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_商业银行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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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权力机构 (2)董事会:决策执行机构 (3)监事会:监督检查常设机构 (4)行长:日常经营管理者,对董事会负
责。 (5)分支机构:总行的派出机构
1、股东大会:是商业银行的权力机构。股东通 过参加股东大会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要求,对银行 重大事务进行决策,行使自身股权。《公司法》 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 有限责任商业银行和股份有限商业银行的权力机 构。商业银行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 持。
(一)立法宗旨
商业银行的立法宗旨是指商业银行要实现 的目标,也是确定整个法律条文的基本指 导思想,它体现着国家制定商业银行的立 法精神。不少国家的法律都重视对立法宗 旨的规定,往往把它放在法律的第一条。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 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 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 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指定本法。”
4、行长(经理):商业银行的行政主管。负责 银行业务的高级职员,主持银行日常事务。行长 由董事会任命,对董事会负责,并且可以列席董 事会会议。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设立 银行的创办人依照法律规定程序,通过人
力、物力、财力的投资、筹建,使银行取 得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行为。
(一)设立条件 P109-111
3、立法模式
(1)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一起立法。如英 国、法国、加拿大。
(2)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分别立法。如德 国、日本、韩国。
4、适用范围:商业银行法可以对以下几种 金融机构具有法律约束:
(1)商业银行
(2)外商独资银行
(3)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邮政储蓄机构
二、商业银行法的立法宗旨和我国商 业银行法
2、董事会:是商业银行的决策执行机构。负责 制定银行的经营活动方案,并对此负责,定期向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董事长为商业银行的法定代 表人。
3、监事会:是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和检查的常设机构。监事会通过监督检查,保证 银行各项政策、规定得到贯彻执行,并防止董事 会滥用职权而有损银行、股东和客户的利益。监 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董 事、行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 期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也可列席董事会 会议。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商业银行概述 (一)商业银行概念 所谓商业银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 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商业银行特征及职能
1、特征 商业银行的特征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 (1)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资本的特殊企业。 (3)商业银行经营的根本目的是利润最大
(二)商业银行组织体制、组织形式和组 织机构
1、组织体制
(1)单一银行制:银行业务完全由各自独 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不设分支机构的银行 制度
(2)总分行制:法律允许在总行之下了, 在国内外普遍设立分支机构。
(3)集团银行制:也称银行持股公司制,它是 指某个集团成立一个股权公司,由该公司控制或 收购若干商业银行。
1、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 3、需要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4)连锁银行制:又称联合银行制,它是指某 一集团或某一人购买若干独立普遍银行的多数股 票,从而控制这些银行的体制。
集团银行制与连锁银行制的异同:都是通过控股 来实现控制其业务与经营决策的目的;前者是为 收购或控制商业银行而专门设立股权公司,后者 不专设股权公司。
2、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 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 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业银 行。
化。这也是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最明显 的区别。
2、职能 (1)充当信用中介 (2)充当支付中介 (3)信用创造职能 (4)金融服务职能
二、商业银行法概述Leabharlann Baidu
(一)商业银行法概念 1、概念: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的组
织及其业务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业银行法》,是规定了商业银行设立、 变更、终止、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及其基 本业务规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业银行法的性质
商业银行法在性质上属于企业法的范围, 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属于市场经济主 体法。
商业银行属于一种金融企业,因此,商业 银行法属于企业法的范畴。但是商业银行 的金融行为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国家宏观 调控的制约,因此,商业银行法并不是一 项基本法律。负责调整金融关系,发挥宏 观调控作用的基本法律是《中国人民银行 法》。《商业银行法》的法律效力是不及 《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它的具体内容不 能与《中国人民银行法》相抵触。
(二)商业银行法的特点
1、突出体现了保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 2、注重提高银行信贷资产质量 3、重视保护存款人和客户的利益。
三、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一)法律地位 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只指商业银行在从事金融活
动、参与金融法律关系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主 体资格。 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了商业银行是“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 人。”同时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 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 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立法角度确立了 商业银行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由国家授权投资 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
如:工行、农行、中行、建行
(3)股份有限商业银行:银行的全部资本 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银 行承担责任,银行则以其全部资产对银行 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商业银行。
如:交行、广发银行、深发展、兴业、浦 发、招商、民生以及城市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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