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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国际贸易中的质量纠纷1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宁红玲律师

一、区分质量争议与风险转移

货物出现的与合同不符的品质问题,是否是货物本身的内在质量问题,

要求卖方承担质量瑕疵保证责任及违约责任;还是属于风险转移问题,即

是货物本身质量以外的问题导致其品质发生变化:如海上运输、仓储条件、包装、潮气、自然原因等引起的风险以及其他人为风险。因此,分析和判

断一个货物是否属于质量问题,还是属风险转移问题,非常重要。

国际货物买卖离不开运输,特别是海上运输。CIF和FOB买卖下,运输

风险在货物越过装运船的船舷时转移给买方。但风险归风险,如果货物本

身根本就承受不了这正常运输,这就不只是风险了。“风险指可能发生的

损失,是一种意外,而非是一定会发生的事情,故无可避免的正常的损耗,不构成风险。”①该风险转移规则主要是针对海运或内河运输过程中可能

遇到的货物灭失、毁损等风险作出的,涉及买卖过程中的风险分担,但货

物风险的转移并不影响卖方对货物瑕疵的担保责任。卖方必须保证交付时

货物本身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如果有证据证明卖方在装运港确实交付了

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货物,则即使货物的风险已经转移至买方,卖方也

不能因此免除货物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对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第36条也有明确规定。

案例1:装运一批黄豆,专家证明只要水分超出14%,在该航次(时间长短、天气、温度等)半途黄豆无法避免发热、出汗与损坏。检验证明,卖

方的黄豆确实超过了14%的含水量,带来不可避免的质变与损害,这风险不能让买方来承担,保险公司也不必赔偿。

二、货物质量争议的检验

案例2:2006年7月24日,德国公司与昆明公司签订脱水葱买卖合同。2006年10月2日,货物抵达德国仓库。德国公司委托德国官方检验机构对该批货物进行农残检验,发现该批货物所含的杀虫剂甲胺磷明显过量,不

符合德国食品法规,无法在德国市场使用。德国公司遂起诉昆明公司,要

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庭审中,昆明公司以其提供的《检验

证书》等文件,试图证明其货物符合约定。买方抗辩,根据《出口脱水蔬

菜检验规程》(SN/T 0230.1—93),出口脱水蔬菜检验一般规程中并不包

含对甲胺磷的检验,且《检验证书》中对农残及甲胺磷只字未提。且双方

在合同、《货物购买的一般条款》以及《一致性声明》中明确约定,货物

必须符合德国和欧盟的相关法律法规,即货物品质合格与否,应当以德国

和欧盟的相关食品法律衡量,《货物购买的一般条款》第2.3条明确约

定,货物在接收时必须对其是否正确与合适进行检验,原告必须在合理的1/s/blog_7190eb8e0100xxvs.html,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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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内对货物的品质或数量进行检验。可见,货物的检验权依约归属于原告,原告有权按照德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德国的检验标准进行检验。法

院最后支持了德方的诉讼请求。②

(一)检验的权利主体及检验时间

由哪一方来检验,首先看合同的约定。在双方当事人对检验条款未做约

定时,应依据国际贸易惯例中的有关规定来判断。根据《华沙-牛津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如果买方没有被给予检查货物的合理机会和进行

这种检查的合理时间,那么不应认为买方已经接受了这项货物。这种检查

是在货物到达买卖合同规定的目的地进行,还是装船前进行,可由买方自

行决定。在完成此项检验后三天内,买方应将他所认为不符合买卖合同的

事情通知卖方。如果提不出这种通知,买方便丧失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

检验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何谓“合理时间”,见下文。《联合

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规定:“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

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

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

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二)不同检验机构检验结论的有效性

检验包括出口国产地起运前检验,装运前检验,进口国卸货后检验,及

出口国装货地检验,进口国目的地复检等方式,买卖双方可以协商选择适

用哪种检验方式。除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商检,很多国家还通过立

法规定必须经过商检程序的商品,由国家机构或国家授权的独立检验公司,对该类商品进行检验,称为法定检验。商品检验证书是双方进行索赔、证

明情况、明确责任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

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

货物”。可见,检验的主体很多,买卖双方可以自己检验,也可以由法定

的或其他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从证据效力来看,首先是双方

的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定的或其他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

的检验结论效力比买卖双方个人进行检验的结论效力要高,但买卖双方尤

其是买方的检验结论及通知对于其解约权和索赔权具有重要意义,相关论

述见下文。

(三)如何对检验结论进行攻击?

即使是双方约定的检验为最终检验,也并不是无懈可击。如检验标准不

是双方约定的标准,检验程序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检测报告显示的样品来

源不明确,不能确定样品为被告所提供,检测报告存在内容矛盾之处等等。还有,仅仅对邮寄样品检测,而未对大货(即目的港集装箱内的货物)进

行拆箱检验,不能说明全部货物有质量问题等等。

(四)如何规避检验的风险

规避检验的风险,最好双方对检验作出明确的约定,约定中不仅应当明

确检验权的归属,还要约定检验的时间,检验的标准(如国内标准或国外

标准),检验结果通知的时间及方式等等。

此外,还要订立科学周密的品质条款。一是订好品质条款要根据进口或

出口商品的特性,选择合适的品质表示方法。凡是能用科学的指标界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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