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造价编制及管理第三章
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
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第一章总则1.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2.概算或修正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或技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允许幅度范围内,概算经批准后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最高限额,是编制建设项目计划、签订建设项目总包合同、实行建设项目包干、控制预算、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和建设成本的依据。
设计单位应按不同的设计阶段编制概算和修正概算。
编制概算或修正概算,应全面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掌握各项基础资料,正确引用规定的定额、取费标准、工资单价和材料设备价格,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使概算能完整、准确地反映设计内容。
3.以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标底应在批准的总概算范围内。
4.预算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预算经审定后,按预算承发包的工程,预算是确定工程造价、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投资包干和办理工程结算、实行经济核算和考核工程成本的依据。
预算应根据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方法,按照规定的定额、取费标准、工资单价、材料设备预算价格依本办法在开工前编制并报请批斗。
4.以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施工图预算经审定后是编制工程标底的依据。
5.施工图预算是考核施工图设计经济合理性的依据。
施工图设计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范围之内。
如单位工程预算突破相应概算时,应分析原因,对施工图设计中不合理部分进行修改,对其合理部分应在总概算投资范围内调整解决。
6.概算、预算均由有资格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7.当一个建设项目有向个设计(咨询)单位共同承担设计时,各设计(咨询)单位应负责编制所承担设计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概算,主管部六应指定主体设计(咨询)单位负责统一概算编制原则和依据,汇编总概算,并对全部概算的编制质量负责。
对实行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概算由中标单位负责编制。
8.根据干什么工程执行什么定额和取费标准的原则,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的工程费用中属于非公路专业的工程,应执行有关专业部和工程所在地的地区统一直接工程费定额和相应的间接费定额,但其费用应按本办法中的项目划分及计算办法编制。
公路造价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合法、合规,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包括工程预算、招投标、合同签订、结算等环节。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原则;(三)节约、高效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公路工程造价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统筹规划和决策。
第五条公路工程造价管理部负责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二)组织编制公路工程造价预算;(三)参与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四)监督合同签订和执行;(五)组织公路工程造价结算;(六)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收集和统计分析;(七)协助公路工程造价管理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第三章工程预算管理第六条工程预算应根据工程图纸、施工方案、工程量清单、市场价格等因素编制。
第七条工程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工程图纸、施工方案、工程量清单等;(二)确定工程量,包括主要工程量和辅助工程量;(三)计算工程造价,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等;(四)编制工程预算书。
第八条工程预算编制完成后,应报公路工程造价管理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用于招投标。
第四章招投标管理第九条公路工程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
第十条招投标工作程序如下:(一)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投标须知等;(二)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报名;(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四)签订合同。
第五章合同签订与执行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图纸等依据,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解决。
第六章工程造价结算第十四条工程造价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实际完成工程量等因素进行。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部长杨传堂2016年9月2日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造价依据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制定公路工程造价依据。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
前款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对通用性强、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编制统一的公路工程定额。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者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可以编制补充性定额规定。
第七条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
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
第三章造价确定和控制第十条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3-036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67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造价依据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制定公路工程造价依据。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
前款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对通用性强、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编制统一的公路工程定额。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者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可以编制补充性定额规定。
第七条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
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
第三章造价确定和控制第十条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第令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造价依据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制定公路工程造价依据。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
前款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对通用性强、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编制统一的公路工程定额。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者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可以编制补充性定额规定。
第七条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
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
第三章造价确定和控制第十条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部 第 号令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造价依据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制定公路工程造价依据。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
前款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对通用性强、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编制统一的公路工程定额。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者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可以编制补充性定额规定。
第七条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
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
第三章造价确定和控制第十条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公路造价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公路造价日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提高造价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确保造价管理工作规范进行。
第二章造价编制与审核第五条公路工程造价编制应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合理预测工程成本。
第六条公路工程造价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量清单编制;(二)工程单价分析;(三)工程总价汇总;(四)工程造价分析。
第七条公路工程造价审核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初步审核:对造价编制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二)详细审核:对工程量清单、单价、总价等进行详细审查;(三)审核结论: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造价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保证审核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三章造价控制与调整第九条公路工程造价控制应遵循全过程、动态控制的原则,确保工程造价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第十条工程造价控制措施包括:(一)合理制定预算,明确造价控制目标;(二)加强设计阶段造价控制,优化设计方案;(三)严格施工过程造价控制,防止造价失控;(四)及时调整造价,应对工程变更。
第十一条工程造价调整应依据以下原则:(一)合法性: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二)合理性:符合工程实际情况;(三)客观性:以市场行情为依据;(四)公正性:确保各方权益平衡。
第四章造价资料管理第十二条公路工程造价资料应包括:(一)工程量清单;(二)工程单价分析表;(三)工程总价汇总表;(四)工程造价调整记录;(五)其他与造价相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造价资料应真实、完整、准确,便于查阅。
第十四条造价资料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确保造价管理工作规范进行。
公路造价咨询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造价咨询活动,提高公路造价咨询质量,保障公路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咨询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公路造价咨询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造价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人员”)。
第三条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才;(四)具备承担公路造价咨询业务的能力;(五)符合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
第四条造价咨询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学历;(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三)熟悉国家有关公路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四)具有从事公路造价咨询业务的经验。
第五条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造价咨询活动的合规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造价咨询机构资质管理第六条造价咨询机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第七条甲级资质造价咨询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公路造价咨询业务。
第八条乙级资质造价咨询机构可以承担下列公路造价咨询业务:(一)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造价咨询;(二)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的造价咨询;(三)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造价咨询;(四)公路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造价咨询。
第九条丙级资质造价咨询机构可以承担下列公路造价咨询业务:(一)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造价咨询;(二)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的造价咨询。
第十条造价咨询机构资质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四)具备承担公路造价咨询业务的能力;(五)符合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造价咨询机构资质申请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五)办公场所证明;(六)其他有关材料。
中职教育-《公路工程造价》(第四版)课件:第三章 公路工程概(预)算(人民交通出版社).ppt
四、桥梁涵洞工程的“目、节”划分与工程量 计算
桥梁涵洞工程的目次划分可按照漫水工程、 涵洞工程、小桥工程、中桥工程、大桥工程、特 大桥工程等分别进行。
1.基坑开挖
基坑开挖数量按干处和湿处分别计算其数量。
2.围堰、筑岛及沉井工程
(10)其他有关资料。
5.预算编制依据
(1)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
(2)现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 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及《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 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
(3)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补充计价依 据。
其工程量计算根据桥洒的结构设计确定,计算相 应的混凝土、钢筋、预应力钢筋或钢绞线数量。
8.构件运输 构件运输有载货汽车运输、平板拖车运输、轨道平 车运输、驳船运输、缆索运输等运输形式。
9.拱盔和支架工程 在拱桥施工中,需使用到拱盔,拱盔的工程量按其 拱线以上的弓形侧面积计算。
10.杂项工程 包括平整场地、锥坡填土、拱上填料、台背排水、 防水层、涵管基层垫层、水泥砂浆勾缝及抹面、伸 缩缝、泄水管、蒸汽养生室及蒸汽养生、大型预制 构件底座、张拉台座、混凝土搅拌站及运输、泥浆 循环系统、栈桥式码头、拆除旧建筑物等工程内容
2.施工图预算的作用
预算经审定后,是确定工程造价、编制或调整固 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考核工程成本的依据。
三、编制概(预)算的要求及依据
1.对编制人员的要求
要有较好的政治素质; 要有较高的业务能力; 编制、审核人员必须持有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
格证书 ; 2.对概(预)算文件质量的要求
5、公路造价全过程实训培训—公路工程造价编制的工作步骤
轻松建筑,快乐生活
enjoy my job , enjoy my life
4、公路工程造价编制的工作步骤 如桥梁工程,一般从挖基开始依次套用如下的定额:筑岛、围堰、埋护
筒、挖(钻)孔、浇筑桩混凝土、桩钢筋、挖基坑、承台、柱混凝土、
柱钢筋、盖梁混凝土、盖梁钢筋、耳背墙混凝土、耳背墙钢筋、支座、
预制上部结构混凝土、上部结构钢筋、运输、吊装、安装伸缩缝、泄水
管、护栏混凝土、护栏钢筋、扶手、水泥桥面铺装、桥面铺装钢筋、沥 青混凝土铺装。同时还要考虑的一些辅助工作,如拌和站、设备安拆、 张拉台座底座、现浇混凝土的支架、预压基底处理等。
4、公路工程造价编制的工作步骤 5、分析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一般是按正常合理的工期、进度、施工方案考虑的可作为
造价编制的依据,依此来确定施工场地、施工便道、施工方法及相关施
工设施的指导性文件。它的合理性与工程造价、施工质量和施工周期息
息相关,在工程造价的编制过程中,施工方案成为了编制每一个项目单 价的关键和依据。 如公路项目对于供电条件不具备的路段,应考虑自发电。一般应考虑总 电量的三分之一的自发电和三分之二的网电,然后计算出综合电价。
4、公路工程造价编制的工作步骤 6、工程计价。
应熟悉公路工程《指标》、《定额》的章节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和《
编制办法》的取费说明,合理套用定额、取定费率。
套用定额的步骤:项、目、节编写内容要与《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
预算编制办法》的项、目、节的内容相一致;每一节工程内容所套用的 定额要依据一定的施工方法、步骤和完成的先后顺序,这样不至于漏项 和重计。在套用定额时,对每一项定额的工程内容要进行分析和研究, 以避免重计定额中已经综合的工程量。
等。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部长杨传堂2016年9月2日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造价依据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制定公路工程造价依据。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
前款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对通用性强、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编制统一的公路工程定额。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者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可以编制补充性定额规定。
第七条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
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
第三章造价确定和控制第十条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公路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投资和有效控制造价,促进高速公路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造价管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高速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从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对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包括估算、概算、修正(调整)概算、预算、招标限价、竣工决算的编制及勘察设计、计量支付、监理等有关造价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造价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为本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厅公路交通工程定额站(以下简称“厅定额站”)作为本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省厅委托对本省公路工程造价工作实施具体管理。
第三章公路工程造价从业资质(格)管理第五条凡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包括估算、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工程决算编制、审查、合同管理、经济评价、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公路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与所完成项目等级对应的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严禁无资质(格)从业行为,无资质(格)单位和人员编审或签署的造价文件一律为无效文件。
第六条省厅和厅定额站按照《山西省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加强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章造价文件编制依据第七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决算应分别以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估算指标》(交公路发〔1996〕611号)、《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定额》(JTG/T B06-03-2007)为依据,按照《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晋交便字〔2008〕298号)、《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山西省交通厅执行交通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晋交公字〔2008〕345号)、《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4〕507号)及省厅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9月2日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造价依据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制定公路工程造价依据。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
前款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对通用性强、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编制统一的公路工程定额。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者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可以编制补充性定额规定。
第七条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
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最新版」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最新版」最新版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造价依据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制定公路工程造价依据。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
前款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对通用性强、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编制统一的公路工程定额。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者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可以编制补充性定额规定。
第七条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
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规模、标准、方案科学合理,保证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新建、改扩建及养护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项目)在工可、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造价管理活动。
第三条【造价管理定义】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对造价制度、标准、市场、信息等的管理,以及对公路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的全过程造价管理活动。
养护工程根据工程规模、工作程序和工程管理等要求,参考有关规定开展造价管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公路工程造价管理遵循科学计价、合理定价、依法管价的原则。
第五条【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造价行业管理工作,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委托相关单位承担。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相关单位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第六条【管理体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符合市场规则的政府监管、建设单位负责、从业单位自律的造价管理体系,确保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二)制定、发布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行业标准;(三)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审批(核准);(四)组织开展全国公路工程造价市场监督管理;(五)组织发布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六)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受托承担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山西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公路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投资和有效控制造价,促进高速公路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造价管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高速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从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对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包括估算、概算、修正(调整)概算、预算、招标限价、竣工决算的编制及勘察设计、计量支付、监理等有关造价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造价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为本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厅公路交通工程定额站(以下简称“厅定额站”)作为本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省厅委托对本省公路工程造价工作实施具体管理。
第三章公路工程造价从业资质(格)管理第五条凡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包括估算、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工程决算编制、审查、合同管理、经济评价、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公路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与所完成项目等级对应的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严禁无资质(格)从业行为,无资质(格)单位和人员编审或签署的造价文件一律为无效文件。
第六条省厅和厅定额站按照《山西省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加强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章造价文件编制依据第七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决算应分别以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估算指标》(交公路发〔1996〕611号)、《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定额》(JTG/TB06-03-2007)为依据,按照《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晋交便字〔2008〕298号)、《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山西省交通厅执行交通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晋交公字〔2008〕345号)、《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4〕507号)及省厅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doc 7页)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doc 7页)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监督和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公路建设社会效益,促进公路建设的持续发展,依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从事公路工程新建、改建和整治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和咨询等单位在编制和确定公路建设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水毁恢复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和工器具及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留费用等。
第四条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造价主要环节的宏观指导和动态管理。
三、负责自治区审批或上报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决算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四、负责项目投资执行情况、工程费用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重点建设项目,建立台帐制度,实行项目投资动态管理;分析投资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及时反馈信息;发生重大造价变更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五、对国家、交通部和自治区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定期进行造价管理工作情况的评定,参与重点项目后评价审查。
六、参与项目标底审查及评标工作,监督检查招标标底和中标价的合理性。
七、对上报的工程造价文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对因设计粗糙、造价不实等原因引起投资规模扩大的有关单位,应责成其认真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八、参与自治区内本行业优秀勘察设计、优秀设计项目等评审工作。
对申报国家(部)级优秀勘察设计项目的造价控制情况提出评审意见。
九、组织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及咨询人员的执业培训考试,审核申报公路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格报告。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监督和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公路建设社会效益,促进公路建设的持续发展,依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从事公路工程新建、改建和整治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和咨询等单位在编制和确定公路建设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水毁恢复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和工器具及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留费用等。
第四条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造价主要环节的宏观指导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五条西藏自治区交通厅是全区公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是我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对公路工程造价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部颁有关工程造价的规定及各类计价依据,代表政府对公路工程造价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公路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公路建设市场各从业单位都应接受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各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条件的应设立专门的造价管理部门,没有条件设立造价管理部门的要配备专职的造价管理人员,其业务接受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指导,具体负责本地(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的主要工作职责:一、贵彻国家、建设部和交通部及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结合西藏实际,研究制定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报区交通厅批准后组织实施,井报交通部备案。
二、组织劳动定额的测定和编制,编制补充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报区交通厅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交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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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价格信息; 6.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布的运输和装卸价格; 7.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征地、拆迁赔偿标准和有关的各项规定; 8.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委托书、合同或协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9.经研究商定或批准的设备和大型专用机械设备购置计划清单; 10.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有关通知与要求。
目录
第一节 项目建议书投 资估算的编制
第二节 可行性研究报 告阶段的投资估算编制
第三节 可行性研究投 资估算编制示例
第一节 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
文件组成 及项目
费用组成 及计算
工程量
编制依据
编制程序 和方法
一、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文件组成及项目
文件组成
封面 目录 估算编制说明 全部估算计算表格
1、项目建议书的依据及有关文号,依据的资料及比选方案等。 2、采用的估算指标、费用标准及人工、材料单价的依据或来源, 补充指标及编制依据的详细说明。 3、与估算有关的委托书、协议书、会谈纪要的主要内容 4、 总估算金额,人工、钢材、水泥、木料、沥青的总需要量情 况,各建设方案的经济比较以及编制中存在的问题。 5 、其他与估算有关但不能在表格中反映的事项。
额
联合试运转费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建设期贷款利息
预备费 价差预备费
基本预备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
费用组成
1、直接费
1.1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 用
基本工资 工资性补贴 生产工人辅助工资 职工福利费
1、直接工程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列入现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 施工机械台班数量按相应的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
的施工机械费和小型机具使用费
不可变费用
折旧费 大修费 经常修理费 安装拆卸及辅助设施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台班 数量×定额台班费用
可变费用
机上人员人工费 动力燃料费 车船使用费
1、直接工程费
1.2其他工程费
(1)2000年江苏省人工、材料单 价见附表。
(2)本工程永久占地单价6000元 /亩,临时占地单价为3000元/亩 。
(3)本工程不计“大型专用机械 设备购置费”、“固定资产投资 方向调节税”和“建设期贷款利 息”。
列出该工程的估算项目表。
二、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费用组成及计算
估算费用组成
人工费
初步设计概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误差不能 超过10%
资金筹措的依据 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的依据
二、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文件组成
材料预算价格计算表
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及间 接费综合费率计算表
人
分项工程估算表
工
、
主
要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表
材
料
数
量
汇
总估算表
总
表
设 备 、 工 具 、 器 具 购 置 费 计 算
① 冬季施工增加费
② 雨季施工增加费
③ 夜间施增加费
④ 施工标准化与安全措施费
⑤ 临时设施费
⑥ 施工辅助费
⑦ 工地转移费 ⑧ 特殊地区
施工增加费
沿海地区施工增加费 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 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
⑨行车干扰施工增加费
=直接工程 费×费率
=(人工费+机械使 用费)×费率
4、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项目分为路线工程估算项目 和独立桥梁工程估算项目。
例3-1 江苏省某新建高速公路全长 270km,位于平原微丘区,路基 宽度26m,其中路基土方比指标 工程量增加9166×1000m3,路面 比指标工程量增加7.5×1000m2。 该工程2000年编制项目建议书, 施工期为2002年初-2004年底, 具体情况如下:
01表
02表
03表
04表
05表
06表
人工及主要材料价格计算表
工程估算表
人 工
、
主
设备、工具、器具购置费与工程建设
要
其他费用计算表
材
料
数
量
总估算表
汇 总
表
总估算汇总表
图11-1 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文件组成关系图
一、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文件组成及项目
列项方法:
1、应按《估算编制办法》中项目表的序列及内容编 制。
人工费=人工工日数×人工费标准
1、直接工程费
材料费: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 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 品的用量和周转材料的摊销量,按工程所在地材 料预算价格计算的费用。
原价 运杂费 场外运输损耗 采购及仓库保管费 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1+场外运输损耗率 )×(1+采购及保管费率)-包装品回收价值
建筑 安装
直接费
材料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
其他工程费
间接费
工 程 利润
费
税金
设备、工器具及家具购置费
估
征用土地费
算
总
金
工程建设
额
其他费用
拆迁赔偿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 研究实验费 勘察设计费 供电贴费 大型专用机械设备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建设期贷款利息
工程费用
预备费
价差预备费 基本预备费
四、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编制
2、如实际不发生某部分费用时,第一、二、三部分 的序号应保留不变。例如:第二部分设备、工具、 器具购置费在本项目中不发生.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仍为第三部分。
3、估算应按一个建设项目(如一条路线或一座独立 大、中桥)进行编制。当一个建设项目需要分段估 算投资时,应分别编制总估算表,但必须汇总编制 “总估算汇总表”。
五、编制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的程序和方法
1.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编制的程序
熟悉设计意图, 整理外业调查资料 确定人工、材料价格 进行计算汇总,写出编制说明并装订签章。
2.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的编制方法
建设安装工程费费编制 线路工程
一、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作用的
项目建设投资决策的依据 编制初步设计概的重要依据
总估算汇总表
表
图3-3 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文件组成及关系
三、可研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项目
四、可研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费用组成及计算
建筑安装工程费
设备、工器具 设备、工具、器具购置费 及家具购置费 办公及生活家居购置费
征用土地费及拆迁赔偿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
估
研究实验费
算 总 金
工程建设 其他费用
前期工作费 专项评估费 施工机构迁移费 供电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