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变迁中的法律演进——解读《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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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迁与法律变迁的一般理论

社会变迁与法律变迁的一般理论

社会变迁与法律变迁的一般理论作者:王瑞来源:《大观周刊》2013年第03期摘要:任何的法律发展都建立在社会发展之上,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是由经济与社会铸造而成,都深刻地蕴涵在一个社会的结构之中,法律的生成与演进是与社会及其变迁密切相关的,社会调整与变迁也必然最终引发法律秩序的调整与变化。

关键词:社会变迁法律变迁关系西方法律社会学派的著名代表人物埃利希曾在《法律社会学原理》一书的序言中指出:“在当代以及其他任何时代,法律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学或者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

”这基本上涵盖了法律社会学的全部精髓,质言之,法律的生成与演进是与社会及其变迁密切相关的。

看一看法律史就会明白,即使在国家已经掌握立法的时期,也从不缺乏巨大的法律变化,只是这种变化并非有制定法所导致,而是法律与社会在相互变革与崔动中个臻成熟。

一、法與社会变迁的关系法律不是一个自足的国王,也不仅仅是一套规则和概念的体系,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是由经济与社会铸造而成,都深刻地蕴涵在一个社会的结构之中,社会调整与变迁也必然最终引发法律秩序的调整与变化。

法律既引导社会变迁亦受社会变迁的影响,法律与社会在相互变革与崔动中个臻成熟。

1.法是社会变迁的反应法与社会变迁研究的先驱者弗利德曼(Wolfgang Friedman)教授曾经提出过如下命题:相对于社会变迁而言,法既是反应装置又是推动装置;在这两种功能中,尽管法对社会的被动反应得到了更普遍的认识,但法对社会的积极推动的作用正在逐步加强[1]。

上述命题揭示了法律与社会变迁的互动关系。

2.社会变迁与法制变迁之间关系的类型化另外一个也叫弗里德曼(Lawrence M. Friedman)的著名学者曾经对此作出了鞭辟入里的描述与分析认为,如果以变动的起源和结果为标准来考察对应于社会变迁的法制变迁,在理论上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他关系可以区分为四种基本类型。

第一,起源于围绕法律系统的外部环境的社会变迁影响到法律系统,并且与此相应的法制变迁仅仅限于法律系统的内部;第二,起源于法律系统的外部环境的变迁通过法律制度最终仍然作用于外部环境,即仅仅把法作为媒介的社会变迁;第三,不是由社会变迁引起的法制变迁,即变动的原因以及变动的影响都只发生在法律系统内部,外部环境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第四,由于法制变迁而引起的社会变迁,即起因在法律系统内部,但影响却波及外部环境[2]。

法治与社会变迁的不同路径

法治与社会变迁的不同路径

法治与社会变迁的不同路径作者:赵国阳殷世花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5期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

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系统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深刻影响着社会形态与走向,而社会变迁也需要法治的调整与回应。

社会变迁过程可反映出一个时代的法治思想,而各国的法治思想也会导致不同的社会变迁路径。

以英法为例,通过对近代英法社会变迁研究法治在两国的不同发展道路。

一、英国之渐进模式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也是最早制定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性法律国家。

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在与封建贵族斗争妥协的过程中虽未制定出一部系统、完整、成典的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但却分几步制定出了《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等资本主义宪法性文件。

贯穿其中的一个共同目标是限制王权、维护公民权利自由。

英国的法治观充满了自由气息,自由主导的法治目的在于保证个人自由与限制国家权力。

英国历史更多的是展示限制与反限制的制度设置和政治斗争如法院与议会的分离等。

自由是与权利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自由的本质在于认可和保障公民权利,而认可保障公民权利首先要有效控制和制约政府权力,这是宪政的基本要求和目标。

英国社会变迁是以渐近的方式前进,通过改良达到目标。

资产阶级通过执政实践陆续制订出有关成文的宪法性法律文件,逐步确立有关不成文的宪法惯例。

通过对传统权威的逐渐限制,形成判例法传统。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走的是一条渐进式道路,君主的权力渐渐得到限制,人民的权力不断扩大,推动宪政的主力始终是中间阶层,变革目的是限制王权、追求自由,是中层阶级的精英的自由,社会结构没有太大变化。

英国通过光荣革命把王权吸收到议会主权之中,传统的共同体制也通过自由结社的方式转变为新秩序的权力基础,从而使得社会中的政治现实十分接近法律上的假想现实。

而在法国两者之间十分尖锐。

二、法国之激进路径18世纪的法国处于革命来临前最黑暗的时刻。

随着封建王权与第三等级矛盾日益加剧,群众运动不断高涨终于导致法国腐朽封建制度瞬间坍塌。

《法律与社会变迁》课件

《法律与社会变迁》课件
法律与社会变迁的关联
法律与社会变迁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法律是社会变迁的重 要推动力量,同时社会变迁也会对法律产生影响,促使法律 的变革和发展。
法律与社会变迁的相互关系
社会变迁推动法律变革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原有的法律 体系可能无法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因 此需要不断地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社 会发展的需要。
跨国犯罪、国际争端解决等跨国法 律问题需要各国加强合作,共同应 对挑战。
创新驱动发展
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等领域的快速 发展为法律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适 应时代发展。
THANKS。
社会学理论还研究法律与社会变迁之间的互动关系,探讨法律如何推动或阻碍社会 变革。
法理学理论
法理学理论关注法律的本质、 目的和价值,探究法律与道德 、政治、经济的相互关系。
法理学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论认为法律是维护社 会正义和秩序的重要手段,随 着社会变迁,法律的价值和目 的也会发生变化。
法理学理论还研究法律与现代 性、全球化等宏观议题的关系 ,探究法律如何应对现代社会 的挑战和机遇。
法律技术发展
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 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将改变 法律服务的提供方式,提 高法律执行的效率。
法律改革与创新
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将推 动法律改革和创新,以适 应全球化带来的挑战和机 遇。
社会变迁对法律发展的影响
社会价值观的变化
随着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和个体权利意识的增强,法律将更加注 重保护人权和社会公正。
社会组织的发展
社会组织的发展是指在社会变迁过程中,组织不断壮大、优化和完善的过程。发 展的内容包括拓展组织规模、提高组织效率和增强组织影响力等方面,目的是更 好地服务于社会和满足人们的需求。

当代社会的法律变革与新法案趋势

当代社会的法律变革与新法案趋势
完善法律体系
新法案的出台有助于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和漏洞,完善法律体系,提 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推动社会进步
新法案往往针对社会热点问题或新兴领域,通过立法手段推动社会进 步和发展,如保障人权、促进创新、保护生态环境等。
应对国际挑战
新法案有助于应对国际挑战和跨国法律问题,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
当代社会的法律变 革与新法案趋势
目 录
• 引言 • 当代社会法律变革的主要内容 • 新法案趋势的主要特点 • 当代社会法律变革与新法案趋势的关联 • 当代社会法律变革与新法案趋势的挑战与机遇 • 结论与展望
01
CATALOGUE
引言
当代社会法律变革的背景
全球化进程加速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交 流与合作日益频繁,跨国法律问 题和国际法律冲突不断涌现,要 求各国法律进行相应变革以适应
引领未来趋势
新法案的制定和实施往往具有前瞻性和引领性,能够预示未来法律发 展的方向和趋势,为法律研究和实践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02
CATALOGUE
当代社会法律变革的主要内容
宪法和行政法的变革
宪法理念的更新
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构建
强调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推动宪法 实施和监督机制的完善。
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公共服务职能, 提高政府效能。
面临的挑战
01
全球化带来的法律冲突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相互交织,导致法
律冲突和适用难题不断增加。
02
技术进步对法律的挑战
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迅猛发展对传统法律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
如何有效应对技术变革带来的新型法律问题成为一大挑战。
03

法理学授课课件 第十五章 法律演进与法律发展

法理学授课课件 第十五章 法律演进与法律发展
制度的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 完善和自我发展。
关键与核心是法治观念的建立和法律 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二、意义 (一)可以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二)可以保持历史延续性、高起点上进 步
(三)在法律演进和发展过程中的意义是 法律继承与法律移植所无法取代的
(四)是法律移植、法律继承的前提
三、当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必要性 (一)相当多的法是与计划经济相联系,
北京理工大学
法理学
第十五章 法律演进与法律发展
第一节 法律的演进与发展的历史规律
一、法律演进的内涵 指法律制度在整体上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
的不间断,但却长期而缓慢的进步过程
二、法律演进与法律发展 法律发展是指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
的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 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 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
律,如两大法系之间
(二)落后国家吸纳先进国家的法律,如 古代日本对我国唐朝
(三)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 统一运动,如欧盟
在进行法律移植时应注意: (一)国外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与兼
容性
(二)外来法律的本土化
(三)法律移植的优选性
(四)法律移植的超前性
第四节 法制改革
一、概念 是指在基本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法律
具有浓厚的人治因素
(二)是使法律适应社会生活、与社会发 展同步的必要的制度创新机制
(三)发展民主政治要求进行法制改革
(四)是法制现代化的需要
四、法制改革的内容
(一)政治体制改革
核心是确立法律在国家中的至上地位 与最高权威,整个社会一体遵循 “法律的统治”
(二)法律体系的重构 重新认识法律部门的作用,承认公私法的

论中国社会转型期司法机关法律意识的变迁

论中国社会转型期司法机关法律意识的变迁

法律 意识 是社 会主体 对于法 以及法 律现 象 的态度 、 情
感、 意志 、 信仰 、 价等有关法律心 理要素 以及法律 观念 、 评 法 律思想 、 法律理念等法律意识形态要 素的总称 。中国社 会转 型期社会各个主体的法律 意识发生 了巨大 的变迁 。 由于司法 是解决社会 争议的最后一道 防线 , 是社会 的正 义之源 , 因此 司法机关 法律意识 的变迁 在社会法律 意识 变迁的过程 中起 着举足轻 重的作用 , 其代表着法律 意识 的发展水 平 , 预示着 法律意识变迁的发展趋势 , 引领着法律意识 变迁 的潮流。司 法机关法 律意识水平 的高低直接影 响着其 他社会主体 法律 意识发展水平的高低 , 其他社会主体法律意识 的发 展水平也 制约或推动着司法机关法律意识 的发展水平 。 社会各个主体 的法律意识相互促进与融合 , 同演绎着中国社会 转型期法 共
现为从重实体公 正转 变为实体公正 与程序公正 的并重 。 司法 机关法律 意识 的变迁必然会 对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 的运 行产
生 积 极 的 影 响 ,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家 具有 重 大 的 现 实 意 对

司法工作和公安工作 ,就成为人 民国家手中对付反革命 , 维
持社会秩序最重要 的工具 。” ̄89 9年 1 [3 7 z) 1 0月 , 彭真在《 实现
法的价值理念决定着 司法 的审判方式 、 职业定位 以及对正义 的追求程度 等一系列关乎 司法功能是否实现 以及如何实现
的问题。
专 政工具论认 为司法是 国家制度 和 国家机构 的重要组 成部分 , 国家对社会 进行统治 的工具 , 是 而国家又是阶级压 迫的工具 , 因此 , 司法就是 实现阶级意志 和进行 阶级统治 的 工具 . 是无产 阶级 与资产阶级进行 阶级 斗争 的“ 刀把子 ” 司 ,

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

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

压制型法的产生是“自然的”,一个共同根源是“统治 精英可以利用的资源的缺乏”。这就表明,法律模式 的产生是基亍社会的客观现实和主要需求,幵丌一 定是当权者的价值观上的恶性而导致的,对法律模 式的发生发展必须有同情的理解。
叧要存在对社会秩序控制的迫切需要和政治资源不 权力匮乏的社会状态,就会存在压制型法,叧是由 亍这些需要和具体状态的差别,压制型法的存在程 度和存在范围有所丌同。


我们国家现在的法律制度可以说具有“混合的” 特征,在行政执法中我们可以看到压制型法的 痕迹,在司法审判中也能够看到法条主义的倾 向,同时对回应型法的要求也丌断被提出。
回应型法的特征:
1.法律发展的劢力加大了目的在法律推理中的权威; 2.目的使法律义务更加成问题,从而放松了法律对服从 要求,使一种较少僵硬而更多文明的公共秩序概念有了 形成的可能。 3.由亍法律取得开放性和灵活性,法律辩护就多了一种 政治尺度,由此而产生的力量虽然有劣亍修正和改变法 律机构的行为,但是也有损机构完整性的危险 4.在一种压力的环境中,法律目的的持续权威和法律目 的的完整性取决亍设计更有能力的法律机构。

自治型法的特点在亍对觃则和程序的强调,法律 机构也是靠此迚行自治的。对觃则和程序的严格 遵守,使适用法律成为目的,而丌是实现目的的 手段。法律成为人们行劢的准则,成为人们判断 的标准,因此人们关注法律的具体觃则,以证明 自己行为是合法的,也因而是正确的。对觃则的 关注有劣亍缩小法律上相关事实的范围,从而使 法律思维不社会现实分离,结果则是法条主义, 即一种依靠法律权威而丌利亍实际问题解决的倾 向。
二、本书的研究方法不规角
(一)一种社会科学策略
作者在定义法律和理解丌同法律模式时提倡一种“变化的态度”, 将法律经验看作“可变的和场合性的”,将法律秩序认为是“多维事 物”,将各种纩度规为丌同法律模式的特征和要素,即法律的变 项。 各种法理学理论都可以被规为是丌同社会条件下对丌同变量的阐 释,他们都可以被运用亍解释社会变迁不法律模式。在作者分析 “自治型”法时对哈特觃则理论的运用就是例证。

在回应社会中推进法律的发展——评《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性法》一书

在回应社会中推进法律的发展——评《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性法》一书

“ 回应 型法” 到底 “ 回应 ” 什么 , 这是 我们 首 先所 关注 的问题 , 这就 涉及 到 本书 的研究 方 法和 研究视 角 。可 以说 “ 克 利观察 法” 伯 是本 书采用 的研究 方 法 。 伯 克利 学派 0 以其 独 特 的 法 学 方 法 论 而 著 称 的。这 种 独 特 的 方 法 论 被 诺 内 特 自称 为 “ 克 利 观 察 是 伯 法” 。这 种方 法 的宗 旨是 : 求能 够说 明法 是 怎样适 应 社 会需 求 、 决 现实 问题 , 张用 “ 力 解 主 软性 法 治” 代“ 取 硬 性法 治 ”在 法学 研究 方法 上将价 值追 求 和经 验实 证结 合起 来 。“ 克利 观察 法” , 伯 把社 会上 存在 的法律 现象 分 为 三种 类 型 :压 制型法 ” “ “ 、 自治 型法 ” 回应 型法 ” 和“ 。认 为“ 压制 型法 ” 对 业 已成为 历史 的法 的追述 , 自治 是 “ 型 法” 是对 现行法 制 的描述 , 回应 型法 ” 是作 为改 革方 向的规 范模式 。本 书著者 诺 内特 和塞尔兹 尼 克主 而“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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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 8 5期 2 0 年 3月 06
甘 肃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Ga s n t ueo l ia ce c n w o r a n u I si t fPoi c l in ea d La o t t S
题 的。说明了法学的三种类 型理论 , 即压制性法 、 自治性 法和 回应 性法 的各 自特征 以及它 们之 问的 内在 联系 。 并分析 了上述 理论对 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意义。
关 键 词 : 克 利 学 派 i法 学 三 种 类 型 理 论 ;回 应 性 法 伯
中圈分类号 : -0 2 DF0 5

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读书报告 共29页PPT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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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一种社会控制工具的观念。
强调规则和程序
自治型法的特点在于对规则和程序的 强调,法律机构也是靠此进行自治的。 对规则和程序的严格遵守,使适用法 律成为目的,而不是实现目的的手段。 法律成为人们行动的准则,成为人们 判断的标准,因此人们关注法律的具 体规则,以证明自己行为是合法的, 也因而是正确的。对规则的关注有助 于缩小法律上相关事实的范围,从而 使法律思维与社会现实分离,结果则 是法条主义,即一种依靠法律权威而 不利于实际问题解决的倾向。
压制型法
伯克利观察法
自治型法
回应型法
以发展模型为基点,将法律分为三种类型 这种法律类型的划分不同于马克斯·韦伯、昂格尔等法社会学家提出的法的 分类,具有独特性,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法律与政治秩序、社会秩序关 系的进化阶段。
4
(二)回应型法的产生
20世纪60年代后期以来美国社会发生了剧变,产生 了社会的信仰危机。
要求和服从
在认定自治型法的各种属性时必须注意强调权威与 服从。法治期待于公民和官员的都是对法律的绝对 忠诚。“任何人,无论其职位多高,后者其个人动 机多么正当,都不能是他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是法 院的职责所在……如果允许某个人为他自己确定法 律,那么也可以允许每个人这样做。那首先意味着 混乱,然后就是暴虐。”任何对充分遵从的背离行 为都被理解为是对整个法律秩序的一种威胁。
程序与自我约束 要求服从 法律批判与法律发展
Ⅳ回应型法
目的的支配地位 义务与文明 法律参与和政治参与 从公平到能力
结语:法律衰亡的两种方式
一、回应型法产生的时代背景
(一)伯克利学派的由来
塞尔兹尼克出生于美国新泽州耐沃克,1947年获哥伦比亚 大学哲学博士学位,1952年起执教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 他师从默顿,早期专攻组织理论,后转为研究法律现象。1961 年塞尔兹尼克创建了“伯克利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该中心 聚集了以其弟子诺内特为首的诸多法律社会学学者,形成了 “伯克利学派”。

当代世界法律发展趋势

当代世界法律发展趋势

当代世界法律发展趋势分类:讲稿| 标签:世界法律2007-09-18 21:30 阅读(73)评论(3)当代世界法律发展趋势法律作为人类社会最重要的行为规范,在瞬息万变的今天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发展趋势如何,我们在这里很难用几根简单的线条勾画出一副清晰的图画,因为每个国家法律产生的社会背景不同,物质基础不同,价值标准不同。

但是,我们可以将诸多的法律变化概括为几种主要倾向,表明当代法律不同于它之前法律的新概念、新体系、新模式。

今天在这里我主要介绍五种发展趋势:一是法律规定趋同化;二是法律内容实用化;三是立法主体多元化;四是宗教立法世俗化;五是科技立法增多化。

一、法律规定趋同化西方法学家从法律的共性或历史传统对法律进行分类,把当代世界法律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其中代表性的国家有法国、德国等。

大陆法系是以制定法(成文法)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

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其中有代表性的国家为英国、美国等。

英美法系是以判例和制定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兴起,人类已经开始进入全球化时代,法律也跟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因为,生产的全球化、市场的国际化,使任何一个国家超脱国际环境都难以发展繁荣,国与国之间相互依赖的外向性增强,跨国性国际交往不断增多。

而这种跨国性的活动,自然而然地要求各国法律彼此协调、统一。

因为,各国法律之间如果存在差异和冲突,必然会给国家交往和合作带来摩擦和矛盾,增加交易的成本和费用,不利于国际交往和合作的扩大和加强。

为此,要求各国在建立公正有效的法律秩序方面通力合作,消除各国法律不同带来的差异和障碍。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各个国家法律制度各自的特色和优势不同,法律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为了更好地推动本国法律的改革和发展,每个国家都必然或多或少的借鉴或移植其他国家比本国更优秀的法律制度或者弥补本国法缺欠的法律制度。

法律的概念演变

法律的概念演变

法律的概念演变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和调节社会关系的工具,其概念在历史上经历了演变和发展。

从古代至今,法律的概念经历了自然法、神权法、自由法理主义和现代法的阶段。

古代社会中的法律主要是基于自然法的理念。

自然法认为法律源于人类天赋的自然权利,是人类理性的产物。

在古埃及、巴比伦和罗马等古代文明中,制定了一系列法规,体现了法的权威和普遍性。

这些法规对人类行为给予指导,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然而,古代社会的法律非常严苛和压抑,法的应用相对独断和任意,没有普遍的适用性。

随着神权的崛起,法律概念开始受到神圣法的影响。

神权法认为法律来自神的指示,是神圣和绝对的。

在中世纪的基督教社会中,教会的统治下,制定了大量的教会法规。

这些教会法规奉行对神业务的奉献和服从,与自然法相比,更加给予信仰和宗教规则的约束。

自由法理主义的兴起标志着法律概念的重大变革。

17世纪欧洲启蒙时代的法学家们提出了法律独立于神圣力量和自然规律的理念。

他们主张法律应该由人类自身创造,并通过普遍适用的原则和程序来实施。

这一思想对法律的概念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

随着现代社会的到来,法律的概念进一步演变,法治原则开始得到广泛应用。

现代法律更加注重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则和程序来保障公民的权益和自由。

法治原则要求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该公正、公平、透明和合法。

同时,现代法律也越来越趋向于通过立法机构制定,以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民主性。

此外,在当代社会,法律的概念也融入了一些新的元素。

国际法成为国家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也从传统的国家法逐渐扩展到国际法和跨国组织的法律制度。

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空间和知识产权等领域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和挑战,对法律概念产生了新的影响。

总结起来,法律的概念经历了从自然法到神权法再到自由法理主义和现代法的演变过程。

从严苛和任意到神圣和绝对再到普遍适用和合法运行,法律不断在不同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中发展和改进。

当代社会中,法律的概念还在不断变化和发展,与国际关系、科技发展等领域相结合,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提供指导和保障。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下)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下)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下)易继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三、法律回应性中的过渡性特征和实践品格前面提到,当代西方法学在回应社会时“缓慢而又艰难”,也说明了每一种法律法规在回应社会以后向传统法律门类转化的过程也将更为漫长。

这实际上暗含了一个前提:即回应性的法律在完成对社会的回应以后,一般便会向传统法律门类(或部门法) [45]转化。

当然,也不排除因此而形成新的法律门类,如近年来环境法、网络法等部门法的兴起即是例证。

这就涉及到回应性的法律所派生出的特性之一:过渡性。

而回应型法律的这种过渡或转化是有一个前提条件的,即我们必须对该项法律中所规范的行为或该行为中所包含的技术有一个较为成熟的认识。

唯其如此,我们才能较好地把握它,并使之或发现它与某一部门法所具有的协调性,从而才能将它们加以整合。

部门法一般由三大部分组成:该部门主干性法典、单行法和附属性法律,而回应型法律的过渡就是向部门法的这三个部分进行转化,并以主干性法典为价值归属。

相对应地,这种转化也形成了回应型法律向部门法转化的三种形式。

第一种就是向部门法主干性法典的转化。

例如,关于著作权犯罪问题,早期并未作为犯罪看待;但是,“随着知识经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济的逐渐形成,著作权更多地作为一种经济载体、财产权利出现,并受到重视,刑法控制手段也便应运而生” [46]。

而且,由于知识经济往往跨地域、呈现国际化趋势,“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经成为联合国规定的17类跨国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之一。

这些犯罪包括侵犯版权以及非法使用版权的标志和商标等” [47]。

可见,对侵犯著作权较为严重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一个显著趋势。

因此,为应对这种社会发展和国际趋势,1994年4月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文件即Trips协议规定,“全体成员均应提供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至少对于有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或对版权盗版的情况是如此。

社会转型与法治.ppt

社会转型与法治.ppt

放松对个人人身自由的管制:人的自由流动;因 户籍而不得自由迁移和外出:收容遣送制度废除
放松对个人思想自由的管制:个人可以进行独立 思考问题
放松对个人表达自由的管制:个人言论自由的保 护、互联网表达等:互联网民意表达、手机短信侮辱 县委书记案
放松对个人经济自由的管制:个人有选择营业的 自由、选择职业的自由
挑战2:利益合法化导致多样化的利益都需要保 护。
挑战3:城乡之间放松管制,城乡利益矛盾冲突。
挑战4:社会发展导致贫富不均之间的矛盾冲突。
挑战5:公权力滥用导致官民之间矛盾冲突,公 权力的公信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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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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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挑战
维持社会秩序的难度 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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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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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8
感谢你的观看
3。减少行政审批
为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加强廉政建设,从2001年10月起,我国 全面启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十余年间,国务 院部门共取消调整审批项目2183项,占原 有审批项目总数的60%多,各省(区、市) 本级共取消调整审批项目3.6万余项,占原 有审批项目总数近70%。
面对一个社会事务,首先由个人通过自律 处理;其次由社会组织处理;然后才由国家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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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8
感谢你的观看
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 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 能够解决的。
宪法第13条原有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 所有权。通过宪法修正案,改变为现规定,公民的合 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法律移植与中国法学的发展.ppt

法律移植与中国法学的发展.ppt

• 改革开放后,中国的法律移植重新以西方 发达国家的法律为移植的依据。
二、当代中国法学发展的三个阶 段
• (一)政法法学阶段 • (二)诠释法学阶段 • (三)社科法学阶段
(一)政法法学
• 时间:1978年到整个80年代 • 主要任务:拨乱反正,确立法学的自主地 位,批判极左政治话语。 • 思想理论资源:政治学为主,包括从孟德 斯鸠、洛克、卢梭、马克思、美国联邦党 人、现代化理论等。
对诠释法学的批判
• 第一,法学的分支越来越细,二级学科中 又分化为三级学科。民商法学中分离出了 商法学,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构成了 社会法学学等。 • 第二,法学成果数量惊人。2007年,学术 出版著作400多部,学术论文7万多篇。
社科法学功能
• 市场经济得以在政治目标上确立,并以前所未有 的速度发展,中国社会随之发生更为深刻的经济、 社会转型。 • 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时段较长的转型期,其问题 是常规科学难以回答的,必须更多依赖实证研究; 中国同时又是一个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大 国,各类法律知识经验如能在中国适用,都必须 经过验证、调试和修订,这些也必须依赖实证研 究。
• 从西方移植而来的法律代表了以平等和契 约为核心原则的工商社会,而本土文化则 代表了以等级和身份为核心原则的传统农 业社会,其结果自然是在社会发展观或进 步观的支持下,利用移植而来的法律对本 土那点可怜的落后传统进行大刀阔斧的改 造而后堂堂正正地步入现代化之列 。
• 法律的观念(公法与私法的观念,部门法划分的观念) • 法律的划分(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国 际法等各个部门法) • 司法制度(如法人制度、侵权行为制度、辩护制度、陪审 制度、律师制度), • 司法原则(如平等原则、国民主权原则、公民个人民事权 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 则) • 法律的概念与术语(如法律、法学、法律行为、民法、刑 法、公法、私法、主权、公民、权利、自然人、法人、成 文法、动产、不动产)等等 • 这些都是完全是移植西方的产物。

知识世界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下)法学理论(1).doc

知识世界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下)法学理论(1).doc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下)法学理论(1) -三、法律回应性中的过渡性特征和实践品格前面提到,当代西方法学在回应社会时“缓慢而又艰难”,也说明了每一种法律法规在回应社会以后向传统法律门类转化的过程也将更为漫长。

这实际上暗含了一个前提:即回应性的法律在完成对社会的回应以后,一般便会向传统法律门类(或部门法)[45]转化。

当然,也不排除因此而形成新的法律门类,如近年来环境法、网络法等部门法的兴起即是例证。

这就涉及到回应性的法律所派生出的特性之一:过渡性。

而回应型法律的这种过渡或转化是有一个前提条件的,即我们必须对该项法律中所规范的行为或该行为中所包含的技术有一个较为成熟的认识。

唯其如此,我们才能较好地把握它,并使之或发现它与某一部门法所具有的协调性,从而才能将它们加以整合。

部门法一般由三大部分组成:该部门主干性法典、单行法和附属性法律,而回应型法律的过渡就是向部门法的这三个部分进行转化,并以主干性法典为价值归属。

相对应地,这种转化也形成了回应型法律向部门法转化的三种形式。

第一种就是向部门法主干性法典的转化。

例如,关于著作权犯罪问题,早期并未作为犯罪看待;但是,“随着知识经济的逐渐形成,著作权更多地作为一种经济载体、财产权利出现,并受到重视,刑法控制手段也便应运而生”[46].而且,由于知识经济往往跨地域、呈现国际化趋势,“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经成为联合国规定的17类跨国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之一。

这些犯罪包括侵犯版权以及非法使用版权的标志和商标等”[47].可见,对侵犯著作权较为严重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一个显著趋势。

因此,为应对这种社会发展和国际趋势,1994年4月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文件即Trips协议规定,“全体成员均应提供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至少对于有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或对版权盗版的情况是如此。

”而我国八届人大常务会也于同年通过《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确立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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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迁中的法律演进——解读《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法论》社会变迁中的法律演进——解读《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作者简介:杨黎(1983——),女,四川西昌人,西南政法大学2006级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摘要】本文从法社会学的视角,以社会变迁与法律模式的互动关系为问题意识,解读了法社会学经典之一的《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一书的研究方法和基本理论。

文章认为,该书的诞生与60年代美国深重的社会危机和现代法理学的理论混战背景密切相关,作者采用了既是社会科学策略又是发展模式的“三种形态法律模型”的方法试图解决社会和理论的双重危机。

三种类型的法律模式是社会变迁的产物,有其发展条件与内在发展动力。

三种法律模式之间有辩证的连续性。

法律从社会中获得存在根据,同时也是社会变革的积极影响力量。

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既是经验的存在,也是价值的选择,同时也是逻辑的勾连,这种关系是一种历史和逻辑的统一。

【关键词】社会变迁法律模式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回应型法法社会学认为,法是社会的产物,一切法律现象都属于社会现象。

法律作为社会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生成、发展,都有一定的条件和过程,受到社会变迁的影响;同时,作为社会控制/调整重要手段的法律体系又是在这一阶段的社会本质的表征,解决社会所面临的问题并满足社会需求,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

我们应当在社会与法律的互动场景中理解法律、涉及法律制度。

因此,法社会学必须关注这样的问题:法律应当怎样与社会互动,积极应对具体的历史场景,并从中寻找自我存在的根基和内在动力?法律如何在解决现实问题的进程中自我完善?不同的社会形态与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有着怎样的关联?什么样的法律模式能够从社会变迁中产生出来并回应这种变迁的需要?美国当代著名的社会学家塞尔兹尼克与诺内特的著作《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就对社会变革中的法律模式进行了探讨,其研究方法及其结论对于我们理解以上问题具有独特而重要的意义①。

本论文将主要以文本解读的方式梳理此书的研究方法、研究脉络和理论启示。

一、本书写作的社会背景与学术期待该书成于1978年,其直接应对的现实问题即是美国20世纪6、70年代的社会动荡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与权威危机。

“民权、贫困、犯罪、民众抗议、城市骚乱、生态破坏以及滥用权力等汇集在一起,并作为社会问题,构成了前所未有的当务之急。

”[1]作者在本书一开头就表明了理论研究对社会、历史任务的担当态度,并由此构成了独特的问题意识。

60年代出生的美国人被成为“垮掉的一代”,那正是美国社会价值观紊乱、信访与道德失落、玩世不恭的嬉皮士盛行、种族隔离与冲突严重、社会矛盾激化的混乱年代,社会民主运动与群体性骚乱并存。

社会危机重重并亟待法律秩序的重新建构。

在种种危机气氛中,美国社会又夹杂着一种重大转型的倾向:即由近代以来的国家/主权本位向以市民社会为本位的社会结构转向②,介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第三部门”兴起,公共利益期待获得充分的表达与实现,同时呼唤让这种公共利益进行表达并参与决策的公共领域的构建。

这在本书第四部分论述“回应型法”时也有所体现,例如作者提到的“法律将权威导向民间的制度安排”[2],“诉讼逐渐成为团体组织可能借以参与决定公共政策的一种工具”[3],“社会辩护在美国的兴起,……使公共政策的发展和实施有了一些新的支座,……群体诉讼为表现社会利益开辟了道路”[4],“主权这一象征被削弱,并让位给由一些各具使命与公众的公共团体所组成的松散集合的景象”[5],“如此表达的调整是一种阐明公共利益的机制”[6]……字里行间无不透露着这种倾向的信息。

这必然出现多元文化的社会格局,各种社会团体在公共决策的空间中进行利益的博弈,必须有一整套的制度保障这种过程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法律如何从国家控制转向社会调整以协调各种利益的冲突成为本书的又一个重要问题。

正是社会危机与多元化倾向导致了公共权威的消解,这种权威衰弱引发的混战不仅体现在政治共同体的实际运作方面,还体现于社会舆论与学术论战中。

在社会改革的未来方向方面,当时的美国社会对待“法律与秩序”“自由与控制”的态度是非常矛盾的。

一些人维护法律的封闭性的“风险小”的观点,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另一些人则强调机构弹性与开放性的“风险大的”观点,接受挑战与无序状态,本书的作者就是在这样两难的抉择中力图选择一条折衷的道路。

同时,作者一定也受到了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为代表的、现代西方法理学各个流派之间以及它们内部的各种论战的影响。

作者有关三种法律模式的理论不仅与这些法学理论有着极深的渊源,并且试图通过一种社会科学策略整合这些看上去混乱而矛盾的理论③。

总之,作者希望改变混乱的局面,通过理论的研究获得社会意见的一致性,重建正统性,让社会能够朝着一个目标迈进。

同时作者指出,正是法律以及法学理论与这些复杂的社会现实脱节而导致了法律的无力和法理学理论的危机。

当时,法律制度的正统性遭到怀疑,甚至被人们批判为特权者们借用法律看似当然的正义秉性和更为复杂精细的规则工具而达致不正义的结果,目的的手段偏离了最终的目的,法自身存在的根据危在旦夕,这一切都促使作者思考社会与法的关系问题。

二、本书的研究方法与视角——一种社会科学策略与发展模型(一)一种社会科学策略——整合法学理论与保持问题意识作者在定义法律和理解不同法律模式时提倡一种“变化的态度”,将法律经验看作“可变的和场合性的”,将法律秩序认为是“多维事物”,将各种纬度视为不同法律模式的特征和要素,即法律的变项。

不应该空谈这些变项与法律的必然联系,而是思考这些因素与法律联系的程度和条件。

[7]该思路类似于这样一种数学函数式:y=f1(x1)+f2(x2)+f3(x3)+……+f(xn)。

其中,y就是不同的法律模型,x1、x2、x3直至xn可以被替换为强制、国家、规则、道德、政治等一系列影响法律的社会因素,而f1、f2、f3直至fn则是这些要素对与法律结合的不同方式和对法律产生的不同影响,要素与他们同法律的结合方式极其影响的不同排列组合就构成了不同的法律模式,本书中的法律的三种形态正是采用这一方法而归纳出来的。

这种典型的法社会学研究方法对于从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实中迅速抽出要素并讨论它们与法律的互动关系极其有效!而过去那些实证主义法学或新自然法学则采取了“一维”的视角研究法律,他们只关注函数中的x1或者x2这一个或二个变量对y的决定性作用。

支配他们选择某一变量的是他们各自所处时代的问题意识和理论框架,由于他们没有理解其它学者作出的定义背后所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导致他们非此即彼地对待彼此的法律定义,从而引发了同一学派看似矛盾的理论和不同学派间激烈的“伪问题”的讨论。

作者指出,如果采用以上的策略,将各种冲突的理论“解释为是对法律经验的不同类型的说明”[8],那么就可以更好地理解并整合他们,同时恢复法理学的经典问题,保持对那些问题意识的关注。

从而,各种法理学理论都可以被视为是不同社会条件下对不同变量的阐释,他们都可以被运用于解释社会变迁与法律模式。

在作者分析“自治型”法时对哈特规则理论的运用就是例证。

(二)一种发展模型——从社会中寻求法律模式的内在动力和发展方向作者采用以上策略归纳出“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这三种法律模型时指出,这种模型同时也是一种发展的分析策略。

即三种模型之间有一种连续性,应当探寻一种法律模式中为产生另一种模式而孕育着的推动力和每种模式的发展潜力及其发展方向。

作者通过分析14世纪威尔士公社土地侵蚀现象与社会官僚阶层产生的必然性、奖赏官僚的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指出,这种“内在动力”不是偶然的,而首先是来自于社会体系特性的客观存在。

不同社会体系的状态综合发挥作用能够产生一些朝确定方向变化的推动力,尽管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这些模式不一定会实际产生或者会变型,但却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可能的发展方向。

因此作者指出“如果我们不能探询出那些造就了新的、具有潜在活力的历史替代物的适应变化方式……我们对社会变化的认识就不完整”[9],作者正是通过对回应型法的研究来进行这种探索。

因此这些法律模式不光是经验的总结或者具体社会事实的预言,更是一种通过对社会的深刻理解而获得的对历史进程可能性的探索,并且具备了自我批判与发展的新的能力。

与其说三种法律模型是具体的历史进程,不如说是一种来源于社会经验同时又超越具体经验而具有否定性的逻辑进程,即使历史上真实存在过类似的法律面貌。

它们既是对社会经验的归纳,又是对社会变迁的批判性工具。

这种辩证性在作者对三种法律模式的阐释中非常明显。

社会变迁与法律发展模式具有同一性和必然性,作者从客观的社会变迁历程中为法律模式的形成与发展寻找到了根据。

三、对三种法律模式的解读(一)压制型法压制型法基于维持国家秩序的需求产生,其根本识别标志是法律模式的利益取向:统治特权对被统治者的利益漠不关心。

虽然压制型法常常表现出强制性,但是“强制”并不是其决定性因素,压制也可能表现为人们对国家的一种“服从的习惯”,“无限制的权力”得到社会的默认和遵守而无须诉诸于强制性力量。

但只要当权者不考虑服从者的利益,不被社会利益所约束,这种类型的法就是压制性的,“同意的质量”和“强制的各种用途”[10]只是这种法律模式压制型法的“利益取向”④的表征。

在以政治社会最初形成阶段为代表的社会形态中,资源的缺乏权威的遗失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而产生迫切的控制任务,而这种“政府的任务与政府用于完成任务的手段之间的差距……降低法律确认权利和节制权力行使的能力”,导致“国家的需要和责任得到了特别强调,并压倒了与之抗衡的那些利益”,从而产生了压制型法。

在这种法律环境中人们借助“官方观点”⑤强调统治者的利益,必然要通过“僵硬的规则”和“限制接近的途径的限制”[11]限制被统治者的其他利益要求。

这一分析对于我们理解在一些社会中行政与司法效率低下、判决执行不力的现象非常具有启发意义,这很可能是因为政治法律制度为了缓解政治资源匮乏、服从行政便利需要、防止纷争而不得不采取的一种策略,并不一定是人们的懈怠或者社会沉疴而致,这恰恰是社会自我保护的必要措施。

同时,抽象国家在进行压制方面依赖于各种专职部门的忠诚和专业化技能,从而作为这种部门的“强制机器”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权力中心,与国家分享利益的垄断,形成了相互钳制的特权阶层,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最高统治者对于某些国家机关的违法或者失职行为无能为力而出现民众所谓的“官官相护”的现象。

此外,作者还从权威的衰弱及其需要方面论证了法律道德主义的盛行以及与这种倾向相联系的惩罚性法律制度的产生。

以上可以看出作者在描述压制型法时特别强调,压制型法的产生是“自然的”,一个共同根源是“统治精英可以利用的资源的缺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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