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溢油的风险与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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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溢油的风险与预防
摘要: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费国,其中90%以上的进口石油是通过海上船运来实现的。由于各类海上交通事故、船员操作失误及违章排放现象等的存在,使得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存在着极大的溢油污染风险。本文试图从船舶溢油的风险、危害及预防等方面对船舶溢油造成污染的预防工作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希望能对减少和避免溢油污染事故的发生和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起到一些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船舶溢油风险预防
一、前言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石油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石油的产出跟不上经济增长的需要。因此从1993年开始我国已由石油出口国转变成了石油进口国,此后,石油进口量一直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费国,其中90%以上的进口石油是通过海上船运来实现的。石油水上运输量的增加,使船舶发生溢油事故的风险也随之增大。2002年11月13日,载有约7.7万吨重燃油的巴哈马籍“威望”(PRESTIGE)号油轮在西班牙象利西亚省外海搁浅溢油,对西班牙200多公里的海岸线造成严重污染。这起事故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严重的燃油泄漏事故之一。随着大型、超大型油轮进入我国水域频率的增加,这种特大溢油事故的隐患也在增加。由于中国对船舶污染的防治能力上落后于发达国家。因此,有人曾经预言:“中国海域可能是未来船舶溢油事故的多发区和重灾区”。因此,如何防止船舶溢油造成水域环境的污染必须引起我国有关部门及船舶防污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
二、溢油对人类的危害
石油是不溶于水的化合物,进入海洋中的石油会在海面上形成大面积的油膜,影响了大气中的氧气进入海水中和海洋对大气中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吸收,使温室气体相对增多,进一步使全球变暖。漂浮在海面的油膜降低了光的通透性,影响海区的海空物质交换,从而使海洋产氧量减少,海洋生物多被窒息而死。海鸟特别容易受到石油的污染。海鸟的两层羽毛一起为鸟儿保暖和防水。当石油附着在鸟身上时,会快速破坏羽毛的防水和保温性能,导致大多数海鸟死于饥饿,溺水和低体温。海洋石油污染对周边海洋渔业,特别是贝类及养殖业的危害是毁灭性的。油污会玷污渔网、养殖器材和渔获物;受污染的鱼、贝等海产品难以销售或不能食用。此外,原油溶解后的分散状态和乳化状态所造成的污染,是由油膜经溶解、分散等一系列过程转化而来的,这一过程极易产生多种有毒化合物质。更为严重的是,海面浮油内的一些有毒物质会进入海洋生物的食物链,进而影响人们的健康。据分析,被污染海域内的鱼、虾等生物体内的致癌物浓度明显增高。这一方面毒害海洋生物本身,另一方面可通过食物链最终聚集在人体内,从而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三、船舶溢油的预防
1.船舶溢油的来源。
海洋船舶油类污染按照其产生的来源可分为两种:海上船舶事故性溢油和操作性溢油。事故性溢油是指船舶发生碰撞、搁浅、爆炸、沉没等海难事故导致石油类物质溢入海洋造成的污染。操作性溢油是指船舶在油类装卸作业过程中或在靠泊、锚泊、航行途中船员因过失或故意地将船舶含油污水排入海域或港区水域的行为。船舶的排放行为可分为合理排放和非法排放。合理排放是指船舶排放的污染物质未超过有关公约、法规的标准,只造成轻微污染的行为;而非法排放是指船员操作不当或故意违章导致船舶排放的污染物质含量超过了公约法规等限定标准的行为。
2.事故性溢油的预防
统计资料表明,约占80%的海上交通事故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因此,船舶驾驶人员的素质高低对于减少事故的发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减少事故性溢油的发生可从完善海事立法和强化船员管理两方面着手。
2.1完善海事立法
国际海事组织(IMO)在船舶油污防范(即防污)方面制订了下列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1972年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LDC 1972》)、《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CIS 1969》)和《1973年国际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CIS PROT. 1973》)等。国内立法方面。为了履行国际公约缔约国的相关职责及做好本国的船舶防污染工作,我国分别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经9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已经修订)、《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规范》等。
2.2强化船员管理
船员必须持有与其所服务船舶种类、吨级、航区、职务等相符的有效的适任证书上岗,通过相应的特殊培训并持证;必须建立对国家人民的财产、生命和环境高度负责的责任心,切实遵循主管机关依法颁布的各项海上安全和防污染法规;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谨慎驾驶,减少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船舶万一发生海事致有沉没危险时,船员离船前应当尽可能关闭或堵塞相关的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和通气孔等,以减少或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
2.3操作性溢油的预防
船员必须认真履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定,从事油类装卸作业时,必须对照《船/岸安全作业检查表》的内容逐一落实各项检查项目。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从事涉污作业之前,必须按规定报经海事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船舶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等时,必须严格遵循有关国际公约或国内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船舶在进行涉污作业后必须按要求如实进行记录。海事部门平时应加强对船员的违章排污行为、涉污记录及实操能力等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章,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分、罚款、扣证甚至吊销证书的处罚。为了强化对人为因素的控制,海事部门同时应对船舶所有人的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的运作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
四、结束语
对于船舶溢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海事部门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强化对船员的培训教育和监督检查,船员必须建立对国家人民的财产、生命和环境高度负责的责任心,切实遵守主管机关依法颁布的各项海上安全和防污染法规,尽可能设法减少和避免各类海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的发生。国家、海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码头)和船舶等应建立并健全各级溢油应急反应体系,并应定期进行溢油应急演练,做到有备无患,万一发生溢油事故时,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设法让人类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人类的生存环境和谐相处,以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
参考文献:
[1]《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