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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逼供,是中心,起决定性作用 审判阶段:基于预审案卷进行审讯,审
判之前判决意见即已形成,并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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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早期证据制度的特点:
以“人证”为主要证明手段 收集证据具有片面性 被告人无法行使举证权利 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徒有虚名 法官享有运用证据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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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是指法律
受前苏联的影响 文革后对证据的研究侧重于证据的证明
力,忽视对证据资格的研究,强调客观 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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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主要的证据法律规范
三大诉讼法 仲裁法 电子签名法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
规定 北京市高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
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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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制度,司法活动中心从预审转向审判
1790年12月26日,法国资产阶级代表杜 波尔向制宪会议提出改革草案,要求
在 法律中确认给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的
权 力,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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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1808年《刑事诉讼法》第342条对自由 心证的描述:
法律对于陪审员通过何种方式来认定事实并不计 较;法律亦不为陪审员规定任何规则使他们据以 判断证据;法律仅要求陪审员深思明察,并本诸 良心,诚实推求已经提出的对被告不利和有利的 证据在他们的理智上产生了何种印象。法律未曾 对陪审员说,‘经若干名证人证明的事实即为真
外,法律还要求审讯需要参照其他证据进行证 明 对于疑罪,实行有罪推定、“疑罪惟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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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封建制时期的证据制度
口供至上 依法刑讯和法外用刑相互交织 以五声听狱讼,察言观色,主观臆断 疑罪惟轻和实行有罪推定 诬告反坐和伪证者罚 封建等级特权和形式主义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就司法证明的方法而言,证据法律制度曾经经历了两次重大的转变:⑴以“神判”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⑵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法。

就司法证明的制度或者证据制度而言,人类社会的发展在一定的程度上体现了“否定之否定”的规律,即,从自由证明到不自由证明,再到相对自由证明。

西方国家主要是: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法定证据法律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

(一)人类早期的证据制度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审判模式的发展变化有密切关系。

在人类早期的审判活动中,司法人员的认识活动在认定案件事实中所起的作用并不重要,法庭也不是为查明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合用法律所设立的机构,而是为获得“神明旨意”所设置的带有强烈宗教色采的场所。

早期国家的审判组织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个人问案的“东方模式”;另一种是集体裁决的“西方模式无论是在古代中国还是在古埃及和古印度,无论裁判者是神职人员还是行政官吏,他们在断狱问案时普通都实行个人负责制。

作为西方文明发源地的古希腊和古罗马采用的则是奴隶主集体负责的审判模式。

在不同的审判模式下,证据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和轨迹有所不同。

这在欧洲国家的历史进程中表现得最为突出。

尽管 11 世纪以前,罗马法和教会法同样影响着欧洲大陆和英国,但在“神明裁判”消亡的同时,欧洲大陆和英格兰的审判实践也开始分道扬镳。

前者实行了所谓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后者则形成以陪审制为核心的“对抗式”诉讼制度。

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的诉讼制度走上不同发展道路的主要原因如下:第一,早在11 世纪的爱德华国王时期,英国的法官就再也不由深受教会法熏陶的教士来担任,而是由在王室法院中接受普通法训练的世俗律师来担任。

但是在欧洲大陆,不少法官都是在乎大利带有浓厚宗教色采的大学中接受过罗马法和教会法教育的人。

第二,从13 世纪开始,英国的法律教育和培训就以其自己的法律为基本内容,最初都由伦敦那四个(前殿、内殿、林肯、格雷)具有授予律师资格权的律师协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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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的流动性增大。神誓 法失去了作用。
根据1201年至1219年之间记录 的判例,神明考验方法最终都 导致了对被告的无罪判决。
3、司法成为国家统治者控制民 众行为和镇压反社会活动的工 具,统治阶层开始对那些难以 预料的神示方法感到不满,要 求司法者在审判中享有更大的 发言权。这导致了新的证明方 式的产生。
法律一般都明确规定了各种 誓词的内容
(三)神明裁判
有火审、水审,接受考验的 一般都是被指控者;有决斗 法,是一种双方证明方法, 一般只有贵族和自由民才有 资格选用。
法庭决定让某一方当事人宣誓 或接受考验,实际就在一定程 度上决定了审判的结果。
古代西方国家司法证明方式 的基础是当时人们对神的无 可争议的信仰和崇拜。
发展:“野蛮酷刑法”
不知情陪审团:“知识不足” 的难题
1303年休果强奸案
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
1、犯罪被认为是侵犯了国家的 利益;
2、罗马法的影响,抽象性思维。
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
1、法律预先规定了证据的证明 力和机械的证据规则;
2、口供成为“证据之王”,刑 讯逼供泛滥。
四、自由心证的兴起:
但我们仍然无法摆脱“口供” 情结。
2)据众证定罪的制度。
唐律:必须三人以上明证其罪, 始告定罪。
清邓廷桢审郑魁谋杀案
3)继承和发展了“以五声听 狱讼,求民情”的审判方式。
4)重视勘验检查。 宋慈《洗怨集录》
3、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证据 制度仿效德国,成为一种封建 的、资本主义的、法西斯的混 合型的诉讼制度。
4、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 1)严禁刑讯逼供;2)无罪推 定;3)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不轻信口供;4)证明标准是案 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一节神示证据制度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的形式把神的意志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二、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1、政治上实行神权统治2、全民族科学文化技术落后三、神示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1、对神宣誓2、水审3、火审4、决斗四、对神明裁判的评价1、在一定情况下能够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2、提高了人类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3、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利益4、不仅表现为对违法犯罪的惩罚,而且表现为对人们的行为引导和规范能力第二节法定证据制度一、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二、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封建社会专制度三、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1、刑讯逼供是基本的证明方法2、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做法有利防止法官主观擅断,维护法律统一实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4、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

四、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1、积极性,比神示证据制度有进步性2、消极性---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第三节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一、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是指一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已的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关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产生背景—资本主义社会的建立1、资产阶级崇尚人的理性和良心,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观点,要求废除法定证据制度的束缚2、资产阶级认为法定证据制度只能达到形式上的真实不能达到实质上的真实。

3、资产阶级提出人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生平等有观念要求废除法定证据制度三、自由心证下马制度的理论和立法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1791年法国杜波尔法案的通过后,为其它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所采用2、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①是法官的理性和良心;②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③证据证明的“盖然性”—即法官不可能完全准确判定证据的证明力,因而不可能完全准确地查明案事实,法官对案件事实作出的决定,只具有一定的概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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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的判断过 程:
1、事实判断; 2、价值判断; 3、法律判断; 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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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则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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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依论理法则,形成心证,并非以论理 法则作为证据;(论理法则系指数学或逻辑学、
物理学、化学、法医学、精神医学、药学、心理学等
各种自然科学上已经证明不容怀疑之法则。 ) (10)依自由心证,判断证据之证明力,
并非以心证制造证据,更不得以心证作为证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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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赋予法官更大的权力,并不像英美法系那样依赖陪审团, 但它的法官进行裁量时,所依据的仍然是以论理法则与经验法则
证权利 ——收集证据以有罪推定为前提,具有片面性 ——审判不公开 ——以“人证”为主要证明手段,许以拷问方法取
供 ——审判完全建立在侦查卷宗材料上,法官对证据
的审查徒有虚名 ——证据规则缺失,未能防止法官仅凭片面调查之
证据而擅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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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定证明制度
.
自 由 证 明 制 度
16世纪 法定证据制度 大陆法系
3、为防止法官违 误,厘定客观标准: 法定证据制度
3、此类规则是为决定证据可 否供调查而设,非为评价证据 之证明力。
(陪审制度是英国证据制度产
生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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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国家的自由心证制度的特点 ——采证上的法定证据制度 ——证据判断上的自由心证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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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的法定证据主义
自由心证主义
优点:应证据的许容性设 大陆法重调查证据程序, 有详密的法则,以拘束当 凡经合法调查之证据, 事人辩论范围与方法。其 均许法官依其心证判断 判断证明力错误性较小, 其证明力,于社会安全 于个人利益之保护较周全。 之维护较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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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证明制度的功能

第二章 证据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证据法的历史沿革

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自由心证制度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6条
法院应该考虑言词辩论的全部内容以及已
有的调查证据的结果,经过自由心证,以 判断事实上的主张是否可以认为真实。作 为法官心证根据的理由,应在判决中记明 。
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自由心证制度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47条
法院作出判决时,应当斟酌口头辩论
金与陈超新购入住房一套),现定于今年(2001年,编者注)8月底还清, 逾期不还将予收回住房。落款是:借款人张妙金、父张坤石、母陆群芳 、妹张小娇。

被告:借条是被逼迫之下写的 4被告人一再辩称借款之事莫须有,并且提出借条是在冯志雄用刀胁迫之 下才抄写并签名的。而冯志雄是这个案件背后的关键人物,张氏一家人 在答辩状里陈述了冯志雄炮制借条的来龙去脉。
自由心证的合理性
一、有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


1、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2、法律漏洞的存在


3、法律语言概括、抽象、模糊
4、法律具有滞后性 1、成文法本身具有不确定性 2、事实本身具有不确定性
二、消减法律的不确定性
三、实现实体正义的需要
莫兆军案件

2001年9月27日上午9时,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宗民事欠款
的全部旨意和调查证据的结果,依据
自由心证判断对于事实的主张是否应
认定为真实。
自由的意涵
这里所谓的自由仅仅指法律不设定具
体的规则来指示法官在根据证据认定
事实时必须作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判
断,是相对于法定证据制度而言,并
非指法官裁断案件时不受任何的制约。
自由心证制度的特性
1、法律不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而是原则

《证据法学课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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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
► 神示证据制度,是指司法人员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 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 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 制度。神示证据制度,其本质特征是以获取神的启示 作为断案的方法。
(二)产生的原因:
1.政治上实行神权统治 2.生产力不发达,人们缺乏战胜自然的力量,普遍
►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理解) ► 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领会) ►证据法学的体系 (了解)
第一节 证据法的概念及其研究 对象
►一、证据法的概念:
►广义上的证据法,是指所有涉及证据及其 证据取得、运用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
► 包括诉讼证据法和非诉讼证据法
►狭义的证据法仅指诉讼证据法,也即是专 门订立的证据法典以及诉讼法中与证据有 关的各种具体规定 .
如何对法官滥用裁判权进行制约呢?
► 大陆法系采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国家,针对法 官的自由裁量权规定了相应的制约机制,根据时 间不同可以分为事前制约和事后制约。
► 事前制约通过法官的选任机制、培训机制等保证 法官的职业素质,防止法官滥用权力。
► 事后制约体现在完善的诉讼程序上,如大陆法系 国家的上诉制度和再审制度。
► 神判法的适用一般是在案情严重或十分复杂的►1、神示证据制度是非科学、非理性的司 法证明制度。如:鳄鱼审
►2、神示证据制度提高了司法判决的权威 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3、神示证据制度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起到 查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 如:面包奶酪审
(五)神示证据制度的消亡
►(二)概念
►法定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 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 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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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据的特征 • (一)广义证据的特征: • 1.它既包括刑诉证据,又包括民诉和行政诉讼证
据。其法律渊源包括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 法及与诉讼证据相关的司法解释。 • 2.有的进入了诉讼程序,有的则没有进入。 • 3.有的依法收集,有的非法收集。 • 4.有经过查证属实的和未经过查证属实的。 • 5.有的指证据事实本身,有的指证据材料本身。
• 2.实事求是原则:司法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者要从实际 出发,根据确实证据,准确地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要求 司法人员等既不能凭想当然、主观臆断,也不能先入为主、 偏听偏信。
• 3、证据为本原则:司法证明活动必须以证据为本源和基 石。此原则不能简单理解为重视证据。坚持证据为本原则 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从客观存在的证据出发 认定案件事实,要求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转变办案观念。 通过司法认知或推定认定案件事实的做法,属于证据为本 原则的必要补充。
• 第一节 证据种类概述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概念
• 证据的种类是根据证据的特点和形态划分出来的门类。
• 我国的证据种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三部诉讼法对诉讼的证据种类 进行了规定,也可称为 法定的证据种类。此概念的涵义:
• ①法律的规定性和法律的强制性,即只有法律确立的证据形式,才有 证据能力;
• 概率论:在同一条件下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之事件之发生可能性大 小的比率。概率论可用于评判单一物证的证明力。(指纹60亿人,61 位位数长的世纪)概率论可用于评判一组证据的证明力。概率论可用 于评判全案证据的证明力。概率论可用于评判一方当事人是否有过失 的问题。
• 价值论
– 司法证明是一种价值权衡的活动 – 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 法是善与正义的艺术(不自证其罪) – 司法公平与经济效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辩诉交易) – 司法正义与传统文化、宗教信仰、社会观念 –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 案件真相与解决纠纷 – 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P22 现代证据制度可以分为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以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为依据,参照欧洲大陆证据制度的发展模式,可以将证据制度划分为:(1)神示证据制度;(2)法定证据制度;(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第一节神示证据制度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 P23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奴隶社会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

就是“借助”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神证”的方法通常包括“神誓法”或“神判法”。

二、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1、政治上实行神权统治。

2、科学文化落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缺乏战胜自然的力量。

三、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神灵本身是不存在的,是一个虚拟的抽象之物,所以神意只能通过人的意志或人所确定的方式表现出来。

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等方法是神示证据制度中典型的神意表示方式,由于各民族、各个国家的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的不同,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也各有不同。

(一)对神宣誓:又称神誓法,就是当诉讼双方的陈述相互矛盾、冲突时,裁判者要求双方分别对神灵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

P24对神宣誓的使用有两种方式。

P24(二)水审: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当事人接受水的考验,显示神意,借以裁定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是否真实、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

水审又分为冷水审和沸水审两种。

P25(三)火审:用过一定的方式要被告人接受火或者烧红的铁的检验,显示神意,借以判定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以及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

(四)决斗:盛行于欧洲中世纪的一种习俗,这种习俗也被用在诉讼中,借以确定当事人双方对案情的陈述的真伪,以及谁是犯罪人。

四、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大约在12世纪末,“神明裁判”开始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其原因有二:一是在知识世界的怀疑论;二是社会环境的变迁。

第一讲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一讲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1835年,法国人马里·德维热的《法医学·理论与实践》出版。 1850年,德国人约翰·卡斯佩的《司法验尸》问世。
1878年,法国人亚历山大·拉卡圣出版了《法医学论文集》, 并在两年后成为里昂大学的第一位法医学教授。
与此同时,法国巴黎大学的医用化学教授马蒂尔乌·奥菲拉通 过自己的著作和成功的鉴定而终于使法官们承认了毒物学检验 结论的证据价值。
指纹分类法
• 英国的弗朗西斯·高尔顿、爱德华·亨利 • 阿根廷的胡安·沃塞蒂希、德国的罗希尔
近现代西方国家——笔迹鉴定法
1609年法国人弗兰科尼·迪麦尔关于笔迹鉴定的论文 法国神甫米尚和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布罗梭为代表的笔相
学派 以德国人格罗曼和英国人科利特为代表的书法家鉴定派 以贝蒂隆为代表的特征描述派 以创建欧洲第一个警方犯罪侦查实验室的洛卡德为代表
子 视 , 不 直 则 眊 然 )
) ; 五 曰 目 听 ( 观 其
( 观 其 听 聆 , 不 直 则
)
, 不 直 则 喘 ; 四 曰 耳
(
)
; 三 曰 气 听 观 其 气
观 其 颜 色 , 不 直 则 赧
直 则 烦 ) , 二 曰 色 听
曰 辞 听 ( 观 其 出 言 ,
五 声 听 狱 讼 , 求 民 情 :
早期的办案实践:
姓名 墨刑(黥刑、黥面)—
—刺配、刺字 烙印 体貌特征
• “海捕文书”、“张挂榜文” • “画影图形”
笔迹辨认
近现代西方国家
1720年法国巴黎警察局的罪犯卡片档案
英法“检阅罪犯”法
1840年法国巴黎警察局的照相方法
1879年阿方斯·贝蒂隆( Alphonse Bertillon,1853— 1914 )的人体测量法

第二章 证据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证据法的历史沿革

法定证据制度的优点
第一,取代了神示证据制度朝着合理化
方向发展。
第二,严格规则有利于统一法制,防止
法官专断。 第三,强调了规则的意义,并致力于规 则的制定和运用等。
法定证据制度的缺陷
法定证据制度的最大缺陷在于,以具体经验代替 一般经验,以法定的方式将不同的证据的不同证
明力加以绝对化和等级化,用定量分析的数学方
的全部旨意和调查证据的结果,依据
自由心证判断对于事实的主张是否应
认定为真实。
自由的意涵
这里所谓的自由仅仅指法律不设定具
体的规则来指示法官在根据证据认定
事实时必须作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判
断,是相对于法定证据制度而言,并
非指法官裁断案件时不受任何的制约。
自由心证制度的特性
1、法律不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而是原则

从契约不容翻悔到口头补证规则
英美法系现代证据制度的特点——相对自由

规范性与灵活性的结合 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的结合 更倾向于司法证明的规范性和法定性
人证时代——大陆法系
早期的纠问式诉讼

教会势力的影响 1215年天主教会率先推行 人证 片面 自由
早期证据制度的特点

法解决属于定性分析领域的证据审查判断,强制
法官无视具体情况对证据进行机械的、划一的评
价,限制了法官合理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说,法 定证据制度以过分地牺牲真实性来抑制法官的主
观随意性。同时,刑讯逼供不仅招致背离事实真
人证时代——大陆法系
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


优点:规范性、可预见性、权威性
两点不足:

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
(1)有了完整的证明就必须做出判决,没有完 整的证明就不能做出判决; (2)最好的完整证明是两个可靠的证人,其证 言内容的统一是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结论性 证明; (3)如果除证人证言之外还有一个二分之一的 证明,那就足以作为判决的依据,其他可以构成 二分之一证明的证据包括通过刑讯获得的被告人 供述、商人的财务记录、专门为一方当事人的诚 实性或其主张之事实所做的誓言、能够证实前半 个证明的传闻证据或名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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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证的作用越来越大。
• 2.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
神明裁判在人们心中的权威性降低。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12
三、神示证据时代给我们的启示
一、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
• 非科学 • 合理性:宣誓;奶酪面包法
• 人类早期,国家机构不够强大,借助神灵加强司 法判决的权威性是最佳途径。
• 人们对合理和正义的理解都来自于对神的信仰和 崇拜。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 权威性是司法判决的生命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13
四、神示证据制度与早期诉讼模式的关系
• 早期的诉讼模式 :控告式诉讼(accusatorial procedure):私人纠纷;不告不理;
• 公元11世纪以前,罗马法和教会法影响下,欧洲大陆 国家和英吉利岛国,诉讼模式相同。
• 欧洲大陆——纠问式诉讼模式(诉讼制度) (Inquisitorial Procedure),司法职权为核心。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2
第一节 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
一、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和方法 二、神示证据制度的消亡 三、神示证据制度的历史评价 四、神示证据制度与早期诉讼模式的关系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3
第一节 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
• 引言:就司法证明的方法而言,人类社会曾经历过 两次重大的转变:
• 第一次是从以“神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人证” 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变;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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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司欧
包 奶
法 决

酪斗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10
(三)神明裁判的特征
• (1)司法人员的认识活动不是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 裁判的主要依据。

证据制度与证据法学的发展历史-PPT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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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人断
中国古代之所以不能产生西方式的法律体系的原因有二: 一是没有独立的社会集团,中国古代“士”的依附性和商人的屈从性; 其次是没有超验的观念和与之相连的神法体系,也就是说,缺乏一种 超出实在法之上的更新的法——自然法,因而不具备西方式法律体 系的思想条件。 换言之, 是谓中华法系的形成乃是在宗教外部产生的,中国法中的 “礼”,如果说它与宗教有什么关联的话,那仅仅是形式上的,在 完全世俗化和经验化为特征的中国法中并不存在西方式的超验自然 法。在天、人、神、俗的格局中,中国法的准据便是在人心,即 “天道、天理、人情”的贯通性。而西方自然法乃是纯然外在、形 式化的准据,人与上帝永远存在距离,神法、假想自然法总是能作 为赋予法以神圣性的抽象理念而存在。 ——昂格尔
日本的“盟神探汤”
越南、所罗门群岛的“鳄鱼审判”
在中世纪早期的日耳曼民族习惯法以及后来的“蛮族法典” 中,神判更是大行其事,其最显著者当推“捞沸判”和 “铁火判”以及“浮水神判”。如《萨利克法典》第53条 有“关于不放手入锅的赎买”的规定。在日耳曼社会里, 当人们出现纠纷时往往乞灵于水神和火神,“由火裁判的 那些人,蒙着眼或光着脚通过烧红的犁头,或用手传送燃 烧的铁,如果他们烧伤的伤口很好地愈合,那么就宣布无 罪” 、“水的神明裁判是用冷水或热水来进行。在冷水 中,如果嫌疑者的身体埋在水面,而不符合水的自然过程, 即就说明水不接受他,他就被判有罪。” 甚至在基督教 传入之后,神明裁判也十分常见“由教士(指基督教士) 运用吃食神明裁判,一盎司的面包或奶酷伴随着这样的祈 求被吃掉,‘主啊!如果这个人正当地发誓,那就闭上他 的胃,使他无法咽下这块面包、奶酷吧’。”
1.3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
英美证据制度发展过程:
誓言助手 知情陪审团 不知情陪审团(1303休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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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 刑事科学技术专业:
培养目标:能在公安、司法部门从事痕迹 检验、文件检验、公安图像技术等方面鉴定 工作。
主要课程:刑事科学技术概论、刑事侦查 学、现场勘查学、痕迹检验学、文件检验学、 公安图像技术、微量物证检验等。
学制:4年 授予学位:工学学士
2020/12/10
4
“廌( zhi ),兽也。似山羊,一角。古 者决讼,令去不直。”
王充在《论衡·是应篇》中说:“皋陶治狱, 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 触。”
2020/12/10
11
4、卜筮 5、决斗 6、宣誓(宗教属性)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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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
1、是与人类社会早期的认识能力和水平 相适应的,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①切实证明确有强暴行为;
②证人证明被强奸人曾呼喊旁人救助;
③她的身上或被告人身上或者两人身上, 显出血迹、青斑或衣服被撕破,能够证明有 过抗拒;
④立刻或在当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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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
优点: 1、有助于限制法官专断,提高司法裁
决的规范性; 2、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 3、可以提高司法判决的权威性。
证据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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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涉及的范围
司法判决的推理过程:
大前提(法律条文)
小前提(案件事实)
---------→
结 论(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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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的取得 2、证据的审查判断 3、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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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
法医学专业:
培养目标:具备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和系统的法 医学理论知识及基本技能,能在公安、政法机关从 事法医学检案鉴定工作的高级科学技术人才。
主要课程:法学理论、人体解剖学、病理学、内 科学、外科学、刑事侦察技术、法医病理学、法医 毒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物证学、法医精神病学、 法医毒物分析、法医鉴定学。
2、在当时的条件下,有助于加强判决的 权威性,获得公众的认可;
3、某些作法也基于一定的经验或具有合 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查明案件事实 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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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证据制度
(一)基本概念 法定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
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 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 度。 法定证据制度的产生背景:
实习:在公安系统教学基地进行,共15周,包 括现场勘验、尸体剖验、物证检验、活体损伤程度 评定等。
修业年限:5年 授予学位:医学学士
2020/商务调查公司、
法律咨询(调查)公司
婚姻状况调查、打假调查、诉讼前后资产 调查、商业秘密泄露调查、公司人员受贿 调查、商务信息调查(资信、经营状况)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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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点:
1、在运用证据的总是上过于死板,缺 少灵活性;
2、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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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由心证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 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 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和理 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来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制度。
17世纪以后欧洲大陆的资产阶级革命 和启蒙运动推动了司法制度的改革,对法 定证据制度提出挑战
法国议员杜波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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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理性、内心确信
“法律不要求陪审法官报告他们建立确信的 方法,法律也不给他们预定一些规则,要他们 必须按照这些规则来决定证据是不是完全和充 分。法律只是要求他们集中精神,在自己良心 的深处探求对于所提出的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和被告人的辩护手段在自己的理性中产生了什 么印象。 ……法律只向他们提出一个能够概括 他们职务上的全部尺度的问题,‘你们真诚地 相信吗?’ ”(1808年《法兰西刑事诉讼法 典》第34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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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
1、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 判断证据的规则;
2、法律对于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规则 的规定,主要是根据证据的形式,而不是根 据证据的具体内容;
3、普遍采用刑讯逼供;
4、等级特权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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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第312条:审理强 奸案按照法律所定的刑罚量刑时,必须具备 下列情况:
的一些手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行使了国家执法部门的部分权力,已
经产生了一些问题。为此,现决定:“严禁任何单
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
“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
构。”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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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1、证据的性质 2、证据的种类 3、证据规则
1、科学技术水平的进步; 2、国家政权的巩固,规范司法活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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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证据制度是与当时适用的纠问式诉讼 程序相应的
对每一种证据不需要考虑证据本身的情况 如何,而是由法律事先规定它的可靠性和证 明力。法官必须依据这些规范采用证据,而 不得按照自己的理解来判断和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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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制度的积极意义主要有两个 方面:
1.它冲破了法定证据制度下许多形式主 义的束缚,引起了刑事诉讼结构的变革;
2.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制度下那种烦 琐规则的束缚,从而能够根据案件中各种证 据的具体情况,按照自己经验、智慧和的良 心,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做出比较准确的 分析和判断,这就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和最 终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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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在上海注册成立的中国第一家“私人侦 探所” ,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
公安部 1993年9月7日发布《公安部关于禁止开 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 》:
鉴于这些民间机构的营业范围、权利义务等均无
法律依据,所经营的各类业务已有公安机关、检察
院、法院和司法部门分工管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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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
1、证明的主体 2、证明对象 3、证明责任 4、证明标准 5、证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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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神证 → 人证 → 物证
一、神示证据制度
1、水审 2、火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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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兽审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 不直者去之,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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