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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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的管理工作,规范教育教学秩序,提高学校整体管理水平,做好学校的社会责任,特制定本《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公立和私立学校。
第二章学校基本管理原则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应遵循以下基本管理原则:1.尊重和保障教育教学自由,确保学术独立和学术自治。
2.坚守教育公平原则,促进教育公正和学生成长。
3.坚持育人为本,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
4.推崇开放合作精神,促进国内外教育交流与合作。
5.强调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培养,提升学校科技实力。
第三章学校管理结构和职责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应设立学校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校董事会、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等。
第五条学校管理机构的职责划分如下:1.校董事会:负责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和决策,监督学校整体运营状况。
2.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日常运营管理,行使学校最高行政权力。
3.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教学质量评估等学术事务管理。
4.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日常管理、思想教育和学生服务等工作。
5.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资产和设备的管理、维护和升级等工作。
6.人事处:负责学校的人力资源管理、职工招聘和岗位配置等工作。
7.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管理、预算编制和资金审批等工作。
第六条学校管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学校的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和流程,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教职员工管理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聘任教职员工,确保教职员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八条教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如下:1.教职员工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平等待遇和平等保障。
2.教职员工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履行教学、科研和管理职责。
3.教职员工有权参与学术研究和学术讨论,享有学术自由和学术权益。
4.教职员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不得帮助学生作弊等不正当行为。
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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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历证书管理制度
![学历证书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89a6c0e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8640f64.png)
学历证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历证书管理工作,规定学历证书的颁发、存档、查验、补发等相关事宜,有效维护学历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高学历证书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类学历证书管理,包括学位证书、毕业证书、证书补发等。
第三条学历证书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学生权益,维护学校声誉。
第四条学历证书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学历证书管理的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指导学历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历证书的颁发第五条学生完成学业,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经教务处审核,方可颁发学历证书。
第六条学历证书应由学校正式签字并盖有公章,确保学历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学历证书颁发的档案记录,确保学生的学历证书在未来能够查验到。
第八条学校应及时将学历证书送达学生手中或邮寄给学生,确保学生及时收到学历证书。
第三章学历证书的存档第九条学校应建立学历证书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历证书进行分类、编号、存档,确保学历证书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条学历证书存档应设置专门的保管人员,负责学历证书的存储、维护和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学历证书存档应采取一定的防伪措施,防止伪造、篡改或丢失。
第四章学历证书的查验第十二条学历证书的查验应由学生或用人单位提出,学校应及时响应,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学历证书的查验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确保查验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学历证书查验的工作流程,明确查验的程序和责任人。
第五章学历证书的补发第十五条学生的学历证书遗失或被损坏,可以向学校申请补发学历证书。
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学历证书补发的程序和规定,确保学历证书的补发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学校应核实学生的身份和学历信息,确保学历证书的补发是合法合规的。
第十八条学校应及时补发学历证书,并在学生档案中进行相应记录。
第六章学历证书管理的监督第十九条学历证书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学历证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2bd33f3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9d.png)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1.02.05•【文号】教学[2001]4号•【施行日期】2001.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2月5日教学〔2001〕4号)现将《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有利于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维护国家学历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维护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特建立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第二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经批准承担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同)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证书予以注册。
第三条证书注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四条教育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历证书注册工作。
教育部对经注册的证书进行审核、备案;经审核、备案后国家方予承认和保护。
第五条注册学历证书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
第六条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取得的毕业证书,由证书颁发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七条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二)专业、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第二学士学位),毕(结)业;(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学、函授、电视教育、网络教育);(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五)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一)姓名、性别;(二)身份证号;(三)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四)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毕业;(五)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和印章、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名称和印章;(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大学学历学位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大学学历学位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103c5668770bf78a652954ae.png)
大学学历学位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校发[**]181号(**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证书管理,维护学历、学位证书的严肃性,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加强对学历、学位证书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是学校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大学各类本专科学生的学历、学位证书由招生与注册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条学历、学位证书是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国家承认证书上所证明的学历、学位,持证人应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或遗失。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包括独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各类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大学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
颁发学历证书的对象仅限于具有**大学(包括独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五条学校向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七条学历、学位证书内容及填写规范(一)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2.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或高职等)、毕(结)业;3.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函授等);4.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吋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5.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6.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证书电子注册号)。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1.姓名;2.身份证号码;3.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吋彩色照片;4.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毕业;5.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和印章、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名称和印章;6.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三)学籍为**大学文理学院、**大学工程技术学院的学生由**大学文理学院、**大学工程技术学院颁发毕(结)业证书。
学校证书使用管理制度
![学校证书使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a4bfbcd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95.png)
学校证书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证书的使用管理,保障证书的安全和准确性,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书的使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证书、荣誉证书、奖学金证书等。
第三条学校证书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防止涂改、伪造、盗用等违规行为。
第四条学校证书应当存放在专用储物柜或保险柜中,严禁私自带离校园或交予他人使用。
第五条学校证书应当严格保密,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泄露学生个人信息或证书内容。
第六条学校对证书使用管理实行责任制,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证书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二章证书颁发管理第七条学校证书的颁发应当依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所做出的贡献,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和签发。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证书颁发档案,记录每位学生获得的证书种类、颁发时间、颁发单位等相关信息,便于查证和管理。
第九条学校颁发证书应当制定统一的证书模板,包括证书名称、颁发单位、颁发日期等内容,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十条学校证书颁发程序包括申请、审批、签发等环节,各环节要求明确,确保证书颁发的规范和及时性。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已颁发的证书进行核查和调查,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学校颁发证书时,应当通知学生及时领取,并注明领取地点和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证书将不再保留。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证书查询系统,方便学生随时查询自己已获得的证书信息。
第三章证书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学校证书的使用应当符合证书用途,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证书内容或用途。
第十五条学校证书仅限持证人使用,不得转让、复制或盗用。
第十六条学校证书包括有效期限,逾期使用需重新核准或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学校证书丢失、损毁或涂改,持证人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学校证书不得作为抵押或以任何形式进行交易,不得用作非法用途。
第十九条学校对证书使用管理实行严格监管,对违规使用的证书,将追溯责任,处理相关人员。
学校学生证书管理制度
![学校学生证书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34345ae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623e555.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生证书管理,确保证书的真实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学校教育秩序和良好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类学生证书,包括但不限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获奖证书、结业证书等。
第三条学校学生证书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教务处是学生证书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学生证书的编制、颁发、保管、回收、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部)负责学生证书的审核、报送和颁发前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教务处设立专门的学生证书管理岗位,负责日常学生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程序第七条学生证书的编制:1. 教务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制定学生证书模板。
2. 各学院(部)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填写学生证书所需信息。
3. 教务处对证书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第八条学生证书的颁发:1. 经审核通过的学生证书,由教务处统一印制。
2. 各学院(部)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证书分发给学生。
3. 学生在领取证书时,应仔细核对证书信息,确认无误后签字。
第九条学生证书的保管:1. 学生证书在颁发后,由学生本人保管。
2. 学生离校时,应将证书交给学院(部)统一回收。
第十条学生证书的回收与销毁:1. 学生离校时,应将证书交还学院(部)。
2. 学院(部)对回收的证书进行整理、登记,并上报教务处。
3. 教务处对回收的证书进行销毁,确保证书信息不被泄露。
第四章罚则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擅自制作、买卖、伪造、篡改、泄露学生证书信息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对不按规定管理学生证书,导致证书遗失、损坏、泄露等问题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学校学生证书管理制度,我们旨在确保学生证书的真实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同时加强学生证书管理,维护学校教育秩序和良好声誉。
希望全体师生共同遵守,共同维护学校形象。
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办法
![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995fc35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dc59171.png)
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办法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保证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XX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和管理暂行规定》、《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为维护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以下简称“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具有XX学院正式学籍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专科层次学生。
3内容3. 1学校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类,颁发对象为学校具有正式学籍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专科层次学生。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3.1. 2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3.2.3结业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通过重修等方式修完培养方案(原培养方案)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或换发毕业证书日期填写。
3.2学生未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课程通过期末考核,经本人申请,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3.3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包含以下内容:(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2)专业、层次、毕业结论(毕业、结业);(3)本人近期免冠正面大一寸蓝底彩色照片并加盖学校钢印;(4)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5)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证书电子注册号);(6)教育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3.4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学校不再补发,但可向学校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原证书作废。
3.5学校每年对本校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后,将按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报送数据要求,完成学历注册,毕业证书上发证日期与电子注册的毕业日期一致。
从学校填写的发证之日起,毕业生可在学信网上查询本人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
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办法
![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f91766b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fc.png)
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办法为加强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学历证书的严肃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是指经过高考招生录取后,取得我校学籍,且学习满一年以上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我校根据其修业情况发给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二条我校普通高等教育的本(专)科学历证书的管理、发放及学历证书的验证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三条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除外)。
第六条毕(结)业资格审查实行学院初审和学校复审两级审查制度。
教务处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七条学历证书记载内容如有错误,在证书发放七个工作日内到教务处申请更正。
逾期无法更正的,责任自负。
第八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审核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毕业生可在当年的九月之后,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自己的学历证书信息。
第九条在学历证书的管理、发放及学历证书验证工作中,对错发的证书或证明,一经发现,要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对单位书面提出的学历证书验证请求,学校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学历证书丢失或损毁者,可向教务处申请补发学历证明书(证明),学历证明书(证明)与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申请补发毕业证明书的程序:(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补发原因。
(二)在学校档案室查询所学专业和毕业证书编号。
(三)在《XX日报》刊登包括学校名称、专业名称、毕业时间、学历层次、姓名和毕业证书编号等基本信息的遗失声明。
学校证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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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证书管理,确保证书的真实性、权威性和规范性,维护学校声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类证书的申请、审核、发放、保管、回收和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学校证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2. 规范、严谨、高效原则;3. 保密、安全、负责原则。
第二章证书种类及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证书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毕业证书;2. 结业证书;3. 成绩单;4. 优秀学生奖学金证书;5. 优秀毕业生证书;6. 荣誉证书;7.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8. 其他由学校颁发的证书。
第五条学校证书管理职责如下:1. 学工部:负责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成绩单、优秀学生奖学金证书、优秀毕业生证书、荣誉证书的申请、审核、发放、保管和回收等工作。
2. 教务处: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申请、审核、发放、保管和回收等工作。
3. 人事处:负责其他由学校颁发的证书的申请、审核、发放、保管和回收等工作。
4. 图书馆:负责保管各类证书的存档资料。
第三章证书申请与审核第六条证书申请:1. 学生申请证书时,应按照规定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教职工申请证书时,应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证书审核:1. 申请证书的资料齐全、真实,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2. 审核通过后,学校将对证书进行编号、盖章,并发放给申请人。
第四章证书发放与保管第八条证书发放:1. 审核通过的证书,由相关部门负责发放给申请人。
2. 发放证书时,申请人应签字确认。
第九条证书保管:1. 学生、教职工应妥善保管所获得的证书,不得遗失、损毁。
2. 学校各部门应妥善保管证书存档资料,确保资料完整、安全。
第五章证书回收与销毁第十条证书回收:1. 学生、教职工因故需回收证书时,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2. 相关部门对回收的证书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回收。
第十一条证书销毁:1. 收回的证书,由相关部门进行登记、编号,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d9d313c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e8.png)
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近年来,学历证书的管理工作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为了规范学历证书的管理工作,维护学历证书的真实性,保护学历证书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历证书管理条例》,现就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一、学历证书的发放
学历证书的发放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发放学历证书,并将发放情况报告给教育行政部门。
二、学历证书的使用
学历证书只能用于证明学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学历证书的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出租、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三、学历证书的登记
学历证书的登记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将学历证书的发放情况登记到学历证书登记系统中。
四、学历证书的查询
学历证书的查询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学历证书的查询服务。
五、学历证书的更换
学历证书的更换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学历证书的更换服务。
以上就是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了解学历证书的管理工作,维护学历证书的真实性,保护学历证书的合法权益。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b426c24ccbff121dd3683e0.png)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明确,高等学历教育由国家统一管理,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
因此,颁发和管理学历证书是高等学校的权利和责任,对学历证书实施规范管理也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当前,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等教育办学形式日趋多样化,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的规范管理,对于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高等学校的声誉以及社会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后一个时期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规范、客观写实、学校负责、政府监督。
现将有关工作及要求通知如下:一、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二)专业、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或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毕(结)业;(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函授、电视,网络);(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吋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五)学校或培养机构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一)姓名;(二)身份证号码;(三)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吋彩色照片;(四)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毕业;(五)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和印章、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名称和印章;(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三、对下列办学形式的毕(结)业证书填写要求:(一)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的分校、二级学院,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分校、二级学院颁发毕(结)业证书,证书中学校名称填写“××大学××分校(二级学院)”,并以此名称具印。
如分校、二级学院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校本部名义具印颁发毕(结)业证书,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分校(二级学院)××专业学习”。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d1e5acdcb14e852458fb573a.png)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为部门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的规定,共有22条,自1993年12月29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规章名称: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发表时间:(1993年12月29日发布)教学[1993]12号详细条款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第三条国家承认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持证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五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六条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七条结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结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结业;(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八条肄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肄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肄业;(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九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修满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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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确保人才培养的质量和规格,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统一印制及加强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历证书是军队院校以及军队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以下称军队院校)发给学员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第三条军队院校学历证书分为生长干部教育学历证书和成人教育学历证书两类和毕业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四条总部统一制作的学历证书封面印有军徽图案和“学历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的字样。
内芯分别印有“军队院校毕业(结业)证书”、“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结业)证书”、“成人教育毕业证书”等及防伪标记。
第五条学历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毕业(结业、肄业)学员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二)学制、专业、层次、毕业(结业、肄业);(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院校骑缝钢印;(四)院校名称及印章,院(校)工、政委签名章;(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六条(略)第七条军队院校颁发统一学历证书的范围:(一)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总政治部下达的军队院校从地方招收普通中学毕业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的学籍,并且经过军队院校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学员。
(二)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士兵、干部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得学籍,并且经过军队院校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学员。
(三)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函授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且经守军队院校函授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学员。
第八条军队院校对于具有学籍的学员,完成全期或者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承认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
(一)对于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者修满学分,政治、身体合格,发给毕业证书。
学校证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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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证书管理制度篇一:学校的证件管理规定证件管理规定学校有关证件是学校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凭证和依据。
为加强学校各种证件管理,明确职责,理顺关系,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合理有序地开展,现制定学校各种证件管理的规定。
一、在对学校现有相关证件进行集中的梳理,对各种证件的年检、保管等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二、学校各种证件的责任部门要权责划分,及时主动地做好各种证件的年审、登记、更换等工作。
各种证件的年审、登记、更换等工作要按政府部门要求在限定日期内完成。
因年审、登记、更换等工作不及时,产生的罚款等额外费用由责任部门的相关责任人承担,由此对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进一步追究责任。
三、学校各种证件的责任部门要强化职责,建立相关的责任制度,要有专人负责保管证件,妥善做好各种证件的保管、使用、出借等工作,并将证件的使用、出借情况登记造册。
四、学校各种证件的责任部门要严格管理,建立相关的使用制度,证件的使用、出借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并经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涉及学校经济活动或重大事项的必须经校长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二:关于加强学校各种证件管理的规定关于加强学校各种证件管理的规定东秦校字[2006]41号学校有关证件是学校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凭证和依据。
为加强学校各种证件管理,明确职责,理顺关系,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合理有序地开展,现制定学校各种证件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在对学校现有相关证件进行集中梳理的基础上,汇总制定《学校各种证件管理责任明细表》(见附件),对各种证件的年检、保管等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条学校各种证件的责任部门要按照《学校各种证件管理责任明细表》的权责划分,及时主动地做好各种证件的年审、登记、更换等工作。
各种证件的年审、登记、更换等工作要按政府部门要求在限定日期内完成。
因年审、登记、更换等工作不及时,产生的罚款等额外费用由责任部门的相关责任人承担,由此对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进一步追究责任。
教育部有关学历证书的政策法规
![教育部有关学历证书的政策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4340676f25c52cc58bd6be41.png)
教育部有关学历证书的政策法规目录一、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二、关于"级"、"届"、"毕业"、"结业"、"肄业"三、毕业证书丢失以后如何处理四、取得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途径与学习形式五、学历的承认六、学历与学位的关系七、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与在职研究生的区别八、证书鉴别的方法与途径一、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1.国家统一印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背景九三年以前,在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管理方面,全国各地的做法不尽一致。
有的省、市、自治区和部委对其所属高校的毕业证书统一印制或管理,有的则由高校自行印制或管理。
由于全国各地在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印制及管理方面要求不统一,加之在一些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一方面,不利于国家对高等学校依法办学实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出现了一些办学单位违反国家政策滥办学和乱发文凭的事件,影响了高等教育的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
另一方面,在客观上给不法分子伪造贩卖高等教育毕业证书以可乘之机,败坏了社会风气,给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造成混乱。
2.现行学历(学位)证书的管理模式为保证高等学历教育的规格和质量,维护国家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及社会声誉,加强对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管理,便于用人单位对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认定, 原国家教委决定成人高等教育自一九九三年、普通高等教育自一九九四年起,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的青岛和大连)教育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学校三级管理,证书内芯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证书仍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考办负责印制。
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含青岛、大连和国务院部分部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验印。
从2000年起,教育部开始建立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此项改革将使教育部不再统一印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内芯,改由高等学校自行印制,但必须进行电子注册,并供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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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
定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第三条国家承认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持证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五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六条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七条结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结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结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八条肄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肄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肄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九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修满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第十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或未修满规定的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结业者,可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
第十二条学历证书遗失后,可由本人向原发证机构申请。
原发证机构审查后依据其毕业(结业、肄业)的情况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接收的进修生,进修结束后可取得进修证明书。
第十四条普通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招生规定而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的学生,学习结束后学校只能发给学习证明书,不得颁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第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学校填写后颁发。
普通高等学校肄业证书由
学校自行印制并颁发。
第十六条统一制作的学历证书内芯印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制”及防伪标记。
第十七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学校三级管理。
国家教育委员会对地区、部门按招生计划及实际毕业(结业)人数进行总量控制,统一印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和结业证书或证书的内芯;制定有关学历证书的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对学生的毕业(结业)资格审查和证书的颁发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所属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和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在地区范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每届毕业和结业生进行毕(结)业资格审查,将学历证书按相应年份经国家审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数发给学校。
学校每学年将毕业和结业生人数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领取该年度所需的证书,填写并颁发给学生。
第十八条从1994年起,凡未使用“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制”的毕业或结业证书内芯而自行印发的毕业或结业证书,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在本《规定》下发前,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向具有学籍的学生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仍予承认,毋须换发。
第十九条有特殊情况须颁发、换发毕业证书的,须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各地、有关部门、各学校必须加强对学历证书
的管理。
对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者和单位,除责令其收回学历证书外,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对仿制、伪造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一、自1994年,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结业)证书,使用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的毕业(结业)证书内芯。
本、专科毕业(结业)证书封皮由学校自行制作(也可由学校自行设计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制作)。
证书内芯规格为(长)23.5厘米×(宽)16.5厘米。
研究生学历证书封皮及内芯均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当年预计毕业生数报我委高校学生司;预计毕业生数不能大于毕业生入学年份经国家审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招生计划数。
经审核后,我委于4月底前将毕业(结业)证书(芯)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
三、各校(研究生教育单位)每年将应届预计毕业生名册及其入学注册名册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对省招生部门录取名册、学校学生入学注册名册、预计毕业生名册进行核对、审查后,5月底以前按各校预计毕业生人数的105%将毕业证书内芯和研究生毕业证书发学校。
四、各校(或研究生教育单位)每年颁发证书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剩余证书(芯)数和作废毕业(结业)证书报(退)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于每年本项工作结束后及时填表(见附表)具报我委
高校学生司。
不退作废证书(芯)的按剩余证书处理;剩余证书(芯)继续使用,第二年发证时核减。
五、学校报送名册时间、核对招生和毕业生数及审核毕业生资格等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具体规定。
六、证书(内芯)工本费、邮运费由各校支付,待核定后另行通知。
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使用情况统计表。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