地质勘探费应用于地质勘探单位开展地质勘探工作而发生的下列支出:1.地质工作,包括:(1)地形测绘;(2)地质测量;(3)地质遥感;(4)物探;(5)化探;(6)槽探;(7)浅井;(8)坑(硐)探;(9)钻探;(10)轴压水试验;(11)试油;(12)化验及加工试验;(13)综合研究及编写报告;(14)地质科学研究;(15)其他地质工作;(16)工地建筑;(17)组成与撤销。

2.地质其他支出,包括:(1)职工教育经费:指地质勘探单位根据财政部1981年5月8日《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①、1982年2月24日《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②和1986年1月22日《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开支问题的补充规定》③的规定,在工资总额1.5%的范围内掌握开支的职工教育经费。

超过工资总额1.5%的部分,应由自有资金开支,不得列入本项目。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9.18•【字号】豫科〔2024〕126号•【施行日期】2024.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通知豫科〔2024〕126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根据《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豫科〔2022〕119号)、《关于对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和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择优开展滚动支持的工作方案》(豫科〔2024〕1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决定组织申报2025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学科领域和项目类别(一)申报学科领域生命、工程与材料、医学、信息、数理、化学、地球科学等7个学科领域。

(二)申报项目类别卓越青年创新研究群体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滚动支持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滚动支持项目、重点科学基金项目、面上科学基金项目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分别简称卓青创新群体项目、杰青项目、优青项目、杰青滚动支持项目、优青滚动支持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青年项目)。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一)申报程序省基金项目统一实行网上申报,无需报送纸质材料。

1. 用户注册。

个人(申请人)和法人(单位管理员)用户应在河南政务服务网()注册并实名认证后,才能登录系统,已完成注册和认证的用户仍使用原账号。

2. 单位信息填报。

依托单位基本信息统一由单位管理员在提交本单位项目之前填写或更新完善。

单位管理员提交后,单位所有申请人均能及时共享显示,不需单独、重复填报。

3. 项目信息填报。

项目申请人按照指南要求,登录“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系统(/)”填写项目申请书(卓青创新群体项目还需同时填写经费预算书),完成后提交至依托单位(提交至非依托单位如高校附属医院等,将不予受理)。

管理制度-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金预(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金预(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金预(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概(预)算、资金拨付和结算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地勘基金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号)及其他有关地勘基金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勘基金项目概(预)算、资金拨付申请和结算的编制和审查。

第三条地勘基金项目资金预(结)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适应市场机制原则;(三)充分协商、充分发挥专家和监理作用原则;(四)经济方案和技术方案相匹配原则。

第四条项目概(预)算应遵照真实、经济、合法、合理的原则,以项目技术方案为依据,按照工作量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标准》(以下简称基金预算标准)进行测算、编制和审查。

第五条项目资金拨付应遵循与工作量相匹配并适度超前的原则,按照已完成工作量和基金预算标准测算项目经济进度,进行资金拨付申请的编制和审核。

第六条项目结算应贯彻真实、经济、合法、合理的原则,以项目实际完成的有效工作量为依据,按照规定的预算标准进行测算、编制和审查。

第二章基本管理程序第七条项目资金预(结)算管理从程序上划分为立项概算编制与审查、设计预算编制与审查、资金拨付申请编制与审查、项目结算编制与审查四个阶段。

第八条项目立项概算为项目立项申请材料的必要组成部分,由项目单位在项目申请立项时编制,报送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

基金管理中心对同意受理并通过要件审查的项目立项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论证和立项概算审查。

第九条基金管理中心对通过评审论证的项目,下达项目设计编写通知。

项目设计预算为项目设计的必要组成部分,由项目单位在项目设计时编制,报送基金管理中心。

基金管理中心对格式符合要求、内容齐全的项目设计,组织专家进行设计评审和预算审查,通知项目单位按照设计评审意见和预算审查意见修改设计,按规定程序决策是否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预算。

【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绩效考评暂行办法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绩效考评暂行办法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管理,提高地质勘查水平及找矿效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是由省财政出资、省国土资源厅下达项目任务书并实施管理的地质勘查类项目,包括20XX年以来省内地质矿产勘查、基础地质调查评价类项目,以及省外、国外矿产勘查项目。

第三条绩效考评是对地质勘查项目完成情况和项目成果效益情况的综合考评。

第四条绩效考评分为项目阶段(年度)绩效考评、项目总体考评和地勘单位绩效考评三种。

第二章考评的原则和依据第五条绩效考评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六条项目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一)国家及省关于地质勘查工作的方针、政策;(二)适用于地质勘查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文件;(三)适用于地质勘查工作的各类项目管理办法及技术规范;(四)适用于地质勘查项目的各项财务制度;(五)项目立项申报材料或投标书、合同、项目设计批复文件;(六)项目检查结果及有关批复、项()目成果验收报告、项目资金决算报告。

第三章考评内容与标准第七条绩效考评的内容主要包括立项质量、工作量及工作进度、工作质量、成果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投入产出效益、资料保管与汇交等,具体见附件1和2。

第八条考评标准按上述内容分项分值,总分按100分设置(具体见附件3);考评结果共分四级,即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74分为合格,75~90分为良好,90分及以上者为优秀。

第九条对地勘单位绩效考评成绩分值按所有参加考评各项目考评分用相应项目经费总额加权平均计算取得。

第四章考评的组织与实施第十条绩效考评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管理,省国土资源厅勘查处会同财务处、监察室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绩效考评按项目单位自评、省国土资源厅考评方式进行。

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豫国土资发〔2011〕19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地勘单位主管局、地勘单位,各有关矿业企业,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矿产勘查项目找矿效果,根据《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建〔2007〕226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承担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必须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项目终止申请:1.受外部环境、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项目无法正常开展的;2.开展一定地质工作后发现以往地质认识发生重大变化,根据目前所掌握的地质资料,项目无进一步工作价值、目标任务无法实现的,或主要勘查工作量无法实施的;3.因不可抗拒力而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如有第三条情形的,应在30日内,以文件的形式向地勘单位主管局提出项目终止申请,并填报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申请表(附件1)、编写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说明(附件2)。

第五条地勘单位主管局应对项目情况进行核实,填写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专家建议终止审查意见表(附件3)。

对符合第三条情况的,以文件的形式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该项目终止建议意见;对不符合第三条情况的,应提出项目变更处置建议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六条省国土资源厅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作出项目是否终止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项目批准终止后三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项目工作总结,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评审批复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河南省整装勘查区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置及找矿效果

河南省整装勘查区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置及找矿效果
成矿 地 质条件 优越 ,是 我 国重要 的贵金 属 、有色金 属等 矿 (I)西起陕 西和 河南 省省界 ,东 至陕 县西李 村 乡 、洛 宁
产成 矿 区 域 。 国土 资源 部对 河 南省 的地 质找矿 工 作高 度 县 小界 乡 ,南 起洛 宁县 下峪 乡 ,北 至陕 县菜 园 乡,以小 秦
作者简介 :赵荣军 ( 1 9 7 3 一 ),男,河南栾川县人 ,高级工程师 ,从事地球化学勘查及勘查项 目管理 工作。E - m a i l :h n z y ] @1 6 3 . c o n r ① 河 南省国土 资源厅 . 河南省地 质找矿行动计划 ( 2 0 1 0 ~2 1 0 5 )【 R 】 .2 0 1 0 .
作 ,是 国土资 源部 着力推 进 整装勘 查 ,快 速 实现找 矿重 大 积 】的3 6 . 2 3 %。 突破 的重要举 措 。 1 . 1 小秦岭金矿 田深部及外围金矿整装勘查 区 河南 省跨 秦岭造 山带 和华 北陆块 南缘 两大 构造 单元 , 河 南 省 小 秦 岭 金 矿 田深 部 及 外 围金 矿 整 装 勘 查 区
重视 ,首 批设 立 的4 7 个 整装 勘 查 区 中河 南 省共 5 个 ,居 中 岭 地区为主 ,向东扩 展到崤 山地 区,面积约3 1 3 8 k m 。
部 省 份前 列 。认 真 做 好 省 内整 装 勘 查 区 内 的矿 产 勘 查 工
作 ,对 实现省 内找矿 重点突破具 有重要 意义 。
关键 词 :整装勘 查;地质勘 查基金 ;项 目;成果
整装 勘查 是指在 具有 一定 工作程 度 、资源 潜 力较大 的 地 区 ,按 照地 质找矿 新机 制的 要求 ,统筹 中央 、地 方和企 业各 类勘 查资 金 ,集 中力量开 展勘查 工作 。整装勘 查是快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地质立局、地质强队”发展战略,提高地质工作质量,规范全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各地勘单位承担的国家地质勘查项目(国土资源调查、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国家财政补贴项目等)、省地质勘查项目(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局地勘费项目和市场地勘类项目(含水工环、矿山环境治理、地灾治理、物探、测试等项目)。

第三条根据“局为单元,队为基础”的管理模式,实行地质勘查项目分类管理。

局参与国家和省重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和矿产勘查项目的组织协调,参与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对局地勘费项目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对市场类地勘项目局抽检,队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局(所属地勘单位)投资入股勘查的国家和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参照局地勘费项目管理。

第二章项目的立项和确认第四条项目的立项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要围绕国家和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需要和重要矿产勘查目标,按项目主管部门指南和要求进行。

局矿产勘查项目的立项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围绕矿业权的经营进行,主要安排具有较好找矿前景和能开发利用的项目,对能争取国家地质勘查项目的前期工作给予支持,适当安排基础地质研究,矿产地质研究,找矿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和拓展服务领域的地质环境类研究项目。

第五条项目的申报申报国家和省级地质勘查项目,须先报局总工办。

由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对重复项目进行协调后方可上报。

国家或省自上而下部署的项目除外。

局地勘费项目的立项由局统一部署。

局根据财政项目预算时间要求,下达立项指南或通知,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经局组织专家论证后批准立项,列入下年度地质工作计划。

第六条项目的确认地勘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任务书组织编写设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设计初审。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和国土资源调查项目按要求报各主管部门审查;省地质勘查项目设计须经局组织专家初审后,再按要求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8〕2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七日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是指省级收取和使用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和管理应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工作目标和任务,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编报支出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项用于地质勘查支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地质遗迹保护支出、地质科研支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国有重点矿山企业2007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矿山环境治理等问题以及省政府确定的支出项目等。

第六条省地质勘查支出。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30%-40%转入省地质勘查基金,用于我省经济发展急需的煤、铁、铝等资源勘查项目支出。

第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

用于2007年1月1日前矿权已灭失的矿山因开采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需要治理的项目支出,包括:(一)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地面开裂、沉降、塌陷等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生态地貌环境毁坏的治理;(二)因采矿活动形成的矿山尾矿和其他废弃物的治理和综合利用。

第八条地质遗迹保护支出。

主要用于对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和重要观赏性地貌景观的地质遗迹进行保护的支出。

地质遗迹包括:(一)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地质地理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二)具有国际或国内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三)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景观或现象。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1]16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1]16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1〕16号)各地勘单位主管局、地勘单位,各有关矿业企业,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监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监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的监督审查工作,保证项目实施的工作质量及资金的使用效果,根据《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建〔2007〕226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11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及国家出资的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的监审工作(以下简称项目监审)。

中央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已有专门监审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设立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项目立项审查、设计审查、项目监审、野外验收和成果报告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聘请经省厅审定的监审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建立项目监审专家库。

监审专家分为专职监审专家和兼职监审专家。

监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务资格;(二)担任并提交过中型规模以上矿区勘查报告的技术负责,相关勘查专业技术负责,从事过主管局、大队地质勘查的组织管理工作,或承担过多个大中型矿产勘查项目的资源储量评审工作;(三)熟悉本专业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四)能够承担并完成委托的监审任务,胜任野外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聘请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监审专家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聘请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监审专家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聘请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监审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5.31•【字号】豫国土资办发[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聘请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监审专家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43号)省地矿局、省有色地矿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的工作质量,提高找矿效果和资金利用效率,依据《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监审暂行办法》(豫国土资发〔2011〕16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推荐省地勘基金项目监审专家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函〔2013〕29号)要求,在各地勘单位主管局及厅属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聘请20位专家(退休人员)为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专职监审专家,52位专家为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兼职监审专家,聘期2.5年(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一、监审专家名单(一)专职监审专家(20名)杨文智、吴国昌、郑德琼、曲明绪、高华明、王志宏、胡天玉、尚玉忠、孙喜成、任贵生、杨根生、李传炎、谢振生、王志光、胡国民、牛昆山、祝乃仓、张克伟、白世平、朱守信(二)兼职监审专家(52名)张宗恒、赵云章、张良、焦守敬、郭友琴、燕建设、燕长海、赵建敏、王世炎、张燕平、冯建之、黄超勇、张立柱、杨泽强、陈金铎、王道颖、刘国印、杨东潮、李文前、王烨、左玉明、郭保健、张瑜麟、张录星、支风岐、李永峰、罗正传、杨群周、白凤军、石彪、李兆慧、刘永峰、刁良勋、朱绍军、罗锐、闫纯忠、刘庆献、陈双华、牛志刚、陈化凯、李靖辉、宋锋、尉向东、郭新华、乔国超、陈守民、张天义、李军、高殿松、李进化、甄习春、李满洲二、分组安排(一)专职监审专家参与项目日常监审及其他相关评审工作,分金属、煤炭、基础及非金属三个项目组:1.金属项目组(共13名专家,分3个小组)大组长:杨文智副组长:吴国昌、王志光(1)金属一组组长:杨文智副组长:孙喜成成员:任贵生、白世平、曲明绪(主要负责豫西地区金属类矿产勘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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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暂行办法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豫国土资发〔2011〕19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勘单位主管局、地勘单位,各有关矿业企业,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矿产勘查项目找矿效果,根据《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建〔2007〕226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承担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必须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项目终止申请:
1.受外部环境、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项目无法正常开展的;
2.开展一定地质工作后发现以往地质认识发生重大变化,根据目前所掌握的地质资料,项目无进一步工作价值、目标任务无法实现的,或主要勘查工作量无法实施的;
3.因不可抗拒力而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如有第三条情形的,应在30日内,以文件的形式向地勘单位主管局提出项目终止申请,并填报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申请表(附件1)、编写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说明(附件2)。

第五条地勘单位主管局应对项目情况进行核实,填写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专家建议终止审查意见表(附件3)。

对符合第三条情况的,以文件的形式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该项目终止建议意见;对不符合第三条情况的,应提出项目变更处置建议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六条省国土资源厅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作出项目是否终止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项目批准终止后三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项目工作总结,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评审批复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第八条完成地质资料汇交的终止项目,所余勘查资金不得再动用,经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财务决算验收后,按省财政厅有关办法处置。

第九条终止后的原项目工作区,参照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进行管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附件1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申请表
附件2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说明
(编写提纲)
一、项目概况
简述项目来源、项目编号、任务书的主要内容(主要工作量、预期成果等),工作周期、设计审查情况等。

二、勘查工作进展情况
详细说明项目开工时间、已开展的主要工作、完成的工作量、取得的主要地质成果、资金使用情况等。

三、项目终止的详细原因
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详述项目终止的主要原因(应附有关图件或文件等)。

四、结论
项目处理意见。

附件3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审查意见表
主题词:国土资源 地矿 项目 办法 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1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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