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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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6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6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6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商品买卖事宜达成合作意向,为明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风险责任的负担,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一、风险定义与范围在本合同中,“风险”是指买卖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因素,导致商品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等损失的情形。

风险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物流运输过程中的延误、政府行为、买方市场需求变化等。

二、风险的承担原则1. 买卖双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分担风险。

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尽力履行其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在商品交付前产生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交付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2. 对于因买方原因导致的交货延期、物流问题造成的风险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卖方履行义务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三、具体风险分担约定1. 商品质量问题: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在收到货物后XX日内向卖方提出异议,卖方负责调换或退换商品并承担相应风险及费用;若超过期限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商品质量合格,相关风险由买方承担。

2. 物流风险:物流过程中出现的破损、丢失等风险,在货物签收前由卖方与物流公司协商处理,并由卖方承担相应损失;货物签收后,相关风险由买方承担。

3. 市场风险:由于市场变化导致的价格波动风险由买方承担。

若因市场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4. 不可抗力: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政策调整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产生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损失由双方共同分担。

四、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照约定承担风险责任,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违约方应当在知道违约事实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五、争议解决1. 对于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

法律·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

法律·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民法典第595条)。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指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认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如何判断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十分重要。

这一篇梳理《民法典·合同编》下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规则,在实践中避免非因自己原因遭受货物瑕疵及灭失的不利益。

(注:合同风险主要是价格风险,所谓价格风险是指货物毁损灭失后买卖双方对标的物价金的负担义务)买卖合同风险转移问题的原理:买卖合同风险本质上存在于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现实交付的可分性上,即货物所有权转移与买卖标的物现实交付具有不同步性。

合同风险转移是法律拟定的规则,这项规则适应了商事交易中将风险控制交付给最廉价一方的要求。

笔者认为,买卖合同风险转移顺应了自然法上公平和理性的基本精神。

具体规则入下TREE PLANTING DAY01原则规定【以交付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节点】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探析:以交货时间作为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作为原则性规定,但买卖合同本质上是意思自治的产物,买卖双方可以自行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但约定不能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02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转移时间节点【买受人违约·买受人迟延受领】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买受人违约·买受人迟延提取】第六百零八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风险负担规则

《合同法》风险负担规则

一、风险负担概说1、"风险"的概念"风险"一词,在不同场合使用有不同的意义,如经济学意义上的风险是指 "人们因对未来行为的决策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可能引起的后果与预定目标发生多种偏离的综合"。

但在大陆法系的债法上,风险是指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

它包括以下情况:给付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导致嗣后履行不能时,债权人能否请求重新给付;价金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灭失时,其价金之危(wei)险由谁负担;所谓风险负担,顾名思义,即指上述风险应由谁来负担,换言之,就是将上述风险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分配。

此外还有一个与风险负担相类似的概念"风险转移",其实二者并无太大差别,惟静态与动态不同角度考察而已。

笔者注意到,当前一些辅导班有将合同法上的"风险"与其他意义的"风险"混淆的倾向,例如,有考生问:买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按照像关司法解释,此时车主不承担责任。

某辅导班对此的解释是: "车辆即使未办理过户手续,其风险自交付时发生转移,因此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对此不承担责任。

"其结论固然没错,但不应把标的物侵权的后果理解为风险负担,这是由侵权行为制度解决的问题。

在此特殊提醒考生注意!2、"不可归责事由"的含义要明确风险负担的含义,有一个关键词必须理解好,那就是何为"不可归责事由"?《合同法》并没有对"不可归责"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而其在分则 231 条中又使用了"不可归责"的字眼。

应当指出, "不可归责"这个词语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有不同的含义。

网络购物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问题探析

网络购物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问题探析

网络购物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问题探析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正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消费模式。

网络购物合同就其本质而言属于买卖合同,但不同于传统买卖合同,其交易标的物是买方仅根据卖方提供的图片、描述而虚拟感知的,合同的履行多数涉及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快递服务,所以加大了买方购物的风险。

由于交易的复杂性,使得网络购物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

因此,明晰风险转移的时点,合理划分买卖双方的权责义,对网络购物活动的顺利进行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这一不幸损害如何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是合同法风险负担制度的设计目的。

针对买卖合同,长期以来主流民法理论一直认为,风险负担仅指价金风险的负担。

[1]因为从出卖人或者买受人的不同视角观察,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可以说成是价金的风险。

风险负担是对价金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的静态划分,而风险何时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即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则是对风险的动态考察。

从大多数国家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立法规定看,有物主自担风险的所有人主义和交付主义两种模式。

与前一模式相比,交付主义具有明确界定风险转移时间、较好地体现风险与利益的一致性等优点,因而成为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标准。

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上采纳的即是交付主义模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2 条的规定,在适用该项原则时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对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做出与交付主义规则相悖的特别约定,且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对风险负担规则的强制性规定时,该约定有效。

无约定,则按交付主义来分担。

此外,如果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网络购物合同就其本质而言依然属于买卖合同,因此在标的物风险负担上也应遵循交付主义的一般规则。

二、网络购物合同相较于传统买卖合同的特殊性网络购物合同所交易的标的物种类复杂,且快递服务涉及第三方物流企业,因而风险负担问题自然有异于传统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8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8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8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商品买卖事宜达成合作意向,为明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风险责任的负担,特订立本协议。

一、风险定义及范围1. 风险定义:本协议所指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货延迟、货物损坏、灭失等情形。

2. 风险范围:双方应明确,除明确由某一方承担的责任外,其他交易风险由双方按本协议分担。

二、风险的分担原则1. 买卖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分担风险。

2. 在商品交付前,风险由卖方承担;商品交付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3.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风险分担比例。

三、具体风险分担细则1. 货物损坏风险:(1)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按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并承担相应责任。

(2)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地点后,若因买方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相关风险由买方承担。

2. 交货延迟风险:(1)卖方原因造成的交货延迟,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买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2)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货延迟,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延长交货期限或调整相关合同条款。

3. 货物质量问题风险:(1)如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更换、退货及赔偿买方损失。

(2)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按约定时间进行质量检验,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卖方。

4. 付款风险:(1)如因买方原因未能按时付款,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卖方应确保所提供的商品与合同约定相符,如因卖方原因导致的付款纠纷,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规则概述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规则概述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规则概述1.1 合同主体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合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为以下特定的商品(以下简称“标的物”):商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2 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1.121 交付前的风险负担标的物在交付给买方之前,其灭失、毁损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但因买方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1.122 交付时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以双方在交付凭证上签字确认的时间为准。

自标的物交付之时起,其风险转移给买方。

1.123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1.124 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风险负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1.125 买受人迟延受领的风险负担买受人迟延受领标的物的,自迟延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021年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详细解读--3标的物风险负担

2021年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详细解读--3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八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七)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规则 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规则的法律构成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出卖人对“需要运输的”标的物负有代办运输义务,出卖人将货 物移交给承运人即构成交付,“承运人”是独立于买卖双方之外 的运输业者,三者缺一不可。
第八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2021年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 详细解读-Hale Waihona Puke 3标的物风险负担汇报人:XXX
汇报时间:2022年X月
第八条 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证据

第九条 交货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证明力
录 第十条 结算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证明力
CONTENTS
第十一条 债权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证明力
第八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十条、路货买卖的风险负担
第十条、路货买卖的风险负担 第十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 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路货买卖的风险负担
(一)路货买卖的基本含义 路货买卖又称在途货物的买卖,是指货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 寻找买受人,出卖在途货物的买卖。 一般认为,路货买卖具有以下特点:
第八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注意: 第一,风险移转规则适用的前提是买卖合同,而非其他合同。 第二,我国合同法关于风险负担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如果当 事人在合同中对风险负担的移转有特别约定,即作出与交付主义 的风险负担规则相悖的约定,该约定有效。
第八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但是,这里的“另有约定”应专指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风 险负担的移转”另有约定,而不是指就“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 另有约定。如果当事人仅就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作出特别约 定的,并不影响标的物的风险依据“交付”标准而移转。 第三,法律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有特别规定的,应从 其规定。

论买卖合同中违约的风险负担

论买卖合同中违约的风险负担

论买卖合同中违约的风险负担摘要:买方理应在其违约拒绝受领标的物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迟延交付构成违约的,应当对在迟延期间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造成的损害负责。

关键词:买卖合同;违约;风险负担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1-0255-01风险负担制度与违约责任制度是两项不同的法律制度,其主旨、适用要件和法律效果等各不相同。

由于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的违约情形多种多样,本文仅探讨可能影响风险移转的违约情形,区分买受人违约和出卖人违约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买受人违约的情况下(一)拒绝受领拒绝受领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买方拒收卖方交付的货物。

如果买方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品种与约定不符,或货物质量存在严重瑕疵等问题而拒绝受领,此时买方拒绝接受标的物是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买方并不存在违约之说,此种情况下,卖方也并未实际履行其交货义务,其“交付”行为也并不导致风险的移转。

如果买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标的物,比如因该货物市场价下降或自身资金周转不灵等原因拒收,此时买方则存在违约行为,应当视为卖方已按合同约定正常履行完交付义务,风险负担自交付之时起移转至买方承担。

因为如果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履行的话,标的物此时已经在买方的占有和控制之下,现在由于买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标的物,致使卖方交付不能,因此买方理应在其违约拒绝受领标的物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

(二)迟延受领迟延受领,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或者不能受领。

就货物买卖合同而言,是指买受人对于出卖人已经提出的给付未为受领或者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要的协力的事实。

在买方受领迟延的情况下,由于是基于买方的过错致使卖方无法正常履行交货义务,如果此时仍以交付作为风险移转的界限,对于卖方来说是极为不公的,因为卖方已经为标的物的交付做好了准备,对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卖方不存在过错,且此时买方迟延受领卖方不仅没有获得什么利益,常常还要付出多余的费用或劳务。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买卖双方所高度关注,因此成为买卖合同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

我国1999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但我国学界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立法选择仍然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定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是合同标的物由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使当事人面临不利后果的一种损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是积累社会财富的重要手段。

但是交易往往充满一系列不可规避的风险,一旦标的物因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意外损毁、灭失,如何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分配这种损失,就产生了风险负担的问题。

当风险发生后,标的物的损失负担如何分配,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为避免纠纷,当事人可事先就风险的转移在合同中做出约定。

但是,如果当事人未作约定,法律则应对这种不利负担的分配做出合理规定,使风险负担得到合理而顺利的分配,解决纠纷,从而维护交易的正常秩序和促进交易的发展。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解决的正是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根据何种规则而分配给当事人中的哪一方来承担的问题。

本文的写作目的即在于对合同风险负担问题进行探讨。

一、合同风险负担概述(一)风险的涵义当前,法学界对风险的涵义并未做出明确的界定,大都是基于“风险”词汇的基本意思隐含的加以表述,或简单的一笔带过。

《德国民法典》第466条中隐含的将风险表述为“物的意外灭失或毁损’’,《日本民法典》第534条提到的“其物因不能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灭失或毁损”。

在民法理论上,关于“什么是风险”,学界也存在诸多争论。

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风险是指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毁损、灭失的风险。

如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明认为,所谓风险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标的物的毁损、灭失。

民法典的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有哪些规定进⾏买卖交易时,很多货物需要由卖⽅运输到买⽅所在地,⽽货物⼀般是通过物流的⽅式运输,⽽物流运输有可能造成货物损毁,那么民法典的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有哪些规定出卖⼈出卖交由承运⼈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成⽴时起由买受⼈承担《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出卖交由承运⼈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成⽴时起由买受⼈承担。

⼆、运输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委托⼈与承运⼈签订货运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1、委托⼈应当向承运⼈准确表明收货⼈的名称或者住址或者收货⼈,以及所交付运输的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送达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相关情况。

2、委托⼈交运的货物如果要办理审批、检验等⼿续的,委托⼈有义务提交有关审批、检验等⼿续。

3、委托⼈托运的是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进⾏包标、并作出标志、标签,并向承运⼈提交名称、性质及防范措施的书⾯材料。

4、承运⼈对委托⼈委托托运的货物,承担毁损、灭失的责任。

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托运⼈和承运⼈。

托运⼈是将货物委托承运⼈运输的⼈,包括⾃然⼈、法⼈和其他组织。

托运⼈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也可以不是。

承运⼈是运送货物的⼈,多为法⼈,也可以是⾃然⼈、其他组织。

货物运输合同涉及收货⼈,收货⼈是接收货物的⼈。

收货⼈与托运⼈可以是同⼀⼈,但多为第三⼈。

当第三⼈为收货⼈时,收货⼈就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此时货物运输合同就是为第三⼈利益的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运输物包括各种动产,不限于商品。

不动产和⽆形财产不为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出卖⼈将通过物流的⽅式将货物运输到买受⼈时,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般⾃合同成⽴时起由买受⼈承担,但当事⼈有约定的,风险承担按约定处理。

论买卖合同之风险负担制度

论买卖合同之风险负担制度

与 旧 中 国民法 典 起 草工 作 的史 尚宽先 生 认 为 : 给付 “
不能 非 因 可归 责 于 债务 人 之 事 由而 生者 ,其 债 务 消
灭。 然对 待 之请求 权 是否亦 随 同消 灭 , 发生 问题 。 对 如 待 给付之 请求 权亦 消 灭 , 因给付 不能 之损 失归 债权 则 人负 担 。此损 失究 由债 务人 或 债权 人负 担 , 为双 务契 约上 危 险负 担 问题 。 ” 国 台湾学 者 黄茂 荣 先 生对 [我 3 此表 述 得更 为直 白 , 认 为 :所 谓 危 险 负担 , 他 “ 乃指 因 不可 归 责 于双 方 当事 人 之 事 由 ,致 标 的物 毁损 灭 失
风 险 的分 配 。

风 险 负 担 制 度 概 述
在 现代 社会 中 ,商 品交换 以多种形 式 表现 出来 。


手交 钱 . 手交 货 ” 一 的买 卖 形式 , 社会 交 易 活 动 在
中 已不 占主要地 位 。 在大 量 的交 易活动 中双方 义务 的
二 、 卖 合 同风 险 负 担 制 度 的 调 整 范 围 买
重 庆科技 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 0 第1期 0 年 9 1
Ju a o C ogi n e i fSi c n eha g ( c c ne d o) N . 0 0 or l f hnqn U i rt o c nead Tcn oyS i Si csE i n n g v sy e l oa l e i t ot 2 1 9
国合 同法理 论认 为 , 当债 务 的不履 行 系 因不可 抗力 造 成 时 , 务人 的义务 即被 免除 。 么 , 债 那 一方 当事 人义 务 的免除是 否 导致 另一 方 当事人 的义务亦 被 免 除 , 买 如 卖 合 同订 立 后 , 出卖 物意 外 毁 损 , 受 人 是 否应 该 支 买 付 价款 , 里便 涉 及风 险负担 问题 ¨。德 国合 同法 上 这 2 ] 风 险问题 中的主要 问题 , 货 物发 生损 坏或 灭失 时 买 是 方是 否有 支 付价 金之 义务 , 即价格 风 险。 在我 国 。 曾参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规则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规则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规则
1.卖方承担风险直到交付:根据合同法第43条,如果合同中没有明
确约定风险的承担,则默认卖方承担风险直到商品交付给买方。

也就是说,在商品交付之前,不论商品是否发生损毁或者被盗等情况,卖方应承担相
应的风险和责任。

2.交付时风险转移:根据合同法第144条,当买卖双方约定的标的物
已经具备了交付的条件,但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卖方的原因导致无法交付时,风险将自动转移到买方身上。

这种情况下,卖方不再承担因交付延迟而导
致的损失。

3.交付时风险不转移:根据合同法第145条,当买卖双方约定的标的
物已经具备了交付的条件,但是由于不可归责于买方的原因导致无法交付时,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这种情况下,即使买方不能接受交付或者无法履
行合同,卖方仍需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

4.买方验收期限内发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56条,如果卖方在
买卖合同中存在质量承诺,并且买方在合理的验收期限内发现了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就意味着,如果商品在验收期限内
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买方可以向卖方提出索赔,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总体来说,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是根据合同中的明确约定和合
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的。

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协商确定风险承担
责任,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的默认规则来确定。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该充
分了解并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以避免因风险的不明确而导致的纠纷发生。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篇一:合同法中风险转移的形式【合同法中风险转移的形式】一、送货上门的,在途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二、自提货物的,回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自提货物,就是买方自己负责货物运输,一般在卖方所在地交付货物。

本案中,如果乙公司自己派车从甲公司所在地运回货物,途中遭遇山体滑坡,则风险就要由其自己承担,即需要支付甲公司货款。

三、简易交付的,自合同生效时风险归买受人承担;简易交付,就是货物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已经由买受人占有,这种情况下,合同一生效就算完成了交付。

此时,风险就由买受人承担了。

比如本案中,如果甲乙公司签订合同之前,乙公司已经占有了货物,双方合同生效后风险就由乙公司承担。

假如,货物由于发生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消灭了,风险就由乙公司自己承担了。

四、代办托运、邮寄的,办完托运、邮寄手续后由买受人承担风险;目前有很多由卖方代办托运、邮寄的情况,一般而言出卖人办理完相关托运、邮寄手续后就算完成了交付,此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比如,运输途中损失,或者邮寄途中丢失等,风险一般由买受人承担。

五、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自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转移,但是风险负担自货物交付时转移;所有权保留合同就是,买方没有全部付清货款时,出卖人就将货物交付给买受人,双方约定,在买受人付清全部货款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

但是,此时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了货物,如果发生风险则由实际占有人也就是买受人承担。

六、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在途货物买卖是指,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运输后,再寻找买家订立合同,此时货物正处于运输途中。

如果本案中,甲公司采用这种方式,那么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后,由承运人直接送货至乙公司所在地,如果发生不可抗力,风险则由乙公司承担。

七、试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情况分为两种:第一、因试用而交付货物给买受人占有的,则;1、试用期间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2、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后,包括买受人同意购买或者届期沉默,风险归买受人负担(这种情形类似于上述的简易交付);3、试用人明示不购买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

浅论合同法上的风险负担原则

浅论合同法上的风险负担原则

浅论合同法上的风险负担原则□刘芊[1]熊伟[2]([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湖北武汉430060;[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湖北武汉430060)摘要本文认为合同法上的风险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事件。

然后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相关规则作出系列阐述。

关键词风险物的风险债的风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100-01一、风险概说风险系是市场经济环境下频繁出现的一种符号/术语,其内涵颇为丰富。

有市场交易处,就有风险的存在。

合同法上的风险与一般的风险概念显有不同。

基于风险本身广泛深刻的含义所导致的界定困难以及立法的简约主义,各国/地区的民法典以及相关国际公约一般没有对其加以界定,或者把风险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和语境里。

对风险的法学定义,是由法学家来完成的。

合同法上的风险概念包括两个方面:物的风险和债的风险。

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因不可规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毁损、灭失等意外损失。

债的风险,则分为给付风险和对待给付风险。

给付风险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基于法律预定规则而负担此危险并负有实现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不能实现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时,不论是否有可规责于此方当事人的法律事由,其是否应承担给付不能的责任。

对待给付风险则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如果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移转给买方,而此时因不可规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时,买方是否应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价金。

综上,合同法上的风险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事件。

二、风险移转的标准从当今各国的有关立法及国际公约来看,货物风险负担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一)风险从合同成立时起移转于买方这一标准充分、完美地体现在《法国民法典》第1138条。

论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修改

论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修改
企 业 管理
论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修改
汤婧 妍

周 伯 煌
观 念 交 付 指 的 是 出卖 人 虽 然 完 成 了 交
要: 在 我 国的 商品 房 买 卖 实 践 中 , 经 常 房屋 的所 有权是 乙 的, 自己不需 要赔 偿损
出现 “ 一 屋 二 卖” 的 问题 。 由 于我 国 商品 房 失 。我国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采 付但是买受人并没有现实的控制直接 占有
但 出卖 人 可依 所提 出的理论 中 , 具 有代 表性 的大 致有 三 保 护货物免受损失的地位 , 因此 , 交付主义 标 的物所有权 归属买受 人 , 据协议继续 占有该物 。若标的物因风险发 王利 种理论 , 即合 同成立 主义 、 所有权 主义 和交 提供了有效 的风 险预 防激 励 。例 如 , 出卖人丧 失其享 有 的 占有 明教授就认为 : “ 交付 主义更 为公 平合 理, 生毁损灭失 的 , 付 主义 。我国商品房买卖合 同的风 险负 担 买 受 人不 得 要求 出卖 人 赔 偿损 失 。 谁 占有 标 的 利益 , 规则采 取的是交付 主义 。《 合 同法 》 第1 4 2 因为交付后发生 占有 的转 移 , 若依交付主义 , 标 的物 的占有未发生转移 , 也就在 一定 程度 条 规定 , 标 的物毁 损 、 灭失 的风 险 在标 的 物谁就实际控制 标 的物 , 由买受人承担风险 , 与公平 、 正义原 则相 违 ” 物交付 之前 由出卖人 承担 , 交 付之 后 由买 上更 便于控制风险的发生 。 背 , 是没有理论依 据的。 但是 , 这是 对风 险负担 的 前提条 件 的 受人 承担 , 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或 者 当 事 人 另 指示交付 , 即 出卖 人将对 于第 三人 的 种错误理解 。风险是 无 法预见 、 不 可避 有 约定 的 除 外 。

简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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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若标的物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毁损或灭失,风险自该原因发生之日起转移至乙方。

2. 交付2.1 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交付地点和方式交付标的物。

2.2 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标的物。

3. 风险负担3.1 在风险转移至乙方之前,甲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标的物免受损失。

3.2 在风险转移至乙方之后,乙方应自行承担标的物的风险。

4. 违约责任4.1 若甲方未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4.2 若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接收标的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5. 争议解决5.1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

5.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其他条款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卖方):【签字/盖章】日期:【签订日期】乙方(买方):【签字/盖章】日期:【签订日期】协议书/合同/计划书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甲方(卖方):【卖方全称】乙方(买方):【买方全称】概述:本协议旨在明确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包括风险转移、交付、风险负担、违约责任等条款,以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

风险负担规则.

风险负担规则.

2、交付的含义
风险转移采交付主义的理论基础是:风险控制的有 效激励制度,货物在谁手中,谁就较容易保护货物,而 谁就应承担货物风险。 所谓交付,指的是标的物的移转占有,在承认物权行为的国 家,交付一般包含了所有权转移的意思,但按照我们国家的通说 ,所有权转移的意思已经包含在债权合同里,交付只是一个履行 债务的事实行为。
、支配。不过其支配是否转移,通常依交易观念确定,这时风险发生转移。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现பைடு நூலகம்的交付还可以表现各种特殊的形态,例如当 事人往往假借他人之手实行现实交付。
根据相关理论以及《合同法》141、144、145条 的规定,总结如下: 一是通过占有辅助人而交付,如债务人通过其雇员交
付货物;
二为通过占有媒介而为交付,最典型就是通过第三人的运
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的转移具有可分性,在一般情况下,交付是财产所 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但在很多情况下,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与风险转移时间是 不一致的。交付包括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 定),风险的转移不限于现实交付的情况。下面分别阐述:
(1)现实交付,简单的说就是将标的物直接转移对方控制
风险负担规则
一、概说 1、“风险”的概念
“风险”一词,在不同场合使用有不同的意义,如经济学意义上的风险 是指“人们因对未来行为的决策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可能引起的后果与 预定目标发生多种偏离的综合”。 但在大陆法系的债法上,风险是指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 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包括以下情况: (1)给付风险(或称履行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 由而导致嗣后履行不能时,债权人能否请求重新给付; (2)价金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灭失时, 其价金之危险由谁负担。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种情 况最常见的将仓单 、 提单交给买方 。《 同法》 1 5 合 第 3 条规定 : “ 出 卖人应 当履行 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 并转 买卖合 同的风险是指买卖 合同的标的物 由于不可归 责于买卖合 移标 的物 的所有权 的义务 。” 从本条规定可 见 ,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 “ 同双方 当事人 的事 由毁损 、 失所造成 的损失 , 灭 风险负担 是指该损失 证 ” 交付标的物” 与“ 有相 同的效力 . 卖方 以“ 付提取标 的物 的单证 ” 交 应 由谁来负担 . 即风险出现后需由哪一方继续 履行合同义务 。对此我 的方式将 标的物 占有 的权利交 给买方 , 替代 了实际的交付 , 就 开出或 们作如下分析 : 移交提单或仓单时风险转移 1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只能发生在买卖合 同有效 的前提下 . 1 当买卖合同有效时 .当事人之 间订立 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 4 特 殊 形 态 的 买 卖 合 同 风 险 负担 也只有在买卖合同有效的前提下 . 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上权利 第一 . 买卖在途标 的物时风险的转移 义务关系 才能发生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 由而造成标 的物 的 我 国合 同法 14条规定 : 出卖人 出卖应 由承运人运输 的在 途标 4 “ 毁损 、 灭失的风险 由谁承担的问题。 的物 .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 毁损 、 的风险 自合同成立时起由 灭失 1 不可归责于 当事人的事由 . 2 买受人 承担 。” 但是 , 出售在途货物的 , 双方 在合同成立之时没有条件 根据 民法理 论 . 不可归 责于当事人 的事 由 . 当包括不 可抗力和 应 对其 进行 检验 . 因此 , 法准确 的判断标 的物的损坏或灭失是在 运输 无 意外事件 但我们认为 , 第三人也不是买卖双方 当事人 , 以完全 由于 所 过程 中的哪个 阶段发生 . 以确定风险应当由谁承担就成了问题 所 所 第三人 的行为造成 的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毁损 、 灭失 . 也应当属于“ 不可 以《 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 6 条进 一步规定 :但是 , 联 第 8 “ 如果 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 。 情况表 明有此需要 . 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 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 起 . 险就由买方承担 。 风 尽管如此 . 如果卖方在订立合 同时 已知道或理 2 买 卖合 同风 险 负 担 的 立 法分 析 应 知道货 物已经遗失或损 坏 . 而他又不将这一事 实告知买方 . 则这种 《 国民法典》第 4 6 德 4 条第 1 项第 l 规定 : 自交付买卖标 的物 款 “ 遗失 或损坏应 由卖方负责 。” 我国《 合同法》 尚无类似规定 , 有待完善。 之 时起 , 意外灭失或意外毁损的危险责任移 转于买受人 。 德 国民法典 ” 第二 . 需要运输时标的物风险的转移 代表 的是交付主义 。《 法国民法典》 1 8 条规定 :当事人就标 的物 第 53 “ 合 同法第 15 4 条规定 : 当事人没有约定 交付 地点或者约定不 时 “ 及其价金相互 同意时 . 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 , 价金尚未支付 , 买卖 即告 确 , 的物需要运输 的. 标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 给第一承运人后 . 的物 标 成立 . 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 法由卖 方转移 到买方 。 第 13 条规定 : ” 8 1 毁损 、 灭失 的风险 由买受人承担。 也 就是说 , ” 事先对交付地点没约定 “ 物件 应交 付时起 , 自 即使 尚未 现实交付 . 债权 人即成为所有 人 , 并负 或 约定不 明确 ,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 标的物交付 给第一 承运人起 . 风险 担该 物件 受损的风险 . 但如 交付人迟延交付 . 物件受损 的风险 由交付 转移 。 人承担 。” 国民法典代表的是所有权 主义 。 法 第 三 . 验 买 卖 试 我 国《 同法》 12 合 第 4 条规定 ,标 的物毁 损 、 “ 灭失 的风 险 , 在标的 试验买卖是指 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 或检验 标的物 . 以买 物交付之前 由出卖人负担 : 的物交 付之后 , 险由买受人承担 。 标 风 但法 受人认可标 的物为条件的买卖。 此种情形下 , 的物 已交付 . 标 风险是否 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即标的物实际交付之时风 移转 呢? 我国合 同法未 明确规定 。 理论认 为, 因可归责于试用人的事 如 险转移 , 而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 移。我 国《 合同法》 该条所采 的交 由, 造成标的物毁损 、 灭失时, 试用人 负赔偿责任 , 否则 , 在买 方认 可前 付主义 。 被学者誉为符合世界立法潮 流。 风险 由出卖人负担 “ 当事人 另有约定 的除外 ” 我 国合 同法坚持 合同 自由原则 . . 充分 尊重 当事人 的意思 自治 . 也就 是说 . 当事人 可以对 买卖合 同风险负担 5 风 险 负 担 与 违 约 责任 的承 担 问题进行 自行约定 , 并当在出现问题 时按照约定处 理。我国合同法关 51 卖方违约时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 于风险负担 的规定只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 明或没有约定时起作用 卖方提 供的货物有瑕疵 的 , 我国《 同法 》 1 8 合 第 4 条规定 , 因标 的 物质量不符要求 . 致使不能实 现合 同 目的 的. 买受 人拒绝接受标 的物 3 “ 交付 ” “ 险转 移 ” 析 与 风 分 或者解除合 同的 , 标的物毁损 、 灭失 的风 险由出卖人承担 实际生 活中还有几种特殊 的情况 .要具体分 析其风险 的转移 情 52 买方违约情况下的标 的物风 险负担 . 况。 第一 ,因买 方的原 因致使 标的物 不能按约定 期限交付 的. 同 《 合 第一 种情况 . 买受人在 买卖合 同订 立之前 , 因其 他原 因( 如租 例 法》 13 第 4 条规定 : 买受人应 当 自 违反约定之 目起承担标 的物 的毁损 、 赁、 借用 、 抵押等) 已实际占有标 的物 。 例如 , 出租人在租期 内将租赁物 灭失的风险。 出卖 给承租人 。《 同法》 10条规定 , 的物在订立合 同之前 已为 合 第 4 标 第二 . 出卖 人已按照约定将标 的物置于交付地点 . 买受人违反 约 买受人 占有的 , 合同生效 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 因此 , 风险负担也在合同 定没有受领的 ,合同法》 16条规定 , 的物毁损 、 《 第 4 标 灭失 的风险 自违 生效时发生移转 反约定之 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种情况 , 标的物所有 权转移后 , 出卖人 因一些原 因( 当事人约 《 同法 》 1 9 合 第 4 条规定 , 的物毁损 、 标 灭失 的风 险由买受人承 担 定等 ) 仍然 占有标的物。 例如 , 继续借用或租用己卖 出的货物 。 在这种 的. 不影 响因出卖人 履行债务不符 合约定 . 买受人要 求其承担违约责 情况下 , 实际上先后发生了买卖 与保管或租赁两类合 同关系 。 因此 , 我 任 的权利 。即风险转移不影响违 约责任 。 们认为 , 对于买卖合同而言. 买卖合 同生效 的时 间为交付 时间 . 险负 风 总之 . 同双方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是风险负担 的基 础 . 合 不可归 责 担也在合同生效时发生移转 于 当事人的事 由是风险负担的客观前提 买卖合 同风险负担弥补 了因 第三种情况 . 卖方 出卖 的标 的物被第三人 占有 . 出卖人将对 于第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的原 因而导致 的毁损 、 灭失的责任 ( 下转第 4 7页 ) 8 三人的标的物返还请 求权让 与买受人 . 以替代标 的物 的实 际交付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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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目的, 买方已不需要的, 应返还全部价金。
的转移则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是由当事人意志以外 明的问题, 主张应当把所有权转移问题与风险负担
的原因造成的, 所以双方都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 问题区分开来, 原则上应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
是, 因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对应于对方的价金给付, 移的时间, 而不管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
物主主义( 所有权人主义) , 一是交付主义。
物风险转移的规则与国际惯例一致, 系采用交付主
物主主义( 所有权人主义) 。
义。无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 只要标
4 正确理解与适用合同法
的物已经交付的, 风险即由标的物的占有人负担。笔 者认为,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风险分配模式是公平、合 理的。因为在标的物交付后, 买受人对标的物可行使 直接占有、管领乃至使用、收益权, 占有人维护标的 物最为方便, 并能有效地防范风险的发生。相对而 言, 标的物的所有人没有管领、支配该标的物, 难以 有效地维护标的物, 防范风险的发生。另一方面, 交 付主义将标的物的风险分配给标的物的占有人, 也 有利于促使占有人尽最大努力维护标的物, 减少标 的物的风险。
司 法
是: 谁最能控制和支配标的物, 谁就负担风险。在这 种情况下, 法律之所以将风险自合同成立时即划归
考虑买卖双方在各种具体情况下的利益状态后, 作 出的一种利益与不利益的归属划分。在买受人已现
买方负担, 是因为买方既然明知该项标的物尚在运 实地受领了标的物, 卖方未交付与标的物有关的单
1
输途中, 还依然订立买卖合同, 这表明买方已经意识 证和资料的情况下, 此时, 因买方已现实地对标的物
没收、征用、查封等。由于标的物的风险与当事人双 不论货物是否交付, 都应由买方承担风险。这类立法
1
方的意志无关, 故不能依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风险 以英国货物买卖法及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发生时当事人的责任。如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系
交付主义。
9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 则风险应由有过错的
所谓交付主义, 是指把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
来决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美国、德国、奥地利 以及斯堪的那维亚半岛各国的法律均 采取这种做
能免除给付价金的义务。风险由卖方负担的, 如标的 法。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起草人即舍弃了英国货物买
物已灭失, 卖方应返还对方的全部价金; 如标的物已 卖法中以所有权的转移决定风险转移的陈旧观念。
损坏, 应按物的价值减少的程度返还价金; 不能实现 他们认为, 风险转移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而所有权
风险, 对出卖人也有失公平。本条规定实际上是根据 制权, 较卖方更能有效地管理标的物。依照交付主义
过错来确定风险分配模式的。
规则的基本精神, 即标的物的风险由最能有效管理、
关于路货买卖的风险负担规则, 合同法第一百 支配的人负担, 在这种情况下, 自然应由买方负担标
四十四条规定,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 的物上的风险。其二, 交付与标的物有关的单证和资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
杨永清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涉及到买卖双方当
所谓物主主义, 即物主承担风险 。根据这一原
人 事人最根本的利益, 对买卖双方都有重大意义, 所以 则, 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应当与所有权转移的时 民 从来都是合同法中要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买 间相一致, 即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时, 风险才随之转 司 卖合同中的风险, 是指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 如被 移给买受人。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之前, 标的 法 盗、房屋因不可抗力倒塌、水果非正常腐烂及被强制 物的风险由卖方负担, 但所有权一经转移于买方, 则
为说明这一问题, 假设三种情况: 第一, 甲将房屋卖于乙, 在甲将房 屋交与乙之 后, 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该房屋因火灾而毁灭。 第二, 甲将房屋卖于乙, 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 记, 但在甲将 房屋交与乙之前, 该房屋因地震而倒 塌。 第三, 甲将房屋进行二重买卖, 先将房屋交付于
乙, 后又为丙进行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 后该房 屋为洪水所毁。
错, 但该过错与房屋毁损没有因果关系。房屋毁损并 不是由 于甲的过错造成的, 因此, 风险仍应由乙负 担。应该指出的是,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之规定, 风险负担与承担违约责任是区分开来的。也 就是说, 风险负担者还可依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
规定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在第一种情况中, 如果 是甲违反合同约定, 那么甲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第 二种情况中, 如因乙怠于接收房屋, 那么乙也应承担
的占有实际上是非法的, 是对买方所有权的侵害。所 以, 应由买方负担标的物的风险。
对第三种情况, 学者间争议较大, 大致有五种观 点。第一种观点 认为, 出卖人得对各买受人请求价 金, 风险应由乙、丙负担。第二种观点认为, 出卖人仅
得向已为登记的买受人请求价金交付, 即风险由丙 人
负担。第三种观点认为, 由最先承受风险的人负担, 民
对第一种情况, 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因
房屋已经交付, 虽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但严格依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应该认为房屋
灭失的风险应由买方乙负担。另一种观点认为, 房屋 没有办理所有权登记, 不应视为交付, 因此风险应由 卖方甲负担。
对第二种情况, 有人认为, 标的物的风险应由买 受人乙负担, 因买受人已经是所有权人, 如双方未约 定出卖人在登记后交付房屋的, 此时, 出卖人对房屋
到风险的存在, 如又未约定风险由谁承担及何时承 进行使用或管领, 并可依合同法的规定, 收取标的物
9
担, 自然更应由买方负担。
上的孳息。而卖方对标的物不再享有任何利益, 依据
9
当事人一方负担, 不能适用风险负担的规则。也就是 区分开来, 以物的实际交付时间为标的物风险转移
说, 适用风险负担规则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对风险 的确定标志, 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 均由标的
9
的发生都没有过错。
物的实际占有者承担风险。交付主义是以交货时间
8
在买卖合同中, 风险负担的具体内容是: 风险由 买方负担的, 无论标的物是毁损还是灭失, 买方均不
我国合同法没有区分动产与不动产, 一概适用 交付主义。我们知道, 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以交付 为生效要件, 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所有权的转移要 件。因此, 有人认为, 动产以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为 风险的转移时间, 不动产以交付和登记两项要件完 成其中一项时, 标的物的风险则转移于买方。这种看 法是否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呢?
当事人的约定, 又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才适 用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即适用交付主义 规则。
正确理解与适用合同法 5
所谓法律的特别规定, 在我国合同法的 买卖合 应遵循交付主义原则, 自交付时起转移于买受人, 但
同 一章中共有 7 条, 即第一百四十三条至第一百四 债务人却因债权人不予受领, 无法完成标的物的交
风险负担规则涉及到交付的方法。我国合同法
分别规定了现实交付、拟制交付和简易交付三种交 付方法。在现实交付的情形中, 因标的物已被买受人 实际占有和控制, 标的物上的风险自然应由买受人 负担。在拟制交付的情形中, 即出卖人将提取标的物 的单证交与买受人, 单证的交付与买受人实际取得 标的物的占有时间有一段距离。此时, 标的物上的风 险应自交付标的物的单证时起转移, 还是从买受人 实际占有标的物时起转移呢?如甲将存于乙处的货 物卖于丙, 在甲将提取货物的仓单交于丙之后、丙尚 未取得标的物之前, 标的物因水灾被毁, 标的物上的 风险应由谁负担呢?笔者认为, 此时应从甲交付提取 标的物的单证时发生转移, 即由丙负担标的物的风 险。因为依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 甲将 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交与丙时, 法律即视为甲已完成 交付行为, 依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风险自 然应由买受人丙负担。这也符合公平原则, 因为甲并 未实际占有、控制标的物, 无法进行有效的风险防 范。况且丙完全可以与甲约定, 双方以现实交付方法 交付, 而不以拟制方法交付。丙既然选择了拟制交付 方式, 自应对其后果负责。关于简易交付, 因买受人 在买卖合同成立前即已占有标的物, 法律上推定买 卖合同依法成立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亦即在买卖合 同依法成立时, 交付即已完成, 买受人自然应自合同 依法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上的风险。
标的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毁损、灭失的风 料是出卖人的从给付义务, 在性质上与标的物的转
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其原因在于, 在路 移无关, 两者分属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只要主

货买卖中, 卖方和买方均没有实际支配和管领货物,
给付义务履行了, 标的物的风险即已转移。其三, 符
民 因而不能适用交付主义规则。因为交付主义的精神 合公平原则。标的物上的风险负担的分配, 是在充分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标的物毁损、
约定。如无约定的, 则适用合同法对风险负担的分配 灭失的风险,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
规则, 以减少、平息当事人间的纷争。
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
当今各国对风险负担规则的立法例有二: 一是 有约定的除外。可见, 我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标的
设计这一原则的基点是公平原则, 因双方当事人都 条之规定也采取了这一原则, 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
无过错, 故不能依过错责任归一方负担。所以, 合同 移与风险转移完全分开, 同时, 亦允许合同双方当事
法必须事先制订风险分配模式, 供当事人订约时参 人约定风险转移规则。
酌, 以决定其是否适用法律规定的规则, 或双方另行
十九条。
付, 这使债务人的债务无法消灭, 使其承担了过重的
关于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 风险。因此, 基于公平原则, 法律认为, 此时标的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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