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案例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某建筑安装材料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有两块业务,一块是批发、零售建筑安装材料,并提供安装、装饰业务;一块是提供建材设备租赁业务。
2000年5月份,该公司的经营业务如下:销售建筑装饰材料82万元,取得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10.8万元;提供安装、装饰服务收入60万元,设备租赁服务收入16万元,共获得劳务收入76万元。
该公司财务人员根据上述业务和会计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纳增值税额=820000×17%-108000=31400(元);应纳营业税额=760000×3%=22800(元)。
税务机关经过查账,将其应纳税额调整为:应纳税额=(820000+760000)×17%-108000=160600(元)。
该计算结果比公司财务人员的计算结果多出了160600-(31400+22800)=106400(元)。
该公司不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上级税务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原税务机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决定维持原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
实例分析在本实例中,建筑安装公司的业务既涉及混合销售行为,又涉及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这里特别指出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也就是说,非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一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应税项目,二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完全不同。
建筑安装公司既销售建材又提供安装、装饰服务,两者之间有直接的从属关系,是—项混合销售业务,应与销售货物一起缴纳增值税。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混合销售行为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混合销售行为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摘要:在我国的企业中,经常会出现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同时涉及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税法对这种经营行为的征纳税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企业在其经营决策时若能做出一些合理的纳税筹划,可以获得节税收益。
关键词:企业混合销售纳税筹划1 混合销售行为的相关税务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40号)。
“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营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2 混合销售纳税筹划案例分析纳税人在准确掌握与自身经营相关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需要利用一些恰当的纳税筹划方法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分析,从而找到与经营行为相适应的突破口。
纳税筹划的主要目的是减轻企业税收成本,降低税收负担,要达到此目的,只有税收筹划方法还不够。
因为企业所有的经营业务和过程最终要在会计科目中加以体现,因此纳税人还要利用好会计处理方法,把纳税筹划的内容恰当地体现在会计处理上,才能最终实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
现举例说明混合销售纳税筹划如何为企业减轻税收负担:例:某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3个非独立核算的业务经营部门:零售商场、供电器材加工厂、工程安装施工队。
前两个部门主要是生产和销售货物,工程安装施工队主要是对外承接供电线路架设、改造和输电设备的安装、维修等工程作业。
利用混合销售避税筹划案例
利用混合销售避税筹划案例混合销售是一种通过组合不同产品或服务销售来实现税务筹划的方法。
通过巧妙地设计销售方案,企业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负担。
本文将以一个案例来说明如何利用混合销售来进行避税筹划。
我们以一家虚拟科技公司为例,该公司主要销售电子产品和软件服务。
该公司在一次税务审计中发现,其销售额与税务负担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为了减少税务负担,该公司决定利用混合销售来进行避税筹划。
首先,该公司决定将电子产品和软件服务进行捆绑销售。
以往,该公司是通过分开销售电子产品和软件服务来计算税款。
通过捆绑销售,该公司可以将两者合并为一个产品,并采用更低的税率计算。
此举既可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也可以降低税务负担。
其次,该公司决定根据不同地区的税率进行定价。
不同地区的税率可能存在差异,通过合理利用这一差异,企业可以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减少税款。
该公司将电子产品和软件服务在不同地区的价格进行调整,以最优的方式分配销售额,从而达到降低税务负担的目的。
此外,该公司还采用了云服务的方式来进行销售。
云服务是一种将软件和存储空间等资源通过互联网提供给客户的方式。
通过将软件服务以云服务的形式提供,该公司可以将软件销售视为一种服务,而不是实体产品的销售。
这样一来,可以有效地减少对实体产品的税务负担。
另外,通过采用跨境销售的方式,该公司可以将一部分销售额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地区,从而减少税务负担。
虚拟科技公司可以与国外的分支机构或合作伙伴进行合作,将部分销售额转移到国外进行结算。
同时,还可以利用国际税收协定和双重征税协定等相关政策来降低税务负担。
此外,该公司还采用了以租代购的方式来进行销售。
客户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使用电子产品和软件服务,而不是直接购买。
这种方式可以将销售视为服务提供,从而降低税率。
同时,对于客户来说,租赁方式也更加灵活和经济实惠。
最后,该公司还利用了营销策略来进行税务筹划。
通过推出促销活动、折扣和优惠等方式,该公司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
【老会计经验】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案例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避
税筹划案例
兼营是指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
对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
因为不同税目营业额确定的标准不同,有些税目适用的税率也不同。
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这就是说,哪个税目的税率高,混合在一起的营业额就按哪个高税率计税。
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而娱乐业的税率最高可达20%,对未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在实际经济活动当中,纳税人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并不仅仅局限在某单一应税项目上,往往会同时出现多项应税项目。
对不同的经营行为应有不同的税务处理。
这是贯彻执行营业税条例,正确处理营业税与增值税关系的一个重点。
作为纳税人,必须正确掌握税收政策,准确界定什么是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才能避免从高适用税率,以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
例.某百货商店销售一台热水器,价格为3000元,并上门为顾客安装,需另加安装费100元。
按税法规定,销售热水器属于增值税的范围,取得的安装费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纳税范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
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热水器和收取的。
利用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利用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混合销售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旨在通过同时销售多种商品或服务来增加销售额。
在税务筹划的环境下,混合销售可以被视为一种有效的纳税筹划工具,用于最大程度地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
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是指企业通过巧妙地组合不同税率的商品或服务来利用税务规定中的抵扣、减免等政策,最大限度地降低所需缴纳的税款。
这种筹划方法基于税务规定中对不同商品或服务应纳税率的差异,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适当的组合来合理分配税款,达到减少纳税额的目的。
一种常见的混合销售筹划方法是将高税率商品或服务与低税率商品或服务相结合。
例如,如果一家企业同时提供商品销售和咨询服务,其中商品的销售应纳20%的增值税,而咨询服务的增值税率仅为10%。
企业可以巧妙地将商品和咨询服务进行捆绑销售,使其成为一个整体,并将税务负担合理地分摊在两个部分之间。
这样,企业所需缴纳的税款将相应减少。
除了巧妙地组合不同税率的商品和服务之外,还可以利用混合销售筹划的方式来合理分摊企业的成本。
企业往往需要购买原材料、设备和其他必要的资源来开展经营活动,这些成本通常需要缴纳增值税或其他税款。
通过将这些成本与企业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相结合,企业可以将其成本合理地分摊到销售收入中,从而减少应缴纳的税款。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遵守税务法规和相关规定,避免出现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
因此,在进行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时,企业应该与财务和税务专家合作,确保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另外,纳税筹划并不仅仅局限于混合销售这一种方式。
企业还可以利用其他筹划方法,如合理利用税务优惠政策、合理规划企业架构等,来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
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企业应该综合考虑自身的经营状况、税务政策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制定适合自己的筹划方案。
总之,利用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是一种常见且有效的减少企业税务负担的方法。
通过巧妙地组合不同税率的商品或服务,并合理分摊成本,企业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所需缴纳的税款。
【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案例
【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案例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
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
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某建筑材料公司,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对外承接安装工程作业。
假定该公司某年度混合销售行为较多,当年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额为200万元,购进项目金额为180万元,增值税税率和进项税率均为17%,取得施工收入180万元,营业税税率3%,那么该公司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该公司实际增值率=(200-180)/200×100%=10%,而D(注:D为增值率,增值率=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0%)=3%/17%×100%=17.6%公司实际增值率<D,选择缴纳增值税合算,可以节税:(200+180)×3%-(200×17%-180×17%)=8(万元)。
反之,如果该公司实际增值率大于D,则就选择缴纳营业税,设法使营业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上述是企业可以通过变更“经营主业”来选择税负较轻的税种。
但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企业却不能轻易地变更经营主业,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来调整经营范围或核算方式,规避增值税的缴纳。
立新锅炉生产厂有职工280人,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600万元。
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锅炉设计室负责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工作,每年设计费为2200万元。
另外,该厂下设6个全资子公司,其中有立新建安公司、立新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厂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合同控税案例:某建筑企业混合销售行为的合同节税分析(热点)
合同控税案例:某建筑企业混合销售行为的合同节税分析(热点)1、案情介绍甲建筑设备安装企业与乙设备生产企业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且甲乙是母子公司。
丙房地产公司准备发包工程给甲公司承建,而且甲公司不能再进行分包,假设合同总额为1亿元(含增值税),设备金额为0.6亿元(含增值税),安装金额为0.4亿元(含增值税)。
甲公司从其子公司乙购买设备0.54亿元[0.6亿元(1+11%)],然后甲公司给丙公司提供安装结算工程款。
现有三种合同签订方法:一是甲与丙房地产企业直接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合同总价格为1亿元(含增值税);二是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签订甲供材合同,合同价格为1亿元(含增值税,其中丙方从乙生产设备企业自购设备0.54亿元[0.6亿元(1+11%)]交给甲公司施工,合同中约定甲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向丙公司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签订甲供材合同,合同价格为1亿元(含增值税,其中丙方从乙生产设备企业自购设备0.54亿元[0.6亿元(1+11%)]交给甲公司施工,合同中约定甲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向丙公司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设只考虑设备本身的增值税抵扣,不考虑其他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请问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签订合同才能少交税?2、涉税分析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与建设方或发包方签订包工包料合同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必须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而建筑企业与建设方或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因此,三种合同签订方法下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第一合同签订方法下,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亿元÷(1+10%)×10%-0.6亿元(1+10%)×16%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下,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0.4亿元÷(1+3%)×3%第三种合签订方法下,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0.4亿元÷(1+10%)×11%因此,本案例中,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甲公司最省税,如果丙方强势,要求签订甲供材的情况下,则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比第三种合同签订方法更省税。
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案例分析
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1]某建筑材料商店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兼营对外承接安装、装饰工程作业。
该商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本月对外发生一笔混合销售业务,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户安装,这批建筑材料的购入价是100万元,该商店以115万元的价格销售并代为安装,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营业税税率为3%)?企业实际增值率=(115-100)÷115×100%=13.04%而D=3%÷17%×100%=17.6% (注:D为营业税率与增值税率之比;参见上一节的原理分析部分),企业实际增值率小于D,选择缴纳增值税合算,可以节税0.9万元[115×3%-(115×17%-100×17%)〕。
也就是企业应当设法使货物的销售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案例2]某建筑公司主营建筑工程施工业务,同时也兼营建筑材料的批发。
当年承接某单位的办公大楼建造工程,双方议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合并定价,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
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在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按市场价折算为1 000万元,但该公司实际进价为800万元,工程建筑施工费为200万元。
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营业税税率为3%)?建筑材料销售的实际增值率=(1000-800)÷1 000×100%=20%D=3%÷17%×100%=17.6%企业实际增值率大于D,应当筹划缴纳营业税。
即要使该公司当年总的营业额中应税劳务占50%以上,这样可以节税32万元[(1200×17%一800×17%)一1200×3%〕。
[案例3]某建筑装潢公司销售建筑材料,并代顾客装潢。
2000年11月,该公司承包的某项装潢工程总收入为120万元,为装潢购进材料为100万元(含17%增值税),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畅,装潢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
企业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企业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往往同时进行,充分运用税收政策进行筹划,就能使企业达到合法降低税负的目的。
对于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对于营业税的兼营行为,税法规定,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案例1:变混合销售为兼营行为某钢结构生产企业销售钢结构的同时为客户进行安装,假设总价为10000万元(不含税),其中钢结构价值8000万元、安装费2000万元。
如果企业签订的是购销合同,则上述业务属于典型的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17%=1700(万元)应纳城建税=1700×7%=119(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700×3%=51(万元)实际税负率=(1700+119+51)÷11700×100%=15.98%如果企业改变合同签订方式,改为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不含税),与客户签订安装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
则应纳税额为: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17%=1360(万元)。
应纳营业税=2000×3%=60应纳城建税=(1360+60)×7%=99.4(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360+60)×3%=42.6(万元)实际税负率=(1360+60+99.4+42.6)÷(9360+2000)×100%=13.75%税负率相差2.23%,如果考虑企业所得税的话,税负率相差将更大。
企业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企业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往往同时进行,充分运用税收政策进行筹划,就能使企业达到合法降低税负的目的。
对于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对于营业税的兼营行为,税法规定,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案例1:变混合销售为兼营行为某钢结构生产企业销售钢结构的同时为客户进行安装,假设总价为10000万元(不含税),其中钢结构价值8000万元、安装费2000万元。
如果企业签订的是购销合同,则上述业务属于典型的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17%=1700(万元)应纳城建税=1700×7%=119(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700×3%=51(万元)实际税负率=(1700+119+51)÷11700×100%=15.98%如果企业改变合同签订方式,改为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不含税),与客户签订安装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
则应纳税额为: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17%=1360(万元)。
应纳营业税=2000×3%=60应纳城建税=(1360+60)×7%=99.4(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360+60)×3%=42.6(万元)实际税负率=(1360+60+99.4+42.6)÷(9360+2000)×100%=13.75%税负率相差2.23%,如果考虑企业所得税的话,税负率相差将更大。
特殊混合销售增值税纳税筹划思路——机器设备混合销售
分类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既有生产与销售,又有安装资质的生产制造企业合同未分别注明的,未分别核算从高计税,按销售货物13%计算缴纳增值税合同分别注明的,分开核算按销售货物13%按提供安装服务一般计税9%,或甲供工程简易计税3%既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建筑安装企业,特别是既有钢结构生产资质又有钢结构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钢结构安装企业施工合同未分别注明的,未分别核算从高计税,按照1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施工合同分别注明,分开核算按销售货物13%按提供安装服务一般计税9%,或甲供工程简易计税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由此规定可知:“货物+服务”是混合销售的标配,同时附之以同步发生为前提,并且并不规定货物是自产还是外购,也就意味着只要销售行为符合货物与服务同步发生即为混合销售。
销售“机器设备”且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以该“机器设备”系自产还是外购以及核算方式的不同,分别缴纳增值税如下。
一、销售自产的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注意:“应当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意思是兼营行为,必须分开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但要是纳税人就是分不清,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增值税纳税政策规定如表1所示:表1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增值税政策规定【案例】有电梯安装资质生产企业特殊混合销售纳税筹划建兴电梯生产企业具有生产与安装电梯资质,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丙房地产公司准备购进电梯及安装电梯服务,假设合同总额为95万元(不含增值税),电梯金额为80万元(不含增值税),安装金额为15万元(不含增值税),当期生产电梯进项税额8万元,与安装有关的进项税额1.2万元,建兴电梯生产企业如何筹划税负低?【筹划思路】方案一:该企业为生产销售电梯并负责安装的生产企业,未在合同中分别注明电梯货物金额与安装费,那么安装与销售电梯金额合计按销售商品13%缴纳增值税。
建筑业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建筑业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发布时间:2010-10-7 11:15:36 阅读次数:64 评分(0票,平均0.00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刘钊编辑:zlcx例1乙园林公司为甲公司提供绿化服务,绿化所用花草苗木均由甲公司自行向异地丙公司购入。
丙公司是专业从事花草苗木种植的企业。
甲公司共计向乙公司支付费用10万元,绿化所用花草苗木的购买价为400万元。
(假设只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考虑其他税费,下同。
)1、乙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
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一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注: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乙公司从事绿化工程所用花草苗木不属于销售自产货物,花草苗木也不属于“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范畴,绿化工程也与装饰业无关。
因此,绿化工程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当包括“甲供材”在内。
乙公司应缴纳营业税为:(400+10)×3%=12.3(万元)乙公司从事绿化工程的收入仅为10万元,而应缴纳营业税为12.3万元,乙公司显然无法承担此税负。
如果由甲公司承担与“甲供材”有关的营业税,那么甲公司应负担营业税为12.37万元[400÷(1-3%)÷3%],乙公司应负担营业税0.3万元(10×3%),合计应缴营业税12.67万元(12.37+0.3)。
2、丙公司《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建筑业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案例
建筑业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案例近年来,中国建筑业蓬勃发展,企业竞争日趋激烈。
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纳税负担,提高盈利能力,成为建筑企业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
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方案是一种常见的操作手段,旨在通过合理的市场定价策略,实现合法减税和规避税收风险。
本文将探讨一个建筑业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案例,并分析其可行性和效果。
案例背景:A建筑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成立多年来一直在不同建筑项目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口碑。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企业面临着较高的成本和压力。
为了提高盈利能力,该公司考虑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来降低税负。
案例分析:一、混合销售的核心概念混合销售是指将商品和服务进行组合销售的一种方式。
在建筑业中,混合销售主要体现在以合同工程形式销售建筑服务,同时也向客户提供一定比例的建筑材料。
通过控制可变价格和固定价格之间的比例,企业可以合理调整销售结构,达到减税的目的。
二、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优势1. 合法减税:通过调整销售结构,合理安排比例,可以将一部分应纳税额转变为可抵扣或适用低税率的建筑材料销售,从而合法减少税负。
2. 规避税收风险:混合销售可避免企业过分依赖合同工程销售,降低了可能面临的税务稽查风险。
3. 提升竞争力:通过混合销售,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提供更具竞争力的价格和方案,吸引更多客户合作。
三、具体操作方案针对A建筑公司的情况,可以制定以下混合销售方案:1. 合同工程价格调整:根据实际市场需求,将合同工程的定价适当下调,确保在盈利的同时,合理控制应纳税所得额。
2. 增加建材销售比例:适当提高向客户提供建材的比例,例如在合同工程中增加材料的占比,以增加建材销售收入。
3. 区分材料销售和劳务费用:在企业内部建立明确的材料销售和劳务费用核算,准确计算应纳税项目,避免税务机关对销售方式的质疑。
四、方案可行性和效果评估根据该案例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混合销售纳税筹划方案具有以下可行性和效果:1. 减税效果:通过降低合同工程定价,并增加建材销售比例,合理计算纳税项目,可以达到减税的效果,降低企业纳税负担。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技巧及其例解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技巧及其例解(一)税务处理技巧从税务处理上来说,混合销售的纳税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经营主业的认定为年营业额或货物销售额超过50%),只征收一种税,经营主业如纳增值税则混合销售全部缴纳增值税原则为:分别核算、分别征税,即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提供非增值税的服务业务征收营业税。
(二)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务处理例解。
【案例2.13】上海某塑钢门窗销售商店甲为一般纳税人,2008年11月,甲销售产品给乙的同时又为客户提供安装服务,收取价款为20 000元,另外又收取2 340元的安装费。
塑钢门销售商店经营业主是销售货物,提供安装服务于塑钢门窗有密切联系,销售和安装的费用都是向同一的购买者乙收取的,因此,这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销售和安装收入一并纳增值税。
甲企业的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25 740贷:主营业务收入20 000其他业务收入 2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 740如果安装业务耗用的购进商品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带进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2.14】北京市好来客餐饮有限公司2008年10月餐饮收入为500万元,其中包括销售自制的啤酒所取得的收入180万元。
由于餐饮公司的餐饮主业是营业税劳务,销售啤酒的收入不到总收入的50%以上,销售啤酒和提供餐饮的收入都是向同一的就餐旅客收取得,因此这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此混合销售行为应纳营业税。
其会计处理为:借:库存现金 5 00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5 000 000计提营业税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50 0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50 000【案例2.15】南昌市某百货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发生如下的业务:销售商品取得零售收入585万元,分别核算的饮食服务部取得营业收入200万元。
由于销售商品和饮食服务部提供服务取得收入是百货商场的两类业务,即销售业务和应税劳务,分别向不同的购买者收取的钱,是属于兼营行为,对于销售业务其会计处理为:借:库存现金 5 85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5 0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850 000对于饮食服务部收入,其会计处理为:借:库存现金 2 000 000贷:其他业务收入 2 000 000计提营业税为:借:其他业务成本100 0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0 000【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案例
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案例在如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需要精确掌握各种税务筹划技巧来降低税负,提高盈利能力。
兼营销售与混合销售是一种常见的营业税避税策略,企业可以通过灵活利用这两种销售方式,合理规避营业税,优化财务状况。
本文将通过分析典型案例,介绍如何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实现营业税避税,提供一些建议和思路。
案例一:兼营销售筹划某家专门从事家具制造的企业(企业A)在销售家具的同时,开展了家居配饰的销售业务。
由于国家税务政策对于家具和家居配饰的税率并不相同,企业A可以利用兼营销售的方式有效降低营业税负。
首先,企业A可以将家居配饰的销售单独成立一个子公司(企业B),将家具销售业务纳入企业A。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家居配饰属于低税率项目,而家具属于高税率项目。
通过这种方式,企业A可以将高税率的家具销售转移到企业B,从而减少了营业税负。
其次,企业A可以通过优化进销存管理,实现兼营销售筹划。
企业A可以根据家具和家居配饰的销售比例,灵活调整采购和库存结构。
通过合理规划进货和销售计划,将家具和家居配饰的销售比例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从而有效避免高额的营业税。
案例二:混合销售筹划某家餐饮连锁企业(企业C)在进行销售时,既提供堂食服务,又提供外卖服务。
由于堂食和外卖服务的购买者消费形式不同,企业C可以通过混合销售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优化税收负担。
首先,企业C可以将堂食和外卖服务分开计算营业额,并分别申报税金。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外卖服务的税率往往较低,而堂食服务的税率相对较高。
通过将两种服务分开计算,企业C可以合理调整销售结构,将高税率的堂食服务转移到低税率的外卖服务中,从而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其次,企业C还可以通过菜品的定价策略进行混合销售筹划。
利用菜品定价的差异,企业C可以将高税率的菜品定价适当降低,吸引更多消费者选择外卖服务。
同时,对于低税率的菜品,企业C可以合理提高定价,降低税负。
通过这种巧妙的菜品定价策略,企业C可以实现最优化的税收分配,降低总体营业税负。
涉及混合交易,不动产租赁,供应商的选择三个技巧的税收筹划案例
涉及混合交易,不动产租赁,供应商的选择三个技巧的税收筹划案例【原创实用版3篇】目录(篇1)一、引言二、混合交易的税收筹划1.混合交易的概念和特点2.混合交易中的税收问题3.解决混合交易税收问题的筹划方法三、不动产租赁的税收筹划1.不动产租赁的概念和分类2.不动产租赁中的税收问题3.解决不动产租赁税收问题的筹划方法四、供应商选择的税收筹划1.供应商选择的重要性2.供应商选择中的税收问题3.解决供应商选择税收问题的筹划方法五、结论正文(篇1)一、引言税收筹划是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安排经营活动,降低税收负担的一种方法。
在现实生活中,税收筹划的案例无处不在,涉及的领域众多。
本文将通过混合交易、不动产租赁、供应商选择三个技巧,介绍税收筹划的实际应用案例。
二、混合交易的税收筹划1.混合交易的概念和特点混合交易是指一项交易中既包含货物又包含劳务的交易。
这种交易形式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但也容易引发税收问题。
2.混合交易中的税收问题混合交易中的税收问题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上。
由于混合交易包含货物和劳务,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界限模糊,容易产生税收争议。
3.解决混合交易税收问题的筹划方法对于混合交易中的税收问题,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划分交易内容,分别核算货物和劳务的价值,以便明确税收征收界限。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合理选择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收负担。
三、不动产租赁的税收筹划1.不动产租赁的概念和分类不动产租赁是指出租人将不动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根据租赁对象的不同,不动产租赁可以分为房屋租赁、土地租赁等。
2.不动产租赁中的税收问题不动产租赁中的税收问题主要涉及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企业在租赁过程中,需要合理安排租赁合同,以降低税收负担。
3.解决不动产租赁税收问题的筹划方法对于不动产租赁中的税收问题,企业可以通过合理选择租赁期限、租赁对象和租赁价格,降低税收负担。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不动产租赁的税收成本。
增值税筹划案例——利用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
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
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那个税的应税项目,两者之间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
这就是说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人,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如果不是,则只需缴纳营业税。
例如,某科研机构于1998年10月转让一项新技术,取得转让收入80万元。
其中:技术资料收入50万元,样机收入30万元。
因为该项技术转让的主体是科研机构,而科研机构是事业单位。
该科研机构取得的80万元混合销售收入,只需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同时兼营非应税劳务。
应看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总销售额的50%,如果年销售额大于总销售额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纳增值税,如果年销售额小于总销售额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
例如,某木制品厂生产销售木制地板砖,并代为用户施工。
1997年12月,该厂承包了某歌舞厅的地板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0万元。
其中:本厂提供的木制地板砖为4万元,施工费为6万元。
工程完工后,该厂给该歌舞厅开具普通发票,并收回了货款(含施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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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
一、税收筹划原理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的应税劳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而做出的,二者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
混合销售是面向同一购买人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合并定价,二者不可能分开核算。
比如,一个企业销售一台机器的同时,负责把这台机器运到客户指定地点,就是属于这样一项不可分割的交易。
因为没有前面的机器买卖行为,就没有后面的机器运输行为,它们是一项有着紧密从属关系的买卖行为。
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办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这里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不到50%。
比如,某大学在2000年12月转让一项其新研制出来的技术,取得转让收入120万元。
其中,技术转让费80万元,仪器设备费40万元。
因为该大学不是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该校取得的120万元混合销售收入,全部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又如,某橱柜公司生产橱柜,并代顾客设计和安装橱柜。
2000年12月,该公司承包的橱柜设计安装工程中,总收入为20万元,其中:公司提供的自制橱柜销售收入为8万元,设计安装费为12万元。
该公司开具的都是普通发票,并都收到了货款。
假定该公司2000年的设计、安装收入为120万元,橱柜销售收入为100万元,那该公司12月承包的橱柜设计安装工程应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假定该公司2000年的设计、安装收入为100万元,橱柜销售收入为120万元,那么该公司12月承包的橱柜设计安装工程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混合销售行为税收筹划的原理与兼营中税收筹划的原理几乎一致,即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营业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之比时,纳税人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等于营业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之比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完全一样;当实际的增值率小于营业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之比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注:前提均为不含税销售额)。
根据上述结论,我们得出如下混合销售增值税节税点的一览表(表-1)。
表-1 混合销售增值税节税点
节税点/%
增值税适用税率/%营业税适用税率/%
(营业税率/增值税税率)
17 317.65
17 529.41
13 323.08
13 538.46
在计算出企业自身的增值率后,对照上表,即可知道企业应采用何种纳税办法。
二、案例分析
[案例1]
某建筑材料商店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兼营对外承接安装、装饰工程作业。
该商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本月对外发生一笔混合销售业务,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户安装,这批建筑材料的购入价是100万元,该商店以115万元的价格销售并代为安装,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营业税税率为3%)?
企业实际增值率=(115-100)÷115×100%=13.04%
而D=3%÷17%×100%=17.6% (注:D为营业税率与增值税率之比;参见上一节的原理分析部分),企业实际增值率小于D,选择缴纳增值税合算,可以节税0.9万元[115×3%-(115×17%-100×17%)〕。
也就是企业应当设法使货物的销售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案例2]
某建筑公司主营建筑工程施工业务,同时也兼营建筑材料的批发。
当年承接某单位的办公大楼建造工程,双方议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合并定价,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
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在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按市场价折算为1 000万元,但该公司实际进价为800万元,工程建筑施工费为200万元。
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营业税税率为3%)?
建筑材料销售的实际增值率=(1000-800)÷1 000×100%=20%
D=3%÷17%×100%=17.6%
企业实际增值率大于D,应当筹划缴纳营业税。
即要使该公司当年总的营业额中应税劳务占50%以上,这样可以节税32万元[(1200×17%一800×17%)一1200×3%〕。
[案例3]
某建筑装潢公司销售建筑材料,并代顾客装潢。
2000年11月,该公司承包的某项装潢工程总收入为120万元,为装潢购进材料为100万元(含17%增值税),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畅,装潢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
问如何为该公司税收筹划?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30万元,则如何筹划?
(1)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20万元:
D=(120一100)÷120×100%=16.67%
该公司含税销售额增值率16.67%<17.65%(增值税节税点),该项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可以节减税收。
应纳增值税税额(V AT)=120/(1+17%)x17%-100/(1+17%)x17%=2.91(万元)
应纳营业税税额(BT)=120×3%=3.6(万元)
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税=3.6-2.91=0.69(万元)
所以,如果该公司经常从事混合销售,而且其混合销售的销售额增值率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小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节税点的,就要注意使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占其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2)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30万元:
D=(130-100)÷130×100%=23.08%
该公司含税销售额增值率23.08%>17.65%(增值税节税点),该项混合销售缴纳营业税可以节减税收。
应纳增值税税额(V AT)=130/(1+17%)x17%-100/(1+17%)x17%=4.36(万元)
应纳营业税税额(BT)=130×3%=3.9(万元)
缴纳营业税可以节税=4.36-3.9=0.46(万元)
所以,如果该公司经常从事混合销售,而且其混合销售的销售额增值率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大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节税点的,就要注意使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小于其全部营业额的50%.
三、结论与启示
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低税负税种的目的。
因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纳税人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纳税人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能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则缴纳增值税;反之若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则缴纳营业税。
在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中还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需要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税务机关加以确定。
所以,希望通过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来节税首先要得到税务机关的确定;混合销售缴纳哪种税,也要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2)我国税法规定,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即使同时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也应作为兼营而不作为混合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