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概念、构成、体系及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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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一)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二)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指导功能(二)约束功能(三)补充功能【案例讨论】非婚同居遗赠案(见附录)【案例讨论】肖某诉洪光彩色扩印服务部赔偿损失案第二节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3条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其所有制性质,无论其经济实力强弱,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也对双方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

二、平等原则的内容(一)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10条(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第三节意思自治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自愿原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4条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意志独立、行为自主,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地位三、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一)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二)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三)确立了国家机关干预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案例讨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第四节公平原则一、公平原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4条。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观念。

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二、公平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的关系(一)公平原则不同于平等原则。

民法的性质、理念和基本构造

民法的性质、理念和基本构造
对应民法的三项基本制度:主体制度;合同 制度;物权制度。
民法性质之二:民法是权利法
“法律即为客观的权利,权利即为主观的法律”。 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在民
法总则中,主体制度实际上确认了权利的归属, 所以民事主体又称为权利主体;法律行为与代理 制度实际上是主体行使权利的行为,诉讼时效制 度实际上是权利行使的期限;而民法分则完全是 以权利为内容展开的,并分别形成了物权、债权、 人身权等权利体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往 往将民法称为权利法。此外,私法自治要求以民 事权利为中心,按照自由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通过主体的自治来有效地分配社会资源,这也必 然要求建立以民事权利为中心的民法体系。(这 与行政法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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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理念的人性基础(一)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典》的基本概念及其基 本价值观,都是以关于人的某种观念为出发点的。”
民法上人的观念:“人依其本质属性,有能力在给定 的各种可能性的范围内,自主地和负责地决定他的存 在和关系,为自己设定目标并对自己的行为加以限 制。”
包权
人书友圈7.三端同步
民法性质之一: 民法属于私法
民法为私法之体现
– 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 私人之间的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 象)
– 案例: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民法学》

《民法学》

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大纲课程属性:公共基础/通识教育/学科基础/专业知识/工作技能,课程性质:必修、选修一、课程介绍1.课程描述: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教学活动让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和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使学生能够初步掌握和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民事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分析并解决现实中的一些民事问题,同时使学生了解最新的理论观点和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为将来推动我国民事法律的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从事司法实践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

2.设计思路:本课程为法学专业学科基础必修课程,隶属于民商法学课程群,是该课程群主干基础课程。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民事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培养学生一定的分析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并了解最新的理论观点和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为其他专业课程群的学习打好一定的基础,并使学生具备法学专业基本素质,培养初步的探究能力和理论分析能力及实践应用能力。

3. 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关系:本课程的先修课程为法理学。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为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商法的课程学习奠定知识基础。

二、课程目标民法学课作为法学专业低年级学生的一门学科基础选修课程,其教学目的在于使学生初步掌握和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并运用该理论解决现实中的一些民事问题的能力。

到课程结束时,学生应能:(1)全面系统地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

(2)掌握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了解最新的理论观点和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

(4)能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民事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分析并解决现实中的一些民事问题。

三、学习要求要完成所有的课程任务,学生必须:(1)按时上课,上课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和测试。

(2)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一定量的阅读文献。

(3)按时完成资料查阅、报告的撰写。

(注明作者、出版社、出版时间及版次)1、选用教材(告知学生需要购买的教材)胡家强,苑敏《民法学》,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二版)。

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

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

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配偶权人身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亲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通则)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继承权(继承法)股权(公司法等)民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利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占有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财产权留置权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缔约过失之债一般侵权之债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特别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不当得利之债观察与结论:1.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2.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3.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4.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3-1,单选)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 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特别提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

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

(一)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民法复习资料

民法复习资料

绪论第一章民法的意义和调整对象第一节民法的意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点说明:(一)民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二、实质意义的民法与形式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广义)的民法形式意义(狭义)的民法。

三、民法的语源(一)外来语之说(二)固有词汇之论(三)从观念、制度层面分别讲,有不同的结论。

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一)民法与商法(二)民法与经济法(三)民法与婚姻法(四)民法与劳动法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对象的含义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确认、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平等主体平等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当事人。

1.主体。

主体是指在民法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2.平等。

平等是指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平等有四层含义:(1)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容许隶属和服从的关系。

(2)当事人的人格和身份平等。

(3)在财产利益上,当事人除对方同意无偿者外,都应遵循平等对待、等价有偿的原则。

(4)法律保护平等。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不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1.人格关系。

(1)人格关系的意义。

(2)人格权关系与人格权。

2.身份关系。

(1)身份关系的意义。

身份关系是指自然人与其亲属之间的关系。

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等。

(2)身份权关系和身份权。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

(1)意义。

具有经济利益的客观对象。

(2)类型。

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

(3)财产与个人的关系。

与生存、发展;与自由。

2.财产关系。

(1)意义。

民法的概念与本质民法总论

民法的概念与本质民法总论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
01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法的渊源主要包 括制定法、习惯法和判例法。
03
02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 形式。
04
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 公布的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习惯法是指经过长期实践被普遍遵守并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05
06
判例法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遵循 的先例,对后来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总结词
根据法律条文的客观目的和社会利益进行解释。
详细描述
客观目的解释是通过考虑法律条文的客观目的和社会利益来解释其含义。这种方法认为, 法律条文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应该优先考虑社会利益和公共利 益。在客观目的解释中,解释者需要全面了解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要求,并能够将其
与法律条文的含义联系起来,以得出正确的解释结论。
民法通过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 的各项权利,保障民事主体自 由意志的发挥,促进民事主体 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
民法通过规定权利救济方式和 救济途径,为民事主体提供法 律保障,确保民事主体权利受 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 救济。
民法是私法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的 自主意愿,不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干预。
对人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对人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法对于哪些人具有约束力。一般来说,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所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的自然人和法人。在这个范围内,民法对于所有民事主体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对人的适用范围的具体规定
在具体规定上,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至死亡时终止。同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自其成立 时开始,至其解散或注销时终止。此外,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法的适用对象,但需 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考点整理

民法考点整理

民法考点整理1.我国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任务(了解)3.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财产关系)4.民法的特点5.民法的体系(了解)6.民法的渊源7.民法的适用范围(时间、空间、对人)8.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掌握每个原则的含义;重点是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注绿色原则是新加的需要关注))9.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分类10.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掌握其概念)1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意义与分类(其中,准民事法律行为了解即可)1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特征、开始(了解不同学说)、终止(了解我国主流学说、继承中死亡顺序问题)1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划分(完全、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对应判定)14.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了解即可)15.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终止16.监护的概念、监护权的性质(性质需了解不同观点)17.监护人的设定(了解几种设定的方式,其中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协商确定需注意)18.监护权的内容(了解即可)19.监护关系的终止原因20.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和法律后果、撤销21.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撤销宣告死亡22.法人的概念及基本法律特征23.法人的本质(了解不同学说即可)24.法人的分类(了解依据什么标准可以分为哪几类)25.我国现行法上对于法人的分类(掌握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的概念)26.法人成立的条件27.法人设立的原则(了解即可)28.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需注意受到限制)29.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及特点30.目的范围对营利法人的限制(了解不同学说即可)31.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看熟P69页的几个法条)3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概念、理论基础、受到限制的情形)33.法人机关的概念34.法定代表人的概念(P71页相关法条看熟)35.法人分支机构的概念及责任承担36.法人变更的概念及类型(了解。

民法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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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一样,具有填补法律漏 洞的功能,包含着引导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 大的灵活性。
• 其功能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体现:一方面是对于习惯 的调控。第二方面是判断法律行为效力。
• 当然,国家不同、时代不同,公序良俗的含义也不完 全相同。
【案 例】
• 1、张某于某日买了一高相数高清晰度手机后,突发奇想, 去浴室用相机拍他人沐浴的情形,并把照片发到网上。受 害者江某知道此事后,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
二、具体含义
• 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 也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公平原则一般应包括 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 1 、处理利害关系时,应兼顾双方或多方利益 • 2 、司法审判时,协调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四节 诚实信用原则
• 一、概念
• 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 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意图诚实、善意,在行 使权利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在履行义务 时应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当事人之间 及其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诚实信用原则 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
•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中对多项民事 法律制度和民事法律规范起着统率和指导作用
•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行为、民事司法的 基本准则
•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 点
第三节 自愿原则
• 一、概念
• 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在法律 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自由,可以完全按照自己 的意思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自己 争取权利和设定义务,其他任何个人、组织不得 干涉、限制。自愿原则是私法自治的集中反映和 体现。
二、具体含义
• 1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在与他人建立、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上、下完整版)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上、下完整版)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完整版民法(上)第一章民法概述一.什么是民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如何?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与财产关系的概念狭义的财产:具有金钱价值的具体物广义的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

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范围。

虽没有经济价值,而具有精神、文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等,法律上视为财产,依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财产类型:积极财产:包括物、智力成果、物上利益、债权消极财产:仅指债务总和财产:如法人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财产关系:当事人以财产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静态财产关系):主要指财产所有关系:即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前者往往是发生后者的前提条件和结果,后者是前者的表现形式,是取得和实现前者的重要手段。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与“法律”连用而构成术语“法律人格”时,指的是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即人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资格,相当于“民事权利能力”。

“人格(人格利益)是指人作为自然之存在和社会的主体,其自身所包含的,并且在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下受法律保护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

(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简述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简述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也被称为私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私人关系,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人的法律地位、物权、债权、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无论其社会地位、经济实力如何,都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2. 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有权自由决定自己的行为,包括选择合同对方、确定合同内容、决定财产处分等。

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利用法律漏洞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获取。

4.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进行欺诈、瞒骗等不诚实的行为。

5. 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应追求效率,避免浪费,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总的来说,民法是调整私人关系的法律,其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效率。

这些原则为民事关系的处理提供了基本的规范和指导,保障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进行。

民法总则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总则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权利本位原则
1、含义: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民法体系是以 权利为基础而构建的,民法体系实质上就 是权利体系。 2、实质:体现法律对人的关怀,保障人永远 是主体。体现对人的自由发展创造空间。
(五)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含义:主要是指法律地位平等,也就是 “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既体现资格平等, 也体现平等保护。“无平等则无民法”。 2、在民法上的意义:主体地位平等是意思自 治的前提和基础;协调和实现民法的形式 平等与实质平等。 3、主体地位平等面临的威胁 ●威胁根源——法人垄断地位(法律上的垄 断、事实上的垄断); ●格式合同。
(六)诚实信用原则
1、含义:言而有信,遵守协议,保护对方的合理 期待;善意、合理告知于披露;不得以不合理方 式导致另一方的不利益;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调整 不合理、不公平的权利义务。 2、功能(作用) ● 限制个人私权利的绝对性,防止权力滥用; ●是法官解释法律行为的依据; ●填补法律漏洞,解释和发展法律的重要工具; ●法律上许多随附义务由此原则演绎发展而来。 3、适用:严格适用。“天使还是魔鬼”?
3、甲与乙签订买卖手表的合同,约定10天后交货。后 甲又将该手表卖给出价更高但不知情的丙,并一手交 钱一手交货,履行完毕。10天后,乙没能拿到手表。 问:乙能否向丙主张赔偿责任?为什么? 4、万某向徐某借款3万元一直未还。徐某多次催讨未果。 某天,趁万某家中无人,徐某直接将其一台拖拉机开 走,以作偿债。问:徐某的行为是否恰当?为什么? 5、张三是李四的老板。当李四向张三提出提高工资的 请求时,张三说:“只要你在食堂当众跪下叩三个响 头,我就给你每月增加2000元工资。”在李四一再 确认下,张三当着众人面表示绝不反悔。于是,李四 在食堂当众跪下叩了三个响头。事后,李四的工资只 提高了300元。李四要求张三履行约定,张三以约定 无效为由而拒绝。问: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民法目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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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从民法的语源来看二、从调整对象来看三、从表现形式来看第二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二、民法是权利法三、民法是实体法第三节民法的沿革一、古代民法二、近代民法三、现代民法第四节民法的体系一、民法体系的含义二、民法体系的结构第五节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民法与商法二、民法与经济法三、民法与婚姻家庭法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关系第二节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的含义二、平等原则的案例第三节私法自治原则一、私法自治原则的含义二、私法自治原则的表现第四节公平原则一、含义二、具体体现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一、诚信原则的含义二、诚信原则的起源三、诚信原则的功能四、我国诚信原则的确立第六节公序良俗原则一、含义二、案例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第二节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一、民事权利二、民事义务三、民事责任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概念二、分类第二分编民事主体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二、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的效力的关系三、自然人无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第三节监护一、概述二、性质三、监护的分类四、未成年人的监护五、精神病人的监护六、监护人的职责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二、宣告死亡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第六节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体工商户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章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二、法人的特征三、法人的本质第二节法人的分类一、学理分类二、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第三节法人的设立一、法人设立的原则二、法人的设立条件第四节法人的民事能力一、法人民事能力的含义二、法人民事能力的限制三、法人人格否认第五节法人的机关与分支结构一、概念二、种类三、法定代表人四、法人的分支机构第六节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一、法人的变更二、法人的终止第六章非法人团体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一、概念二、特征第二节合伙组织一、合伙的概念及特征二、分类三、合伙的出资与财产四、合伙的经营五、合伙的债务承担六、入伙与退伙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第三分编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与特征二、客体的范围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二、特征三、物的分类四、特别的物——货币五、有价证券第四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第八章民事行为第一节民事行为概述一、概念二、特征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第二节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含义和构成二、意思表示的解释三、意思表示瑕疵第三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民事行为的成立二、民事行为的生效第四节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一、无效的民事行为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三、效力待定的行为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第九章代理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及其特征二、历史沿革三、制度功能四、适用范围——民事行为五、代理的种类第二节代理权一、概念和性质二、代理权的产生三、代理权的行使四、代理权的终止第三节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及特征二、法律后果——效力待定三、表见代理第十章期限与诉讼时效第一节期限一、期限的概念和意义二、期限的确定三、除斥期间第二节诉讼时效一、时效制度概述二、诉讼时效制度概述三、诉讼时效期间第二编物权法第一分编物权法总论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性质一、物权的概念二、物权的基本特征——与债权相比较第二节物权的分类一、自物权与他物权二、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四、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第二章物权法概述第一节物权法概况一、物权法的概念与地位二、中国《物权法》立法进程三、物权法的主要内容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二、物权法定原则三、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第三节物权的保护一、物权的确认二、物上请求权三、请求赔偿损失——侵权法的保护第三章物权变动第一节物权变动概述——物权的产生、内容变更与消灭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二、物权变动的种类三、《物权法》物权变动规定的逻辑思路第二节不动产登记一、不动产登记的模式二、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三、不动产登记制度第三节动产交付一、交付的含义二、交付的效力三、交付的种类四、单方法律行为导致的动产物权变动——抛弃五、“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第四节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继承或者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二、建造与拆除行为三、征收四、有效判决或者仲裁五、非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再次变动第二分编自物权第四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二、所有权的权能三、所有权的种类第二节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一、善意取得二、添附三、先占四、拾得遗失物五、征收第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和特征三、权利内容第五章相邻关系第一节相邻关系概述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二、特征第二节相邻关系的种类一、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二、相邻关系通行权三、利用相邻土地的关系四、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关系五、相邻不动产之间排放、施放污染物六、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第三节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一、处理原则二、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三、侵害相邻权的补救措施第六章共有第一节共有概述一、共有的概念二、共有的特征三、产生原因第二节共有的分类一、按份共有二、共同共有三、准共有第三节共有的分割一、分割的概念和原则二、分割地方式三、分割的效力第三分编他物权第七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的含义二、用益物权的体系三、当前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四、准物权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概述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类型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继受取得五、四荒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及其特征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类型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意义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四、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第五节地役权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二、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联系与区别三、地役权的设立四、地役权的权利和义务五、地役权的消灭第八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导言——担保物权在担保制度中的地位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二、担保物权的特征三、担保物权的种类四、担保物权在民法中的地位五、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六、担保物权的实现七、担保物权的消灭八、主债权与担保物权的时效问题第二节抵押权一、抵押权概述二、抵押权的设立三、抵押权的效力四、最高额抵押五、动产浮动抵押第三节质押一、质押的概念二、质押的功能三、质权的特征四、动产质权五、权利质权第四节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二、留置权的成立三、留置权法律关系第五节担保物权的竞存、并存以及人保与物保的并存一、担保物权的竞存二、共同保证三、共同物保四、人保与物保并存第四分编占有第九章占有第一节占有的含义一、占有的概念二、占有的性质三、占有的要件四、占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第二节占有的分类一、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四、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五、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第三节占有的效力一、占有的推定效力二、占有的保护第三编债法总论第一章债之原理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体系一、债的概念二、债的特征三、债的体系第二节债的分类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四、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五、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第三节债权与债务一、债权二、债务三、债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第二章不当得利之债第一节不当得利概述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三、不当得利的类型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效力一、不当得利效力概述二、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第三章无因管理之债第一节无因管理的概念与特征一、无因管理的概念二、无因管理的特征三、无因管理与代理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一、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二、管理他人事务三、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第三节无因管理的效力一、管理人的义务二、管理人的权利第四编人身权第一节人身权概述一、人身权的含义二、人身权的特征三、人身权的分类第二节人格权一、人格权的含义二、关于人格权的理论热点三、一般人格权四、具体人格权五、人格权的商品化六、法人(或称社会团体)的人格权七、人格权的延伸保护第三节身份权一、身份权的含义二、亲权三、亲属权四、配偶权五、关于生育权第五编侵权责任法第一分编侵权法总论第一章侵权法概述第一节侵权行为概述一、侵权行为的语义分析二、侵权行为的特征三、侵权行为的分类第二节侵权责任法概述一、侵权责任法是什么二、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三、侵权责任法的体系第三节侵权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公平责任原则第二章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第一节损害一、含义二、分类三、纯经济损失第二节致害行为一、含义二、注意两点第三节因果关系一、什么是因果关系二、因果关系的判断三、因果关系的证明第四节过错一、过错的概念二、过错的性质三、过错的分类四、过错的判断标准第五节消极构成要件—抗辩事由一、抗辩事由的含义二、类型三、正当理由四、外来原因第三章数人侵权第一节数人侵权概述一、数人侵权责任的含义二、数人侵权责任(广义)的分类第二节共同侵权一、概念二、分类三、受害人起诉部分侵权人或放弃对部分侵权人赔偿请求时的处理四、法律对连带责任的特别规定第四章侵权责任的承担第一节责任方式与侵权民事制裁一、侵权责任方式二、民事制裁第二节侵权损害赔偿一、损害赔偿的原则二、财产损害赔偿三、人身损害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分编侵权法分论第五章一般侵权的几个问题第一节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一、含义二、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三、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四、文学作品和新闻侵权第二节侵犯姓名权、肖像权一、侵犯姓名权二、侵害肖像权第六章替代责任第一节替代责任概述一、替代责任的含义二、替代责任的理论基础—特殊关系第二节替代责任的具体类型一、监护人责任二、用人者责任第七章不作为侵权第一节概述一、不作为侵权的含义二、作为义务的来源和扩张三、我国法上的不作为侵权责任第二节几种具体的不作为侵权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二、教育机构侵权责任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第八章产品责任第一节产品责任及其性质一、产品责任的概念二、产品责任的性质第二节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产品具有缺陷二、产品缺陷导致了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三、因果关系四、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第三节产品责任的具体承担一、产品责任义务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二、两者之间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第四节关于产品责任的特别规定一、产品责任的第三人责任二、恶意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第九章机动车事故责任第一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概述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含义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第二节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机动车处于道路运行状态二、机动车造使用中实际侵害他人权益造成了损害三、机动车事故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过错问题五、减免规则第三节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主体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基础二、我国关于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具体规定第四节交通责任与其他损害分担制一、机动车责任保险的含义二、交强险问题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十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一节医疗损害责任概述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含义二、医疗责任的特征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性质四、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沿革第二节医疗损害责任的分类及其构成要件一、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三、医疗产品责任第三节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和对患者和医疗机构的特别保护一、免责事由二、特别保护条款第十一章环境责任第一节概述一、环境污染责任的概念二、环境污染责任的特征第二节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污染环境的行为二、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事实三、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抗辩事由五、环境污染责任的诉讼时效第三节环境污染责任的特殊形态一、市场份额规则的适用二、第三人过错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第十二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一节高度危险责任概述一、高度危险责任的含义二、高度危险责任的特征三、高度危险责任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第二节各种具体的高度危险责任一、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二、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三、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第十三章物件责任第一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概述二、我国的规定第二节工作物致害责任一、概述二、我国的具体规定。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是指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判例、习惯等。

不仅包括部门意义的民`法,还包括商法和商事特别法。

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的民法概念,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国民法在立法上实行的是民商合一原则,民法的范围与私法的范围相同。

但是在理论上,人们又习惯于把我国私法分为民法、商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几个部门。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从民法的概念可以看出,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其中,商品经济关系是民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正确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注意以下问题:民法上讲的平等,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意即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地位上是一律平等的,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管辖关系,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有横向和纵向之分。

纵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一方的意志和自由受制于另一方,这种纵向财产关系由行政法或经济法调整。

比如,税收关系、财政关系等。

横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这种横向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

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

我国民法调整的横向财产关系主要有:(1)财产占有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财产所有关系(物权内容)。

(2)财产流转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商品交换关系(债权内容)。

(3)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知识产权内容)。

(4)遗产继承关系(继承权内容)。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夫妻关系等。

人身关系也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之分。

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民法调整,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其他法律调整(如行政职务隶属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第二节:民法体系、渊源和适用范围一、关于我国民法的体系我国现行民法的体系,是一个由《民法通则》统率各单行民事法律的规范体系。

民法笔记

民法笔记

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民法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所谓民法,即是适用于全体人的法。

三、民法与民法典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

民法分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者。

实质民法:具有民法性质的法规。

四、民法与民法学民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民法学:一种学说。

五、民法与商法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我国立法采取民商合一。

广义民法:“民商合一”与私法同义。

狭义民法:“民商分立”为私法之一部。

第二节:民法的沿革罗马法:前期《十二表法》中期《国法大全》晚期《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编纂》和《新律》罗马法的市民法是民法的语源,万民法是国际法的语源。

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反封建较彻底,民商分立1896年《德国民法典》只有实体法,反封建不彻底,逻辑严谨。

民商分立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20世纪《瑞士民法典》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1922年《苏俄民法典》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

1929年-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我国第一部民法典。

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的区别1、有过错责任VS无过错责任2、契约自由VS契约自由受限3、个人本位VS社会本位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财产流转的特点:大部分是营利性的,一般是有偿的)(1)财产的概念广义: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

(可为负数)狭义: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有金钱利益的也属于财产范围)(2)民法是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基于财产形成的社会关系。

基于行政管理发生的财产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

(3)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总论笔记 厦门大学 重点

民法总论笔记 厦门大学 重点
厦门大学 法学院 赵世豪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界定和内容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形式民法:是指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文件,即将基
本的民 事法律规范编撰成法典的民事规范体系 2、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民法与行政法
《民法总论》笔记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以及其管理活
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尽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也既有人身关系,又有财
产关系,但民法与行政法具有明显不同的特征,主要表
现为:
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
体中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且其法律关系总带有国
家意志性、隶属性、强制性等特点。而民法调整的
就使该法律具有追溯力。
果之发生为其结论。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三)法律的类推适用
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
类推适用,是指在适用法律处理个案时,因法无明
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 文规定,可通过比照最相类似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理的制
使领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 度。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 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 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平等性 2、专属性(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3、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民法讲义

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民法讲义
公私法划分的依据(利益说、主体说、意思
说) 区分的相对性 在私法上,占据主导地位的是那些自由的、 无须说明理由的决定;而公法上则是受约束 的决定 私法自治(对立法、司法的影响)
民法的私法属性
权利本位
1.2 民法的法源
制定法
宪法、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行政
法规中的单行规范、民事性质的规章 问题:这些不同的法律渊源是否存在 效力等级上的差异——《立法法》确 认了这种效力等级差异,但缺乏切实 可行的控制机制:宪法法院司法审查 的必要性
6.3 法律行为的要件
《民法通则》的规范分析
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

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意思表示(主体、标

的) 特别成立要件:要式、要物 生效要件
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健全、目的、特
4.6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宣告的撤销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死亡宣告的撤销
4.7 人格的保护

人格与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4.8 个人合伙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
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
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
出发点
2.2 民法基本原则分论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公共基础知识提纲

公共基础知识提纲

公共基础知识提纲
一、法律体系与法理学
1. 法律体系的概念与构成
2. 法理学的基本理论
3.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
二、宪法
1. 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2. 国家的基本制度
3.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三、民法
1. 民法的概念与原则
2. 物权法
3. 合同法
4. 侵权责任法
四、刑法
1. 刑法的概念与原则
2. 犯罪构成
3. 刑罚种类
4. 常见犯罪行为与处罚
五、行政法
1. 行政法的概念与原则
2.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
3.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4. 国家赔偿法
六、经济法
1. 经济法的概念与原则
2. 反不正当竞争法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 产品质量法
七、社会法
1. 社会法的概念与原则
2.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3. 社会保险法
4.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八、诉讼法
1. 诉讼法的概念与原则
2. 民事诉讼法
3. 刑事诉讼法
4. 行政诉讼法
九、国际法
1. 国际法的概念与原则
2. 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3. 国家领土与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4. 国际组织与国际合作
十、政治制度与政府组织
1. 国家政治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2. 政府组织形式与职能划分
3. 国家机构设置与职权行使
4. 民主集中制原则及其应用。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1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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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构成、体系、基本原理及基本原则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1、民法的语源中华法系: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民法一词传自日本,具体说法不一。

罗马法市民法万民法2.民法之发展汉谟拉比法典(公元前十八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罗马法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1年)《优帝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优帝新律》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中国民法典(清末)3.近代民法模式与现代民法模式抽象的人格——具体的人格私的所有——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私法自治——受规制的竞争自己责任——社会责任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大陆法系:罗马法系,形式上的法典化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法系的相互渗透与合流二.民法的含义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平等主体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互不隶属,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意思自治:行动自主,不能通过命令令他人服从自己平等与独立:只具有抽象的、相对的和法律理念或形式上的意义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务。

财产关系:人与人之间因财产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3.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物质利益的社会关系。

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

人身关系的分类: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分行三.民法的构成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实质民法:成文的民法典,以及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习惯法2、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普通民法指民法典,为整个私法之普通法。

对人、地域、事项等不作限制,规范一般的民事生活关系。

特别民法:各民事单行法、商法典。

中国采民商合一主义,民法通则相当于民法典的普通法地位四.民事法律关系模型有甲乙二人,各有其财产AB。

甲乙协商,就交换财产达成合意。

另有一人丙,对甲或乙(及其财产)实施了侵害行为。

就此形成需要由民法予以规范的三种关系:1、甲乙之间的约束关系——契约关系;2、甲乙及其各自所有物之间的关系——财产所有关系;3、甲乙与加害者丙之间的关系——A在财物被侵占的情形下,则要求加害人丙返还财物;B财产毁坏不能返还,或人身伤害的情形,则要求以金钱赔偿损害。

五.社会关系的权利与义务表达上述假设中市民社会的基本情形与关系,民法将之用权利与义务的概念予以表达。

第一种关系中,甲乙间因契约的成立,甲对乙取得一定的权利,乙对甲负有一定的义务。

关于契约关系发生什么样的权利义务,乙怠于履行义务时甲可以采取什么样保护手段,规定了各种规则。

这些规则就构成了契约法。

第二种关系为财产所有关系。

甲乙对各自所有物的关系,被称为对物的权利,称为所有权。

民法就所有权的内容设立了详细的规则,同时在所有物受侵害的情形下,所有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这些就是所有权法。

第三种关系即侵害关系,在基于所有权的救济之外,给予受害人请求金钱赔偿的权利。

有关的规则构成了侵权行为法。

六.民法的体系化1.以契约和所有权为基轴的体系化英美法系:对于判例法的整理大致按照契约法、财产法、侵权行为法以及家庭法。

法国民法典:人(法律关系主体),财产(对物的权利),财产取得方法(契约法与侵权行为法)2.以物权和债权为基轴的体系化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三归二:契约、所有权、侵权——债权与物权3.体系化程度更高与法律思维方式更为抽象债权:契约关系——产生权利——要求行为的权利——例:甲要求交付乙财产B——债权——契约是债权发生的原因之一侵权——发生损害——产生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例:丙支付赔偿金——债权——侵权行为是债权发生的原因物权:所有权——人对物的权力——物权4.为什么说以债权物权为基轴的体系化程度更高?分类基础:对人与对物;更为简洁的逻辑;抽象程度更高七.体系1.民法的体系民法规范财产关系外和规范身份关系,财产法包括债权法与物权法;身份法包括亲属法和继承法。

2.债权的体系债权的产生例外情形,不仅是由于契约和侵权行为。

债权产生的原因:契约、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3.物权的体系物权若只有所有权一种,则实际生活中多有不便。

可再分。

用益物权:将作为所有权之一部分的用益的权能交予他人。

担保物权:将所有权中支配交换价值的权能让与他人。

占有(事实支配状态)4.身份法亲属法:关于因家庭而产生的各种身份关系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则。

继承法:因某个家庭成员死亡而发生的财产转移的法律规则。

八.民法的法源法源:法院裁判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基准。

回答的是,法院应当从何处寻求可以作为裁判基准的法律规范的问题。

民法的法源: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的存在形式(一)中国民法的法源1、法律: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行政法律中的民法规范2、行政法规。

3、有权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4、习惯法:5、判例法6、法理7、学说(二)作为法源的习惯:民事采用习惯法的条件:1、须有习惯的确实存在2、须为任人确认其有法之效力3、须系法规所未规定之事项4、须不悖于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5、需经国家(法院)明示或默示承认(三)作为法源的判例法中国民法理论原本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但由于民事立法很不完善,给判例法的发展留下了很大的余地。

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批复、解答和判例中就形成了很多判例规则。

(四)作为法源的法理所谓法理,即为由法律精神而出的一般法律规则。

照现行法律,法理并无拘束力,故不为民法的法源。

但,可能经由有解释权机关的解释或裁判获得法律拘束力。

因,在解释或裁判时无明文规定,往往以法理为依据,从而成为法源。

(五)作为法源的学说学说为学者个人意见,系学理解释,无约束力。

但,法院在无其他方法之情况下,会采纳学者之意见。

故,学说同样经由裁判发生拘束力,为间接法源。

九.民法的本质1、民法为市民社会之法。

市民社会相对政治国家而言。

前提是两者在欧洲18-19世纪的彻底分离。

以家为原型的传统政治社会解体,关于国家权力的“公”与无关国家权力的“私”彻底分离。

2、民法为私法公法与私法:凡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或公共团体,且以权力服从关系为基础的是公法。

凡规范私人或私人团体之间相互关系,以平等关系为基础的是私法。

公私法划分并不明确,存在争议。

但大致范围可定。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行为规范:公民和企业活动所应遵循的规则。

裁判规范:法院裁判案件所应遵循的规则。

民法是为一切民事主体规定的行为规则,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若不尊此规则,发生纠纷诉请法院裁判,法院应以民法作为裁判之基准4、民法为实体法实体法:规定公民和企业的权利义务或具体事项的法律程序法:规定实体法如何运用和如何实行的程序手续的法律民法属于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5.民法的功能为市场经济活动提供行为规范;为人权提供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民主政治十.民法的基本原理1.私法自治,又称意思自治。

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只有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以仲裁者的身份出面予以裁决。

2.民法的本位A.义务本位:法律的基本理念在于使各人尽其特定身份上的义务。

义务本文的立法皆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且民刑责任不分。

B.权利本位:法律的基本任务,由使人尽其义务转向保护权利,为使权利之内容得以实现,方有义务的履行。

权利成为法律的中心观念,个人权利的保护,成为法律的最高使命。

权利本位的立法,是自由主义法律思想和自由放任经济政策的产物权利本位的体现——近代民法三大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自己责任亦即过失责任原则C.社会本位:限制契约绝对自由,保护弱者:所有权行使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采用(19世纪中期之后,资本主义出现的社会问题:贫富悬殊,劳资对立,经济危机。

民法思想由极端尊重个人自由变为重视社会公共福利。

)十一.中国民法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与民法规范的区别:a民法规范为人民提供一定的行为模式,而民法基本原则并未提供具体的、可操作的行为模式,只属于原则性的规定。

b民法规范兼有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功能,而民法基本原则只有在民法规范对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缺乏规定时,才能发挥行为规范的作用。

c民法基本原则是制定民事基本法和低位阶民事立法的立法准则,具有对后者效力的监督作用。

d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关于民法目的的法律是准则法。

而民法规范是维持目的的法律,是技术法,起到确保准则实施的作用。

民法基本原则与民事活动基本原则的区别:两者内涵一直,前者的外延较大。

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只具有守法准则的意义,而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与守法有关,而且与立法司法有关,同时兼有立法准则行为准则和裁判准则的功能。

1、平等原则: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同时法律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

(平等并非经济地位或经济实力上的平等,而是法律地位的平等。

)2、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

民事主体是按照自己的自主意志来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一定的意志自由。

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优先于任意性规范而适用的效力。

3、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

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由当事人一方或第三方确定法律行为内容的,其确定只在符合公平原则时,始得对他方当事人发生效力。

司法机关对民事纠纷行使裁判权的时候,也要求体现社会正义和公共道德的要求。

民事主体有同等机会参与民事活动,行使和实现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不得显失公平;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责任与过错的程度应相适应。

(公平原则注重的实质的结果的公平,而平等原则更强调形式的地位的平等。

与自愿原则,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的时候,应当通过行为的结果是否合理公平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出于自愿。

)4、诚实信用原则: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良诚实的态度。

具体表现为:a不为欺诈行为;b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c不得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d正当竞争,反对垄断;e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5、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善良风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不得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6、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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