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红十字会法解读共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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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22)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22)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04年9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7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本办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街道、乡(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在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开展人道主义工作。

公民和组织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会员。

第三条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红十字会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拓展红十字事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一)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建立健全红十字会组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三)将红十字会的日常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能,逐步增加对红十字事业的经费投入;(四)对红十字会的活动进行监督;(五)支持红十字会创办以人道主义为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建立备灾救灾物资存储场所,将红十字应急救援纳入灾害应急响应体系;(六)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全民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普及;(七)将红十字会的信息化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八)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九)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修订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修订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23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第三章职责第四章标志与名称第五章财产与监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中国红十字会。

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

国家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第四条中国红十字会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批准或者加入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或者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组织第七条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

县级以上地方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

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22年)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22年)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4.23•【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号•【施行日期】2022.05.0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一号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5月8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4月23日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1995年5月3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9年8月28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22年2月28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22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红十字会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区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市、区红十字会机构按照规定独立设置,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市红十字会指导区红十字会的工作。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22年)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22年)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四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四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已于2022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9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03年4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第三章职责第四章财产与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红十字会工作和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本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单独设置,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作为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应当在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工作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章红十字会法律制度

第十章红十字会法律制度

1952年,周恩来总理代表政府宣布声明, 供认1949年关于改善战地伤病员境遇等4项日内 瓦条约。同年7月,第18届国际红十字大会供认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国唯-合法的全国性红十字会, 中国红十字会因此成为新中国在国际组织中第一 个恢复合法席位的集团。尔后,红十字会在爱国 卫生运动、卫生救护训练及查人转信、交流战俘 等方面作了少量任务。 〝文明大革命〞时期,中 国红十字会的国际任务自愿停顿。1978年,经国 务院同意,中国红十字会恢复了国际任务。
提取。
红十字会每天从全国各地收到的捐款单
(四)物资推销、分发
第二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依据捐赠者的
志愿和灾区需求,制定物资推销分配运用方案。
方案报下级红十字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遵照公正、地下、公允原那么,
救助物资的推销分发方案应由二人以上专人担任
〔不包括主管指导〕。
第二十六条 推销各类物资时要遵照招标法的
中国红十字会以维护人的生命和安康,发扬人
道主义肉体,促进战争提高事业为宗旨,中国红 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致的红十字组织,是 从事人道主义任务的社会救助集团。
中国红十字会运用金黄色的橄榄枝盘绕白底 红十字标志作为会徽。
红十字会的职责和权益
红十字会的职责
我国红十字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则并参照其他有关文件,对竞标单位停止资历
审查,依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原那么选定
供货单位。
第二十七条 参
与竞标的供货单位在 招标的同时应提供样 品。招标方的红十字 会要严厉审样并封存, 以备验收。供货单位 确定后,双方应依法 签定并严厉实行合同。
第二十八条 验收救助物资须二人以上, 依据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前方可发运。在加 工、运输、分发中如出现质量效果,应采 取退货、返工或换货等措施处置。因质量 缘由形成损失并情节严重者应依据国度有 关法律,清查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对所接纳的

关于红十字会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关于红十字会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关于红十字会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3.10.3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红十字会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1993年10月3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本次会议于10月22日、23日、25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注册会计师法(草案)和红十字会法(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

委员们认为这三个草案吸收了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通过。

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10月25、26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建议作如下修改:关于红十字会法(草案修改稿)(一)修改稿第六条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根据有的委员意见,建议修改为:“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新修改稿第六条)(二)修改稿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根据有些委员意见,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新修改稿第八条第一款)(三)修改稿第十二条规定:“红十字会的名称由行政区域名称、行业名称或者单位名称加‘红十字会’组成”。

有的委员提出,这些内容可由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

修改稿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依照本法制定”。

有的委员提出,红十字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第四条中已作了规定,这里可不再规定。

因此,建议删去这两条规定。

(四)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红十字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有的委员提出,在武装冲突中对伤病人员进行救助,是红十字会的重要职责,建议补充这方面内容。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20年修正)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20年修正)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96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96号《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已于2020年7月30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30日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00年5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0年7月30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弘扬正能量,引领新风尚,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市、区县(自治县)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支持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第三条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成为个人会员。

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的权力机关是同级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日期】2020.01.02•【文号】中红字〔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2•【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红字〔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铁路系统红十字会:新修订的《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已经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20年1月2日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红十字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会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十字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红十字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会员所在地(单位)红十字会具体负责。

第四条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

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会员按照履行义务和缴纳会费的情况分为普通会员、特别会员、永久会员。

第二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会员的权利(一)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四)佩戴红十字标志;(五)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六条会员的义务(一)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三)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四)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五)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会费。

红十字会培训内容课件

红十字会培训内容课件
红十字会培训内容
三、现场救护原则
紧急呼救:拨打110、120、999。 不要立即移动伤者,但汽车着火有可能发生爆炸,
危及生命除外。 防止汽车滑动,拉紧手掣或用石头固定车轮。 根据患者在车内的伤情区别进行,脊柱损伤病人
要使用颈托固定颈部或使用脊柱固定板,避免加 重损伤。 恶性交通事故时,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抢救, 伤员多时,要进行伤情分类转运,提高救护效率, 降低残废率。
红十字会培训内容
战俘
定义:任何被敌方俘获的战斗员。
保护与待遇:失去战斗能力,或已经投降, 或表示愿意投降,均不得作为攻击目标。
权利:人身与荣誉权,公民权(可结婚), 物质条件:住宿,食物,衣服,卫生医疗。 精神条件:宗教,智力,工作,通信。
救援 遗嘱
义务:提供自己的资料(姓名、官阶等)。
红十字会培训内容
意外伤害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 也带给人类更多的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就是指人 们意想不到的,常常导致人类伤害残废的事件。
现代生活对人身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发生 触电、溺水、中毒、烧烫伤、冻伤等意外情况时, 需要人们掌握紧急应变的急救知识,则能将基危 害降低到最小程度,也是我们要掌握意外伤害救 护知识的目的。
红十字会培训内容
据统计,美国每年因电击伤致死1200人, 电击致伤残者约为死亡人数的30倍。我国 农村每年因电击死亡约5000人。上海市每 年院前救治电击伤病人450余例,无锡市每 年院前救治电击伤100余例,以7、8月最多。
红十字会培训内容
男 子 偷 盗 变 压 器 全 身 烧 焦
红十字会培训内容
红十字会培训内容
按以上步骤处理后,不论排水多少,都应立刻改变患者体 位,使其平卧于空气流通处,用纱布将舌牵出,以防阻塞 呼吸道。如遇呼吸停止,行人工呼吸,心跳停止,加用心 脏胸外挤压,直到恢复防跳、呼吸。

红十字资料

红十字资料

国际红十字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人道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本意是不加歧视地救护战地伤员,不管是国际冲突还是国内冲突。

努力防止并减轻人们的疾苦,不论这种疾苦发生在什么地方。

本运动的宗旨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类的尊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持久和平。

公正本运动不因国籍、种族、宗教信仰、政治见解而有所歧视,仅根据需要,努力减轻人们的疾苦,优先救济困难最紧迫的人。

中立为了继续得到所有人的信任,本运动在冲突双方之间不采取立场,任何时候也不参与涉及政治、种族、宗教或意识形态的争论。

独立本运动是独立的。

虽然各国红会是本国政府人道工作的助手并受本国法律的制约,但必须始终保持独立,以便任何时候都按本运动的原则行事。

志愿服务本运动是志愿救济运动,绝不期望以任何形式得到好处。

统一任何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

它必须向所有人开放,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道工作。

普遍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是世界性的。

在这个运动中,所有的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都享有同等地位,负有同样责任和义务,并相互支援。

中国红十字会简介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

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中国红十字会1904年成立。

建会以后从事救助难民、救护伤兵和赈济灾民活动,为减轻遭受战乱和自然灾害侵袭的民众的痛苦积极工作,并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活动。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红十字会于1950年进行了协商改组,周恩来总理亲自主持并修改了《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1952年中国红十字会恢复了在国际红十字运动中的合法席位。

建国初期,中国红十字会在协助政府履行《日内瓦公约》、处理战争遗留问题、开展民间外交、宣传卫生防病知识、保护人民生命与健康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红十字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1995年5月3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9年8月28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市、区红十字会独立设置,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建立红十字会组织,并在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加入红十字会。

红十字会会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办法,热心红十字事业,享有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

红十字会可以吸收热心红十字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成为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并组织其开展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第四条市、区红十字会依法产生理事会,并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会长、副会长,聘请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

第五条市、区红十字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二)协助政府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建设和管理相关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其他公共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三)设立培训场所,配备必要设施,组织开展群众性救护培训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四)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负责遗体(器官、组织)捐献的登记、接受等工作;(五)组织会员、志愿工作者为艾滋病患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等特殊人群以及社区居民提供人道主义服务;(六)发展红十字青少年会员,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七)完成上级红十字会和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事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我国红十字会的法律分析

我国红十字会的法律分析

我国红十字会的法律分析——以非政府组织的视角[摘要]我国红十字会在经历“郭美美〞等一系列事件之后,经历了严重的信任危机,笔者由此产生了详细了解红十字会的想法。

本文是笔者在查阅了相关资料之后,试求以非政府组织的视角来观察红十字会,力图在介绍清楚非政府组织兴起的大背景下,分析我国红十字会的一些情况,最后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 非政府组织红十字会法律分析一、红十字会的起源和开展——从非政府组织谈起〔一〕非政府组织的概念1. 什么是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简称NGO——Non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这是在西方社会所普遍使用的词汇,21世纪以来,在我国当下社会中,非政府组织的使用也越来越频繁。

关于什么是非政府组织的问题,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于1996年通过了第31号决议认定:“任何不是根据政府之间的协定成立的,建立在地方、国家或国际层次上的非营利性的、自愿的组织都属于非政府组织。

〞①应松年教授认为非政府组织即政府之外的、并不包括企业在的社会组织,与非营利组织围大体一样,是与作为第一部门〔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和第二部门〔私人部门〕的企业相对应的所谓“第三部门〞,也称为“民间组织〞。

②笔者认为上述应松年教授的对于非政府组织概念的界定是恰当的。

非政府组织指的是政府以外的非企业性质的社会组织,有的也称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和民间组织等,这些称谓虽然界定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围根本一样,例如非营利组织是侧重于与营利组织的营利性的比照,第三部门是强调其相对于第一部门的政府组织和第二部门的企业组织的区别,而民间组织那么是强调相对于具有强制力的政府组织的区别。

③关于非政府组织的特性,一般认为有如下几点:1.有正式的组织形式,有正式的组织章程,有固定会员和经常性活动;2.民间性,独立于政府的存在,不是政府的组成局部;3.非营利性,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所得收益不能分配给成员,只能用于组织活动;4.自治性,组织自己管理自己;5.志愿性,组织的活动是志愿参加的,而非强制性的;6.公益性,组织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公益。

新版《红十字会法》有哪些变化_办法_

新版《红十字会法》有哪些变化_办法_

新版《红十字会法》有哪些变化新版《红十字会法》有哪些变化?那么,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变化1:法律责任擅自处分捐赠款物可追刑责现行《红十字会法》曾被称为“最短时间通过的法律”,20xx年底,时任中国红十字会事业发展部部长蓝军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及,1993年通过的《红十字会法》的整个立法过程紧张有序,“紧张表现在时间最短,在国务院审议期间就是走的快车道,从全国人大正式履行法律程序立项到颁布共一年三个月,是我国法律中历时最短的法律。

”对比现行这部“最短时间通过的法律”,草案的一大亮点在于增设了法律责任专章。

王陇德表示:红十字法规定了大量的行为规范,需要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确保法律实施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有效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据此,草案增加法律责任一章,弥补了现行法律缺少法律责任专门规定的欠缺。

草案法律责任章节一方面规范了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如果违背捐赠者意愿、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物,或未遵守有关监管制度,或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开信息,那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被处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规范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责任,明确提出“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或财产”、“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等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则应追究刑事责任。

郭美美以“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名义微博炫富符合上述“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情形,事件发生后,尽管红十字会在多个场合数次重申,红十字会没有“红十字商会”机构,更没有“郭美美”其人,但红十字会仍然数年陷在信任危机中难以脱身,时任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的赵白鸽曾形容说,“郭美美事件”三天毁了红会的一百年。

变化2:监督机制拟由独立第三方审计捐赠款物去向对于监督机制,现行红十字会内容不多,仅规定:红十字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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