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质押登记业务须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的通知(2013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的通知(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3.05.23•【文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证券质押需求不断增长。
为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就近办理证券质押业务,降低办事成本,我公司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和服务手段,于去年推出证券公司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并根据新修订的《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于今年4月取消了质押合同公证要求。
为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证券质押业务新规定,指导办理证券质押业务,我公司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规则,修订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现发布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表单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一、受理范围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登记在深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业务。
二、申请材料(一)证券质押登记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2、《质押合同》原件;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4、出质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5、质押证券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押备案表;6、质押证券登记在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出质人应当提供受托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出具的同意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7、出质人持有实物股票或《证券登记证明书》的,需将原件交回本公司;原件遗失的,须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8、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09年9月30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09年9月30日)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质押登记行为,维护质押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登记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业务。
证券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自营证券质押的,适用该办法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收担保品业务等涉及的证券质押按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采取证券质押登记申报制度,对质押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质押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证券质押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因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登记无效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质押登记申请人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质押双方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证券质押登记申请,申请中应列明出质人姓名(全称)、出质人证券账户号码、质权人姓名(全称)、质押合同编号、拟质押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证券数量等内容;(二)经公证的质押合同原件(应对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公证);(三)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和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四)出质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五)质押股份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押备案表;(六)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指引》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各银行等市场相关参与主体: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完善质物处置机制,规范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本公司制定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四年九月十二日附件: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指引第一条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完善质物处置机制,规范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根据《证券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押双方根据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约定,向本公司申请以质押证券转让抵偿质权人的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质押登记生效1年以上(含)的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流通证券的处置过户业务,被司法冻结的上述质押证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在股份锁定期内的质押证券除外。
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收担保品业务等涉及的质押证券处置过户适用本指引,具体办理流程参照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本公司相关规定。
第四条质押双方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的行为触发信息披露义务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沪市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介绍
券商远程代理质押
材料审核注意要点(续)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加盖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章,授权事 项包含质押登记或解除,且在有效期内
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经公证的中文译 本
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须为有效证件 如企业法人代表亲临办理,可无需授权书,在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
• 业务规则介绍 • 申报方式介绍
券商远程代理质押
券商远程代理质押是指由证券公司代理我公司办理证券质 押登记业务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初审、质押登记状态查询等
受理范围
投资者办理登记在沪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 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业务
总体流程
沪市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介绍
主要介绍内容
1
证券质押业务介绍
2 券商远程代理质押
3 质物处置专题介绍
• 业务特点分析 • 基本概念介绍
• 基本情况概述 • 业务受理要点 • 操作注意事项
• 业务规则介绍 • 申报方式介绍
证券质押业务介绍
证券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出质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将其持有的证券质押给质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 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出质证券优 先受偿。采取这一方式,出质人有效盘活了证券资产、实现了 融资目的,而质权人亦获得有价证券作为担保品,防范信用风 险
(1)《解除证券质押登记申请》 (只需质权人签章) (2)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
(3)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 复印件(具体要求同质押登记的要 求)
(1)《证券质押登记部分解除申请》 (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签章) (2)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
中登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指南---上海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一、受理范围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登记在沪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业务。
二、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1、质押登记(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2)质押合同原件;(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涉及基金会、事业单位等其他法人的,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境外法人需提供所在国(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境外法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如该证明文件未包含该法人合法存续内容,还需提供该法人合法存续证明),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境外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境外自然人需提供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区)公民身份证或护照;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除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上述涉及境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等还需符合以下规定:➀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文件,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
如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六年八月三日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质押登记行为,维护质押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登记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业务。
证券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自营证券质押的,适用该办法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
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收担保品业务等涉及的证券质押按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采取证券质押登记申报制度,对质押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质押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证券质押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因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登记无效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质押登记申请人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质押双方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证券质押登记申请,申请中应列明出质人名称(全称)、出质人证券账户号码、质权人名称(全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押合同编号、拟质押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证券数量、融资金额、融资利率、融资投向、融资期限、预警线和平仓线等内容;以国有股东持有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双方应在《证券质押登记申请》中承诺本次证券质押已按照规定在出质人所属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且质权人同意接受该笔证券质押;(二)质押合同原件;(三)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和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四)质押证券登记在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或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且资产委托人为个人或机构的,应当由资产委托人和管理人共同现场提交上述业务申请材料,并提供托管人出具的知晓并同意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附件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一、办理时间每个交易日的上午8:30-11:20,下午13:00-14:50二、上市公司股东办理非流通股质押登记,须备齐以下资料: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质押登记申请书(见附件一);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质押登记声明书(见附件二);3.《质押合同》(须对《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4.出质人如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须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出具下列文件之一:(1)董事会同意出质的决议(加盖董事会公章);(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5.质押参与双方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一般情况下,可以只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但本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营业执照原件);6.质押参与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7.质押参与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格式见附件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出质人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9.出质人持有实物股票或《证券登记证明书》的,需提供原件;若遗失,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任一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三、上市公司股东办理股改限售流通股质押登记,须比照非流通股质押登记备齐申请材料。
四、注意事项:1、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出质时,需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公司董事会已获知该事项的函件(见附件四);2、质押标的物的股份性质是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的,出质方须提交国资委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3、国有股股东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4、非流通股在公司上市一年之内不得用于质押;5、银行类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达5%以上(含5%)的,需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6、保险类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达10%以上(含10%)的,需提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7、质押标的物如是工会持股,须出具全体职工大会决议(须公证);8、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他人签署质押申请书或质押声明书等文件,须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深圳交易所-股权质押登记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须备齐以下资料: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质押登记申请书(见附件一);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质押登记声明书(见附件二);3. 《质押合同》(须对《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4. 出质人如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须出具董事会同意出质的决议(加盖董事会公章);5. 质押参与双方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一般情况下,可以只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但本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营业执照原件);6. 质押参与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7. 质押参与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 出质人证券帐户原件及复印件;9. 出质人持有《证券登记证明书》的,需提供原件;若《证券登记证明书》遗失,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任一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二、注意事项:A、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出质时,需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公司董事会已获知该事项的函件(见附件三);B、质押标的物的股份性质如是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出质方须提交国资委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C、国有股东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D、质押标的物的股份性质如是发起人法人股,上市公司须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且须提供上市公司成立时间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E、金融类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达10%(含10%)以上的,应当有人民银行总行的批文;10%以下的需出具该上市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的文件;F、质押标的物如是工会持股,须出具全体职工大会决议(须公证);G、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他人签署质押申请书或质押声明书等文件,须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H、质押登记手续费按每笔600元收取。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PROP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PROP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9.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PROP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业务指南适用于已开通PROP用户权限的质押双方(出质人、质权人)通过PROP办理登记在沪市A股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市场)等证券的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业务。
上述出质人、质权人须为境内投资者;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质押业务不适用本业务指南。
二、证券账户的使用出质人通过PROP办理证券质押的,须使用本公司以其自身名义开立的A股证券账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如出质人有多个实名开立并使用的证券账户,则可以申请使用多个证券账户通过PROP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三、PROP用户投资人证券质押模块权限的申请及开通通过PROP办理证券质押,必须首先申请开通PROP用户的投资人证券质押模块权限。
申请开通PROP用户的投资人证券质押模块权限需提供以下申请资料:1、《PROP用户投资人证券质押模块开通申请表》格式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
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与支持→业务表格→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
2、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3、如果需要作为出质人使用PROP进行有关质押申报,还需要提供证券账户卡(号码与在《PROP用户投资人证券质押模块开通申请表》中填写的一致,可以是多个);4、如果出质人或质权人尚未开通PROP用户,还需要提供《PROP用户开通(或更名)申请书》。
本公司对上述申请文件审核通过后,为申请人开通投资人证券质押模块权限。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各银行等市场相关参与主体: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完善质物处臵机制,规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本公司制定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附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O一四年一月三十日附件: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第一条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完善质物处臵机制,规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押当事人根据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提交的质押合同或另行签订的质押证券处臵协议的约定,向本公司申请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从“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的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办理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流通证券的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被司法冻结的上述质押证券除外。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涉及的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按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四条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可以由质押双方或质权人单方申请办理(以下简称“申请方”)。
质权人单方申请办理的,质押双方应当事先在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臵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一)实现质权的情形;(二)本质押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在上述情形发生时,由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三)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即视为出质人已经知晓并同意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原创版】目录一、证券质押的基本概念二、证券质押的具体操作流程三、证券质押的风险管理四、证券质押的监管与法律责任正文一、证券质押的基本概念证券质押是指证券持有人将自己持有的证券作为质押物,向证券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的一种方式。
在我国,证券质押业务主要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其目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
二、证券质押的具体操作流程1.证券持有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质押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质押证券、质押期限、融资金额等。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质押证券、质押期限等符合规定。
3.审核通过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持有人签订质押合同,约定质押证券的种类、数量、期限、融资金额、利率等。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将质押证券冻结,并通知证券持有人质押登记已完成。
5.证券持有人根据质押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融资资金。
6.质押期限届满,证券持有人按照约定还清融资款及利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解除登记,将质押证券解冻。
三、证券质押的风险管理1.证券质押比例:证券质押比例是指融资金额与质押证券市值的比例。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不同证券的质押比例上限,以降低风险。
2.质押证券市值波动风险:证券质押期间,质押证券市值可能会波动,如果市值低于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证券持有人需要补充质押证券或提前还款。
3.融资期限风险:证券质押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证券持有人需要合理安排还款计划,避免期限过长导致风险累积。
四、证券质押的监管与法律责任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证券质押业务的承担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开展业务,保障投资者权益。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加强对证券质押业务的风险管理,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证券质押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在为证券持有人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也需要注意风险管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证券公司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证券公司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3.05.13•【文号】•【施行日期】2013.05.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证券公司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适应不断增加的证券质押业务需求,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现将证券公司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券公司申请成为本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上一年度证券公司分类评级C类(含)以上结果;(二)具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场地、设备;(三)具备完善的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操作权限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四)办理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的从业人员已参加本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并考试通过。
二、证券公司申请成为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代理机构,应当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材料:(一)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申请书;(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证券公司公章的复印件;(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四)人员、设备配置、营业场地、库房情况、财务状况的说明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文件;(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成为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代理机构的证券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以法人名义与本公司签订《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后,方可开展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四、本公司定于2013年5月21日-24日在北京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及考试,培训通知已于近期发出,请有意成为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代理机构的证券公司及时报名。
联系人:王星、鲍梦丹联系电话:************、59378725电子邮箱:********************.cn,********************.cn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0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摘要:I.引言- 介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介绍证券质押业务II.证券质押的定义和流程- 证券质押的概念- 证券质押的流程III.证券质押的注意事项- 质押品的范围- 质押比例和期限- 质押登记的费用IV.相关法律法规- 质押相关的法律法规- 质押的法律效力V.结论- 总结证券质押指南的主要内容正文:I.引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结算机构”)是负责证券市场交易结算的机构。
它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质押是其中一种重要的业务,它是指将证券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II.证券质押的定义和流程证券质押是指证券持有者将其所持有的证券作为抵押物,向质押权人提供担保。
质押权人则根据质押物的价值和质押期限,向证券持有者提供一定金额的贷款。
证券质押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签订质押合同:证券持有者与质押权人签订质押合同,约定质押期限、质押比例、贷款金额等内容。
2.办理质押登记:证券持有者将质押合同提交给结算机构进行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完成后,结算机构将冻结质押物的转让,以确保质押权人的权益。
3.放款:质押权人根据质押物的价值和质押期限,向证券持有者放款。
4.还款:证券持有者在质押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结算机构解除质押登记,质押物恢复转让。
III.证券质押的注意事项1.质押品的范围:质押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
2.质押比例和期限:质押比例一般不超过质押物市值的70%,质押期限由双方约定。
3.质押登记的费用:质押登记费用包括质押登记费和解除质押登记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结算机构规定。
IV.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了证券质押的相关法律法规。
2.《证券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对证券质押登记的流程、材料、费用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V.结论总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为证券持有者提供了详细的证券质押指导。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PROP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指南(2014年修订)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PROP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指南(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布日期】2014.01.10•【字号】•【施行日期】2014.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PROP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一、适用范围本业务指南适用于已开通PROP用户权限的质押双方(出质人、质权人)通过PROP办理登记在沪市A股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市场)等证券的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业务。
上述出质人、质权人须为境内投资者;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质押业务不适用本业务指南。
二、证券账户的使用出质人通过PROP办理证券质押的,须使用本公司以其自身名义开立的A股证券账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如出质人有多个实名开立并使用的证券账户,则可以申请使用多个证券账户通过PROP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三、PROP用户投资人证券质押模块权限的申请及开通通过PROP办理证券质押,必须首先申请开通PROP用户的投资人证券质押模块权限。
申请开通PROP用户的投资人证券质押模块权限需提供以下申请资料:1、《PROP用户投资人证券质押模块开通申请表》格式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者业务部业务申请表格”。
下载路径:→服务与支持→业务表格→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者业务部业务申请表格。
2、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3、如果需要作为出质人使用PROP进行有关质押申报,还需要提供证券账户卡(号码与在《PROP 用户投资人证券质押模块开通申请表》中填写的一致,可以是多个);4、如果出质人或质权人尚未开通PROP用户,还需要提供《PROP用户开通(或更名)申请书》。
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
证券质押(zhì yā)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证券质押(zhì yā)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质押登记行为,维护质押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zhōnɡɡuó)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登记在本公司(ɡōnɡ sī)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业务。
证券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自营证券质押的,适用该办法及本公司相关(xiāngguān)业务规定。
证券(zhèngquàn)质押式回购、交收担保品业务等涉及的证券质押按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采取证券质押登记申报制度,对质押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质押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证券质押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因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登记无效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质押登记申请人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质押双方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证券质押登记申请,申请中应列明出质人姓名(全称)、出质人证券账户号码、质权人姓名(全称)、质押合同编号、拟质押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证券数量等内容;以国有股东持有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双方应在《证券质押登记申请》中承诺本次证券质押已按照规定在出质人所属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且质权人同意接受该笔证券质押;(二)质押合同原件;(三)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和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四)出质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五)本公司要求提供(tígōng)的其他材料。
XX证券公司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流程
03-11 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流程一、版本信息V2.0.2修订日期:2019.02二、业务简述2.1公司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包括代理受理质权人、出质人提交的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对应的证券质押解除业务、质押物证券查询业务以及质押物协助处置业务。
2.2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受理质押证券为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被司法冻结的上述质押证券除外),以及其他中国结算公司认可的证券。
2.3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解除质押、部分解除质押、质押处置、质押物查询业务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表:3.1操作平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Prop营业厅,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
3.2辅助工具:公民身份核查系统、多易拍扫描设备。
四、适用表格、协议、凭证4.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附件一;4.2《解除证券质押登记申请》附件二;4.3《解除部分证券质押登记申请》附件三;4.4《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申请表》附件四;4.5《证券公司受理证明》附件五4.6《证券质押登记业务违约处置申报表》附件六;4.7《证券质押登记业务违约处置结果表》附件七4.8《质押证券查询申请》附件八;4.9《质押合同》;4.10《证券委托申请表》。
五、权限管理和风险控制:5.1操作柜员:营业部:柜台业务岗、复核岗总部:复核岗5.2赋权级别:总部赋权六、业务办理流程6.1柜台业务岗参考流程《13-04 客户身份识别及身份验证业务流程》,对质押双方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及业务申请材料(见上表)进行有效甄别。
6.2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6.2.1上海市场代理质押登记业务6.2.1.1柜台业务岗人员通过“OA-特殊业务审批”将受理的证券质押登记业务资料上报至经纪业务总部营运管理部。
6.2.1.2经纪业务总部营运管理部人员审核上报材料无误后,通过PROP平台系统“登记托管业务—证券质押申报”模块申报代理质押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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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业务办理须知
(中登北京分公司)
一、办理业务时间:
上午:9:30-11:00,下午1:30-2:30。
二、办理业务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5层,投资者业务部。
三、办理质押登记业务需准备的资料:
出质人、质权人(企业法人)
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
2.《质押合同》原件(需明确标的证券名称、数量);
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1)出质人(自然人):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2)质权人(企业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都需要)及复印件(涉及基金会、事业单位等其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投资者业务申请
表单他法人的,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参照模板)、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参照模板)、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公章及法人
私章。
说明:企业法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业务流程
1、质押双方携带上述文件,前往登记结算公司,在业务受理时间内临柜办理。
2、登记算算公司对投资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且申请人按照相关收费
标准缴纳手续费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业务受理回执”。
(请务必收好回执)
3、登记结算公司自受理申请 3 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4、质权人可以选择邮寄或于质押登记完成后凭“业务受理回执”临柜领取质押或解
除质押登记证明文件。
如果选择邮寄,则须将“业务受理回执”交回柜台人员,填写邮寄地址,并缴纳邮寄费用,登记结算公司将《证券质押登记证明》或《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邮寄至质权人指定的地址。
五、手续费缴纳标准:
(质押登记费用是单向收取,一般收取对象是出质人,可刷卡缴费,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