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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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典

第42卷公众健康与福利

第55章国家环境政策法

(1969年制定)

第4321条国会的目的宣言

本法的目的在于:宣示国家政策,促进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充分和谐;努力提倡防止或者减少对环境与自然生命物的伤害,增进人类的健康与福利;充分了解生态系统以及自然资源对国家的重要性;设立环境质量委员会。

第4322条至第4330条(原文略)

第一节政策与目标

第4331条国会国家环境政策宣言

鉴于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一切构成部分的内在联系具有深远影响,尤其在人口增长、高度集中的都市化、工业发展、资源开发以及技术日益进步所带来的深远影响,并鉴于恢复和保持环境质量对于全人类的福利与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性,国会特宣布:联邦政府将与各州、地方政府以及有关公共和私人团体合作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手段和措施,包括财政和技术上的援助,发展和增进一般福利,创造和保持人类与自然得以共处与和谐中生存的各种条件,满足当代国民及其子孙后代对于社会、经济以及其他方面的要求。

为执行本法规定的政策,联邦政府有责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并与国家政策的其他基本考虑相一致的措施,改进并协调联邦的计划、职能、方案和资源,以达到如下目的,即国家应当:1.履行每一代人都作为子孙后代的环境保管人的责任;

2.保证为全体国民创造安全、健康、富有生命力并符合美学和文化上的优美的环境;

3. 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环境,不得使其恶化或者对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引起其他不良的和不应有的后果;

4 保护国家历史、文化和自然等方面的重要遗产,并尽可能保持一种能为每个人提供丰富与多样选择的环境;

5谋求人口与资源的利用达到平衡,促使国民享受高度的生活水平和广泛舒适的生活;

6.提高可更新资源的质量,使易枯竭资源达到最高程度的再循环。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对环境改善与保护。

第4332条机构合作报告;提供资讯;建议;国际与国内的合作国会授权并命令国家机构,应当尽一切可能实现:

1.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以及公法解释与执行均应当与本法的规定相一致。

2.所有联邦政府的机关均应当:

(1)在进行可能对人类环境产生影响的规划和决定时,应当采用足以确保综合利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环境设计工艺的系统性和多学科的方法。

(2)与依本法第二节规定而设立的环境质量委员会进行磋商,确定并开发各种方法与程序,确保在做出决定时使得当前尚不符合要求的环境舒适和环境价值。能与经济和技术问题一并得到适当的考虑。

(3)对人类环境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各项提案或法律草案、建议报告以及其他重大联邦行为,均应当由负责经办的官员提供一份包括下列事项的详细说明:

①拟议行为对环境的影响;

②提案行为付诸实施对环境所产生的不可避免的不良影响;

③提案行为的各种替代方案;

④对人类环境的区域性短期使用与维持和加强长期生命力之间的关系;

⑤提案行为付诸实施时可能产生的无法恢复和无法补救的资源耗损。在制作详细说明之前,联邦

负责经办的官员应当与依法享有管辖权或者具有特殊专门知识的任何联邦机关进行磋商,并取得他们对可能引起的任何环境影响所做的评价。该说明评价应当与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标准所相应的联邦、州以及地方机构所做的评价和意见书的副本一并提交总统与环境质量委员会,并依照美国法典第五章第552条的规定向公众公开。这些文件应当与提案一道依现行机构审查办法的规定审查通过。

(4)1970年1月1日以后,在州补助金计划资助下的任何联邦重大行为,因下列情形而由州机构或者官员准备执行的,亦应当依第3目的规定提供详细的说明书:

①由州机构或者其官员作为责任者对全州的此类行为享有管辖权的;

②由经办联邦官员提供指导并参与准备工作的;

③在核准与采用前,由经办联邦官员独立评价说明书的;

④在1976年1月1日以后,对其他州或联邦土地管理的实际行为或者可能对州或联邦土地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替代方案,联邦经办官员应当提出初步通知书并要求其提出意见。对这类行为的影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准备有关书面的影响评价与意见书,并编入详细说明书内。

执行本项所规定的程序并不减轻联邦官员对整个说明书范围、目标、内容以及本节的任何责任,即本项规定不影响由州政府机构制定缺乏全州性管辖权的说明的合法性。

(5)研究、制定并阐述适当的替代方案,并推荐给那些有关选择利用现有资源但至今尚在激烈争论的提案。

(6)确认环境问题具有世界性和长远性的特点,并与美国的外交政策相一致,为预防和阻止人类世界的环境质量衰退而倡议、决议扩大国际合作,并计划对国际合作给予适当的支持。

(7)对各州、县、市、机关团体与个人提供关于有益于恢复、保持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建议与资讯。

(8)在制定和开展资源开发的计划中提倡和使用生态学资讯。

(9)协助依照本法第二节规定而建立的环境质量委员会的工作。

第4333条与国家环境政策一致的行政程序

所有联邦政府机构均应当对其现有的法定职权、行政法规定以及各项现行政策和程序进行一次清理,以确定其是否存在有妨害充分执行本法宗旨和规定的任何缺陷或矛盾,并应当就清理结果在不迟于1971年7月1日以前,向总统报告其职权和各项政策符合本法所规定的意图、宗旨和程序。

第4334条联邦机构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4332条或者第4333条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联邦机构下列具体法定义务;

1.遵守环境质量的规范或标准;

2、与其他联邦或州机构相协调或进行商量;

3.根据其他联邦或州机构的建议或证明,采取或禁止采取行动。

第4335条对现行职权的补充

本法所规定的政策与目标,性质上属于对联邦各机构现行职权的补充。

第4336条至4340条(原文略)

第二节环境质量委员会

第4341条向国会报告;立法建议

总统应当自1970年7月1日起,每年度向国会提交环境质量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其中应当说明:

1国家各种主要的自然、人为或改造过的环境的状况与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空气、水(包括海域、海湾及淡水)以及陆地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森林、干地、湿地、山脉、城市、郊区及乡村环境);2前项规定的环境质量、管理与使用,在当前与未来的发展趋势,以及这种趋势对国家的社会、经济与其他需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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