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皮线光缆技术规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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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分公司
接入网用蝶形引入光缆(皮线光缆)技术规范
编制单位:济南长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09年12月8号
1、技术部分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标准:
(1)YD/T 1258.1-2003《室内光缆系列 第一部分 总规范》; (2)YD/T 1258.2-2003《室内光缆系列 第二部分 单芯光缆》; (3)YD/T 1258.3-2003《室内光缆系列 第三部分 双芯光缆》; (4)YD/T 1258.4-2005《室内光缆系列 第四部分 多芯光缆》; (5)YD/T 1258.5-2005 《室内光缆系列 第五部分 光纤带光缆》; (6)YD/T 1258.6-2006 《室内光缆系列第六部分塑料光缆》;
(7)室内光缆包括皮线光缆和除皮线光缆外的其它室内光缆。除皮线光缆外的其它室内光缆应符合上述标准;皮线光缆除了符合上述标准之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当以下要求与上述标准冲突时,以下列要求为准。
一、结构
皮线光缆结构示意图如下:
皮线光缆结构示意图
加强件 光纤(1~4芯) 加强件 护套
1.1光纤
1.1.1光缆中含1~4根有涂覆层的二氧化硅系光纤,其类别可以为ITU-T G.657A(C1)或G.652D(B1.3),同批产品应采用相同设计及相同材料和工艺制造出来的光纤,光纤应置于光缆的中心。
1.1.2光纤涂覆层可着色,着色层颜色应是符合GB 6995.2规定的蓝、橙、绿、棕、灰、白、红、黑、黄、紫、粉红或青绿色,单纤为可为本色。
1.1.3用于成缆的单模光纤的涂覆层结构、光纤强度筛选水平、模场直径和尺寸参数、截止波长和弯曲损耗应符合下文表1、2、3中的规定。
1.2加强构件
1.2.1光缆中的加强构件可为高强度不锈钢钢丝或磷化钢丝的金属加强构件,也可为聚酯芳纶丝或其它合适的纤维束的非金属加强构件,应具有足够的杨氏模量和弹性应变范围。
1.2.2光缆的加强构件应为2根,平行对称于光缆中。
1.3护套
1.3.1对于聚氯乙烯护套光缆,护套材料宜符合GB/T 8815中HR-70型“70℃柔软护套级软聚氯乙烯塑料”的规定;对于阻燃聚乙烯护套光缆,护套材料宜符合YD/T 1113的规定;
1.3.2护套的表面应平整光滑,其断面上应无目力可见的裂纹、气泡和砂眼等缺陷。
1.3.3护套应连续地挤包在光纤、加强构件上。
1.3.4护套颜色一般为黑色,也可按用户要求的其他颜色进行生产。
1.4标志
1.4.1光缆应在护套表面作永久标志,标志应不影响光缆的任何性能,相邻标志始点间的距离不大于500mm。
1.4.2光缆护套表面应印有“Chinaunicom”字样、供应商名称、产品型号、光纤型号、制造年份、计米长度。
1.4.3 产品型号编制方法为:
注:P-皮线光缆;其余字母编制参考室内光缆编号规则
1.4.4标志应清晰,并与护套粘贴牢固,经擦拭后应仍可辨认。
1.5交货长度
光缆成卷交货长度为2000m,也可根据供需双方的商定来制定交货长度。允许采购长度不小于200m短段光缆交货,其数量不应超过交货总长度的10%。
1.6技术要求
1.6.1小弯曲半径光纤光学特性(见表1)
表1
1.6.2小弯曲半径光纤几何尺寸(见表2)表2 小弯曲半径光纤几何尺寸
1.6.3皮线光缆光纤机械特性指标(见表3)表3
1.6.4皮线光缆机械特性指标(见表4)表4 皮线光缆机械特性指标
1.6.5皮线光缆温度特性(见表5)
表5 皮线光缆温度特性
1.6.6阻燃皮线光缆的燃烧性能
阻燃皮线光缆的燃烧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a)阻燃性:按用户要求,应能通过单根垂直燃烧试验或成束燃烧试验。
b)烟密度:光缆燃烧时释出的烟雾应使透光率不小于50%。
c)腐蚀性:光缆燃烧时产生气体的PH值应不小于4.0,电导率应不大于10μS/mm。
1.6.7低温下卷绕性能
温度特性A级的光缆,应具有耐—15、低温下卷绕的能力。
2、标识
供应商供应给的室内光缆,除满足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要求的标志、包装,外包装还应有以下标识:
--“Chinaunicom”字样;
3. 质量保证体系
3.1 概述
投标方应采用符合ISO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系统。
投标方应提供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或泰尔认证中心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
投标方应在履行合同的全过程(从开始供货到最终验收),对所有供货和服务的质量负责。即要保证所有这些供
货和服务的质量符合合同中有关技术、交付、验收和价格所规定的要求。
3.2 质量保证系统和要求
投标方的质量保证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3.2.1 投标方质量保证系统应首先由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确认符合ISO9001的要求,在合同履行期间,招标方应得到与该确认有关的所有评估和访问报告的副本。
3.2.2 投标方应提交公司质量手册、厂方的相关质量系统控制以及针对本合同的质量计划。
3.2.3 针对本合同质量计划的第一份正式文件应在签订合同前由招标和投标双方共同认可。该质量计划经认可后将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以后未经招标方同意不得修改。
3.3 附加质量保证要求
3.3.1 招标方应能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与投标方接触,应有机会检查质量系统并及时提出新的要求。招标方还应有权进行现场考察,以就目前状况、具体事宜、进度等与投标方达成协议。
投标方除了提供保证招标方代表达到访问目的地所必需的各项安排外,不必对招标方代表提供特殊的食宿安排。
3.3.2 招标方应能得到所有相关文件,包括质量和生产检验指标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技术文件。以这些文件作为依据来确保质量执行过程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计划一致。
3.3.3当投标方认为可以依据文件规定过程完成供货和服务时,应征求招标方代表的同意。招标方代表也认为供货和服务可以结束时,应当签署一份依据性文件。该文件并不停止投标方对合同各项要求的负责,也不修改保证期的开始日期。
3.4生产能力及规模
投标方应如实陈述光缆生产能力情况,具体要求内容详见表10。
表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