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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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0.11.27
•【字号】黑交规〔2020〕11号
•【施行日期】2020.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交规〔2020〕11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落实。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1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四章计划统计管理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七章附则
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强化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不含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承担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管理、技术服务工作,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做好相关行政辅助工作。
市(地)、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权限内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应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经批准的项目法人,负责承担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廉政等负责。
第六条建设项目分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工程验收等阶段,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七条前期工作是指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有:组建项目法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审批,组织招标、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申报及批准等。
第八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的审查上报工作,负责审
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九条省公路工程造价站承担建设项目造价审查、核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第十条建设项目原则采用两阶段设计。对于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建设项目,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复杂的特大桥、大型地质灾害治理等建设项目必要时采用技术设计。设计文件审查按照《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招标。
建设项目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各市(地)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招标文件及工作报告报送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施工许可申请由项目法人提出,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管理是指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参建单位进行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承担建设项目质量、进度、安全等管理、协调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所在市(地)或县(市)政府应建立项目建设协调机制,加强资金保障、征地拆迁、地材供应、用水用电、环评水保等保障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
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七条省、市(地)公路质量监督部门应按照规定,加强对权限内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加强对从业单位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设项目实施中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应按工程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部、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权限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品质工程”创建、“平安工地”监督工作,对不达标的工程项目挂牌督办,督促落实整改。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工程造价。超出批复概算(预算)的费用,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标准和规模。应加强设计变更管理,确需变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实施”等相关规定。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重大设计变更;市(地)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不得通过设计变更降低建设规模及技术标准;项目法人负责一般设计变更审查。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合同管理,督促各从业单位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负责对分包合同签订
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廉政建设制度。项目法人为项目廉政建设第一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廉政合同制。从业单位要建立和健全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据《黑龙江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规定,加强辖区内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相关规定对从业单位投标、履约等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信用评价,发生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省交通运输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
第四章计划统计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地)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年度国、省投资申报工作并编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第二十九条市(地)交通运输局在编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时,应对申报项目严格审核把关,根据项目进度安排,确定年度投资目标,提出资金需求。应制定工作方案,严格计划执行过程监督,确保完成年度投资目标,防止资金沉淀。在申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时,应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一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三十条市(地)交通运输局在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时,应附申请资金项目的工可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三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确保专款专用,防止串用、混用。
第三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统计工作,按照《交通