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射击运动枪弹管理办法
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射击运动枪支配置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射击运动枪支配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0.01.03•【文号】公通字〔2000〕1号•【施行日期】2000.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射击运动枪支配置办法》的通知(2000年1月3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体育运动委员会:为了规范射击运动枪支管理,保障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射击运动枪支配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贯彻执行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省级公安、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此办法对所属射击运动单位枪支普遍进行一次清查,对超标准配置的民用枪支由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封存,并报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统一封存的枪支如何处理将另行规定。
二、本办法实施后,各级公安机关、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此为依据对射击运动单位的年度枪支需求计划进行严格审查,各射击运动单位不得超标准配置枪支。
三、射击运动枪支的降级使用由配置单位向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经同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国家体育总局汇总后报公安部审批。
经批准后降级使用的枪支纳入下一年度需求计划,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组织调拨。
对不堪使用的淘汰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销毁。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
附:射击运动枪支配置办法为规范射击运动枪支管理,保障射击体育竞技运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按照严格控制、保证需要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射击运动枪支的配置单位(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下列单位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1.国家射击训练基地、二线人才培训基地;2.省级射击训练基地、二级人才培训基地;3.地市级、县级射击训练单位;4.行业体协所属射击训练单位;5.其他射击训练单位;(二)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批准的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射击训练单位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枪支弹药管理办法
枪支弹药管理办法枪支弹药管理办法一、引言枪支和弹药是具有杀伤力和危险性的物品,其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全稳定。
为了规范枪支弹药的管理,保障社会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枪支和弹药的购买、销售、储存、使用等活动的管理。
三、枪支管理1. 购买1.1. 购买枪支需提供有效证件和合法手续。
1.2. 对枪支购买者进行背景审查,确保无犯罪记录。
1.3. 严格控制个人拥有多少支枪的数量,禁止购置超过规定数量的枪支。
2. 销售2.1. 枪支销售商须合法注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2. 销售枪支需办理许可手续,确保合法、安全。
2.3. 对购买枪支的客户进行详细登记,建立档案。
3. 储存3.1. 枪支需妥善存放在特定的枪橱或封闭储存设施中。
3.2. 枪支和弹药需分开存放,防止事故发生。
3.3. 定期检查储存设施,确保安全。
四、弹药管理1. 购买1.1. 购买弹药需提供有效证件,合法手续齐全。
1.2. 定期限制个人购买弹药的数量,防止滥用。
2. 使用2.1. 弹药使用需遵守相关规定,不能违法使用。
2.2. 使用弹药时需注意安全,避免意外伤害发生。
五、管理责任1. 政府部门1.1. 制定和完善枪支弹药管理法规,加强监督。
1.2. 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执行到位。
2. 枪支销售商2.1. 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2.2. 严格控制销售行为,杜绝非法交易。
3. 个人枪支持有者3.1. 严格遵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枪支。
3.2. 定期参加枪支管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六、处罚措施对违反枪支弹药管理办法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吊销经营许可等。
七、附则1. 本办法解释权归部门所有。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枪支弹药管理办法,如有违反,部门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实弹射击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实弹射击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实弹射击训练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实弹射击训练活动,包括射击训练、考核、比赛等。
三、组织管理1. 成立实弹射击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实弹射击安全管理工作。
2. 设立实弹射击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弹射击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3. 制定实弹射击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四、安全责任1. 实弹射击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弹射击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实弹射击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弹射击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3. 射击教练员负责射击训练过程中的安全指导,确保参训人员安全。
4. 参训人员应自觉遵守实弹射击安全管理制度,服从教练员指挥,确保自身安全。
五、操作规程1. 射击前,教练员应对枪械进行检查,确保枪械安全可靠。
2. 射击前,教练员应对参训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讲解射击要领和注意事项。
3. 射击时,参训人员应按照教练员指令,保持安全距离,严禁擅自操作枪械。
4. 射击后,教练员应立即检查枪械,确保枪械安全。
5. 实弹射击训练结束后,教练员应组织参训人员进行总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六、安全措施1. 设置射击场安全区域,明确射击方向,确保射击安全。
2.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射击护具、防护屏等。
3. 定期检查射击场设施,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4. 对射击枪械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枪械性能良好。
5. 对实弹射击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七、应急预案1. 制定实弹射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处置程序。
2. 设立应急小分队,负责事故现场处置。
3. 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 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实弹射击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实弹射击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修订。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6月1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0一0年八月八日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促进射击运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以下简称运动枪支),是指开展射击竞技训练、比赛所使用的枪支。
运动枪支的具体品种和型号由国家体育总局会同公安部确定、发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是指经批准从事开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五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协调全国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的监督管理工作。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负责运动枪支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运动枪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第六条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及相关从业人员;(三)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射击场地;(四)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运动枪支安全保管设施;(五)具备运动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枪弹管理规定
枪弹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枪支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制度,确保枪支管理使用的安全,根据国家《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有关加强枪支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配备的特种专用防暴枪,是守护、押运的专用武器,均属公用枪支,非个人保管的专用枪支。
第三条枪支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障守押队员执勤和训练时的使用。
必须高度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防止枪支被盗、丢失、损坏、锈蚀,以防涉枪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枪支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枪支的申请、补充、动用、封存、保管、保养、维修、报废等。
枪支管理是公司行政管理和队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
第五条公司枪支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有关部门应落实管理责任制。
各级领导对配发的枪支弹药,要严密制度,严格管理,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员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要求,严明纪律。
二、枪弹管理职责分工第六条总经理为公司枪弹管理第一责任人,承担公司枪支管理制2度建立、检查、落实、设施完善、隐患整改的全面责任;安全监察室、运营管理部经理为枪弹管理第二责任人,对所属部门的枪弹安全承担领导责任;分管主管是枪弹管理的分管负责人,对所属部门枪弹安全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公司本部枪弹库归口安全监察室,安全监察室经理对枪弹安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安全监察指定枪弹专管人员,专管人员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分管安全主管负责基础管理,对分管枪支领用、使用、退还、守卫承担现场管理责任;队员在执行勤务中发生枪弹安全事故,事故队员为直接责任人。
公司县域分部枪弹归口运营管理部,运营管理部经理对枪弹安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运营管理部指定枪弹专管人员,专管人员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各分部(安全主管)负责基础管理,对分部枪支领用、使用、退还、守护承担现场管理责任;队员在执行勤务中发生枪弹安全事故,事故队员为直接责任人。
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
射击运动枪⽀弹药管理办法
⼀、要⾼度重视,认真组织有关⼈员学习《射击运动枪⽀弹药管理办法》,各省、⾃治区、直辖市体委、公安厅(局)可结合本地区情况制订出实施细则,报国家体委、公安部备案。
⼆、对现有射击运动枪⽀弹药进⾏⼀次全⾯的清理整顿。
请各地体委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切实查清射击运动枪⽀弹药的底数(包括使⽤中的、库存的和即将淘汰、报废的),清点后登记造册逐级上报到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对所有存放射击运动枪⽀、弹药的库、柜进⾏安全检查。
配齐报警设备,建⽴健全安全、警卫、保管制度,并报当地市县公安机关备案。
三、重申射击运动枪⽀不准私⼈持有,各级公安机关不得给个⼈开具任何允许购买、持有等证件,特别对淘汰报废的⼩⼝径枪⽀严禁任何单位、个⼈利⽤⼯作关系转让、私分、调换。
四、对私⼈持有⼩⼝径步枪较多的地区(特别是青海、⽢肃、四川、西藏、新疆、内蒙古、河南等地),公安机关应组织专门⼒量对私⼈持有射击运动枪⽀(主要是⼩⼝径步枪)应进⾏严格统计登记,确属集体狩猎⽣产⽤的,按公⽤狩猎枪⽀管理;⾮法持有的⼀律收缴;经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费购买的,明令在公安机关重新登记,责其妥善保存,不准使⽤。
五、射击运动⽤枪弹由国家体委统⼀计划订购、供应、调拨,禁⽌任何单位和个⼈与⽣产⼚家直接联系购买,禁⽌⽣产⼚家直接向社会销售。
六、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对射击运动枪弹被盗案件,应认真组织侦破,并与各地体育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运动枪弹的管理。
以上各项⼯作,望⽴即部署,认真执⾏,并将执⾏情况于六⽉底前报国家体委、公安部。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26。
射击队规章制度有哪些
射击队规章制度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背景与意义射击运动是一项需要高度专业素质和良好纪律的运动项目,为了加强射击队的管理,确保队员的安全与素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党纪国法射击队队员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应当恪守党纪国法,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做到爱国爱党。
第三条遵纪守法射击队队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射击运动的竞赛规则,不得违规作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参与赌博等非法活动。
第二章队员管理第四条入队条件1. 遵守队规制度,服从管理;2. 爱好射击运动,具有一定的射击基础;3. 体格健康,无不良嗜好;4. 年龄在18岁以上,35岁以下。
第五条选拔与考核1. 队员的选拔应当按照团队需求和个人能力来进行;2. 考核包括身体素质测试、射击水平测试等;3. 效果不佳的队员可能会被淘汰。
第六条训练规定1. 队员应按时参加训练;2. 训练内容包括体能训练、射击训练等;3. 不得擅自缺席;第七条纪律要求1. 队员应当服从教练员和领队的管理;2. 不得在训练、比赛中恶意损坏器材;3. 不得私自携带违禁品。
第八条请假与退队1. 队员可因个人原因向领队请假;2. 长期不参加训练、比赛的队员可能被勒令退队;3. 退队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射击比赛第九条出赛备战1. 出赛前队员应做好心理、体能、射击水平的准备;2. 领队应做好比赛前的调度和指导工作;3. 队员应认真听从领队的部署和要求。
第十条竞赛规则1. 队员在比赛中应当遵守竞赛规则,不得违规作弊;2. 比赛过程中要保持体态端正,态度端庄;3. 不得在比赛中与对手发生冲突。
第十一条比赛结束1. 比赛结束后领队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教训;2. 对队员们的表现做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3. 对于表现突出的队员可以给予奖励。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二条安全意识1. 队员在训练、比赛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2. 不得擅自接触射击器材;3.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领队。
第十三条毒品防控1. 队员在比赛期间应遵守禁毒规定;2. 不得私自携带及使用毒品;3. 发现队员有吸毒行为应立即报告领队。
安徽省射击运动枪弹管理办法
安徽省射击运动枪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04.12•【字号】•【施行日期】1998.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安徽省射击运动枪弹管理办法(1998年4月12日安徽省体委、省公安厅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射击运动枪弹的管理,保证射击运动的正常开展,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射击运动枪支、弹药(以下称射击运动枪弹)是指专门用于射击运动的下列枪支和与之相配的子弹:(一)口径为5.6毫米的小口径运动步枪和手枪;(二)口径为7.62毫米的大口径运动手枪;(三)射击运动使用的气步枪、气手枪、猎枪;(四)公安部和国家体育总局认定的其他运动枪支。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枪支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射击运动枪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检查。
射击运动场所由省公安厅审查批准。
第五条全省射击运动枪弹实行分级管理。
省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射击运动枪弹的计划、分配、调拨及省本级射击运动他枪弹的日常管理,指导全省射击运动枪弹的安全防范工作。
地级市、行署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射击运动枪弹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射击运动枪弹的配置、持有和转让第六条开展竞技体育射击运动,必须经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配置射击运动枪弹。
第七条开展竞技体育射击运动的单位需配置射击运动枪弹,应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查签署意见后,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由体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公安厅审定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和公安部审批。
第八条全省射击运动枪弹的购置、分配,实行集中订购,计划管理。
开展射击运动的单位应于每年8月底之前,向省体育行政部门申报下年度的枪弹需求计划(包括品种、型号、数量等)。
省体育行政部门平衡、汇总后,报国家体育总局。
枪弹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枪弹库安全管理规定和枪弹安全管理责任制等(空白表格)
枪支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枪支必须经广东省体育局向国家体育总局购买。
购买的枪支运回本单位后必须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同时填写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印刷的“民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交广东省体育局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办理持枪证。
2、凡到省体育局领取购买的、价拨的或奖励的枪支时,必须先到当地地市级公安部门领取枪支携运证明后到省体育局领取枪支。
枪支运输必须专车和专人押运。
3、所有枪支必须存放在本单位的枪弹库房内。
库内枪支必须在枪架上或枪柜内整齐入好,以便检查。
4、任何领出库使用的枪支,在使用之后必须立即交回库房存放保管。
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管任何枪支,也不得将枪支借给他人使用。
5、任何人枪支都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书面签字批准,方可领用。
6、未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将任何枪支携带离开靶场范围。
7、任何训练用枪支不得用于营业及娱乐活动。
8、任何人都必须以安全正确的方式使用枪支,并有责任对领用的枪支在使用过程中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和妥善保管。
教练员必须用专门的课时向运动员讲授安全正确使用、保养及
保管枪支的方法。
9、凡携带枪支离开本单位外出参加比赛或其他活动,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领取枪支携运证明后方能成行。
10、任何枪支都必须与子弹分库存放。
11、任何枪支的丢失,必须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12、所有报废的枪支必须统一收集交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同时将报废枪支清单的副本(或复印件)呈报省体育局备案。
将原持枪证交省体育局处理。
枪弹使用管理制度
枪弹使用管理制度为了确保社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格管理枪支和弹药的使用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建立和完善枪弹使用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枪支和弹药的管理、使用、存储、保管、销毁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制定和实施科学健全的制度和规定提供参考。
一、枪弹使用管理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相关配套法规,以及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明确了枪支和弹药的管理制度。
在《枪支管理法》中,对枪支和弹药的使用、管理、存储、保管、销毁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建立健全的枪弹使用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枪弹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事,加强对枪支和弹药的管理,不得擅自使用或私自转让。
2. 安全原则:确保枪支和弹药的使用安全,加强培训和监督,杜绝事故和意外发生。
3. 保密原则:严格保密枪支和弹药的信息和情况,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
4. 效能原则:科学合理利用枪支和弹药,提高作战和保卫能力。
5. 便民原则:便利合法使用枪支和弹药的人员,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三、枪弹使用管理的有效措施1. 枪支使用管理(1)合法使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备案手续,确保枪支使用行为合法。
(2)加强对枪支使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严格规范操作流程,提高枪支使用的安全性和效能性。
(3)对枪支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保证武器的正常使用。
(4)建立健全的枪支使用档案,记录枪支的使用情况,为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供依据。
2. 弹药使用管理(1)对弹药的购买、销售、携带等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加强对弹药的监管,杜绝非法使用。
(2)建立弹药库房,对弹药进行统一管理和保管,确保弹药的安全存放。
(3)对弹药的使用和消耗进行记录,并进行定期盘点,确保弹药的使用情况真实可靠。
(4)加强对弹药的保密工作,防止弹药被不法分子利用。
3. 枪弹存储管理(1)对枪支和弹药的存储场所进行严格规划和建设,确保存储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体育总局公安部令(2010)第12号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6月1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0年8月8日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促进射击运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以下简称运动枪支),是指开展射击竞技训练、比赛所使用的枪支。
运动枪支的具体品种和型号由国家体育总局会同公安部确定、发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是指经批准从事开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五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协调全国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的监督管理工作。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负责运动枪支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运动枪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第六条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及相关从业人员;(三)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射击场地;(四)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运动枪支安全保管设施;(五)具备运动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展射击运动的目的及拟开展项目、经费来源、场地情况(含靶场和枪弹库)、从业人员情况等;(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三)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四)枪弹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枪弹库安全管理规定和枪弹安全管理责任制等;(五)教练员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六)射击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其复印件;(七)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射击场地合格证明;(八)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运动枪支保管设施验收合格证明;(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
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1992.04.25•【文号】国家体委、公安部令第18号•【施行日期】1992.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体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8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1992年4月25日国家体委、公安部令第1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的生产、使用、运输、保管、销售的管理,保障射击运动的正常开展,维护公共安全,防止发生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射击运动枪支、弹药(下称运动枪、弹)是指从事射击运动所用的下列枪支及配用的弹药:(一)口径为5.6毫米的小口径运动步枪和手枪;(二)口径为7.62--9.65毫米的大口径运动步枪和手枪;(三)作为射击运动使用的猎枪和气步枪、气手枪;(四)作为射击运动使用的军用步枪和军用手枪。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射击运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运动枪、弹的研制、生产、供应、购置、持有和转让第四条各种运动枪、弹统一由国家指定专门科研单位、工厂负责研究、制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研制、改装和装配。
第五条凡国内使用的运动枪、弹一律由国家体委负责制定计划、定货、供应。
地方体委为优秀运动队自行进口运动枪、弹,必须事先报国家体委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出售运动枪、弹。
国内运动枪、弹生产企业在国家体委计划外生产的运动枪、弹不准在国内销售。
第六条各种运动枪、弹只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批准开展射击运动的单位集体购置和持有。
第七条各种运动枪、弹的定购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审查同意和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批准,并发给准购、准运证明,向国家指定的单位购买。
射击运动枪枝弹药管理办法
射击运动枪枝弹药管理办法第 1 条本办法依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六条之一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一、射击运动枪枝:指自由手枪、运动 (标准) 手枪、快射手枪、中火手枪、空气手枪、空气步枪、小口径步枪、猎枪及其他经行政院体育委员会 (下列简称体委会) 公告专供射击运动使用之各式枪枝 (下列简称枪枝) 。
二、射击运动弹药:指前款枪枝所使用之子弹 (下列简称弹药) 。
三、全国性射击运动团体:指依法立案专门从事射击运动,并经中华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之全国性运动团体。
四、全国性射击运动团体所属团体会员:指各直辖市、县 (市) 体育会射击委员会或者依法立案专门从事射击运动,且为全国性射击运动团体会员之团体。
第 3 条全国性射击运动团体、全国性射击运动团体所属团体会员 (下列合称射击运动团体) 申请核配使用枪枝、弹药,应以书面载明型号、型录及数量,并检附团体证明文件、靶场使用证明、靶场合格证明及枪枝弹药库房合格证明等文件,由全国性射击运动团体汇整后统一造册,函报体委会核转内政部。
前项申请应于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提出,每年以一次为限,逾期不予受理。
但为国家代表队培训需要者,不在此限。
经许可进口枪枝、弹药者,应于六个月内向内政部申请同意文件,并持向财政部关税总局各关税局申请查验通关。
内政部应于收受申请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核发。
第 4 条射击运动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予许可核配使用枪枝、弹药;已许可者,撤销或者废止之。
一、违反本办法之规定,同年度达二次以上者。
二、有事实足认其所属会员违法使用枪枝、弹药,经依法起诉、缓起诉或者依职权不起诉者。
三、有逾期未缴纳罚锾,经依法移送强制执行之情形者。
第 5 条射击运动团体经许可核配使用之枪枝、弹药,应于购置持有之日送所属枪枝弹药库房储存,枪枝应于二日内向主事务所所在地直辖市、县 (市) 警察局申请查验给照。
前项核配使用之枪枝、弹药经查验完竣后,应集中置于所属枪枝弹药库房,列册管理。
宁国市打击整治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
宁国市打击整治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引言宁国市位于中国安徽省,是一个文明、安全和繁荣的城市。
然而,近年来枪支和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有所增加,严重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
为了有效打击和整治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宁国市采取了创新的手段,建立了打击整治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
本文将从不同层次探讨这一制度的内容和作用。
二级标题1:制度背景与意义三级标题1:背景宁国市打击整治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是根据中国政府对违法犯罪的高度重视,以及当前社会上枪支和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日益增多的形势。
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政府决定采取行动,建立一个跨部门、跨领域的合作机制。
三级标题2:意义通过建立打击整治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宁国市能够实现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形成合力,加大打击力度。
这一制度可以提升整体治安水平,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级标题2:制度建立与运行机制三级标题1:成立背景在成立打击整治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之前,宁国市已经通过各类应急演练和警务协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然而,针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整治整体效果并不理想,需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机制。
三级标题2:成立目的打击整治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旨在加强各类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高效率的工作机制。
通过共享情报、协同作战、信息互通等方式,提高打击整治违法犯罪的能力和效果。
三级标题3:成立机制具体而言,打击整治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主导,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武警等执法和司法机构参与。
每年召开定期会议,讨论制定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并进行工作总结和评估。
同时,还设立了工作小组,负责具体执行工作、组织协调和信息管理等任务。
二级标题3:制度的具体运作与效果三级标题1:联席会议职能打击整治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统筹协调、信息共享、制定政策和工作计划等任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进行枪支弹药清理登记的通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进行枪支弹药清理登记的通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1.10.17
•【字号】皖政〔1981〕175号
•【施行日期】1981.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治安管理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进行枪支弹药清理登记的通告
(1981年10月17日皖政〔1981〕175
号)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决定对散存在机关和民间的非军用枪支、弹药进行全面清理登记。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登记时间,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超,至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止。
二、清理登记范围,非军事系统的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以及上述枪支所使用的弹药(气枪弹除外)。
三、在清理登记期间,不论单位和个人,凡持有上述枪支、弹药的,一律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经审查,对符合枪支管理规定持有的枪支,由公安机关换发新的持枪证;对不符合枪支管理规定持有的枪支、弹药,由持有单位和持有人员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不得私自处理或抗拒不交。
逾期不申报登记或留意隐藏枪支、弹药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治安管理处罚,直至依照
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地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枪支、弹药清理登记工作的领导,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把这项工作做好。
广大干部、职工、社员、街道居民,都要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枪支管理工作。
射击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射击中心的安全稳定运行,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作人员和客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射击中心主要负责人对本中心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2.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射击场设施安全:(1)定期对射击场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2)对射击场地进行分区管理,明确各个区域的危险源,设置警示标志。
(3)对射击场地进行清洁、消毒,确保场地卫生。
2. 枪弹安全管理:(1)枪弹库房实行双人看管,24小时值班,确保枪弹安全。
(2)枪弹出入库实行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枪弹出入库手续。
(3)枪弹实行分库专人管理,每日清查核对一次。
3. 安全培训与教育:(1)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
(3)对客户进行安全规则培训,使其了解射击运动的安全要求。
4. 应急预案:(1)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地震、枪弹走火等。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确保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
5. 安全检查与巡查:(1)每日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2)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巡查,确保安全无死角。
(3)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和集体进行严肃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射击中心所有。
2.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射击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枪弹安全管理制度
枪弹安全管理制度首先,枪弹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在法律制度之上。
国家针对枪支管理颁布了许多相关法律法规,比如《枪支管理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枪支的持有、使用、管理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作出了严格的惩处。
基于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枪弹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持枪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登记、枪支的购买和销售审批程序、枪弹的存储和使用规定等,这些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其次,枪弹安全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针对枪支管理的特殊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专门的枪弹管理机构,负责对枪弹的购买、销售、使用、存储等方面进行监管和管理。
同时,这些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人员,他们需要具备相关的法律、安全、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能够严格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的安全秩序。
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建设,是枪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和有效执行的基础保障。
除此之外,枪弹安全管理制度还需要配套建立完善的技术设施和管理制度。
首先,在枪弹的购买和销售领域,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和登记制度,对购买者和销售者进行严格的身份审核和记录登记,以便于监管和追溯。
其次,在枪弹的存储和使用领域,需要建立专门的存储场所和设备,对枪弹进行安全保管和管理,以防止盗窃和滥用。
此外,针对枪支的使用,需要建立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培训制度,确保持枪人员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知识,能够正确、安全地使用枪支。
最后,枪弹安全管理制度需要建立检查和监督机制。
在制度落实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制度,对各项管理规定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同时,需要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通过检查和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制度执行中的不足和问题,加以纠正并及时完善管理制度。
总之,枪弹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充分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配套建立完善的技术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检查和监督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枪弹,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枪弹管理制度6
枪弹管理制度6在当今世界各国,枪支和枪弹管理制度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议题。
枪支和枪弹的管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因此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也备受关注。
针对枪弹管理制度的立法或调整往往会引发热烈的讨论和争论。
因此,建立有效的枪弹管理制度,不仅是一项必要的安全举措,也是一项政治和社会问题。
正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所提到的,“为了打击腐败,预防和控制腐败的问题,国家应当持续改善和加强政策、立法、制度和实践”。
而枪弹管理制度实质上也是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安全的一种特殊形式。
因此,建立严格的枪弹管理制度是每个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枪弹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在切实可行的法律和政策基础之上。
法律和政策应当明确规定谁可以拥有和携带枪支,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使用枪支。
同时,法律应当规定对违反枪弹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惩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例如,对非法持有、非法交易或使用枪弹的行为应当予以法律严惩,以减少枪支和枪弹的滥用行为。
其次,枪弹管理制度需要建立起一套健全的监管机制。
这包括对枪支和枪弹的登记、许可和使用进行严格监管。
只有严格控制枪支和枪弹的流通和使用,才能有效地防止枪支和枪弹滥用的现象。
同时,需要建立起专门的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这些监管机制的有效运作,可以确保枪弹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执行。
再次,枪弹管理制度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配套措施和服务体系。
这包括对携枪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以及对枪支和枪弹的注册和管理。
同时,还需要建立起一套有序的枪弹销毁和回收机制,以减少已经流通的枪支和枪弹对社会的危害。
这些配套措施的完善,可以有效地降低枪支和枪弹的滥用程度,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最后,建立起有效的枪弹管理制度,需要充分引导和支持国际社会的合作。
因为枪支和枪弹的跨境流通和非法交易,是当前枪弹管理制度面临的一大难题。
只有各国共同合作,加强对枪支和枪弹跨境流通的监管和打击,才能更有效地控制枪支和枪弹的滥用现象。
因此,国际社会应当加强合作,共同致力于建立起一个全球范围内的枪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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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射击运动枪弹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安徽省体育委员会安徽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1998.04.12
【实施日期】1998.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射击运动枪弹管理办法
(1998年4月12日安徽省体委、安徽省公安厅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射击运动枪弹的管理,保证射击运动的正常开展,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射击运动枪支、弹药(以下称射击运动枪弹)是指专门用于射击运动的下列枪支和与之相配的子弹:
(一)口径为5.6毫米的小口径运动步枪和手枪;
(二)口径为7.62毫米的大口径运动手枪;
(三)射击运动使用的气步枪、气手枪、猎枪;
(四)公安部和国家体育总局认定的其他运动枪支。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枪支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射击运动枪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检查。
射击运动场所由省公安厅审查批准。
第五条全省射击运动枪弹实行分级管理。
省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射击运动枪弹的计划、分配、调拨及省本级射击运动他枪弹的日常管理,指导全省射击运动枪弹的安全防范工作。
地级市、行署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射击运动枪弹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射击运动枪弹的配置、持有和转让
第六条开展竞技体育射击运动,必须经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配置射击运动枪弹。
第七条开展竞技体育射击运动的单位需配置射击运动枪弹,应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查签署意见后,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由体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公安厅审定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和公安部审批。
第八条全省射击运动枪弹的购置、分配,实行集中订购,计划管理。
开展射击运动的
单位应于每年8月底之前,向省体育行政部门申报下年度的枪弹需求计划(包括品种、型号、数量等)。
省体育行政部门平衡、汇总后,报国家体育总局。
第九条射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