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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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理解与分析(1)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理解与分析(1)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理解与分析(1):2006年2月,我国在2001年8月首次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旧准则)的基础上,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新准则)。

新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明确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包括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以及存货等。

现在本人就新准则的理解与分析阐述如下: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1、借款费用的概念: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着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2、借款费用的确认与计量确认计量借款费用时,是否为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是一个重要的条件。

符合资本化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等资产。

资本化期间,是指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着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1)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借款费用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才能开始资本化::(五)文字表述更加明确、洗练、规范新、旧准则在文字表述上更加规范,如新准则中第四、五条中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不仅包括购建的资产,而且包括生产的资产,这样文字表述更加完整。

另外,对于溢折价的摊销,旧准则在第十一条规定:可以采取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取直线法;而新准则第七条规定:溢折价的摊销应当采取实际利率法。

新准则文字更加规范、明确和洗练。

三、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一)、会计科目的变化由于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对于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了、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了、对借入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中可以资本化的金额进行了单独规定、对借款费用扣除项目做了明确规定,所以在企业会计科目的设置上,应当增加与核算存货及投资性房地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相关的科目、增加与核算一般借款资本化相关的科目,如生产成本、开发成本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KPMG内部培训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KPMG内部培训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KPMG内部培训资料)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以下简称“新准则”)是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J)制定的一项准则,针对企业在取得借款时所发生的费用进行了规范。

本文将对新准则的核心要点进行介绍,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准则。

一、审慎性原则新准则强调了审慎性原则的重要性,对于借款费用的处理要求企业在确认和计量上应谨慎严谨。

借款费用应当在其发生时确认,并根据实际发生金额进行计量。

二、借款费用的类别根据新准则,借款费用可分为两类:可资本化的费用和不可资本化的费用。

可资本化的费用是指与借款直接相关的费用,例如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和手续费;而不可资本化的费用则是与借款不直接相关的费用,例如与借款无关的管理和行政费用。

三、可资本化的费用对于可资本化的费用,新准则规定了一系列条件。

首先,这些费用必须与特定借款直接相关,且具有直接或间接产生借款获取成本的效益。

其次,这些费用必须能够被可靠地估计,并且预计将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最后,这些费用应当与相关的借款保持一致,并在借款期间进行分摊或摊销。

四、不可资本化的费用对于不可资本化的费用,新准则强调这些费用与借款无直接关联,因此不应视为与借款有关的资产或费用。

企业在确认这些费用时应当直接将其确认为费用,并在相关期间内进行核算。

五、会计处理根据新准则,企业在确认和计量借款费用时应当遵循以下步骤:首先,确认可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金额,并将其记录为资产;其次,将这些费用分摊或摊销到相关期间;最后,确认不可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并直接将其记录为费用。

六、财务报表披露新准则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对借款费用进行必要的披露。

这些披露应当包括借款费用的金额、计量方法以及在财务报表中所处的位置。

这样能够使用户更好地理解借款费用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的影响。

结语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旨在规范企业在取得借款时所产生的费用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企业应当在遵守审慎性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新准则的要求对借款费用进行合理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读(一)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读(一)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读(一)第一节借款费用概述借款费用是企业因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它包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包括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和相关辅助费用)因外币借款所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折价或者溢价主要是指发行债券等所发生的折价或者溢价,发行债券中的折价或者溢价,其实质是对债券票面利息的调整(即将债券票面利率调整为实际利率),属于借款费用的范畴。

辅助费用是指企业在借款过程中发生的诸如手续费、佣金等费用,由于这些费用是因安排借款而发生的,也属于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是借款费用的构成部分。

承租人根据租赁准则所确认的融资租赁发生的融资费用也属于借款费用,其是否应予资本化或费用化,应按借款费用准则处理。

第二节借款费用的确认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借款费用的确认如下图所示:一、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时点【案例1】甲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于2014年1月4日作出决议,决定建造厂房。

为此,甲公司于3月5日向银行专门借款5 000万元,年利率为6%,款项于当日划入甲公司银行存款账户。

3月15日,厂房正式动工兴建。

3月16日,甲公司购入建造厂房用水泥和钢材一批,价款500万元,当日用银行存款支付。

3月31日,计提当月专门借款利息。

甲公司在3月份没有发生其他与厂房购建有关的支出。

则甲公司专门借款利息费用应开始资本化的时间是:3月16日。

二、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时间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在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讲解

会计处理的基本要求
企业在记录和报告借款费用时需要遵循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等基本 要求,确保准确反映交易实质和经济事项。
分类与计量
根据借款费用的性质和计量方法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利息支出、费用支出、 公允价值变动和除权事项等不同类别。
会计分录
根据借款费用的分类和计量方法,企业需要按照准则规定的会计分录格式记 录借款费用的发生和变动。
资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和摊销
在准则规定的条件下,部分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为长期资产,然后通过摊销方式进行核算和处理。
相关政策和规定
为了规范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和报告,准则提供了一系列的政策和规定,包 括披露要求、测算方法和风险资本计算等。
实施和应用注意事项
企业在实施和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时,需要充分了解准则规定的细节,并遵循准则要求进 行会计处理和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讲解
欢迎参加《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讲解。我们将深入研究借款费用 的定义、范围、会计处理要求、分类与计量、会计分录、资产化和摊销、相 关政策和规定,以及准则的实施和应用注意事项。
定义和范围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银行贷款利息、手续费、担保费用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解释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2)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3)借款溢价或者折价的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4)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暂停。

一、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根据本准则规定,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包括: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机械制造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械设备等。

这些存货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其中“相当长时间”,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要的时间,通常为1 年以上。

如果由于人为或者故意等非正常因素导致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时间较长的,不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

二、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一)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本准则第六条(一)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金额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在资本化期间内,应当全部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不计算借款资本化率。

专门借款应当有明确的专门用途,即为购建或者生产某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通常签订有标明该用途的借款合同。

(二)一般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本准则第六条(二)规定,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一般借款是指除专门借款以外的其他借款。

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例如,某公司于20×7年1月1日动工兴建一幢办公楼,工期为1年,工程采用出包方式,分别于20×7年1月1日、7月1日和10月1日支付工程进度款1500万元、3000万元和1000万元。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析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是中国会计准则第17号,是关于企
业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借入的资金相应缴纳
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手续费、利息等。

本准则规定了企业借款费用
的计量、计提与核算要求。

一、计量
1、借款费用的计量,应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基础,计量时应折算为
实际发生的金额。

2、利息费用的计量,应根据按日计息原则,按实际发生的金额计量。

3、登记费用的计量,应根据签订的合同约定,按实际发生的金额计量。

二、计提
1、借款费用在借款发放时,应一次性计提费用,作为本次借款成本
的一部分。

2、计提的借款费用,应过分计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借款,应按其
期限分摊计提。

3、对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借款,应按固定比例计提,不得另行确定借
款费用的计提比例。

三、核算
1、核算借款费用,应当将其分账归成以“借款费用”科目,具体分账内容应当以合同约定费用为准,可分为服务费、账户管理费、处置费等子目。

2、借款费用应当以借款期限为期限,按照借款期限计提,余额结转至下一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释准则17号明确了借款费用的定义、确认、计量及报告等方面的要求。

首先,借款费用是指企业以获取借款而发生的与借款相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如手续费、附加费用、担保费用等。

借款费用应当与相关的借款金额一起确认,并通过摊销等方法分摊到相关的会计期间。

借款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应当符合先成先取、实际发生和经济利益能够量度的原则。

根据准则17号,借款费用的确认主要是通过费用的正确认定和实际发生来实现的。

费用的正确认定指的是确认借款费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借款费用与借款的发生直接相关、费用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和费用已经发生等。

实际发生是指费用已经实际支付或者承担的情况下方可确认为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的计量主要是通过摊销来实现的。

根据摊销的原则,借款费用应当按照相关借款的期限进行平均分摊,即费用摊销期限越长,每个会计期间摊销的费用越少;费用摊销期限越短,每个会计期间摊销的费用越多。

在进行费用的摊销时,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确保费用的摊销能够准确反映借款费用的实际情况。

准则17号还规定了企业应当如何报告借款费用的要求。

根据准则17号的要求,企业在其财务报表中应当明确列示借款费用,并将其列为与借款直接相关的利息费用或者其他应付款项。

同时,企业还应当在相关的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以及摊销等情况进行详细披露,以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理解性。

总之,准则17号对于企业在借款时产生的费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包括借款费用的定义、确认、计量和报告等方面的要求。

企业应当根据准则17号的规定,合理识别、确认、计量和报告借款费用,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提高财务报表的质量和透明度。

同时,相关财务报表的用户也应当了解准则17号的要求,正确理解和分析企业的借款费用情况,以做出明智的经济决策。

经济论文—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经济论文—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经济论文—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借款费用》【摘要】本文主要对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进行分析、讲解。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1项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及38项企业具体会计准则这标志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基本建成并逐步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并轨真正实现了会计语言的国际化财务信息的通用化。

由于大量新准则以及修改的准则的颁布给企业实务工作者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使该准则于2007年顺利实施有必要进行相关准则的讲解。

一、借款费用准则的比较分析一扩大了核算的范围原准则规定只有借款进行的固?ㄗ什ㄉ璨旁市斫薪杩罘延玫淖时净渌淖什辉市斫薪杩罘延玫淖时净怼?新修订的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均可以按照借款费用准则加以处理。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产等。

新准则把核算范围扩大到存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

这样一些商品生产周期较长、需要靠借款进行生产的企业其借款费用也允许进行资本化了。

如船舶制造业、大型设备加工企业等在生产商品时发生的借款符合要求的也可以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确认为相关资产的成本使资产的核算更加准确。

二新准则不再强调“专门借款”的概念原准则在强调“借款费用”概念的同时还强调“专门借款”的概念。

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由此可以看出原准则强调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前提是企业为固定资产建设取得了专门的借款即强调借款用途的确认。

新修订的借款费用准则将专门借款的概念作为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一个内容加以处理该准则在涉及专门借款的同时还涉及一般借款的处理。

三对工程项目占用一般借款做了明确的规定原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工程的支出款超过专门借款的部分不允许进行资本化。

新借款费用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超过专门借款的部分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利息中应予资本化的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变化解析――借款费用(1)

企业会计准则变化解析――借款费用(1)

企业会计准则变化解析――借款费用(1):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首先施行,准则中包括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新准则)。

现行借款费用准则为财政部于2001年1月1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旧准则)。

新旧准则中均对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哪些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等内容。

其中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企业资产和费用的计量,进而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溢折价的摊销、辅助费用和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笔者对新旧准则各项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确定进行了如下比较。

一、利息资本化及其金额新准则在利息的资本化及其金额确定方面的规定与旧准则有较大差异,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根据旧准则,应予资本化的资产是固定资产。

而新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和无形资产等资产。

:4.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方法和调整内容对发行债券企业来说,溢价是以后多支付利息的提前收回,而折价是以后少支付利息的提前支付,溢折价的实质是利息的调整。

旧准则规定,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的调整。

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

新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可见,新准则取消直线法,只允许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这样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使企业计算的利息费用更准确,也使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所增强。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为借款费用提供了具体的规定和指导,旨在确保企业在借款活动中合理计提和确认借款费用,以准确反映企业的经济事项和财务状况。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进行详细解读,包括其适用范围、计提和确认方法以及相关会计处理等方面。

首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适用于企业在借款活动中产生的费用。

借款费用包括发行或获得债券、贷款和其他借款所支付或产生的一次性费用,如手续费、中介费、保荐费、担保费等。

对于借款费用的计提和确认,企业应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进行确认,同时应当将费用与相关借款的期间相匹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来说,在借款活动开始时,企业应将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这些费用可以是由借款本身产生的,也可以是与借款相关的费用,如律师费、审计费等。

对于一次性支付的借款费用,企业应当在确认时予以计提。

而对于借款期限较长且包含利率差异的情况,企业在确认借款费用时应按照利率差异法或摊销法进行处理。

利率差异法是指将借款费用与借款利率的差额分摊到借款期间,并按照确定的分摊方法计提;而摊销法是指将借款费用按照合理的期间分摊到借款期间内。

此外,在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中还涉及到借款相关费用的资本化。

企业在确认借款费用时,如果发现有可能获得未来经济利益,且费用金额较大、受益期较长,可以将部分或全部费用资本化,并在未来的会计期间按照摊销方法进行分摊。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为借款费用的计提和确认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企业应在借款活动中合理计提费用,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以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事项和财务状况。

这样有助于企业对借款费用进行全面、准确的核算和报告,提高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是指规定了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原则的规范性文件。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在借用资金时(借款、账户透支等)所需要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利息、手续费、担保费、承诺费等。

这些借款费用直接影响了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因此会计准则的处理方式也十分重要。

一、借款费用的确认标准企业借款时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分为两种性质:一种是直接与借款金额相关的,如利息等;另一种是与借款用途相关的一些费用,如担保费用、审查费用等。

在确认借款费用时,需要参考以下标准:1.合理性:借款费用必须是合理的,不能超出了一般业务中合理的费用范围。

2.直接性:与借款利用的相关费用才能作为借款费用,不能将与借款没有直接关系的费用,如押金、保险、物业费等记为借款费用。

3.可确认性:借款费用需要满足相关会计确认条件,如与借款相关的费用需要以适当方式进行确认和核算。

二、借款费用的核算在借款期间,企业需按照资金实际的使用情况将所支付的借款费用计入资本化成本,用于计算借款的期间费用,并在相关期间内按照资本化成本进行折旧或摊销,从而被体现在当期的企业会计报表中。

三、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式1.直接确认法直接确认法是指直接确认企业在借款期间所支付的利息等费用,并在当期进行贷记账户,并记入当期损益表中。

2.资本化处理法资本化处理法是指将借款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并在借款期间在相关账户或库存表中体现。

四、借款费用的重要性借款费用是企业在借款过程中必须要承担的资金成本之一,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在借用资金时,需要对借款费用进行认真的规划和管理,合理地控制借款成本,同时也需要关注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式,保证正确地进行核算和报表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17

《企业会计准则第17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释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2)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3)借款溢价或者折价的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4)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暂停。

一、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根据本准则规定,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包括: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机械制造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械设备等。

这些存货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其中“相当长时间”,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要的时间,通常为1年以上。

如果由于人为或者故意等非正常因素导致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时间较长的,不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

二、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一)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本准则第六条(一)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金额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在资本化期间内,应当全部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不计算借款资本化率。

专门借款应当有明确的专门用途,即为购建或者生产某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通常签订有标明该用途的借款合同。

(二)一般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本准则第六条(二)规定,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一般借款是指除专门借款以外的其他借款。

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例如,某公司于20×7年1月1日动工兴建一幢办公楼,工期为1年,工程采用出包方式,分别于20×7年1月1日、7月1日和10月1日支付工程进度款1500万元、3000万元和1000万元。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是财务会计的一个重要领域,它规定了企业在借款过程中所需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利息、手续费、折旧等。

借款费用是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成本,它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经营效益。

因此,企业应该认真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的规定,合理计算和处理借款费用,确保企业的经营效益最大化。

一、借款费用的定义和计算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所需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利息、手续费、折旧等。

其中,利息是指借款人按照借款利率支付给贷款人的费用;手续费是指借款人为获得贷款而支付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一次性费用;折旧是指借款人为购置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费用,按照一定比例分摊到每年的借款费用中。

借款费用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即将实际支付的利息、手续费、折旧等费用计入借款费用中;另一种是按照资产成本计算,即将购置固定资产的成本按照一定比例分摊到每年的借款费用中。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计算方法,并在财务报表中明确披露。

二、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企业在计算借款费用时,需要根据借款合同的具体条款和财务报表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一般来说,借款费用应当在财务报表中以费用的形式计入,同时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或按照资产成本计算的费用进行披露。

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1. 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企业在支付利息费用时,应当将其计入利息费用中,并将借款本金和利息分别计入负债和利息费用科目中。

在财务报表中,应当将利息费用列入利润表,同时披露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和利息计算方法等相关信息。

2. 手续费的会计处理企业在支付手续费时,应当将其计入借款费用中,并将借款本金和手续费分别计入负债和手续费科目中。

在财务报表中,应当将手续费列入利润表,同时披露手续费的具体金额和支付对象等相关信息。

3. 折旧的会计处理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当将其成本按照一定比例分摊到每年的借款费用中,作为折旧费用计入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借款是企业筹集资金的一种常见方式,公司为了获得资金,需要向借款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用以补偿借入资金的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旨在规范和统一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报告要求。

首先,该准则明确了借款费用的分类。

借款费用包括借贷活动的费用以及与借入资金直接相关的费用。

借贷活动的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保证金以及其他与借贷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与借入资金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利息支出等。

其次,准则规定了确认借款费用的原则。

根据借款费用的性质和产生的阶段,借款费用可以以支出方式确认或者在借款期间以利息费用的一部分确认。

例如,当借款人与借款机构之间有明确的利率和期限时,借款费用应当以利息费用的一部分确认;而当借款人与借款机构之间有明确的费率和借贷条件时,借款费用应当以费用支出方式确认。

再次,准则规定了借款费用的计量方法。

借款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的金额计量,并按照合理、公正和可靠的标准计算。

借款费用的计量应当包括借款手续费、保证金、利息支出等,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核对和审计。

最后,准则要求企业对借款费用进行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借款费用的金额、计量方法、确认依据等内容,并应当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披露。

借款费用应当分别列示在财务报表的相关科目中,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补充说明。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是规范和统一借款费用会计处理方法和报告要求的准则。

该准则明确了借款费用的分类、确认原则、计量方法和报告要求,并要求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

这有助于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为企业管理者、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和评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明确了借款费用的计量和处理方法。

根据该准则,借款费用应当及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或将其分摊为多个会计期间。

具体来说,当企业借款所涉及的现金流量未变现时,相关费用应计入财务费用。

当企业借款所涉及的现金流量已变现或准备变现时,相关费用应确认为资产的组成部分,按照实现过程进行摊销。

在确认借款费用时,企业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借款费用的计量应基于实际发生费用的金额。

这包括与借款活动相关的各项手续费、中介费、担保费等。

企业应该尽量准确地确定这些费用的金额,并在贷款获得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或将其分摊为多个会计期间。

2.投资性物业的借款费用应确认为资产的组成部分,并按照实现过程进行摊销。

投资性物业是指企业用于出租、增值或经营目的而持有的物业。

企业在取得这类物业的借款时,应将与借款直接相关的费用确认为资产的组成部分,并按照实际的使用期限进行摊销。

3.其他借款的费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确认方式。

除了投资性物业外,企业在借款时可能还涉及其他类别的费用,如建设性借款、企业并购、资产置换等。

对于这些费用的确认方式应遵循相关规定,并符合正常会计处理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的规定,借款费用应当在贷款获得时及时确认,但可以选择将其分摊为多个会计期间。

这样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借款所涉及的费用,并能更好地评估借款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

同时,准确确认借款费用也有助于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计量和处理借款费用时应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不同的企业可能会有不同的借款活动和费用结构,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准确的计量和处理。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对于借款费用的计量和处理提供了详细的规定。

企业在借款过程中应当按照准则要求来确定相关费用的金额,并在贷款获得时及时确认或分摊为多个会计期间。

这样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借款所涉及的费用,并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根据该准则,借款费用应当按照实质确定,与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无关。

借款费用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付额计入财务会计报告期间的费用。

借款费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利息费用:在借款过程中,企业需要支付的利息属于借款费用的一部分。

利息费用应当根据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计算,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入相关期间的费用。

2.手续费:在借款过程中,企业可能需要支付给金融机构的手续费,属于借款费用的一部分。

手续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入相关期间的费用。

3.折价费用:企业可能在发行债券过程中以折价方式融资,折价部分属于借款费用的一部分。

折价费用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计入相关期间的费用。

4.债券贴现差额:企业发行债券时,如果债券面值高于市场价格,企业需要支付贴现差额,属于借款费用的一部分。

贴现差额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入相关期间的费用。

借款费用的计量和确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借款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量,并按照借款费用的性质与之相关的资产或者负债进行核算。

2.借款费用应当在产生时确认为费用,并按照费用性质予以核算。

3.对于长期借款费用,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进行初始计量,并按照借款期限进行适当的摊销。

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借款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入相关期间的费用项目中,并在财务报表中按照所需的分类进行披露。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规定了借款费用的核算和确认原则,旨在对企业的借款活动提供规范指引,确保借款费用的准确计量和适当披露。

企业应当根据这些准则,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入相关期间的费用,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这样可以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对外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析在企业社会化运作时,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财务管理。

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关于借款费用的规定更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旨在保证准确的借款费用及其会计处理。

首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一般指企业申请获得贷款,发行债券或其他借款,支付给有关机构、银行或者第三方的费用。

这些费用可以包括开户费、保证金、咨询费、担保费、手续费以及担保人的手续费等费用。

其次,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还规定,企业应将借款费用纳入直接费用中。

企业应将一次性的借款费用在借款日当日记入本期费用,而长期的借款费用应按期分摊,当月摊销当期摊销部分纳入本期费用,未摊销部分计入未来几期费用。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还规定,贷款和债券发行费用,只要满足条件,应按相关法律规定纳入贷款本金减少金额中。

而咨询费、担保费和担保人的手续费,应按相关法律规定纳入利息费用中。

最后,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规定,企业应将借款费用的计提及其会计处理做好记录,以便未来的验账、审计及公共报告等使用。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关于借款费用的规定,从准确的借款费用的确定到相应的会计处理,旨在确保财务管理准确、可靠,为企业财务管理带来更好的效果。

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关于借款费用规定,对于企业财务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企业实施财务管理时,应该深入理解并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的规定,以便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够顺利有效地进行。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关于借款费用规定,旨在确保企业借款费用准确,会计处理准确,从而保证企业财务管理准确可靠,有效地支撑企业信息化管理。

企业要想取得成功,就必须坚持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不断改进和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全面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助力实现企业长远发展。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读(一)主讲老师佟志强第一节借款费用概述借款费用是企业因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它包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包括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和相关辅助费用)因外币借款所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折价或者溢价主要是指发行债券等所发生的折价或者溢价,发行债券中的折价或者溢价,其实质是对债券票面利息的调整(即将债券票面利率调整为实际利率),属于借款费用的范畴。

辅助费用是指企业在借款过程中发生的诸如手续费、佣金等费用,由于这些费用是因安排借款而发生的,也属于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是借款费用的构成部分。

承租人根据租赁准则所确认的融资租赁发生的融资费用也属于借款费用,其是否应予资本化或费用化,应按借款费用准则处理。

第二节借款费用的确认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借款费用的确认如下图所示:一、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时点【案例1】甲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于2014年1月4日作出决议,决定建造厂房。

为此,甲公司于3月5日向银行专门借款5 000万元,年利率为6%,款项于当日划入甲公司银行存款账户。

3月15日,厂房正式动工兴建。

3月16日,甲公司购入建造厂房用水泥和钢材一批,价款500万元,当日用银行存款支付。

3月31日,计提当月专门借款利息。

甲公司在3月份没有发生其他与厂房购建有关的支出。

则甲公司专门借款利息费用应开始资本化的时间是:3月16日。

二、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时间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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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借款费用概述
借款费用是企业因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它包括: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包括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和相关辅助费用)
因外币借款所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折价或者溢价主要是指发行债券等所发生的折价或者溢价,发行债券中的折价或者溢价,其实质是对债券票面利息的调整(即将债券票面利率调整为实际利率),属于借款费用的范畴。

辅助费用是指企业在借款过程中发生的诸如手续费、佣金等费用,由于这些费用是因安排借款而发生的,也属于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是借款费用的构成部分。

承租人根据租赁准则所确认的融资租赁发生的融资费用也属于借款费用,其是否应予资本化或费用化,应按借款费用准则处理。

第二节借款费用的确认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借款费用的确认如下图所示:
一、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时点
【案例1】
甲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于2014年1月4日作出决议,决定建造厂房。

为此,甲公司于3月5日向银行专门借款5 000万元,年利率为6%,款项于当日划入甲公司银行存款账户。

3月15日,厂房正式动工兴建。

3月16日,甲公司购入建造厂房用水泥和钢材一批,价款500万元,当日用银行存款支付。

3月31日,计提当月专门借款利息。

甲公司在3月份没有发生其他与厂房购建有关的支出。

则甲公司专门借款利息费用应开始资本化的时间是:3月16日。

二、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时间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在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但是,如果中断是使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所发
【提示】
在实务中,企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来判断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时间,如果相关资产构建或生产的中断时间较长而且满足其他规定条件的,相关借款费用应当暂停资本化。

【案例2】
某企业于2014年1月1日利用专门借款开工兴建一幢办公楼,支出已经发生,因此借款费用从当日起开始资本化。

工程预计于2015年3月完工。

2014年5月15日,由于工程施工发生了安全事故,导致工程中断,直到9月10日才复工。

【解析】
该中断就属于非正常中断,因此,上述专门借款在5月15日至9月10日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应资本化,而应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案例3】
某企业在北方某地建造某工程期间,遇上冰冻季节(通常为6个月),工程施工因此中断,待冰冻季节过后方能继续施工。

【解析】
由于该地区在施工期间出现较长时间的冰冻为正常情况,由此导致的施工中断是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中断,属于正常中断。

在正常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继续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三、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

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实质上已经完成;
(2)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提示】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案例4】
ABC公司借入一笔款项,于2013年2月1日采用出包方式开工兴建一幢办公楼。

2014年10月10日工程全部完工,达到合同要求。

10月30日工程验收合格,11月15日办理工程竣工结算,11月20日完成全部资产移交手续,12月1日办公楼正式投入使用。

【解析】
在本例中,企业应当将2014年10月10日确定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作为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

后续的工程验收日、竣工结算日、资产移交日和投入使用日均不应作为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否则会导致资产价值和利润的高估。

第三节借款费用的计量
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二)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2)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Σ(每笔资产支出金额×该笔资产支出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3)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4)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提示】
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案例5】
A公司为建造厂房于2012年4月1日从银行借入2 000万元的专门借款,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6%,不考虑借款手续费。

该项专门借款在银行的存款年利率为3%,2012年7月1日,A公司采取出包方式委托B公司为其建造该厂房,并预付了1 000万元的工程款,厂房实体建造工作于当日开始。

该工程因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在2012年8月1日至11月30日中断施工,12月1日恢复正常施工,至年末工程尚未完工。

该项厂房建造工程在2012年度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该如何计算?
【解析】
由于工程于2012年8月1日至11月30日发生停工,这样能够资本化的期间为2个月。

2012年度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2 000×6%×2/12-1 000×3%×2/12=15(万元)。

拓展:利息费用的税前扣除?
1.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下列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2)金融企业发生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3)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4)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如果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时,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不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超过5:1、其他企业超过2:1)的影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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