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产损失赔偿管理制度 (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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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损失赔偿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财产管理,明确相关责任,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2.1 本制度中的“公司财产”是指各类原辅材料(卡纸、铝簿、版辊、印版等),机械设备(包括图纸)、办公及公共设备(桌椅、电脑、更衣柜等)、公司资料(执照、文件等含电子版)、现金及支票和其它归属于公司的各类财产物资。

2.2本制度中的“当事员工”是指负责公司财产的保管、操作使用的员工。

3 内容

3.1 当事员工在保管、操作使用过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公司财产的损坏或损失,当事员工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包含以下内容:

3.1.1 在人身安全发生危险的场合,为保护人身安全,需要放弃对公司财产的保护。

3.1.2 不可预见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3.1.3 不可抗拒和不可防备的抢劫、偷窃、战争等事件。

3.2 由于当事员工在保管、操作使用过程中,应违反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操作规程等不当行为,造成了公司财产的不必要的损坏或丢失。当事人须在第一时间跟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时写出书面的情况报告,并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3.2.1 公司财产(不含现金支票)损坏

3.2.1.1 损坏可修复:当事员工赔偿维修费用。

3.2.1.2 损坏不可修复:按“公司财产丢失”处理。

3.2.2 公司财产(不含现金支票)丢失

3.2.2.1 由当事员工按丢失公司财产的价值予以赔偿。丢失财产的价值按“财产购入价减去财产折旧”计算。不好计提折旧的财产按“原值乘以(剩余使用年限与标准使用年限的比例)”计算。

3.2.3 现金支票丢失

当事员工按丢失现金支票造成的实际损失等额赔偿。

3.3 赔偿方式

3.3.1 公司财务部核定所需赔偿金额及赔偿期限后会及时书面通知当事员工,当事员工收到赔付通知后应尽快落实赔偿,赔款上交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开具收据。

3.3.2 当事员工故意拖欠赔偿款,若超过赔偿通知规定期限一个月,公司有权从当事员工工资中逐月扣缴。恶意拖欠赔偿款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可起诉当事员工。

3.4 由于公司财产的损坏或丢失,影响公司业务开展的,所以涉及的连带损失,公司保留另行追究责任的权利。

4 本制度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5 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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