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电信与联通反垄断调查案”的若干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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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电信联通垄断案

小议电信联通垄断案

小议电信联通垄断案中国宽带接入的价格近年来饱受诟病,但一直居高不下。

自去年大规模断网事件,这个问题日渐突出。

由于部分企业机构针对2010下半年“断网事件”的举报,近期,发改委证实正在就价格垄断问题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展开调查,相关负责人表示,如事实成立,两家电信运营商将面临数亿到数十亿的罚款。

报道称,在互联网接入市场上,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合在一起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场份额,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利用支配地位对于跟自己有竞争关系的竞争对手给出高价,而对于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则给出相对优惠的价格,这种做法在反垄断法上叫做价格歧视。

事实上之前发改委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启动反垄断调查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即共同发表声明称将提速降费,这至少表明,上网费具有下调空间,如中国电信表示5年内公众用户上网单位价格下降35%左右,中国联通则表示,将立即着手实施下调公众用户上网单位带宽资费水平。

据有关调查报告所说,在宽带费用方面,内地用户上网1M带宽每月费用实际折合13.13美元,是美国的4倍、韩国的29倍、中国香港的469倍,甚至是越南的3倍。

这样的结果和之前2011年中国信息化蓝皮书发布的内容基本接近——在速率方面,中国内地排名全球第71位。

与慢速率相比,宽带资费却是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3至4倍。

因而,以国际惯例来回应“假宽带”,并不具有多大的说服力:虽然都是共享宽带,但我们的网速比别人慢,收费却比别人贵很多。

令人心寒的是,面对广大的消费者不断提出对宽带“缺斤短两”的不满,运营商不但没有予以否认,而且推说这是国际惯例。

据了解,中国内地使用4M宽带的用户中,理论上应享有512KB/s的网速,实际上平均速度在400KB/s以下的占91.2%,近九成用户根本享受不了与上网费相应的网速,而在没有明确告知用户,安装宽带时却仍然以4M收费,这种光明正大的“缺斤短两”行为是否涉嫌商业欺诈,也很值得追问。

速率与收费如此“倒挂”,难道也是各国普遍做法?但是作为网民的我们面对这样的情况,除了无奈接受,又能怎样呢?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表示,中国电信互联网接入的收入一年大概约有500亿元,中国联通一年约有近300亿元。

中国电信联通垄断案分析报告

中国电信联通垄断案分析报告

中国电信联通垄断案分析报告中国电信联通垄断案一、垄断的含义垄断(monopoly)一词源于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

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

中国自古称垄断为“榷”。

古代中国的盐、铁、茶长期属于官营之垄断事业,因有暴利之故,国家一旦出现了财政危机,为贴补国用不足,必然实行禁榷制度。

在资本主义经济里,垄断指少数资本主义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通过相互协议或联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操纵和控制。

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垄断行业就是行业或市场中只有一个厂商的情况。

政治经济学书上指少数资本主义企业凭借其控制的巨额资本,足够的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份额,通过协定、同盟、联合、参股等方法,操纵与控制一个或几个部门的商品生产或流通,以获取高额利润。

三、垄断的原因一,对关键性资源或关键性原材料的控制或占有。

许多产品的生产都需要某些关键性资源,如果厂商实现了对某种产品生产所需的关键资源供给的控制,从而也就使其他厂商无法进入该领域生产同类商品,在此情况下就会形成垄断。

二,专利制度。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专利制度。

在此情况下,如果某企业拥有了生产某种产品的专利权,那么该企业就可以在一定期间内独家生产该种产品,从而形成垄断。

为了防止这种垄断的发生,专利权一般都有一定的期限。

三,规模经济。

规模经济是形成自然垄断的重要原因。

某些行业的技术条件决定了只有在产量很高或生产规模巨大的条件下,才能取得生产的规模效益。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行业只由一个厂商来经营,则生产成本可能会更低,这就是所谓的自然垄断情形。

处于自然垄断的企业虽然可能会降低成本,但却排斥了竞争。

因为自然垄断企业一旦实现了最优生产规模,其产量就可以满足市场的需要,从而形成行业壁垒,使其他厂商难以再进入该行业,于是形成自然垄断。

四,准入制度。

电信联通遭遇发改委反垄断调查

电信联通遭遇发改委反垄断调查

宽带接入问题并不是个例。近年来,在电信领域,双向收费、资费套餐、月租费、停机保号费等问题饱受消费者诟病。然而,上述大部分问题却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还有网友表示,期盼反垄断调查能够从电信部门扩展到石油、电力、自来水、金融等部门。
邱宝昌认为,目前国内存在垄断情况的行业不只在电信领域,处于实质垄断地位的企业也不只两家。相关主管部门对其他领域存在的因垄断而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也不能放过。如果这次调查能取得效果,对其他企业将起到警示作用。
“双寡头”垄断何时破局?
网宿科技副总裁刘洪涛(微博)认为,由于历史原因,电信、联通目前的定价机制并不完全市场化,发改委此次对其进行反垄断调查,短期内也许对行业不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和变动,但它表明了行业发展方向——将从双寡头垄断格局转为充分竞争。
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主任汪向东指出,在互联网和信息化领域,都要依赖于网络平台,宽带接入价格其实是全社会信息化的一个成本问题。价格的居高不下显然加大了国内用户的信息化成本,这与中国电信基础设施发展速度、信息化进程、网民成长脚步都是不相称的。如果这种价格能够降下来,对国家信息化建设将是一件好事。(编注:据央视援引有关部门的初步估算,如果能够推动市场上形成有效竞争,未来5年可以促使上网价格下降27%~38%,至少为消费者节约上网费用100亿-150亿元。)
电信联通遭遇国家发改委反垄断调查 宽带接入改革呼声再起
有分析认为,电信和联通的双寡头垄断,导致中国在宽带方面和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差距被拉大,也令消费者支付着与网速并不匹配的高昂资费。
电信和联通宽带业务运营指标
综合新华社11月10日电 9日,国家发改委表示正在调查中国电信(微博)与中国联通(微博)涉嫌宽带接入领域垄断问题,若认定垄断,两家相关企业将被处以上一年度营业额的1%~10%的罚款。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专家表示,电信与联通在宽带问题上的垄断,不仅拉大了中国在宽带方面和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差距,也令消费者支பைடு நூலகம்着与网速并不匹配的高昂资费。希望通过此次事件,能够加大电信市场改革力度,推动电信、联通两大宽带接入“寡头”逐步开放市场,鼓励充分竞争。

基于电信联通反垄断案分析中国反垄断法现状

基于电信联通反垄断案分析中国反垄断法现状

基于电信联通反垄断案分析中国反垄断法现状一、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到现在已经有3年多的时间了,11月9日由发改委证实,他们正在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进行反垄断调查,这是三年来反垄断法第一次将法律的利剑指向国有企业。

发改委这次针对电信和联通的反垄断案的主要调查内容是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是否利用自身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行为,如果事实成立,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可能被处以数亿至数十亿元的罚款,现在案件并没有终结还在调查当中。

二、案件分析根据发改委提供的信息,联通和电信在宽带接入领域上,95%互联网国际出口宽带、90%宽带互联网接入用户、99%互联网内容服务商,都掌握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手中。

这意味着,其他互联网接入厂商的用户访问互联网,都必然与中国电信和联通产生流量,只要网间结算政策不变,其他厂商仍将仰中国电信和联通鼻息生存。

根据《反垄断》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两家企业已经拥有市场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肯定具有市场的支配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两家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对跟自己有竞争关系的竞争对手给出高价,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两家公司给出的价格就会优惠一些。

如2010年的“流量穿透”事件,由于铁通、广电与电信形成竞争态势,电信将此些运营商接入电信主干网的费用架高,而对于其他公司收取较低价格的接入费。

铁通为了节省成本就从其他公司以较低价格购买电信接入流量,被电信发现后铁通的带宽出口20%被中断,大量用户退网。

这就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六款:“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对电信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并予以处罚并非先例:1999年,德国15家电信运营商向欧盟委员会举报,德国电信在实行较高批发价格,排挤竞争对手。

经调查,欧盟委员会于2003年5月21日认定德国电信的相关行为属于价格挤压,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德国电信停止相关行为,并处以1260万欧元罚款。

对联通电信宽带垄断的分析与思考

对联通电信宽带垄断的分析与思考

管理学期末论文管理学理论综述学院: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专业:企业管理姓名:武建勋学号: 201121603007对联通电信宽带垄断的分析与思考学生姓名:武建勋【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当下联通和电信涉嫌垄断的这一事件进行了介绍,并从不同角度对这一事件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在此基础上指出了联通和电信存在一定的垄断行为,并对垄断行为进行了简单的讨论,最后指出了现行的反垄断措施和我对这一事件的一些思考。

希望通过本文可以对这一事件做一个很好的总结,也希望可以对以后的反垄断有所帮助。

【关键字】联通;电信;垄断;宽带引言随着央视《新闻30分》中的一则对联通和电信涉嫌垄断的报导,社会上迅速掀起了轩然大波,专家和群众都纷纷对此事表达自己的看法并表示持续关注其进展。

业界对此褒贬不一,有些人认为这是对联通电信的不公平,认为是对其诬陷;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联通电信确实垄断,应该加以限制和管制。

在我认为,某种角度上讲联通和电信确实涉及到了垄断,报导并非空穴来风。

这篇文章我就来阐述一下自己对这一事件的观点及一些分析与思考。

一、概述(一)垄断概念界定垄断,一般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

垄断者在市场上,能够随意调节价格与产量。

简单的说垄断就是指市场中只有一个卖家,而买家有许多的情形。

(二)联通电信宽带垄断现状1.国内外宽带状况对比世行报告称中国的互联网使用价格占收入水平的10%,这一比例是发达国家的10倍。

在全球范围内,日本和韩国是宽带普及率最高、网速最快的两个国家。

在日本,普通用户家中基本上都实现了100M—200M的带宽,最高可以到1G。

目前,100M光纤的包月费仅为4000日元,折合人民币300多元,每兆的成本仅3元左右。

韩国是全球网络第二大发达国家。

以SK为例,宽带开通费为3万韩元(约合人民币181元),如果申请的是1年以上套餐,开通费也会免掉。

宽带费用以3年套餐的合约最为合算,包月费用为2.97万韩元。

营销者看电信联通垄断案

营销者看电信联通垄断案

营销者看电信联通垄断案11月9日,据央视《新闻30分》报道,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证实,已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家公司进行反垄断调查。

报道称,查明上述两家公司在互联网接入市场上涉嫌垄断,若事实成立,上述两家企业或被处数亿至数十亿元罚款。

那么,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家公司为什么能够实行垄断?是怎样实行垄断的呢?这给广大市民带来了什么呢?又怎样改善这样的状况呢?一、中国电信和联通的不正当竞争及表现中国电信和联通垄断案主要是在宽带市场上,使得其他公司很难进入宽带领域。

从产品角度上分析,在中国宽带市场,主要有三类厂商,一是电信运营商;二是广电系统,即以广电总局网络信息中心为龙头,包括各地有线电视台;三是第三方力量,如长城宽带及一些系统集成商,如蓝波万维、聚友网络、北大方正、电信通、歌华有线、中电飞华等企业。

目前只有这些企业有能力提供宽带服务,而实际上,比如广电系的歌华有线等有线电视运营商确实多年来一直寻求进入宽带市场的路径,但由于网络以及运营方面的局限,实际的收入贡献以及市场份额在宽带市场仍然非常有限。

现有市场上也只有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宽带服务。

从价格角度来讲,广电系统和第三方力量都不能有力的在中国宽带领域立足,更无法谈论自己的价格优势,充其量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高价服务。

而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利用自身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行为,例如最强势的做法就是利用价格歧视,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给出了高价,使其不能有足够的能力与之进行竞争。

从渠道角度来说,主要是电信在通信方面的垄断。

电信业是其垂直结构,长话、移动电话及其他增值业务只有接入市话网才能提供服务,市话服务是长话及其他服务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投入要素。

由于邮电部垄断着市话网,没有邮电部的准许,连联通公司也不能提供任何的电信服务,更何况其他企业。

另外,在互连互通的问题上,邮电部限制其他有竞争能力的其他企业的另一个方面,在网间往来话费的收取和结算问题上。

从电信、联通价格歧视案看我国的反垄断和解制度

从电信、联通价格歧视案看我国的反垄断和解制度

1 问题的提出—— 电信 、 联通价格 歧视 案
2 0 1 1年 1 1 月 9日央视 “ 新闻 3 0分” 报道 . 国家 发改委针 对 中国 电信和中国联通 在中国宽 带入 网市场 的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报道称 : 这两家企业 利用宽带入 网市场 的支配地位 . 对 竞争对手收取高额 的人 网费 . 对没有竞争关 系的企业给予 优惠 的价格 条件 . 严重 影响 了宽带 入网市场的竞争 反垄断局已经查 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互联 网接 入 市场上共 占有 2 / 3 以上 的市场份额 . 具有支配地位 , 在这种情况下 , 两家企业利用市 场支 配地位 .对有竞争关系 的竞 争对 手给出高价 . 没 有 竞争关系 的企业 . 两家公 司给 出的价格就会 优惠一些 . 这在反垄断 法上 。 叫做价格歧视 。 中国电信 和中国联通 同时发布声 明称 , 两公 司根 据 相关法律规定 . 向发改委提交 了整改方案 和中止调查 的申请 . 并将 认 真对有 关问题进行整 改 。 有媒体 报道称 , 两 家公 司 已经 与发 改委进 行 了充分 沟通 . 或有可能达成 和解协议
2 反 垄 断和 解 制 度
2 . 1 反垄断和解制度 的界定 所谓 的反垄断和解制度 .是在反垄断案件 的调查 和审理过程 中, 双方 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 、 谈判并以签订和解协议 的方式 结束 争端的 争议解决机制 。和解制度是反垄断法执行程序 中的一种非 正式程序 , 是双方 以息事宁人的方式 ,不经正式的裁判和处分解决反垄 断案件 。 我 国《 反垄 断法》 中的和解 制度 , 表面上看是 规定 的经营者 的单 方承 诺 .实质 上却是反垄 断执法机关与 经营者经 由协 商而达成 的执 法和 解. 是一种典型的双方行为 即不仅经营者需要承诺期限消除影响 。 反 垄断执法机 关也 应承诺 . 在 经营者承诺 之后 . 对涉嫌 的垄断行 为中止 调查 . 在经营者履行承诺之后 . 对行为实施者予 以减轻或免 除处罚 . 即 反垄断和解 制度的有效实 施 . 不仅依赖 于经营者提供 有效承诺 . 也依 赖于执法机构接受承诺。 2 . 2 反垄断和解制度的本质 依据我 国《 反垄断法》 及相 关司法解 释 , 经营者实施 垄断行为 , 给 他人造成损失 的 . 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 如果 受害人据 此提出损害赔偿 请求 . 在权利 实现过程 中可 能发生和解 , 这种和解不 属于反垄 断执法 和解 。反垄断和解制度不是一种 私法上 的和解 , 而是涉及公权力 的应 用. 是反垄断法公共实施 中的一项 特别制度 , 反垄断和解制度 的性质 。 在不同国家因法律制度的差异而表现出不 同属性 . 在承认公私法 划分 的国家 . 一般将 其视为公法契 约 . 具体表现 为行政契 约或 诉讼上 的契 约。 2 - 3 电信 联通价格 岐视案 中是否 已达成 和解 在电信联通 价格 歧视案 中 . 根据既有 的材 料显示 . 中国电信和 中 国联通已根据相关法 律规定 . 向发改 委提交 了整改方案和 中止调查 的 申请 . 并承诺将认 真对有关 问题 进行整改 . 具 体作 出的回应和整改方 案为 : 电信和联 通在声明中都 表示 , 通过 自 查 发现 , 在 向互联 网服务提

中国电信及联通垄断案

中国电信及联通垄断案

承诺内容:
中国电信承诺: 1、尽快与中国联通、中国铁通等骨干网运营商进行扩容; 2、同时降低与中国铁通的直联价格,进一步提升互联互通 质量,实现充分互联互通。 3、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专线接入资费管理,按照市场规则公 平交易,并梳理现有协议,适当降低资费标准 4、将大幅提升光纤接入普及率和宽带接入速率,五年内公 众用户上网单位带宽价格下降35%左右,并立即着手实施 中国联通承诺: 1、2012年底,公众用户4M及以上速率带宽普及率将达到 50%以上。 2、积极配合其他骨干网运营商进一步提升互联网互联互通 质量。 3、公司将进一步下调公众用户上网单位带宽资费水平。”
申请中止调查
2012年12月2日 ,记者从国家发改委价格检查与反垄 断局处证实,该局已收到中国电信(微博)和中国联通(微博) 要求中止反垄断调查的申请,正依法审理。 是否终止针对电信和联通的反垄断调查,要依据相关 法律规定和程序才能确定,同时还要看企业如何整改,以 及对声明中所承诺的内容的具体落实情况如何。 相关法条: 《发垄断法》第45条第1款:“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
有关调查结果
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透露,已 基本查明了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互联网接入市场上,肯 定是具有支配地位的,在这种情况下,两家企业利用市场 支配地位,对跟自己有竞争关系的竞争对手给出高价,没 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两家公司给出的价格就会优惠一些, 这在反垄断法上,叫做价格歧视。
影响
1、网民拍手叫好 2、股票起伏 3、未来广电的整合进度有可能加速,“三网融合”得到实 质性推进。 4、加速中国移动(微博)和广电获得宽带运营牌照,从而大规 模进入宽带接入市场。
股票起伏
• 截至11月11日,中国联通A股以单日下跌0.37%报收5.32 元;H股以单日上涨0.618%报收16.28港元。 • 11月9日至11日,中兴通讯下跌了1.04%、日海通讯下跌 0.51%,烽火通信则没涨没跌,只有光迅科技上涨了1.85 %

案例 中国电信联通涉嫌垄断现象调查

案例 中国电信联通涉嫌垄断现象调查

中国电信与联通涉嫌垄断遭调查【摘要】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由打破垄断到形成垄断,风风雨雨经历了将近30年,本案例将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发展历程说起,描述他们的涉嫌垄断现状,以及介绍发改委、央视、中国邮电报及广电系对此事的看法。

关键词: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垄断;反垄断2011年11月9日,我国发改委证实正在就价格垄断问题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展开调查,相关负责人表示,如事实成立,两家电信运营商将面临数亿到数十亿的罚款。

这是自反垄断法2008年生效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第一件涉及大型国有企业的反垄断案。

一、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发展历程1980年之前,我国电信业的基本体制是政府部门直接垄断经营公用电信业。

但由于国家对电话资费实施严格管制,电信业基本不盈利甚至亏损,电信基础设施及服务短缺成为经济增长的瓶颈之一。

政府开始实施电信管理体制改革并放松价格管制,采取对邮电业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允许邮电部门征收电话初装费等措施。

优惠政策带来电信业的迅速发展,1979年至1995年,全国邮电通信固定资产投资达2700亿元,其中约1/3来自电话初装费。

但在此过程中,电信业政企合一体制下的行政性垄断矛盾日益突出,公众对电信服务高价低质很不满意。

1994年7月19日,中国联通公司成立大会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召开,拉开了我国电信业改革的序幕。

中国联通的成立是我国电信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是我国电信业乃至国内垄断行业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首例。

为了尽快在基础电信市场形成竞争格局,国家将扶持中国联通,使其尽快形成较强的竞争实力,作为电信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加以推进。

但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并没有形成,联通公司的资产只有中国电信的1/260,1998年其营业额也仅为中国电信的1/112。

1999年4月14日,国家提出了扶持联通发展的一揽子建议:一是将正在组建的中国寻呼集团公司成建制划入联通公司;二是我国CDMA移动通信网建设与经营统一由联通负责;三是将1998年国家发行的1000亿元财政债券中用于支持联通公司的10亿元转作国家资本金;四是同意联通建立国际出入口局,开办国际电信业务;五是信息产业部要根据联通公司发展的需要,从信息产业系统选调部分通信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骨干,充实到联通公司。

电信、联通涉垄断案例分析

电信、联通涉垄断案例分析

电信、联通涉垄断案例分析摘要:本文回顾了电信联通涉垄断案,对此,电信联通、舆论界、专家反应各不相同,有反驳声,有支持声。

通过这些争论及分析提出相关解决意见。

关键字:电信联通垄断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1—0082—011 电信、联通涉垄断案事件回顾据央视11月9日报道,国家发改委日前证实,已就宽带接入问题,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展开反垄断调查。

今年上半年,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接到举报后,就立刻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展开了反垄断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是否利用自身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行为。

2 电信、联通涉垄断案引起的争论及分析2.1 电信联通的反应11月10日,中国联通集团公司就反垄断调查一事发表公告,称将积极配合发改委等监管机构的反垄断调查,提供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出租带宽业务的价格、数量及营业额等相关信息。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国电信作为中央重点企业,一直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经营宽带业务,对于发改委等监管机构的反垄断调查,中国电信将积极配合。

12月2日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官网同时发出声明称,已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提交中止反垄断调查的申请,并承认企业在互联互通及价格上存在不合理行为,同时承诺整改提速降费。

2.2 舆论战人民邮电报11月11日驳斥了央视对电信联通涉价格垄断报道。

中央电视台及央视网11月15日专访电信政策专家高红冰,对人民邮电报的报道于以反击,称“电信联通垄断事实确凿”。

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领域的市场份额加起来超过了2/3,满足“在市场中占有支配地位”的判定条件,所以必须要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

与2/3的市场份额相比,在某些区域市场上,这一数字甚至更高,宽带接入的市场的垄断是以地方割据形态存在的。

由于存在着割据垄断的状况,电信与联通之间的互联就成了大问题。

我国垄断行业反垄断执法的若干思考——以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反垄

我国垄断行业反垄断执法的若干思考——以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反垄

竞争执法2014—5我国垄断行业反垄断执法的若干思考——以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反垄断调查案为例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雁北摘要:我国垄断行业反垄断执法不可避免会面对一系列颇具国情色彩的挑战。

在垄断行业国有企业的行为对《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影响上,尽管垄断行业无法获得《反垄断法》的"-3然豁免,但政府产业规制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所有制的差异不会对《反垄断法》适用范围产生任何的限制,但当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缺少行为自主性和经营自主权时,却存在豁免适用《反垄断法》的可能性。

在垄断行业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政府产业规制部门会呈现出多元化的关系模式,同时,中止反垄断调查和承诺有可能成为中国垄断行业国有企业反垄断案件的典型结案方式之一。

关键词:垄断行业国有企业反垄断执法产业规制一、问题的提出2011年11月9日,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披露了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反垄断调查案,调查这两家公司在宽带接人领域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从而违反了《反垄断①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12年一般项目‘垄断行业反垄断执法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2B D【097)的阶段性成果。

共同排斥竞争对手。

违反这一规定将可能导致共谋协议无效、专利联营解散、罚款等严重的法律后果,以有效规制专利联营体内部的竞争危害行为。

(四)专利联营整体许可中的垄断行为专利联营的整体许可是专利联营的重要运行模式。

这种模式的“突出特点是通过一站式的对外许可,实现了交易的系统化,降低了交易成本,产生了一体化的效率。

”@但专利联营在实施整体许可过程中,往往通过许可协议。

对被许可人施加各种不公平限制。

这种限制行为常见的有:1.要求支付不合理高价;2.限制被许可人专利产品的产量、品种、价格和销售的对象、地域等;3.实施独占性许可,即被许可人无法从单独权利人那里获得许可,只能接受专利联营的整体许可:4.对不同的被许可人实施差别待遇,有针对性地损害专利联营成员竞争对手的利益;5.限制被许可人专利产品以外其他产品自由交易:6.限制被许可人开发、生产、销售与许可专利技术有竞争关系的新技术产品:7.限制被许可人对专利联营所许可的专利提出质疑:8.限制被许可人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专利或同专利联营许可的专利有竞争性的专利。

联通电信涉嫌垄断问题调研报告

联通电信涉嫌垄断问题调研报告

联通电信涉嫌垄断问题调研报告一、概况根据《反垄断法》,单个经营者市场份额50%,两个经营者67%,三个经营者75%即为垄断。

在宽带接入领域里,95%互联网国际出口带宽,90%宽带互联网接入用户,99%互联网内容服务商都集中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网络中。

服务差、收费高,却非但没有被淘汰,反而不正常生长,这正是典型的“垄断病”。

在很大程度上,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跨越式发展中,为提高产业发展效率,从布局到经营都采取了倾向垄断的方法,由此形成并固化了排斥竞争的利益格局,落下了病灶。

而同时,普通消费者对于垄断经营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利益损失,缺少自我救济手段。

技术屏障、信息失衡、维权无门使得普通消费者难以参与反垄断。

发改委对联通电信两家企业启动反垄断调查,最重要的原因是两家电信巨头把持着宽带接入市场的支配地位,并利用这种控制权串通一气、打压竞争对手。

不承认这一事实,再多的整改措施都无法从根本上改善现有的宽带上网环境。

即便如电信和联通所言,以提高宽带接入速度、降低上网费用实现市场公平,但两家企业都没有提供一个明确的可量化的具体整改方案。

电信公布的“5年宽带价格下降35%”总体目标,因为缺少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更像是一张空头支票。

如果发改委果真就此中止反垄断调查,进入审理和整改阶段,近5亿网民也绝不能就此安心。

电信行业要真正破除由来已久的行业旧格局,发改委要坚定破除行业垄断的信心和决心,对电信和联通的垄断行为一查到底,督促其做出实质性的整改措施;更为重要的是,行业主管部门要坚决打破既得利益的垄断坚冰,让宽带接入行业回归充分竞争和市场定价,用公平的市场而不是少数行业巨头,来保护广大网民的权益。

二、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发展历程1980年之前,我国电信业的基本体制是政府部门直接垄断经营公用电信业。

但由于国家对电话资费实施严格管制,电信业基本不盈利甚至亏损,电信基础设施及服务短缺成为经济增长的瓶颈之一。

政府开始实施电信管理体制改革并放松价格管制,采取对邮电业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允许邮电部门征收电话初装费等措施。

我国电信垄断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我国电信垄断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我国电信垄断问题的思考与建议摘要:通过电信市场的改革剖析,对电信领域存在的垄断问题进行思考,剖析了《反垄断法》在电信领域执行较弱的原因。

指出电信领域反垄断的实质,通过欧、美电信领域的反垄断实践提出对电信领域规制垄断问题的思考及建议。

关键词:电信;反垄断;体制改革一、我国电信业改革和重组历史回顾我国电信业发展与改革的历史,我国电信业共经历了四次重组:政企分开、电信和移动分离、电信南北分拆以及联通双网分离。

①1998年3月,在原电子部和邮电部基础上组建了信息产业部,随后电信业实现了政企分开,为随后一系列的电信产业改革奠定了最基本的体制基础。

尽管1994年就已经成立了中国联通,但由于中国联通仍然是垄断的性质,而且由于联通的资产规模和市场份额都不足以改变电信产业格局,再一次对电信企业进行拆分就成为了必然的选择。

1999年2月,信产部开始决定对中国电信拆分重组,中国电信的寻呼、卫星和移动业务剥离出去,原中国电信拆分成新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卫星通信等3个公司,寻呼业务并入联通,同时,网通公司、吉通公司和铁通公司获得了电信运营许可证。

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网通、吉通、铁通、中国卫星通信7雄初立,也形成了电信市场分层竞争的基本格局。

2001年11月,国务院批准《电信体制改革方案》,对固定电信企业进行重组整合,决定组建新的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

2002年5月16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挂牌成立。

2008年5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关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通告指出:基于电信行业现状,鼓励中国电信收购中国联通CDMA网(包括资产和用户),中国联通与中国网通合并,中国卫通的基础电信业务并入中国电信,中国铁通并入中国移动。

二、《反垄断法》在电信领域的实施情况《反垄断法》在电信领域的实施情况,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多次重组但并未打破垄断格局虽然电信业经历了多次重组,但历次重组并没有完全打破电信领域的垄断格局。

针对中国电信业的垄断的调查报告

针对中国电信业的垄断的调查报告
强化社会监督
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监管,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监管不 力和滥用职权等问题。
促进电信业的技术进步和创新
01
鼓励技术研发
加大对电信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强技术研发,推动电信
技术的更新换代和升级。
02
推广新技术
积极推广新技术在电信行业的应用,提高电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满
04
对中国电信业垄断的对策建议
推进电信业体制改革和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改革电信管理体制
01
打破电信行业的垄断地位,实现政企分开,推动电信行业的市
场化改革。
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02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电信行业,促进电信市场的竞争,降低市场
准入门槛,吸引更多的企业进入电信市场。
推行公平竞争
03
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企业通
03
中国电信业垄断的具体问题
缺乏有效竞争
市场份额集中
中国电信业主要由几家大型运营商主导,其他企业市场份额较小,导致市场竞争不足。
进入壁垒高
新企业进入电信市场的门槛较高,包括资金、技术、政策等方面,限制了市场竞争。
不合理的定价和市场分割
定价过高
一些电信服务定价高于市场平均水平,获取超额利润。
市场分割
部分地区受到地方保护,导致市场分割,无法形成统一市场,影响资源配置 效率。
缺乏透明度和规范的监管
1 2
信息披露不足
电信运营商对运营数据等信息披露不足,使得 监管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监管。
监管制度不完善
电信业的监管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对一些新问 题、新现象缺乏明确的监管规定。
3
缺乏独立性

对中国电信联通反垄断风波的思考

对中国电信联通反垄断风波的思考

对中国电信联通反垄断风波的思考摘要在西方,反垄断法是现代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他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宪章”“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并居于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22年颁布实施以来,其反垄断调查的对象很少甚至从未国有企业,收效甚微。

因此,有人认为,《反垄断法》“自觉”地将国有企业垄断排除了在管辖范围之内,有愧于“经济宪法”、“企业自由大宪章”之称,不具备在西方那样无远弗界的威力。

关键词反垄断市场竞争支配地位豁免权一、电信联通垄断案的起因及电信行业垄断属性分析(一)电信联通垄断案的起因国家发改委启动对中国电信和联通反垄断调查程序的原因是部分企业机构针对2022年下半年“断网事件”的举报。

此次断网事件的原因是中国电信要求其各分公司对高宽带和专线接入进行清理,除骨干核心正常互联互通点外的任何网络节点,清理所有其他运营商和互联单位等“穿透流量豍”接入。

由于中国电信和联通一直以来就有“南联通,北电信”之说,控制着全国大半部分的互联网接入骨干网,电信的措施导致铁通等运营商遭受重创,大量用户断网或者网速异常缓慢。

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仅广东铁通就爆发了37477个用户投诉事件,28210个用户退网,这就是电信联通反垄断案的“断网事件”。

简单来说,此案的起因主要是价格挤压问题而导致国家发改委在接到举报后对中国电信和联通进行反垄断调查。

对于是否构成利用支配地位进行价格挤压这一垄断行为,主要由四个关键点,将在下文详细分析。

二、电信行业的垄断属性分析垄断分为自然垄断、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

所谓的自然垄断,现代经济学理论倾向于用成本弱增性原理来解释,是指当一个企业能以低于两个或者更多的企业的成本为整个市场提供一种产品或者劳务时,这个行业就是自然垄断。

也就是说,当一个产品或者服务交给一个社会主体经营时,它所产生的社会效益比交给多家企业经营会更高,其对社会来说,总成本也会更低。

而行政性垄断指的是行政主体出于利益驱动,滥用行政权力,阻碍、限制或者扭曲市场竞争。

电信与联通遭遇反垄断调查:“垄断门”中的是与非

电信与联通遭遇反垄断调查:“垄断门”中的是与非

兆 5美元 ,G是 50 1 0 0美元 ; 而我 国的结 融合只能是“ 空中楼阁” 。打破电信运营 起 草《 反垄 断法 》经过 1 年 的历程 , , 3 在
算价偏高。 电信专家侯 自强介 绍 , 据 过去
美 国宽带 的价格 是每兆 5 美元 , 当于 O 相
电信运营商交纳租用宽带出口的费用。” 间利益纠纷驱动 ,王晓晔认为 , 是作 ” “ 但
没有 宽带 带宽 ,广 电的宽带 战略 以
1 G的价格 是 500 00 美元 , 如今美国是每 及建 筑在 此基 础上的由广 电主导 的三 网
以向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一切互联网活动
收取“ 买路 钱”而收取的标准 , , 两巨头拥
01 . 以 5 供商出租带宽业务的价格 、 数量及营业 到中国电信 21 年预计收 入的 3 %, 有相当大的任意决定权。
额等相关信息。
这 种垄断的第一个后Biblioteka 是 ,网 间结 q 裔 p
霸 翱
“ 年上半年 ( 今 国家) 发改委价格 监督 入 资源近乎完全 垄断的地位 , 令它 们对 予夺 ” 的大权 。 记 者了解到 , 目前 , 宽带市场 在宽带
生杀 位进行价格 歧视 , 认定违法 , 处以 检查 与反 垄断局接到举报后 ,就 立刻对 客 户和 众多小运营商 几乎拥有 了 “ 如果 将
上 一年 度销售额百分之一 以上 百分之十 以下的罚款 。 根据 其各 自 2 1 0 0年年 报 ;0 0年 , 21 中国电信 、中国联通涉嫌价格垄断 案展
开调 查。调查的主要内容是 , 电信 、 中国
中国联通 在宽带接入及 网间结算 领域 是 接 入领域 里 ,5 9 %互联 网国际 出 口带宽 、

关于电信、联通行业垄断的舆论信息

关于电信、联通行业垄断的舆论信息

××镇对电信、联通行业垄断的舆论信息
××镇
备受关注的国家发改委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反垄断调查,在上周有了新进展,12月2日国家发改委价检司和反垄断局称已收到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要求中止反垄断调查的申请,正依法审理。

针对此事,××镇群众主要有以下反应:
一、认为电信、联通“做贼心虚”,其中必有猫腻。

群众认为,在发改委调查初期,这两个巨头还概不承认,随着调查深入,确低头认错了,请求终端反垄断的申请,这说明电信、联通做贼心虚,这中间肯定有猫腻。

与韩国、日本、美国等几个发达国家的上网资费相比,我国作为中等国家,资费竟然高达几倍乃至几十倍,这是真的深思的。

二、发改委必须将调查进行下去,弄那个清事实,让百姓的钱花的明白。

关于垄断,群众们反映普遍都不很了解,但是确甚至一个道理,如果集市上某种货物只有一个商家在卖,那么这个商家就可以控制市场,这叫囤积居奇。

电信和联通明显就是这样,群众们希望发改委能够彻查这件事情,并期待电信和联通提高通信质量并将资费降到合理程度。

这样就会让更多农民群众用上网络,普及网络,过上和城里一样的信息化生活。

三、群众希望发改委、政府能过举一反三,调查其他垄断行业,换大家一个有合理竞争的市场。

群众认为,目前我国不仅网络存在垄断行为,其他行业也存在类似情况,比如说烟草(烟草局控制)、电
力(电力局控制)、铁路运输等。

四、群众认为建立一个长期有效机制来遏制垄断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无论是什么政策,只有建立长期有效机制,才能发挥作用,否则只能是昙花一现,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评价发改委调查中国电信及联通垄断案

评价发改委调查中国电信及联通垄断案

案件评价:电信联通承诺能否中止反 垄断调查
关于中止反垄断调查的法律依据及条件 : 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反垄断执 Reality 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 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 这 Identity 是我国《反垄断法》设置的一项承诺制度,其表面上 规定的是经营者的单方申请和承诺,但实质上却是反 垄断执法机关对承诺申请经过审查与经营者协商而达 成的一种执法和解制度。这项制度的实施需要具备以 下两个条件:首先,经营者需要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 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的后果;其 次,反垄断执法机关在经营者做出有效承诺之后,可 以对涉嫌的垄断行为中止调查。
是否构成价格歧视
案件评价
电信联通承诺能否中止 反垄断调查
案件评价:是否构成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Price Discrimination)实质上是一种价格差异,是差 别待遇(Discrimination)最主要的表现形式,通常指卖方对购买 Reality 相同等级、相同质量商品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款,或者买方 对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商品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款,从 而使相同商品的卖方因销售价格不同或者买方因进货价格不同而 获得不同的交易机会,直接影响到它们之间的公平竞争。经营者 Identity 没有正当理由,就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对若干买主实行不同的 售价,则构成价格歧视行为。价格歧视是一种重要的垄断定价行 为,是垄断企业通过差别价格来获取超额利润的一种定价策略。 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6项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 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 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案件评价:是否构成价格歧视

结构重组、规制滞后与纵向圈定中国电信、联通“反垄断”案例的若干思考

结构重组、规制滞后与纵向圈定中国电信、联通“反垄断”案例的若干思考

结构重组、规制滞后与纵向圈定中国电信、联通“反垄断”案例的若干思考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剖析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结构重组和规制滞后背景下的纵向圈定行为,并通过反垄断案例的若干思考,探讨相关问题的根源与解决之道。

文章首先概述了电信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市场地位,进而分析了结构重组和规制滞后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文章详细阐述了纵向圈定行为的定义、类型及其对市场竞争的潜在危害。

随后,文章通过具体案例,深入剖析了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纵向圈定行为中的具体做法及其对市场的影响,从而揭示了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文章还结合国内外相关反垄断理论和实践,对如何有效规制纵向圈定行为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文章认为,在结构重组和规制滞后的背景下,应加强对电信行业的反垄断监管,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监管效率,以促进电信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文章总结了研究的主要结论和启示,并对未来的研究方向进行了展望。

二、中国电信、联通的市场结构与重组中国电信和联通是中国电信市场的主要参与者,长期以来,两家公司主导着固网通信和移动通信市场。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市场的演变,这两家公司的市场结构也经历了数次重大的重组和调整。

中国电信、联通的市场结构,曾长期处于一种相对封闭和垄断的状态。

在早期的市场环境中,由于政策壁垒和技术限制,两家公司分别占据了固网通信和移动通信的主导地位。

然而,这种市场结构限制了市场的竞争活力,不利于创新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随着市场的开放和竞争的加剧,中国电信、联通的市场结构开始发生变化。

一方面,两家公司开始通过技术创新和服务升级,提升自身竞争力。

另一方面,政策层面的改革也为市场的竞争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其中,最具标志性的事件是2008年的电信重组,这一重组打破了原有的市场格局,为中国电信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在重组后的市场结构中,中国电信和联通的角色和地位都发生了变化。

中国电信获得了CDMA网络,进入了移动通信市场,而联通则获得了固网通信业务,进一步增强了其在固网市场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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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价格垄断案”出发分析我国反垄断法的承诺制度一、案情介绍 (1)(一)、案情介绍: (1)(二)、电信联通的反应 (2)二、是否存在经营区域划分即横向分割市场行为。

(3)(一)、横向分割市场行为的适用原则 (3)(二)、我国适用类型豁免的方式 (4)(三)、关于执法权限问题 (4)三、构成价格歧视 (5)(一)、价格歧视定义 (5)(二)、价格歧视行为的构成要件 (6)四、反垄断法承诺制度 (7)(一)、承诺制度的定义 (7)(二)、关于中止反垄断调查的法律依据及条件 (7)(三)、电信联通的承诺能否中止反垄断调查 (8)五、对电信联通申请中止反垄断调查的相关建议 (8)(一)、反垄断调查应当引入多部门参与执法。

(8)(二)、发改委是否中止反垄断调查。

(9)(三)、政府在反垄断执法及其协调中的违法行为与责任担当 (11)一、案情介绍(一)、案情介绍:2011年11月9日,中央电视电视台《新闻30分》节目曝出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正在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进行价格反垄断调查。

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称,2011年上半年,发改委接到举报后,立刻展开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价格垄断案的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是否利用自身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行为。

李青表示,在目前国内互联网接入市场上,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合并已经占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市场份额,从这个层面上可以肯定断定他们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如果他们利用这种优势对跟自己有竞争关系的竞争对手开出高价,而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却给出优惠价,这就是涉嫌违法反垄断法里面禁止的价格歧视。

根据业内人士反映,作为具有主导地位的网络运营商,电信和联通在宽带接入市场大量采取排挤对手的竞争手段已是常事,这无疑会有碍于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早已引发市场不满。

更有内部人士透露,电信、联通长期的以“同一种产品,三种用户、三种价格”策略来进行价格歧视行为。

两家公司给作为竞争对手的,处于弱势地位的运营商网间流量结算价格超过100万元/G/月,而增值服务提供商的结算价格则只有10万~30万元/G/月,到了内容服务提供商,就仅为3万~10万元/G/月,三种用户之间的差异巨大,显然有失公平。

面对此困境,其他运营商为了规避高额费用,几乎都采用穿透接入的方式进行流量结算。

就是不会直接用自身的名义去跟电信、联通进行交易,而是通过第三方购买便宜的流量,然后借为己用,用来发展自身固网业务。

这种取巧的方法就在于偷换概念,相当于换个身份跟电信、联通打交道。

但显然,这让电信、联通通过价格歧视政策获取的巨额利益流于无形,故去年8月,中国电信下发文件全面禁止小运营商的穿透流量接入。

一石激起千层浪,此举导致铁通等运营商损失惨重。

以当时的重灾区广东铁通为例,据统计,在电信清查开始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铁通宽带用户申诉达37477件,越级投诉39件,37443户没有缴费,28210户面临退网。

正是此次大范围的断网事件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接着就有了现在的反垄断调查。

据了解,针对宽带接入问题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这两家国营电信巨头展开的反垄断调查,如果事实成立,两企业将处以巨额罚款。

这是中国反垄断法2008年启动以来首次针对大型央企展开调查。

网民希望央企垄断电信的格局能够扭转,降低民众的上网费用。

业界普遍认为,发改委拿电信和联通“开刀”,将对两家公司形成震慑作用,将最终推动普通用户的上网费用大幅下降。

据有关部门初步估算,如果能推动市场形成有效竞争,未来五年可以促使上网价格下降27%至38%,至少可为消费者节约上网费用100亿至150亿元。

针对国家发改委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宽带市场的反垄断调查一事,两大运营商于2011年12月2日发布声明,称已进行了全面的自查,并向发改委提交了宽带整改方案和中止调查申请。

(二)、电信联通的反应11月10日,中国联通集团公司就反垄断调查一事发表公告,称将积极配合发改委等监管机构的反垄断调查,提供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出租带宽业务的价格、数量及营业额等相关信息。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国电信作为中央重点企业,一直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经营宽带业务,对于发改委等监管机构的反垄断调查,中国电信将积极配合。

12月2日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官网同时发出声明称,已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提交中止反垄断调查的申请,并承认企业在互联互通及价格上存在不合理行为,同时承诺整改,将提升网速并降低宽带资费。

电信和联通随后承诺,将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专线接入资费管理;实现充分互联互通。

电信还表示,将梳理现有协议,适当降低资费标准。

此外,还将尽快与联通、铁通等骨干网运营商进行扩容。

由于电信和联通在宽带接入领域内的垄断造成用户市场资费难以下降的问题,两家公司也在声明中承诺,“十二五”期间,将大幅提升光纤接入普及率和宽带接入速率。

电信还拿出了具体的实施时间表,“五年内公众用户上网单位带宽价格下降35%左右,并立即着手实施。

”①发改委对于电信、联通两公司的调查主要是针对两点:一是两公司自身没有实现互联互通,二是两公司对于与自身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给予歧视性价格。

二、是否存在经营区域划分即横向分割市场行为。

横向分割市场行为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谋划划分产品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分割市场包括分割交易地区和分割交易对象。

②(一)、横向分割市场行为的适用原则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指只要经营者实施了特定垄断协议,无须再考虑该协议可能存在的其他因素,而直接认定该协议具有违法性。

③本身违法原则一般主要适用于对市场竞争产生严重影响,且难以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任何积极价值的垄断协议。

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对案件至少可以产生两方面的影响:第一,原告极有可能胜诉;第二,审理案件的法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不必对案件作很多调查和研究,就可以认定某个违法行为,从而可以节约判案时间和费用。

根据各国反垄断的立法和实践,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有价格卡特尔,生产数量卡特尔和分割销售市场的卡特尔。

此外,纵向价格约束—般也被视为本身违法。

而合理原则是指判断经营者实施的垄断协议行为,要在具体分析经营者行为的目的、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的基础上,作出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的判断。

相对来讲,适用合理原则对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违法性进行判断,更加准确和公正。

①电信联通承诺降低宽带资费申请中止反垄断调查.[N]新京报,2011年12月3日②漆多俊冯果.经济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132.③经济法概论-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J].百度文库/view/2cdcc222a5e9856a561260ed.html但由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也容易导致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的不公。

(二)、我国适用类型豁免的方式《反垄断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特定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反垄断法》第13条、第14条的相关规定。

这些特定情形包括: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同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反垄断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自从南电信北网通(现已合并入联通)格局划分以来,中国网民对互联网的跨网访问颇有微词。

两大营运商的宽带用户访问对方服务器网站速度奇慢,甚至无法访问。

很多互联网站运营单位都有这个体会,不管将自己的服务器置于电信还是联通机房,都只能保障同网的用户快速访问,对方的宽带用户访问总是很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许多大型的游戏运营商、新浪、腾讯等企业都被迫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分别架设服务器,不仅提高了运营成本,也为管理带来了诸多不便。

广信通是武汉广逸科技公司的一款支持四网合一的短信群发软件,用户遍布全国各地,也遭遇了同样的访问受阻问题,公司曾启用双线空间等多种方法,但时不时还是会有电信或联通宽带用户访问不畅的情况发生。

发改委也透露,电信与联通没有实现充分互联互通。

电信联通对全国区域内横向分割市场行为不适用于《反垄断法》第15条第1款的各项豁免规定,是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三)、关于执法权限问题我国的反垄断执法采取了“三层次、多机构”的体制。

执法层次为:(1)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2)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能的机构;(3)经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机构。

即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执法工作;具体执法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来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授权设立相应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④《反垄断法》确立了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三家分别执法的格局。

其中,商务部门负责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执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三类行为的执法,发改委系统负责对“价格垄断”行为的执法。

现行反垄断执法体制的弊端在于缺乏统一协调机制,多部门分散执法体制必然会造成执法部门之间相互争夺管辖权或相互推诿的情况,出线监管越位、缺位、错位,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责权脱节、执法成本高而效率低的弊端。

更严重的是,多头执法会导致衡量标准和执法尺度不统一,违背市场经济统一规则的要求,影响执法处理结果的公正性。

⑤笔者认为在此案中执法权限根据方面还有待商榷,电信联通没有在指定地区实现互联互通即双方存在横向分割市场行为,而关于横向分割市场行为的调查权限应归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并非发改委,与此同时无权限的调查更不可能得出承诺和解的中止调查的结果。

三、构成价格歧视(一)、价格歧视定义价格歧视(Price Discrimination)实质上是一种价格差异,是差别待遇(Discrimination)最主要的表现形式,通常指卖方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商品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款,或者买方对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商品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款,从而使相同商品的卖方因销售价格不同或者买方因进货价格不同而获得不同的交易机会,直接影响到它们之间的公平竞争。

⑥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就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对若干买主实行不同的售价,则构成价格歧视行为。

价格歧视是一种重要的垄断定价行为,是垄断企业通过差别价格来获取超额利润的一种定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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