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关于人体克隆技术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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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关于人体克隆技术的立法内容摘要:人体克隆技术作为一项新兴的科学技术,自其产生之日起,就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论,那我国立法应如何对待人体克隆技术或克隆人呢?本文将法学和生物学相结合,并参照外国做法,分析人体克隆技术的合法性问题及人体克隆技术对法理造成的冲击,以及我国关于克隆人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人体克隆技术克隆人法律关系立法现状立法建议
正文:人体克隆技术作为一项新兴的科学技术,因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自其产生之日起,就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其技术研发与应用涉及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各国现存的法律规范体系中缺乏相应的解决对策,由于克隆人可能带来复杂的后果,一些生物技术发达的国家,现在大都对此采取明令禁止或者严加限制的态度。那我国的立法应如何正确对待人体克隆技术和克隆人呢?
一、克隆技术的定义及发展
克隆是英文“clone”的音译,是利用生物技术由无性生殖产生与原个体有完全相同基因组之后代的过程.科学家把人工遗传操作动物繁殖的过程,这门生物技术叫克隆技术,含义是无性繁殖。
克隆技术在现代生物学中被称为“生物放大技术”,它已经历了三个发展时期:第一个时期是微生物克隆,即用一个细菌很快复制出成千上万个和它一模一样的细菌,而变成一个细菌群;第二个时期是生物技术克隆,比如用遗传基因――DNA克隆;第三个时期是动物克隆,即由一个细胞克隆成一个动物。克隆绵羊“多利”由一头母羊的体细胞克隆而来,使用的便是动物克隆技术。哺乳动物的克隆成功意味着人体克隆的可能性,因而才引起全球性轰动。一种可能性是治疗性克隆,即通过克隆技术把病人的体细胞核移植到去核卵细胞中,使其发育成囊胚(早期胚胎),从其中提取胚胎干细胞,利用其多能性诱导分化培养成特定细胞和组织,用于对严重疾病的治疗,可避免发生免疫排斥。它的重要前提是:胚胎必须是治疗不育症夫妇多余的或自愿捐献的,胚胎实验只能在发育14天内进行,只能以疾病的治疗为目的。为什么要进行胚胎实验呢?因为全能干细胞只能在早期胚胎中获取,而全能干细胞有无限分化和增殖的潜能,可分化成全身200余种细胞类型,利用它来培育人体细胞和组织,将为疾病治疗提供广阔前景。
另一种可能性就是通过克隆技术进行人的人工无性生殖,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克隆人”。
二、克隆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克隆人不同于自然人,那是否和自然人一样享有同样的权利义务呢?如果不是,他们又应该处于怎样的法律地位呢?这是关于克隆人的立法中所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一)克隆人对亲属法的影响
1、克隆生殖彻底改变了传统的亲子关系。在克隆的情况下,提供遗传信息的人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父母,希望得到“克隆人”的人可以使用自己的或他人的体细胞生育,这种情况下所生育出的人对于提供者来讲,已不是传统自然家庭意义上的子女,如用自己的体细胞生育的克隆人似乎是更接近于本人的复制品,用他人如近亲属的体细胞,克隆人与细胞提供者既不是亲自关系,也不是兄弟姐妹的关系,他们更类似于一卵多胎的同胞,但又存在代间年龄差,这更与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大相径庭,而无法确定。
2、克隆人的血缘关系不是来源于两方——血缘父母,而是仅来源于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如按血缘关系模式确定其身份,势必形成与传统亲属关系完全不同的单系亲属关系,即只有体细胞提供者的一方的“血缘父亲”或“血缘母亲”。
3、克隆人的监护问题也无法确定。因为依现行的监护法律制度,监护人都是限定于一定范围内的亲属,而克隆人却存在依细胞提供关系形成的体细胞提供者为克隆人的“生物学父母”,依代孕关系形成的代孕者为克隆人的“代孕母亲”和依法律拟制形成的声誉需求者为克隆人的“社会父母”,这样错综复杂的关系。而此时由谁行使对克隆人的监护职责也就变得非常复杂。
(二)克隆人人格权的确定遇到的问题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各种权利,这里的民事主体主要指自然人,而克隆人由于与细胞提供者、孕育者和声誉需求者的特殊关系,因而决定克隆人的人格权的保护有其特殊性。
1、克隆人的外貌特征与其体细胞提供者的外貌特征完全相同,可以说仅从外观
的角度难以区分二者,那么如果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或预先未告知对方的情况下,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甚至出现恶意使用的情况,则这时应如何保护其利益呢?
2、克隆人和体细胞提供者在行使隐私权的过程中,是否有必要对涉及双方共同利益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呢?如果此时一方行使权利的过程,可能在客观上侵害了另一方的利益,那么又应如何衡量这两种利益,对谁加以保护呢?
3、对克隆人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侵犯可能更多来自于家庭、社会,其手段可能也会更多地表现为舆论因素。
(三)克隆生殖和生育权的关系。
有学者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夫妻双方丧失生育能力及无法通过人工辅助生育方法生育后代,那么克隆是唯一可以使他们拥有子女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克隆就是一种生育行为,而生育权是许多国家的法律甚至宪法所明确规定的基本人权。因此,不育夫妇享有克隆自己以生育后代的权利。但是克隆并不同于传统的生育(即精子不和卵子结合),因此是否能在法律上将它定义为一种“生育”也是值得研究的。
(四)克隆还会涉及其它与亲属身份有关的法律问题。
如刑法中某些罪名只能由特定的亲属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诉讼法中特定的亲属关系构成回避的原因、劳动法中特定的亲属才能享有相应的保障以及国籍法中特定的亲属关系可以成为人籍的条件等等。而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必须先确定克隆人的法律身份和地位。
三、中国关于克隆人的立法现状
在克隆技术的控制方面,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立法。但在已经出台的个别行政规章中却已经明文涉及了克隆人的问题。2003年12月由科技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的《人胚胎干细胞伦理指导原则》第4条明文规定:“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不仅如此,该《指导原则》还就从事治疗性克隆人研究(亦即人体胚胎干细胞研究)的条件与程序等作了明文规定。此外,在卫生部2003年8月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也对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人员之行为准则作了规定,其中第15项明文规定:“禁止克隆人”。就此来看,我国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