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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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7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修订稿
稿)
(修订
一、薪酬方案设计的基本思路
1、薪酬方案充分体现短期和长期激励相结合,个人和团队利益相平衡的设计要求。在保障股东利益、实现上市公司与管理层共同发展的前提下,吸引与留住优秀管理人才。
2、激励方案注重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充分保障方案实施的可操作性。
3、高管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奖励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年薪已经涵盖了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补贴和福利性收入。绩效奖励根据公司完成董事会经营目标情况计算。
4、本方案所涉及的财务指标应为年终审计报告数据。
5、本方案所指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直接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6、其他特殊奖励以及股权激励方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制订。
二、薪酬结构
(一) 基本年薪
总经理基本年薪为18万元。其他高管人员基本年薪为总经理的60%~80%,比例系数由总经理提出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确定。原则上,两年内不调整基本薪酬标准。
(二) 绩效奖励
1、根据董事会目标完成情况确定绩效奖励
公司经营目标由董事会下达,经营目标分两部分:1、财务指标,以合并报表的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三个为主要考核指标。2、以企业战略发展目标为导向的指标(该项指标折算成财务指标的比例原则上按10%-15%折算,如:有具体定义的科研投入,固定资产投入等等,具体由董事会在年度经营目标中下达),该指标对上述财务指标进行调整后作为考核计算依据。
(1)根据“以企业战略发展目标为导向的指标”调整后的实际利润总额完成
值低于考核指标值80%时,不得提取绩效考核奖励。
(2)实际利润总额完成值达到考核指标值80%以上(含80%)时,绩效奖励按
以下比例分段提取:
A、完成的利润总额在考核指标100%以内(含100%)部分,按调整后的合
并报表利润总额的1.5%提取绩效奖励;
B、完成的利润总额超过考核指标100%~120%(含120%)之间部分,按调
整后的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2%提取绩效奖励;
C、完成的利润总额超过考核指标120%以上部分,按调整后的合并报表
利润总额的1%提取绩效奖励;
(3)其他任一指标完成值低于考核指标值80%时,绩效奖励按(2)款对应
值的80%提取;如两项指标完成值均低于考核指标值80%,绩效奖励按
(2)款对应值的64%提取。
2、根据综合达标考评情况调整绩效奖励
每年,公司大股东和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组成考评组,对高管层的团队工作进行综合达标考评。
高管人员最终的绩效奖励总额为前述绩效奖金计算结果乘以考评系数。
考评方法详见《附件1:高管层综合达标考评方法》。
3、绩效奖金的分配
绩效奖金根据不同岗位的各位高管对董事会经营目标完成的贡献程度设置个人贡献系数。具体贡献系数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总经理的贡献系数为0.2左右,其他高管人员的贡献系数由总经理拟定并报请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确定。若高管人员年终个人考核不合格,其比例系数相应下调。全体参与绩效奖金分配的高管贡献系数之和不超过1。
高管个人绩效奖金额为绩效奖励总额与个人贡献系数的乘积。
4、当下列任一情况出现,绩效奖励全部取消:
(1) 高管层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公司巨大经济损失(当年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5%);
(2) 发生重大产品质量、环保、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或涉及违法违纪或在媒体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3) 其他严重违规违纪事件,受到国家有关部门查处。
三、薪酬发放
(一) 基本年薪发放
基本年薪的72%按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剩余部分作为高管层管理保证金,如当年公司实现盈利,于次年一次性以现金形式发放(以年终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二) 绩效奖励的发放
1、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年度经营目标及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及综合考评结果,计算当年绩效奖励总额。
2、当年绩效奖金在该年年度报告公示后,一次性发放。
四、方案实施
1、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考核实施。
2、因非可控的重大因素影响当期公司经营状况时,董事会有权对绩效年薪作出相应调整。
3、执行本方案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本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再享受本公司和下属子公司的其他货币性福利,有关劳动保险等福利待遇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本方案自实施后,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发展需要进行修订。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1月
附件1:高管层综合达标考评方法
综合评价是为了考核高管层完成管理目标的情况。由公司大股东、董事会以及监事会成员组成考评组,按照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院管干部年度考核评价办法(由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人力资源部另行制定)对公司高管层的团队工作进行综合达标考评打分。考评系数即为得分除以100。
上海消防器材四厂诉上海东方安全设施公司、上海《人民警察》社读者服务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二支行担保纠纷案-
(2000)卢经初字第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消防器材四厂,住所地上海市虹梅路1701号。
法定代表人刘沪生,厂长。
委托代理人经树人,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方安全设施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绍兴路21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季兆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人民警察》社读者服务部,住所地上海市绍兴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周伯钦,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二支行,住所地上海市人民路261号。
代表人纪万林,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民豪,该行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