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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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手续
(试行)
第一章提出行的处理
一、受理支票的处理
(一)凭证审查。
持票人开户银行收到持票人送来的支票和三联进账单时,应认真审查:
1.支票票面是否记载银行机构代码;
2.支票金额是否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影像支票业务的金额上限;
3.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是否为远期支票;
4.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5.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6.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7.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8.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加盖骑缝章;
9.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二)回单退还。
提示付款的支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开户银行应拒绝受理。
1.未记载银行机构代码;
2.支票金额超过规定上限;
3.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
4.支票凭证不真实;
5.超过提示付款期;
6.远期支票;
7.持票人未在本行开户;
8.签章不符合规定;
9.大、小写金额不符;
10.票据必须记载事项记载不全;
11.不得更改事项更改或可更改事项未按规定更改;
12.出票人在支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的支票已背书转让;
13.背书不连续;
14.使用粘单未按规定加盖骑缝章;
15.持票人未作委托收款背书;
16.背书不符合规定;
17.出票日期使用小写数字填写;
18.因票面污损导致必须记载事项无法辨认;
19.《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他拒绝受理事项。
对拒绝受理的支票,持票人开户银行应制作一式二联拒绝受理通知书(见附1),加盖业务公章后一联连同支票和进账单一并退持票人,一联留存,定期归档。
二、发起支票影像信息的处理
(一)分散接入模式提出行的处理。
1.不具备影像采集条件提出行的处理。
按下列步骤进行处理:
(1)在支票规定区域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见附2);
(2)编制提出支票清单(见附3);
(3)登记提出支票业务登记簿;
(4)专夹保管二、三联进账单;
(5)按规定及时将提出支票清单连同支票一并送交当地票据交换所;
(6)收到票据交换所采集影像后返回的支票,与进账单匹配,一并专夹保管。
分散接入影像交换系统、且具备影像采集条件的提出行,对审核无误的支票按下列步骤进行处理:
(1)在支票规定区域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
(2)采集支票影像。如实物支票未附粘单的,影像信息包括支票的正反两面;如实物支票附粘单的,影像信息包括支票的正面和最后一手委托收款背书的粘单。
(3)通过本行行内系统或专用外挂软件录入、复核支票电子清算信息,其中“票据号码”项仅录入实物支票号码后8位,收款人和付款人名称应与票面记载一致。
(4)将电子清算信息与影像信息匹配无误后,按照规定格式组成支票影像业务报文,经数字签名后转存磁介质。
(5)编制或通过专用外挂软件打印提出支票清单。
(6)登记提出支票业务登记簿。
(7)将支票和进账单配对专夹保管。
(8)按照规定的交换场次和交换时间将磁介质连同提出支票清单一并送交票据交换所。
(二)集中接入模式提出行的处理。
1.直联方式提出行的处理。
(1)在支票规定区域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
(2)比照第二点第(一)项第2目中(2)的方法采集支票影像;
(3)通过本行行内系统或专用外挂软件录入、复核支票电子清算信息,其中“票据号码”项仅录入实物支票号码后8位,收款人和付款人名称应与票面记载一致;
(4)将电子清算信息与影像匹配无误后,登记支票业务登记簿,按规定格式生成支票影像业务报文,经数字签名后,发送影像交换系统。
2.间联方式提出行的处理。
(1)在支票规定区域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
(2)比照第二点第(一)项第2目中(2)的方法采集支票影像;
(3)通过本行行内系统或专用外挂软件录入、复核支票电子清算信息,其中“票据号码”项仅录入实物支票号码后8位,收款人和付款人名称应与票面记载一致;
(4)将电子清算信息与影像匹配无误后,登记支票业务登记簿,按规定格式生成支票影像业务报文,经数字签名转存磁介质后,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前置机客户端上传至前置机。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提出行的处理。
小额支付系统前置机收到城市处理中心(CCPC)发来的支票回执业务包,核验地方押无误后向CCPC返回确认信息,若核押错误,则做拒绝处理。
对于采取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提出行,小额支付系统前置机(MBFE)将支票回执业务包直接发送至行内系统进行处理;采取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提出行根据接收到的支票回执业务包,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格式的来账清单或统一印制的来账凭证打印支付信息,提交行内系统进行处理。
1.贷记持票人账户的处理。
提出行行内系统对回执确认付款的,匹配并销记“提出支票业务登记簿”后,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款—××户
行内系统或小额支付系统MBFE打印的来账清单或来账凭证作为贷记收款
人账户的凭证,同时从专夹保管的支票和进账单中抽出已回执业务的进账单,第二联作来账凭证的附件,第三联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持票人。专夹保管的支票定期归档,留存备查。
2.资金清算的处理。
提出行行内系统收到已清算通知后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3.退票的处理。
对拒绝付款的回执,提出行匹配并销记提出支票业务登记簿后,经行内系统或小额支付系统前置机客户端打印退票理由书(见附4)一式二联,一联加盖业务公章连同支票和进账单一并退还持票人,并办理签收手续,一联留存归档。
(二)中国人民银行(库)作为提出行的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ABS、TBS系统接收CCPC发来的支票回执业务包,核验地方押无误后,向CCPC返回收妥确认信息。若核押错误,则做拒绝处理。
1.贷记持票人账户的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ABS、TBS接收CCPC发送的已清算通知,匹配并销记提出支票业务登记簿后,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小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行(库)户
贷:××科目—××户
2.退票的处理
比照第三点第(一)项第3目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