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认定标准
三违认定处罚标准
“三违”认定和处罚标准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规范“三违”认定标准,促进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序进行,预防和减少“三违”现象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三违”认定和处罚标准,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采煤专业(29条)(一)严重违章(12条)1、采煤工作面施工人员,违反规程、措施,未按先支后回的支护程序作业的;2、违章作业造成支架咬架、倒架责任的;3、发现煤壁、顶板、支架有险情不及时处理的;4、处理煤仓、溜煤(矸)眼,无措施或不按措施处理的;5、工作面处理大块矸石或煤块放裸炮的;6、割煤机组工作时滚筒前后5米范围内有人工作的;7、采煤工作面支护密度未达到措施要求的;8、打锚杆、锚索时,把锚杆锚索折弯或锯短的;9、站在开动的溜子、转载机上支护顶或作其他工作的;10、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对漏顶区进行接顶的;11、支护不及时,造成人为空顶时间较长的;12、采煤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或冒顶区及托伪顶等特殊情况时,不及时补充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二)一般违章(17条)1、回柱时,不使用规程规定的专用工具的;2、割煤、移架时不开启喷雾降尘的;3、单人回柱或放顶作业的;4、回贴帮柱时不找帮的;5、柱子支在浮煤上的;6、工作面漏顶、超高处未使用高柱支护或支护不符合规程规定的;7、支护顶梁上方多出背顶不实的;8、临时支柱不起作用的;9、把柱子支设在人行道内堵塞行人通道的(漏顶等特殊情况除外)10、单体液压支柱未拴防倒绳或防倒绳断股严重的;11、支柱连续二颗失效或出现三颗连续间距超规定不及时处理的;12、采煤机启动前不观察采煤机及其周围人员情况的,不按规定发出启动信号的;13、铰接顶梁销子、水平楔达不到位的;14、溜子运行中,载有物料等不及时停机处理的;15、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规定的;16、液压管路不按规定使用U型卡的;17、液压支架操作把手不及时复位的。
二、掘进专业(27条)(一)严重违章(8条)1、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空顶作业的;2、巷道接近老空等异常区不按规程规定探查水、有害气体的;3、迎头耙装、打眼、装药平行作业的;4、使用耙装机装(煤)岩时,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的;5、无规程措施就开工作业的;6、支护质量低劣造成冒顶;7、巷道贯通时不按规定加强支护而造成贯通侧冒顶的;8、耙装机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而开机的;(二)一般违章(19条)1、耙装机无防护栏栅或照明的;2、迎头安全距离不够,前打后耙进行平行作业的;3、前探梁吊环不满帽的;4、不按规定使用锚固剂降低支护质量的;5、风钻、锚杆钻机打眼时,点眼工戴手套握钻杆的;6、危岩活矸(含二合顶)不及时处理的;7、迎头五米范围内有三处锚杆托盘松动(包括预应力、拉拔力不够)或一个锚杆失效的;8、大钻头打眼安装细锚杆的;9、挂网前顶、帮浮矸未找净,网后有浮矸就喷浆的;10、迎头支护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锚杆或锚索的;11、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不及时修改补充措施的;12、钢丝绳滑轮固定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13、耙装机固定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14、不使用前探梁或前移不及时的;15、一次装药分次起炮的;16、处理喷浆机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射口的前方及其附近有其他人员的;17、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的;18、锚杆质量不合格就喷浆的;19、耙装机耙装时,迎头施工人员与回头轮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
“三违”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 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
1、违章指挥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2、违章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违反三大规程,不按安全和技术规定的要求作业或不听有关人员的劝阻,冒险蛮干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1、“三违”现象发生的主观因素侥幸心理。
有些职工盲目自信,自认为自己控制力强、有办法,对作业环境和条件变化能够掌握,偶尔违章不会出事。
麻痹心理。
在生产作业条件较好,安全生产形势长时间稳定的情况下,有些职工就会不自觉地松懈下来,把规程、措施、正规作业抛至脑后。
习惯心理。
由于工作内容和形式单一,有些职工看惯了、干惯了,靠惯性作业,凭经验施工,根本不去想是否违规,是否符合措施要求。
马虎心理。
部分职工在工作中一贯马马虎虎、粗枝大叶,作业时注意力不集中,应付了事。
蛮干心理。
有些职工,特别是基层班队级管理,摆不正安全与生产、与效益、与时间的关系,只想着要产量、要进尺、要速度,不顾作业场所有没有安全隐患,甚至有极少数人发现了隐患也不处理,野蛮操作。
取巧心理。
有的职工为了达到目的,投机取巧、我行我素,不充分估计行为的恶果,冒险违章违纪。
盲目心理。
一些进矿时间不长的新工人和部分文化程度较低的老工人,由于缺乏安全知识或文化技术素质低,作业中糊里糊涂违章,糊里糊涂出事。
厌倦心理。
少数职工因长年累月地高强度劳动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堪重负,生产热情不高,工作完全处于应付状态,使安全缺乏可靠性。
“三违”认定标准审
山西古县兰花宝欣煤业有限公司“三违”认定标准(一)采掘管理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单体液压支柱,有一根不采取防倒伤人措施的。
(2)架棚巷道一架棚背板松动或少一块背板或背板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锚杆巷道有一根锚杆的角度、深度、外露长度有一项不符合规程要求或锚杆柱帽不符合质量标准化的。
(4)掘进工作面架棚岔角不符合要求或中腰线误差超标严重的。
(5)铺网或联网投机取巧,不符合要求的。
(6)液压支架有一架没有按规定升紧接触顶板的。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液压支柱有一根漏液而又不及时更换或缺两个爪继续使用的。
(2)单体液压支柱有两根以上未采取防倒措施的。
(3)回采工作面上下端头未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支护,或提前回撤支柱的。
(4)掘进工作面架棚时未设拉杆,放炮时采取防倒措施以及棚腿没有架到实处的。
(5)掘进巷道片帮时,没有及时铺网打帮锚或背逼帮的。
(6)回采工作面连续5米采高不符合规定或超割底、留顶煤的。
(7)架棚出现迈步、棚距超标或锚杆、锚索支护出现排距超标的。
(8)回采工作面支护(含超前)或处理冒顶时接顶不实的。
(9)综采工作面有两架没有按规定升紧接顶的。
(10)工作面调架时不按规定支护顶板的。
(11)液压支架操作完毕后,操作手把没有打在“零”位的。
(12)未设专人观察煤壁情况,独立进入煤壁区作业的。
(13)支护作业时未及时对锚索进行张拉的。
(14)其它顶板类违章行为比较严重的。
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1)回采工作面各工序平行作业时,平行作业距离不按规程规定作业的。
(2)回采工作面两巷道超前支护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3)工作面放炮后不及时处理伞檐,不进行临时支护的。
(4)放顶不按规程规定操作者,出现“单梁单柱”现象的。
(5)作业地点不及时敲帮问顶,或操作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6)工作面出现三根漏液或失效的液压支柱而不能及时更换继续使用的。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一、“三违”十八条红线1.有瓦斯突出预兆、透水预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2.斜巷运输蹬勾头的。
3.电机车(电瓶车、皮带)运行中,爬电机车(电瓶车、皮带)的责任者。
4.因个人违章造成他人重伤以上的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事故的责任者。
5.破坏、盗窃、盗用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材料者。
6.瓦斯超限作业或隐瞒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7.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的责任者。
8.严重违章放炮(放明炮、糊炮,不执行“一炮三检”、“一炮三泥”,不按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9.临时停风的高瓦斯掘进工作面停风后,无措施排放瓦斯或不按措施排放的责任者。
10.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者。
11.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者;人为挪移、破坏瓦斯传感器、风门等通风安全设施者。
12.瓦检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者。
13.不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的责任者。
14.井下随意拆卸矿灯或携带烟火(火种)的责任者。
15.造成井下电器失爆的责任者,或带电搬迁电器设备的责任者。
16.斜巷超挂车或不带电松车的责任者。
17.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或煤巷锚杆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者。
18.带班区(队、班)长、安监员、瓦检员、放炮员班中睡觉者。
二、严重“三违”行为(一)共性部分1.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上岗的。
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
4.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5.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7.特殊工种未取得上岗资格证安排上岗的。
8.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10.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掘进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
“三违”行为界定范围
“三违”行为界定范围一、严重“三违”行为(一)共性方面1.无规程措施布置安排生产的。
2.安全设施不齐备,强令工人作业的。
3.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4.特殊工种未经培训上岗的。
5.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6.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采煤专业1.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2.进入采空区作业的。
3.支护、打眼、放炮与回柱放顶平行作业达不到规定距离的。
4.煤机、溜子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
(三)掘进专业掘进迎头空顶作业的。
(四)机电专业1.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2.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
3.强行送电的。
4.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
5.开关打木楔或用铜丝、铁丝勾保险的。
(五)运输专业1.爬皮带、爬车、跳车、蹬勾头(车梯)的。
2.电绞眼走勾时走人的。
3.无措施用皮带或溜子运送物料的。
3.超挂车的。
5.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的。
6.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马蹬的。
7.在斜巷中摘挂勾、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六)通防专业1.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强行生产的。
2.破坏通风设施的。
3.同时打开同一地点的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4.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
5.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的。
6.人为造成局扇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停开局扇造成瓦斯超限的。
7.发现火情不及时汇报的。
8.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
9.无措施擅自进入盲巷的。
(七)火工品管理1.放炮时不装水炮泥的。
2.放明炮或糊炮的。
3.不按规定方法处理瞎炮或套残眼的。
4.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的或私藏炸药、雷管的。
5.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联锁”制度的。
(八)其它方面1.无证驾驶、操作各种车辆(包括行车、吊车等)的。
2.私自携带烟草和点火工具进入火工品生产车间的。
3.爆破试验场不设警戒、试验人员不戴防护帽的。
二、一般性“三违”(一)共性方面1.喝酒后上岗,班中睡觉,打架的。
煤矿“三违”认定标准(一通三防专业)
煤矿“三违”认定标准(一通三防专业)一通三防专业一、严重“三违”L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2.超过规定距离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的;3.瓦检员脱岗、空岗、漏检、假检、检查数据弄虚作假;4.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5.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工作面无撤人的;6.监钻和钻孔验收弄虚作假;钻场监控视频随意关闭的或私自调整视频方向监控失效的;7.采掘工作面干打眼;8.无措施进入盲巷;9.瓦斯超限作业;10.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放顶不及时,造成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11.防突预测时假测的或施工防突、抽放或地质钻孔数据、记录弄虚作假;12.井下打开电器设备前未检查瓦斯;13.临时停风地点未停止作业、未按规定断电撤人;14.排放瓦斯时,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15.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16.瓦检员不在现场交接班;17.瓦检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地面瓦斯台账、瓦斯检查手册、牌板未做到“三对照”;18.甲烷传感器挪移不及时、未校对或误差超过规定未及时汇报处理;19.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进行倒台试验的;20.未及时冲尘,造成连续长5m,厚度超过2πιm的煤尘堆积的责任人;21.校检记录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22.用风帘代替通风设施调节风量的;23.使用不合格安全仪器仪表的进行测量检查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的;24.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的;25.私自调整风筒出风方向造成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26.故意破坏通风设施、抽采设施、监控系统的;27.在设有两道风门的地点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28.一台风机向两个施工工作面供风的责任者;29.造成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的责任者;30.停风区域未按规定停电撤人的责任者;31.长期停工的盲巷没有封闭或封闭后没有切断导电体的责任者;32.风流中的CO浓度超过《规程》规定而超限作业的;33.未按规定进行测尘、测风或弄虚作假的责任者;34.运输机转载点洒水装置不齐全、不完好、不使用,造成煤尘飞扬的;35.局部通风机没有按规定装备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和风电、瓦斯电闭锁而决定开工的;36.临时停工的盲巷没有按规定打栅栏、揭示警标而安排人员进入的责任者;37.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未绘制全面正确反映监控系统设备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线缆和电源电缆以及未明确规定断电区域的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断电控制图,甚至监控系统设备未安装到位而组织生产;38.擅自高定瓦斯探头报警、断电值或缩小瓦斯超限报警时的断电仪断电控制范围,导致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39.监控系统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故障闭锁以及三分闭锁功能不全;40.将瓦斯传感器挂在风筒出风处、用黄泥或塑料袋等物品包裹瓦斯探头、修改瓦斯监控数据、中断监控系统传输使瓦斯探头数据失真、监控失效;41.对无关联证书的不同厂家和型号的监控系统设备进行置换混用;42.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未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未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被控开关的负荷侧未设置馈电传感器;43.未向调度室汇报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检修与监控系统关联的电气设备而导致监控系统设备无计划停止运行;44.瓦斯探头遥控器无按照《瓦斯探头专用遥控器管理制度》由专人管理,无领、退、用和报废记录台账;45.监控系统探头、分站等仪器设备未定期调试、校正及记录台账,监控系统各仪器设备无备用量或备用量不足;46.井下进行光缆熔接时,未按规定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47.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48.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49.局部通风无风电闭锁装置(瓦斯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装置(瓦斯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50.违反规定造成串联通风的;51.对瓦斯异常区通风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52.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况下没有采取防治风流短路措施的;53.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54.采煤工作面停采后45天内不及时封闭或需要封闭的盲巷封闭不及时的责任人;55.人为损坏测风牌、瓦斯牌、隔爆水棚牌、风门管理牌、临时(永久)密闭牌等的责任人;56.在开拓掘进设计、开采方案中、作业规程中无防火、防瓦斯超限措施的;57.工作面停风(超过10分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的;58.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监测监控设备仪器仪表的;59.采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的;60.私自移动瓦斯传感器位置或用其他物品堵塞瓦斯传感器进气孔的;61.非瓦斯传感器维修工调试瓦斯传感器的;62.掘进开口时,通风设备、安全设施未及时安装的;63.不及时安设瓦斯传感器,瓦斯传感器位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64.因瓦斯传感器被碰掉、泗水、碰坏造成瓦斯数据传输失真的;65.擅自拆卸、移挪瓦斯传感器、便携仪的或关闭便携仪的;66.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回风流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的;67.私自停止瓦斯抽放泵运转的;68.拆除及回撤瓦斯抽放管路没有制定安全措施施工的;69.钻孔验收或钻孔验收单弄虚作假的;70.其他认为严重三违问题。
煤矿三违”认定标准(运输专业)
煤矿三违”认定标准(运输专业)运输专业一、严重“三违”L爬输送带、爬车、跳车、蹬钩头、跨刮板输送机;2.斜巷绞车提升运输时行人(进入临近躲避胴时除外);3.无措施用输送带或刮板输送机运物料;4.在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5.无措施运送“三超”车辆;6.机车运行时遇拐弯、行人或风门时,不鸣笛、不减速或用车顶撞风门;7.机车无照明运行或停运时不开大灯(地面电瓶车白天除外)、不刹闸;8.未按信号开车或无信号开车;9.斜巷小绞车提升,不带电放车、放飞车或无信号开车;10.违反“六不开”规定开车;11.未按规定使用安全设施;12.误发开车信号;13.胶带输送机未经验收达标就运行;14.输送机运行时,清理滚筒转动部位的浮炭或杂物;15.斜巷上车场阻车器及安全门(挡车杠)同时打开向变坡点下送车的;16.携带爆炸材料人员与其他人员同坐一趟行人车的;17.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矿车、皮带、溜子的人员的;18.乘坐皮带(刮板)输送机或在皮带上行走的;19.胶带输送机缺少防跑偏、超温自动洒水和烟雾报警装置的;20.车辆(皮带、溜子)运行期间,扒、蹬、跨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的。
21.斜巷上平台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或跑车的。
22.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的。
23.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24.斜巷提送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主要斜巷声光报警装置不齐全或不坚持使用的。
25.斜巷红灯亮的时候,不抓紧时间进入邻近的躲避碉或车场或者经过躲避胴或车场继续行走的人员;绞车运行时,在轨道上不离开的人员。
26.绞车四压两侦不齐全或压机点柱在钢丝绳受力范围内运行的。
27.其他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二、一般“三违”1.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或保险叉;2.安全设施不完好仍发开车信号;溜头、溜尾未按规定支设压柱、地锚或不合格而运行的;3.各种绞车前方无护身板或打倒转反向拉车;4.绞车司机一手开车一手处理钢丝绳;5.提升钢丝绳没有定期验绳或验绳不做记录;6.司机在操作期间,离开操作台;7.矿车在运行过程中摘挂钩的;利用机车推拉连车的;8.乘坐架空人车时在座椅上左右摇摆造成钢丝绳跳动的;9.乘坐架空人车时携带工具、材料超长、超重的;10.司机离开电机车(电瓶车)没有取下操作手把、扳紧车闸、打开照明的;11.在坡度大于千分之七的巷道,人工推车或放飞车;12.人行车启动前不认真检查人员乘坐情况和安全链;13.行人车加挂其他车辆;14.用绞车空钩头拖拉物料;拉空钩无人牵引的;15.带式输送机综合保护不齐全或不起作用仍开机;16.跑车防护装置等斜巷安全装置和设施、信号系统、连接装置、保险绳或钩头不完好仍发信号开车;17.停止的刮板输送机开关无闭锁站在上面作业或行走;18.绞车、电机车(电瓶车)等牵引车数超过规定;19.装车后未及时关闭阻车器和罐门;20.使用不合格销子连接机车的,未使用规定的连接装置;21.运送物料的机车搭乘无关人员;22.未按规定车速运送危险品;23.两机车同向运行时距离小于100米;24.车未停稳司机离开司机室;25.电机车(电瓶车)运行未挂红尾灯的;26.机车运行进入弯道不用警铃发信号的;27.未检查人车车门或防护链是否关好(挂好);28.绞车及稳固状况、钢丝绳或信号不完好强行开车的;29.绞车未经验收达标挂运行许可证运行;30.运行过程中司机手离闸把的;31.未按规定使用保险绳、勾头、马镜连接;32.人员头部和身子伸入两车之间摘挂勾头;33.开车信号发出后人员未进入躲避胴室;34.起吊重物时,未检查起吊钩环、钢丝绳、起吊重物下有人;35.换电瓶箱时,未把机车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取下手把,拔掉插销;36.在充电过程中,将扳手等工具或其他导电体遗留在电池上;37.调合电解液时向硫酸内倒水;38.检修或处理输送机事故时,没有对开关实施停电闭锁;39.平巷推车一次推两辆或两辆以上矿车及同方向推车间距小于10米的;40.前后推车距离不够;41.推车前不发出信号;42.在车辆的两侧推车;43.在车辆的前方用手拉车;44.提升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45.在用钢丝绳漏检、造假数的责任者;46.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47.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48.多台皮带运输机连续运行,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开动的或按顺煤流方向逐台停机的;49.运输机不按专用信号开停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司机;50.井下运输、装卸物料时,不采取可靠稳车捆扎措施的;51.电瓶车在车场顶车时,不在同一轨道上顶车的或非车场顶车的。
“三违”行为辨识标准
附件3:严重“三违”行为1.检维修作业中违反操作规程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受(有)限空间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3.动火作业未按操作规程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易燃易爆区域或危化品储存场所吸烟、动明火,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上班打架斗殴、酗酒闹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6.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连续补考仍不合格的。
7.经公司认定列入本项的。
一般“三违”行为一、通用类1.不听从指挥、不执行工作安排的。
2.未按规定要求学习上级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的。
3.贯彻落实上级相关要求、文件和会议精神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的。
4.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监督指令或拒绝、阻碍各种检查的。
5.向上级汇报工作时,隐瞒事实、对重要数据及其他信息进行瞒报、漏报的。
6.上级政策、任务、文件和会议精神传达不及时的。
7.无故不参加各种培训、学习或会议的。
8.不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表、簿、单等)或记录填写不规范的。
9.违反劳动纪律,当班期间迟到、早退、串岗、脱岗、睡岗、无故私自换岗、调班,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的。
10.班前饮酒影响上班工作的。
11.对公司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不采取防范措施或不按时进行整改落实的。
12.发生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向部门领导和值班领导汇报的。
13.新技术、新设备的使用,作业标准发生较大变化的相应岗位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
14.作业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确认和环境识别,盲目作业的。
15.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造成机具、设备破损,影响正常使用的。
16.设施设备未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影响正常使用的。
17.雨季来临前未及时清理辖区排水沟的。
18.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违反现场交接班“五清”(看清、讲清、问清、查清、点清)规定的。
19.发现“三违”行为不制止、不汇报的。
20.当班中未按规定着装,作业时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21.作业人员当班期间违规穿高跟鞋、拖鞋工作的。
22.作业完成后未及时收回工作场所使用的工具设备的。
“三违”分类标准
集团公司“三违”分类标准采掘类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割煤时追机拉架滞后超过6个支架者;2.非顶溜作业的情况下,液压支架操作完毕后,操作手把没有打到“零”位者;3.综采工作面支架仰、俯角超过7度的责任者;4.架棚时卡缆反锁、缺少板销的责任者;5.排头、排尾架歪斜、倒架、咬架、架间距不合要求的责任者;6.顶板离层仪观测记录填写与实际不符的责任者;7.架设超前棚时少于四人操作者;8.打底座压柱、回柱放顶少于两人操作者;9.喷砼表面有蜂窝孔洞及漏筋的责任者;10.其它认为性质轻微的“三违”者。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1.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架间距离超过0.5米,或已拉过架的液压支架前梁距煤帮超过0.5米,而没有采取补强支护措施者;12.工作面撤架时三角区未按规定支护顶板者;13.支架护帮板未按规定打出者;14.锚杆巷道(包括锚喷巷道)距迎头5m范围内已施工好的锚杆、锚索中(刚施工的一排或两排可以不计),存在不合格且未做标记的锚索,或失效、不合格锚杆达到3根且未做标记的;15.在已施工好的巷道中(刚施工的一排或两排可以不计,正在处理网兜时不计),金属网网头、网边联结在5m范围内不合格数量达到3处的责任者;16.液压柱失效拒绝处理的责任者;17.大采高工作面,未设专人观山,人员进入支架前柱前方作业的;18.大采高工作面割煤时,机组下风侧,或上风侧30个架的范围内,人员进入支架前柱前方作业的;19.在前溜机头回柱未停前溜、转载机者;20.综采工作面溜子、转载机未停机时,在溜子机头正对面(范围内)或在溜子无挡板区段作业者;21.超前回棚、回柱的作业者;22.进、回风超前支护的支护长度、支护数量及支护方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责任者;23.进、回风隅角未按规定打切顶柱、戗柱者;24.进、回风隅角悬顶距超规定拒绝打煤墙者;25.掘进工作面出现伞檐未按规定处理继续作业者;26.锚杆支护巷道未按规定配备锚杆拉力、锚索涨拉仪作业或没有做锚杆拉力试验的责任者;27.炮掘架棚工作面未按规程措施要求设置防崩倒装置而继续放炮的;28.采掘工作面出现失效支架,不能有效地支撑顶板,又未采取临时措施者;29.进入煤帮作业未进行敲帮问顶的责任者;30.单体柱、木点柱支设后未及时设防倒装置者;31.损坏巷道支护未及时修复的责任者;32.工作面采高有三处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责任者;33.大样图与工作面实际情况不符的责任者;34.规程考试不合格上岗者;35.采掘工作面施工前规程措施未按规定下发到有关单位的责任者;36.末采时,顶网落地与底网交接少于1米者;37.机组司机超规定割底留顶者;38.未采取保护措施将金属液压支架损坏者;39.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者。
严重三违、特别严重三违界定标准
附件4严重“三违”界定标准一、通用部分1、在仓库、油库、木料场等危险区域或井口20米范围内无措施使用明火或吸烟的。
2、酒后上岗或入井的。
3、井筒坠物的责任人。
4、特殊工种﹙关键岗位﹚班中睡觉的。
5、井下打架斗殴的。
6、因工作原因谩骂、侮辱、威胁、殴打管理人员或检查人员的。
7、无措施施工的现场负责人。
8、井下烧焊摄影﹙像﹚未按规定制定、审批安全措施的。
9、蹬高作业(2 米以上)、井筒、煤仓作业时,不按要求佩戴保险带的。
10、“三空”现象较严重,不处理继续作业的。
11、作业地点挂停止作业牌后继续生产的责任者。
12、非专职人员擅自调试电气设备的。
13、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14、开关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的。
15、未经运输调度同意,电瓶车擅自进入主运大巷的。
16、不听从警戒人员指令,强行进入放炮警戒区域的。
17、管技人员下井、跟班干部开工前安全确认的汇报或调度员的记录,弄虚作假的。
18、事故追查中作伪证的。
19、科区干部跟带班未现场交接班的。
二、采煤部分1、工作面移机头、机尾时,未停止链板机运转的。
2、用机巷链扳机拉工作面运输机机头或缩机尾时用本身拉机尾的。
3、移动设备列车前,未切断电源的。
4、转载机运行时,在溜槽未封闭段未采取措施进行作业的。
5、采高超过2m,进入煤壁作业未采取措施的。
6、煤壁有人作业时,上下10m范围内操作支架的。
7、采煤机上、下5m范围内有人作业时,开启采煤机或未停机闭锁的;采煤机割煤时进入滚筒前、后5m范围内的。
8、检修采煤机时,不护帮护顶的;不切断电源的;不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的;工作面运输机不闭锁的。
9、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正常生产的现场负责人。
10、未经集团公司验收,擅自进行综采工作面拆除、安装的。
11、带压拆除液压管路的。
12、拆除液压支架时,人员站位不当的。
三、掘进(修护)部分1、维修独头巷道时不执行由外向里的。
2、倾斜巷道掘进(修复)未采取防止倒架措施的,倾角大于25度未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滚落措施的。
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认定标准
⼀般“三违”和严重“三违”认定标准⼀般“三违”和严重“三违”认定标准⼀、采煤:(⼀)⼀般“三违”1.巷道内安全设施不正常使⽤的。
2.超前⽀护数量、质量不符合措施的。
3.超前⽀护未采取防倒措施的。
4.⼯作⾯下隅⾓及机组不悬挂⽡斯便携仪的。
5.不⾛⾏⼈过桥的。
6.液压管路连接未使⽤U型卡⼦的。
7.顶梁损坏继续使⽤的。
8.⽤溜⼦⽪带运⼤料的。
9.有2处漏液或串液不及时处理的。
10.乳化液配⽐达不到要求的。
11.端头后部密集线拖后尾梁2m⽽不及时回撤的。
12.端头后部悬顶超过10平⽅⽶⽽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3.不拉线移架的。
14.端头铺设的⽹与⽹之间连接不好,⾦属⽹搭接不够数、固定不牢固的。
15.⼯作⾯⽀架连续2条前梁接顶不严密,护帮板未及时撑起的。
16.⼯作⾯⽀架出现挤架、咬架⽽未加以调整的。
17.⼯作⾯⽀架有10架歪斜超过5度⽽未及时调整的。
18.⼯作⾯排头梁与相邻顶梁⼤于0.7m⽽未采取⽀护措施的。
19.放煤⼯不正常使⽤喷雾的。
20.机组司机不使⽤架间喷雾的。
(⼆)严重“三违”1.检修机组不切断电源的。
2.开机强⾏截割坚硬矸⽯的。
3.更换截齿和滚筒在上下3m以内有⼈⼯作时,不护帮护顶的。
4.⼯作⾯试⽣产、过硐室、过断层、烧焊没有专项安全措施的。
5.⽆⽔开机割煤的。
6.乘坐⽪带或溜⼦的。
7.液压⽀架不接顶,顶板破碎未采取超前⽀护的。
8.泵站压⼒达不到规定值的。
⼆、掘进:(⼀)⼀般“三违”1.耙装机⽆栅栏⽽开机耙装的。
2.打眼上下平⾏作业的。
3.挑杆缺环或多数没加固的。
4.2⼈以上⼯作时没有指定⼈员负责安全的。
5.有三条锚杆⾓度⼩于70度的。
6.迎头三⽶内有3条锚杆失效或4个锚盘没上紧⽽继续⼯作的。
7.初喷拖后5m⽽继续打迎头的。
8.装炮撤⼈不及时、超员或有⼈⼲其它⼯作的。
9.耙装机卡轨器有2副以上松动的。
10.耙装机在⼤于5度的上下⼭不使⽤吊绳的。
11.连续⼆排锚杆超过规定间距要求的。
12.放炮后未洒⽔冲尘的。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以下是三违的界定标准:
1. 违章指挥:指指挥人员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指挥下属进行危险作业的行为。
2. 违章作业:指工人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进行危险作业的行为。
3. 违反劳动纪律:指工人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影响生产秩序、产品质量和安全文明生产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三违行为不仅可能导致安全事故,还可能对员工和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经济效益造成严重的影响。
因此,企业应该加强安全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避免三违行为的发生。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三违”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按其违章的性质和风险程度分为:轻微“三违” 般“三违”、严重“三违”和安全管理“红线”四个等级。
我矿为规范职工行为、操作标准,并且在吸取往年中的一些事故教训,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年度“三违”界定标准。
一、轻微“三违” (不良行为)(一)通用部分1. “手指口述”安全确认、风险预控不规范、不熟练;2. 把工作服披在肩上,袒胸露背的;3. 进入井口安全确认区又返场;4. 下井人员劳保用品穿戴不符合标准;5. 矿灯不用灯带扎在腰间,随意斜挎、拖拉矿灯的或手提灯线甩灯头;6. 井下随意关灭矿灯;7. 井下乱扔饮料瓶、食品袋等杂物的人员;8. 升井人员未走刷鞋机道;9. 乘座乘人车不关闭车门或不挂上销子的;10. 乘坐乘人器,双脚不放在脚蹬处;11. 有证未带入井证下井;12. 井下随意摘、坐安全帽;13. 井下奔跑、乱喊(紧急情况除外);14.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15. 风水软管连接使用异物代替U型卡;16. 风动工具连接处未用铁丝扎牢且未栓留绳;17. 井下坐着、斜靠巷帮等行为有睡觉嫌疑;18. 支设液压支柱未拴点柱防倒绳的;19. 气动道岔使用后,未恢复原位的;20. 大巷和风门前后随地大小便的;21. 锋利工具、配件等入井不装入包内的;22. 乘人器上看报纸、双脚落地、荡秋千的;(二)采煤部分1. 采煤机司机开机前未按程序空载启动采煤机的;2. 交接班,综采刮板运输机正常停机时,未溜空溜槽内余煤就停机的;3. 卸载单体液压支柱时,未使用专用卸载手把的;4. 操作单体支柱注液时,未用注液枪冲洗三用阀内煤粉等杂物的;5. 放煤过程中发现大块煤矸石未及时停机处理的;6. 运输机从两头向中间推移的操作人员。
(三)掘进部分1. 使用风动工具不规范的;2. 锚杆机钻孔前,未撤离锚杆机机身附近人员的;3. 放炮前,未对耙矸机操作按钮、照明、电缆等采取保护措施的 ;4. 大块矸石未破开强行耙装进矿车;6. 耙矸机作业时,未使用照明的;7. 锚杆(索)穿皮的。
“三违”行为认定范围
“三违”行为认定范围(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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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人员处理制度
“三违”人员处理制度“三违”人员处理制度一、概述为了保障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人身安全,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我们订立了本“三违”人员处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员工中发生“三违”行为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违反公司规定等。
三、“三违”行为的认定1.破坏企业设施或设备的行为;2.超时加班或伪造工时;3.盗窃或泄露企业机密;4.饮酒或吸烟上班,干扰工作或影响生产效率;5.违反机器使用安全规定,发生事故或造成危害。
四、处理程序1.收集证据企业应在发觉“三违”行为后,尽快实行合适的方式进行调查和证据收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开展调查企业应当找出“三违”行为背后的原因,分析并排出这些原因。
3.确认违规事实企业应在证据收集和调查的基础上确认违规事实。
4.订立惩罚措施针对不同的“三违”行为,企业应依据企业权威,严格处理。
5.公开通报企业应在员工内部进行通报,以起到“震慑”的作用,通过公开通报的方式让其他员工知道惩罚的效果,严禁他们也以此来犯错误。
五、惩罚措施1.口头警告2.书面警告3.停职整顿4.罚款5.降级处理6.工资调整7.辞退8.刑事责任六、注意事项1.在对员工进行处分时,必需充分听取员工的申诉,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在进行任何处分之前,必需向员工告知其权利。
3.每一次处分必需有书面记录,包括处分的事实、理由、过程、决议以及申诉情况等。
4.并非全部“三违”行为都应依照惩罚措施进行处理。
七、结论本“三违”人员处理制度明确了企业内部员工的行为规范,规定了惩罚措施,并且重视公正和公开,对于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与效率的提高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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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认定标准“三违”认定标准一、采煤专业:(一)严重“三违”1、检修机组不停电、不闭锁的2、无水开机割煤的3、机组割煤时滚筒5米范围内有人工作的4、更换大型配件、放炮、烧焊、运输机运大件无措施的5、运输机不停电或运行中打眼或跨溜作业的6、在三机运行中跨机作业或行走的7、转载机不使防护链或防护链失效时作业的8、移架5米范围内有人工作的9、用支护锚杆、锚锁等起吊重物的10、不先支后回的11、单人回柱的12、泵站压力严重不足小于28MPA13、支柱连续三柱失效或三个连续大档的14、抬棚或长梁出现单柱的15、提前回撤密集、缺密集、密集拖后的16、空顶作业的17、甩掉保护强行开机的18、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的(二)一般三违1、连续三棵支柱不合格而不及时整改的2、能挂顶梁的地方而缺顶梁的3、溜头、尾缺压柱而开溜子的4、连续2路顶梁不交接的5、托梁不迈步使用的6、支柱、回柱平行作业的7、有伞檐不处理而工作的8、贴帮柱、临时柱支设不及时的9、全面出现3棵失效支柱的10、不使用专用工具回柱的11、顶梁上有多处背顶不实的12、割煤超过规定距离的13、乳化液配比达不到要求的14、有2处漏液不及时处理的15、连续三棵支柱初撑力不足的16、顶板控制不利而在本区域工作的17、设备缺油而运转的18、圆肖连续三个打不到位的19、软底工作面未垫铁鞋的20、开机不开水的、停机不停水的21、连续三棵支柱活柱超高的22、不按规定派够放煤工的23、后部浮煤多看不见后部输送机的24、工作面支柱不栓绳的25、工作面或转载机路有积尘不及时冲刷的26、机组锚链连接环不合格的27、不按规定使用防尘设施的28、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一般违章的二、掘进专业:(一)严重三违1、空顶作业的2、迎头未配备前探支护或配备了不使用的3、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4、不按规定设置、使用安全设施的5、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的6、打干眼的7、在扒斗行程内有人而开机扒装的8、小绞车司机无信号松、拉车的9、小绞车回头轮不按规定固定的10、迎头边打眼边装炮的11、小绞车安装不合格、闸把不合格而使用的12、扩修时不先支后回的13、独头工作面巷道扩修时扩修地点以内有人或多处同时作业的14、架棚巷道连续3架棚腿高吊的15、锚杆、锚锁截断使用的16、少使锚固剂降低支护质量的17、检修掘进机不停电闭锁的18、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19、上下山移扒装机时下方有人的20、上下山行车时行人的21、巷道贯通时不按规定加固支护好贯通侧发生冒顶的22、用支护锚杆、锚锁等起吊重物的23、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的(二)一般三违1、扒装机无栅拦而开机扒装的2、打眼时上下平行作业的3、挑杆缺环或多数没加固的4、连棚器加固不牢而放炮的5、二人以上工作时没有指定安全负责人的6、小绞车绳跑偏而开车的7、不按规定检查小绞车绳和刹车装置的8、迎头有二架棚加固不牢而工作的9、有三条锚杆角度小于70度的10、迎头三米内有3条锚杆失效或4个锚杆盘没上紧而继续工作的11、初喷拖后超过规定而继续打迎头的12、装炮撤人不及时、超员或有人干其它工作的13、扒装机卡轨器有松动的14、扒装机不按规定固定的15、摘挂地点不及时躲避的16、信号按钮、铃、灯不完好、不灵活、不可靠的17、连续二架棚或二排锚杆超过规定间距要求的18、放炮前后未洒水降尘的19、打眼、架棚及维护巷道时单人作业的20、挑杆、连棚器、抗棚橛子不按规定使用的21、架棚巷道连续三架棚缺撑杆或不合格的22、开机割煤不开水幕或除尘风机的23、挑杆、连棚器、抗棚橛子材质不合格的24、用一般皮带倒料的25、扒装机操作侧安全间隙不够而扒装的26、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一般违章的三、机电专业:(一)严重三违1、带电作业、带电迁移设备的2、严重失爆的3、检漏继电器甩掉不用的4、电器保护保险丝用铜丝、铁丝代替的5、风电闭锁不安设或安设不起作用的6、大绞车过速、过卷等保护甩掉不用或不起作用的7、大绞车提升钢丝绳空班、漏检的8、泵房司机脱岗、睡觉的9、乘坐皮带的10、不按规定停、送电的11、主要泵房、主提绞车房单岗作业的12、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13、空压机安全阀不起作用的14、停电后不挂牌上锁、不站岗、不检电放电、不挂接地线的15、在井下无故私自拆卸矿灯的16、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的(二)一般三违1、维修工不带停电牌、不带检电笔的2、不按规定时间试验各种保护装置的3、不带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不站在绝缘台上进行高压停送电的4、标志牌电流整定值与实际不符5、电缆外皮检验有电的6、设备带病运转的7、绞车司机监护不到位的8、保护装置试验不灵敏或不起作用的9、主副接地极、接地线不合格的10、操作高压不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11、各类电工不穿绝缘鞋的12、不按时填写各种记录的13、电器设备不上台、不上架的14、操作不认真造成一般性机械事故的15、存在失爆现象的16、未经批准随意停、送电的17、人车不按规定时间检查、维修、无记录的18、其他经分析属于一般违章的四、运输专业:(一)严重三违1、在斜巷使用不合格连结装置的2、把勾工发出升降罐笼信号后,再进出罐笼的3、斜巷行车行人、行车作业的4、斜巷提升超挂车辆的5、运送物料超宽超高的6、斜巷提升扒车、蹬勾、跳车或坐矿车的7、小绞车司机吊车脱岗的8、皮带跑偏用铁棍、托滚等强行调偏的9、电机车司机在运行中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的10、电机车车闸不起作用开车的11、不按规定设置、使用安全设施的12、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的(二)一般三违1、电机车照明灯不亮不及时更换而开车的2、电机车在拐弯、门口处不发信号的3、不按规定设置绝缘夹板的4、坐人车不挂防护链的5、使用不合格的连接装置的6、斜巷底车场用大滑头带车的7、摘挂工违反摘挂操作顺序的8、轨道失修连续超过20米的9、道岔严重不合格的10、手拉吊梁、卧闸使用不到位的11、挡车棍窝不够深、不牢固而继续工作的12、小绞车固定不牢而开车的13、电机车司机离开电机车时不取下把手和刹住车闸熄灭照明灯的14、电机车司机超速开车的15、电机车长距离顶车运行的16、斜巷提升有多处地滑子不转的17、送拉大料时摘挂工不认真检查而有问题的18、信号不清而开车、开溜子、开皮带的19、信号离工作地点超过20米而松拉车的20、使用不合格连接绳起吊重物的21、铁路打撑杆的22、安设的安全设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23、用溜子、皮带运大料没有措施的24、平巷一人推2个矿车的25、平巷推车在接近拐弯、巷道口、风门口、峒室出口时不发出警号的26、推车时放飞车的27、推车时蹬坐车滑行的28、声光报警装置不起作用而继续开车摘挂的29、在巷道拐弯处钢丝绳磨棚腿、巷道时不设站滑子的30、人车信号工不吹哨、不挂防护链就发信号开车的31、坐架空人车不按规定地点上下的32、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一般违章的五、通防专业:(一)严重三违1、瓦检员不按规定交接班的2、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的3、不按规定次数、间隔时间检查瓦斯的4、同时敞开二道风门、用矿车撞坏风门的5、损坏通防设施的6、长时间支起风门不关的7、人为造成瓦斯超限的8、不执行瓦斯强化管理措施的9、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10、造成局部通风机循环风的11、放炮不执行“三级信号”“三保险”制度的12、放炮拉线距离不够的13、放糊炮、放明炮的14、炮眼封泥长度不够的15、火药、雷管箱不上锁的16、火药、雷管乱扔乱放或私藏丢失的17、监测系统不设置断电装置或人为甩掉不用的18、不按规定封闭独头盲巷的19、携带点火物品和烟草下井的20、不带自救器下井的21、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的(二)一般三违1、瓦检员不执行“请示报告”“三签字”“三对口”制度的2、瓦斯记录牌板、日报表、手册填写不清楚或涂改的3、局部通风机未实行挂牌管理的4、局部通风机牌板内容不全或数据不准确的5、局部通风机未采用双风机、双电源或不可靠的6、不按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的7、瓦斯便携仪悬挂位置不当、超差、不显示数字的8、瓦斯监测传感器悬挂位置不当、超差、不显示数字的9、损坏通风仪器、仪表的、仪器、仪表不完好发放的10、爆破工火工品领用手册中领、用、退数字不相符的11、爆破工与运送火药人员不一起行走的12、爆破工不自己装配引药、连接母线、角线而爆破的13、爆破工不按规定处理拒爆、残爆的14、爆破工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的15、爆破母线有明线接头的16、装炮不使用水炮泥或使用不符合规定充填物而充填的17、掘进工作面不执行爆破喷雾或喷雾装置不就位的18、掘进工作面扒装前不洒水的19、各转载点不安设喷雾装置的20、喷雾装置不就位、不喷雾、不正常使用的21、防尘管路不按规定设置三通阀门的22、不按规定要求设置隔爆设施的23、不按规定要求冲刷巷道积尘、造成煤尘堆积的24、将设备物料堆放于风门、密闭墙前后5米的25、瓦斯监测传感器无电而组织生产的26、瓦斯报警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及时的27、未按规定安设通防、监测设施就擅自组织生产的28、未经批准随意将通风专线停电的29、穿化纤衣服下井的30、通风设施达不到质量标准的31、在停风区域或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的32、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未经检查瓦斯就擅自开通风机的33、风筒跑漏风严重不及时处理而继续生产的34、掘进迎头风筒出风口距离超过规定的35、损坏、断开、划破、砸断风筒,造成迎头风量严重不足的36、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一般违章的六、综合管理:1、违反劳动纪律的、2、早上井的3、晚下井的4、班中干私活的5、班中睡觉的6、班中脱岗的7、特殊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的8、被集团公司及以上人员查出一般性违章的9、新工人不签师徒合同下井的10、酒后下井的11、混岗作业的、12、岗位工不在现场交接班的13、不签“六不准”下井的14、集体违章(3人以上)或当班出现5人次以上违章的班组长15、根据现场情况分析认定的其他严重“三违”兴隆庄煤矿对“三违”人员的处罚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大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力度,强化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规范对“三违”人员的处罚,特制定本规定:一、目的要求:“三违”是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首要因素,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大敌。
对“三违”人员加大处罚力度,使“三违”人员既丢面子又丢票子,使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三违”的危害性,切实克服麻痹侥幸心理,提高遵章作业意识,最大限度的杜绝“三违”现象。
把“要我安全”变成“我要安全”,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安全氛围,形成“金钱可计、生命无价”的安全价值观。
二、对“三违”人员的处罚:1、“三违”人员界定标准另行公布。
2、一般“三违”在填卡的同时罚款10-50元。
3、严重“三违”在填卡的同时罚款50-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