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变迁中的法律演进——解读《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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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迁中的法律演进——解读《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法论》

社会变迁中的法律演进——解读《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

作者简介:杨黎(1983——),女,四川西昌人,西南政法大学2006级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

【摘要】本文从法社会学的视角,以社会变迁与法律模式的互动关系为问题意识,解读了法社会学经典之一的《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一书的研究方法和基本理论。文章认为,该书的诞生与60年代美国深重的社会危机和现代法理学的理论混战背景密切相关,作者采用了既是社会科学策略又是发展模式的“三种形态法律模型”的方法试图解决社会和理论的双重危机。三种类型的法律模式是社会变迁的产物,有其发展条件与内在发展动力。三种法律模式之间有辩证的连续性。法律从社会中获得存在根据,同时也是社会变革的积极影响力量。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既是经验的存在,也是价值的选择,同时也是逻辑的勾连,这种关系是一种历史和逻辑的统一。

【关键词】社会变迁法律模式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回应型法

法社会学认为,法是社会的产物,一切法律现象都属于社会现象。法律作为社会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生成、发展,都有一定的条件和过程,受到社会变迁的影响;同时,作为社会控制/调整重要手段的法律体系又是在这一阶段的社会本质的表征,解决社会所面临的问题并满足社会需求,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我们应当在社会与法律的互动场景中理解法律、涉及法律制度。因此,法社会学必须关注这样的问题:法律应当怎样与社会互动,积极应对具体的历史场景,并从中寻找自我存在的根基和内在动力?法律如何在解决现实问题的进程中自我完善?不同的社会形态与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有着怎样的关联?什么样的法律模式能够从社会变迁中产生出来并回应这种变迁的需要?美国当代著名的社会学家塞尔兹尼克与诺内特的著作《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就对社会变革中的法律模式进行了探讨,其研究方法及其结论对于我们理解以上问题具有独特而重要的意义①。本论文将主要以文本解读的方式梳理此书的研究方法、研究脉络和理论启示。

一、本书写作的社会背景与学术期待

该书成于1978年,其直接应对的现实问题即是美国20世纪6、70年代的社会动荡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与权威危机。

“民权、贫困、犯罪、民众抗议、城市骚乱、生态破坏以及滥用权力等汇集在一起,并作为社会问题,构成了前所未有的当务之急。”[1]作者在本书一开头就表明了理论研究对社会、历史任务的担当态度,并由此构成了独特的问题意识。60年代出生的美国人被成为“垮掉的一代”,那正是美国社会价值观紊乱、信访与道德失落、玩世不恭的嬉皮士盛行、种族隔离与冲突严重、社会矛盾激化的混乱年代,社会民主运动与群体性骚乱并存。社会危机重重并亟待法律秩序的重新建构。

在种种危机气氛中,美国社会又夹杂着一种重大转型的倾向:即由近代以来的国家/主权本位向以市民社会为本位的社会结构转向②,介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第三部门”兴起,公共利益期待获得充分的表达与实现,同时呼唤让这种公共利益进行表达并参与决策的公共领域的构建。这在本书第四部分论述“回应型法”时也有所体现,例如作者提到的“法律将权威导向民间的制度安排”[2],“诉讼逐渐成为团体组织可能借以参与决定公共政策的一种工具”[3],“社会辩护在美国的兴起,……使公共政策的发展和实施有了一

些新的支座,……群体诉讼为表现社会利益开辟了道路”[4],“主权这一象征被削弱,并让位给由一些各具使命与公众的公共团体所组成的松散集合的景象”[5],“如此表达的调整是一种阐明公共利益的机制”[6]……

字里行间无不透露着这种倾向的信息。这必然出现多元文化的社会格局,各种社会团体在公共决策的空间中进行利益的博弈,必须有一整套的制度保障这种过程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法律如何从国家控制转向社会调整以协调各种利益的冲突成为本书的又一个重要问题。

正是社会危机与多元化倾向导致了公共权威的消解,这种权威衰弱引发的混战不仅体现在政治共同体的实际运作方面,还体现于社会舆论与学术论战中。在社会改革的未来方向方面,当时的美国社会对待“法律与秩序”“自由与控制”的态度是非常矛盾的。一些人维护法律的封闭性的“风险小”的观点,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另一些人则强调机构弹性与开放性的“风险大的”观点,接受挑战与无序状态,本书的作者就是在这样两难的抉择中力图选择一条折衷的道路。同时,作者一定也受到了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为代表的、现代西方法理学各个流派之间以及它们内部的各种论战的影响。作者有关三种法律模式的理论不仅与这些法学理论有着极深的渊源,并且试图通过一种社会科学策略整合这些看上去混乱而矛盾的理论③。总之,作者希望改变混乱的局面,通过理论的研究获得社会意见的一致性,重建正统性,让社会能够朝着一个目标迈进。

同时作者指出,正是法律以及法学理论与这些复杂的社会现实脱节而导致了法律的无力和法理学理论的危机。当时,法律制度的正统性遭到怀疑,甚至被人们批判为特权者们借用法律看似当然的正义秉性和更为复杂精细的规则工具而达致不正义的结果,目的的手段偏离了最终的目的,法自身存在的根据危在旦夕,这一切都促使作者思考社会与法的关系问题。

二、本书的研究方法与视角——一种社会科学策略与发展模型

(一)一种社会科学策略——整合法学理论与保持问题意识

作者在定义法律和理解不同法律模式时提倡一种“变化的态度”,将法律经验看作“可变的和场合性的”,将法律秩序认为是“多维事物”,将各种纬度视为不同法律模式的特征和要素,即法律的变项。不应该空谈这些变项与法律的必然联系,而是思考这些因素与法律联系的程度和条件。[7]该思路类似于这样一种数学函数式:y=f1(x1)+f2(x2)+f3(x3)+……+f(xn)。其中,y就是不同的法律模型,x1、x2、x3直至xn可以被替换为强制、国家、规则、道德、政治等一系列影响法律的社会因素,而f1、f2、f3直至fn则是这些要素对与法律结合的不同方式和对法律产生的不同影响,要素与他们同法律的结合方式极其影响的不同排列组合就构成了不同的法律模式,本书中的法律的三种形态正是采用这一方法而归纳出来的。这种典型的法社会学研究方法对于从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实中迅速抽出要素并讨论它们与法律的互动关系极其有效!而过去那些实证主义法学或新自然法学则采取了“一维”的视角研究法律,他们只关注函数中的x1或者x2这一个或二个变量对y的决定性作用。支配他们选择某一变量的是他们各自所处时代的问题意识和理论框架,由于他们没有理解其它学者作出的定义背后所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导致他们非此即彼地对待彼此的法律定义,从而引发了同一学派看似矛盾的理论和不同学派间激烈的“伪问题”的讨论。作者指出,如果采用以上的策略,将各种冲突的理论“解释为是对法律经验的不同类型的说明”[8],那么就可以更好地理解并整合他们,同时恢复法理学的经典问题,保持对那些问题意识的关注。从而,各种法理学理论都可以被视为是不同社会条件下对不同变量的阐释,他们都可以被运用于解释社会变迁与法律模式。在作者分析“自治型”法时对哈特规则理论的运用就是例证。

(二)一种发展模型——从社会中寻求法律模式的内在动力和发展方向

作者采用以上策略归纳出“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这三种法律模型时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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