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_商业银行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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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一节讲义

商业银行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一节讲义第三章 银行业法【本章主要法律规定】1.商业银行法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一、贷款法律制度1.对贷款人的限制(1)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循商业银行法第39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的规定,即贷款人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贷款人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商业银行的浮动利率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3)不得发放人情贷款,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目的是维护公平交易和自身的资金安全。

【法条】第40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例题·单选题】关于商业银行贷款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08-1-23)A.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B.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贷款数额以及贷款期限,自行确定贷款利率C.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的规定D.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答疑编号2761030101]【答案】B【解析】选项ACD 均正确。

选项B 说法错误。

商业银行不可以根据贷款数额以及贷款期限,自行确定贷款利率,他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商业银行法》第35、38、39条)2.对不良贷款的监管。

(一般了解)不良贷款是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例: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为20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为20 因开展业务需要,现欲在江苏无锡、 亿。因开展业务需要,现欲在江苏无锡、 苏州,广东惠州等5 苏州,广东惠州等5个城市同时设立分支机 于是就拨付了资本金13亿 构。于是就拨付了资本金13亿,超过了资 本金总额20亿的 亿的60%( 12亿),违反 本金总额20亿的60%(即12亿),违反 商业银行法》 了《商业银行法》,最后被中国人民银行 予以纠正和处罚。 予以纠正和处罚。
(3)股份有限商业银行:银行的全部资本 股份有限商业银行: 分为等额股份, 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银 行承担责任, 行承担责任,银行则以其全部资产对银行 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商业银行。 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商业银行。 交行、广发银行、深发展、兴业、 如:交行、广发银行、深发展、兴业、浦 招商、民生以及城市商业银行。 发、招商、民生以及城市商业银行。
1、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这两部法律以书面的形式记载了商业银行 的组织机构和行为准则,对股东、董事、 的组织机构和行为准则,对股东、董事、 监事、 监事、经理等所有者或管理者具有普遍的 约束力。 约束力。这是设立商业银行的必要条件之 一。
2、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商业银行法》 13条规定 条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10亿元人民币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 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 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 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千万元 人民币。 人民币。” 关于资本金的使用,需要注意的是: 关于资本金的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商业银行 19条规定 条规定, 法》第19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设立分支机构, 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 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用于设立分支机构的 资金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资金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肖本海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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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五、对保证商业银行支付能力的规定 一般国家都规定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不得全部用 于放款,而应根据存款的不同种类、期限和金额,按 规定的比例向中央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这种存款准 备金率一般10%~20%之间,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交 中央银行后,自己不能动用,中央银行也不付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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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答案:BC 解析:见《商业银行法》第37条,第38条,根据上述规 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 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 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 的其他事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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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监事会职责:进行监督 1、对信贷资产质量 2、资产负债比例 3、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4、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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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三、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境内外设立分支 机构,包括银行的分行、支行、办事处、分理处、 储蓄所等。 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不能有独立于总行的 名称、资产、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 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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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五、变更事项、分立与合并 1、变更事项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 1)变更银行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额; 3)变更总行或分支行所在地;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银行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 额10%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 7)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三章商业银行法

第三章商业银行法

八、组织体制
• 1、各国体制 • (1)单一银行制。或称“独家银行制”,
即法律规定银行业务由完全各自独立 的商业银行经营,禁止或严格限制商 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目前,美国是 实行这种体制的惟一国家。
• (2)总分行制。或称“分支行制”,即 法律上允许商业银行总行在国内外设 立分支机构,所有分支机构由总行领 导和管理。这种体制渊源于英国的股 份银仃,以英国、加拿大为代表,也 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一种银行体制。
把社会上闲散的各种货币资本集中到 银行里来,再通过银行的资产业务(放 款和投资等),把它投向经济各部门
• 2.支付中介职能
• 通过客户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代 理客户办理货币兑换、货币结算、货 币收付等业务,成为工商企业、团体 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收付 代理人
• 3.信用创造职能
• 利用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 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 为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现或不完全 提现的情况下,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 资金来源
• 3)担任资本金总额在10亿元以上(含) 的银行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经 济、金融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金融工作10年或经济工作15年以 上,本业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同等 学力,从事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 20年以上,本业工作5年以上。具有经 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 历的,从事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2 年以上,本业工作2年以上);具有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券;
• (7)买卖政府债券; • (8)从事同业拆借; •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 (10)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12)、提供保管箱服务; • (13)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 商业银行设立程序 (1)筹建申请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 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② 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 件、资料。
(2)开业申请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审查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 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章程草案; ②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③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④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⑤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 有关资料; ⑥经营方针和计划; 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 施的资料; 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 料。
(3)领取证照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 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 查批准。 商业银行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 银行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 总额的60%。 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应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提交规定的 文件、资料(与设立商业银行大致相同)。经监管机构批 准后,发给许可证,经登记后开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 起6个月必须开业。
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接管、解散、破产、终止
• 商业银行的终止 • (二)商业银行被撤销 • 已经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因在经营活动中出现违 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吊销其金融 机构经营许可证,使其丧失法人资格的状态。 • (三)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 • 商业银行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发生了信用危机 ,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其法人资格 的情况。

《金融法规》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金融法规》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本章小结】
本章对《商业银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了 具体的阐述,重点介绍了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法定业务范 围及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终止,同时又具体介绍 了商业银行的存款法律制度、贷款法律制度及非票据结算法 律制度的相关内容。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是效益性、 安全性与流动性,作为企业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原则是自主 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当商业银行发生 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的利益时,由银监会进行接管,接 管期限届满,不能恢复正常经营能力,该商业银行将被合并 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1.4 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3.1.2商业银行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1、商业银行的设立 (1)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 1)符合《商业银行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 章程 2)符合《商业银行法》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商业银行设立的程序 1) 提出申请 2)填写正式申请表 3)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2、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所谓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是指商业银行为保证其正常经营, 并执行其意志而设立的有关机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 行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

金融法课件3-商业银行法

金融法课件3-商业银行法

清算组的职权与义务
义务 接受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依法履行清算职责,保证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清算过程进行透明公开,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THANKS
感谢观看
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在市 场竞争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和透 明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
进行竞争。
商业银行应尊重同业竞争,遵守 市场规则,不得采取低价倾销、 恶意诋毁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市场
份额。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加强 自律,提高自身竞争力,推动行
业的良性发展。
保护客户利益原则
保护客户利益原则是指商业银行 在开展业务时应以客户利益为重
现场检查
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进行实地 检查,核实其业务和财务状况

非现场监管
通过收集和分析商业银行的报 表、数据等信息,对其风险状 况进行监测。
监管评级
根据对商业银行的评估结果, 对其进行评级,并采取相应的 监管措施。
行政处罚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 求的商业银行进行处罚,维护
金融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监管内容
01
02
03
04
资本充足率
确保商业银行具有足够的资本 金,以应对潜在的金融风险。
风险管理
对商业银行的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监测和控制,确保其稳
健经营。
业务合规性
确保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信息披露
要求商业银行及时、准确、完 整地披露相关信息,提高透明
度。
监管方式与手段
信息咨询
通过收集和整理企业财 务、经营状况和市场行 情等信息,商业银行可 以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 供咨询和市场预测服务

第3章商业银行法《金融法规》

第3章商业银行法《金融法规》
• (4)邮政企业办理邮政储蓄、汇款业务。
3.2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
3.2.1 商业银行的设立 1)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 注册资本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
• 3.4.3 银行与客户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 1)商业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 (1)商业银行的权利。完全支配客户存款资金的
权利;收回本息的权利;抵消的权利;收费的权 利。 • (2)商业银行的义务。代客支付的义务、执行客 户支付委托或命令的义务;)代客收款并结账的 义务;保密的义务。 • 2)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 (3)客户的权利。请求兑付存款本金的权利;取 得利息的权利;签发支票的权利。 • (4)客户的义务。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和透支本息 的义务;向银行交付服务费的义务;自我保护的 义务。
3.5商业银行的接管、解散、破产、 终止
• 3.5.1 商业银行接管
• 接管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保护存款人 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对已经 发生信用危机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在 一定期限内行使经营管理权的制度。
• 1)接管的前提和目的 • 2)接管的性质 • 3)接管的程序 • (1)接管的决定 • (2)接管期限 • (3)接管的法律后果 • (4)接管终止
第3章 商业银行法
3.1 商业银行法概述
• 3.1.1 商业银行的概念与特征 • 1)商业银行的概念 •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 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 的企业法人。 • 2)商业银行的特征 • (1)商业银行是企业 • (2)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 • (3)商业银行的法律形式是企业法人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要点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要点

1954年成立,04年9月21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现注册资本2336.8908399999999 亿元
首任董事长张恩照(06年 11月因受贿罪获刑15年)
(现任董事长王洪章,行长 张建国,前任董事长郭树清
履新山东省省长)
国家工商局企业注 册局局长许瑞表出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 2011年末,工商银行拥有408859名员工,境内外 机构16430家,总资产达154768.68亿元,是国内 第一大银行。2010年总市值达2,335亿美元,居全 球上市银行之首。
• 2013年位居世界500强第29位。
• 中国农业银行
• 1951年成立,2009年1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公司在北京正式成立。
• 首任董事长项俊波(现保监会主席),现任董事长蒋 超良,行长张云。
• 注册资本2600亿元人民币,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和财政部代表国家各持有其50%股权。
• 2013年全球500强第64位。
• 2010年7月15日,A股登陆上交所,7月16日H股上 市。农行共募集资金221亿美元,成为全球最大的 IPO。总市值位列全球上市银行第5位。
06年10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正式挂 牌上市。
07年9月25日在上交所上市。 2013年6月末,市值为1,767 亿美元,居全球上市银行第五 位。 2013年世界500强第50位。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0月28日在北京成立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左)、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姜建清(右)。
• 二、商业银行的职能 • 1、信用中介 • 2、支付中介 • 3、信用创造(派生存款) • 4、金融服务 • 5、经济调控

第-3-章----商业银行法

第-3-章----商业银行法
(3)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1. 3 商业银行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3)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
所谓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是指商业银行为保证其正 常经营,并执行其意志而设立的有关机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包括
▪ 股东会 ▪ 董事会 ▪ 监事会及经理。
返回
3.1.4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和经营方针
1)贷款的审查制度 :
为了保证信贷资产的质量,商业银行在贷款之初,应当 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
(1)借款用途
(2)偿还能力
(3)还款方式
2)贷款的期限 :
在确定贷款的期限时,应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 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双方商定后,明确地 记载在借款合同中。其中自营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0年, 有必要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以利于银监 会监管资金的流向及安全;票据贴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之日为止
(1)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资本的特殊企业
(3) 商业银行经营的根本目的是利润最大化
2)商业银行的职能 :
(1) 信用中介职能
(2) 支付中介职能
(3) 信用创造职能
(4) 金融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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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3 商业银行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1)商业银行的设立 :
《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实施许可管理制度, 规定了商业银行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商业银行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其对哪些金融机构的 哪些活动有法律约束力,概括起来,本法适用如下金融机 构的活动:
•商业银行业银行。
•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的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第三章商业银行法1周延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法律特征及职能•(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 )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法律特征及职能•(二)商业银行的法律特征• 1.商业银行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

这有别于政策性银行。

3• 2.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特殊企业。

• 3.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 4. 商业银行是综合性多功能企业。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法律特征及职能•(三)商业银行的职能•商业银行的职能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主要有四个基本职能:4•1、信用中介•2、支付中介•3、信用创造•4、金融服务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5•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6•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商业银行的业务按资金来源和用途可分为三类: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

三、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原则1、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2、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74、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5、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6、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三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4、连锁制商业银行
❖ 又称为联合银行制,是指由某一个人或者某 一集团购买若干银行的多数股票来控制这些 银行的一种银行制度。
❖ 在这种体制下,各银行在法律地位上是独立 的,但在实质上也是受某一集团或某一人所 控制。
(四)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
1、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类型
混业经营
分业经营
银行可以经营 各种金融业务, 如存款、贷款、 证券、保险、 信托等业务。
商业银行的解散
❖ 解散是指商业银行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而停止对外经营活动, 清算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使商业银行法人资 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 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需要解散 ❖ 因分立或合并而解散 ❖ 经商业银行股东会决议解散
商业银行的被撤销
❖ 商业银行的被撤销是指已经成立的商业银行 因在经营行为中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吊销其金融机构法人 许可证,撤销该违法经营的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国有控股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
交通银行
招商银行
光大银行
华夏银行
中信银行 广发展
兴业银行
深发展 浦东发展 民生银行
浙商银行
徽商银行 渤海银行
(六)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 某银行借款100万元给某公司,期限1年,年息12% ❖ 两种情况: ❖ 1、不按时还款,延期1年,银行对其进行处罚,罚息
4万 ❖ 100+24+4=128万 ❖ 2、按时还,银行在下一年又以年息12%将本息都贷
出去了 ❖ (100+100×12 % )× (1+12%)=125、44万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概述
• 一、商业银行的职能 • 信用中介职能;支付中介职能;信用创造职
能;金融服务职能。 • 二、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银行的体制 • 分支银行制;单元银行制;银行控股公司制;
联锁银行制。
第一节 商业银行概述
• 三、商业银行法的制定和立法目的 •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
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 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 本法。
五、禁止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
• 1、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 • 2、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股票业务。 • 3、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 4、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 • 5、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
六、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规则
• 《商业银行法》中并未对商业银行的各项业 务作出详尽规定,而是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商业银 行经营有关业务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如存款业 务的基本规则、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及同业拆措 的基本规则等。
• 三、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 《商业银行法》规定,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 平竞争的原则。
四、商业银行的法定业务范围
• 1、吸收公众存款。 • 2、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 • 3、办理国内外结算。 • 4、办理票据贴现。 • 5、发行金融债券。 •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 7、买卖政府债券。 • 8、从事同业拆借。 •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 10、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12、提供保管箱服务。 • 1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法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

商业银行法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本章共五条,对保护存款人作出了规定。

在商业银行的运营资本总额中,自有资本只占一小部分,而负债则占相当大的部分。

负债经营业务是当前商业银行经营中的一个显著特点。

商业银行的负债主要由客户的存款构成,存款规模的大小,对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关系着商业银行的兴衰,因此,各国商业银行都非常重视存款业务,注意对存款人的保护。

我国商业银行法设专章规定了对存款人的保护。

在此次修正中这一部分规定被完整地保留下来。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护储蓄存款人的规定。

储蓄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是银行业产生的基础。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用法律形式保护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性,我国也不例外,1982年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根据宪法的原则,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都有保护存款人的条款,例如,我国继承法把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列入公民合法的财产,可以继承和遗赠。

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国家保护个人储蓄,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在国家法律保护下,我国的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四个原则,也是保护储蓄存款人的四个基本要求:一、存款自愿原则公民个人的储蓄存款是其劳动所得的合法收入,依法享有占有、处分的权利。

公民是否参加储蓄,参加何种储蓄,在哪家银行的储蓄机构储蓄,应由其本人选择。

银行应当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来吸引存款,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的办法吸收存款。

二、取款自由原则取款自由体现了储户对其财产的所有权。

银行应当及时地、无条件地保证付款,不得压单、压票或者强收手续费,以及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五章财务会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接管和终止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法规类别】银行法规【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1995.05.10【实施日期】1995.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五章财务会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接管和终止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一)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3章商业银行法课件

第3章商业银行法课件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商业银行的业务按资金来源和用途可分为三 类: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 根据《 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 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 .吸收公众存款。 2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 .办理国内外结算。 4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 .发行金融债券。
7 .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 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 条件。这里所说的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 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 这些人员投资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 和其他经济组织。 8 .借款人应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 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 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 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 年内予 以处分。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四、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有三类: 第一类、国有独资形式的商业银行 第二类、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三类是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三、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 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可分为:单一行制、总分行制、连 锁银行制、控股公司制等几种。 五、商业银行法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商业银行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并颁布,用来调整商业 银行在其设立、经营、管理和终止等过程中所发生 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业银行的职能
信用中介
支付中介
信用创造 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的职能
支付中介 支付中介职能是指商业银行利用活期存 款帐户,为客户办理各种货币结算、货 币收付、货币兑换和转账存款等货币经 营业务的职能。支付中介职能是商业银 行的传统职能, 商业银行在发挥其支付中介职能过程 中,具有两个明显的作用:首先,它可 使商业银行持续拥有比较稳定的廉价资 本来源。其次,它可节约社会流通费用, 增加生产资本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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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宗旨
商业银行的立法宗旨是指商业银行要实现 的目标,也是确定整个法律条文的基本指 导思想,它体现着国家制定商业银行的立 法精神。不少国家的法律都重视对立法宗 旨的规定,往往把它放在法律的第一条。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 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 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 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指定本法。”
(4)连锁银行制:又称联合银行制,它是指某 一集团或某一人购买若干独立普遍银行的多数股 票,从而控制这些银行的体制。
集团银行制与连锁银行制的异同:都是通过控股 来实现控制其业务与经营决策的目的;前者是为 收购或控制商业银行而专门设立股权公司,后者 不专设股权公司。
2、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 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 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业银 行。
2、董事会:是商业银行的决策执行机构。负责 制定银行的经营活动方案,并对此负责,定期向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董事长为商业银行的法定代 表人。
3、监事会:是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和检查的常设机构。监事会通过监督检查,保证 银行各项政策、规定得到贯彻执行,并防止董事 会滥用职权而有损银行、股东和客户的利益。监 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董 事、行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 期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也可列席董事会 会议。
3、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权力机构 (2)董事会:决策执行机构 (3)监事会:监督检查常设机构 (4)行长:日常经营管理者,对董事会负
责。 (5)分支机构:总行的派出机构
1、股东大会:是商业银行的权力机构。股东通 过参加股东大会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要求,对银行 重大事务进行决策,行使自身股权。《公司法》 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 有限责任商业银行和股份有限商业银行的权力机 构。商业银行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 持。
1、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 3、需要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由国家授权投资 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
如:工行、农行、中行、建行
(3)股份有限商业银行:银行的全部资本 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银 行承担责任,银行则以其全部资产对银行 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商业银行。
如:交行、广发银行、深发展、兴业、浦 发、招商、民生以及城市商业银行。
4、行长(经理):商业银行的行政主管。负责 银行业务的高级职员,主持银行日常事务。行长 由董事会任命,对董事会负责,并且可以列席董 事会会议。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设立 银行的创办人依照法律规定程序,通过人
力、物力、财力的投资、筹建,使银行取 得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行为。
(一)设立条件 P109-111
2、商业银行法的性质
商业银行法在性质上属于企业法的范围, 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属于市场经济主 体法。
商业银行属于一种金融企业,因此,商业 银行法属于企业法的范畴。但是商业银行 的金融行为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国家宏观 调控的制约,因此,商业银行法并不是一 项基本法律。负责调整金融关系,发挥宏 观调控作用的基本法律是《中国人民银行 法》。《商业银行法》的法律效力是不及 《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它的具体内容不 能与《中国人民银行法》相抵触。
3、立法模式
(1)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一起立法。如英 国、法国、加拿大。
(2)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分别立法。如德 国、日本、韩国。
4、适用范围:商业银行法可以对以下几种 金融机构具有法律约束:
(1)商业银行
(2)外商独资银行
(3)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邮政储蓄机构
二、商业银行法的立法宗旨和我国商 业银行法
化。这也是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最明显 的区别。
2、职能 (1)充当信用中介 (2)充当支付中介 (3)信用创造职能 (4)金融服务职能
二、商业银行法概述(Fra bibliotek)商业银行法概念 1、概念: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的组
织及其业务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业银行法》,是规定了商业银行设立、 变更、终止、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及其基 本业务规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业银行组织体制、组织形式和组 织机构
1、组织体制
(1)单一银行制:银行业务完全由各自独 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不设分支机构的银行 制度
(2)总分行制:法律允许在总行之下了, 在国内外普遍设立分支机构。
(3)集团银行制:也称银行持股公司制,它是 指某个集团成立一个股权公司,由该公司控制或 收购若干商业银行。
(二)商业银行法的特点
1、突出体现了保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 2、注重提高银行信贷资产质量 3、重视保护存款人和客户的利益。
三、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一)法律地位 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只指商业银行在从事金融活
动、参与金融法律关系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主 体资格。 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了商业银行是“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 人。”同时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 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 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立法角度确立了 商业银行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商业银行概述 (一)商业银行概念 所谓商业银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 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商业银行特征及职能
1、特征 商业银行的特征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 (1)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资本的特殊企业。 (3)商业银行经营的根本目的是利润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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